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之見,是壟斷對社會經濟有三項罪行。
(一)壟斷生產的售價高於邊際成本。價格是社會的邊際利益,如果這邊際利益高於邊際成本,增產對社會有利。但壟斷者為了私利,不增產,於是出現了無效率的情況。
(二)壟斷妨礙競爭。除了上述的價格高於邊際成本外,缺乏競爭有幾方面對社會有不良之處。
(三)壟斷導致財富不均,可以促成貧富懸殊的情況。
先談第一罪。壟斷之價高於邊際成本是老生常談,而理論證明主要出自牛津大學的魯賓遜夫人一九三三年的名著。然而,事實上,壟斷的價格安排五花八門,點只一個高於邊際成本之價咁簡單。如果壟斷增產對社會有利,此利也,大可由壟斷者與顧客分享,為什麼壟斷者不增產呢?如果沒有交易費用,這增產必然,而若有交易費用,壟斷者總會想出一些價格的安排來獲取一部分增產之利。魯賓遜夫人及其附和者對市場所知甚少,雖然夫人智力甚高,但免不了紙上談兵,失誤頻頻。事實上,好些反壟斷(反托拉斯)法例所反對的價格行為,是壟斷增產的安排。這是後話,要另文分析。
第二罪,妨礙競爭之罪,則要看壟斷的性質才可以下判斷。壟斷性質可分五類,要略說一下。
類一,特殊天賦或際遇促成的,例如鄧麗君的歌、金庸的武俠小說、周慧珺的書法,又或者是風景這邊獨好的餐室等,皆壟斷也。原則上,很少人反對這種壟斷,而反壟斷法例一般管不著。
類二,發明專利、商業秘密、版權、商標名牌等權利是壟斷權,較多人反對,不很多,反壟斷法例通常也不管。
類三,自然壟斷(natural monopoly),那產量越大平均成本越低,以至只有一個生產者可以存在的壟斷。很多地區,被懷疑有自然壟斷性的行業,例如水、電的供應,政府以國營從事,或多立法例管制。既有法例管制,反壟斷法就管不著。另一方面,高斯、德姆塞茨和我,還有其它的學者,認為沒有自然壟斷這回事。
類四,沒有任何上述的壟斷條件而用各種手法爭取壟斷,例如收購、合併、封殺、捆綁銷售、以本傷人等。這是反壟斷法例一般最針對的行為,在學術趣味上也是最過癮精彩的。問題是,任何競爭行為都是要把對手殺下馬來。政府要鼓勵競爭,怎可以自圓其說,反對某些競爭行為而加之以罪?複雜但大有娛樂性,記憶所及,我會寫些案例以饗讀者。
類五,政府維護的壟斷,例如為特權利益而限制牌照數量,或國營不善,由政府以禁止競爭的方法協助不適者生存。差不多所有經濟學者都反對這類壟斷,但矛盾所在,反壟斷法例卻網開一面。目前的中國,政府維護的壟斷是多而嚴重的。最近讀到新華社報道的將於十一月一日起施行的「制止價格壟斷行為」,針對的是「價格」,不是「壟斷」的本身,免不了瓜田李下,使人有政府為自己網開一面的感受。
第三罪,促成貧富懸殊,說來話長,沒有什麼趣味性。要簡說一點:絕大部分的壟斷者無錢可賺。例如區區在下的攝影天賦,不可謂不特殊矣,無奈市場無價,要孤芳自賞,賠錢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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