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January 10, 1984

香港之謎

有些讀者不明白為什麼一個從事經濟學研究的人,會寫些有關法律的文章。近二十多年來,法律與經濟的合併在歐美大行其道。經濟學者逐漸意識到法律是一種很重要的局限條件,如果忽略了這些條件,經濟學就往往不能解釋人類的行為。產權經濟學的興起也是為了這個緣故。

近代的經濟學者,十之八九都有涉及法律的研究,而我對法律的重視比一般經濟學者大。大致而言,價格原理比貨幣原理注重法律,而實證研究又要比純理論注重法律。我的興趣是價格原理的實證。說實話,我對法律的認識是自修出來的;雖然並非科班出身,有時卻可以魚目混珠。幾年前我寫了一篇關於香港租務管制的文章,於一九七九年發表後,被美國一本法律刊物的三位編輯選之為該年最佳的法律論文。而令大家尷尬的是,他們給我的恭賀信竟然寄到我大學的法律系去。

我對法律稍有認識的範圍,是限於產權(Property)、合約(Contract)、專利(Patent)及侵犯(Tort)這幾方面。這跟我在此前談及的民主政制及法律面前平等的問題大有分別。我暫時「轉行」是因為見獵心喜的緣故。從近日在報章上的多種輿論中,我覺得香港的政制實在有令人費解的地方。一方面,單以投票定決策而言,香港的政制是不夠民主的;另一方面,香港市場及言論上的自由,卻馳名於世。

差不多所有從事研究民主政制的學者,都同意民主投票雖然弊端良多,但全民投票公選是自由的一個保障。他們也同意一個明智而仁慈的獨裁者(或一小撮執政者)的施政,可能比公選有較自由或較理想的制度。但這「可能」只是在短期間發生——長線而言,獨裁決策必定會壓制自由。

凱恩斯說得好,長期來說,我們都不免一死。香港的自由並非一朝一夕之事。當然,以私產為基礎的制度,清楚界定產權是自由市場的保障。但為什麼在這所謂缺乏民主的政制下。執政者不用權力去削弱私產的結構?

我可以說得較為深入一點。在產權法律上,香港產權界定的固定性不及歐美。以重要的地產而言,香港的並不是絕對的私產(Fee Simple Absolute)。香港土地是租用的官地,有年期,要補地價,而香港政府收回物業的權力比美國政府的權力大得多。所以香港地產大致上雖然是合乎私產的原則,但在形式上的完整性跟美國的私有地產有一個不大不小的距離。其它資源產權界定的形式,也不見得有過人之處。香港人煙稠密,保障產權的費用,也要比美國的高。但香港一般市場卻要比美國自由。

自由市場只能在私產制度下產生。在形式上,香港的私產是不夠美國的完整,但政府的干預在香港比較少。此消彼長,香港的市場便顯得較為自由了。香港的租務管制及公屋的供應,跟自由市場是有很大的衝突的,而這兩個龐大的干預政策都有悠久的歷史。我們因此可見香港政府不僅是在其它的市場活動少有干預,而這不干預政策持久不變。

以一個不夠民主或甚至被某些人認為是獨裁的政制,能歷久地保持市場及言論自由,是香港之謎。不管香港將來命運如何,這一種不尋常的現象是學者將來不會置之不理的論題。有些熟知香港的朋友曾經向我提出好幾個答案,但我都認為不滿意。我不相信仁慈獨裁者的永久存在,不相信有利而不圖的行為,亦不相信一個政制能完善到連獨裁者也不能將之破壞。我不否認香港歷屆財政司都是難得的人選,但他們的存在不會單靠他們的才幹。適者生存,不適者淘汰;財政司的職位也是如此。他們的存在是經濟壓力所促成的。但世上有什麼經濟壓力能促成獨裁與自由的並存?

可能我們在基本上是想錯了。也許獨裁與自由是水火不相容的。那麼在這個假設下,我們只有兩個可能的答案——(1)香港的市場及言論是不自由的;(2)香港的政制是不獨裁的。

若選第一個答案,自由的定義就大有問題了。但政制上的「獨裁」或「民主」的定義,一向都是大有問題。可能香港政府的「獨裁」只是形式上的事。我們究竟應從哪一個角度去衡量「民主」,才可解釋形式上的「獨裁」能與自由並存?這是香港的真正之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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