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May 1, 2000

《佃農理論》的前因後果(八~十)

(之八)

  佃農研究的第二個比較重要的題外話,是由台灣土地改革的地主分成被約束在百分之三十七點五而引起的。這項政府管制使佃農的土地增加生產,因為農戶的收入高於另謀高就所得,所以在競爭下勞力會增加,直到農戶收入等於勞力另謀高就的代價而止。按理直推下去,假若地主的分成百分比被約束為零,那么農戶勞力增加的均衡點,會是農戶的百分之一百分成的總收入,等於農戶勞力的總代價。這樣,土地的租值就全部消散了。

  這是一項重要的發現,雖然在論文及書內我只以閒話方式處理。地主分成被約束為零,農戶在競爭下使土地的租值變為零的效果,與一塊非私產的「公共」土地的租值消散(Dissipation of Rent)完全一樣。我對租值消散的理論傳統知之甚詳(它起自von Thunen,然後經過A.C.Pigou、F.H.Knight及H.S.Gordon等人的發展),用不參考什么。

  當時我想,地主的分成收入是零,其土地的使用效果與「公共財產」(Common Property)一樣,不足為奇。我又想,若地主的分成收入不是零但近於零,那當然與公共財產沒有多大分別了。如此類推,地主分成百分之三十七點五,低於自由市場的分成率,在某程度上土地的使用總有點「公共財產」的效果。

  問題的所在很快就浮現了。土地是地主私有,但土地的收入權利卻被壓制。假若市場的地主分成應該是百分之六十,但被政府約束為百分之四十,那么那百分之二十的差別是誰的權利呢?說那是農戶的,但農戶可不是地主,也不是土地的持股人,地主有權取回土地,自作耕耘。這樣,那百分之二十的收入權利就變得模糊不清。我於是想,要是政府把土地股份化,把三分之一的股權交給農戶,那么農戶就不會在競爭下增加勞力來生產了。農戶的產品會是百分之四十歸勞力,百分之二十是農戶三分之一的股權應得的租金,而地主的百分之四十的分成,則是他的三分之二的股權所得。

  由於如上的推論,我在一九六九年定下後來被行內接受了的私有產權的定義。

那就是私產包括三種權利:使用權(或決定使用權)、自由轉讓權、不受干預的收入享受權。有了這三種權利,所有權(Ownership Right)是不需要的。後來到了八十年代,在中國經濟改革的問題上,我極力贊成只要以上三權界定為私有,所有權保留為國有沒有問題。這就是鄧小平先生所說的「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應該是他自己想出來的。可謂英雄所見略同矣。

  一九六九年的暑期,在轉到西雅圖之前,我回港度假,順便到工廠調查件工合約及到租務法庭與林志寬法官研討香港的租務管制。這後者我曾經試作為博士論文題目,但因為過於龐大而放棄。然而,六九年的情況有點不同。西雅圖華盛頓大學給我的合約是終生僱用的(Tenure Contract),所以在研究上我有條件賭大一點。

  選擇香港作為研究租管的實例的主要原因,是當時的戰前建造樓宇的市值租金比管制下的租金高出十倍以上。香港戰後人口暴升,但戰前建造的住宅樓宇在六九年還是以戰前的租值為準則而管制。這個大得驚人的市值與管制的差別,必定會使租管的效果來得甚為明顯。人有失手,馬有失蹄,微不足道的現象轉變,吹毛求疵地以什么高深的統計學來算呀算的,不可取也。

  因為在佃農理論的研究中,我意識到地主的收入若被政府壓制,會導至某部分的收入沒有清楚的權利界定,從而產生類似公共財產的租值消散的效果,所以在六九年再研究香港的租管時,我的矛頭就直指業主被政府壓制的那部分究竟是誰的權利。那是說,假若一層樓宇的租金市值是一千元,政府只准業主收一百,那九百元的差距究竟被界定為誰的呢?

