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May 1, 2000

《佃農理論》的前因後果(五~七)

(之五)

  我是一九六七年九月到芝加哥大學去的。當時芝大經濟系實力之強,史無先例(恐怕也是後無來者,因為當年的同事,先後有八個獲諾貝爾獎!)。從長堤到芝大去,我很有「大鄉里出城」之感。

  行前的整個暑期,我什么也不干,半頁書也不翻。芝大只給我一年合約,我得好好地利用、學習。我因此多事休息,養精蓄銳。可不是嗎?一個在茶寮學藝的人,被邀請到少林寺去深造,若與那裡的伙頭陀動起手來,怎么辦?想不到,後來在芝大與那裡的方丈大師多次較量,竟然可以打個平手。

  我求學時的洛杉磯加大經濟系,算是籍籍無名的了。但有兩方面很特別。第一,依照赫舒拉發今天的回顧,他平生沒有見過我在加大時那么多的好學生聚在一起。

赫氏曾經在哈佛與芝大任教職,這評語應該有份量。因為有七、八個同學都是上上之選,大家日夕研討好幾年,功力再差也不會差到哪裡去。事實上,到了芝大跟那裡的「明星」學生研討時,我發覺他們在價格理論上的功力,不及加大的同學。

  其二是在加大時有三位老師,在我離開加大之後好幾年變得舉世知名。艾智仁是一個,赫舒拉發是一個,賓納(K.Brunner 1916—1988)也是一個。純從經濟學上最重要的價格理論那方面看,在二十世紀是不容易找到比艾、赫二人合併更好的教導的。

  上述的三位老師當年雖然名氣不大,但對芝大的高手來說,卻是另一回事了。

我到芝大後,他們知道我是艾、赫的入室弟子,就刮目相看。

  在芝大我住在「國際宿舍」,很簡陋,但既然晚睡早起,哪管住得怎樣?安居後到芝大出版社找那裡的經濟學編輯,說論文已寫好了。他很高興,要立刻發表。

我跟去找D.G.Johnson,那位曾經發表過佃農理論的前輩,問他應否讓論文立刻出書,還是多花些時間修改。他說要細想一下才能給我回應。

  過了一天,Johnson找我,說:「我想過了。一般來說,寫過了的題材,有像芝大出版社那樣有地位的要發表,就應該發表而轉到其它題材上去。但你的論文有可能是經典之作。相信我吧,有這種機會的人不多,就是你自己也可能不會再有這機會。所以我認為你應該多花一年時間去改進才發表。」我答應了。

  其實在芝大的第一年中,我沒有把論文「改進」,而是加長了大約四分之一。

芝大雖小,其圖書館的齊備是我平生僅見,應有盡有,而偶然找不到的書,他們總有辦法在數天之內從其它圖書館借過來。有新的資料,補充論文就容易了。

  從芝大的主體圖書館中我翻閱「舊案」,追查了經濟學者二百年來在佃農理論那方面的思維。這工作構成了後來書中第三章有關經濟思想史的大部分。

  更重要的是芝大亞洲圖書館給我的啟發。也許是時來運到,那裡的中文書籍中有關中國農業的,很齊備,而其中是有一個故事的。

  大約一九二五年,美國Cornell大學的一位農業教授——卜賽,J.L.Buck——帶他的太太到中國去,在南京大學勾留了大約十年。這期間他對中國農業的研究大有所成,用英語發表了幾本經典之作,使Cornell大學的農業經濟系舉世知名。(卜賽教授名氣雖大,可及不上他那以寫中國故事而拿得諾貝爾文學獎的太太——PearlBuck,即賽珍珠。)

  卜賽教授以英語發表的幾本中國農業名著,在加大寫論文時我當然熟讀。然而,當年在南京大學,他是拿美國資助的研究金而大搞一手的——差不多整個南京大學農業系的員工及學生都參與該項調查研究。可以這樣說吧:以卜賽教授為首的農業調查,其包括之廣,其探討之深,史無前例。

  到芝大之前我不知道的,是卜賽教授的多個手下研究員也寫書,是用中文發表的。在芝大的亞洲圖書館內,這些論著我有機會拜讀,獲益良多。

  在加大的論文中,我探討了為什么選用佃農合約這個問題。但在芝大的南京大學的陳舊中文檔案中,竟然有各種不同的農地租用合約的版本!有幾個月的晚上,在芝大的國際宿舍內,我對這些合約發呆。後來把心一橫,拿起筆,在紙上寫下《交易的費用,風險的避免,與合約的選擇》這個名目。這就是後來書中的第四章了。

