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制度轉變的經濟理論
從經濟效率看制度
我認為要分析經濟制度,必先理解一八九七年意大利經濟學家柏拉圖(Vilfredo Pareto)提出的「柏拉圖情況」。在支配或使用稀有資源上,柏拉圖指出一個均衡點:在某一個資源使用的情況下,社會若改變資源的使用,起碼會損害一個人。換句話說,任何資源使用的改變,都不能夠使整體受益。反過來說,當柏拉圖條件未曾達到時,改變資源的使用支配會最低限度使一個人得益,而不會損害他人。那是說,在原則上,柏拉圖情況不達到,社會就總可以改變資源的使用支配而使整體得益。
滿足了柏拉圖情況,社會的資源使用就會達到最高的經濟效率。這個有名的情況,跟一個基本的經濟學假設——「在局限條件下爭取最大利益」(constrained maximization)——配合起來,便會產生大有用場的操作功能。「在局限條件下爭取最大利益」這個假設(下文簡稱「局限下取利」),斷言每一個人在局限下會不斷替自己謀求最大的利益。柏拉圖情況和這個人類行為的假設配合後便成為一個均衡的條件:在局限許可的情形下,在體的交往中,人是不會蓄意損害社會整體利益的;倘若他們能夠以相對低微的代價得到利益,他們必定會向這個目標進發。由此推之,當人們面對的局限條件改變後,人的行為亦會相應改變,直至情況不能有進一步改善為止。故此一旦有關的局限條件被確定後,我們便可以推測人的行為。(注二十五)
嚴格地說,「最高經濟效率」必然可達,因為這是「局限下取利」這一個假設的直接推論。「低效率」或「經濟浪費」這類名詞,常被人們濫用,而且至少有三個不同層面的誤解。
第一個有點烏托邦的意味。憑著純粹的幻想,某些經濟學家認為這個世界應該(而且能夠)運行得更有效率(注二十六)。這是力求社會改革呼聲的來源,可是作為一個解釋行為的概念,卻毫無用處。
第二,當局限條件改變時,由於適應新條件的轉變來得較慢,「浪費」的情況就會出現。但稍遲出現的適應,絕非浪費,因為假若「適應」是不需要費用的話,適應過程是可以馬上完成的(注二十七)。
「浪費」的第三重誤解最為重要。一套理論所羅列的局限條件不一定足以推出一個「有效率」的結論,但這些條件可能足以支持一些有關人類行為的推斷。因此,一個擅於闡釋人類行為的研究工作者,可能會將某一些局限條件擱置一旁,因為覺得這些條件與目的無關。在這個情形下,因為某些局限條件被撇開了,「浪費」在表面上就會產生。
例如自助晚餐是可以被誤解為浪費的。顧客只需付固定的收費,便可以將食物視作免費一樣,隨意進食。顧客多吃一口食物,店主所要負擔的邊際費用是大於他所獲取的邊際利益。故此,多吃的一口食物,表面上看,是浪費的。可是,假若考慮到要計算、量度和照顧每一個顧客進食份量所花的費用時,這便不算浪費了。雖然這些費用對於理解消費者的進食習慣毫無用處,但我們若要解釋餐廳為什麼要提供自助餐,而不設進食數量限制的晚餐,這些費用是不可忽略的。
同樣道理,租用酒店房間的顧客,可以視水電如免費一般,隨意使用。他的行為是否被視為「浪費」,是取決於我們有否將每一個房間裝水電表,以及另外收取水電費所需付出的費用計算在內。假若我們的目的是要解釋為什麼房間內不裝上表計,這筆費用非常重要。倘若我們只是要問在沒有表計的情況下,住客開燈的時間,是否較長一點,表計的裝置費用就無關重要了。
忽略了局限條件
其實所有看來因政府管制而引起的浪費,都是因為我們沒有指出促成管制的局限。價格管制、配額限制和好些稅項,通常被認為會帶來浪費效果,這是沒有錯的,因為要解釋管制所引起的效果,我們毋須研究該管制為何以其特定形式出現。若要探索何以管製出現,我們就必須審查所有引起立例管制的局限。對這點走了眼,就好比前述例子中忽略量度費用的重要。由於一般經濟學者對政治把戲不甚了了,所以他們往往忽視了低效率政府也是被局限約束所促成的。
