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爾薩斯指出物品的交換價值與生產時所用的勞力並沒有一定的比例。這觀點我不僅現在同意,而且從來沒有反對過。
李嘉圖(一七七二——一八二三)
兩星期前我用這文章的題目寫了初稿,是打算在十二月五日發表的,但因為文章的先後次序而被改遲了。殊不知《人民日報》比我「棋高一著」,在十二月七日發表了《理論與實際》,提出了令人矚目的馬克思「過時論」。
中國要用事實去考證馬克思的理論,是一件我期望了很久的事。不管香港某些評論家認為這並不是新發展,不管中國當局後來對「過時論」加以修正,我仍認為《理論與實際》的內容是中國人在思想上的一個大躍進。我很欣賞文內的幾句話:
「我們的口號是:理論與實際密切聯繫起來。要想懂得實際,就要投身到實際中去。經濟是個汪洋大海,有許多問題是書本上沒有的,要求我們到實際去調查研究,提出解決的辦法。熟悉經濟決非一兩年之功,沒有若干年的苦工,是鑽不進去的。」
這些話是「賣桔者言」,我怎會不同意呢?曾幾何時——是一九七九年吧——我在國內對兩位研究社會科學的學者說:「你們對馬克思奉若神明不是科學研究應有的態度。任何人都可以錯,馬克思也不例外。我反對的不是你們將一個錯的理論堅持是對,而是你們沒有將馬克思的思想作為一個科學理論,試以事實去支持或試以事實去推翻。」當時,這兩位學者對我的建議毫無反應。
皇帝的新衣
中國人對「權威」作宗教式的崇拜,有很悠久的歷史了。較早時有聖賢,近代有孫中山的三民主義,也有毛澤東思想。這些崇拜是一個知識落後民族的特徵,而「崇拜」本身又加深了知識的落後。這些不幸竟然發生在一個以智慧知名的民族裡,怎能不叫人歎息?
所以我認為《理論與實際》的發表是重要的。我很現實,明白中國人在思想上的改進還要過萬水千山,明白馬、列的神像是不會輕易地被取下來的。但畢竟《人民日報》的評論是問了一句忠於智慧的話:究竟我們所崇拜的能否經得起事實的考證?我衷心希望這忠於科學的態度能不斷地普及,不斷地一般化。
我一向以為在對中國民生有影響的理論中,馬克思的為禍最深。馬克思是外國人,容易被神化;他的《資本論》有詳盡的中譯本,而且幾十年來在中國被迫奉讀的人不計其數;他善用口號及術語,文字有力而又富煽動性;雖然他的分析及推理能力可算是低手,但他卻能把理論寫得似通非通,似懂非懂。在中國,馬克思的理論於是變成了一件「皇帝的新衣」,只有天才才能明白,不明白的就非信不可。
大約在三年前,我在中國出版的《世界經濟導報》上看到一篇孫冶方先生所寫的文章(已故的孫冶方先生是當時中國的經濟權威)。文內認定在歷來的所有經濟學者中,只有馬克思一人能真正地明白價值的概念。為什麼呢?因為恩格斯說馬克思是天才!這種「引證」,是不能被任何科學規格所容許的。
近幾年來,中國確實是比以前開放了。自由市場及產權制度的改進,已有了初步的成就。這些轉變及帶來的效果,逐漸與馬克思理論起了衝突。所以近兩年來,中國的經濟學者就花了心血,試將馬克思的理論加上「現代化」的闡釋,希望能夠保存馬克思理論正確無誤的形象。這個「新闡釋」遊戲是不難玩的。馬克思的理論一向都是模糊不清。正如高斯(R.H.Coase)指出,模糊不清的理論是永遠不會被清楚地證明是錯的。要將一個模糊地錯的理論,以「新闡釋」改為模糊地對,並不困難。
清楚的基礎清楚地錯
問題是,馬克思的模糊理論架構,卻是有著一個毫不模糊的基礎。這基礎若是清楚地錯了,整個馬克思理論的「上蓋」就會塌下來,什麼闡釋也保不了。這個不模糊的基礎就是「勞力價值定律」(labour theory of value)。那是說,馬克思的理論是基於「所有價值都是從勞力而來的」。這個基礎定律,馬克思取自李嘉圖(D.Ricardo)——所以共產中國一向都重視李嘉圖。歷來有不少研究經濟思想史的學者,都以為李嘉圖提出了「勞力價值定律」。這是一個不幸的誤解,近人史德拉(G.Stigler)曾作了精闢的改正。明顯地,根據本文開始時所引用的李嘉圖的話,他自己是否認了價值與勞力是有著一定的關係。馬克思的理論基礎,是誤解了李嘉圖的原意。
十九世紀初期,歐洲主要的生產資源(中國稱為生產要素)是勞力和土地。又因為當時地多人少,未經勞力開墾的土地不值錢。所以這期間的經濟學者,很容易得到一個錯覺,認為所有有價值的東西都是從勞力而得來的。至於那些可以不勞而獲的寶石或珍品,及其它顯然與勞力多少脫了節的價值,經濟學者都不大重視。馬克思既認定所有價值都是從勞力而來,資本家「不勞」而獲的就成了「剩餘價值」,是剝削工人而得來的。《資本論》滔滔數十萬言,還是基於一個簡單的「勞力價值定律」。
到了十九世紀末期,土地價格急升。有些經濟學者就認為這些「不勞而獲」的升值,是要不得的,給地主享受不公平。持有這觀點的首要人物是美國的享利·佐治(H.George);他以極有煽動性的文字,寫成《進步與貧窮》(Progress And Poverty),提倡所有稅收應該在土地上徵取。我們的孫中山先生,是個醫生,對經濟一無所知,跑到美國為革命籌款,讀了佐治的《進步與貧窮》,加上了孔夫子的「天下為公」,寫成了《三民主義》。中國人之所以一窮二白,無知及盲目崇拜都是原因。
到了二十世紀,資本家的高瞻遠矚、果敢判斷及承擔風險而對社會所作出的貢獻,漸被經濟學者認為是一些極有價值的生產資源。奈特(F.Knight)的博士論文一舉成名,是眾望所歸。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科技的進展一日千里。「勞力價值定律」就被公認為謬論;知識資產投資的學說大行其道。至於那些因為對市場需求估計錯誤而使勞力血本無歸的現象,經濟學教授們在課堂上就喜歡提出「勞力價值定律」,來博取學生們的哄堂大笑。
嚴格地說,馬克思的理論不是過了時,而是從來沒有對過。
中國要搞經濟現代化,「勞力價值定律」怎能不被放棄呢?有了市場,對需求估計錯了的勞力,血本無歸——但勞力怎能沒有價值?今年十月,中國正式承認工商業是可能有虧損的,也承認虧損大的部門應該關閉。勞力畢竟可以沒有價值,這是馬克思所不能容許的。科技及知識極為重要,中國的執政者是肯定了的。但知識資產是否勞力?若說這些是抽像勞力,要怎樣量度才對呢?若是量度不了,任何價值都可歸知識所得,勞力的價值又從何而定?最近中國提出了知識「商品化」,是一個維護馬克思的「現代化」的權宜手法。但一個天才用五分鐘時間而可得的知識,可能要比一個蠢才的終生勞力還有價值。馬克思究竟是站在那一邊的?
中國對進出口加上多種管制,政府的批文就因而大有價值。勞力何在?為了爭取外匯,外商在中國投資,僱用工人的薪金遠比國營企業為高;外國遊客到中國,付出的價錢比港澳僑胞為高。難道同一勞力,其價值可有內外或中西之分?
以上提出的現象,都是「勞力價值定律」難自圓其說的。馬克思理論的模糊「上蓋」,可以被「新闡釋」模糊地加以維護,但「勞力價值定律」的基礎並不模糊,是維護不了的。
近年來我看到不少中國的經濟學言論,分析「合理」價值,及勞力價值加「合理」利潤的問題。這顯示中國的經濟學者在思想上的鬥爭,是開始轉移到「勞力價值定律」的基礎上。這是一個重要的發展,因為這個「定律」錯得清楚,「新闡釋」起不了大作用。單看這個從「上蓋」到「基礎」的轉移,我就認為在中國,馬克思的理論是奄奄一息了。
二○○一年後記
八十年代中期,不少中國大陸的幹部棄「干」從商。他們有些是共產黨員,奉信馬氏的「剩餘價值」的。我見他們做生意做得那樣起勁,要知道他們有沒有賺到錢,就問:「有沒有『剩餘價值』?」他們初聽驚愕,繼而苦笑!資本家要賺回利息也不容易,何剩餘之有?
此文發表後十七年的今天,馬克思在中國已壽終正寢。餘波還有,不足道矣。大學生還要上馬克思的課,但聽說上此課時學生魂遊四方,而南方比北方的魂遊為甚。
我不明白的,是北京當局今天還堅持馬氏沒有錯,雖然那裡的高干朋友,私下裡再不為馬氏辯護了。堅持馬氏凡說皆對是意識形態的表達,可能是政治上需要的。但這也可能是一種宗教形式。
我是從一個基督教家庭長大的。說聖經完全沒有錯,我沒有異議。這可不是因為我相信聖經沒有錯,而是我認為既然是宗教,對或錯無關宏旨。像好些其它宗教一樣,基督教是很好的宗教。我往往埋怨自己不多到教堂去。
問題是馬克思是人,要作為神,他應該早生二千年。說到人的言論,我們就不能不以邏輯加以分析。在人發明的邏輯上,馬克思的思想在二十世紀的三十年代就被費沙淘汰了。六十多年後還堅持馬氏所說的正確無誤,是試圖把他神化。
是馬氏的不幸。一種宗教歷久不衰,必定要走道德、倫理的路。走經濟的路,太現實了,邏輯非用不可。使人一窮二白的「宗教」,是不可以成立的。
Thursday, December 20, 1984
Wednesday, December 12, 1984
歷史是怎樣寫成的——評林行止選集
張五常:歷史是怎樣寫成的——評林行止選集
秦始皇焚書坑儒,孔子的門生把他形容為暴君,批評得一無是處。但這「暴君」畢竟是推行了私產,統一了中國的文字及度量衡。近代的歷史學者都讚賞秦始皇的魄力,肯定了他的豐功偉績。在外國有關中國的歷史書籍中,秦始皇的焚書坑儒是少有被提及的。
毛澤東抬捧秦始皇,當然是希望他的暴君形象會被忘記,希望歷史學者能大書特書他的「豐功偉績」。但畢竟坑儒數百跟坑民數千萬是有著天淵之別。鼓勵人民不求學、獎勵考試交白卷,將中國文化破壞到面目全非,使民不聊生,將來歷史學者要怎樣寫,是決不會受到現在要保持毛澤東的好形象的中國執政者所左右的。決定歷史的人是歷史學者,不是叱一時的風雲人物!
史家有找尋真相的本領
法皇路易十四花天酒地,後宮佳麗,可能不止三千人!但此公魄力奇強,將法國的經濟搞得頭頭是道;經濟歷史學者一致對他有很高的評價,沒有誰去管他的「法宮秘史」。路易十四也大力提倡藝術,但在他指導下的洛哥哥藝術,過度重視美觀,忽略創意。後來的藝術歷史學者對他在藝術上的貢獻就不敢恭維了。
鄧小平一句「胡說八道」,香港的評論家群起而攻。但鄧小平若真能大事改進民生,將來的歷史學者就會將「胡說八道」作為佳話,沒有誰去管他「一言堂主」的形象。
幾年前日本修改了學生的歷史課本,要減低他們在中日戰爭期間的醜惡。中國大陸提出抗議,是多此一舉。父親販毒,希望孩子們不知道,是很容易理解的。日本要修改學生課本,為的就是要避免類似的尷尬,我們又何必強人所難?真實的歷史,怎會因教科書的修改而改變?美國的中、小學歷史課本,都把以往的每位美國總統形容成大英雄。但進了大學,尤其是到了研究院,不少總統的英雄形象就大幅度貶值,有幾位(例如哈定總統)甚至「跌」到焦頭爛額。那些希望製造形象而去影響歷史的政客,實在是把歷史學者的本領看得太低了!