  這第四章是可以獨立的。一九六八年秋天,我請女秘書把這章派給芝大的同事。

兩天後史德拉(G.J.Stigler 1911-1991)給我電話,要我到他那以「殘忍」知名的工作室(workshop)去研討我這關於合約選擇的文章。

  是在芝大的法律學院的課室「研討」的,聽眾坐位高昇,講者坐於最低位,我先到,一看場面,就不由得心寒起來。到場的名家甚眾。我只說了幾句開場白,史德拉就大興問罪之師。替我辯護的有艾智仁(他當時造訪芝大),有H.Demsetz,也有其它的。兩個小時他們吵個不休。我除了開場幾句什么也沒有說。高斯(R.H.Coase 1910——)坐在我的面前,只在微笑,以示嘉許。

  今天好些人說我很有爭議性,冤哉枉也。六六年的十一頁論文大綱,在加大到會者吵了五個小時;這次在芝大的史德拉「工作室」,他們又吵了兩個小時。我自己連話也沒有機會說,「爭議」怎會扯到我這邊來?

  過了一天的中午,在芝大的教職員餐廳內,戴維德(A.Director1902-)從遠處慢慢走到我的面前,說:「你昨天的文章是我幾年來讀到最重要的。」跟轉身而去。

  他可能不知道,我想「合約的選擇」這問題,是因為作學生時聽到他的關於連銷(Tie-in Sales)的口述傳統,心焉嚮往,得到啟發。

  不久前在哈佛謝世的Z.Griliches當時也在芝大,讀了《合約的選擇》一文,說:「你這文章將來可能把經濟學改變了些什么。」十多年前他來港一行,舊事重提,說:「六八年我說你那關於合約選擇的文章會改變些什么,說對了,因為今天的代辦理論(Agency Theory)是從那裡發展出來的。可惜大多數人不知道。」


(之六)

  看官,你們認為一個發表了一些有創意、經得起時間考驗的文章的人,會覺得自己的影響是大還是小呢?自我為大是人之常情,所以你們會認為作者覺得自己有大影響。你們想錯了。高斯與佛利民(M.Friedman1912-)屢次對我說他們的影響力甚小。理由簡單不過:作者認為應該有大影響,所以影響再大也覺得是不夠的。

  撫心自問,我那《交易的費用,風險的避免,與合約的選擇》一文,好的影響微不足道,但不良的影響卻頗具威勢,令我思之愴然。這些不良影響是有兩方面的。

  第一方面是「風險的避免」——佃農分成可分擔風險。當年,我自己的直覺,是合約的選擇完全是交易費用的問題,與風險無關。在六八年初的多個苦寒的晚上,我三次除掉「風險」,但也三次加回去!當時的困難,是知道地主若用固定租金合約,只要收到租金,而農戶的輪植能把土地的質量保持,就安枕無憂了。佃農的分成合約呢?地主既要管輪植,又要防止分成時的欺騙,也要管農作者的勤奮,交易費用當然較大。既然交易費用較大,地主為什么還要選佃農合約呢?

  要是今天重寫該文,我可以心安理得地把風險除去。這是因為在七六至八二年間我作了多種石油工業的合約研究,成功地把風險的問題歸納在交易費用之內。可惜有關石油的文章,因為被資本家買斷,不能發表。

  以風險作為選擇合約的一個因素,大為不善,因為在現實世界中,我們不能望出窗外,就知道世界的風險是增加還是減少了的。這樣,以風險為基礎,我們是不能伸引出可以被事實推翻的含意的。這不是說有關風險的理論不能寫出來(此中理論何其多也),也不是說風險理論沒有含義,而是嚴格地說,這類含義不能被事實推翻,也即是說不能被驗證了。

  理論家可以天才絕頂,也可以把文章寫得漂亮,很有藝術性的。但藝術與科學不同。科學是為解釋世事而產生的。不能被驗證,理論的解釋力是零。

  第二方面的不良影響,是卸責(shirking)的問題。佃農分成,農戶的生產的多少總要分可觀的一部分給地主,所以農戶的勤奮意圖就減少了。地主於是要審查農戶卸責的意向,因而增加了交易費用。但當年我想,要是地主僱用勞工,發薪酬,勞工的卸責意圖更厲害:有薪酬,勞工的意圖是完全不工作!地主收取固定租金嗎?那么「卸責」就轉到地主那方面去:農地要有什么維修保養,地主的意圖是推到農戶那邊去。