  香港當時的租管法例複雜無比,而又曾經修改過三十多次,所以這問題一言難盡。近於退休的林志寬法官對這些法例的來龍去脈知之甚詳,對我又很有耐心。我天天問,他天天答,後來我索性請他到西雅圖的家住一段日子。(好些年後,我有一篇關於香港租管的文章,被美國某法律學報選為法律文章的一年之冠,皆林法官之功也。)

  經過好幾個月的審查,我確定了市租與管租之間的大差距,沒有清楚地界定為租客的私有權利。這大差距是無主孤魂,依照當時的「公共財產」理論,在競爭下是會消散的。

  我當時的注意力,是集中在兩項精采之極的、與租值消散大有關連的香港租管現象。其一是分租:戰前住宅樓宇在戰後有大房東、二房東、三房東等等,以至一間大約五百平方英尺的單位,竟然平均有四點三伙住戶(最高達數十伙)!第二個精采現象,是在有租管的戰前建造的樓宇之頂上,竟然有天台木屋的僭建,成行成市,蔚為奇觀!

  驟眼看來,如上所說的兩個怪現象,是租值消散的效果:好比公海捕魚,因為魚非私產而導至太多捕釣的人,又或像庇古與奈特談及的公路例子,因為非私產,不收費而引起交通擠塞。

  然而,香港租管樓宇的分租與天台木屋的擠塞現象,使我越想越覺得有問題。

  兩年多之後——一九七二年初——我恍然而悟,發覺傳統的「公共財產」的租值消散理論,在基礎上錯了。


(之九)

  旁觀者清,當局者迷。一個顯淺不過的問題,就是沒有讀過書的外人也可以理解,但行內的專家卻可能認為深不可測。六十年代開始大行其道的高斯定律是這樣的一個例子。這定律淺得連小孩子也能明白,但局內的專家因為被傳統的觀點左右,沒有高斯提點就看不出來。

  在香港租管下的分租與天台木屋的現象,理由簡單不過。前者是因為市場租值急升,雖然有租管,但大房東、二房東等因為代價(市場租值)太高而住不起,所以要分租出去。當時香港最極端的例子,是一個床位分三更睡覺,租客每更不同。

  天台木屋的僭建,理由也是簡單之極。既有租管,業主的收入微不足道,當然一於少理。租客呢?天台的權利不是他們的,所以無權過問。朋友,你有沒有看過當年的天台情況?好些比較大的天台,有街道、有士多,也有大排檔!

  當時困擾我的,可不是解釋上述的兩個現象,而是覺得這些現象的發生不是因為要消散租值而起的。而相反,這些現象的存在,使應該消散的「無主」租值消散得很少。這是理論上的一個大問題。

  回到我舉出過的數字例子吧。假如一個單位的市值租金是一千元,而租管只准業主收一百,其九百元的差距沒有被界定為誰屬,在競爭下應該會消散的。但因為有分租與天台木屋的發生,我翻來覆去的估計,真的消散的租值不到四分之一。

  試想,大房東、二房東等等;因為分租而有利可圖,他們於是賺了租值。天台的「僭建」者也有利,賺了租值;收取天台僭建佣金及保護費的組織,又賺一手;天台之下的住客,因為供應天台水電而有油水可抽,皆租也。

  我是個不被成見約束的人,但應該消散的租值竟然大部分不消散,難倒了我。

  一九七二年的一個晚上,我把問題倒轉來看,才知道傳統的公共財產理論在基礎上錯了。傳統的錯,是用錯了「每個人在局限下爭取最大利益」的假設。沒有界定權利的收入或「無主」的收入,傳統之見是大家競爭去爭取,其爭取成本等於收入,以至「租值」煙消雲散。這理念忽略的,是每個人爭取最大利益的要點,是在局限下盡可能減低租值的消散。那是說,在競爭下消散了的租值,永遠是每個有關的人依照局限的容許去減少其消散所剩下來的最低消散。

  以香港的租管為例,分租與僭建的現象正好是減低租值消散的行為。同樣,所有價格管制引起的行為,都是由於在局限下要減低租值消散而起,而這些行為的本身在某程度上導致租值消散。租務管制與價格管制大同小異,而作學生時第一次讀到課本上的價格管制理論,我就認為胡說八道,毫無理論可言,因為我們根本不知道價格管制會肯定地引起那種行為。得到香港租管的提點,一個新的價格管制理論明顯地浮現出來:價管引起的行為是減低租值消散的行為,而有用的理論必然要從選擇那減低租值消散的局限為出發點。

  《價格管制理論》(A Theory Price Control)寫了一年,其間易稿十三次。

  雖然好些行內的朋友認為那是近代經濟理論的一個里程碑,但自一九七四年發表後,二十多年石沉大海!聽說前年有點火花,被引用五次。難道五十年後該文會變作大魚一尾?