歷史事件無故不會發生
從事歷史研究的人很特別。他們沒有超人的天分,也沒有令人拜服的創見。他們所感興趣的是以往的事,與他們本身的利害無關。因此,他們可以容易地置本身於事外,不管自己的喜好而去衡量以往。他們也沒有什麼高深的理論,所以他們不會偏見地選擇「事實」來支持他們的判斷。當然,有些「學者」要「出鋒頭」,以歪曲事實的辦法引人注目,但這些是經不起時間的考驗的。
忠於以往是歷史學者的職責。不管執政者要怎樣歪曲事實來維持他們的形象,不管他們要怎樣改寫歷史,但究竟以往所發生的是什麼事,學者們總有辦法查得出來。
問題是,追查過去並不簡單。要考究幾十年前的事已不容易,更何況歷史所及,通常是以世紀計。現在的人大都會忘記不久前的往事,不肯付出代價寫下詳盡的記錄。更困難的,就是現在的人,因為本身的利害關係,往往表達了不同意見,使歷史學者所搜獲得的資料中,矛盾甚多。遇到這種情況,歷史學者就有高低之分了。
善於查考以往的不單是精細,不肯放過任何蛛絲馬跡,他們還要衡量持有不同觀點的文件,清除矛盾,將歷史寫成沒有衝突的記載。他們堅信事情是不會無故而發生的;他們也知道有矛盾的各種事實不可能同時發生。於是乎他們的工作就好比孩子們用不同的硬紙塊砌圖面。但困難是,歷史學者所搜集得的紙塊可能不足,也可能是假的或是多餘的;在砌圖之時,他們也沒有一張肯定的圖面樣本作為依據!
九七將成史學熱門題材
歷史學者要砌的圖面,是要假設的。他們搜集了的紙塊,或多或少。他們的工作是基於堅信有一張完整圖面的存在,將紙塊跟他們假設了的圖面砌上去。這假設了的圖面可以修改;只要他們所有的紙塊能互相吻合,沒有矛盾,而砌成了的圖面並不抽像,就可以置信了。這是因為完整而沒有矛盾的不抽像圖面,錯的可能性甚少。
我曾在《論衡》提及,關於九七問題,將來的的學者總會寫上好幾本書。但在這問題上,不同而大有矛盾的觀點不勝枚舉。就是在我們身在其中的今日,要肯定什麼是對、是錯、是主觀、是偏見,已極不容易。我自己就無法辦到。但將來的學者卻能以遠觀的方法、客觀的心情,來將這些零碎的紙塊砌成可靠的圖面,這是我們可以肯定的。在九七問題上,將來的歷史學者很幸運,因為在搜集「紙塊」的時候,他們會見到林行止最近出版的《香港前途問題的設想與事實》。
判斷正誤留待史定評鑒
林行止的新書有一個眾所公認的特點,這就是在九七問題上,十年來他的觀點前後一致,矛盾甚少。當然,他的觀點不是全對的。但對或錯並不重要,重要的就是少矛盾。審核錯與對是將來歷史學者們的責任。但當他們見到林行止的書,就會想:「這個人對九七問題留意了十年,以日記的方式寫下了自己所見所聞所想,前後貫徹,他不可能是言不由衷。」他們於是就會很自然地將這本書的內容作為一個假設圖面,用他們搜集了的零碎紙塊,試將這圖面砌成。在這過程中,假設了的圖面會因某部與某些紙塊難以吻合而被修改,而亦有很多紙塊會因為是跟圖面相差太遠而被淘汰。被接受的圖面也不會是抽像的,因為九七問題將會是很真實的史實。
在書的序言中,林行止顯然是關心著他歷來的判斷是對或是錯。我認為對或錯並不重要。我也認為在眾說紛紜的今天,他這本書並不重要。但在將來,這本書是重要的。這是因為將來對九七問題有興趣的學者,決不會將這本書置諸不理的。
歷史的巨輪不會因為林行止而有所轉變,但歷史畢竟是被人寫成的。在這一點上,我認為香港的歷史會因為林行止的書而被修改;我也認為香港的歷史會因為林行止的書而修改不了!
秦始皇焚書坑儒,孔子的門生把他形容為暴君,批評得一無是處。但這「暴君」畢竟是推行了私產,統一了中國的文字及度量衡。近代的歷史學者都讚賞秦始皇的魄力,肯定了他的豐功偉績。在外國有關中國的歷史書籍中,秦始皇的焚書坑儒是少有被提及的。
毛澤東抬捧秦始皇,當然是希望他的暴君形象會被忘記,希望歷史學者能大書特書他的「豐功偉績」。但畢竟坑儒數百跟坑民數千萬是有著天淵之別。鼓勵人民不求學、獎勵考試交白卷,將中國文化破壞到面目全非,使民不聊生,將來歷史學者要怎樣寫,是決不會受到現在要保持毛澤東的好形象的中國執政者所左右的。決定歷史的人是歷史學者,不是叱一時的風雲人物!
史家有找尋真相的本領
法皇路易十四花天酒地,後宮佳麗,可能不止三千人!但此公魄力奇強,將法國的經濟搞得頭頭是道;經濟歷史學者一致對他有很高的評價,沒有誰去管他的「法宮秘史」。路易十四也大力提倡藝術,但在他指導下的洛哥哥藝術,過度重視美觀,忽略創意。後來的藝術歷史學者對他在藝術上的貢獻就不敢恭維了。
鄧小平一句「胡說八道」,香港的評論家群起而攻。但鄧小平若真能大事改進民生,將來的歷史學者就會將「胡說八道」作為佳話,沒有誰去管他「一言堂主」的形象。
幾年前日本修改了學生的歷史課本,要減低他們在中日戰爭期間的醜惡。中國大陸提出抗議,是多此一舉。父親販毒,希望孩子們不知道,是很容易理解的。日本要修改學生課本,為的就是要避免類似的尷尬,我們又何必強人所難?真實的歷史,怎會因教科書的修改而改變?美國的中、小學歷史課本,都把以往的每位美國總統形容成大英雄。但進了大學,尤其是到了研究院,不少總統的英雄形象就大幅度貶值,有幾位(例如哈定總統)甚至「跌」到焦頭爛額。那些希望製造形象而去影響歷史的政客,實在是把歷史學者的本領看得太低了!
歷史事件無故不會發生
從事歷史研究的人很特別。他們沒有超人的天分,也沒有令人拜服的創見。他們所感興趣的是以往的事,與他們本身的利害無關。因此,他們可以容易地置本身於事外,不管自己的喜好而去衡量以往。他們也沒有什麼高深的理論,所以他們不會偏見地選擇「事實」來支持他們的判斷。當然,有些「學者」要「出鋒頭」,以歪曲事實的辦法引人注目,但這些是經不起時間的考驗的。
忠於以往是歷史學者的職責。不管執政者要怎樣歪曲事實來維持他們的形象,不管他們要怎樣改寫歷史,但究竟以往所發生的是什麼事,學者們總有辦法查得出來。
問題是,追查過去並不簡單。要考究幾十年前的事已不容易,更何況歷史所及,通常是以世紀計。現在的人大都會忘記不久前的往事,不肯付出代價寫下詳盡的記錄。更困難的,就是現在的人,因為本身的利害關係,往往表達了不同意見,使歷史學者所搜獲得的資料中,矛盾甚多。遇到這種情況,歷史學者就有高低之分了。
善於查考以往的不單是精細,不肯放過任何蛛絲馬跡,他們還要衡量持有不同觀點的文件,清除矛盾,將歷史寫成沒有衝突的記載。他們堅信事情是不會無故而發生的;他們也知道有矛盾的各種事實不可能同時發生。於是乎他們的工作就好比孩子們用不同的硬紙塊砌圖面。但困難是,歷史學者所搜集得的紙塊可能不足,也可能是假的或是多餘的;在砌圖之時,他們也沒有一張肯定的圖面樣本作為依據!
九七將成史學熱門題材
歷史學者要砌的圖面,是要假設的。他們搜集了的紙塊,或多或少。他們的工作是基於堅信有一張完整圖面的存在,將紙塊跟他們假設了的圖面砌上去。這假設了的圖面可以修改;只要他們所有的紙塊能互相吻合,沒有矛盾,而砌成了的圖面並不抽像,就可以置信了。這是因為完整而沒有矛盾的不抽像圖面,錯的可能性甚少。
我曾在《論衡》提及,關於九七問題,將來的的學者總會寫上好幾本書。但在這問題上,不同而大有矛盾的觀點不勝枚舉。就是在我們身在其中的今日,要肯定什麼是對、是錯、是主觀、是偏見,已極不容易。我自己就無法辦到。但將來的學者卻能以遠觀的方法、客觀的心情,來將這些零碎的紙塊砌成可靠的圖面,這是我們可以肯定的。在九七問題上,將來的歷史學者很幸運,因為在搜集「紙塊」的時候,他們會見到林行止最近出版的《香港前途問題的設想與事實》。
判斷正誤留待史定評鑒
林行止的新書有一個眾所公認的特點,這就是在九七問題上,十年來他的觀點前後一致,矛盾甚少。當然,他的觀點不是全對的。但對或錯並不重要,重要的就是少矛盾。審核錯與對是將來歷史學者們的責任。但當他們見到林行止的書,就會想:「這個人對九七問題留意了十年,以日記的方式寫下了自己所見所聞所想,前後貫徹,他不可能是言不由衷。」他們於是就會很自然地將這本書的內容作為一個假設圖面,用他們搜集了的零碎紙塊,試將這圖面砌成。在這過程中,假設了的圖面會因某部與某些紙塊難以吻合而被修改,而亦有很多紙塊會因為是跟圖面相差太遠而被淘汰。被接受的圖面也不會是抽像的,因為九七問題將會是很真實的史實。
在書的序言中,林行止顯然是關心著他歷來的判斷是對或是錯。我認為對或錯並不重要。我也認為在眾說紛紜的今天,他這本書並不重要。但在將來,這本書是重要的。這是因為將來對九七問題有興趣的學者,決不會將這本書置諸不理的。
歷史的巨輪不會因為林行止而有所轉變,但歷史畢竟是被人寫成的。在這一點上,我認為香港的歷史會因為林行止的書而被修改;我也認為香港的歷史會因為林行止的書而修改不了!
Wednesday, December 5, 1984
大搬遷的壓力
中國十億人口,八億以上是農民。假若中國要在二十年後有足以炫耀的經濟表現,以我個人的保守估計,在這二十年間必須有三、四億人口從農村遷徙到城市去。這個「大搬遷」牽涉的數目等於八十個現在廣州市的人口。在這遷徙過程中,小市鎮會擴大,新城市會出現,而遷移到現有的大城市的會近二億人!假若這個大搬遷不出現,經濟現代化就難有大成。理由很簡單,任何一個在經濟上比較先進的國家,農產品消耗的總價值,是不會在國民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但若要在農村內大量增加農產品以外的工商業產品,就會因費用奇高而難以辦到。
要讓市場協助大搬遷
我不是建議中國當局要開始策劃一些龐然大計,招兵買馬,引進外資,在城市蓋上高樓大廈,然後上山下鄉,用精明的幹部從農民中大量挑選適宜於工商業的人材,然後以徙置的辦法,把他們安置在城市,分派工作單位。這是行不通的。唯一可行的辦法,就是改變制度,讓大搬遷由市場自動調節,由人民自己開動腦筋,自由選擇,順其自然地進行。一個驟然看來差不多是無法辦到的大搬遷,只要制度一改,對症下藥,其發展的順利及神速,是會超出一般人所能想像的。
對症下藥的藥方,就是要讓資產有自由轉讓或買賣的權利。這些資產不只包括土地及房屋,勞力及知識也同樣重要。自由轉讓有幾個重要的特徵。第一,買賣轉手時私下議訂的市價不可有任何管制;第二,成交量要不受任何約束,而每一個人都有權大量積聚任何資產;第三,買賣所用的合約形式要全由交易雙方自由選擇;第四,買賣不需要政府批准,而在交易轉手時,政府不可徵收手續成本以上的任何費用;第五,擁有可以移動的資產的人,有權將資產遷移到任何地方。真正的自由轉讓權是一定要基於資產有私人使用權及私有收入權的存在的。我可以說,轉讓權是達到私產制度的最後一步,也是最重要的關鍵。
有了自由轉讓權,大搬遷會順利進行,歷史是有先例的。日本明治維新(一八六八年),將土地加上了轉讓權,農民及武士就大量湧到城市。明治政府事前不知這大搬遷會發生,沒有半點策劃,但跟著的驚人經濟增長率,一年之內就極其明顯!較近的例子,我們可舉七十年代中期,美國因原油價格急升而引起不少人遷移到較溫暖的地方。加州、德薩斯州及佛羅里達州的人口急升。這些地方的政府在事前也沒有特別策劃。暖的地區地價起,冷的地區地價降,沒有什麼大不了。
在私產制度下的市場調整,反應之快之準,是遠勝任何政府策劃的。這是因為市場是無數人的訊息組合,通過市價,不共謀而傳達了可靠的訊息。每個人看看油價,看看地產市價,看看就業機會,自作打算。但每個人為自利而行,他就無可避免地影響了各種市價——包括房子的租值及勞力的薪酬——而通過市價的轉變,重要的訊息就傳達到其它人那裡去。地產發展商、工商業專才,看看各種市價,見有利可圖,就會急不及待地大展拳腳了。若是沒有私產,沒有轉讓權,怎能會有各種市價的指引?沒有市價的指引,就沒有個人自動自覺地採取行動。要靠政府從事策劃,下令人民服從,由中央指導大搬遷,怎會不弄到一團糟?當然,在市場指導下的大搬遷,某些公共服務——例如馬路的建造——由政府辦理是可以的(但美國有好些城市,馬路全由私人組合而供應)。
轉讓與集中節省費用
讀者可能要問,為什麼這大搬遷,在中國一定要發生才能有可觀的經濟增長呢?在農村裡增加工商業不行嗎?這似乎是中國執政者目前的想法。他們正在提倡「離土不離鄉」,鼓勵農民從事農業以外的其它生產。行得通嗎?