制度的形成——界定產權結構的法律與規條——是要將人與人之間的競爭與交往的局限條件和規則訂定下來。闡釋制度轉變的主要困難,是我們不可以忽略選擇制度所面對的局限條件。假若要以經濟分析來解釋一個制度的成因,我們必定要將之視為在有關的局限條件下,制度是人類行為所作出的選擇。不論一個政權是如何獨裁、暴虐,這個制度的出現必定仍然是選擇的結果;在邏輯上,我們亦因而不能將之視為浪費(注二十八)。
局限不遺漏效率皆至善
因為受到自己選定的推理程序所規限,我的見解與當前盛行的觀點是不同的。我以為從柏拉圖情況的角度來看,共產主義、社會主義和資本主義的經濟效率,都能滿足這情況;不然的話,這些制度也就不會出現了。但不同制度所需的費用,多少與性質各不相同。另一方面,從一個制度轉移到另一個制度,也是需要費用的。
舉個例子來說明。假若有一個適合養蚝的私人海灘與公有海灘相連。擁有私人海灘的人多數不會養蚝,因為攔阻外人闖入將蚝撿走的費用會過於昂貴;故此,他們可能同意把退潮時露出的地方開放,共同使用。假若情況改變了,他們發覺可以將那私人海灘用棚欄圍起來,將不速之客杜絕,或者將他們的居所移近海灘,方便監視,這些海灘的擁有者就可能互相談判,協議各將自己的海灘改為私用。假若達成協議的費用不過高,他們便會開始養蚝。養或不養蚝,同樣符合柏拉圖情況;其中差別,在於監察費用。兩個情況都不是「浪費」,雖然在私人控制下,蚝的產量會較多。
故此,只有當這兩種制度在運作時所付出的費用和從一種制度轉到另一種制度所涉及的費用能夠清楚指定,我們才能夠推測制度的轉變。要做到這一點,我們必須將有關和無關的局限條件分辨開來。
產權與交易費用
只有符合以下的三個條件,生產資源方屬私有財產——
(一)有拒絕他人使用的權利,因此只有「業主」才有權決定如何使用;
(二)有使用資源而賺取私有收入的權利;
(三)有轉讓或售賣資源給任何人的權利。
轉讓權代表了有權利締定合約,容許產業持有人將資源用各種不同的方式跟其它資源組合使用。他可以將資源的使用權轉予他人(或者放棄決定運用資源的權利),獲取報酬;可以與其它人合資生產;也可以聘用代理人來管理或監察合夥人的行為(注二十九)。
在一個以私有產權為基礎的經濟制度下,每一個人必然是資產的擁有者(如果他沒有其它資產的話,最低限度他擁有自己的勞力資產)。每個人可以隨自己心意,與其它人簽訂合約,決定如何將資產使用。這構成私有企業制度的各種各樣經濟活動,繽紛多彩。這些包括從街頭小販到各種形式的租賃活動,以至各種不同組織形式的公司,到規模龐大的企業。制度安排(institutional arrangements)有兩重意義——(一)產權制度的結構與本質;(二)從一種已存在的產權結構衍生出來的合約和組織上的安排。假若產權改變,組織的形式也極有可能轉變。可是,倒過來說,卻未必一定正確:組織安排上的轉變,未必表示產權結構有任何改變。件工制與時工制是兩種截然不同的合約安排,可以並存於同一產權結構之下。
我們這裡注重的,是以產權結構改變的角度來闡釋制度的轉變。較諸闡釋不同的合約形式,或不同組織的結構安排,這遠為深奧,因為產權結構再不是一個已知的條件。我們將指出交易費用是決定制度形式的關鍵,所以我們先要說明這些費用是什麼。
無論哪一種經濟制度,它的運作費用都不輕。在私有企業制度下,有劃分和保護產權的費用,有商議和督察合約的費用,有找尋適合的合約夥伴的費用,有防止欺騙,有調協生產活動等等的費用。制度改變也涉及頗多的費用:第一,搜集有關其它制度的資料;其次,談判或者強行轉變也是需要費用的。在魯賓遜的一人世界裡,這些費用是不存在的。只有在居的社會裡,這些費用才會產生。因為若要將這些費用清楚的分類,往往極端困難,甚至根本不可能,故此我們將這些費用都撥歸在交易費用下。廣義點說,在沒有市場交易或者甚至產權不能轉讓的情況下,交易費用也會同樣存在。這個名詞若非已被廣泛採用,應該被稱為「制度費用」(institutional cost)。
交易費用的範圍
無論什麼經濟體制,其營運所需的費用都相當可觀。在私有企業制度下,它包括以下各種職業的收入:律師、經紀、經理、法官、會計師、警察、文員、秘書、公務員和其它等等。賣一磅蘋果,種植的人只可得五分錢,但賣給消費者卻是二角五分。共產主義宣傳者會稱其間的差額為「剝削」;現代的經濟學者稱這個除去運輸費用後的差額為交易費用。
