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在某些情況下,土地在中國是可以買賣或轉讓的,但當我跟那裡的朋友談及中國應將土地出售及容許土地自由買賣時,他們都顯得異常驚訝。這些朋友都很開通,絕對不會盲目地支持中國現有的土地政策。在研討中,我發覺他們對資產轉讓的誤解層出不窮。思想開放的中國人尚且如此,其它比較「保守」的,對資產轉讓的誤解更可想而知了。「主義」或「教條」對中國人的思想的誤導,根深蒂固。冰凍三尺,要怎樣才能把它融化呢?
在《出售土地一舉三得》一文內,我指出一些關於土地的謬誤觀念,這裡不必重述了。但關於土地及其它資產的自由買賣的謬誤觀念,有幾點是應該補充的。
勞而不獲與不勞而獲
信奉馬列學說的人,大都認為資產轉讓的賺價,是不勞而獲的收入,既不公平,對經濟的運作也沒有貢獻,是應該禁止的。事實上,深圳特區的房屋買賣,就不准賺價——房屋買賣也就因而被壓制了。佛山在兩年前所發行類似債券的股票,明確地指定不可以轉讓。最近在上海及瀋陽所推行的「股市」,有了進步,但有關的「權利」的轉讓,似乎還是限於債券的形式——股權是有多種的,我目前還未能把握到這些新興的「股市」的基本性質及瞭解其交易的情況。
在《與鄧小平商榷》一文內我指出:既然可以勞而不獲,不勞而獲當然也是可以的。一些朋友讀到這一推論,認為邏輯有問題。這批評不無道理,因為我「跳」了一步。較嚴謹的推論是這樣的:在市場競爭下,投資所得的「長線」平均利潤,大致上應與利息的收入相等。「勞而不獲」的投資,血本無歸,利息的收入當然賺不到;因此,在市場競爭下,一些投資就一定會「不勞而獲」,即利潤超過成本利息。
在地產或任何其它資產(生產資料)上投資,賣出時賺價高於利息的例子是屢見不鮮的——但血本無歸的例子也同樣不少。假若政府不容許有「不勞而獲」的收入——不准在資產轉讓時賺價——那麼在資產上投資的人,平均來說,就要虧本了。中國的執政者也許認為,不能在資產轉讓時賺價,但讓投資者在產品出售時賺錢不就可以了嗎?答案是:稍有幫助,但遠為不足。這是因為很多購買了資產或置了業的人,事後往往由於各種變故或意想不到的事情發生,而決定把資產賣出或租出給他人使用。不准資產轉讓賺價,要冒風險去嘗試的行為就減少了。
賺價的功能
有些人,購入資產的目的不是為了生產,而是為了購置一些可供退休或作為積蓄之用的資產組合。不准資產轉讓,或轉讓時不准賺價,那就會減少一種重要的積蓄門徑——政府要負擔的「福利」就驅之不去了。也有些人,購買資產的主要目的是希望在資產賣出時賺價。在馬列主義的範疇內,這種人對社會半點貢獻也沒有。但這些人在資產上投資,大都認為自己有「獨得之見」!他們基於自己的訊息而下注,等待機會或找尋較能善用那資產的人,然後將資產出售。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訊息;這方面,資產的自由轉讓權鼓勵了訊息的運用。
當然,自以為訊息靈通的人不一定是對的。自以為有先見之明的人很多。政府的決策者又何嘗不是如此!但在資產可自由轉讓的市場內,賞罰分明。用了錯誤的訊息的人虧本,受到懲罰;用了準確的訊息的人卻受獎賞。一罰一賞,此消彼長是必然的——這是資產市場的一個重要功能。
在經濟學上,「投資」與「投機」的唯一分別,是後者期待在轉讓時能「不勞而獲」地賺價(這分別,在書本上是不易找到的。艾智仁在這分別上思索了很久,在一九六八年打電話到芝加哥給我,告訴我這一點新的「突破」。我當時的回答是:「對!但畢竟在觀察上我們不能將『投資』與『投機』分開。」)中國的朋友反對資產轉讓的其中一個主要原因,就是他們反對「炒買」、「炒賣」。上文指出,「炒」也有重要的訊息傳達功能,而市場會懲罰那些自視過高的炒家。