要增加生產,決不是只要鼓勵人民勤奮就可辦到的。辛勤要有所值。同樣重要的,是增加生產要減少費用。工商業的發展要人口集中;農業的發展要人口分散。此一自古皆然的規律,有很簡單的理由。別的姑且不談,單從水、電、交通、運輸、通訊、財務、廣告、學習、交流、聘請及招租等各方面看,以個人平均計,有哪一樣不是因人口集中而令費用大量減低的?又有哪一樣對工商業不重要?「離土不離鄉」用場不大。
自由轉讓權容許農民將他們現有的「包干」合約所包含著的地權出讓,將他們在土地上的投資出讓,換取得一些本錢,遷移到城市內一試身手。轉讓權容許他們用租或買的方法,在城市內能容易地找到棲身之所。轉讓權也容許他們在城市內自由選擇職業或僱主,或學做一點小生意。沒有自由轉讓權,農民就會覺得離鄉有害,到市無門。大搬遷就不可能自動地發生了。
撇開大搬遷不談,資產的自由轉讓權,以社會經濟的角度來衡量,是有百利而無一害的。轉讓權能使社會裡的每一個人得到市價的指引,去選擇自己認為是比較優勝的生產專業。轉讓權容許各種不同形式的合約的選擇,使交易費用下降。轉讓權容許辭職及解雇,因而減少了保障承諾的費用。轉讓權容許各種合作生產的安排,擴大了不同生產方法的選擇,使生產費用下降。轉讓權也容許每個人選擇自己財富資產的組合,替自己及兒女的前途生活加上保障。明治維新或任何私產制度的經濟成就,可不是僥倖的。
不要忽略不明顯的效益
問題是,以上提及的轉讓權所能帶來的經濟效益,都是間接、不明顯的。今天的中國,執政者大都以為只要人民勤奮,現代化就指日可待。這觀點是錯的。他們又以為將市價放在消費品之上,市傷的發展就指日可待。這觀點是有了進步,但他們忽略了生產資源的轉讓及市價更重要。
不明顯的間接效益,執政者不容易明白,因而減少了說服力,阻礙了資產自由轉讓的發展。這經驗可不是中國獨有的。據我所知,在歷史上,資產轉讓權是任何經濟「大躍進」前的最後一步!很不幸,跟其它共產制度一樣,中國還有一個特別的困難。這就是轉讓權所能引起的直接而明顯的效果,在表面上顯然是「資本主義」;這會引起反對,難被接受。那是說,若資產可以自由轉讓,大地主——包括那些借錢買地的大地主——及大資本家——包括那些欠債纍纍的大資本家——就會出現了。
資產集中是轉讓權其中的一個可能後果,這是中國執政者知道而反對的。受了馬克思的影響,他們認為「大地主」及「大資本家」會從事剝削勞力——「剩餘價值」就會死灰復燃。他們可不知道,「大地主」及「大資本家」都可以是一窮二白的(在目前的香港,著實不少)。他們更不知道轉讓權是避免剝削的最有效保障!香港勞力工人可以辭職來避免被「剝削」;中國的國家職工卻因為缺少了轉讓權而無法辭職。
明顯的效果誤導,不明顯的效果被忽略了,是目前中國對轉讓權加上諸多限制的原因。農業的包干制只容許某程度的轉讓,但也引起了反對「走資」的言論。現在中國又開始提倡農村「合作社」,協助資源的組合及「集體提留」的處理。「合作社」能保持「共產」的形象,但以這形式作轉讓,交易費用實在是太高了。
今天,我可以肯定地指出中國經濟前途的關鍵所在。資產的轉讓權若不被大量放寬,中國的經濟增長就只可翻一兩翻,再多就不可能了。但若要讓多種重要的資產自由轉讓,共產的形象就保不了。中國的執政者是不會輕易地放棄他們的四個堅持的。另一方面,經濟的壓力非同小可,而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大搬遷的壓力。「反對轉讓」與「搬遷增產」將會是一個無可避免的大衝突。中國的經濟前途就要看誰勝誰負了。
目前,這大衝突在中國不明顯。這是因為在制度上的改進,農業是比工商業快了一步。農民的生活是因為有了近乎私產的「包干制」而有了改善;這改善的速度比城市的快。但若中國真的要把經濟現代化,城市的改進不僅是要迎頭趕上,且要遠超農村生活水平。到了那一天,大搬遷的壓力就來了,這與反對資產自由轉讓的大衝突就會出現。中國的希望,是要靠大搬遷的壓力大顯神威!
二○○一年後記
是十七年前寫下的文章,今天回顧,情況又怎樣了?
當年中國的人口是十億強,今天是十二億強;當年的農民百分比是八十強,今天我的估計大約是百分之六十。與當年相比,一般城市的人口上升了一倍以上,深圳上升了十倍,而人口暴升的小鎮屈指難算。與大陸的朋友作出的大略估計,十七年來,工商業大約增加了三億人。這與政府的估計是可能有出入的。另一方面,今天中國的大學生大約有一千二百萬,是總人口的百分之一。聽說學生的增長率上升得非常快。這些都是好現象。
我的投訴是農民人口的比率下降得不夠快。近於三億人轉業,算是大搬遷了,是因為有了私產及轉讓權的結果,我文內說過的。問題是農民轉業轉得太慢。這有兩個原因。其一是一般農民還沒有明確的私有地權,使他們逼著要附地而生。要是他們有地權而能自由地把農地賣掉,有一點本錢在手,他們的轉業意圖就增加了。
第二個農民比率下降得不夠快的原因,是大陸目前還有相當嚴格的「戶口」管制。既然是一國之內,戶口管制不容易自圓其說。
無論怎樣說,不管我怎樣批評,中國的經濟發展是值得拍掌的。但我們不要忘記,中國還有數之不盡的很窮的農民。他們需要的只不過是一個自力更新的機會。數千年來,中國的執政者頌讚的是農民,無知的是農民,餓死的也是農民。
最近三年我到大陸講學多次,不知怎的,我對中國的農民抱著前所未有的希望!是很奇怪的感受,可能是因為我遇到好幾位長於農村而進了名大學的苦學生。我這種不知從哪裡來的感受,經驗上歷來都很準確。我衷心希望這一次我還會是對的。
要讓市場協助大搬遷
我不是建議中國當局要開始策劃一些龐然大計,招兵買馬,引進外資,在城市蓋上高樓大廈,然後上山下鄉,用精明的幹部從農民中大量挑選適宜於工商業的人材,然後以徙置的辦法,把他們安置在城市,分派工作單位。這是行不通的。唯一可行的辦法,就是改變制度,讓大搬遷由市場自動調節,由人民自己開動腦筋,自由選擇,順其自然地進行。一個驟然看來差不多是無法辦到的大搬遷,只要制度一改,對症下藥,其發展的順利及神速,是會超出一般人所能想像的。
對症下藥的藥方,就是要讓資產有自由轉讓或買賣的權利。這些資產不只包括土地及房屋,勞力及知識也同樣重要。自由轉讓有幾個重要的特徵。第一,買賣轉手時私下議訂的市價不可有任何管制;第二,成交量要不受任何約束,而每一個人都有權大量積聚任何資產;第三,買賣所用的合約形式要全由交易雙方自由選擇;第四,買賣不需要政府批准,而在交易轉手時,政府不可徵收手續成本以上的任何費用;第五,擁有可以移動的資產的人,有權將資產遷移到任何地方。真正的自由轉讓權是一定要基於資產有私人使用權及私有收入權的存在的。我可以說,轉讓權是達到私產制度的最後一步,也是最重要的關鍵。
有了自由轉讓權,大搬遷會順利進行,歷史是有先例的。日本明治維新(一八六八年),將土地加上了轉讓權,農民及武士就大量湧到城市。明治政府事前不知這大搬遷會發生,沒有半點策劃,但跟著的驚人經濟增長率,一年之內就極其明顯!較近的例子,我們可舉七十年代中期,美國因原油價格急升而引起不少人遷移到較溫暖的地方。加州、德薩斯州及佛羅里達州的人口急升。這些地方的政府在事前也沒有特別策劃。暖的地區地價起,冷的地區地價降,沒有什麼大不了。
在私產制度下的市場調整,反應之快之準,是遠勝任何政府策劃的。這是因為市場是無數人的訊息組合,通過市價,不共謀而傳達了可靠的訊息。每個人看看油價,看看地產市價,看看就業機會,自作打算。但每個人為自利而行,他就無可避免地影響了各種市價——包括房子的租值及勞力的薪酬——而通過市價的轉變,重要的訊息就傳達到其它人那裡去。地產發展商、工商業專才,看看各種市價,見有利可圖,就會急不及待地大展拳腳了。若是沒有私產,沒有轉讓權,怎能會有各種市價的指引?沒有市價的指引,就沒有個人自動自覺地採取行動。要靠政府從事策劃,下令人民服從,由中央指導大搬遷,怎會不弄到一團糟?當然,在市場指導下的大搬遷,某些公共服務——例如馬路的建造——由政府辦理是可以的(但美國有好些城市,馬路全由私人組合而供應)。
轉讓與集中節省費用
讀者可能要問,為什麼這大搬遷,在中國一定要發生才能有可觀的經濟增長呢?在農村裡增加工商業不行嗎?這似乎是中國執政者目前的想法。他們正在提倡「離土不離鄉」,鼓勵農民從事農業以外的其它生產。行得通嗎?
