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August 14, 2003

交易費用的爭議:傳統的缺失

七十年代史德拉曾經說:「沒有誰可以像張五常那樣,專注於一個範圍而把一門學問搞成這個樣子的!」到今天我還不知道他說的「這個樣子」是褒還是貶。他說我專注的範圍是產權與交易費用,認為是太窄了。故人已矣!兩年多前動筆寫《經濟解釋》,我刻意地表演一下自己在經濟學上的博學神功。



那是三十年的往事了。三十年來,依然故我,還是下那局棋,可見交易費用很有趣味,與我如魚得水。重要嗎?那就見仁見智,也要看意圖的是什麼。行內朗朗上口之人甚眾;入局染指的極為稀有。兩個原因。其一是前文說過的,調查真實世界的交易費用是苦工,為時甚久,不是要在大學升職的急功近利的選擇。要是當年我不是一開頭就拿得終生僱用合約,只幾月同事們就一致通過升我為正教授,我很可能不會優哉游哉地調查數以千計的合約的交易費用,碰壁的多,過關的少。



第二個少人參與的原因,是有關交易費用的理論不容易以數學處理。有誰不希望想出順理成章而又精彩漂亮的交易費用函數方程式,一舉揚名天下?就是今天,一些數學大師以方程式處理高斯定律,不知所謂,一塌糊塗,令人尷尬!數學就有這個問題:膚淺的不好意思寫在紙上發表,見笑大方;有深度炫耀一下的,卻又想不出來。這是數學在交易費用中遇到的命運。



當年我是嘗試過搞交易費用函數的。雖然我對數學所知不多,但師友們認為我有隨意發明數學之能。問題是交易費用與生產成本有一項重要的區別:前者一定要由兩個或以上的人作主,與個人作決策的產生函數分析不同。後來博弈理論捲土重來,所用的數學正好處理兩個或以上的人的互對行為。然而,博弈理論漠視了交易費用的調查與界定,少了真實世界的內容,因而沒有解釋行為或現象的功能。



回頭說同學們關心的交易費用是否重要,我的回應是:如果對解釋世事有興趣的話,交易費用這項局限條件是非常重要的。想當年,在洛杉磯加大作研究生,有大師教誨,我的理論課程讀得好;此「好」也,反映於習作《佃農理論》。後來到了芝大,再得到多位高人的指導,又在那裡教過研究院的價格理論,怎樣看也算是個經濟理論的小專家了。然而,跟一九六九年回港度暑期,在街頭巷尾見到的尋常現象,十之八九我不明白,沒有解釋。



當時我想,一個物理學的本科生,對日常所見的物理現象大部分有解釋,為什麼一個曾經得到那麼多大師教誨的經濟學家,對尋常不過的市場現象不大了了。要解釋,理論是要大幅度地改進的,但從哪裡入手呢?理論要簡化我早就知道,餘下來可以想到的只有局限條件的調查與處理。反覆思量一個暑期,我決定了經濟學的解釋力出現了問題,是因為傳統的新古典經濟學漠視了交易費用。三十四年後的今天,到任何市場走,見到的現象,尋常或不尋常的,十之八九我立刻有解釋,比較困難的要多想、多查三幾天,而怎樣也找不到解釋的差不多絕無僅有。



新古典經濟學的傳統,不言自明地漠視交易費用。這可能是因為當時興起的以數學微積分處理極大化,不管生產之外的其他費用,可以得心應手。當時的大師頭頭馬歇爾重視解釋,但為了避免枝節,發明了短線與長線的逃避現實的好去處。解釋不了嗎?等等吧,調整是需要時間的!短線有沙石,長線的沙石較少,可以不管,但沙石是什麼可沒有說出來。好些行內的朋友認為新古典的大師們知道沙石是交易費用,只是沒有說出來罷了。真麻煩,如果當年的大師們說明他們的分析是假設交易費用是零,他們老早就會發現,他們的分析大部分是錯了的。



有一個完整架構的經濟學起自史密斯的《原富》。雖然這巨著重視工業生產與制度分析,也知道有交易費用這回事,但後人承受的主要是《原富》把經濟行為分兩大類:資源的使用與收入的分配。史前輩知道制度重要,也知道制度的形成是選擇的結果。然而,很不幸,他是從「宏觀」的角度看,認為制度的演變是適者生存,需要歷史時間。這帶來兩處忽略。一、市場的合約安排或生產的組織安排,皆制度也,與整個經濟制度有小、大之分,但性質相同,分析處理應該一樣。二、史前輩漠視了自私給社會帶來的主要害處:在某些情況下,人的自私會大幅度地增加交易費用。



史密斯之後,經過李嘉圖與米爾的改進,到以馬歇爾為首的新古典經濟學,再到今天的一般課本,經濟行為還是分資源使用與收入分配兩大類,制度的安排是局外決定的。當然,六、七十年前奈特、海耶克、高斯等人關注組織安排的問題,寫下有重要啟發性的文字,但很零散,制度經濟學搞不起來。



六十年代後期,得到戴維德的啟發,我把合約的安排以交易費用正面分析。誤闖誤撞,命中一個獨特之處:合約是最「微觀」的制度安排,明顯地是由個人選擇決定的。其含意是:所有制度分析都可以用個人選擇為起點,而交易費用是這類選擇最關鍵的局限條件。可惜當年未夠老練,把規避風險與卸責意圖混進交易費用作分析,誤導了行內的朋友。



今天再看整個經濟學的架構,把令人花多眼亂的數學方程式與博弈理論拿開才細看內容,我們不難發現,這架構只分析資源使用與收入分配兩大類行為或現象,但合約、組織、制度等安排也是行為,是第三大類,傳統的架構如果不大事修改,這第三類有關的行為放不進去。同學們問:放不進去會怎樣了?我的回應是:如果制度安排這類行為不放進去,經濟學不可能真的瞭解資源使用與收入分配的關係。可以說,我那書分三卷的《經濟解釋》是針對這個傳統的嚴重缺失而下筆的。



(《爭議》之四,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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