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February 28, 1984

私產可養魚千里

話說在美國華盛頓州時,我在海邊房子的後園內,將小溪改成魚塘,飼養鱒魚。小溪經過魚塘,繞過房子,流進海裡去。因為塘邊的樹蔭、溪水的大量氧氣,及水溫的寒冷,我養的鱒魚從不生病,而養到最大時每條可有五磅多重。每一個好魚者都有自己的「魚的故事」;養了鱒魚後,與朋友聚會閒談中,若有提起魚的,我就愛談養魚,不再言釣!

在一個冬天的清晨,我漫步塘邊,俯望塘中,竟見一條二十多磅的三文魚(即鮭魚)在那裡休息。這種以遠渡重洋而聞名於世的名貴食料,可不是我養的!我定神一想,即明其理。這巨大的三文魚一定是若干年前在我後園小溪的上游出生,在海洋長大後,就依這種魚的天性,回歸出生之處;我以小溪改成的魚塘就成了牠必經之地。對這位「少小離家老大回」的不速之客,我毫無殺生之念;只想牠可能到過的遙遠的地方,笑問客從何處來。

但私產的擁有者永遠都是本性難移,打生產的主意。這三文魚的出現證明了那魚塘是適宜孵養小三文魚的。在塘中養魚飼料昂貴,而太平洋的飼料卻是取之不盡,我何不在塘中孵養小三文魚,養到四五吋長,數以千計的讓牠們隨小溪流入海中。幾年之後,魚在海洋長大了,只要有一二成能游返魚塘,盈利當甚可觀。就算是只得十數條回歸,蝕了本,我也可贏得一個值得炫耀的「魚的故事」。

想做就去做,我立刻查詢有關孵養三文魚的數據。殊不知一查之下,竟發現有資本家早幾年已比我捷足先登,養魚千里凌波去。而他們對孵養三文魚的研究之深,技巧之妙,令人拜服!只可惜他們不只受到政府法例的干預,也受到壓力團體的諸多留難。

撇開香港少量而昂貴的海鮮不談,三文魚是世界上市值最高的魚類。這種魚在淡水河流出生,在海洋長大,可以游到二三千里以外的地方。在海洋覓食三至七年之後(按魚種類而別),仍能生存或未被人捕釣了的,就會回到自己出生的河流,從不出錯。回到了出生的河床,產卵之後,魚就會死的。三文魚既曾在大海中搏鬥,氣力甚大,在回歸時不到目的地誓不休。但在逆急流而上之際,魚拚命跳,在半途就往往弄得遍體鱗傷,魚肉變質,市場價值下降。所以捕釣三文魚的人要在海中或離河流入口不太遠的地方下手。

在大海捕釣三文魚,費用很高——這些魚不會在一個地點逗留多日。但在河口的必經之地,用網捕捉卻易如反掌。更容易的方法,就是在河口建造一條只有幾呎闊的魚梯(Fish Ladder),讓魚只能從魚梯上河,那麼回歸的魚就成了網中魚。但問題是,若任人隨意在河口捕魚,很容易捕得過多,使魚越來越少。若三文魚的生產是私營的,那麼為要圖利的緣故,養魚者必會顧慮到將來的生產,捕捉會有分寸,而孵養小魚也會大費心思。但若私營者要在河口捕魚,河口的產權屬誰?就算河口是私產,我們又怎能決定私營者所捕到的是他自己的魚?進河的魚可能是野生的。

若政府要提倡漁業私產化,方法是很簡單的。第一,讓河口的捕魚權利作為私有;第二,讓河魚的產權作為私有;第三,禁止漁民在海中下網捕三文魚。此法一行,三文魚的產量一定激增,捕魚的費用大幅度下降,而魚的市價會起碼下降一半以上——這些都是專家們近幾年研究後公認的效果。但現有的一般漁業法例,都是基於古老的「海魚不能被保障為私產」的觀念,加上漁船的擁有者及漁民的不斷左右,不僅對在河口捕釣有多種管制,就算是在大海裡,那些有高度效率或費用最低的捕釣方法,也都被禁止。

非私產的矛盾要比馬克思所想像的大得多。海魚既非私有,船主與漁民各有各的立場。前者要減少漁船牌照,後者要減少漁民的數目,也要推行那些多用勞力的捕魚方法。於是乎公會對立,各執一詞,結果就是法例增加了捕釣的費用。費用增加,捕獲的魚就當然減少,這正投了要保護魚類的壓力團體的所好。受害的就是消費者。

我前面提及的「資本家」,是有名的私營林業公司,在美國西北部擁有大量林地,其中包括了某些河流。在七十年代初期,他們在華盛頓州以南的俄勒岡州,實驗孵養三文魚,送出大海長大,任人捕釣。他們只希望有百分之五以上的魚會回歸;但私養出海的結果,仍能生存或漏網而回的,卻在百分之十五以上。他們選的品種是不吃釣餌的三文魚(卻任人在海上網捕);自建魚梯(不霸佔河口);在魚鰭上作記號;用私有的水道放魚出海。換言之,他們的私產保障不多,也不侵犯他人的權利。在孵養小魚的過程中,他們以暖水加速魚的成長,給小魚做過幾種免疫手續。到後來,他們竟設計用大船浮於海,讓回歸的魚游進船裡去。

