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產制度跟私產制度(或所謂「資本主義」)的基本分別究竟是什麼?這個老問題我們不容易在書本上找到答案。歷久已來,經濟學的分析大都是基於私產的假設——經濟學者(連馬克思在內)對共產的認識實在是太少了。但假若我們不知道這兩個制度基本上的不同,我們就無法指出中國在制度上正在改變的重點。這篇文章,我先從產權的角度分析共產與私產的主要分別,然後引伸到與中國及香港前途有關的兩個重要含意。
租值消散的理論
且讓我從一個中國童話說起。有幾個孩子在路旁遊玩,見到一株李子樹,樹上長滿了看來是成熟而鮮甜的李子。孩子們見這株李子樹顯然是沒有主人(或業主)的,就搶要爬到樹上摘李子吃。其中一個較聰明的懶得動,說:「李子要是可口的話,怎麼會還留在樹上呢?」這個孩子的推測顯然是合理的。
問題是,假若這些沒有主人的李子真的鮮甜可口的話,情況又會怎樣呢?經濟學的答案是,知道有鮮甜李子可以免費採摘的人就會蜂擁而至,爭先恐後,以武力或其它搶先的辦法去多獲李子;在這過程中,他們可能弄到頭破血流,或起碼在某程度上要付出勞力的代價。李子的價值,在邊際上就會被勞力或血汗的代價取替。但這些代價的支付對社會什麼好處也沒有——代價是花費在李子的價值上——所以對社會而言,李子樹就沒有淨值可言。一件本來可以是珍貴的資產,因為是「公共財產」(common property),在競爭下其價值就煙消雲散。這是近代經濟學上有名的「租值消散 」定律(the dissipation of rent)。(要用另一角度去理解這個重要定律,請參閱拙作《賣桔者言》內的《千規律,萬規律,經濟規律僅一條》。)
任何資產(或資源),若真的是沒有限制地任人隨意使用,只可能有兩個相同的結果。一是沒有有價值的產品(李子是苦的);二是即使有產品,其價值也會被競爭者的代價抵消了——二者同樣會使資源的租值消失。若一個社會的所有資源都是如此,那麼「天下為公」的效果何止是一窮二白,社會成員根本沒有可能生存。很顯然,共產制度並不是把資源作為公共財產,任人隨意競爭使用。
三種方法約束競爭
從以上提出的資源租值消散的角度來看,若要經濟增長或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就要減低在競爭下的浪費,或是將「沒出息」的競爭改變為增加生產價值的競爭。要做到這一點(或要生存),社會就要訂下競爭的規則來約束競爭者的行為。這些約束競爭的規則,就是產權制度,也就是經濟制度了。雖然世界上所有的約束規則五花八門,千變萬化,但以一般性來分類,大致上約束競爭的方法只有三種。
第一種是以規例限制公共財產的使用。假如一個公有的海灘,或一個公園,都一定有規例約束著公用者的行為。不能在海灘僭建,或不能將公園的花草搬走或毀壞,就是一些以約束行為來增加公共財產的價值的規例。就算不談這種資源使用辦法的各種弊端,這類公共財產是難以出產可帶回家的產品的。所以這第一種的約束辦法不會被廣泛地運用在大量的資源上。
第二種是以界定私產為約束競爭行為的規則。一幅土地可作為私有,有地界,有用途的規定,業主要付某些保障費用。在這些局限下,業主有權決定地的使用,有權禁止外人闖進,有權將生產的收入據為己有,也有權將產權轉讓或出售。人的勞力及知識,雖然是比較難以量度,也是可以被界定為私產的。
以私產約束競爭行為的一個特色,就是權利的大小是在資源或物質本身上界定或限制的。競爭者要得到私產的使用權,就要付使用費(或租值)。爭先的血汗代價,對業主一點好處也沒有。業主於是就會使用他的禁制權利去反對這種競爭;他會採用付費高低為競爭勝負的準則。因此,市場是私產的一個效果。至於為什麼這種約束制度會被稱為「資本主義」,不是本文的論題。