蘋果價格的例子,是把交易費用的概念極端地簡化了。其實,要估計和量度它,並不容易。再者,在不同的制度安排下,它出現的形態,也會有所不同。例如,在集體產權制度下(communal property rights),資源不能自由轉讓,也沒有人可以私享使用權,合約費用和防止他人侵犯權益的費用,將會較低,甚至不存在。可是,生產者要探索消費者的喜好,或督導從屬的費用,卻遠比在私有企業下的高。雖然衡量交易費用的大小,困難重重,以下我們會利用推論和舉出一些觀察例證,證明中國現有制度下的交易費用極之龐大。不過,縱使交易費用極為可觀,要在中國檢舉那些如中間人一類的「壞人」,卻會比在私有企業制度下來得困難。這是因為在自由市場裡,我們直接購買商品和勞務,故此必然盡可能討價還價。很自然地,我們會抱怨它的質量、數量和價格;即使在交易裡得益不少,我們也會抱怨中間人賺取的費用太高。在中國,由於缺乏明確的產權界定,若要歸咎於某一個同志,相當困難;因此,我們就難以作出較切實的投訴和批判。
令人大惑不解的,就是像交易費用這樣重要的局限條件,竟然往往被批判資本主義和支持共產主義或社會主義的人所忽略。甚至在經濟學的文獻裡,交易費用要到近代才被注意,雖然它可能是現代經濟學裡最熱門的題目。它較早時遭受漠視,可能是由於一些經濟行為,無須藉著交易費用來作解釋。可是,對於解釋經濟制度,它卻極為重要。在制度不存在的情況下(如魯賓遜經濟),交易費用不會出現;反之,如果沒有交易費用,經濟制度便無從確定(以下會有討論)。簡而言之,任何以「局限下取利」為基本假設的經濟制度理論,必然要對交易費用詳加重視。
高斯定律與經濟制度
在一九六○年發表的一篇劃時代的文章裡(注三十),高斯(R.H.Coase)指出,在交易費用不存在的情況下,不管產權誰屬,只要清楚界定產權是私有,結果必然是導至最高效益的資源使用情況(注三十一)。他的分析,創立了著名的「高斯定律」。這個理論的要點,是指出從產權的觀點來觀察資源的使用,倘若將產權劃分或界定為私有是不需費用的,那麼在交易費用不存在的情況下,交易取利可保證資源必定會作最有效的使用(注三十二)。
以利用土地耕作為例,高斯證明,若土地的產權沒有清楚地被劃分為私有,又或者私有產權並不存在,那塊土地的使用權會因被侵犯而引起糾紛。倘若土地是私有產業,市場交易會自然發展開來,將問題解決。高斯指出,若交易費用是零的話,在私有產權制度下,無論土地的產權如何分配,土地必然會被利用作出生產最大的經濟利益。高斯的分析,對一切生產數據皆適用,包括那些捉摸不到的,例如污染空氣的權利相對保持空氣清潔的權利,製造噪音的權利相對保持寂靜的權利,或對環境污染的權利相對有索取賠償的權利。
在研究土地的使用權時(注三十三),我曾經替高斯的理論作了補充。在私有產權和交易費用不存在的情況下,無論選擇哪一種形式的合約,資源的使用都不受影響;在農業上,無論土地是由地主自耕,抑或雇工代耕,又或由農戶以定額判租,又或分成,都會出現同樣的資源使用效果。我進一步指出,交易費用會影響合約的選擇。被選擇的合約安排是要減少交易費用,使稀有的生產資源能得到最大的價值。
沿著這條思路分析制度轉變,我發覺就算是取消私有產權這個假設,高斯定律仍然有效!那就是說,在沒有交易費用的情況下,產權結構的不同或經濟制度的不同,是不會對資源的使用造成影響的。在沒有交易費用的情況下,私有產權固然會帶來高斯所描述的情況:資源的使用達到最高的價值。但在另一個極端——沒有業主的公有產權——「局限下取利」的行為也會令資源的使用達到同樣的效果。這是因為在原則上,生產和消費是不需要透過市場才能進行的:原則上,在沒有交易費用的情形下,完全沒有市場和一個運作靈活的市場的效果,是完全沒有分別的。
假若一切廣義上的交易費用確是等於零的話,這就等於說消費者的意願不需任何費用便能顯現出來;拍賣人和監察者可以免費收集及傳播一切生產及消費的訊息;工人及其它的生產要素,不費分毫,便會完全遵照消費者的意旨生產。至於工人(消費者)的總收入,則可由一個仲裁者免費地依照工人的邊際生產力、資源的租值分配,及其它有效率的準則,加以決定。依照這樣的推論,就算沒有市場價格亦可以得出高斯所提出的結局。
