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November 15, 2011

三五一:反托拉斯的謬誤


(五常按:本文是《受價與覓價》的第五章第一節。)


反托拉斯(antitrust)直譯是反信託,俗解是反壟斷。其實不是:本卷第三及第四章提到的所有壟斷反托拉斯皆不反。在美國任教職時我做過兩件反托拉斯大案的顧問,專於此道的行家朋友不少,但說實話,友儕間沒有誰肯定反托拉斯要反的是些什麼。

反托拉斯算是一種法律,因為有法庭審案,但沒有明確的界定。起自美國,西方其它的先進之邦及日本也有,但喜歡採用的主要是美國,那裡的本科課程有教,研究院也教。其實是反什麼呢?我的感受有時是反對以大欺小,有時是反對看來是意圖壟斷的行為,即是反壟斷的動詞(seeking to monopolize)而不是反壟斷的名詞(monopoly)。嚴格地說是反對某些被認為是壓制競爭的行為,但不一致,難以捉摸。


莫名其妙的法律

在美國,政府的某些部門可以按反托拉斯法例起訴私營企業,私營企業之間可以互相起訴,有些案件屬刑事。有兩個明顯的規律。其一是沒有見過小企業或不富有的被起訴;其二是不同政黨執政反托拉斯案件出現的頻率不同:在美國,共和黨執政反托拉斯案件出現的頻率明顯地比民主黨執政為低。換言之,在較為信奉市場的氣氛下反托拉斯的案件較少。

我可以舉兩個有點莫名其妙的例子來示範反托拉斯究竟要反的是什麼不容易明白,二者皆出現在上世紀七十年代民主黨卡達總統執政時期。那時美國經濟不景,反托拉斯案件頻頻出現,幫補一下經濟學者的生計——做顧問的薪酬比教書的為高。

案例一:美國最大的製造罐頭湯的企業被一家小的競爭者起訴,理由是大的賣廣告太多,霸佔了市場顧客看廣告的眼睛時間,使小的受損,要求賠償。我的一位朋友當該大企業的顧問,結果如何我沒有跟進。

案例二,比較複雜。美國最大的攝影膠卷生產商被起訴,因為該大企業停產某型號的銷量甚少的膠卷。那膠卷剛好是另一家工廠製造的某型號照相機必須用的。被起訴的大企業產出幾個型號的照相機,他們停產有關膠卷的相機,膠卷也跟著停產了,害得只造用該膠卷的相機的小企業有相機無膠卷。結果是小企業勝出,獲賠償。合理嗎?再也買不到配件的產品常有,而不容易明白的是為何該小企業製造的照相機需要用的膠卷整個地球只有那大企業一家產出,而且是很少攝影者會用的膠卷。


第一節:為什麼要研究反托拉斯


一八八二年,美國石油大王洛克菲勒(J. D. Rockefeller)把與他有關的四十家企業合併,由一家信託公司集中管理,成為有名的標準石油托拉斯(Standard Oil Trust)。倣傚這種信託安排的人甚眾,有以大欺小之嫌,一八九○年美國國會通過了大名鼎鼎的Sheman Act這個反托拉斯法例。二十年後,標準石油被懷疑施行掠奪性減價(predatory price cutting),以本傷人,政府起訴,標準石油托拉斯一九一一年被瓦解,反壟斷的法例被稱為反托拉斯是那時開始的。一九一四年美國國會通過Clayton Antitrust Act,一九三六年通過Robinson-Patman Act,三管齊下,反壟斷的法例在美國變得複雜繁多,案件數量雖然時旺時靜,但歷久不衰。


戴維德是開山鼻祖

經濟學者怎樣看反托拉斯有爭議。弗裡德曼、科斯、阿爾欽等人反對所有反托拉斯法例。薩繆爾森、A. C. Harberger、O. Williamson等人認為反托拉斯間中有可取的效果。我對市場的認識比較多而雜,認為反托拉斯協助促成半個世紀以來美國工業在國際競爭下節節敗退,因為這些法例左右著市場合約的自由選擇。

芝加哥大學的戴維德(A. Director)應該是研究反托拉斯案例的開山鼻祖。他在上世紀五十年代初期跟進了官司打了二十年的萬國商業機器的關於捆綁銷售的反托拉斯大案。那是精彩絕倫的案例,對我的思想影響很大。阿爾欽說得對,那大名鼎鼎的芝加哥經濟學派的獨特之處,可不是支持自由市場,也不是弗裡德曼的貨幣理論,而是捆綁銷售(tie-in sales)的分析:只有跟芝大有關的人發表過關於捆綁銷售及全線逼銷(full-line forcing)的文章。然而,真正能「破案」的可能只我一個——也算是芝大,一九六七至六九年我在那裡。我沒有用英語發表過關於捆綁銷售的文章,但離開芝大十多年後,有機會向戴老解釋我的分析,他很高興,認為難題終於解決了。

捆綁銷售之外,戴老鼓勵學生及同事寫的、關於反托拉斯的掠奪性減價及零售價管制(retail price maintenance)等文章都是一時經典。到了上世紀六十年代初期,從反托拉斯案例研究出來而加以整理的「工業組織」(Industrial Organization)成為美國多所大學的正規科目,本科有教,博士試有考。


旁觀者清街頭可教

當年我是旁觀者,但研究反托拉斯的朋友多,而自己後來也當過兩件大案的顧問。在工業組織這重要研究上,我選走自己的路。有幾個原因。其一是我認為反托拉斯的法庭檔案提供的資料不盡不實。打官司的文件,起訴與被訴雙方各自提供對自己有利的證據,不可能沒有偏差。其二是在美國作實地工業調查,工廠要守秘是一般傾向,遠沒有我當時熟知的香港工業那麼公開。這可能因為美國的工業機構遠為龐大,部門多,不容易找到樂意提供資料的負責人,何況還有反托拉斯虎視眈眈。我喜歡作實地調查,重視跑市跑廠。這方面,今天的中國與昔日工廠林立的香港是遠為容易獲得可靠的資料的。其三是自博士論文《佃農理論》起,我認為合約的結構是要理解工業組織的重心所在,所以一九六九年開始在香港跑工廠,調查件工合約,十四年後發表《公司的合約性質》。

話得說回來,昔日讀美國的關於反托拉斯的文章給我的啟發不少。其中最重要是那些被認為是非法的行為,有趣精彩,而法庭的檔案一般提供細節。我不同意法庭的解釋,也不同意經濟學者的解釋,要自己另闢蹊徑。這是跑廠調查合約帶來的不同解釋了。

反托拉斯認為是罪的價格分歧(price discrimination)是經濟學的一個熱門老話題,我會在第六章分析。反托拉斯認為是罪的捆綁銷售與全線逼銷是精彩話題,我會在第七章分析。反托拉斯認為是罪的零售價管制不怎麼精彩,我會在第八章分析討價還價時順便帶過。我是個不喜歡刻意地創新的人,但街頭巷尾的觀察多了,對交易費用侷限的認識多了,我對這些市場現象的解釋與傳統不同是自然的事。三十歲作教授時我可沒有想到,六十歲我全盤推翻了傳統對這些現象的解釋。


(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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