第三種約束行為的辦法,就是以「人」本身作為界定權利的單位。那就是說,撇開一切有價值的資源,人本身就有權利及權利的限制。在這種制度下,每一個人都可以被稱為無產的——這是指沒有資源的產權,但人的權利卻是一種有價值的「產權」。又因為每個人的競爭能力不同,每個人對資源使用的權利限制及產品的享用權利也跟不同。等級也就由此而起。這種以等級分配權利來約束行為的制度,就是共產制。
共產制度的本質
絕大部分近代經濟學書籍都批評或低貶共產制度。但這些論調都忽略了共產制度的主要成因,也是由於要約束行為,要去減低因為沒有私產而引起的資源租值消散。換言之,要推行「無產」,社會的成員還是要生活,以公共財產的方法是不行的。要減少「租值消散」的競爭,既然在資源上作權利界定的辦法被取締,剩下來的辦法就是在人身上界定權利。
我不可能在這裡分析第二及第三種不同的約束行為的辦法的各種經濟含意。其中有關收入分配及資源使用的含意,我在《中國會走向資本主義的道路嗎?》一書內已大略地作了比較。其它關於權力鬥爭及言論自由的各種含意,我提出了的概念都大有用埸,可以寫不少文章。
但我在這裡大膽地向一般讀者解釋這些比較新的產權及競爭的概念,目的就是要說明這些概念對香港及中國前途的兩個極重要的含意。
第一,在共產制度裡,撇開所有有價值的資源(包括知識與勞力),人與人之間的權利是不平等的。因此,在法律面前就不可能人人平等。人權既與法律有衝突,法治就難以推行。所以在共產制度下所推行的,就正如在軍隊裡,是紀律、領導與服從。又因為難有法治,黨政就難以分家。
在香港前途的問題上,中英協議在九七後的主要保障困難,就是若中國制度不改,將來管香港的不是「政」而是「黨」,不是法律與產權的保障,而是紀律與服從。我對中英草簽的主要批評,就是英國當局完全沒有考慮到「黨」與「政」——或紀律(黨治)與法律——的分別。假若在九七後中共還是以黨治國,又少了鄧小平,目前的中英協議就難有保障能力了。幾個月前我在《信報》提出以「公司法」治港,其主要目的就是要在某程度上隔離「黨」的領導。
改革的重心所在
第二個重要的含意,是我近來轉為「審慎樂觀」的一個主要原因。這就是在我八月訪廣州的行程中,我發現權利的界定(約束)是逐漸而肯定地從「人」轉到「資源」上。這是由共產轉向私產最重要的一步。另一個現象,間接而有力地支持同一觀點,就是幹部等級特權所擁有的權利,已遠不如五年前那麼顯著。共產黨員也是遠不如昔日的那樣高人一等。這些轉變,在《中國會走向資本主義的道路嗎?》一書內,我都推斷了是會發生的。
雖然走後門的行為逐漸減少,但「台底交易」卻廣泛流行。「走後門」與「台底交易」是有著微妙而重要的分別。前者是一種特權買賣,後者算是貪污。在社會經濟效益的角度來衡量,彼消此長是一個好現象。貪污的行為,大都是因為政府管制自由貿易而起的。在貿易受到多種管制的情況下,「台底交易」往往可以促進貿易與生產。最近三中全會所訂下的經濟方案,在某種程度上是會鼓勵「台底」交易轉到「台面」上去的。
我認為中國是有誠意推行法治的。但以等級界定權利,法治就難以推行。中國逐漸轉以資產界定權利,法治的可行性就會被提高。所以我認為中國若能繼續近幾年來在約束行為方法上的改進,香港不僅在制度上會跟中國有較少衝突,不僅會因為中國的經濟增長而增加貿易,也會因為中國在法治上有了改進,使「黨」與「政」較為容易分家。這樣,中英協議付諸實行,會有較有力的保障。
二○○一年後記
本文提出的有關香港回歸後的「保障」問題,因為中國的改革而變為不重要了。重要的是文內提出的大概只有三種權利制度的觀點,及法治與人治在不同制度下一定不同:社會一般性地以等級特權來界定人與人之間的權利,是不能搞法治的。
今天的中國,因為產權制度有了改革,應該大事推行法治了。(好些人認為今天中國大陸有法治。有是有的,但搞得很差。說來話長,希望北京當局能盡早面對他們應該知道的各種法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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