在「私產」與「公產」這兩個極端之間,可以有各種不同的產權結構(制度)。但不論在什麼經濟制度下,只要這些制度的運作費用是完全免費的,資源的使用都會達到最高的價值。在這情況下,制度的選擇將會是一件隨意、偶然和不可確定的事。
交易費用決定制度安排
但社會制度的運作是有交易費用的。交易費用是決定經濟制度的因素。社會將盡可能選擇一個交易費用最低的制度。這是由於較早前曾經討論過的「局限下取利」這個假設的緣故。我們若要解釋制度的選擇,就必須證明在考慮一切有關的局限條件後,這個選擇的交易費用是最少的。同樣,假若知道有關的局限條件方向是如何改變的話,我們便可推測制度的轉變。
我建議將廣義的交易(制度)費用分成兩類——(一)一個制度在運作時所要付出的費用;(二)採用某個制度或者制度在蛻變時所要付出的費用。後者包括改變制度所需要付出的協商費用;如果磋商不成,還要包括用武力或其它手段所要付出的代價。我將闡明,後者最顯著的費用,是信息費用和說服那些因制度轉變而導致收入減少的人所需的費用。
將交易費用如此分類,有三個重要含意。第一,假若採用或改變某一個制度是不需要付出代價的,人們必定會選擇一個運作費用較低的制度,來支配資源的使用(注三十四)。第二,假若採用或者改變一個制度要付出高昂的代價的話,在眾多的選擇之中,被採用的制度的運作費用並不一定是最低的。在這情況下,倘若不把改變制度所需要付出的代價考慮在內,在表面上來看,社會是有浪費的。第三、假若有一個運作費用較低的制度,而改變制度的代價是少於這制度所能節省的運作費用,那麼制度就必然會改變。
企業(公司)與共產政制
高斯在半世紀前寫的另一篇經典文章裡(注三十五),強調市場的運作是要付出顯著的代價的。正如上文所述,界定私有產權和達成合約都有交易費用,但這是構成自由市場不可缺少的條件。由市場決定的價格,可引導資源的使用。高斯指出,由於決定市場價格耗費不少,另一種制度——公司或企業——便會產生,使交易費用減少。確切地說,受公司僱用的每一個工人,都是照公司的吩咐辦事,而不是不斷地以市場價格作為參考指針,來決定他本身的工作生產。
這裡要考慮的重點,並不是公司的本質究竟是什麼,而是在私有產權制度下組成公司,事實上是走向一種共產主義形式重要的一步。一個以前自任老闆、自己經營的鞋匠,現在受雇於工廠裡。由於他跟隨廠商的生產計劃,獲得了工資,但他所縫製的鞋子的售價卻不是由他決定的。故此,在私有企業經營下的工人,將一籃子事務的決定權,委諸公司的管理階層,那包括他的工作時間和假日、他操作的機械、他的同事、他生產的鞋類,和縫製鞋子所涉及的資金、推銷和定價等。他以一特定數量的勞力,換取工資;以他的判斷,當然認為賺取工資比較自己生產然後在街頭販賣,較為上算。
在這一點上,我們不能輕率地否定支持共產的理論。一些經驗老到而明智的共產制度觀察家,正在用類似高斯和他的追隨者用來解釋形成公司的道理來替共產主義辯護。他們的推論大概如下:由於市場有缺點,假若每一種資源的擁有者放棄他私自生產的權利,藉以換取工資,將決策的權利委託一個中央管理階層,代為策謀,便可以帶來一個損耗較少的經濟制度。共產理論就推斷,由於一切資源皆屬全民所有,便應將一切生產和分配收入的決定權,交給一個巨大的中央管理處——「超級公司」——國家共產主義「公司」全權負責;各個不同的行業、工廠、公社、階層和其它機構,可被視為「公司」的單位、部門、副部門等等。
一般人可能對管治這麼龐大、囊括整個國家的生產力及占世界四分之一人口的公司的可行性有所存疑。但是規模大小對效率的影響,並不是問題的重心。問題的重心是,一個經濟制度的運作費用的大小,是受到選擇制度所需要付出的代價所左右。我們將會證明,在共產制度下,由於可供選擇的制度不多,其運作費用必定是較私有企業制為高。
選擇與競爭決定交易費用