要增加生產,決不是只要鼓勵人民勤奮就可辦到的。辛勤要有所值。同樣重要的,是增加生產要減少費用。工商業的發展要人口集中;農業的發展要人口分散。此一自古皆然的規律,有很簡單的理由。別的姑且不談,單從水、電、交通、運輸、通訊、財務、廣告、學習、交流、聘請及招租等各方面看,以個人平均計,有哪一樣不是因人口集中而令費用大量減低的?又有哪一樣對工商業不重要?「離土不離鄉」用場不大。
自由轉讓權容許農民將他們現有的「包干」合約所包含著的地權出讓,將他們在土地上的投資出讓,換取得一些本錢,遷移到城市內一試身手。轉讓權容許他們用租或買的方法,在城市內能容易地找到棲身之所。轉讓權也容許他們在城市內自由選擇職業或僱主,或學做一點小生意。沒有自由轉讓權,農民就會覺得離鄉有害,到市無門。大搬遷就不可能自動地發生了。
撇開大搬遷不談,資產的自由轉讓權,以社會經濟的角度來衡量,是有百利而無一害的。轉讓權能使社會裡的每一個人得到市價的指引,去選擇自己認為是比較優勝的生產專業。轉讓權容許各種不同形式的合約的選擇,使交易費用下降。轉讓權容許辭職及解雇,因而減少了保障承諾的費用。轉讓權容許各種合作生產的安排,擴大了不同生產方法的選擇,使生產費用下降。轉讓權也容許每個人選擇自己財富資產的組合,替自己及兒女的前途生活加上保障。明治維新或任何私產制度的經濟成就,可不是僥倖的。
不要忽略不明顯的效益
問題是,以上提及的轉讓權所能帶來的經濟效益,都是間接、不明顯的。今天的中國,執政者大都以為只要人民勤奮,現代化就指日可待。這觀點是錯的。他們又以為將市價放在消費品之上,市傷的發展就指日可待。這觀點是有了進步,但他們忽略了生產資源的轉讓及市價更重要。
不明顯的間接效益,執政者不容易明白,因而減少了說服力,阻礙了資產自由轉讓的發展。這經驗可不是中國獨有的。據我所知,在歷史上,資產轉讓權是任何經濟「大躍進」前的最後一步!很不幸,跟其它共產制度一樣,中國還有一個特別的困難。這就是轉讓權所能引起的直接而明顯的效果,在表面上顯然是「資本主義」;這會引起反對,難被接受。那是說,若資產可以自由轉讓,大地主——包括那些借錢買地的大地主——及大資本家——包括那些欠債纍纍的大資本家——就會出現了。
資產集中是轉讓權其中的一個可能後果,這是中國執政者知道而反對的。受了馬克思的影響,他們認為「大地主」及「大資本家」會從事剝削勞力——「剩餘價值」就會死灰復燃。他們可不知道,「大地主」及「大資本家」都可以是一窮二白的(在目前的香港,著實不少)。他們更不知道轉讓權是避免剝削的最有效保障!香港勞力工人可以辭職來避免被「剝削」;中國的國家職工卻因為缺少了轉讓權而無法辭職。
明顯的效果誤導,不明顯的效果被忽略了,是目前中國對轉讓權加上諸多限制的原因。農業的包干制只容許某程度的轉讓,但也引起了反對「走資」的言論。現在中國又開始提倡農村「合作社」,協助資源的組合及「集體提留」的處理。「合作社」能保持「共產」的形象,但以這形式作轉讓,交易費用實在是太高了。
今天,我可以肯定地指出中國經濟前途的關鍵所在。資產的轉讓權若不被大量放寬,中國的經濟增長就只可翻一兩翻,再多就不可能了。但若要讓多種重要的資產自由轉讓,共產的形象就保不了。中國的執政者是不會輕易地放棄他們的四個堅持的。另一方面,經濟的壓力非同小可,而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大搬遷的壓力。「反對轉讓」與「搬遷增產」將會是一個無可避免的大衝突。中國的經濟前途就要看誰勝誰負了。
目前,這大衝突在中國不明顯。這是因為在制度上的改進,農業是比工商業快了一步。農民的生活是因為有了近乎私產的「包干制」而有了改善;這改善的速度比城市的快。但若中國真的要把經濟現代化,城市的改進不僅是要迎頭趕上,且要遠超農村生活水平。到了那一天,大搬遷的壓力就來了,這與反對資產自由轉讓的大衝突就會出現。中國的希望,是要靠大搬遷的壓力大顯神威!
二○○一年後記
是十七年前寫下的文章,今天回顧,情況又怎樣了?
當年中國的人口是十億強,今天是十二億強;當年的農民百分比是八十強,今天我的估計大約是百分之六十。與當年相比,一般城市的人口上升了一倍以上,深圳上升了十倍,而人口暴升的小鎮屈指難算。與大陸的朋友作出的大略估計,十七年來,工商業大約增加了三億人。這與政府的估計是可能有出入的。另一方面,今天中國的大學生大約有一千二百萬,是總人口的百分之一。聽說學生的增長率上升得非常快。這些都是好現象。
我的投訴是農民人口的比率下降得不夠快。近於三億人轉業,算是大搬遷了,是因為有了私產及轉讓權的結果,我文內說過的。問題是農民轉業轉得太慢。這有兩個原因。其一是一般農民還沒有明確的私有地權,使他們逼著要附地而生。要是他們有地權而能自由地把農地賣掉,有一點本錢在手,他們的轉業意圖就增加了。
第二個農民比率下降得不夠快的原因,是大陸目前還有相當嚴格的「戶口」管制。既然是一國之內,戶口管制不容易自圓其說。
無論怎樣說,不管我怎樣批評,中國的經濟發展是值得拍掌的。但我們不要忘記,中國還有數之不盡的很窮的農民。他們需要的只不過是一個自力更新的機會。數千年來,中國的執政者頌讚的是農民,無知的是農民,餓死的也是農民。
最近三年我到大陸講學多次,不知怎的,我對中國的農民抱著前所未有的希望!是很奇怪的感受,可能是因為我遇到好幾位長於農村而進了名大學的苦學生。我這種不知從哪裡來的感受,經驗上歷來都很準確。我衷心希望這一次我還會是對的。
Friday, November 30, 1984
《賣桔者言》目錄
前言
賣桔者的回顧
也論《論衡》(附後記)
一、假設與實證
鄧家天下
思想要像天馬行空
「香山症」的煩惱(附後記)
賣桔者言
養蚝的經驗(附後記)
會走動的資產
私產可養魚千里
如詩如畫的例子
燈塔的故事
高斯的燈塔
與木匠一席談的聯想(附後記)
二、九七問題
向港英致敬
「九七」的兩個基本困難
經驗的說服力
訊息不足的煩惱
公司法治港(上)
公司法治港(下)
「安定」是「繁榮」的陷阱
權力的轉換
港英應辦的事
「九七問題」後記
三、香港事
評錢俊瑞的香港觀點
期貨市場的作用何在
香港期市的局限性
輕犯而重罰的法例
以知識定法例的困難
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說起
香港之謎
城門失火 殃及池魚
的士的問題(附後記)
債券的副作用
四、產權與交易費用
千規律,萬規律,經濟規律僅一條
民主與市場
民主與交易費用
產權與民主(附後記)
私有產權何懼之有?
從高斯定律看共產政制
自私對社會的貢獻
假若人是不自私的(附後記)
五、知識資產
新勞力經濟學
重要的知識資產
知識與共產政制(附後記)
從中國要批准「專利權」說起
知識的產權保障
發明專利權(上)
發明專利權(中)
發明專利權(下)
商業秘密
六、讀書與思考
讀書的方法
思考的方法(上)
思考的方法(中)
思考的方法(下)
賣桔者的回顧
也論《論衡》(附後記)
一、假設與實證
鄧家天下
思想要像天馬行空
「香山症」的煩惱(附後記)
賣桔者言
養蚝的經驗(附後記)
會走動的資產
私產可養魚千里
如詩如畫的例子
燈塔的故事
高斯的燈塔
與木匠一席談的聯想(附後記)
二、九七問題
向港英致敬
「九七」的兩個基本困難
經驗的說服力
訊息不足的煩惱
公司法治港(上)
公司法治港(下)
「安定」是「繁榮」的陷阱
權力的轉換
港英應辦的事
「九七問題」後記
三、香港事
評錢俊瑞的香港觀點
期貨市場的作用何在
香港期市的局限性
輕犯而重罰的法例
以知識定法例的困難
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說起
香港之謎
城門失火 殃及池魚
的士的問題(附後記)
債券的副作用
四、產權與交易費用
千規律,萬規律,經濟規律僅一條
民主與市場
民主與交易費用
產權與民主(附後記)
私有產權何懼之有?
從高斯定律看共產政制
自私對社會的貢獻
假若人是不自私的(附後記)
五、知識資產
新勞力經濟學
重要的知識資產
知識與共產政制(附後記)
從中國要批准「專利權」說起
知識的產權保障
發明專利權(上)
發明專利權(中)
發明專利權(下)
商業秘密
六、讀書與思考
讀書的方法
思考的方法(上)
思考的方法(中)
思考的方法(下)
Thursday, November 22, 1984
中國農業制度何去何從?
我一向強調預測(forecast)跟推測(prediction)有重大的分別。前者是靠水晶球的指示,或是根據某些數字或趨勢而延伸;後者則是以科學方法來解釋現象的發生。推測是要假設某些情況(或局限條件)的存在。若假設了的情況不存在,被推測的效果現象可能不發生——理論卻可能仍然是對的。只要有關的局限條件能被適當地設立,而在分析中邏輯又夠嚴謹,經濟學的推測是有著令外人難以相信的準確性的。
話雖如此,推論要做得好著實不易。撇開邏輯不談,單是要將有關及無關的局限條件分開,而又要審查有關的是否跟事實的情況大致上吻合,工作的艱巨就難以為外人道。經濟學究竟不如物理學或化學,可在實驗室作研究。以社會作「實驗室」,其困難程度可想而知。但科學上的任何推測,都一定要有「肯定性」。推測若不肯定,就沒有被事實推翻的「可能性」,那就算不上是推測了。
遇上中國前途這等大事,我要試作推測——那就是說,對中國的制度轉變試作解釋——是很自然的。我稍談科學方法論,是希望讓讀者明白為什麼有時我的推測是那麼肯定(不管是對是錯,不肯定就沒有推測可言),而有時我的推論只可算是探索(局限條件及現實情況太複雜了)。
在《中國會走向資本主義的道路嗎?》一書內,我假設了中國繼續門戶開放及保持政局安定。在這些情況下,經濟理論容許我們指出幾種不同的交易費用的必然轉變。我所得的主要結論,在三年多後的今天,仍可一讀:
「中國可能永遠不會以『資本主義』國家自居,甚或使用『私有財產』這一類字眼。我的推測是,中國將來所採用的產權結構必然與私有產權制度極其類似。在此我必定要對這個推測加以註釋。資源的私有使用權及轉讓權,有程度高低的分別;另一方面,沒有任何國家會將所有資源完全由私人擁有。當然,我不會極端到推測中國會將郵政局、公共交通或石油資源——一些政府能以較低費用維護壟斷的部門——轉到私人的手中去。但我卻可以推斷,在未來,勞工、生產工具、機器、建築物,甚至土地,將會有若干程度的私有使用及轉讓權。」
大致上,以上的推測已在農業的制度上應驗了。最近三中全會所公佈的政策,是要將類似農業的「包干」制度向城市的工商業推行——雖然正如以上的推斷,還有不少比較容易維護壟斷權的企業,將會繼續國營。要將城市的工商業改為包干制或近乎私產的制度,困難要比農村的改革複雜得多——這問題我將會另文分析。
大膽推測細節轉變
雖然目前在農村內的包干制是有著私產的大概模式,但在很多重要的細節上,值得改進的地方仍多。要以經濟理論去推斷這些在細節上的轉變,遠比推斷大概轉變來得複雜。前者所需要的數據,很多我是沒有的。但細節上的轉變對中國的前途有決定性。我想,問題既是重要而所需的數據卻不可能在短期內獲得,作一些不夠嚴謹的大膽推測,也有所值。
且讓我在這裡補加兩個假設。第一,改進制度的有利效果越是間接,要知道這效果的訊息費用就越高,這會阻礙制度的改進。第二,制度的改進在表面上越似「資本主義」,反對的壓力越大。現在我試將四個問題作分析。
甲、糾紛問題 目前農業包干制是以合約形式施行的。以合約的形式代替地契,在中國現有的政制下很重要。這是因為合約可讓土地「私有」而還能在某程度上保持「共產」的形象——地主仍是國家,與現有的中國憲法沒有正面的衝突。
