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January 27, 2005

政府的職責是什麼?——我看「七月決定」(二之一)

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新華社發佈《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這裡簡稱「七月決定」),是近年比較重要的經濟政策的公佈了。闡釋分六點,開頭兩點最重要。

第一點有革命性。原文說:「對於企業不使用政府投資建設的項目,一律不實行審批制……」翻過來是說,投資只要不用政府的錢,一律不再需要政府審批。第二點是第一點的腳註:有十三類項目——水利、能源、交通、信息、原料等——還是需要政府審批的。「決定」說明,這些例外是有彈性的,審時度勢,將來可以更改。例外說是為了國家安全,也可能是為了維護政府壟斷。原因何在是本文的題外話,而國務院要怎樣做與書生之見無關。

寫本文的起因,是多地的省或市響應,作出研究報告,說政府應該主理哪些項目,哪些要讓投資者通過市場從事。這些報告是老生常談,對政府的性質沒有適當的理解,而更重要是漠視了二十多年來中國的發展情況。既然同學們要聽聽我的意見,就在這裡給他們上一課吧。

政府的職責是什么?投資是職責,政府要管哪些投資項目呢?問題重要。一七七六年史密斯的《國富論》就以這問題作為重心下筆,而跟著的二百多年來,沒有一個經濟學者不或多或少地關注這問題。自產權及交易費用的學說興起後,政府的闡釋開始向公司理論那方向走,可惜這方向走出幾條不同的路,一般讀者不知何去何從。

四十年來,高斯和我對政府的看法最相近,雖然有少許不同意的地方。今天看,我於一九八三年發表的《公司的合約性質》,若干年後可能成為公司理論的中流砥柱。行家引用的次數穩定上升,而一九八二年初完稿時,還沒有給女秘書打字,我就奇怪地肯定該文將會傳世。

高斯和我都認為政府其實是一家公司。讓我先從下面推上去吧。在西方,一些全部是私有產業的地區,區民可以通過投票而成立城市公司,有地區性的公司法例。國家、省或州政府與城市的稅務攤分複雜,變化多,這裡不說了。公司市政府的主事人由市民投票選出,與一般的商業上市公司沒有兩樣。公立學校、消防、公安——有時甚至地方法庭——也是由市內擁有私產的居民決定成立的,一般通過投票,但有時這些公共事項由市民委任的市政府決定。我到過兩個城市,市內的所有馬路都是由市公司建造的。

上述有幾個重要的含意。其一,有關公眾享用的事項,因為有「搭順風車」的問題,願意出錢但希望別人出而自己不出的市民多,收錢的交易費用龐大,以投票取決就被採用了。其二,城市公司政府的形成與私營商業公司的形成,理由可以完全一樣:市場的交易費用太高,政府或公司的存在是為了減低交易費用。其三,有了公立的設施(由擁有私產的市民決定公立),市政府一般不反對私立的參與競爭。例如有了公立學校,你可以開私立的參與競爭。後者沒有補貼,要收學費。這導致私立學校把公立的殺得落花流水,支持補貼公立學校的市民越來越少,公立變得經費不足,非常頭痛。其四,雖然上述的城市公司由私人決定成立,不一定凡立皆妙。城市擴大了,政權鬥爭如家常便飯,而就是小市公司也不一定辦得好:破產時有所聞。這與上市公司可以破產類同。

原則上,以上述的城市公司為例,所有投資項目都可以由私產的擁有者作決策,不需要政府,只是有些公眾項目,因為市場的交易費用過高,以投票取捨的公司法就被採用了。但投票有多種不良效果,所以城市的公司法,正如上市公司一樣,投票項目一般有嚴謹的約束。

還有兩個大問題。其一是市與市之間或州與州之間的公共設施,要城市個別負擔而加起來不容易成事。建設穿州過省的公路是例子。有成功的州立公路,州與州之間公路相連,但市與市的市立公路相連卻沒有聽過。這顯然是因為很多土地是不屬於城市公司的。國防是類同的問題。沒有誰會那樣傻,建議國家讓私營機構製造原子彈、火箭之類,在市場自由出售。其二是更改財富或收入的分配,劫富濟貧是也。這種樂善好施的政策不容易在一家小城市公司推行,因為不「樂善」的市民可以容易地搬到別處去。(香港特首最近高舉扶貧,如果神州大地不仿而效之,簡化稅制,將來的香港有難矣!)

上述是私產的擁有者自下而上地成立政府,中國的情況不同,是從上而下地改革經濟。昔日的共產革命,是革掉私產。比較容易明白的講法,是弄成一個資產沒有明確權利界定的制度,以等級特權管治投資與收入分配。二十多年來中國的改革,簡言之,是從等級特權轉向以資產界定權利那方面去。這是困難程度極高的改革,而不管怎樣批評,中國的經驗是史無先例的成功效果。從上而下,是把權力下放,北京做得比我二十多年前樂觀的想像做得好,做得快。這一兩年勢頭不對,使我有點悲觀。但上文提出的「七月決定」的第一個重點,卻又做得對。越聽越糊塗,越讀越糊塗,看來我這個老人家是不管用了。

這樣吧,幾位同學要求我回答「政府的職責是什么?」這個老問題,從中國的情況看,有五點要說的。其一,自上而下,既得利益或權力的維護一定嚴重。北京要盡可能不顧這些利益,以放開整個社會的生產力作為大前提。其二,可以容許經濟自主的地區以小為上,而自主的權利要界定得清楚。這會容許較多的市鎮互相競爭,對產出有利。雖然目前國內的市鎮沒有採用公司法,但地區的互相競爭了不起,制度上可能比公司法更可取(這是我認為目前最值得深入研究的中國經濟問題)。其三,政府的職責或投資項目,要點是從交易費用的節省考慮。這種考慮是用不著讀過經濟學才懂得的。其四是外國怎樣做,海龜派怎樣說,我怎樣說,只能考慮,千萬不要輕易地相信。

最後是「扶貧」的問題了。樂善好施是奢侈品,中國目前還不是那樣富有,而就是要做也不應該倣傚西方的做法。困難有三。一、不容易設計出可以扶貧而對資源使用沒有不良影響的方法;二、凡是政府扶貧,有關官員是主要的得益者,上下其手的例子書之不盡;三、扶貧這回事,易發難收,開了頭越搞越大是慣例。

小小的香港,曾經是史無先例的經濟奇跡。當時一連三位了不起的財政司我都認識。他們搞經濟的座右銘,主要只有一條:凡是市場可以處理的,政府一律不干。除了房屋的供應,這三司大致上言而有信。這裡提出的交易費用,他們沒有聽過也知其然。

搞經濟要從一些基本原則入手。香港放棄了當年發跡的原則,俱往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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