話得說回來,在所謂「資本主義」的社會裡,因為要「炒」而製造「假消息」的行為是存在的。香港的市場(尤其是股市)就有這樣的情形;但這些行為只不過反映著私產的保障不夠明確(在這方面,美國勝了一籌)。撇開這些行為不說,市場的慣例是適者生存,不適者淘汰;結果是有效地利用了準確的訊息。例如,在美國,股市的指數都先在每一次經濟復甦前大幅度上升,從不出錯!在健全的市場上,訊息的運用,在大致上是對的多,錯的少。
明治維新的經驗
只要資產有明確的界定及保障,它的自由轉讓有百利而無一害。事實上,資產轉讓所能帶給社會的利益,遠超過一般書本上所說的。重要的證據屈指難算,寫之不盡。但要單舉一個實例,日本的明治維新應當是首選。
日本在明治維新(一八六八年)後驚人的經濟增長,是歷史上有名的經濟奇跡。直線上升的數字令人歎為觀止,而從來沒有學者懷疑這些數字在大體上是可靠的。日本在十多年間發了達(戰後日本的經濟奇跡,恐怕也相形見絀),執政的人當然意想不到,事前更談不上有什麼龐然大計了。但究竟明治維新的成績是怎樣來的?而主要又是什麼起了決定性的作用呢?
為了要瞭解這個問題,在一九六四年我搜集了很多數據,把每一個可能的因素衡量。所得到的答案是,明治維新將以往已有私人使用權的土地加上自由轉讓權——其它因素都是次要的。有了這個轉讓權,土地與勞力資產的使用就來了一次大調動,向增加經濟收益之途邁進,舉國就欣欣向榮。這一個結論,當年我和艾智仁及赫舒拉發等人研究了很久,面對著資料證據,大家都認為推翻不了;而大家亦認為雖然明知資產的轉讓權極其重要,但也想不到它功能之大,竟至於斯!
後來我又跑到柏克萊的加州大學,請教那裡的魯索夫斯基教授,在他家裡研討了一個下午。這位教授對後輩很有耐性,不厭其詳地解釋日本的土地轉讓權,在明治之前早已有了!他給我看了很多他在日本搜集到的資料,指出他「跟蹤」明治之前的土地戶口的轉變。但魯索夫斯基教授還是同意我的結論,因為在明治之前,土地的轉讓並不自由,只能在灰色的市場交易。明治這個小童皇帝聽從國相之言,以一個簽字將灰色改為白色,經濟奇跡就出現了。那是說,將資產的轉讓減低交易費用,這一著,非同小可。
在今日的中國,土地——尤其是農地——是可以在灰色市場轉讓的,交易費用很大,而私人使用權的界定也不及明治之前那樣明確。中國要搞經濟體制改革,明治維新的經驗是可以借鑒的。
支持社會主義的最佳理論
我曾經指出過,馬克思的經濟理論,內容費解,術語多而模糊不清,沒有可取之處;但撇開馬氏的理論不談,在支持「社會主義」的經濟理論中,邏輯井然、一清二楚的也有。這後者起於三十年代而極盛於五十年代,但自六十年代起就日漸式微。這一套比較新的理論的一上一落,是時勢所趨,沒有學者曾將它嚴謹地以事實考證。
我不想在這裡詳盡地解釋這套言之成理的「社會主義」理論的演進;可是,因為近來中國的理論家逐漸放棄馬克思的老調,而他們的新觀點,看來是與那一套遠為精確的「社會主義」理論大有相似之處,所以在此簡略介紹是適當的。
十九世紀末期,數學裡的微積分學被廣泛地應用到經濟學上。這所謂「新古典」經濟學派,高手雲集,人材輩出;他們主要的貢獻之一,就是「一般均衡」理論。這理論將各種產品的產量及市價,按供求規律「決定」了,將各資產(生產資料)的量與價,按供求規律「決定」了,也把產品市場與資產市場聯繫起來——以數學引證,鬼斧神功。
我在上文所指出的最佳「社會主義」理論,就是從那「一般均衡」理論演變而來的。這些支持「社會主義」的經濟學高手,都一致同意市場有莫大的功能。但他們問:「既然有了產品市場,產品各有各的市價,可作為指導資源(資產)使用的訊息,那麼生產數據(資產)的市價還要來做什麼?」真是問得好!事實上在「一般均衡」理論的範疇內,對指導生產而言,資產市場是多餘的。
