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July 30, 1999

最蠢還是馬克思

幾個月前讀到關愚謙先生在《信報》發表的《和德日學者討論「共產」一詞的出處》,覺得很有意思,所以要在這裡回應一下。關先生提出的要點,大致如下:

(一)Communism中譯為「共產」,是日本仔發明的,中國在老毛帶領下,把日譯的「共產」搬進中國。

(二)日譯「共產」的原意,是「共同集體生產」──是生產的「產」,非財產之「產」也。

(三)「共產」一詞到了中國,顧名思義,就變成財產的「產」,此乃大錯,而後來老毛實行共財產而走向「大鍋飯」的人民公社,一錯再錯,嗚呼哀哉!

我認為把「共產」解作「共同集體生產」,是對的,因為Commune(公社)一詞,的確有「共同生產」之意。然而,從今天經濟學的角度看,日本仔相當蠢。這可不是因為他們錯,而是對得太厲害!試想,在香港、美國等「資本主義」的地方,差不多所有生產都是「共同集體生產」的。

可不是嗎?在我們所知的所有機構,不管是上市或是獨資的,皆共同生產也。就是我現在獨坐桌前爬格子,也是與報刊的多位仁兄共同生產的。既然差不多無「產」不「共」,而Communist肯定不是指我這個寫稿佬,把Communism譯作共同生產不僅毫無新意,而把我這個奉信「私產」(財產的「產」)的人說為「共產」成員,實在有誹謗之嫌!從日本仔的角度看,我是個以私產來共「產」的人,非老馬所說之Communist也。

從今天經濟學的角度看,老毛把「共產」解作「共他人之產」,與老馬的心意是較為接近的。老毛未老時,熟讀老馬的《資本論》。該「論」的確有「共他人之產」的傾向。

在大學唸書時,我也曾拜讀老馬的《資本論》。但當時我比老毛幸運,因為我對費沙的「資本」概念與高斯的定律皆懂得通透。因此,我老早就知道老馬胡說八道。

在《資本論》中,老馬不反對市場。正相反,他認為市場大有好處。老馬也不反對私產,雖然他沒有高舉私產的功能。老馬反對的,是資本家──以「剩餘價值」來剝削勞力的資本家。在費沙與高斯的思維下,老馬這三個論點怎樣也加不起來!

費沙與高斯皆邏輯井然。以費沙之見,所有生產資料都是資產,而資產私有,其市值就是資本。以高斯之見,沒有私產就不可能有市場。那麼老馬贊成其一(市場),不反對其二(私產),反對其三(資本家),豈不是難以自圓其說?

我認為老毛把「共產」解作「共他人之產」,比日本仔高明,是因為老毛顯然是從老馬反對資本家的立場作為出發點。不硬性推行吃大鍋飯的人民公社,怎可以廢除費沙所說的資本家?

一九六八年,我在芝加哥大學寫了一篇搞笑的短文,不打算發表的,題為《費沙與紅衛兵》。內容是說小小的紅衛兵深明費沙的一般性的資本概念,比老馬高明,他們的行動是要徹底地廢除費沙筆下的資本家。這篇短文在芝大經濟系內傳閱時,該校大名鼎鼎的《政治經濟學報》的老編讀到,拍案叫絕,堅持要把該文發表。

老毛在中國搞的人民公社,當然是一種「共同生產」的制度。但那所謂「公社」與資本主義下的「共同生產」機構有一點重要的不同,那就是前者一定要吃大鍋飯。這是因為「公社」的成員若能自由轉業,可以隨時另謀高就,資本家就必定會出現。若不容許自由轉業──不管是搞什麼「公社公分制」或「多勞多吃制」──大鍋飯在所必然。既然大家吃大鍋飯,私產就沒有什麼意思,要把之廢除易過借火矣!

共同生產或多人把財產合併而成公司,只要有清楚的權利劃分,或以股份界定權利,有自由的轉讓及轉業權,就是私產制,每位參與者都是個資本家。這與老馬筆下的Communism是大有出入的。Commune(公社)不是合作或共同生產那麼簡單。「公社」的重點不是共同生產,而是強制參與,其權益誇誇其談,但因為沒有股份轉讓權及自由轉業權,參與者就變為肉在砧板上。逼而成的大鍋飯是「共他人之產」的制度,徹底行事,就沒有資本家,這應該是比較適合老馬的心意的。

愚見以為,日本仔把「共產」解作「共同集體生產」,不可能錯,但因為凡是社會皆如此,說了等於沒說,是相當蠢的。老毛把「共產」解作「共他人之產」,可能錯,但從以強逼「共同生產」的辦法來剷除資本家的角度看,其對老馬的解釋則比較高明。很不幸,此「高明」卻把國家弄得民不聊生。

困難還是馬克思自己。他是個術語的創造者,有理無理總是說不清,是自欺還是欺人,又或是自欺欺人,恐怕他自己也搞不清楚。他瓜豆了百多年,今天的日本仔、德國佬及我們的關愚謙先生,還是要研討他究竟是說什麼!

天下間怎會有那樣高深的學問?所以我認為馬克思是最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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