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July 29, 2003

反壟斷誤入歧途

不是所有先進之邦的法例都值得倣傚的。

不久前讀到新華社的報道,說中國會在今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制止價格壟斷行為暫行規定」。這是反托拉斯、反壟斷的法例了。兩年多前我就聽到一些北京的經濟學者建議中國也要學人家搞反托拉斯,心想,不會吧,美國搞得一塌糊塗,他們不會不知道。殊不知今天真的是狼來了。

寫這篇文章(及跟著有關的幾篇),是希望北京當局能重新考慮,把「暫行」改為「暫不行」。是重要的問題。今天「暫行」不會對中國的經濟發展有大影響,但縱觀天下大勢,發展下去,這「暫行」是大漏。你行而競爭之邦不行,外資會怎樣想呢?微軟也曾因為美國的反托拉斯法例而考慮「搬國」。法例這回事,永遠是立例易,拆例難,其中道理毋庸細說了。

有三項資歷使我能向北京的朋友解釋一下反托拉斯這回事。一、二十世紀研究反托拉斯案件最多的四君子——史德拉、戴維德、高斯、麥基——都是朋友,對我教益良多。二、一九七六至一九八二年,我曾經擔任過兩件巨大反托拉斯案的理論顧問,有六年親歷其境的經驗。三、在壟斷覓價的價格行為上,我作過的研究比我所知的任何人多。我是為了研究價格行為——尤其是今天北京要立例制止的壟斷價格行為——而把研究重心放到產權與交易費用那方面去。可以說,拙作《經濟解釋》的卷二——《供應的行為》——整本都是與反托拉斯有關的。

新華社報道的五項要制止的行為,與美國的反托拉斯類同:

(一)經營者以串通方式操縱價格。這是美國反托拉斯所反的conspiratory or collusive price fixing。

(二)經營者向經銷商提供商品時強制限定其轉售價格。這是曾經大鬧一時的retail price maintenance或fair trade的行為,二者分不開,反對的說前者,支持的說後者。

(三)經營者以市場地位,牟取暴利。從反托拉斯的角度看,這包括收購(merger)、封殺(foreclosure)等行為了。有趣的是,不管你如何收購合併,或怎樣封殺行家,如果沒有錢賺,美國的司法部不會管。我曾經說,微軟所犯之罪,其實是賺錢「太多」,但美國的反托拉斯法例從來沒有提及賺錢多少。中國提出「牟取暴利」,是反壟斷的坦白之言,算是創新了。

(四)為了損害競爭對手,經營者以低於成本價格傾銷。這是一九一一年大名鼎鼎的美國標準石油的反托拉斯案例,predatory price cutting是也。我譯之為「以本傷人」。

(五)價格分歧,price discrimination是也。這是指同樣產品,經營者以不同的價格銷售給不同的買家。是香港中六學生耳熟能詳的話題,可惜考試問到時往往不及格!

從嚴謹的經濟學角度看,上述的行為其實是競爭的行為。但一百年前的新古典經濟學對競爭的認識不夠深入,加上當時反對以信託(托拉斯)的形式把企業擴大的潮流,促成了反托拉斯法例的發展。

是非常複雜而又有趣的學問。我要在這裡寫幾篇,目的不單是為北京的朋友解釋一下,也是為了一般讀者的興趣而下筆。反壟斷、反托拉斯的言論大家都聽得多了,但究竟是說什麼恐怕一般讀者不清楚。我可以淺白地說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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