從這一個出發點,支持「社會主義」的學者就指出:有了產品市價的訊息,資產市價的訊息無足輕重,資產的轉讓(買賣)權利也就不重要了。更進一步的推論,就是資產可以作為公有,而政府或作決策的人仍可按照產品市價的訊息來運用資產。每個公民的收入,當然是可以按照產品的市價及工作者的生產效率來分配,而資產既非私有,懸殊的財富分配就不會產生了。那是說,他們反對資產的私有及轉讓,但卻極力鼓勵產品市場,認為魚與熊掌可以兼得:社會既可利用產品市價的訊息而將資產有效率地運用,也可保持「合理」的財富分配。綜觀中國近來在經濟政策上的言論,大致上是與這套理論吻合的。
我曾經指出,怎樣才算是「合理」的財產分配很難說,而在我們所知的經驗中,「共產」或「社會主義」制度下的分配並不見得是「合理」的,也說不上比私產制度的「平均」。在社會裡,人與人之間必有競爭,而競爭必有勝負之分——不平均的分配無可避免。但這一點倒不是「社會主義」理論的錯誤所在:「合理」與否是主觀的事。
該理論的主要漏洞,是它的一個不明顯而往往被人忽略的假設:每樣產品的市價都可以輕而易舉地(好像不需付出任何交易費的)在市場內決定了。假若市價由於交易費用的存在難以決定(事實上,大多數產品是「無價」的,但因為無價就使我們覺得這些產品不存在),或是有價而價格不一(事實上除了黃金及其它期貨市埸的產品外,一切有價的產品都是價格不一的),產品的市價指引就遠為不足了。
一子錯,滿盤皆落索!假若交易費用是不存在的話,產品市場當然是可以提供有關資產運用的充分訊息的。再進一步而言,就算完全沒有市場,只要交易費用不存在,任何訊息都隨意可得,資產的運用,也可以「盡善盡美」。(這一點,我在《中國會走向資本主義的道路嗎?》一書內,有比較詳盡的分析。)但假若交易費用是存在的話,資產的市價就增加了傳達訊息的效能,因而增加了資產運用的效率。
產品市價的不足,是可以靠資產市價的訊息來輔助的。例如,一幅土地擬作什麼用途,通常是要視乎未來的產品的收入多寡而定。在產品尚無市價時,用途的決定就要靠社會裡各種不同的人,憑經驗所能預期該產品未來的收入的訊息。資產若為私有,有了轉讓權,資產的市場價格就可以在尚無產品市價的情況下決定了。資產以價高者得,由得者作決策不一定是對的。然而在一般而言,這樣的決策,總比一無所知或毫無經驗的人準確得多。
公司(企業)理論的啟發
我還可以舉出好些例子,說明資產市場不存在而引起的訊息不足的因難。但這些還是次要的。且讓我在同一問題上轉到極為重要的一面——「公司理論」。
高斯在一九三七年發表了《公司的本質》,深不可測!一個二十一歲青年所寫的文章(二十六歲發表),要到三、四十年後才被重視,在經濟思想史上是沒有先例的。這可能是因為高斯當年實在太年輕,不能像大宗師那樣寫來順理成章,「字」到渠成;另一方面,合約的經濟理論的興起是一九六九年以後的事(拙作《交易費用、風險規避與合約的選擇》於該年發表),而在此之前,高斯的公司理論是人們難以理解的。我認為最主要的原因,就是經得起事實考證的經濟學要到近二十多年來才大行其道;時勢使然,高斯的公司理論在三十年代末期曾一度引起注意,然後又被人遺忘,要到七十年代初期才「死灰復燃」,再呈異彩,在經濟學界內有口皆碑。
任何好的理論,當我們能清楚地掌握到它的整體及其含義時,就變得非常明朗可鑒的了。高斯的「公司理論」的主旨是這樣的:要決定產品的市價,費用是極其重要的一環。它包括訊息、量度、討價還價、保障承諾等等費用——綜合而歸類為交易費用的一種。因為有交易費用的存在,市場就不可能將所有零碎的產品或服務,逐樣定價。於是,為補市場之不足,「公司」就產生了。