當一個資源的擁有者決定加入一間公司,受人指揮和管理,他是自動放棄了私自運用資源這選擇。這與用武力或強逼手段來廢除私有產權,然後設立中央管理系統來指揮資源的使用,根本上是兩回事。在這兩種制度下,制度的運作費用——交易費用——都可以用不同的方法減低,也可以用各種懲罰和獎勵計劃,加強競爭,提高生產(注三十六)。但這其中卻有一個極重要的分別:唯有私有產權制度,才可以(一)利用多種的經營方式的選擇來節省交易費用;(二)利用轉讓或出售權促進競爭來節省交易費用。這兩點需要詳加說明。
在私有產權制度下,容許他人共同使用產業的例子屢見不鮮。業主不行使私用權的原因,往往不是由於政府強制所致,而是業主自由選擇的結果。容許公眾在土地上放牧,可能因為業主認為圍上柵欄費用太昂貴。在私人擁有的購物商場裡,停車免費,可能因為僱員收費的支出不菲。圍繞著私人擁有的湖泊聚居的人,可能會撒下魚種,共同垂釣。在一座大廈內的游泳池,可能毫無限制地讓住客和他們的賓客,隨意使用(注三十七)。
更廣泛的例子不勝枚舉。分層出售的大廈,業主們可能聯成一個組織,以少數服從多數的投票方式,決定住戶共同關心的問題。某地區聚居的住戶,可能聯成一起,加入鄰近的城市,或者自行聘請消防員和警察。以上舉出的每一個例子,最重要的地方,是每一個產業的擁有人並沒有將私有產權放棄。
在這些例子裡,一些屬於私人所有的資源的共享方式,與使用權是私有而不許別人共享的情況比較,當然是不同的。以標準的新古典經濟分析,上述的例子都屬於「浪費」。可是,過去二十年經濟分析有了很大的進步。現在我們已瞭解到以上任何一個選擇,其實都是為了節省交易費用。使用資源必定有大小不同的各種交易費用。在私有產權的制度下,以非私用或公用的方式使用資源,是私產擁有者的自由選擇,而不是政府強逼的結果。在私產制度下的各種政府機構的設立,也可以同樣地視為是被業主選擇而成的。
假若要做生產決策時,可供選擇的技術和方法的範圍越廣泛,生產的成本便越低,這是廣為人們接受的定理(注三十八)。同樣,可供選擇的生產制度形式,若範圍越廣泛,其採取的制度安排的交易費用也越少。私有產權制度並不排除選擇與共產中國一般無異的組織形式。美國法律並不阻止農夫將他們的生產資源,聚集一起,組成與中國在大躍進期間建立的人民公社一模一樣的組織——每一個農夫,將他的土地和其它資產交出公用,在公共膳堂吃大鍋飯。倘若公社能夠帶來更高的收入,美國農夫也會選擇公社制。但另一方面,將私有產權連根拔起,結果會消滅大部分在私有企業制度下可供選擇的制度組織形式。
買賣的權利
在私營企業制度之下,私產的擁有者可以選擇出售抑或不出售資源,擴大了選擇的範圍。轉讓權也可增加市場競爭及鼓勵個人運用他所擁有的訊息;二者都可減省交易費用。
我曾提及的那個鞋匠的例子,值得再討論一次。當他決定進入工廠(公司)工作,當然是期待收入會有所改善。這個行動的經濟解釋,是這樣做會節省交易費用。鞋匠有其它可以選擇的途徑:他可以繼續私自縫製鞋子;他可以與其它私產的擁有者訂立合約,而不設立中央的管理;又或者他可以選擇其它的職業。願意聘用這個鞋匠的工廠,不單要保證他的收入要比他自己私營時高,而且還需要與其它工廠競爭僱用他的服務。工人有權不出賣勞力,或者與工廠訂合約後,可以在合約期滿不再續約。故此,在邊際情況下,工廠的交易費用如果不低於鞋匠私營的,工廠便不可能長期生存。同樣地,工廠也享有聘用或不聘用工人的權利。工人的互相競爭,減低了執行合約的費用,因為不稱職的僱員可以被解雇。
出售與不出售的選擇權,增加了競爭,從而減省費用,這個原理亦適合用於其它資源。鞋匠決定加入工廠與否的選擇與工廠決定開除他與否的選擇,相等於地主與佃農的選擇,或者批發商與零售商的選擇。這個競爭的規律,適用於或大或小規模的商業經營。在私有企業裡,大企業的小股東,對企業的管理和決策,只有極少或無足輕重的發言權;但如果他們不滿意企業的管理時,倒有權將股權出售。故此,董事們一定要互相競爭,以減低交易費用的手法來爭取資金。交易費用不單影響行為,也同時被行為影響。