以少許的私產保障而養魚千里,盈利大有可觀;有兩三家公司就也跟在俄勒岡州打主意。這個可以肯定成功的漁業革命,卻引起一場大官司。雖然漁民及船主會因這些私養的魚群而增加網捕,但長此下去,魚價的必然下降對他們是有害的。私養的成本要比在公海捕釣的費用低很多;就算是私養者任人在海中捕釣,但只要市價下降三分之一左右,在公海捕釣的費用就會「禁止」捕釣的行為。所以漁民及船主群起而攻,反對私養。結果他們贏了官司,阻止了私養三文魚的繼續發展。但現在仍有兩家公司繼續養魚千里。

在俄勒岡州以北的華盛頓州,繁殖三文魚更為適合。但在較早時有另一場官司,結果是使私養三文魚難以施行。這是印第安人與白種漁民之爭。前者勝訴的結果,就是在華盛頓州只有印第安人才准在河口捕魚。這個民族在土地上一向都沒有私產,所以他們本身是難以私養三文魚的。我自己要在華盛頓州孵養三文魚的困難,就是那一點到現在還沒有人能給我清楚的法律解釋。依照法例,我沒有權在溪水出口捕捉回歸的三文魚。但溪水出口的海灘是我的私產,依照法例,我是有權禁止印第安人在那裡捕魚的。究竟在法律上我能否僱請印第安人代勞,也是難以肯定。我的「魚的故事」,就再也說不下去了!

無論官司怎樣判,壓力團體的勢力怎樣大,經濟的需要遲早會顯現出來。以私產來養魚千里的漁業革命,只是時日的事,這是我個人的觀點。只要有某些適宜養三文魚的地方,實行漁業私產化,那麼現有的華盛頓州及俄勒岡州的法例,是非改不可的。

在中國東北部的河流,很可能是適宜飼養三文魚。國營雖及不上私營,但總要比野生的產量大得多。孵養三文魚的科技近十多年來因私營而突飛猛進,這是值得中國漁業界注意的。在適當的情況下,養魚千里確是本小而利大的行業。

Friday, February 24, 1984

會走動的資產

魚是會游動的;跟牛羊不同,魚身是很難作上記號的。北美洲的野生大水牛(Buffalo),因為沒有人肯飼養,往往要移動很遠去覓食,幾乎被獵者殺得一乾二淨。高斯曾對這些水牛的產權問題作過多年的研究,但大作至今仍未發表。天上的飛鳥與水中的魚,產權的保障有特別的困難。但究竟飛禽不在水面下生活,較為容易看見,所以食料價值較高的,早已給人養乖了,作為私產。在美國時有一位朋友獵得野鹿,分了些肉給我,盛讚鹿肉比牛肉為佳,我感激之餘,仍忍不住要反駁:「怎麼可能呢?若鹿肉勝牛肉,人們怎會養牛不養鹿?」

海中的魚,難以捉摸。有些市場價值很高——例如三文魚(即鮭魚)——在生長期間要遠渡重洋。不少經濟學者認為海魚不能界定為私產,無法加以保障,所以海魚也就成為經濟學上的一個專題。在課室裡,經濟學老師要表達私產的無能為力,總免不了要舉海魚為例。海魚若沒有私產的保障,捕釣的人數會增加,魚網的孔會較密,而孵養小魚會受到忽略。魚的產量就會變得越來越少了。

因為這些問題,世界各地的重要魚場,都立下了多而複雜的法例,去管制在公海捕釣的權利及行為。這些法例的形成都受過多個壓力團體不斷地左右,所以要解釋法例的成因並不容易。儘管不少經濟學者認為既然海魚難有私產的保障,政府以法例約束行為理所當然,但我卻從未遇到一位稍知漁業法例的學者,會拍掌附和。究其因,就是這些法例的本質大致上都是寓禁於征,即以增加捕魚費用去減少捕釣。這樣一來,我們就很難分辨海魚界定產權的困難,是因魚會游動,抑或是因漁業法例的存在。這個比較深入的問題我會在下一篇文章向讀者解釋。

且讓我先說淡水魚。以魚塘養淡水魚,據說是中國始創的。這種養魚的方法外國也有,雖然是哪一國始創不易考究,但中國養魚的歷史甚久,即使不是始創也絕不會是學外國的。平凡的現象,往往有著不平凡的含義。中國在魚塘養魚的悠久歷史,證明了中國在地產上私產制度的施行,要比歐美早得多——中國在唐、宋期間的富庶,可不是僥倖的。以天然環境而論,魚塘養魚的條件怎可能及得上大湖?私產保障的需要很顯然將魚從湖裡帶到塘中。