舉一個例。一個手錶可能有數以百計的零件,而每一零件也可能要經多方面的合作才能夠出產。在原則上說,每一部分(甚至小小的)貢獻,都是一種「產品」,都可以各有各的市價;而購買一個手錶的人,可以向數以千計的生產貢獻者直接付價。在這情況下,產品與資產(生產數據)是分不開的,而產品市場也就是資產市場。換言之,新古典經濟學派中的「一般均衡」理論,因為含蓄地用了「產品市場沒有交易費用」這個假設,所以產品市場與資產市場的劃分就大有衝突,前後矛盾,在邏輯上難以自圓其說。
當然,上文所舉的手錶例子,事實上只有一個市價。這是因為有了交易費用的存在,要議訂成千上萬的零碎市價,是極不化算的。為了要節省交易費用,經營生意的人就以僱用、租賃或購買生產資料的辦法,在資產市場上成交,然後將資產組合,出產了手錶,在產品市場上出售。這個經營者的「企業」就是「公司」了。那是說,產品市場與資產市場的分離,是由於交易費用的存在。而「經理」或「資本家」的存在卻不是為了剝削勞力,而是為了減低交易費用而從中取利。
在自由市場內,一個勞動者大可獨行獨斷,自己在市場上做小生意,出售自己的產品或「服務」。但在擇「業」中,他往往選取被某一「公司」僱用之途,心甘情願地為「公司」或「經理」所「用」。這樣做,無非是因為「公司」能節省交易費用而使他的收入增加——剝削何在呢?但這個勞動者或工作者的如此「就業」(被僱用),是要基於勞力是私產,有轉讓權(或有「轉業」權),可以在市場上出售。勞力資產如此,其它資產也是如此。沒有私有產權的制度,或資產不能轉讓,交易費用就會因為沒有資產市場而激增了。由高斯理論而來的這個創新的觀點極具啟發性,難怪在今天,「公司」或「經理」的經濟學理論成了現代經濟學的一股重要主流。
合約的選擇
在這篇文章裡,我指出中國對資產自由轉讓(讓資產在市場上自由買賣)的幾種謬誤觀念,也指出對社會有利的訊息傳達不能單靠產品的市場。同時我又引用日本明治維新這個重要的例子,說明單是將灰色的地產市場轉為白色,經濟奇跡就出現了。我再談及四十年前所興起的,支持「社會主義」,反對資產轉讓(或反對資產作為私有)的最佳理論。這理論看來頭頭是道,邏輯井然,但因為忽略了產品市場是有交易費用的,就變得紙上談兵,沒有實際的用場。
由此引申,我自然地轉到以高斯為首的公司理論。這理論指出,因為有交易費用的存在,產品的市價往往難以決定,或甚至沒有市價可言。在這情況下,資產市場就會因為減低產品市場的交易費用而產生——公司也由此而起——藉以輔助產品市場的不足。
有了高斯的啟發,再進一步的分析又應從哪方面著手呢?我的答案是:交易費用與合約的選擇。這個新觀點發展了還不到二十年(見拙作《佃農理論》——一九六九年芝加哥大學出版;及《交易費用、風險的規避與合約的選擇》——一九六九年《法律經濟學報》),但作品層出不窮。雖然在這題材上,文章的論點彼此有異,然而,結論大體上是一致的:自由選擇合約安排的形式,可以大幅度地減低交易費用。
僱用、租賃、買賣,都是一些權利轉讓的形式。不管是資產還是產品,權利轉讓都可以用上多種不同的合約形式。每一項權利的轉讓,都含有一種「合約承諾」的存在,而轉讓形式的不同也就是合約安排的形式不同。高斯理論的重點所在,是產品市場有交易費用,因而引起輔助或代替產品市場的「公司」出現。說得更清楚一點,就是社會為了要減低交易費用,資產市場就在某程度上代替了產品市場。但這還不夠正確。更正確的觀點是,產品市場是一種合約,資產市場是另一種合約;由於產品的轉讓在很多種情況下會有很高的交易費用,市場就選取了另一種合約而代之——資產轉讓的合約。
不同合約有不同交易費用
