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June 24, 2008

中國的經濟制度(十二之三)

第三節:合約的一般概念(注十二)



艾智仁提出:任何社會,只要有稀缺,必有競爭,而決定勝者與負者的規則可以闡釋為產權制度。作為他的入室弟子,加上後來受到中國經改的啟發,我嘗試從一個修改了的角度看世界。我的看法,是資源使用的競爭一定要受到約束,人類才可以生存,因為沒有約束的競爭必然帶來的租值消散,會滅絕人類。這些約束可以有不同的形式,或不同的權利結構,界定著經濟制度的本質。



約束競爭的權利結構可分四大類,而任何社會通常是四類並存的。第一類是以資產界定權利,也即是私有產權了。第二類是以等級界定權利,也就是昔日中國的幹部同志按資歷級別的排列(注十三)。第三類約束競爭的法門是通過法例管制。最後,競爭也可以受風俗或宗教的約束。



因為約束競爭含意著互相同意的行為,或暗或明,或自願或強迫,這就含意著合約的存在。不一定是在市場以市價交易的合約。一九八二我說過,一個國家的憲法是合約(注十四)。私有產權、等級排列、法例管制、風俗宗教,等等,以我之見,都是不同形式的合約安排。



這裡介紹的合約的廣泛概念是需要的。原則上,我們可以把為了約束競爭而界定權利視作一類合約,而把交換權利或市場合約視作另一類(雖然市價也是約束競爭的侷限)(注十五)。困難是這兩類合約好些時不容易分開,而在中國,這兩類合約往往是織合為一的。我們稍後將會討論這後者的有趣安排。



為了理解中國,我以合約的關係來看社會裡的人際互動。一九七九在廣州,見到不同職業的等級排列的細微劃分使我震撼。某級別的同志可以分享一部汽車,或每隔一天可得雞蛋一隻,或有權到市場買魚但不需要排隊。這些現象有啟發力。我最初的解釋,是天生下來人是不平等的,如果在一個「無產」的社會中每個人平等地「無產」,人權一定要不平等才能找到社會的均衡。再過兩年,我看到深入一點的真理:中國的等級排列其實是合約的約束,在資產本身沒有權利界定的情況下,需要有這種排列界定來減低在競爭下的租值消散。



這裡的重要含意,是中國的經濟改革必須有一種轉移,要從以等級界定權利的制度轉到以資產界定權利的制度,或者說要從一種合約安排轉到另一種合約安排來約束競爭。這一點,我認為是解釋中國三十年來的發展的重心所在。沒有經過流血的革命而做到這種合約轉移,可以視為奇蹟,而我將指出,成功的關鍵,是中國用上一種剛好坐在上述的兩種合約之間的另一種合約。後者稱為承包責任合約。真正的奇蹟可不是他們做到這重要的合約轉移,而是他們達到的一種前所未見的經濟制度。



既然在討論一般性的理論,我要指出約束資源使用的競爭是需要費用的。這些費用被稱為交易費用,實在有點誤導。多年以來,我強調不同種類的交易費用只能在邊際上分開,而驗證假說所需要的,是指出這些費用的邊際轉變。我也曾經強調,交易費用不需要用金錢來量度,需要的是在不同的可以觀察到的情況下,我們有本事排列交易費用的高低。不容易,但可以做到,我曾經無數次以觀察到的現象轉變來衡量交易費用的轉變,作出準確的推斷或解釋。你可以不同意我對優質座位票價為何偏低的解釋(注十六),但多年以來我對中國將會發生的事的推斷,得分之高,不可能是看水晶球的成績。



除了從邊際轉變的角度看,不同種類的交易費用無法分開,這逼使我為交易費用下一個廣泛的定義:涵蓋魯賓遜一人世界中不存在的所有費用。這樣看,交易費用是可以在一個完全沒有交易的情況下出現的。我認為應該稱為制度費用才對,即是只有社會才能出現的費用。我的論點是交易(或制度)費用的起因,主要是為約束使用資源的競爭,或者從上文提出的廣義合約安排看,起於用合約來約束競爭的需要。結論是:只要競爭存在,交易或制度費用一定存在。換言之,說一個社會沒有這些費用是矛盾的說法。



一九八二年,我指出如果交易或制度費用不存在,不會有市場。評論高斯定律時,我寫道:

如果廣義的交易費用真的是零,我們要接受消費者的意欲會不費分毫地準確表達;拍賣官與監察者會免費蒐集與整理訊息;工作的人與其它生產要素會得到免費的指引,去從事與消費者的意欲完全吻合的產出;每個消費者獲得的產品與服務,跟他的意欲會是一致的。仲裁者會免費地決定一個工作者或消費者的總收入:把他的邊際產值,加上社會其它所有資源的租值的一個分成,這分成是依照大家不費分毫地同意的任何一種準則而決定的。如此推理,高斯的效果可以沒有市價而達致。(注十七)



市場的存在是因為交易或社會費用不是零而起,跟高斯的經典公司分析和我早年的合約選擇分析是沒有衝突的(注十八)。說市場的出現是為了減低交易費用是近於定義性的了。然而,要解釋座位票價或自助餐的安排,我們只須指出某些交易費用或制度費用的邊際轉變,但解釋一個複雜的制度,或制度的轉變,困難得多。



腦子閉塞,我的困難持續了差不多二十年。我不知道哪種交易或制度費用應該加進去來解釋私產及市場的存在。我的廣泛定義顯示著這些費用無處不在,再沒有加進的空間。二○○一年的一個晚上,我看到曙光:我們不是要加,而是要減這些費用,才能得到解答。