在研究中國農業時,我很佩服中國人養魚的智慧。水稻的田地竟然在稻收成後,加水而用以養魚。魚可為稻田增加肥料;魚收穫後,又再種稻。在農業上,輪植的合併選擇是一門不簡單的學問。在我所知的數十個輪植的方式中,魚與水稻替換最富想像力。這法門可能是中國獨有的。不知這傳統智慧現在是否還保存著。

淡水魚我自己也養過。我在華盛頓州的海邊房子的後園,有一條小溪橫過,繞過房子,流進海裡去。因為溪水所經的地形及樹蔭環境,很適宜養鱒魚(Trout),所以漁農處就很例外地批准我將後園的小溪加闊加深,建成魚塘,也發給我一張養魚的商業牌照。這其中最主要的困難就是溪水是流動的資源。溪雖屬我,但溪水卻是公產。要不是我要造塘的地點極宜養鱒魚,溪水的下游再沒有其它人家,改小溪為魚塘是很難獲准的。在美國,很多公產差不多「公眾不可用的」。在耕種或畜牧地帶中,流水的產權在美國是有頗為清楚的界定。但在住宅地帶,流水沒有生產的用途,產權的界定就被忽略了。

要舉私產無能為力的例子,經濟學者一向都避談淡水魚。但「海魚不能保障為私有」卻是個一般性的定論。這個定論,香港的經驗是一個反證。以浮籠在海灣養魚在香港頗為盛行。香港的海非私產;多年前,在海上浮起的物體要跟船一樣,久不久要移動的。可能是因為香港海裡的魚被人捕釣了十之八九,甚至用魚炮打得七零八落,政府也就見於市場的需要,而容忍現在以浮籠養魚的行業。詳細的法例我知得很少。跟流浮山的蚝場一樣,浮籠在海上養魚也是個論文的好題材,大學的經濟學研究生還等什麼呢?

假如在香港目前許多早已沒有魚可釣的海灣內,捕釣的權利被界定為私有,又由這私有權利的擁有者負擔費用去禁止非法捕釣的人,那我差不多可以肯定海灣的生產要比浮籠的方法有效。浮籠所養是海底魚(Bottom Fish)。這類魚雖會游動,但若找到有好的棲身之所,牠們就不會遠去。香港政府若能租出海灣作養魚之用,給予租借者一個可以禁止他人捕釣的權利,養魚者就可在海底設引魚的物體,在海上放魚種,在海底下飼料,即使海灣大為開放,魚也不會逃走。這方法可減少污染,可不阻礙海面的其它活動,可令魚採食海中的其它食料,魚肉也較鮮美。鯊魚的干擾是一個問題,但總有解決的方法。

從我和朋友在美國合資引魚而釣的經驗中得知,石斑最喜歡的是大石屎渠——破爛了的棄渠更好。將這些長短不一的石屎渠多量地拋入海中,幾個月後,附渠而生的物體已是魚的食料;再加飼料,又有渠洞可藏身,石斑是驅之不去的。魚喜吃附木的生物,找些破舊不堪的廢船,沉於海底便行。

魚比石斑活潑,游得較遠,私產的保障可能要用幾個相連的海灣。而石斑呢?只要「好食好住」,牠們差不多是「不動產」。這其中有一個使漁業經濟學者難以自圓其說的含義。越是容易給人捕釣清光的魚,私產保障的費用越低。私產無能為力的話是不可以亂說的。

有了禁止他人任意捕釣的權利,租用海灣養魚的人就可請人巡更,這費用應該比現在維修管理浮籠的費用少。當然,收穫時的捕魚費用是要比浮籠的方法高,但把香港海灣的魚捕釣光了的人總有相宜的辦法。最好的辨法可能不是由養魚者自己捕釣。開放魚場給垂釣者享受,過下釣癮,但釣得的必定要買,定價以重量計,怎會不客似雲來?要防止釣上太小的魚,規定魚餌的選擇就行。這種取價不取魚的方法可不是我發明的。

遠渡重洋的魚又怎樣呢?下一篇文章我會再作分析。

Tuesday, February 21, 1984

養蚝的經驗

有些好朋友批評我過分固執,不肯對我認為是錯誤的理論讓步。這批評我倒引以為榮。在學術上,不知道也不需要知道的,我一向不理;不知道但需要知道的,我屈膝求教;知道自己是錯了的,我欣然承認。但若真理既知,我是半步也不退讓的。

其實,這些朋友的批評主要只有一點,就是二十年來我堅持產權及交易費用在經濟學上的重要性。但這並不是說我認為沒有這些因素在內的其它經濟理論不重要。我堅持的觀點很簡單:任何經濟理論,若含義著產權對人類的行為沒有決定性的影響,都是謬論。我為什麼這樣肯定呢?單舉養蚝的例子就夠了。

蚝是在海灘上繁殖的。要繁殖得好,每天要有過半的時間浸在海水之下。蚝是不會走動的;若海灘是公用的,任何人都可隨意拾蚝,而這海灘又是在容易到的地方,那就算是小孩也知道蚝的數量一定不會多。若海灘是私有,投資養蚝的機會必定較大。同樣的人、同樣的海灘、同樣的天氣、同樣的蚝,不同的產權制度有肯定不同的行為。當然,養蚝是可以國營的。政府養蚝,以法例或甚至武力懲罰拾蚝的人,又是另一種制度。國營蚝場既非公用地,也非私產;它有著不同的困難,不同的經濟效果。養蚝若是國營,投資多少由誰決定?用什麼準則決定?蚝類的選擇由誰決定?用什麼準則決定?蚝的收成時間由誰決定?又用什麼準則決定?決定錯了誰負責?而懲罰多少又以什麼準則來決定的?