我在本文又曾提及,產品與產權的分別並不是一清二楚的。可是這分別並不重要。重要的是,不同的合約安排,會有不同的交易費用,而這些費用的不同,又會因交易或生產的情況而決定。說讓產品或資產有自由的轉讓權(買賣權),嚴謹地說,就一定要包括自由選擇合約形式的權利。這個廣泛的自由轉讓,會使在市場競爭的人絞盡腦汁,千方百計地設法用各種不同的合約安排來組合資產,來鼓勵生產,來監察行為或承諾,從而使交易費用下降。
我可以用一些大家熟知的例子說明這個重要的道理。一般餐室的收費,按菜式及數量計;但一些供應「自助餐」的,卻是以人「頭」計——付了固定的餐費後,一個顧客就可盡其所「能」而食。當然,吃「自助餐」的,會「狼吞虎嚥」,以致他最後一口食品的邊際價值等於零。那是說,「自助餐」的邊際價值必定會低於食品的邊際成本。舊一套的經濟學,就會認為這情況是浪費。但新的、遠為正確的觀點,則認為按照菜式數量收費,交易費用會比「自助餐」的為高;因此,假若「自助餐」的交易費用的節省,能多過「亂吃一通」的浪費,那麼,開餐室的人就會選取「自助餐」的合約安排了——「浪費」也就談不上。很顯然,哪一樣安排比較節約,是要按食品的種類與服務所耗的工資等等而定的。例如,山珍海味的食品,慇勤的服務,便於顧客傾談的幽雅設備,自助餐就派不上用場了。
類似的例子不勝枚舉。比如酒店內的「水」與「電」,是不會另行收費的——按每個房間接裝水、電表和按表收費,是大不化算的;但住客用長途電話卻又非另行收費不可。照相機的使用說明書是不另行收費的,但使用計算機的入門書籍,卻又要另行議價。這一切,都是不同的合約安排,其目的都是一致的:交易者按情況而定,選擇能減低交易費用的合約。
自由的產品市場如是,自由的資產市場也如此。別的不談,單看勞力(是的,勞力也是資產)市場的合約就五花八門。勞力的薪酬可能按每小時計,按日計,按月計,按年計,可能以小帳計,以佣金計,以花紅計,以每件產品計,以獎金計,以分帳的辦法計,以分股計,或以幾種不同的方式合併而決定勞力的報酬。每一種報酬或薪酬的方式都各有所長,而又各有所短,而每一種形式的白紙黑字或不言自明的合約,及其中的附帶條件,也各有不同。舊一套的經濟學,對此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只知道這些辦法可以鼓勵生產勤奮的意向。而新的經濟學卻令人恍然而悟:在能達到有效率的生產目的之前,在不同的情況下不同的合約安排會有不同的交易費用。要達到一個有效的生產目的,選擇交易費用(包括監察費用)最低的合約安排,是極其重要的。
自中國開放以來,勞力報酬的方式確是大有進步——而其中遠為不足的,我會另文分析(見《件工制度有所不逮》)。雖然在諸多管制勞工的規則下,合約的選擇並不自由,但中國的執政者應該深知,酬報的方式對工作的勤奮起決定性的作用。我在這裡只不過是作一些補充:勤奮是因為交易費用被減低了;有了更多的勞工合約自由後,交易費用一定會更低。我也要進一步指出,有了勞力私產化及自由轉讓的條件,才可以有選擇合約的自由。
中國的執政者也應進一步瞭解,勞力如是,其它資產也如是。當然,不同資產(生產數據)的性質不同,交易費用和合約的選擇也跟著不同。但要減低交易費用,資產的自由轉讓(包括自由選擇合約)是不可或缺的,而私有產權是資產轉讓的先決條件。
轉讓促使競爭減少費用
在大學課程內,經濟學書本所分析的所謂競爭,往往忽略了資產轉讓對競爭的影響,因而低估了競爭對生產的貢獻。
不久前,一位在美國留學的中國學生來信,給我作一次書面的訪問。提到中國最近的工廠制度改革,他指出在推行合同制後,有些廠長濫用權力,為所欲為,向工人開刀,搞個人報復,或妄自裁員。我回信說,這些行為大都是在非私產的制度下才能產生的。假若工廠是私營的,不管股權誰屬,胡作非為的廠長怎會不被革職?
