Tuesday, February 28, 1984

私產可養魚千里

話說在美國華盛頓州時,我在海邊房子的後園內,將小溪改成魚塘,飼養鱒魚。小溪經過魚塘,繞過房子,流進海裡去。因為塘邊的樹蔭、溪水的大量氧氣,及水溫的寒冷,我養的鱒魚從不生病,而養到最大時每條可有五磅多重。每一個好魚者都有自己的「魚的故事」;養了鱒魚後,與朋友聚會閒談中,若有提起魚的,我就愛談養魚,不再言釣!

在一個冬天的清晨,我漫步塘邊,俯望塘中,竟見一條二十多磅的三文魚(即鮭魚)在那裡休息。這種以遠渡重洋而聞名於世的名貴食料,可不是我養的!我定神一想,即明其理。這巨大的三文魚一定是若干年前在我後園小溪的上游出生,在海洋長大後,就依這種魚的天性,回歸出生之處;我以小溪改成的魚塘就成了牠必經之地。對這位「少小離家老大回」的不速之客,我毫無殺生之念;只想牠可能到過的遙遠的地方,笑問客從何處來。

但私產的擁有者永遠都是本性難移,打生產的主意。這三文魚的出現證明了那魚塘是適宜孵養小三文魚的。在塘中養魚飼料昂貴,而太平洋的飼料卻是取之不盡,我何不在塘中孵養小三文魚,養到四五吋長,數以千計的讓牠們隨小溪流入海中。幾年之後,魚在海洋長大了,只要有一二成能游返魚塘,盈利當甚可觀。就算是只得十數條回歸,蝕了本,我也可贏得一個值得炫耀的「魚的故事」。

想做就去做,我立刻查詢有關孵養三文魚的數據。殊不知一查之下,竟發現有資本家早幾年已比我捷足先登,養魚千里凌波去。而他們對孵養三文魚的研究之深,技巧之妙,令人拜服!只可惜他們不只受到政府法例的干預,也受到壓力團體的諸多留難。

撇開香港少量而昂貴的海鮮不談,三文魚是世界上市值最高的魚類。這種魚在淡水河流出生,在海洋長大,可以游到二三千里以外的地方。在海洋覓食三至七年之後(按魚種類而別),仍能生存或未被人捕釣了的,就會回到自己出生的河流,從不出錯。回到了出生的河床,產卵之後,魚就會死的。三文魚既曾在大海中搏鬥,氣力甚大,在回歸時不到目的地誓不休。但在逆急流而上之際,魚拚命跳,在半途就往往弄得遍體鱗傷,魚肉變質,市場價值下降。所以捕釣三文魚的人要在海中或離河流入口不太遠的地方下手。

在大海捕釣三文魚,費用很高——這些魚不會在一個地點逗留多日。但在河口的必經之地,用網捕捉卻易如反掌。更容易的方法,就是在河口建造一條只有幾呎闊的魚梯(Fish Ladder),讓魚只能從魚梯上河,那麼回歸的魚就成了網中魚。但問題是,若任人隨意在河口捕魚,很容易捕得過多,使魚越來越少。若三文魚的生產是私營的,那麼為要圖利的緣故,養魚者必會顧慮到將來的生產,捕捉會有分寸,而孵養小魚也會大費心思。但若私營者要在河口捕魚,河口的產權屬誰?就算河口是私產,我們又怎能決定私營者所捕到的是他自己的魚?進河的魚可能是野生的。

若政府要提倡漁業私產化,方法是很簡單的。第一,讓河口的捕魚權利作為私有;第二,讓河魚的產權作為私有;第三,禁止漁民在海中下網捕三文魚。此法一行,三文魚的產量一定激增,捕魚的費用大幅度下降,而魚的市價會起碼下降一半以上——這些都是專家們近幾年研究後公認的效果。但現有的一般漁業法例,都是基於古老的「海魚不能被保障為私產」的觀念,加上漁船的擁有者及漁民的不斷左右,不僅對在河口捕釣有多種管制,就算是在大海裡,那些有高度效率或費用最低的捕釣方法,也都被禁止。

非私產的矛盾要比馬克思所想像的大得多。海魚既非私有,船主與漁民各有各的立場。前者要減少漁船牌照,後者要減少漁民的數目,也要推行那些多用勞力的捕魚方法。於是乎公會對立,各執一詞,結果就是法例增加了捕釣的費用。費用增加,捕獲的魚就當然減少,這正投了要保護魚類的壓力團體的所好。受害的就是消費者。

我前面提及的「資本家」,是有名的私營林業公司,在美國西北部擁有大量林地,其中包括了某些河流。在七十年代初期,他們在華盛頓州以南的俄勒岡州,實驗孵養三文魚,送出大海長大,任人捕釣。他們只希望有百分之五以上的魚會回歸;但私養出海的結果,仍能生存或漏網而回的,卻在百分之十五以上。他們選的品種是不吃釣餌的三文魚(卻任人在海上網捕);自建魚梯(不霸佔河口);在魚鰭上作記號;用私有的水道放魚出海。換言之,他們的私產保障不多,也不侵犯他人的權利。在孵養小魚的過程中,他們以暖水加速魚的成長,給小魚做過幾種免疫手續。到後來,他們竟設計用大船浮於海,讓回歸的魚游進船裡去。

以少許的私產保障而養魚千里,盈利大有可觀;有兩三家公司就也跟在俄勒岡州打主意。這個可以肯定成功的漁業革命,卻引起一場大官司。雖然漁民及船主會因這些私養的魚群而增加網捕,但長此下去,魚價的必然下降對他們是有害的。私養的成本要比在公海捕釣的費用低很多;就算是私養者任人在海中捕釣,但只要市價下降三分之一左右,在公海捕釣的費用就會「禁止」捕釣的行為。所以漁民及船主群起而攻,反對私養。結果他們贏了官司,阻止了私養三文魚的繼續發展。但現在仍有兩家公司繼續養魚千里。

在俄勒岡州以北的華盛頓州,繁殖三文魚更為適合。但在較早時有另一場官司,結果是使私養三文魚難以施行。這是印第安人與白種漁民之爭。前者勝訴的結果,就是在華盛頓州只有印第安人才准在河口捕魚。這個民族在土地上一向都沒有私產,所以他們本身是難以私養三文魚的。我自己要在華盛頓州孵養三文魚的困難,就是那一點到現在還沒有人能給我清楚的法律解釋。依照法例,我沒有權在溪水出口捕捉回歸的三文魚。但溪水出口的海灘是我的私產,依照法例,我是有權禁止印第安人在那裡捕魚的。究竟在法律上我能否僱請印第安人代勞,也是難以肯定。我的「魚的故事」,就再也說不下去了!

無論官司怎樣判,壓力團體的勢力怎樣大,經濟的需要遲早會顯現出來。以私產來養魚千里的漁業革命,只是時日的事,這是我個人的觀點。只要有某些適宜養三文魚的地方,實行漁業私產化,那麼現有的華盛頓州及俄勒岡州的法例,是非改不可的。

在中國東北部的河流,很可能是適宜飼養三文魚。國營雖及不上私營,但總要比野生的產量大得多。孵養三文魚的科技近十多年來因私營而突飛猛進,這是值得中國漁業界注意的。在適當的情況下,養魚千里確是本小而利大的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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