我跟著想到一篇只兩頁紙的文章,A. Bottomley一九六三發表的(注十九)。作者的論點,是的黎波里的草原極宜種植杏仁樹,但因為草原公有,於是用作畜牧(注二十)。有價值的資源毫無約束地讓公眾使用的現象曾否出現過,我歷來懷疑,但假設真有其事,租值消散是效果。那麼,的黎波里的草原公用畜牧,其交易或制度費用是些什麼呢?答案是消散了的租值!在我一九七四發表的關於價格管制的文章裡,我指出租值消散是一種交易費用(注二十一)。的黎波里的例子,同樣的看法比較困難,但在兩方面土地的租值消散真的是交易或制度費用。一方面,租值消散不會在一人世界發生;另一方面,成本(這裡指費用)是最高的代價——的黎波里的畜牧代價是種植杏仁樹的土地租值。定義說,把草原轉作種植杏仁樹的用途的總交易或制度費用,一定不會低於租值的消散,否則這用途的轉變會出現了。跟著的含意是,如果我們能認定這些費用在哪方面有了轉變,制度的轉變可以推斷。這正是一九八一年我推斷中國會走向資本主義的道路的方法。



上述的觀察,明顯地說,如果的黎波里的草原是私有而種植了杏仁樹,有三個結果。其一,土地的租值會上升而交易或制度費用會下降——這下降是減下去,在我們的例子中是租值代替了交易費用。其二,交易或制度費用的性質或類別是改變了,雖然這些費用永遠不會下降至零。其三,從我們的廣泛概念看,以合約安排來約束競爭,一種合約是取代了另一種。以我之見,後者是制度轉變的正確意義。



上述的分析或看法,就是研究新制度經濟學的人也可能不熟識,但對理解中國三十年來的經濟改革卻至關重要。尤其是我在交易或社會費用與合約安排的知識的增長,主要是從中國的經驗學習得來的成果。



很不幸,制度的轉變或合約安排的轉變,不一定是朝減低交易費用或增加租值的方向走。史密斯認為土地使用安排的轉變是朝改進效率那方向走,不一定對(注二十二)。災難性的安排單是二十世紀就出現過多次了。有時我想,人類可能有一天會因為自己的選擇而毀滅自己。在個人爭取利益極大化的假設下,人類自取滅亡的理論難以構想,雖然我嘗試過好幾次(注二十三)。我的老師赫舒拉發曾經以《力量的暗面》(The Dark Side of The Force)作為他出版的一本書名,這本書可能解釋博弈理論今天在行內的盛行。我不讚同這個取向,因為我相信經濟解釋首要的,是辨識可以觀察到的侷限變動。可幸的是,以中國的經濟改革而言,「力量的暗面」還沒有大行其道。不管將來如何,一個古老而偉大的文化終於從深邃的黑洞中走出來了。我說過,這篇文章要回答的問題是:中國究竟做對了些什麼才出現了大家見到的壯觀表演呢?

注十二 二○○二年七月三十一日,弗裡德曼九十大壽那天,我寫了《合約的一般理論》。(張五常,《制度的選擇》,第五章,第一節。)二○○七年五月二十四日到八月九日,我發表了十一篇關於經濟學的缺環的文章。(張五常,《經濟學的缺環》與《從安排角度看經濟缺環》,後者分十篇,《壹週刊》。)這系列是為準備寫這篇獻給高斯的長文而作的。我認為這裡的第三節,與上述的合併起來,會有一個完整的合約一般理論。



注十三 安排有所不同,等級排列也可以在一個資本主義經濟中的機構見到。然而,在共產制度下的同志等級排列,在一些重點上與一傢俬營企業的排列不同,前者較為近於政府設立的機構,例如一間公立醫院或一間公立大學。單從等級排列看,共產制度與私營企業的主要分別,是前者的市民或員工沒有權不參與,而轉換工作要得到政府的批准。自由選擇工作會導致同志等級排列制度的瓦解。當一九八二年底見到自由轉業在珠江三角洲開始出現時,我立刻為文說中國的經濟改革不會走回頭路。在北方,工作的自由選擇要到一九九二才開始,在鄧小平於該年春天南下之後。



注十四 Cheung, Will China Go Capitalist? (London 1982), Hobart Paper 84, Section II.



注十五 市價是約束競爭的侷限。正如史密斯在《國富論》中寫道:「給我那我需要的,你可以獲得這你需要的……」(Cannan edition, p. 18). 一個市價存在。



注十六 Steven N. S. Cheung, 「Why Are Better Seats 『Underpriced'?」 Economic Inquiry (1997), pp. 512-522.



注十七 Cheung, Will China Go Capitalist? op. cit., Section III.



注十八 Coase, 「The Nature of the Firm,」 op. cit.; Cheung, 「Transaction Costs, Risk Aversion, and the Choice of Contractual Arrangements,」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April 1969), pp. 23-42.



注十九 Bottomley, 「The Effects of Common Ownership of Land Upon Resource Allocation in Tripolitania,」 Land Economics (February 1963).



注二十 在Cheung, 「The Structure of a Contract……」 op. cit., 我補充說:「維護在公眾土地的植樹投資的成本高,因為植在地上的樹是固定了的,但蓄牧卻可以在晚上驅趕回家。」



注二十一 Cheung, 「A Theory of Price Control,」 op. cit.



注二十二 見Cheung, The Theory of Share Tenancy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69), pp. 32-34.



注二十三 張五常,《從全球暖化說人類滅亡》,二○○七年二月二十二日;《世界末日好文章》,二○○七年三月八日。二文皆於《壹週刊》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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