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五常:公司法治港(下)
在中國要收回香港主權的前提下,讓我作兩個對香港最有利的假設。第一、在中英所要訂的協議上,中國必定言而有信;第二、協議的內容是由英方(或港方)單方面決定,不需要中國的同意。但即使是在這些有利的情況下,協議能否被寫得既可維持香港的現有制度,而又能跟中國共產黨及中國憲法沒有明顯的牴觸?
要將這協議寫得夠體面,能令英國「光榮撤退」,並不困難;要寫得能暫時安定港人,也是可以的。但要跟中國共產黨及憲法沒有衝突,沒有矛盾,就實在難以辦到。這不是因為中國有共產黨,而是因為共產黨在中國的權利是全面性的,「黨」的立場是法律的基礎,毛澤東的思想被寫進憲法內,而共產或社會主義的「優越性」是不可侵犯的。另一方面,我在《「九七」的兩個基本困難》一文內指出,要中國明顯地放棄某些權力,在一黨兩制下是很難的。要「港人治港」,中國必定要將某些權力放棄;若在協議中不明確地指出權利的界定,這文件就華而不實,中看不中用。
讀者可能要問:「在美國的多種法律中,不是有著不少矛盾嗎?」答案是肯定的。但在美國,因法律與法律之間的矛盾而引起紛爭,是由法院判斷,由法官闡釋,不服者可以上訴,而上訴的程序井然。讀者也可能要問:「目前中國的經濟特區及外資工廠的特權,在某程度上不是跟中國的黨及憲法有著頗為明顯的矛盾麼?中國目前的憲法所說的自由又何嘗不被忽略了?」我們的答案也是肯定的。但中國正在改變中;一個在急速改變中的政制,有明顯的矛盾及不依法例是在所難免的。我們都希望中國的經濟有良好的改進(我個人相信改進是必然的),但將一個在經濟上早已足以炫耀的國際城市的命運,以一紙協議連接著一個在巨變中的國家,怎麼不叫人有前途茫茫之感?
以比較長遠的角度來衡量,法律與行為的明顯矛盾不能持久。將來的中英協議若跟共產黨的立場或中國憲法及其它法律有衝突,中國的執政者就是要遵守這協議也難以辦到。跟任何政制一樣,中國有權力鬥爭,香港有壓力團體。若有人以「思想正確」的「民族大義」而反對協議,怎麼辦?
我建議的「公司法治港」,是一種避重就輕的辦法。簡言之,這辦法是將香港制度的法例(代替了所謂「基本法」),安置在香港公司的「法人」身上。而中國承諾在收回香港主權後對香港城市公司的保障,就可代替了詳盡的中英協議。比起目前我們所知的「詳盡協議」及「基本法」的形式,「公司法治港」有如下的優點——
一、讓香港的制度避開與共產立場及中國憲法的正面衝突。將來香港公司是由中國憲法許以特權而存在,但公司的法例是與「黨」及憲法分開的。以「小憲法」將香港作為「例外」是有困難的——「小」是在「大」之下。以公司法治的形式來避免「大」、「小」的衝突,在美國的公司城市有許多成功的先例。
二、讓權利以間接的方式界定。在一黨兩制的情況下,要中國明確地放棄權利是難以辦到的。但特許公司的存在,公司是有著自己的生存權利,香港人的權利可以不提而被間接地界定了。
三、讓香港制度有全面性的保障。一個經濟的制度是要考慮整體的,牽一髮可能動全身;在眾說紛紜的情況下,以改進為理由而將香港的制度加以左右是極危險的事。要保持香港整個制度,或全部都不保,香港人應該是願意孤注一擲的!公司法治就有這一種機能——保存或解散公司。近一年多來,中國不少高級幹部的多種言論,往往使香港人有不安之感。這些言論,若在中國收回主權後仍不斷產生,香港人就不知何去何從。在九七問題上,全面保障或解散公司(經濟學上的All-or-None)的用處,就是若非中國最高當局要大事改革香港的制度,幹部的言論香港人可以不理。
四、讓公司有著一般性的保障。中國收回香港主權後,無論協議是用什麼形式,中國本身的法律對香港都會有影響。「公司法治」有避重就輕的功能;另一方面,香港的命運就會被牽連到中國將來的公司法例之內。雖然在這方面,中國目前辦得不好,使國內投資者有著不勝枚舉的困難,但以我個人的推測,將來中國法例的改進,公司法例會做得較好。這是因為中國若要搞經濟現代化,公司法例比任何其它法例重要。我不相信在一國之下,一個明顯的「例外」是可以持久的。以公司法治港,可以減少香港成為一個明顯的法律例外的可能性。
五、讓九七問題終止。九七問題的各種言論,可說是緊張刺激兼而有之。每天都有著世界性的大新聞,對香港的經濟前途有不良影響是可以肯定的。現在又說「基本法」要寫上三五年;長此下去,大有可能把香港弄得一團糟。假如中國對英國說:「好吧,你們將香港改為公司,到時我們將香港公司收回,會保證這公司的繼續存在。」只一句,就可息事寧人。因為將香港改為公司形式的手續,大都是搬字過紙,沒有什麼大風浪。
「公司法治」與香港人近來所提議的「民主」投票沒有牴觸;正相反,有不少學者認為公司制是會減少獨裁的可能性。又因為公司實權是被推到一個在概念上的「法人」身上,壓力團體就只能以壓力改法例,對個人的攻擊是會減少的。公司本身不是黨,沒有立場,這對一個以貿易為主的國際城市是有利的。我不單建議試行以「公司法治港」,我認為中國的執政者應試用同樣的辦法去處理經濟特區。當然,將目前在中國的特區改為公司制,並沒有香港那麼容易,因為這些特區本身的產權界定,遠不及香港的先進。
九七協議一定要基於中國會遵守承諾的假設為出發點。因為這個緣故,要找尋一張能約束中國承諾的協議,實在白費心思。中國要反悔隨時都可以。我們要找尋的,是「中國若要不反悔,也可以不被壓力所逼而反悔」的協議形式。以我之見,在這局限條件下,公司法治港是最可靠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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