  無論什么合約,一訂下來,卸責的意圖就存在。不同的合約安排會有不同的卸責意圖,而訂約各方的卸責意圖的比重,也會因為合約的形式不同而有所轉變。要是交易費用是零(這包括監察履行合約的費用是零),卸責的行為不會發生。因此,卸責是在有交易費用的局限下,大家要爭取個人最大利益的結果。卸責如是,欺騙如是,取巧、偷盜、恐嚇等行為皆如是。

  當年我想——而現在還是那樣想——那所謂卸責及類同的行為,只不過是在局限下爭取最大利益的結果。要解釋行為,經濟學者不能不調查局限的轉變,這當然包括交易費用的轉變了。如果我們知道真實世界的局限轉變,就不用談什么卸責了。

不下工夫調查局限的轉變,只談卸責,那豈不是得個「講」字?若一方面談局限,另一方面談卸責,豈不是講了又講?再者,局限的轉變是可以觀察到的事實,但卸責嘛,天曉得,就是法庭也判斷不了。

  因為以上的原因,當年我就把卸責的問題寫在《合約選擇》的一個註腳內,認為只是一個概念,在驗證理論或解釋行為那方面是空中樓閣。想不到,這註腳竟然成為今天經濟學行內大行其道的博奕理論(Game Theory)的導火線。

  當年在芝大,有另一個卸責的問題我想了多晚也找不到答案——今天仍然是沒有答案的。我想出如下的一個例子:兩位仁兄要從山上把碎石搬到山下(是昔日香港西灣河山上石礦的例子了),每個人分開來搬,一次可搬五十磅,二人加起來是一百磅。若二人合作抬碎石下山,一次可抬一百二十磅。然而,合作之下,甲方要將重量推到乙方(是卸責),而乙方也要把重量推到甲方(也是卸責),那么二人合作的一次重量,必定是少於一百二十磅。但不會低於一百磅,因為低於一百磅,他們分開來搬石的收入會增加。我問:假若二人合作,一次下山所搬的重量是一百一十磅,在有多人搬石的競爭下,這重量是從何而定的?

  六八年的秋天,艾智仁到芝大造訪一年,在午餐上我向他提及我想不到答案的搬石問題。他和H.Demsetz正在想公司理論,對卸責問題也大有興趣。後來他們發表的以卸責為基的公司理論,是《美國經濟學報》(AER)歷來被引用次數最多的文章。

  還有另一件有關的趣事,值得一提。在芝大時我遇到一位從多倫多大學到芝大造訪幾個月的學者(J.McManus),成了好朋友。六九年我轉到西雅圖的華盛頓大學任職後,七○年他到我家小住。我見他也在寫公司理論,就向他提出如下的例子:抗戰期間,我和母親在廣西逃難,坐船江上行,見到船是由岸上的多個勞工用繩拉行的。每個拉船的人都意圖卸責,大作用力之狀,其實把船的重量推到他方去。因此,有一個拿鞭子的人,判斷誰有卸責之意,揮鞭而下。我說:這個揮鞭的人可能是由被鞭的勞工聘請的,究竟誰是僱主,誰是被雇?

  後來McManus把這例子譜入他的文章,說是我的。跟W.Meckling與M.Jensen再用這例子時,說是McManus的。十多年前,一位澳洲佬再用這例子,其文章題目卻又用上我的名字。

  歸根究底,博奕理論今天大行其道,是得到香港西灣河山上的搬石佬與廣西的拉船佬的啟發的。

  博奕理論漠視了真實世界的交易費用的調查,誤入歧途,行不通也。


(之七)

  一九六七年聖誕的前幾天——我到了芝大三個多月——蒙代爾的家有酒會之盛。

在芝大除了埋頭苦幹,無所事事,酒會我差不多是逢請必到的。當晚會後佛利民夫婦和我步行回家。他們住的地方在我住的國際宿舍隔鄰,從蒙家步行大約十五分鐘。

  天大寒,路如鐵。行不到數十步,佛老就問我作什麼研究。我說正在修改自己的論文,是關於佃農理論的。他一連串地問了好些問題,在十多分鐘內把我年多來想過的問題差不多全部提出來了。行雷閃電,如神似鬼,我彷彿進入了另外一個世界。可幸他提出的我全都想過,所以對答如流。