在私有產權的制度下,這些問題都有肯定的答案。作決定的人是蚝的擁有者,或是租用蚝場而養蚝的人。投資的多少,蚝類的選擇,收成的時間,都是以蚝的市價及利率作指引而決定的。不按市價、不計成本、不顧利率,養蚝是會虧本的。作了錯誤的判斷,市場的反應就是懲罰。虧蝕的大小是懲罰的量度準則。我們怎能相信政府是萬能的?怎能相信官員的判斷力會在「不能私下獲利」或「不需私人負責」的情況下較為準確?怎能相信他們錯誤的判斷會一定受到適當的懲罰?

美國西岸的華盛頓州,是一個養蚝的勝地。這可不是因為那裡天氣適宜養蚝。相反,這地區在美國西北,天氣較冷,是不適合養蚝的。冬天若結冰過久,蚝會受到傷害;夏天不夠熱,蚝的成長速度會減慢。那為什麼華盛頓州是養蚝的勝地呢?主要的原因,是這個州不單准許私人擁有海灘,就連被海水浸著的地也可界定為私產。所以這地區雖然海水奇寒,不適宜養蚝,但在那些海水較暖的海灣,養蚝者比比皆是。

華盛頓州的胡德海峽(Hood Canal——原字是Channel,但最初發表時拼錯了字),長而狹窄,兩岸有山,海峽有盡頭,所以海水較暖。海灘既是私有,養蚝是海邊房子擁有者的「例行私事」。在同一海峽,公眾可用的海灘,蚝就很難找到了。我愛海,也愛靜,所以八年前在那裡的海邊將一棟舊房子連海灘一起買下來,作度假用,也就成了一個養蚝者。

胡德海峽潮水的漲退,最高跟最低相去十七呎;最適宜養蚝的就只是其中漲退相距四呎水位的海灘。若海灘斜度較大,好的蚝床面積也就較小。因為這海峽的沿岸房子林立,所以每戶人家所擁有的蚝地只有幾千呎。這一帶的養蚝者大都不商業化,養的蚝貴精不貴多,多選擇長大較慢的品種,是肉嫩而甘甜的珍品(Willapa Bay Oyster)。我自己的海灘較平坦,所以養蚝特多(大約三萬多隻)。蚝培養三、五年可食,所以我每年大量送給朋友,仍可保蚝床不變。

私人的海灘一看便知。除了蚝多以外,我們還可看到開了的蚝殼被有計劃地放回灘上(讓小蚝附殼而生);取蚝的人多在蚝床開蚝(讓蚝中液體的營養留在原地);蚝與蚝之間有空隙(讓蚝多食料而增肥);海星被人拿到岸上(海星是會吃蚝的)。這些小心翼翼的行為,沒有私產保障,怎能辦到?

商業化的蚝場,蚝床面積以畝計。被選用的海灘都是極為平坦、海水淺而風浪不大的地方。商業養蚝的品種,都是長大較快的。養蚝者用竹枝插在淺水的蚝床上,作為產權的界定,也用以作為收穫分佈的記號。有不少商業蚝場的海灘是租用的;也有些海邊住戶將蚝灘賣掉。

若你要在華盛頓州的海邊買房子,你要問海灘屬誰?海灘的私地是用哪個潮水位量度?若你見海灘有蚝,你也要問,蚝是否跟房子一起出售?假若蚝灘是租了出去的,你應再問,租蚝灘的合約中有沒有容許業主採食少量的蚝?養蚝者有沒有權走過跟房子一起出售的岸上地?在私產制度下,這些問題都是黑白分明的。

香港流浮山的蚝場,污染程度確是驚人。蚝本身是不會產生污染的;污染是產權界定及合約的問題。據我所知,香港法例不容許海灘私有。但若不是在某程度上流浮山所養的蚝是私有的,蚝場就不會存在。我對流浮山蚝灘的產權結構一無所知。這顯然是論文的好題材,希望有研究生能作點學術上的貢獻。

蚝不一定是要在淺水的海灘上繁殖的。用繩子及竹枝將蚝種吊在較深水而又較清潔的海灣繁殖,也是一個有利可圖的有效方法。香港海水夠暖,政府應考慮租用海灣給養蚝者。但以吊蚝的方法繁殖,風浪大就不行。在香港,可以避風的清潔海灣恐怕不易找了。

談及在中國投資,我就曾異想天開,想租用南中國海某些適當的海灘,商業化養蚝。在灘上養蚝,風浪的問題不難解決。只要中國能對蚝的私產權利加以保障,這可能是一個比較實惠的投資。