我們時常觀察到在共產或社會主義制度裡,決策人犯了錯誤,不一定會遭受相應的懲罰;但在私營企業裡,錯誤卻一定會自動帶來懲罰——帶來私人經濟損失。這現象,可以用有選擇和沒有選擇來解釋。例如在共產中國,派往工廠的工人,沒有離職和改往他處工作的權利。故此,這制度沒有一種內在機能,逼使工廠通過節省交易費用來競相挽留它的工人。生產不受歡迎的產品,使工人的前景趨於黯淡,可是由於工人沒有辭職的權利,故此依舊生產不值錢的東西。
總括來說,當可供選擇的組織形式(經營方式)較少和沒有轉讓權來鼓勵節約費用時,制度的運作費用必然較高。較高的交易費用,會使下列的費用更為昂貴——
(一)決定生產資源的比較優勝條件;
(二)協調資源的使用;
(三)從不同的人搜集使用資源的訊息;
(四)替產品定價。
故此,當私有產權不存在時,資源(包括工人)就會較有可能不根據成本優勢來支配;資源的協調較有可能與節約開支背道而馳;訊息較有可能以更高昂的代價才能獲得;也較有可能出現存貨堆積,或購物人龍,使那些原來可以替社會增加生產的資源(存貨時間和排隊時間),白白被耗損掉。
改變制度的費用
改變現行的經濟制度,是要付代價的。這可以解釋為什麼運作費用較高的制度能夠維持下去。我曾經指出,有兩種費用妨礙制度轉變。第一是搜集有關其它制度的訊息所需付出的費用。第二是要說服——或者逼使——那些在制度改變後,實質收入會減少的人所需的費用。在中國,這兩種費用很高;不過,我在第四章裡將會指出,這些費用正在下降。
搜集訊息的費用往往高昂。它的高低對於制度改變非常重要,因為要一群核心人物獲得充足的數據,且對另一種制度的組織深具信心,他們才可以開始對制度改變作認真的探討。事實上,那些只涉及幾個人但卻令大家得益的合約形式,也不容易馬上被採用。例如,美國在未曾採用「單位化合約」(unitization contract)將地下的原油界定產權誰屬之前,多年以來,相鄰的地主,都狼狽萬分地競相趕快地從他們的土地抽取石油。在華盛頓州,最近才通過「托管契約」(deed of trust),取代在房地產買賣中沿用多年的「借貸合約」,雖然後者的執行費用比較昂貴。
若要改變合約的形式也遇到那麼大的困難,要一個龐大的國家裡改變產權的結構,更是難上加難。上文曾經強調,幾十年來,中國人民一直受到模稜兩可的觀念左右;只有知識才能消除「一九五七年幻象」。一整代的中國人,因為喪失了受廣博教育的機會而變得無知。長期生活在威嚇之下,他們變得沉默和迷惘。這一切使獲取訊息費用更為昂貴。中國人對自由市場在日常生活裡如何運作,只有膚淺的認識;對於以私有產權為基礎的經濟制度,概念更模糊。再加上現時的官僚特權階級,傾向於操縱訊息以符合他們的利益,問題就更複雜了。
得益分子的抗拒
任何產權結構的改變,必然影響收入的分配。原先享有特權的階級,會反對改革,結果導致了第二種費用。中國幹部現時享有的較優收入,來自兩方面。其一可以追溯到毛澤東對「走資派」的懲罰——包括那些僅被懷疑為傾向於資本主義路線的人(注三十九)。其二是在現時的產權制度裡,仍然掌權的幹部享有在比較上有利的競爭優勢。只要產權的結構仍然維持原狀,第二種的優勢利益便能夠繼續下去,這對制度的改變是有著強大阻力的。
在任何的競爭方式裡,遊戲的規則,在決定勝負或先後次序時,極為重要;若規則改變,勝負和先後次序亦會轉變。故此,兒童與職業運動員,都可能會爭取修改或者保存現有的遊戲規則。在大學裡,有些學生會贊成用選擇題的考試方式,一些則喜歡寫文章,這視乎他們判斷哪一個方式對他們較為有利。在市場裡,成功源自提高生產力和節省成本。反之,在國家支持的制度裡,卻應用其它的準則——例如,在州立大學裡,教師的薪酬與辦公室的面積,是根據年資和發表論文的數目而定的。無論任何制度安排,人與人之間的競爭必然存在,而產權結構劃定了遊戲規則,而規則又決定了甄別勝利者的條件。
在中國的共產制度或任何地方的制度裡,人與人之間的所得或收入都不是平均的。人生下來,競爭的能力便各自不同,雖然他們的相對利益,會隨著遊戲規則的改變而發生變化。那些位居要津,有能力影響遊戲規則的人,會盡辦法維持或改變規則,藉此增加他們獲勝的機會。