  那是我第一次與佛利民交手過招,沒有敗下陣來,很有點興奮。回到國際宿舍,心想,佛利民真的名不虛傳,但一個人怎可以想得那麼快?就是天才絕頂也不可能快得那樣厲害!當時佛氏如日方中,但我想,他必然有一套特別的思想法門,所以快得像神龍見首不見尾。

  想了一夜,我意識到他的法門只有兩招。其一是價格理論的重點,他簡化後拿得很準。其二是有了理論為依歸,他想時只向淺中求,用的全部是普通常識(Common sense)。若干年後,跟佛老成為知交,覺得當年自己的推斷沒有錯。

  看人家弄魔術,覺得神乎其技,難以置信,但往往只是一些外人不知道的簡單法門。當年我對價格理論重點的操縱,不讓佛老,得到他「淺中求」的提點,我自己也變得有「行雷閃電」之能。佛老的偉大之處,是他的思想法門是自己發明的,而跟他研討,其感染力排山倒海而來!認識這個人,不枉此生。

  過了兩天(一九六七的聖誕前夕),舒爾茲(T.W.Schultz 1902-1998)找我,說芝大經濟系決定給我三年合約,作助理教授。他說通常是明年二、三月才作此決定的,但因為聽到有幾家大學要聘請我,所此預先通知。我當然很高興。他補充說:「是佛利民推薦的。聽說兩天前的晚上你與他談經濟。」

  當年學術工作市道好,不愁沒有大學招手。但能在「少林寺」多留一段日子,總有好處。我的困難是在香港出生,從小愛海。後來我只在芝加哥多留一年,就轉到世界上有最優美的海的西雅圖去。

  知道可以留在芝大,學習的計劃就改為較長線的安排了。那時高斯和我很談得來,既然時間有的是,我就去學他的思考方法。像赫舒拉發一樣,高斯第一次見我就認為是可以的。在我認識的經濟學者中,高斯的思想與我最相近。他不用數學,不談邏輯,任何問題都先用預感找答案;而更重要的是,我們大家都認為若要用理論解釋世界,首先要知道世界是怎樣的。

  奉信這後者的人甚少。問題是若要知道真實的世界,學者要用上九牛二虎之力,所以發表文章不多。代價大,回報率也高:高斯和我的文章,沒有一篇是空空如也的。走這路的人的不幸,是到退休之際世事知得最多,以至數之不盡的文章沒有機會寫出來。

  我在《合約的選擇》一文內,指出高斯在一九三七年發表的《公司的本質》,雖然沒有提到合約,但內容也是合約的選擇。只這一點,高斯就認為我是他遇到的鐘子期。也是這一點,高斯一九三七年的鴻文死而復生,變得在行內沒有誰不知道。

  除了合約的選擇,佃農理論的研究還有兩個特別的地方,促成了我後來發表的兩篇比較重要的文章。其一是在佃農分成的合約內完全沒有價格,有的是一個百分比。因此,佃農合約必有其他條款,使合約成為有結構性的文件。但想深一層,所有租用或僱用合約都是結構性的,是否白紙黑字地寫下來是另一回事,而又因為合約中若有價格的存在,經濟學者就其他什麼也不顧了——此乃大錯。

  當時,界外效益(externalities)是行內的一個大題目,很熱門。我前思後想,認為界外效益的多種理論的產生,是因為好於該道的人忽略了合約是結構性的,而那所謂「界外」,只不過是他們沒有想到合約的結構可以包羅萬有。我於是選公海漁業那個真實世界下筆,因為多種「界外效益」都以漁業為例。又因為海魚是「公共」產,我就把「界外效益」帶到非私產的理論上去。

  一九六九年的春天,我還在芝大,寫好了《合約的結構與非私產的理論》。高斯讀後很高興,要立刻在他主編的《法律經濟學報》發表。我堅持要修改一下,所以發表時是一九七○年了。

  三十年前我指「界外效益」胡說八道,是謬論。三十年後,此謬論只死了八成。

  錯得那樣淺,但驅之歷久還不盡去,成見為禍,何其深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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