困難是,包干合約既無固定的形式,而又因為很多農民不識字,不少合約是口頭上的協議。這種不嚴格的合約,在合約條件不一而又在經濟有速變的情況下,糾紛的湧現在所難免。若是用上有固定形式的地契,不識字也無傷大雅;況且地契的條件一向都比合約容易界定權利,這是會減少糾紛的。但若採用地契,在形式上就會是明顯地屬於私產或「資本主義」。
據以上的分析,我認為地契的採用不會在不久的將來發生。會發生的是:(一)書面合約會漸趨普遍;(二)合約的形式會較為劃一;(三)合約的條件會逐漸近乎地契。只要有關的人都能得益,修改合約並不困難。我認為這修改是會發生的。
糾紛的不良經濟效果很直接,不能置之不理。我認為中國在不久的將來是會嘗試法治的。困難是,法律及審判的設立及施行,費用不菲,而中國目前對法律的認識並不普及。因此,法治在三幾年間難有大成。在過渡期間,糾紛的解決,仍會靠幹部作判斷,仍然要論紀律與服從,走後門及貪污的行為仍會存在。令人引以為憂的,是貪污既可使幹部得益,法治的推行就多了一重障礙。
乙、使用權的問題 以市價傳達訊息,然後由農民運用自己所知去選擇產品的種類,是私產制度中一個重要的功能。訊息費用的下降可減少因決策錯誤而引起的浪費。在包干制下,個人選擇土地使用的自由已開始萌芽。最近三中全會的決定,是會幫助個人「自作決策」的繼續放寬的。
比較困難的,就是那些在間接地約束自由選擇的局限。例如現有的耕地包干年期是三至十五年,要在該地種植果樹的農民怎麼辦?種果樹的最長年期為五十年。問題是,這些不同年期會不會鼓勵農民不依市場的規律而去選種果樹?換言之,以植物不同而異的合約年期,是會間接地影響了土地使用選擇的自由。
在私產制度下,農業輪植的圖案一向多彩多姿。據說中國傳統的輪植方法——有些是長達七年的——不少因大躍進的「改革」而失傳了。輪植選擇的重要性往往不明顯,但若沒有固定而長久的權利界定,合乎經濟原則的多種輪植就難以被廣泛地採用了。
丙、收入權的問題「獨享其勞」使人勤奮,是一個很直接的效果。這是中國近幾年來在農業大有改進的主因。在包干制下,我們仍可見到有兩方面是會影響農民收入的權利界定的。其一是三項徵收,其二是價格管制。
三項徵收的公糧是稅;公餘糧也被逐漸改為稅的性質。抽稅對經濟的不良影響,眾所周知。但政府是要存在的,而固定稅額是界定人民收入權利的一個好辦法。所有跡象顯示,徵稅的制度在中國是會逐漸被廣泛推行的。但在農業的包干制下,困難有二——
第一,約定的稅收是以實物計,付錢的多少要以物價調整。但價格的高低往往不是白紙黑字那樣清楚。若政府濫定價格,農民的權利就起了混淆。另一方面,依照一般的包干合約,農民是有權交出實糧的。若農民在某些定價下大都選交實糧,政府怎麼辦?合約的改寫看來難以避免。(在這裡我要指出,以分帳的方法徵稅,肯定有更大的不良效果。)
第二,目前包干合約所定的徵收,在合約與合約之間並沒有一些有系統的準則,這對稅收的推行是個障礙。以地的種類及大小作為釐定稅收的準則,是上策。雖然這準則是近乎「資本主義」,但因為其它的準則的弊端甚為明顯,我以為將來在改約時被採用的可能性是很高的。只要雙方有利,改約不用等到合約期滿。
「集體提留」中的褔利金及公積金,也是可以削弱農民享受收入的權利的。這是個很複雜的問題。因為這些徵收牽涉到轉讓權,我打算在下一篇文章作補充。
轉談價格管制。近幾年來自由市場的擴大,及最近三中全會的公佈,都顯示市價漸被重視。但中國的執政者對價格上升及價格波動還有「恐懼症」。他們既打算「放寬」價格管制,又打算「安定」市價。殊不知價格若被「安定」,其傳達訊息的重要功能就消失了。很不幸,這些效果是間接的,並不明顯。另一個隱憂,就是因貨幣供應增加而引起的通脹,很可能在短期內轉急。執政者不怪自己的不負責,反而怪責市場的貪婪,從事價格管制,是常見的事。在中國目前的改進過程下,若因通脹而嚴厲管制價格,經濟發展就言之過早了。
但我以為要管制國營市場的價格容易,要管制私營市場(即自由市場)的價格就極困難,非用「酷刑」不可。中國人「炒黑市」的本領,舉世知名——這種天分就是文革也革不掉。
二○○一年後記
在正統的共產政制下沒有抽稅這回事:原則上所有產品由政府收取然後分配。八十年代初期的承包合約中的徵收,是征「稅」的開始。稅的出現是含意著私有產權開始形成。當時我認為中國的改革會帶來徵稅的普及,看對了。但我看不到,跟著而來的徵稅急速上升,五花八門,抽得離譜,與連帶在一起的貪污行為互相呼應!
話雖如此,推論要做得好著實不易。撇開邏輯不談,單是要將有關及無關的局限條件分開,而又要審查有關的是否跟事實的情況大致上吻合,工作的艱巨就難以為外人道。經濟學究竟不如物理學或化學,可在實驗室作研究。以社會作「實驗室」,其困難程度可想而知。但科學上的任何推測,都一定要有「肯定性」。推測若不肯定,就沒有被事實推翻的「可能性」,那就算不上是推測了。
遇上中國前途這等大事,我要試作推測——那就是說,對中國的制度轉變試作解釋——是很自然的。我稍談科學方法論,是希望讓讀者明白為什麼有時我的推測是那麼肯定(不管是對是錯,不肯定就沒有推測可言),而有時我的推論只可算是探索(局限條件及現實情況太複雜了)。
在《中國會走向資本主義的道路嗎?》一書內,我假設了中國繼續門戶開放及保持政局安定。在這些情況下,經濟理論容許我們指出幾種不同的交易費用的必然轉變。我所得的主要結論,在三年多後的今天,仍可一讀:
「中國可能永遠不會以『資本主義』國家自居,甚或使用『私有財產』這一類字眼。我的推測是,中國將來所採用的產權結構必然與私有產權制度極其類似。在此我必定要對這個推測加以註釋。資源的私有使用權及轉讓權,有程度高低的分別;另一方面,沒有任何國家會將所有資源完全由私人擁有。當然,我不會極端到推測中國會將郵政局、公共交通或石油資源——一些政府能以較低費用維護壟斷的部門——轉到私人的手中去。但我卻可以推斷,在未來,勞工、生產工具、機器、建築物,甚至土地,將會有若干程度的私有使用及轉讓權。」
大致上,以上的推測已在農業的制度上應驗了。最近三中全會所公佈的政策,是要將類似農業的「包干」制度向城市的工商業推行——雖然正如以上的推斷,還有不少比較容易維護壟斷權的企業,將會繼續國營。要將城市的工商業改為包干制或近乎私產的制度,困難要比農村的改革複雜得多——這問題我將會另文分析。
大膽推測細節轉變
雖然目前在農村內的包干制是有著私產的大概模式,但在很多重要的細節上,值得改進的地方仍多。要以經濟理論去推斷這些在細節上的轉變,遠比推斷大概轉變來得複雜。前者所需要的數據,很多我是沒有的。但細節上的轉變對中國的前途有決定性。我想,問題既是重要而所需的數據卻不可能在短期內獲得,作一些不夠嚴謹的大膽推測,也有所值。
且讓我在這裡補加兩個假設。第一,改進制度的有利效果越是間接,要知道這效果的訊息費用就越高,這會阻礙制度的改進。第二,制度的改進在表面上越似「資本主義」,反對的壓力越大。現在我試將四個問題作分析。
甲、糾紛問題 目前農業包干制是以合約形式施行的。以合約的形式代替地契,在中國現有的政制下很重要。這是因為合約可讓土地「私有」而還能在某程度上保持「共產」的形象——地主仍是國家,與現有的中國憲法沒有正面的衝突。
困難是,包干合約既無固定的形式,而又因為很多農民不識字,不少合約是口頭上的協議。這種不嚴格的合約,在合約條件不一而又在經濟有速變的情況下,糾紛的湧現在所難免。若是用上有固定形式的地契,不識字也無傷大雅;況且地契的條件一向都比合約容易界定權利,這是會減少糾紛的。但若採用地契,在形式上就會是明顯地屬於私產或「資本主義」。
據以上的分析,我認為地契的採用不會在不久的將來發生。會發生的是:(一)書面合約會漸趨普遍;(二)合約的形式會較為劃一;(三)合約的條件會逐漸近乎地契。只要有關的人都能得益,修改合約並不困難。我認為這修改是會發生的。
糾紛的不良經濟效果很直接,不能置之不理。我認為中國在不久的將來是會嘗試法治的。困難是,法律及審判的設立及施行,費用不菲,而中國目前對法律的認識並不普及。因此,法治在三幾年間難有大成。在過渡期間,糾紛的解決,仍會靠幹部作判斷,仍然要論紀律與服從,走後門及貪污的行為仍會存在。令人引以為憂的,是貪污既可使幹部得益,法治的推行就多了一重障礙。
乙、使用權的問題 以市價傳達訊息,然後由農民運用自己所知去選擇產品的種類,是私產制度中一個重要的功能。訊息費用的下降可減少因決策錯誤而引起的浪費。在包干制下,個人選擇土地使用的自由已開始萌芽。最近三中全會的決定,是會幫助個人「自作決策」的繼續放寬的。
比較困難的,就是那些在間接地約束自由選擇的局限。例如現有的耕地包干年期是三至十五年,要在該地種植果樹的農民怎麼辦?種果樹的最長年期為五十年。問題是,這些不同年期會不會鼓勵農民不依市場的規律而去選種果樹?換言之,以植物不同而異的合約年期,是會間接地影響了土地使用選擇的自由。
在私產制度下,農業輪植的圖案一向多彩多姿。據說中國傳統的輪植方法——有些是長達七年的——不少因大躍進的「改革」而失傳了。輪植選擇的重要性往往不明顯,但若沒有固定而長久的權利界定,合乎經濟原則的多種輪植就難以被廣泛地採用了。
丙、收入權的問題「獨享其勞」使人勤奮,是一個很直接的效果。這是中國近幾年來在農業大有改進的主因。在包干制下,我們仍可見到有兩方面是會影響農民收入的權利界定的。其一是三項徵收,其二是價格管制。
三項徵收的公糧是稅;公餘糧也被逐漸改為稅的性質。抽稅對經濟的不良影響,眾所周知。但政府是要存在的,而固定稅額是界定人民收入權利的一個好辦法。所有跡象顯示,徵稅的制度在中國是會逐漸被廣泛推行的。但在農業的包干制下,困難有二——
第一,約定的稅收是以實物計,付錢的多少要以物價調整。但價格的高低往往不是白紙黑字那樣清楚。若政府濫定價格,農民的權利就起了混淆。另一方面,依照一般的包干合約,農民是有權交出實糧的。若農民在某些定價下大都選交實糧,政府怎麼辦?合約的改寫看來難以避免。(在這裡我要指出,以分帳的方法徵稅,肯定有更大的不良效果。)
第二,目前包干合約所定的徵收,在合約與合約之間並沒有一些有系統的準則,這對稅收的推行是個障礙。以地的種類及大小作為釐定稅收的準則,是上策。雖然這準則是近乎「資本主義」,但因為其它的準則的弊端甚為明顯,我以為將來在改約時被採用的可能性是很高的。只要雙方有利,改約不用等到合約期滿。
「集體提留」中的褔利金及公積金,也是可以削弱農民享受收入的權利的。這是個很複雜的問題。因為這些徵收牽涉到轉讓權,我打算在下一篇文章作補充。
轉談價格管制。近幾年來自由市場的擴大,及最近三中全會的公佈,都顯示市價漸被重視。但中國的執政者對價格上升及價格波動還有「恐懼症」。他們既打算「放寬」價格管制,又打算「安定」市價。殊不知價格若被「安定」,其傳達訊息的重要功能就消失了。很不幸,這些效果是間接的,並不明顯。另一個隱憂,就是因貨幣供應增加而引起的通脹,很可能在短期內轉急。執政者不怪自己的不負責,反而怪責市場的貪婪,從事價格管制,是常見的事。在中國目前的改進過程下,若因通脹而嚴厲管制價格,經濟發展就言之過早了。
但我以為要管制國營市場的價格容易,要管制私營市場(即自由市場)的價格就極困難,非用「酷刑」不可。中國人「炒黑市」的本領,舉世知名——這種天分就是文革也革不掉。
二○○一年後記
在正統的共產政制下沒有抽稅這回事:原則上所有產品由政府收取然後分配。八十年代初期的承包合約中的徵收,是征「稅」的開始。稅的出現是含意著私有產權開始形成。當時我認為中國的改革會帶來徵稅的普及,看對了。但我看不到,跟著而來的徵稅急速上升,五花八門,抽得離譜,與連帶在一起的貪污行為互相呼應!