試想,在私有產權的制度下,一個大有出息的工人投身到工廠工作,無非是希望他的貢獻能因交易費用較低而增加收入。假若廠長才幹平庸、行為低劣,這個工人就會另謀高就。另一方面,假若廠長對一些大有貢獻的工人搞「個人報復」而把人家解雇,股權的持有者,可以將廠長革職,也可能眼見工廠前途不佳了,將股權出售。就算是小股東亦可聯群結隊地以投票的方式將工廠改革。又有一些人,見一家本來大有可為的工廠,由於廠長不稱職或行政有問題而一蹶不振,就可能將該廠收購下來,加以改革而圖利。
以上提出的約束行為的辦法,都要靠資產有自由的轉讓權。在有明確私產界定的地方,如美國,這些辦法是屢見不鮮的。
在私有產權的制度下,競爭會減少生產費用,這是眾所周知的。然而,往往被忽略的是:市場競爭會減少交易費用。退股、辭職、收購等都是通過資產轉讓這一關而另行將生產數據組合,從而使交易費用下降。一個工人若能自由辭職,工廠的經理,為了要在同行競爭下挽留大有貢獻的工人,不得不實施有效率的行政,盡量減少交易費用。一個股東退股,也會同樣地增加股份公司的競爭。另一方面,一家有效率的機構不僅是招徠有術,而且更會因為經營得法而引進投資或職工成員。這也會帶來競爭的壓力,迫使同行者增加效率。這種對社會經濟有利的競爭,要靠資產有自由的轉讓權。
在表面上,一家以股份集資的私營機構或公司與國營的大有相同之處。但因為前者的股權和資產皆可以轉讓,就變得貌合神離。在私有產權的制度下,機構的大小、產品的種類、行政的效率,都是由「合資」者取決的。他們的股權投票在直接上未必有效,但有了轉讓權,退股倒是一種懲罰低效率的重要辦法。股價下降,或上好的工人辭職,或請不到善於生產的工人,私營機構的股權持有者就不會視作等閒。經營欠佳的經理,無論職位怎樣高,被迫辭職的例子,在自由市場多的是。
有私人使用權的資產,並不一定有私人的轉讓權。但有私人轉讓權的資產,卻一定有私人的使用權。私有產權的正確定義,是包括私人轉讓權的。私有的資產,可以作為「公」用,但產權的性質不變;私營的「公司」與國營的也因而大有不同。
轉讓權的運用,無論是用以增加市場的訊息,或輔助產品市價的不足,或使價高者得,或協助公司的形成,或容許資產組合,或擴大合約的選擇,或促進經營者的競爭,凡此種種,都會有效地減低交易費用。這些費用五花八門,不一而足;而它們的總和可以大得驚人。這總和的一上一落,對能否國富民安或只能一窮二白,不止關係甚大,而且有決定性的作用。
非私產的其中一個重要困難,是在於缺少了轉讓權,從而引起交易費用的上升。另一方面,政府的決策者或行政者,因為資產不是他們的,在又要維護自己權益的情況下,對資產使用所引起的矛盾問題就層出不窮了。事實的經驗明顯不過。
最近獲諾貝爾獎的布格南,在這後者的矛盾問題上寫過數以十計的文章。但政府的生產浪費與資產的轉讓只有間接的關係,所以布格南的論點與本文的重心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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