一九四九年的共產革命,在中國引起一連串大規模收入分配的改變。使用武力,可能是解決國民黨崩潰後遺留下來問題的費用最少的辦法。在那混亂的時代,毛澤東的政治策略是罕有其匹的。由毛澤東推行的權力結構和規則,自然是他和他的支持者所擁有的相對優勢互相一致的。適者生存,故目前中國有一大群適應共產制度和它競爭準則的同志。這些同志會反對任何改變現有的產權結構的動議。
如果制度改變使每個人都增加利益,那麼問題便不會太大;只需要克服訊息費用便行了。不過,倘若改變會使到一部分人得益,但另一部分人卻受損,縱使制度改變會為社會整體帶來淨利益,反對的力量必然存在。使用武力是一個解決方法;或者,假若反對的人數不多,或全無勢力,置諸不理也可以。
現在中國的制度,運作費用極之驚人(注四十)。經濟學者或會建議,將反對施行私有企業的幹部提前退休,給予他們補償,讓他們過舒適的生活,所得的淨利對社會大有好處。施行這建議的困難,是因為商議和執行改變的費用極大。在這樣龐大的收益轉移裡,單是決定每一個人的相對所得,已經是極為艱難的工作。況且,一次過支付這樣龐大的款項,籌集資金非常困難,而且期票必然不被接受。儘管如此,我們卻不能抹殺有可能設計出一套稅收和其它轉移方法,以利便制度改革的進行。
理論簡說
儘管我們不能否定以上任何一個可行的辦法,最近在中國發生的事件,顯示出一個可能的轉變途徑。因為一些競爭規則已開始發生變化,使現在中國幹部的收入優勢,難以持久。這種情況發展下去,總有一天,他們會不再極力反對改革。
在經濟分析的領域裡,經濟制度的組成和轉變只能在選擇理論的基礎上作解釋。現存的制度及有關改變這制度的推測,必定要與「局限下取利」及柏拉圖情況沒有衝突。看似是「沒有效率」但卻仍然存在的制度,以選擇的角度看,是不能得到滿意的解釋的。表面上的經濟浪費持續不斷,是因為忽視了運作或改變制度安排時所要付出的代價而已。
在一人世界裡,沒有經濟制度可言。因此我認定廣義上的交易費用,是決定制度安排的主要局限約束條件。這個觀點,為廣義的高斯定律所支持。更確切點說,假若一切的交易費用等於零,無論產權的本質或制度作何安排,資源的使用必然替社會帶來最大的收益。故此,在交易費用不存在的情況下,制度的選擇將無從決定。
交易費用出現,制度就隨之衍生以減少交易費用。這些費用可分為制度運作和改變制度這兩種。一個運作費用比較低的制度,若它能節省的費用是大於改變制度所需的費用,就必被採用。假若我們不理會制度改變的費用,那麼在運作時交易費用比較高的制度,便會被指為有浪費,而我們也因此無法解釋它的存在。
在指出公司或企業的出現是要減低市場的運作(交易)費用後,我指出企業的設立,實在是趨向共產主義重要的一步。事實上,高斯對企業的看法與那些維護共產制度所作的最佳辯詞,有相似之處。可是,這相似之處,僅到此為止。當撤消了私有產權制度之後,經營共產企業的交易費用,必然較高,這是由於可供選擇的經營方式比較少,加上缺少了轉讓和購買或出售產權的權利,便不能透過競爭來節省交易費用。
制度改變的主要障礙,是因為搜集有關其它制度的訊息數據,及說服或強迫既得利益者接受新制度,都要付出費用。作為既得利益者的中國幹部,會盡可能歪曲數據和保存現有的遊戲規則(產權制度),以遷就他們擁有的競爭優勢。共產制度——運作時交易費用特別高昂的制度——所以被採用而存在,是由於改變制度要付出的費用過高的緣故。下文指出,雖然無可置疑這後者的費用異常高昂,但在今天的中國,這些費用明顯地正在不斷下降。
註釋:
(注二十五)至於更詳盡的探討,見張五常:《公損的神話》(The Myth of Social Cost, Hobart Paper 82),倫敦經濟事務學社,一九七八,尤其是第二十三、二十四及第五十一至五十四頁。
(注二十六)對這個謬誤的精彩討論,見Harold Demsetz, Information and Efficiency: Another Viewpoint,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April 1969, p.1-22。