後記

文內提到的舊房子,一九七六年初購買,作價美元六萬八千。其後我用了大約四萬美元造魚塘、建園林等改進。園地及灘地大約各一英畝(每英畝四萬三千多平方英呎)。今天的市價,大約是五十萬美元。算上利息與物業稅,不是個好投資,但也不算差,若加上自己生活上的享受,更為不錯。可惜我在八二年回港工作,放棄了享受。

中、日戰爭時,母親帶著我到廣西逃難,田園的景色使我嚮往。這是我在美國購置度假屋的原因。問題是,四萬多平方呎的園林,什麼果園、魚塘之類令人醉心的玩意,維修保養的勞力甚大。人老了,這些玩意就變得力不從心。要是花錢僱用勞力,不自己親力親為,沒有什麼意思吧!

兒女長大了,對田園的生活沒有多大興趣。他們要的是不用動手的度假屋。很有點傷感,但我不能不考慮把這房子賣掉。

回頭說流浮山的蚝,後來我才知道,早就不在那裡繁殖,而是進口的。

Friday, February 17, 1984

假若人是不自私的

「自私」在經濟學上被稱為個人利益「極大化」,及個人耗費「極小化」。這些代詞其實不是因為比較好聽或較有學術味道而起的。十九世紀末期開始,數學漸被廣泛地運用到經濟學上。「極大化」、「極小化」是微積分數學的重要項目,對經濟分析的推論有很大的幫助。我們可以說,微積分是有效地將自私的行為帶到邊際上。但對一般讀者來說,「極大化」、「極小化」顯得不倫不類。既然我們要向淺中求,就索性乾脆地用「自私」或「自利」算了。

自私自利的行為可以分三個不同的角度去體會。第一個角度就是利己的行為也可以利他人。這是我上一篇分析自私對社會的貢獻的文章的內容。基於史密斯及李嘉圖的理論,再經過無數高手的改進,我們知道自私圖利是鼓勵了每個人盡量用低成本去專業生產,然後大家在市場交易,結果大家得益。這角度的經濟理論放諸四海而皆准,實證多而有力,是錯不了的。產權的問題是有著間接的重要性——沒有私產就發揮不到市場的效能。但因為這重要性只是間接的,產權的關鍵就往往被忽略了。

第二個角度,是自私是會利己損人的。例如辦廠生產圖利可能會污染鄰近的物業。利己損人的行為跟產權有直接的關係。雖然如此,無可避免的產權分析要到一九六零年高斯發表了他的《社會耗費問題》之後,我們才恍然大悟。高斯定律我已向讀者介紹過了,不必在此重述。套入自私的角度裡,高斯的主旨就是利己損人對社會整體可能有利也可能有害。問題是損人所得的利益是否大過他人蒙受的損失;或在損人利己的情況下,社會生產的總淨值是否會被提高或減少。高斯的結論,就是若私產有了清楚界定,只要交易費用不過高,損人利己的行為會因為合約的安排而給社會帶來最高的總淨值。不明白的讀者可參考我另一篇文章《從高斯定律看共產政制》。

今天我要談的是第三個自私的角度。在這個角度裡,我們反問,假若人不自私,社會會得到些什麼利益呢?我們的答案是,人若不自私,社會的交易(或非生產)費用會大為減少。那就是說,自私的行為會增加交易費用,這對社會是有損害的。

且讓我從杜洛克(G. Tullock)的一篇文章說起,杜洛克問:「盜竊的行為對社會有什麼損害?」盜竊會使財富分配有改變,但一得一失,何害之有?他的答案大概是:「因為有盜竊的行為,防盜者為了保護自己的財物,就會有所耗費。這些非生產的費用,若沒有盜竊的行為是不會引起的。所以盜竊對社會有害。」

這個觀點基本上是有矛盾的。盜竊是自利的行為。人若不因自私而去盜竊,防盜的費用當然會減少,這對社會是有所增益的。但若不因為自私而不斷地去爭取利益,則自私所帶給社會的貢獻就減少了。此消彼長,可能得不償失。在一般性的概念上,「盜竊」與「生產」都是在局限下為自利爭取「極大化」。我們不能接受自私的假設,而希望沒有盜竊的行為;也不能要求人不自私,而又希望自私的貢獻仍然存在。

在最近十年來的公司原理的發展中,有不少論調是基於自私所引起的交易費用過大,使市場難以運行,因而有公司的形成。在市場買賣,各種欺騙或不忠實的行為會增加交易費用——因為承諾難有保障,合約也能反悔。若每個人都言而有信,律師的生意會大量減少。僱請工人,偷懶的行為也會增加交易費用;若工人不偷懶,管工的費用可大為減少。不忠實是自私的行為,跟製造貨品出售的行為是有著同一的假設。我們不能接受或反對自私的假設,而不容許這兩種行為的並存。

