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商業秘密、註冊商標、文字版權等,皆專利,有法律維護。有專利,某程度一定是壟斷。其它的壟斷可起自獨特天賦、特殊環境、牌照限制等。反壟斷(反托拉斯)法例所反對的,通常不是這些,而是以其它各種手法爭取壟斷,例如以本傷人、串謀訂價、封殺行家等。沒有專利或壟斷的實力,以這些手法爭取壟斷,成功的例子少見經傳。至於恃勢凌人,以恐嚇的方法奪取壟斷,不難理解,但這些是反壟斷法例之外的非法行為了。
被認為是爭取壟斷的手法中,最有趣莫如捆綁銷售。這是把專利伸延的話題。甲物品是我發明的,有專利,我可不可以把這專利伸延到沒有專利的乙物品那裡去呢?那是說,乙物品沒有誰有專利,我可不可以把自己擁有的甲物品專利,做些手腳,而把乙物品也變作我的專利品呢?
數十年前,美國的司法部認為可以,引起一場三十年代起打了二十年的反托拉斯官司。最終敗訴的被控者是大名鼎鼎的萬國商業機器,IBM是也。當時萬國有計算機的發明專利,但用計算機時要用一種三吋乘六吋的紙卡。計算機不賣,只租出,而租客必須向萬國購買紙卡,不准買其它紙商可以供應同樣的。紙卡是用以打通小孔記錄資料,往往要用很多。不買萬國沒有專利的紙卡,不能租用萬國有專利的計算機。司法部於是起訴萬國,說後者把計算機的專利伸延到紙卡那邊去。
基本的問題不複雜。我有甲物品的專利,利潤可以單從甲物品搾取,捆綁著他人可產的乙物品,怎可以多獲利潤呢?如果可以的話,全世界的物品豈不是都被捆綁著了?
戴維德對捆綁紙卡的解釋,是萬國以紙卡的用量來量度一個計算機租客使用計算機的頻密度(當時沒有可靠的計量器)。為什麼要量度呢?戴老說是價格分歧:不同租客的租金相同,但紙卡的數量不等,而卡價略高於成本,不同租客其實交出不同的月租。
我十分欣賞以紙卡量度之見,但不同意捆綁是為了價格分歧,因為不同租客的租金相同卡價也相同,而價格分歧應該只從這些直接表達的價格看。後來我的解釋:捆綁紙卡是間接的保養計算機合約。萬國租出計算機,擔保免費維修,用率較高的有較大需要維修的機會,卡價略高於成本,用率較高等於付出較高的保養費。
萬國的紙卡捆綁,卡量是可變動的,而紙卡與計算機的使用是有關的。有些捆綁是固定比率,物品互不相干,例如批發商有時強逼零銷商買某數量的甲物品一定要同時買某數量的與甲無關的乙物品。這種捆綁也精彩,我在《經濟解釋》(卷二第八章)提供了答案,不再說了。
與這裡有關的問題還是一樣:甲物品的專利,可不可以通過捆綁而伸延到乙物品那邊去?答案是不可能。顧客要買你有專利的甲物品,你收錢當然可收盡收,但如果你強逼顧客要一起買他不願意買的乙物品,你怎麼可以多賺錢的?是那樣膚淺的問題,但一件反托拉斯官司往往打上三幾年,律師、專家、證人等無數,費用動不動美元數百萬(二十七年前,我知道一家公司為一件大案撥備十億美元)。
兩個月前讀中國將於十一月一日推行反壟斷法例的報道,見到一項是反捆綁銷售,不勝感歎:人家那樣蠢的法律,怎麼可以想也不想就搬過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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