(注二十七)延遲調整的出現,有如下例。當訊息費用使某行業的工人無法瞭解他們產品的需求經已下降,因而錯估了他們的時值,他們寧願失業而不願意將薪金降低。(Armen A.Alchian, 洍nformation Costs, Pricing and Resource Unemployment, Western Enonomic Journal, April 1969, p.100-128)。
(注二十八)無可否認,在個別的情形下,一些人可能會為環境(譬如武力)所制,令他們對事情演變的結果喪失發言權。
(注二十九)據此定義,勞工或人力資本,在共產中國並不能視為私有財產,因為工人既沒有選擇職業,也沒有商議工資、締定合同的自由。
(注三十)同注十四。
(注三十一)這個論點的一個假設是:收入分配的改變,並不足以導致資源運用的進一步更動。譬如,倘若一個廠東必須對污染環境負責,賠償鄰居,他的財富便會因而減少,而鄰人的財富便會得以增加。因為個人消費口味各異,收入分配的改變很可能會令商品、服務的生產和推銷發生改變。在高斯的分析中,收入分配對資源運用所起的第二個回合的影響,是假設不存在的,因為他的中心論題是研究產權與稀有資源的價值關係。
(注三十二)交易理論是基於兩個假設之上——(一)每個人在局限條件下追求最大效益;(二)若商品的價格下降,需求量會增加。這理論指出,個人參予市場交易是因為有利可圖。私人的交易或訂立合約,要有私有產權。每一宗交易都有合約的存在,而合約的範圍,包括簡單的默契以至極端複雜的條款(張五常:《合約的結構與非私有資源的理論》,法律與經濟期刊,一九七○年四月,第四十五至七十頁)。
(注三十三)張五常:《佃農理論》,芝加哥大學出版,芝加哥,一九六九年。
(注三十四)一個社會不一定只有一種制度安排;不同的安排可能會同時並存,情況的不同會帶來不同的運作費用。
(注三十五)R.H.Coase, The Nature of the Firm, Economica, November 1937, p.386-405。
(注三十六)一九五七年的中國,公共汽車司機若安全駕車一萬公里,便會獲頒紙星一顆,貼在公共車的當眼處。但因為紙星不可以兌換成商品,每一顆星的邊際價值因而迅速下跌。較諸私有企業式的經濟,在共產制度下,非金錢獎勵來得遠為普遍。隨便的觀察所得,這辦法在中國似乎已不再流行了。
就算非金錢獎勵能夠間接地帶來金錢的收入,如社會名望可以提高薪酬或帶來免費的晚餐,但因為榮譽獎勵的效用來得較為轉折,所牽涉到的交易費用必定較高。倘若獎勵能夠令別人以較低的訊息費用認識到獲獎者的才能——人力資源的價值,又或者獲獎者感到榮耀的本身是一種效益,那麼較高的交易費用是可以接受的。姑勿論如何,在私有產權制度下,榮譽獎勵的多寡顯然是調節有度。在別的制度下,由於金錢獎勵受到壓制的關係,榮譽獎勵便會較多。今天中國工人所表現的散漫態度,正好證明光是非金錢獎勵不足以發揮激勵工作的效果。
(注三十七)Harold Demsetz, The Exchange and Enforcement of Property Rights,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October 1964。
(注三十八)Armen A.Alchian, Costs and Outputs, in M. Abramovitz (ed.), The Allocation of Economic Resources,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Palo Alto, California, 1959。
(注三十九)在文革期間,「走資派」的定義被荒謬地全面擴大,欣賞莫扎特和貝多芬音樂的人亦不能倖免。
(注四十)這一點,下文再詳加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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