  回頭說,六九年暑期回港,除了調查租管,還有件工合約。選香港研究件工可不是因為那是我的故鄉,而是香港的工會勢力不大,工金自由。以美國為例,因為工會的壓力,好些行業件工是不容許的。我要調查件工,是因為公司原理。

  前文提及,在佃農理論中說到合約的選擇,我認為高斯一九三七的《公司的本質》也是關於合約的選擇的。既然「公司」是合約的問題,其研究就有了焦點。我當時肯定了件工合約是「公司原理」的重心所在,因為這種合約正好站在高斯所說的「公司」與「市場」之間。當時我想,要是高斯想到件工合約,他的論調當會不同。

  當年,好些行內高人認為高斯的「公司」鴻文是套套邏輯,空空如也。我可不是那樣看,因為高斯提出了一個極為重要的問題。他問:一個人可以依照市價的指引而生產,自己在市場出售,為什麼這個人會跑到一家公司去作成員,被經理指揮工作,像奴隸那樣的?他的答案,是市價往往因為交易費用過高而不能知道,所以公司就形成了。

  一九六八年我問高斯:「假若蘋果園的主人聘請養蜂者以蜂傳播花粉,究竟是一家公司還是兩家?」我見他答不出來,就認為公司的本質還沒有完整的理解。

  件工合約的特別之處,是件件有價。因為有價,高斯的「不知價」理念就不容易成立了。難道一家工廠不是公司?

  我為高斯的榮休而寫了《公司的合約本質》(The Contractural Nature of the Firm),一九八三年發表。該文以件工合約為出發點而提出了委託(proxy)價格的理念,其結論是公司究竟何物,我們既不知道也不重要——重要的是公司的合約在本質上與市場的合約不同。

  高斯讀該文後,回信說那是他十多年來能學到一點東西的文章。他認為「委託價格」(例如以時間計薪酬,不是生產貢獻之價而是把生產委託於時間之價)是重要的創新,但不同意「不知公司為何物」之說。這一點,我是堅持己見的。

  《公司的合約本質》是我到港大任職後第一篇發表的文章,十多年來在國際上被轉載了六、七次,而被引用的次數與日俱增。


(之十)

  北京的商務印書館搞了三年翻譯(難譯,幾次轉換人手之故也),要出版《佃農理論》的中譯本,邀請我寫個新的序言,我是不能推卻的。另一方面,英文原著要重印,也要寫個新序。一石二鳥,我決定用中文下筆。我見香港的學子似乎不知道學術研究是怎樣的一回事,也就一石三鳥,先在《壹週刊》發表。本來打算寫一兩期的,但思往事,一動筆就寫了十期!

  去年九月初在溫哥華的一次聚會中,我遇到恩師艾智仁和他的女兒。他女兒是我昔日在加大的同學,是好朋友,數十年不見,大家都老了,異地相逢,其喜悅之情書所難盡。她搶說:「爸爸告訴我這些年來你在學術上有建樹。」我笑問:「他認為我是個天才吧?」這樣問,以為她會答:「當然啦!」殊不知她響應道:「不是的。爸爸說你有持久拚搏之能,永遠比其它學生多走一步。」不是天才,但肯拚搏,是「傻佬」的定義了。但我還是感到高興的。

  說句衷心話:凡是為學術而學術、為研究而研究的人,免不了有點傻,有點傻里傻氣的。可不是嗎?要是學術研究是為了「書中自有黃金屋」,有誰會因為要明白玉器市場而坐在廣東道的地上賣玉?又有誰會因為明白了玉器市場,就欣然自得,懶得去寫什麼文章發表?