假如我們能用一個「人生下來就會遵守《聖經》十誡」的假設,社會是會更富有的——有益的自私行為存在,有害的自私行為除去。但這個假設對解釋行為一無是處。不過我們可以問,《聖經》為什麼會有十誡?中國為什麼會有傳統的道德觀念?我們為什麼會教自己的孩子不要偷懶,不要說謊,要言而有信?究其因,就是社會要減低交易費用。我們希望在社會上有忠厚的聲望,能夠獲得多人信任,因而增加自己的收入。但這並不等於不忠實的行為就會除掉。

在這自私有利也有害的世界中,經濟發展的快慢,生活水平的高低,就要藉一個制度能將自私所有能帶來的利益「極大化」,同時又能將自私所能帶來的損害「極小化」。問題就真的是這麼簡單。在分析高斯定律的文章裡,我解釋了私有產權為什麼會將損人利己的行為帶來最高的總淨值。在《自私對社會的貢獻》一文內,我解釋了因為有了私產,「比較優勝定律」鼓勵以低成本去專業,使自私的行為帶來奇跡。

這篇文章裡,我強調了因自私而增加的交易費用是有害的。但因自私而起的交易費用,雖然不能除去,卻可因自利的企圖而減少。私有產權容許多種不同的合約安排與選擇,是使交易費用減少的最主要因素。這是近代經濟學的可以肯定的結論中比較重要的一個。換而言之,在共產政制下,自私所引起的交易(或非生產)費用一定會較大。

人若是自私的,廢除私產的效果就是民不聊生。在這一點上,用三個不同的角度去分析自私問題,結果是相同的。



後記

自私對社會的害處,是增加交易費用(這包括保障產權的費用)。

失信、欺騙等行為,增加了合約、律師、法庭等費用;偷盜、搶劫等行為,增加了防盜、警察等費用。而這些行為皆因自私而起也。

假若每個人天生下來就自然地遵守《聖經》的「十誡」,或對社會有利而自私,對社會不利的行為絕對不干,那麼社會的交易費用會減九成,人類的財富會大幅度上升。對社會有利才自私,對社會不利就不自私,豈不是皆大歡喜?

不幸就是上帝當日造人沒有想清楚,或怕麻煩。所以祂造出來的人都一般性地自私。這倒方便了後來的經濟學者。今天的經濟學就簡單地假設自私是一般性的。若不然,經濟學全都廢了,要從頭開始!

在自私有利也有害的社會中,人類的存在證明利大於害。然而,有些社會富裕,有些貧窮。這分別,與天然資源的或多或少有點關係,但其決定性不大。香港及日本等富裕例子,就證明天然資源不大重要。

經濟研究四十年,我認為國富與國貧最重要的決定因素,是自私所帶來的利與害的比率:這比率越大,社會就越富有。而導致這比率的或高或低的條件,是產權制度。就我所知的歷史上的新有產權制度中,私有產權有無與倫比的增加自私之利而減低自私之害的功能。

私產界定明確,有保障,就國富民安;私產受到干預,經濟就有困難;廢除私產,就民不聊生。這是我四十年來日夕思考所得的結論,應該是錯不了的吧。

Tuesday, February 14, 1984

自私對社會的貢獻

自私對社會有利也有害,但卻不是利害參半。要是害大於利,人類早已滅亡。經濟學是以自私作假設來解釋人類行為的科學。究竟自私是否人類的本性,是生物學上的問題,與經濟學無關——雖然幾年前「生物經濟學」曾流行過一陣子。在科學上,任何能有效地幫助解釋現象的假設都是有用的;只要這個「自私假設」能有效地解釋人類行為,用之也就無傷大雅。

幾年前生物學界出過幾本重要的書,用了很多推理及實證,指出自私是由基因遺傳的,是所有動物的天生本性,是改不了的,也是最重要的生存因素。另一方面,唯物辯證法一向認為人的本性可在後天改造;所以曾經有一段很長的日子,在共產政制下,遺傳學是不准列入大學課程的。假若自私能帶來的利是大於害的話,又為什麼要改呢?就算人是真的可以被任意改造,哪個「理想模型」不恐怖?

假如我說自私是對社會有益的,很多讀者可能不同意。假如我說美國的發明家愛迪生對人類有莫大的貢獻,絕大部分的讀者是會同意的。殊不知在記錄中,愛迪生是個極其自私的人。

一九七四至七七年間,我從事研究有關發明專利權的經濟問題,搜集了很多資料。有關愛迪生的我比較留意,因為自小老師就告訴我愛迪生的偉大、無私地為社會作出貢獻。「偉大」是對的,但「無私」卻是謊話。愛迪生的自私,世間少有。他從不捐錢,對工人苛刻之極。他對自己認為無利可圖的發明,一概不理;但認為有商業價值的、就大量投資,日夜催促下屬工作。他對發明後專利權的重視,也是少見。每次覺得外人可能偷用了他的發明,他就訴之於法。所以愛迪生的發明雖然有些是價值連城的,但他死時並不富有;主要原因是官司打得太多。有人作過估計,認為愛迪生所花的律師費超過了他發明專利權所得的收入。一個典型的自私的人,對社會竟有那麼大的貢獻!