Thursday, November 15, 1984
從「大鍋飯」到「大包干」
中國自一九五八年初大躍進期間所推行的人民公社(及其「大鍋飯」),至一九八三年興起的「包干到戶」(又稱「大包干」),是人類歷史上從一個極端共產制度轉變成為一個近於私產制度的唯一經驗。又因為歷史上從來沒有發生過像大躍進期間那樣極端的共產制度,中國的經驗很可能是永遠不會再在任何地方重演的了。
雖然事情的演變很複雜,而在幾個混亂的時期中,詳盡的數據不易找到,但於今回顧,以粗枝大葉的形式來衡量,中國農業制度的轉變是有著清楚的程序,有轍可循。在經濟學術上,這個轉變的經驗是極其珍貴的。將來若有學者能花上幾年苦工,小心地搜集及整理資料,再加上深入而客觀的分析,將這經驗寫成巨著,會是經濟學上一個重要的貢獻。
經驗是有價值的;但令人引以為憾的,是中國所曾付出的代價實在是太大了!這其中主要的過失,不僅是因為共產制度行不通,而是因為一個行不通的制度被廣泛地在一個佔有世界四分之一人口的國度裡推行。錯有大小之分,同樣的經驗可向小錯學習。毛澤東跟鄧小平就有這一個重大的分別。前者不惜大錯而去推行一套理想——錯了之後也不肯認;後者卻腳踏實地——幾年來中國農村的多次制度改革,每一次都是基於有成功的先例的(經濟特區的發明也似乎是鄧老的「實驗」例子)。
從「無產」到工分制
一九五八年初,在毛澤東的號召下,整個中國的農村在短短幾個月間改為人民公社。歇斯底里的狂熱及跟數以千萬計的人的飢寒交迫,不堪回首。在這個制度下,每一個農戶的土地、畜牧及工具都被改為公社所有,由中央發號施令,縣幹部指導生產。每個農民都要「各盡所能」,然後由大鍋飯供應「各取的需」。這是人類歷史上最極端的「無產」制度,以等級及計劃作指引。這也引起了公社與公社之間以「天文數字」競爭生產。結果怎樣不用再提了。
「大鍋飯」制度行了幾個月就一敗塗地,其後出現了公社工分制。在工分制下,種植是由「等級」作決策;生產收穫所得,除去了政府及公社的三項徵收(下文將補作解釋),餘下的就按每農戶所得的工分多少而分配。這些工分是以每農民的工作時間多少來計算的。在公社工分制下,一同分享徵收後的總生產有幾千農戶。到了一九六一年,生產大隊代替了「公社」制,但仍是採用工分分配。生產大隊的主要分別,就是每隊減少至數百農戶。不久後大隊就改為小隊,每隊以工分分享收穫的減至二三十農戶。雖然在劉少奇時代「包產」制度曾經出現,但並不普遍。劉少奇下台後,生產小隊的形式大致上被施行到一九七八年。
工分制可以算是一個吃「中鍋飯」的制度。這並不是指在公眾飯堂共進膳食(大躍進的初期是的)。我所指的就是在工分制度下,一個積極生產的辛勤農民的貢獻,會被其它農民分享;另一方面,一個散漫懶惰的農民,可以分享其它比他勤勞的農民的貢獻。這是因為同樣在田「工作」八小時,是否真的從事生產並不容易監察。在近代經濟學上,這些監察費用是交易費用的一部分。在農民不能被解雇及監察者不是業主的情況下,這些費用就「高不可攀」(監察有特別困難),農民豈有不散漫之理?
換言之,工分制(公社工分、生產大隊、生產小隊)是一個沒有地主的佃農制度(sharecropping without a landlord),生產下降是必然的。但總產量從何而定,是一個極為困難的經濟學問題。這個問題在一九六八年我曾和艾智仁(A.Alchian)在芝加哥花了不少時間也解決不了。可以肯定的,就是將總生產瓜分的農民越多,工作散漫的行為越甚。這解釋了為什麼「公社」要被分為大隊,大隊又要分為小隊,直至後來是「到戶」、「到勞」為止。這其中有一個重要的經濟含意。假若監察費用不存在,在工分制下農民的積極勤奮是會跟私產制度相等的。監察費用既然存在,沒有私產制就要將工分改為「到戶」來鼓勵勤奮。這種減少分享的方法,是向私產其中的一個特徵走。但在農作耕耘,跟其它生產一樣,個人所佔用的資源太少就難以分工合作,這會使個人生產下降。怎樣改進呢?唯一的辦法就是要採用其它的私產特徵——轉讓及僱用權——這些是最近在「大包干」之後的重要轉變,下文將會敘述。
在這裡值得一提的,就是在生產小隊期間,農村裡是有小量「自留地」的。以面積計,這些自留地的生產價值,估計高出公耕地的五倍。自留地的產品不被工分分享,可在自由市場出售而不受價格管制。這些細小的自留地不僅有力地幫助了農民的生活,也起了重要的示範作用。
包產的興起
毛澤東死後兩年(一九七八),「包產到組」制度開始施行;一九八○年末,「包產到戶」及「包產到勞」就開始盛行了。這些「包產」制最普遍的時候是一九八一年,占全國農民百分之五十三;其後就急速下降,轉為「包干到戶」。到了一九八三年初,「包干」制占全國農民百分之七十九。
包「產」是由幹部或隊長跟農戶以合約的形式議訂一個定量的產額,這定額大約是過去三年的平均產量。若收穫的真正產量是比這包產額為高,那額外的產量就由農戶獨佔,(「包產到組」是有四、五戶的,額外產量是由戶與戶之間議訂分享)。包產額之內的收穫,除去了三項徵收(大約百分之十至二十,下文解釋),所餘的就要依農戶的工分多少而跟生產小隊的其它農戶分享。舉一個例,假如一個農戶在他有了界定的土地內生產了一百二十斤,包產量是一百斤,三項徵收共十五斤,那麼該農戶可獨佔二十斤,而他所生產其中的八十五斤是要混在其它農戶同一部分的生產,然後一起以各戶的工分多少而瓜分。
比起較早時的「生產小隊」制度,「包產到戶」有三個重要的改變。第一、包產制度是經農戶以私定合約形式,由政府授權生產。第二、合約與合約(或戶與戶)之間的耕地是被界定了,持約者有權禁止外人使用他約定的土地。第三、工分的決定已再不是以工作時間計,而是以包產內的產量高低作決定。假如一小隊中的每個農戶的收穫都能達包產額,工分就沒有什麼用途(雖然有時工分是伸展到額外的生產或農產以外的產品)。那就是說,在包產制下,分享收成的機會不多,所以只能算是「小鍋飯」。
據以上的分析,在包產制下,因為工分而削弱農民的勤奮意向的因素是不大的。但工分制仍然有兩個大缺點。第一,手續麻煩,且會引起糾紛。第二,有工分的存在,農民不能獨自選擇產品的種類。這是因為在工分制下,每個農戶的產品是會被分享的可能性;若能私自選種,每個農戶便會選勞力較少的產品。到了「包干到戶」,工分制就取消了。
包干與轉包
包干的「干」,是指三項徵收。在包干制下,「干」以上的產品都歸農戶獨佔。三項徵收是公糧(亦即是稅)、公餘糧(下文解釋)及「集體提留」。後者包括甲、福利金,及乙、公積金——用作公眾投資的(例如公用的水利)。一九八二年,這三項徵收大約是包產額的百分之十至二十。公餘糧是政府以非市價的廉價收購的;收購後運到國營市場以廉價出售。一九八一年,政府的購價提升百分之二十五;其後農產品供應有增長,所以有一段時期政府的購價曾超過市值,尤其是農民交給政府的不會是上選的產品。
在「包產」及「包干」的制度下,農民獨佔的產品當然是多交自由市場發售,不受價格管制。這解釋了為什麼近兩年來自由市場的成交量突飛猛進,而國營市場則日漸式微。這也解釋了為什麼我認為最近三中全會所建議的解除農產品的物價管制,只會引起「表面」上的急速通脹。真正的物價上升,早已發生。現仍存在的國營市場將會壽終正寢,是不難推斷的。(更正確的經濟學觀點,就是真正的物價不僅沒有上升,而是下降了。這是因為物價在被廣泛管制的時候,市民要排隊幾小時,或千辛萬苦走後門,才可以買到一些比較好的農產品。)
在包「干」制度下有幾個重要的發展。
第一,因為沒有分享的約束,農戶可獨自自由選擇種植的種類。在合約上,「干」的量是固定的,以產品計。但農民可以用錢購買產品交給政府;因此,政府只要能收錢,足以購買到約定產品的固定「干」量,就不再麻煩農戶了。因為「干」是以實質產品計,物價有變動,農戶要付的錢就會被調整。雖然公餘糧在未廢除國營市場之前的處理我不大清楚,但以錢為「干」,是會促進一個較完整的稅務制度的發展的(以糧為「干」,在目前的一部分農戶中,仍然存在)。
第二,包干合約的年期是比包產的長。在目前,一般農產品的合約可達十五年;種植果樹及林業的可達五十年。
第三,包干合約是可以轉手的。這種權利買賣叫「轉包」。在不許可的情況下轉包已發生;到了一九八三年轉包是正式地被許可。雖然轉包的價錢有管制,但「台下」定價時有所聞。據說有不少「包主」是生產小隊的隊長。一個可靠的實例,是一個昔日的隊長以轉包的方法,組合了一百二十畝田地。
第四、一九八三年,僱用勞工是被許可了的,但最多只准僱用七個人。事實上,違例僱用過百勞工的例子,官方資料曾有報道。在上文提及的一百二十畝的實例,僱用的勞工是八十人。看來現有的最多僱用七人的規例將會被放寬。
私產開始形成
在這篇文章裡,我以粗枝大葉的形式,追述了二十七年中國在農業制度上的重要轉變。從大鍋飯至中、小鍋飯以至無鍋可言,分享的人數逐漸減少,以至私人獨享其勞。這顯示中國執政者是體會到「分享」對勤奮的削弱,體會到在「共產」制度下因為監察費用過高而引起的不良效果。權利年期的延長,反映了他們能體會到權利保障與投資信心的關係。讓農民自選產品的種類,反映了執政者逐漸明白訊息費用的節省,是要脫離「中央」的領導的。而市價的採用,是訊息傳達的重要因素;這點他們顯然也有了領悟。轉包及僱傭(二者皆屬轉讓權)的許可,反映了執政者是開始瞭解專業合作對生產的重要。雖然在這些「許可」下還有不少對生產有礙的規例,但在短短兩三年間,這些轉變足以令人刮目相看。
大致上,包干制可算是私產制。這是因為在包干制下有土地的權利界定,有勞力的權利界定,也有投資的權利界定;這制度也讓收入獨佔;土地、勞力、投資也可以轉讓。當然,目前的包干制仍然與健全的私產制度相去頗遠;這是下一篇文章的內容。至於「包干」制是否應被稱為「私產」制或「資本主義」,在我個人來說,黑貓、白貓任擇其一並不重要。
(註:很多朋友提供了這文章內的數據;我要特別感謝蔡俊華,沒有他的幫忙,這篇文章是不可能在一個星期內完稿的。依照行規,文內的錯漏由我個人負責。)
二○○一年後記
重讀此文,我要再感謝蔡俊華。他多年艱苦搜集的資料,傾囊相授與我。雖然蔡兄讀文稿後認為數據深慶得人,但這樣無私的知識分享,在學術行內不多見。
此文的分析雖然粗枝大葉,但我認為在大致上是正確的。是一個十分重要的研究題目,今天大陸的經濟博士生所在皆是,他們是不應該視若無睹的。
文章能在一個星期內完稿,不容易相信。那時我四十八歲。要是今天(六十五歲)下筆,三個月也可能寫不出來。歲月無情,可以信矣!
