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一月,我在《明報月刊》發表了《與鄧小平商榷》一文,其中一個理論上的觀點是不能「一般化」的。由於問題重要,特在此「隆重」地作一點補充。
我在該文中寫道:「鄧小平很簡潔地指出,在他心目中的社會主義制度只有兩大重點。第一,資產必須保持公有;第二,收入或財富的分配不能過於懸殊。目前中國經濟改革的主要困難不是第一點而是第二點。」
為什麼第一點不重要呢?我的解釋是:「至於土地,中國所用的『私產化』辦法,就是將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開。在法律及經濟學的概念上,這分離是容許的。事實上,在近代經濟學上,私有產權的定義只包括私人使用權、轉讓權及收入享受權;所有權是不需要的。」
以上的解釋沒有錯;但這個觀點是不可以一般性地「擴展」到工商業的資產那方面去。該文下筆談到工商業承包的困難時,「所有權」與「使用權」的「分離」在我腦子裡轉了好幾次,但因那時我對工商業的承包合約認識得不夠,就沒有想到這「分離」在那些會貶值(隨時間而貶值)的資產上是有著難以解決的困難,尤其是「所有權」是屬於國家或政府的。
會貶值(折舊)的資產——如機械或房屋——遲早會失去原來的價值。如果國家或政府堅持擁有這些資產的所有權,那麼承包使用的人將來應以什麼準則把有關的資產歸還給國家?或者當這些資產失值或破損時,又怎能說它們仍是國家所有?一文不值的資產要來做什麼?不提所有權或不管所有權誰屬猶可,若堅持這些資產仍是國家所有的,那麼在法律上產生重重的矛盾在所難免。
在作深圳的經濟調查研究之過程中,我獲得了不少有關工商業承包合約的資料,又親自訪問過一些承包機構的主事人,使我有機會把那些「承包制」的困難反覆衡量,所得的結論,就是國家如果不放棄會貶值的資產的所有權,困難解決不了。比較詳細的論述,可見於五月十三日《信報》發表的拙作《五年過去了,中國的去向又如何?》。他日我會把工商業承包責任制所遇到的困難作更詳盡的分析。
回頭說,上述《與鄧小平商榷》一文發表後,我有好幾個晚上難以入睡;因為我想著這樣的一個問題:會貶值的資產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分離之後會怎樣?它是否仍能有效地促進生產?(促進生產,這是重要的。)答案是:可以辦得到!但假若所有權是屬於國家或政府,而資產的貶值率又是可觀的話,那麼要訂的合約就一定複雜無比,導致交易費用奇高。那就是說,工商業中的集體或個體機構,租用(或承包)政府的土地還算好辦(房屋則較為複雜);但是,倘若生產資料如機械工具等等的所有權必須屬於國家,那麼一連串的問題就來了。這樣的情況,對中國經濟的改革是不利的。
為了要肯定這一點,三個月前我重溫舊課,翻閱二十多年前我下過功夫的有關產權法律的書籍,其中給我最大啟發而作出如上結論的,還是Pollock and Maitland的《The History of English Law, 2 vols.》。這真是一套經典之作。我希望兼通中文的法律學者,能把此書譯成中文,以便中國人對西方產權法律的來龍去脈有所理解;多知道一點他人在產權法律上所遇到過的困難,對中國的經濟改革是大有裨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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