經濟學鼻祖阿當·史密斯於一七七六年所發表的《原富》(又譯《國富論》,關於國富的性質及原因之研究),其中一個重要的論點,就是指出人以自利為出發點對社會的貢獻,比意圖要改善社會的貢獻大。我們在市場能買到所需的貨品,可不是因為供應者的仁慈之心,而是因為他們為賺錢自利的緣故。二百多年後的今天,理論與實證不僅有力地支持史密斯的論調,而在我們日常生活的經驗中,我們可體會到自私圖利的行為給社會帶來的利益,實在比史密斯當年所知道的大得多。

我坐在書桌前,環顧四周找證據,欣賞一下自己的「財富資源」,不需幾秒鐘,好的證據就數之不盡。原子筆一枝,市價港幣二元;石英表一個,港幣百多元;小型電子計算器一部,港幣四十元;用原油做成的免燙褲一條,港幣三十五元;假皮帶一條,港幣八元……這些商品,在香港任何人都能全部買得起。若這些東西每樣都要自己發明、自己製造,那麼就算你是絕頂天才,刻苦耐勞,窮終生之力,也不可能造出其中任何一件。一個天才終生勞力的自我生產,比不上一個普通工人半小時薪酬所能買到的,不是奇跡是什麼?愛迪生死而有知,恐怕也難以相信在手錶上可以看電視這一回事。

解釋這些奇跡的基本原理,在香港選讀經濟學的中學生都是知道的。這就是李嘉圖所創的「比較優勝定律」(The Law of Comparative Advantage)。這定律的主旨,就是人與人之間的天賦或才幹各有不同;就算是最庸碌的人,一無所長,也必定有較為可取或成本較低的本能。為了賺錢的緣故,每個人就會實行專業,選取自己能以成本較低生產的工作,然後在市場上與其它專業者換取自己所需。中學的同學們可能想不到他們學得的定律,竟然有上文所述的驚人效果。

當然,經濟學老師可能不會告訴中學生這效果是人類自私而達致的——「自私」一詞實在不好聽。這些老師會跟著傳統,採用了一個較深奧而又較有學術性的字眼來代替,叫作個人利益「極大化」(Maximization)。

在中學裡,甚至是很多大學的經濟學課程內,老師們往往忽略了要收到「比較優勝定律」的效能的最重要條件。這就是私有產權是必定要存在的。一般經濟學課本都含意著私產的存在,但卻沒有明顯地提及產權問題的重要。我們可以肯定的,就是若沒有私產,就不可能有自由市場,也沒有以消費者的喜好而定的市價。缺乏了市價這個重要訊息,要專業又憑什麼準則選擇?在我們所知的共產制度下,就連自由選擇職業的權利也沒有!奇跡又怎會出現呢?

共產中國的經驗是一個好例子。我們在香港見到的中國貨品,除了那些古老相傳的延年益壽的仙丹之外,其它的都是些以廉價勞力為主的產品。在國內,以高度專業化才能出產的貨物更是少見。在家內養雞、自造傢具、托朋友到農場買點較好的農作物,或去後門買些較好的棉織品,都不是一個天才窮終生之力也不能做到的產品。

中國近年來要大量引進外國的科技,其志可嘉。但若沒有自由市場推行專業化,不讓人民自由選擇工作,科技的適當運用談何容易。不要以為蘇聯科技頗有可觀,制度就有可取之處。蘇聯的科技就只限於武器的製造,在商品上卻是乏善可陳。武器發達,民不聊生,是另一種奇跡!

在這篇文章裡,我以「樂觀」的角度來分析自私對社會的貢獻。自私會帶來近乎奇跡的利益,而私有產權是一個不可缺少的條件。下一篇文章我會以「悲觀」的角度來分析自私對社會的損害,強調市場之所不能。

Friday, February 10, 1984

賣桔者言

作為一個研究價格理論(Price Theory)的人,我對實證工作好之成癖。要瞭解玉石市場的運作,我曾經在廣東道賣玉。在美國研究原油價格時,我曾到油田及煉油廠調查了好幾個月。在華盛頓州研究蜜蜂採蜜及替果樹作花粉傳播的各種價格時,果園及養蜂場是我常到的地方。後來發表了《蜜蜂的神話》,很受歡迎,而在無意間我成為半個蜜蜂及果樹專家。

因為從事實證研究而在多個行業上成了准專家的經濟學者越來越多;理論若經不起實證的考驗,是很難站得住的。一個有實據在手的後起之秀,有時只要用三招兩式,就可把一個純理論的高手殺得片甲不留。這解釋了為什麼實證經濟學在近二十年來大行其道,威不可擋。

跟一般同行相比,我有兩個較為例外的習慣,一好一壞。好的一面是我強調實地調查的重要。這觀點是因為我在大學寫論文時引用書本上的數據,中過計,痛定思痛而產生的。壞的一面是我的興趣主要是在乎調查研究,並不在乎寫論文發表。滿足了自己的好奇心,我就欣然自得,懶得將研究的結果不厭其詳地寫下來。關心的朋友對我那些千呼萬喚也不出來的文章很是失望。他們若知道我年宵之夜在香港街頭賣桔,當會寫信來查問所得。