雖然事情的演變很複雜,而在幾個混亂的時期中,詳盡的數據不易找到,但於今回顧,以粗枝大葉的形式來衡量,中國農業制度的轉變是有著清楚的程序,有轍可循。在經濟學術上,這個轉變的經驗是極其珍貴的。將來若有學者能花上幾年苦工,小心地搜集及整理資料,再加上深入而客觀的分析,將這經驗寫成巨著,會是經濟學上一個重要的貢獻。
經驗是有價值的;但令人引以為憾的,是中國所曾付出的代價實在是太大了!這其中主要的過失,不僅是因為共產制度行不通,而是因為一個行不通的制度被廣泛地在一個佔有世界四分之一人口的國度裡推行。錯有大小之分,同樣的經驗可向小錯學習。毛澤東跟鄧小平就有這一個重大的分別。前者不惜大錯而去推行一套理想——錯了之後也不肯認;後者卻腳踏實地——幾年來中國農村的多次制度改革,每一次都是基於有成功的先例的(經濟特區的發明也似乎是鄧老的「實驗」例子)。
從「無產」到工分制
一九五八年初,在毛澤東的號召下,整個中國的農村在短短幾個月間改為人民公社。歇斯底里的狂熱及跟數以千萬計的人的飢寒交迫,不堪回首。在這個制度下,每一個農戶的土地、畜牧及工具都被改為公社所有,由中央發號施令,縣幹部指導生產。每個農民都要「各盡所能」,然後由大鍋飯供應「各取的需」。這是人類歷史上最極端的「無產」制度,以等級及計劃作指引。這也引起了公社與公社之間以「天文數字」競爭生產。結果怎樣不用再提了。
「大鍋飯」制度行了幾個月就一敗塗地,其後出現了公社工分制。在工分制下,種植是由「等級」作決策;生產收穫所得,除去了政府及公社的三項徵收(下文將補作解釋),餘下的就按每農戶所得的工分多少而分配。這些工分是以每農民的工作時間多少來計算的。在公社工分制下,一同分享徵收後的總生產有幾千農戶。到了一九六一年,生產大隊代替了「公社」制,但仍是採用工分分配。生產大隊的主要分別,就是每隊減少至數百農戶。不久後大隊就改為小隊,每隊以工分分享收穫的減至二三十農戶。雖然在劉少奇時代「包產」制度曾經出現,但並不普遍。劉少奇下台後,生產小隊的形式大致上被施行到一九七八年。
工分制可以算是一個吃「中鍋飯」的制度。這並不是指在公眾飯堂共進膳食(大躍進的初期是的)。我所指的就是在工分制度下,一個積極生產的辛勤農民的貢獻,會被其它農民分享;另一方面,一個散漫懶惰的農民,可以分享其它比他勤勞的農民的貢獻。這是因為同樣在田「工作」八小時,是否真的從事生產並不容易監察。在近代經濟學上,這些監察費用是交易費用的一部分。在農民不能被解雇及監察者不是業主的情況下,這些費用就「高不可攀」(監察有特別困難),農民豈有不散漫之理?
換言之,工分制(公社工分、生產大隊、生產小隊)是一個沒有地主的佃農制度(sharecropping without a landlord),生產下降是必然的。但總產量從何而定,是一個極為困難的經濟學問題。這個問題在一九六八年我曾和艾智仁(A.Alchian)在芝加哥花了不少時間也解決不了。可以肯定的,就是將總生產瓜分的農民越多,工作散漫的行為越甚。這解釋了為什麼「公社」要被分為大隊,大隊又要分為小隊,直至後來是「到戶」、「到勞」為止。這其中有一個重要的經濟含意。假若監察費用不存在,在工分制下農民的積極勤奮是會跟私產制度相等的。監察費用既然存在,沒有私產制就要將工分改為「到戶」來鼓勵勤奮。這種減少分享的方法,是向私產其中的一個特徵走。但在農作耕耘,跟其它生產一樣,個人所佔用的資源太少就難以分工合作,這會使個人生產下降。怎樣改進呢?唯一的辦法就是要採用其它的私產特徵——轉讓及僱用權——這些是最近在「大包干」之後的重要轉變,下文將會敘述。
在這裡值得一提的,就是在生產小隊期間,農村裡是有小量「自留地」的。以面積計,這些自留地的生產價值,估計高出公耕地的五倍。自留地的產品不被工分分享,可在自由市場出售而不受價格管制。這些細小的自留地不僅有力地幫助了農民的生活,也起了重要的示範作用。
包產的興起
毛澤東死後兩年(一九七八),「包產到組」制度開始施行;一九八○年末,「包產到戶」及「包產到勞」就開始盛行了。這些「包產」制最普遍的時候是一九八一年,占全國農民百分之五十三;其後就急速下降,轉為「包干到戶」。到了一九八三年初,「包干」制占全國農民百分之七十九。
包「產」是由幹部或隊長跟農戶以合約的形式議訂一個定量的產額,這定額大約是過去三年的平均產量。若收穫的真正產量是比這包產額為高,那額外的產量就由農戶獨佔,(「包產到組」是有四、五戶的,額外產量是由戶與戶之間議訂分享)。包產額之內的收穫,除去了三項徵收(大約百分之十至二十,下文解釋),所餘的就要依農戶的工分多少而跟生產小隊的其它農戶分享。舉一個例,假如一個農戶在他有了界定的土地內生產了一百二十斤,包產量是一百斤,三項徵收共十五斤,那麼該農戶可獨佔二十斤,而他所生產其中的八十五斤是要混在其它農戶同一部分的生產,然後一起以各戶的工分多少而瓜分。
比起較早時的「生產小隊」制度,「包產到戶」有三個重要的改變。第一、包產制度是經農戶以私定合約形式,由政府授權生產。第二、合約與合約(或戶與戶)之間的耕地是被界定了,持約者有權禁止外人使用他約定的土地。第三、工分的決定已再不是以工作時間計,而是以包產內的產量高低作決定。假如一小隊中的每個農戶的收穫都能達包產額,工分就沒有什麼用途(雖然有時工分是伸展到額外的生產或農產以外的產品)。那就是說,在包產制下,分享收成的機會不多,所以只能算是「小鍋飯」。
據以上的分析,在包產制下,因為工分而削弱農民的勤奮意向的因素是不大的。但工分制仍然有兩個大缺點。第一,手續麻煩,且會引起糾紛。第二,有工分的存在,農民不能獨自選擇產品的種類。這是因為在工分制下,每個農戶的產品是會被分享的可能性;若能私自選種,每個農戶便會選勞力較少的產品。到了「包干到戶」,工分制就取消了。
包干與轉包
包干的「干」,是指三項徵收。在包干制下,「干」以上的產品都歸農戶獨佔。三項徵收是公糧(亦即是稅)、公餘糧(下文解釋)及「集體提留」。後者包括甲、福利金,及乙、公積金——用作公眾投資的(例如公用的水利)。一九八二年,這三項徵收大約是包產額的百分之十至二十。公餘糧是政府以非市價的廉價收購的;收購後運到國營市場以廉價出售。一九八一年,政府的購價提升百分之二十五;其後農產品供應有增長,所以有一段時期政府的購價曾超過市值,尤其是農民交給政府的不會是上選的產品。
在「包產」及「包干」的制度下,農民獨佔的產品當然是多交自由市場發售,不受價格管制。這解釋了為什麼近兩年來自由市場的成交量突飛猛進,而國營市場則日漸式微。這也解釋了為什麼我認為最近三中全會所建議的解除農產品的物價管制,只會引起「表面」上的急速通脹。真正的物價上升,早已發生。現仍存在的國營市場將會壽終正寢,是不難推斷的。(更正確的經濟學觀點,就是真正的物價不僅沒有上升,而是下降了。這是因為物價在被廣泛管制的時候,市民要排隊幾小時,或千辛萬苦走後門,才可以買到一些比較好的農產品。)
在包「干」制度下有幾個重要的發展。
第一,因為沒有分享的約束,農戶可獨自自由選擇種植的種類。在合約上,「干」的量是固定的,以產品計。但農民可以用錢購買產品交給政府;因此,政府只要能收錢,足以購買到約定產品的固定「干」量,就不再麻煩農戶了。因為「干」是以實質產品計,物價有變動,農戶要付的錢就會被調整。雖然公餘糧在未廢除國營市場之前的處理我不大清楚,但以錢為「干」,是會促進一個較完整的稅務制度的發展的(以糧為「干」,在目前的一部分農戶中,仍然存在)。
第二,包干合約的年期是比包產的長。在目前,一般農產品的合約可達十五年;種植果樹及林業的可達五十年。
第三,包干合約是可以轉手的。這種權利買賣叫「轉包」。在不許可的情況下轉包已發生;到了一九八三年轉包是正式地被許可。雖然轉包的價錢有管制,但「台下」定價時有所聞。據說有不少「包主」是生產小隊的隊長。一個可靠的實例,是一個昔日的隊長以轉包的方法,組合了一百二十畝田地。
第四、一九八三年,僱用勞工是被許可了的,但最多只准僱用七個人。事實上,違例僱用過百勞工的例子,官方資料曾有報道。在上文提及的一百二十畝的實例,僱用的勞工是八十人。看來現有的最多僱用七人的規例將會被放寬。
私產開始形成
在這篇文章裡,我以粗枝大葉的形式,追述了二十七年中國在農業制度上的重要轉變。從大鍋飯至中、小鍋飯以至無鍋可言,分享的人數逐漸減少,以至私人獨享其勞。這顯示中國執政者是體會到「分享」對勤奮的削弱,體會到在「共產」制度下因為監察費用過高而引起的不良效果。權利年期的延長,反映了他們能體會到權利保障與投資信心的關係。讓農民自選產品的種類,反映了執政者逐漸明白訊息費用的節省,是要脫離「中央」的領導的。而市價的採用,是訊息傳達的重要因素;這點他們顯然也有了領悟。轉包及僱傭(二者皆屬轉讓權)的許可,反映了執政者是開始瞭解專業合作對生產的重要。雖然在這些「許可」下還有不少對生產有礙的規例,但在短短兩三年間,這些轉變足以令人刮目相看。
大致上,包干制可算是私產制。這是因為在包干制下有土地的權利界定,有勞力的權利界定,也有投資的權利界定;這制度也讓收入獨佔;土地、勞力、投資也可以轉讓。當然,目前的包干制仍然與健全的私產制度相去頗遠;這是下一篇文章的內容。至於「包干」制是否應被稱為「私產」制或「資本主義」,在我個人來說,黑貓、白貓任擇其一並不重要。
(註:很多朋友提供了這文章內的數據;我要特別感謝蔡俊華,沒有他的幫忙,這篇文章是不可能在一個星期內完稿的。依照行規,文內的錯漏由我個人負責。)
二○○一年後記
重讀此文,我要再感謝蔡俊華。他多年艱苦搜集的資料,傾囊相授與我。雖然蔡兄讀文稿後認為數據深慶得人,但這樣無私的知識分享,在學術行內不多見。
此文的分析雖然粗枝大葉,但我認為在大致上是正確的。是一個十分重要的研究題目,今天大陸的經濟博士生所在皆是,他們是不應該視若無睹的。
文章能在一個星期內完稿,不容易相信。那時我四十八歲。要是今天(六十五歲)下筆,三個月也可能寫不出來。歲月無情,可以信矣!
