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January 5, 2007

清楚的權利界定

在一九六九年出版的《佃農理論》的結論中,我對當時盛行的經濟發展學說痛下批評(見一六○頁),指出這門學問的「理論」,漠視了產權的局限條件,胡說八道,不知所云。產權局限對人類行為有決定性,當時是艾智仁與高斯的學問,由我推到經濟發展那邊去。十年後,我發表《千規律,萬規律,經濟規律僅一條》,是針對中國當時風雨欲來的改革下筆了。跟著在《賣桔者言》、《中國的前途》、《再論中國》等文章結集中,重複又重複地細說產權對經濟發展的決定性。

是二十多年前的往事了。當年侯運輝問:「你寫來寫去都是那幾句,沒有其他可說嗎?」我回應:「這是秘密,不要說出去。只幾句可以說那麼多遍,次次不同,厲害不厲害?」

幾天前見到高斯的助手,對他說:「論及西方經濟學對中國改革的貢獻,高斯比佛利民重要。當年北京不能接受私有產權,但清楚的資產權利界定他們卻接受了。界定權利其實就是私產,淺的,奇怪人類文化要等到高斯才說出來。」淺得離奇,但以研究經濟思想史而名滿天下的史德拉,曾經說高斯定律是二十世紀最重要的經濟學思維。艾智仁被譽為產權經濟學之父,源於他的口述傳統,天天說,有深度,但沒有說出「權利界定」(delineation of rights)這幾個字。

一般人把「高斯定律」入了他一九六○的那篇《社會成本問題》的帳。我認為該定律早一點,起自高斯一九五九的《聯邦廣播委員》一文。文到中途,他談及土地種植與泊車的例子。他說,一個人在土地上種植,另一個人在該地泊車,損害了植物。是誰損害了誰呀?要誰補償給誰才對?要泊車者補償給種植者,不是損害了泊車者的權利嗎?究竟是種植者有權種植,還是泊車者有權泊車呢?如果土地的使用權屬於種植者,清楚說明,泊車者大可付錢給種植者,讓他泊車。倒轉過來,如果土地的使用權屬於泊車者,種植較有利,種植者大可付錢給泊車者,讓他種植。這例子的最後結句就是高斯定律:The delineation of rights is an essential prelude to market transactions(權利界定是市場交易的先決條件)。

後來(一九六○)高斯寫的《社會成本問題》(獲諾獎那篇)當然重要,我讀過無數次,但先入為主,說到高斯定律我老是想著那種植與泊車例子的結句,可能只有我一個人這樣想(少人讀那《聯邦》長文,從頭讀到尾的可能不及兩掌之數)。一九六七認識高斯之前,我聽到高斯定律可能是佛利民先說的。一九六八的春天,與高斯在芝大校園漫步,我舊事重提,問及六○年的春天在戴維德家裡的大辯論(見《張五常英語論文選》二七二至二七三頁,行內一致認為是經濟學歷史上最精彩的辯論)。言談中我問及當時在場的佛利民的貢獻。高斯說:「米爾頓的思想清晰絕倫,他發言後我知道自己沒有錯,也知道我是安全地抵達家園了。」我停步,望著他,說:「怎麼可能呢?你在一九五九那篇文章裡,種植與泊車例子之後,你不是說過權利界定是市場交易的先決定條件嗎?那就是高斯定律,米爾頓怎可以說得更清楚?」他彷彿呆著,無言以對。之前之後,行內似乎沒有誰提到該例子的重要結句。

中國經濟改革,我曾經不遺餘力地以中文下筆,介紹佛利民與高斯的思想。佛老早就大名遠播,差不多用不著我介紹。高斯的思想主要是由我介紹的。可不是嗎?七十年代在美國,高斯認為真的明白他的人只我一個,而八二年回港任職用中文下筆也是由他催促的。下一篇文章,倒轉過來,得到中國發展的啟發,我會提出這路思維的一個重要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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