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May 22, 2003

風俗習慣的性質

兩期前在這裡發表《清潔經濟學》,打算續寫幾期。殊不知驀然驚覺,想到了一件有關的事,於是寫了《要冷靜地再看非典》,作為一個大註腳。《冷靜》一文說:非典病毒是歷史上經濟損害與人口傷亡在比例上最高的經驗。人口傷亡不多,但經濟損害龐大,是不幸中之大不幸。這種不幸多半會累進。如果類同的不幸接二連三地出現,欣欣向榮的中國經濟就不堪設想了。

讓我向壞處幻想一下吧。如果某些搞恐怖活動的人有生化武器,容易地到中國來搞些瘟疫,怎麼辦?防人之心不可無,北京的朋友要注意了。不管怎樣,中國必須爭取清潔衛生的形象。

我說過了,清潔經濟學是政府、市場、風俗三者的合併,而其中清潔的風俗最重要。但風俗究竟是什麼呢?

風俗是一項局限,是一種集體性的行為約束。這集體性的約束可以是一般性的(一個社會所有的人受到同樣約束),也可以有級別之分(例如貴族與平民的風俗不同,或不同宗教有不同的風俗教條)。另一方面,風俗有事項之分:婚姻的風俗,忠孝的風俗,清潔的風俗等。當然,我們這裡的興趣是一般性的清潔風俗的培養,但這是後話。

既然約束行為,風俗是法律嗎?嚴格來說,可以說是,因為風俗有不成文法的本質。不是英國傳統的以前案例為本的不成文法(common law),而是在舊中國的沒有司法的傳統中,包公、鄭板橋等人的「判案」往往是以風俗、倫理為依歸的。歷久以來(今天可能改變了),香港的英國式司法也往往考慮中國的風俗習慣而下判斷的。

風俗可以說是一種不成文法(沒有明文規定),但與英國傳統的不成文法有兩處重要的不同。英國傳統的不成文法(此外英國另有風俗)以前案例為依歸,有彈性,是不同類的法律中最有彈性的了。但風俗不易更改,如果看為一種不成文法,是法律中最不容易更改的了。以清潔風俗而言,如果對清潔衛生有助,不容易更改是好事。然而,歷史上,有好些以宗教培養出來的清潔風俗,例如什麼不能吃,被科學否定了,但到今天還是不改。

另一處不同更重要。那就是凡是風俗,皆有集體性,其約束行為的主要執行是人與人之間互相監視,互相指責,互相約束。這是風俗不容易更改的主要原因。不易改有代價,因為不容易「事生於世而備適於事」,但也有利益:互相監視可以大幅度地減低社會的運作費用——包括產權的維護、合約的釐定等費用。這些是廣泛的交易費用,如果不是高斯發明的這個術語不易更改,應該稱為制度費用——沒有社會就不會出現的費用。

是我三十多年前發明的經濟觀:所有風俗的形成,都是為了減少上述的制度費用。舊中國論忠孝,說什麼三從四德,是為了減少子女產權為父母所有的保障費用。今天不再論三從四德,因為子女產權大致上歸子女所有。舊基督教有摩西發明的十誡,也是為了減少制度費用,後來社會變了,新基督教就取消十誡。

人口密度高,明文法例的執行費用也高,但風俗的互相監視則人多的反為容易搞。科學發達的今天,清潔衛生是何物不會有大錯。因此,一般性地培養出清潔的風俗習慣,墨守成規的代價不大。我說過了:中國別無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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