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發表《超市有壟斷嗎?》,答案是沒有。讀者同意,但其中一位提到「封殺」,希望我能澄清。他說一位朋友試圖開超市,但遇到貨源供應的困難,顯然是因為現有超市的存在,供應商要不是不合作,就是貨價過高。
封殺(foreclose)是美國反托拉斯的大話題,有多種,真有其事,但為什麼要封殺,怎樣的封殺對社會經濟有害,算是罪,往往有理說不清。香港的超市有封殺競爭者嗎?可能有,可能沒有,而如果有的話,政府應否禁止呢?
我不懷疑香港的超級市場的平均售價比街市的高:物品遠為集中,質量較為可靠,場地比較清潔。我也不懷疑超市的入貨成本比街市的低:量大有折頭,結賬準時與安全也有折頭,而財雄勢大的資本家借錢的利率比較低。我因此也不懷疑:如果不管創立超市王國的上頭成本,超市的利潤比街市的高。這比較高的利潤在經濟學上有個名堂,叫作歸屬租值(imputed rent)。這租值是可以在有激烈競爭的情況下存在的,所以單看利潤的高下,不足以管制。
讀者的問題應該是:超市的入貨成本比街市的低,除了上述原因,是否還有源於封殺的行為呢?如果有封殺,政府應否管制?考慮如下的例子吧。
(一)可口可樂是有專利權的物品,超市老闆要求可口可樂給他專賣合約(exclusive contract),不賣給其他競爭者(封殺也)。可口可樂當然不會同意。但如果真的給超市簽了專賣合約,就等於把可口可樂的香港專利權轉讓。
超市有了專利,會封殺(不賣給)其他行家嗎?不會的,因為加價賣給行家有利可圖。重點是來來去去只有一個專利權,沒有增加,何罪之有?然而,專賣合約可以被視為直線合併(vertical integration),在美國有機會被反托拉斯起訴。
(二)超市要購入可口可樂轉銷,但後者可能說,你要銷售可口可樂,就不能銷售百事可樂了。這種倒轉過來的封殺一般不是罪,因為物主有權不賣。然而,我知道一件反托拉斯大案,物主不賣是大罪證。
(三)毫無專利的雞蛋商供應超市,簽了專賣合約,說明此蛋商不能賣給其他零銷者。是封殺,但沒有人關心,因為蛋商多得很,而專賣合約一般是法律容許的。
(四)超市與某蛋商之間沒有專賣合約(口頭之約也沒有),有競爭者要與該蛋商購貨,超市說:「你賣給他,我就另找蛋商,不再要你的供應了。」這種封殺行為不好看,因為有恐嚇的味道。其實不是恐嚇,因為蛋商有權不賣,超市有權不買。
(五)超市向糖果廠訂購糖果,指明是要按超市的設計做,不准賣給外人。超市的糖果設計有不言自明的專利,封殺廠家不能賣給外人,只口頭承諾在原則上也是合法的,沒有罪。說來說去,上述的封殺皆不應該成為反壟斷法例之罪,因為買、賣雙方都有法律認可的權利,見封殺而禁止很可能擾亂了社會的權利結構,因小失大也。但究竟超市有沒有應該禁止的封殺行為呢?可能有,但不容易判斷。基本問題簡單:越權的封殺應該禁,問題是越權與否從何而定?
你賣雞蛋給他,我再不買你的雞隻了。你的店舖是我租給你的,賣雞蛋給他你要搬出去。你店舖的業主借了我的錢,你應該知道怎樣做。雖說我有權不買雞隻,有權不租出店舖,有權要求還錢,但事情起於雞蛋,應不應該伸延到我的其他權力上去呢?讀者想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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