  同樣,關於香港的租管研究,在發表了《價格管制理論》之後,我被迫應酬再寫了一篇關於租管與樓宇重建的問題的。但應該是最精彩的一篇,關於天台木屋的奇觀,我已定下一個絕妙題目——The Squatters Above and The Tenants Below——在其它文章內作了預告,但到今天還沒有動筆。一位經濟學者朋友(G.Hilton),二十多年前屢次以美酒為誘,促我動筆。他說該文若不寫下來,是經濟學上的一個損失。但我是為了要多知一點香港寮仔部管制僭建的運作,分身不下,就放棄了。

  真羨慕戴維德。他只有一個什麼學士,平生只寫過幾頁紙的文章,但他不僅是芝大的大教授,而且是大名鼎鼎的芝加哥學派的一個代表人物,在學術上舉足輕重的。他的思想對我有很大的影響——不僅是我,說到純經濟學術的影響力,我這一輩子無出其右。我想,像戴維德那樣的人,在香港的大學是不可能找到一份工作的。

  記得一九七六年,我寫了一篇很有爭議性的關於座位票價的文章。內容說高等座位的票價偏低,是因為售票的老闆要使高等座位先滿,好叫買廉價位的人不會在開場後偷偷地轉到高價的座位去。過了個多月,我收到一封信,封面沒有寄信人的名字和地址。打開來一看,沒有信,只有一張不及兩丁方英吋的、從某雜誌剪下來的幾句文字,內容說某君買了廉價票,偷偷地坐到貴價票那邊去。

  我定神一想,就知道是戴維德寄來的,因為只有他這個人會那樣做。兩年之後,我遇到他,說:「感謝你寄來的無名又無信的信。」他漠不關心地響應:「你那篇關於票價的文章,理論沒有錯,但我寄給你的推翻了該理論。」

  學術就是這樣簡單的一回事。我們為了要滿足自己的好奇心,要對世事多知一點,也為了要明白而想解釋一下。避免費時失事,我們要以一套系統從事。我們於是求學,學理論、學方法。我們要學得很通透,要將深的簡化,然後把整套理論的重心拿得準,緊握不放。滿師後就要下山,山下是真實的世界。我們要對世界知得很多,因為我們知道最蠢的學者,是試行解釋沒有發生過的事。

  我說過好幾次了。三十多年來,我用得的經濟理論只有簡單的兩招。其一是個人爭取在局限下最大的利益,其二是需求曲線向右下垂。在這兩招中,只有局限條件是真實世界的事,若子虛烏有地作出來,其命中率是近於零的。解釋行為或世事的重點,是考查真實世界的局限條件,決定哪種有關,哪種無關,選出有關的要簡化,要有系統地處理。稍為明白一點真實的局限,往往是三幾年的功夫。代價雖大,但一旦弄清楚了,理論就差不多百發百中。

  我們不容易明白為什麼那麼多的經濟學者要替政府作什麼建議,要以自己所學的來作什麼改進社會之舉。他們不可能不知道自己微不足道。被政客利用是可能的;經濟學者喜歡因此而把自己抬高了。數之不盡的人說,還健在的經濟學者中,對世界影響最大的是佛利民。佛老卻之不恭,但私下裡說心中話,他知道他的所謂影響是大勢所趨,時勢造英雄。

  我感到遺憾的,是今天經濟學的發展,大都與真實世界脫了節。好些自以為與真實世界有關的,其實是一些數字遊戲。這些我明白。民以食為天,各國政府大量資助學術,似模似樣的學術文章,在什麼知名學報上發表了幾篇就可贏得一個鐵飯碗。老實說,要是四十年前的經濟學像今天的那樣,我早已另謀高就。

  說得太多了。好些朋友要我寫一本關於自己的傳記。但「自傳」是偉人才有資格下筆,「傻佬」免問。然而,因為《佃農理論》的回顧,我無意識地寫了「自傳」的一個片段,大約是可「傳」的十分之一吧。這片段是我平生最愉快的時刻,動起筆來如長江大河,滔滔不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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