香港年宵市場,在年宵的那一晚,需求的變動是極快極大的。變動的方向大致上是大家都預先知道的。一千塊錢一棵桃花可在幾個鐘頭之間變得一文不值。但若不是買賣雙方在期待上有了錯誤,上好的桃花哪會有棄於街頭的明顯浪費?賣不出跟蝕大本賣出有什麼分別?同樣一枝花,有人用二百元買也有人用五十元買,是否浪費?年宵貨品的不斷變動的價格是怎樣決定的?期待上的錯誤是怎樣產生的?這些問題既困難又重要。

要在這些問題上多一點瞭解,我就決定了在年宵的那一晚親自賣桔。這算是我第二次的經驗。第一次是一年前的年宵。那次連天大雨,年宵當晚更是傾盆而下。擺了數天的桔子十之九八都因雨水過多而掉了下來。我見「空多桔少」,知道大勢已去,無心戀戰,數十元一盆成本的四季桔,以五元清盤了事。無端端地蝕了數千元。

今年捲土重來,也是意不在酒。入貨二百多盆,每盆成本四十,賣不出是不能退貨的。送了一小部分給親友,餘下大約二百盆就決定在年宵晚上八時起,在借來的一個行人眾多的空地盤出售。這數量是比一個普通年宵攤位的一晚銷量大上好幾倍。我和三個朋友一起出售的只是四季桔,而在地盤鄰近少有賣桔的人,所以到凌晨三時半便將桔子全部賣出。

全部賣出並不一定是有錢賺的;賺錢與否要看每盆桔子平均售價的高低。在我們一定要全部賣出的局限下,入貨的多少、價格轉變的快慢、價格高低的分佈、討價還價的手法,都有很大的決定性。我們二百盆的平均售價大約是每盆五十五元(最高八十元,最低二十元),若盆數減半,盈利會較高。我們所賺得的就是那些送了給親友的桔子。而我自己從賣桔所領悟到的經濟含義,卻是大有所值!

九時左右,客似雲來。年宵市場沒有不二價這回事。無論開價多少,顧客大都講價。整晚我們只有五六盆桔是照開價賣出的。因為一般顧客都知道年宵市場是討價還價的,所以實行不二價就很難成交。在這種情況下,我們的開價是預備要減的。每個顧客的訊息數據不同,所以成交價格不一。賣桔的人所求的就是要以最高的平均價格,及時將全部貨品出售。我們起初開價是每盆八十元,最低以六十元出售。十一時開始下雨,開價立減;半小時後雨停了,開價立加。午夜後開價減至七十元。這一小時內顧客最多,但都是以為午夜後可買便宜貨,所以講價較煩。其後減價次數漸多,到後來每盆開價三十元。

同樣的貨品,同樣的成本,以不同價格出售,叫作價格分歧(Price Discrimination)。這是經濟學上的一個熱門題目。要在同時同地用不同的價格將桔子出售,我們四個人就要獨立作戰,盡量將顧客分開。若要將桔子出售,就要使顧客相信自己所付的是「特價」。但若沒有價格分歧,生意是很難不蝕本的。買賣雙方因此都有不老實的行為。

價格分歧的現象眾所周知,不值得大驚小怪。但在經濟學上,年宵賣桔的經驗卻使我領悟到幾個重要的含義。在所有經濟學課本上的分析,實施價格分歧必須有兩個條件。第一個條件就是要將市場分開或將顧客分開,而經濟學者都一致認為在同時同地將顧客分開是不可能的。這個觀點顯然是錯了。價格的訊息費用相當高,而這訊息賣者要比買者知得多。只要買者相信自己議訂的價夠便宜,他不會再費時去查詢,也沒有意圖去公佈自己的買價。

第二個價格分歧的主要條件,就是付不同價錢的顧客的需求彈性(Price E1asticity of Demand)必定有所不同——付較高價錢的彈性係數一定是較低。這個條件顯然也是錯了。訊息較少的人付價較高,而訊息的多少跟需求彈性的係數卻沒有一定的關係。在邏輯上,以需求彈性引證的價格分歧的分析,在基礎上有很大的錯誤。這個錯誤是不容易在報章上向讀者解釋的。

有些經濟學者認為在某些情況下,價格分歧是唯一可以賺錢的方法。那就是說,不二價是會蝕本的。諾貝爾獎獲獎人史德拉(G. Stigler)教授不同意這個觀點。但我賣桔的經驗卻認為這沒有錯。史德拉又認為價格分歧必會帶來浪費,因為付不同價錢的人的邊際價值不同。這分析看來也是錯了。在有無可避免的交易費用的情況下,不同的邊際價值總要比買不到桔子有利。若機緣巧合,史德拉能在年宵期間訪港,我會請他到街頭一起賣桔的。

賣桔的經驗也使我對討價還價及不忠實的行為有較多的認識。值得在這裡向大學經濟系的研究生指出的,就是他們抱怨找論文題目的困難實在是言過其實。要作經濟研究,香港有如一個金礦。好而重要的論文題材信手拈來,俯拾即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