Wednesday, November 7, 1984
從李子樹看大陸的產權轉變
共產制度跟私產制度(或所謂「資本主義」)的基本分別究竟是什麼?這個老問題我們不容易在書本上找到答案。歷久已來,經濟學的分析大都是基於私產的假設——經濟學者(連馬克思在內)對共產的認識實在是太少了。但假若我們不知道這兩個制度基本上的不同,我們就無法指出中國在制度上正在改變的重點。這篇文章,我先從產權的角度分析共產與私產的主要分別,然後引伸到與中國及香港前途有關的兩個重要含意。
租值消散的理論
且讓我從一個中國童話說起。有幾個孩子在路旁遊玩,見到一株李子樹,樹上長滿了看來是成熟而鮮甜的李子。孩子們見這株李子樹顯然是沒有主人(或業主)的,就搶要爬到樹上摘李子吃。其中一個較聰明的懶得動,說:「李子要是可口的話,怎麼會還留在樹上呢?」這個孩子的推測顯然是合理的。
問題是,假若這些沒有主人的李子真的鮮甜可口的話,情況又會怎樣呢?經濟學的答案是,知道有鮮甜李子可以免費採摘的人就會蜂擁而至,爭先恐後,以武力或其它搶先的辦法去多獲李子;在這過程中,他們可能弄到頭破血流,或起碼在某程度上要付出勞力的代價。李子的價值,在邊際上就會被勞力或血汗的代價取替。但這些代價的支付對社會什麼好處也沒有——代價是花費在李子的價值上——所以對社會而言,李子樹就沒有淨值可言。一件本來可以是珍貴的資產,因為是「公共財產」(common property),在競爭下其價值就煙消雲散。這是近代經濟學上有名的「租值消散 」定律(the dissipation of rent)。(要用另一角度去理解這個重要定律,請參閱拙作《賣桔者言》內的《千規律,萬規律,經濟規律僅一條》。)
任何資產(或資源),若真的是沒有限制地任人隨意使用,只可能有兩個相同的結果。一是沒有有價值的產品(李子是苦的);二是即使有產品,其價值也會被競爭者的代價抵消了——二者同樣會使資源的租值消失。若一個社會的所有資源都是如此,那麼「天下為公」的效果何止是一窮二白,社會成員根本沒有可能生存。很顯然,共產制度並不是把資源作為公共財產,任人隨意競爭使用。
三種方法約束競爭
從以上提出的資源租值消散的角度來看,若要經濟增長或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就要減低在競爭下的浪費,或是將「沒出息」的競爭改變為增加生產價值的競爭。要做到這一點(或要生存),社會就要訂下競爭的規則來約束競爭者的行為。這些約束競爭的規則,就是產權制度,也就是經濟制度了。雖然世界上所有的約束規則五花八門,千變萬化,但以一般性來分類,大致上約束競爭的方法只有三種。
第一種是以規例限制公共財產的使用。假如一個公有的海灘,或一個公園,都一定有規例約束著公用者的行為。不能在海灘僭建,或不能將公園的花草搬走或毀壞,就是一些以約束行為來增加公共財產的價值的規例。就算不談這種資源使用辦法的各種弊端,這類公共財產是難以出產可帶回家的產品的。所以這第一種的約束辦法不會被廣泛地運用在大量的資源上。
第二種是以界定私產為約束競爭行為的規則。一幅土地可作為私有,有地界,有用途的規定,業主要付某些保障費用。在這些局限下,業主有權決定地的使用,有權禁止外人闖進,有權將生產的收入據為己有,也有權將產權轉讓或出售。人的勞力及知識,雖然是比較難以量度,也是可以被界定為私產的。
以私產約束競爭行為的一個特色,就是權利的大小是在資源或物質本身上界定或限制的。競爭者要得到私產的使用權,就要付使用費(或租值)。爭先的血汗代價,對業主一點好處也沒有。業主於是就會使用他的禁制權利去反對這種競爭;他會採用付費高低為競爭勝負的準則。因此,市場是私產的一個效果。至於為什麼這種約束制度會被稱為「資本主義」,不是本文的論題。
第三種約束行為的辦法,就是以「人」本身作為界定權利的單位。那就是說,撇開一切有價值的資源,人本身就有權利及權利的限制。在這種制度下,每一個人都可以被稱為無產的——這是指沒有資源的產權,但人的權利卻是一種有價值的「產權」。又因為每個人的競爭能力不同,每個人對資源使用的權利限制及產品的享用權利也跟不同。等級也就由此而起。這種以等級分配權利來約束行為的制度,就是共產制。
共產制度的本質
絕大部分近代經濟學書籍都批評或低貶共產制度。但這些論調都忽略了共產制度的主要成因,也是由於要約束行為,要去減低因為沒有私產而引起的資源租值消散。換言之,要推行「無產」,社會的成員還是要生活,以公共財產的方法是不行的。要減少「租值消散」的競爭,既然在資源上作權利界定的辦法被取締,剩下來的辦法就是在人身上界定權利。
我不可能在這裡分析第二及第三種不同的約束行為的辦法的各種經濟含意。其中有關收入分配及資源使用的含意,我在《中國會走向資本主義的道路嗎?》一書內已大略地作了比較。其它關於權力鬥爭及言論自由的各種含意,我提出了的概念都大有用埸,可以寫不少文章。
但我在這裡大膽地向一般讀者解釋這些比較新的產權及競爭的概念,目的就是要說明這些概念對香港及中國前途的兩個極重要的含意。
第一,在共產制度裡,撇開所有有價值的資源(包括知識與勞力),人與人之間的權利是不平等的。因此,在法律面前就不可能人人平等。人權既與法律有衝突,法治就難以推行。所以在共產制度下所推行的,就正如在軍隊裡,是紀律、領導與服從。又因為難有法治,黨政就難以分家。
在香港前途的問題上,中英協議在九七後的主要保障困難,就是若中國制度不改,將來管香港的不是「政」而是「黨」,不是法律與產權的保障,而是紀律與服從。我對中英草簽的主要批評,就是英國當局完全沒有考慮到「黨」與「政」——或紀律(黨治)與法律——的分別。假若在九七後中共還是以黨治國,又少了鄧小平,目前的中英協議就難有保障能力了。幾個月前我在《信報》提出以「公司法」治港,其主要目的就是要在某程度上隔離「黨」的領導。
改革的重心所在
第二個重要的含意,是我近來轉為「審慎樂觀」的一個主要原因。這就是在我八月訪廣州的行程中,我發現權利的界定(約束)是逐漸而肯定地從「人」轉到「資源」上。這是由共產轉向私產最重要的一步。另一個現象,間接而有力地支持同一觀點,就是幹部等級特權所擁有的權利,已遠不如五年前那麼顯著。共產黨員也是遠不如昔日的那樣高人一等。這些轉變,在《中國會走向資本主義的道路嗎?》一書內,我都推斷了是會發生的。
雖然走後門的行為逐漸減少,但「台底交易」卻廣泛流行。「走後門」與「台底交易」是有著微妙而重要的分別。前者是一種特權買賣,後者算是貪污。在社會經濟效益的角度來衡量,彼消此長是一個好現象。貪污的行為,大都是因為政府管制自由貿易而起的。在貿易受到多種管制的情況下,「台底交易」往往可以促進貿易與生產。最近三中全會所訂下的經濟方案,在某種程度上是會鼓勵「台底」交易轉到「台面」上去的。
我認為中國是有誠意推行法治的。但以等級界定權利,法治就難以推行。中國逐漸轉以資產界定權利,法治的可行性就會被提高。所以我認為中國若能繼續近幾年來在約束行為方法上的改進,香港不僅在制度上會跟中國有較少衝突,不僅會因為中國的經濟增長而增加貿易,也會因為中國在法治上有了改進,使「黨」與「政」較為容易分家。這樣,中英協議付諸實行,會有較有力的保障。
二○○一年後記
本文提出的有關香港回歸後的「保障」問題,因為中國的改革而變為不重要了。重要的是文內提出的大概只有三種權利制度的觀點,及法治與人治在不同制度下一定不同:社會一般性地以等級特權來界定人與人之間的權利,是不能搞法治的。
今天的中國,因為產權制度有了改革,應該大事推行法治了。(好些人認為今天中國大陸有法治。有是有的,但搞得很差。說來話長,希望北京當局能盡早面對他們應該知道的各種法治問題。)
租值消散的理論
且讓我從一個中國童話說起。有幾個孩子在路旁遊玩,見到一株李子樹,樹上長滿了看來是成熟而鮮甜的李子。孩子們見這株李子樹顯然是沒有主人(或業主)的,就搶要爬到樹上摘李子吃。其中一個較聰明的懶得動,說:「李子要是可口的話,怎麼會還留在樹上呢?」這個孩子的推測顯然是合理的。
問題是,假若這些沒有主人的李子真的鮮甜可口的話,情況又會怎樣呢?經濟學的答案是,知道有鮮甜李子可以免費採摘的人就會蜂擁而至,爭先恐後,以武力或其它搶先的辦法去多獲李子;在這過程中,他們可能弄到頭破血流,或起碼在某程度上要付出勞力的代價。李子的價值,在邊際上就會被勞力或血汗的代價取替。但這些代價的支付對社會什麼好處也沒有——代價是花費在李子的價值上——所以對社會而言,李子樹就沒有淨值可言。一件本來可以是珍貴的資產,因為是「公共財產」(common property),在競爭下其價值就煙消雲散。這是近代經濟學上有名的「租值消散 」定律(the dissipation of rent)。(要用另一角度去理解這個重要定律,請參閱拙作《賣桔者言》內的《千規律,萬規律,經濟規律僅一條》。)
任何資產(或資源),若真的是沒有限制地任人隨意使用,只可能有兩個相同的結果。一是沒有有價值的產品(李子是苦的);二是即使有產品,其價值也會被競爭者的代價抵消了——二者同樣會使資源的租值消失。若一個社會的所有資源都是如此,那麼「天下為公」的效果何止是一窮二白,社會成員根本沒有可能生存。很顯然,共產制度並不是把資源作為公共財產,任人隨意競爭使用。
三種方法約束競爭
從以上提出的資源租值消散的角度來看,若要經濟增長或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就要減低在競爭下的浪費,或是將「沒出息」的競爭改變為增加生產價值的競爭。要做到這一點(或要生存),社會就要訂下競爭的規則來約束競爭者的行為。這些約束競爭的規則,就是產權制度,也就是經濟制度了。雖然世界上所有的約束規則五花八門,千變萬化,但以一般性來分類,大致上約束競爭的方法只有三種。
第一種是以規例限制公共財產的使用。假如一個公有的海灘,或一個公園,都一定有規例約束著公用者的行為。不能在海灘僭建,或不能將公園的花草搬走或毀壞,就是一些以約束行為來增加公共財產的價值的規例。就算不談這種資源使用辦法的各種弊端,這類公共財產是難以出產可帶回家的產品的。所以這第一種的約束辦法不會被廣泛地運用在大量的資源上。
第二種是以界定私產為約束競爭行為的規則。一幅土地可作為私有,有地界,有用途的規定,業主要付某些保障費用。在這些局限下,業主有權決定地的使用,有權禁止外人闖進,有權將生產的收入據為己有,也有權將產權轉讓或出售。人的勞力及知識,雖然是比較難以量度,也是可以被界定為私產的。
以私產約束競爭行為的一個特色,就是權利的大小是在資源或物質本身上界定或限制的。競爭者要得到私產的使用權,就要付使用費(或租值)。爭先的血汗代價,對業主一點好處也沒有。業主於是就會使用他的禁制權利去反對這種競爭;他會採用付費高低為競爭勝負的準則。因此,市場是私產的一個效果。至於為什麼這種約束制度會被稱為「資本主義」,不是本文的論題。
第三種約束行為的辦法,就是以「人」本身作為界定權利的單位。那就是說,撇開一切有價值的資源,人本身就有權利及權利的限制。在這種制度下,每一個人都可以被稱為無產的——這是指沒有資源的產權,但人的權利卻是一種有價值的「產權」。又因為每個人的競爭能力不同,每個人對資源使用的權利限制及產品的享用權利也跟不同。等級也就由此而起。這種以等級分配權利來約束行為的制度,就是共產制。
共產制度的本質
絕大部分近代經濟學書籍都批評或低貶共產制度。但這些論調都忽略了共產制度的主要成因,也是由於要約束行為,要去減低因為沒有私產而引起的資源租值消散。換言之,要推行「無產」,社會的成員還是要生活,以公共財產的方法是不行的。要減少「租值消散」的競爭,既然在資源上作權利界定的辦法被取締,剩下來的辦法就是在人身上界定權利。
我不可能在這裡分析第二及第三種不同的約束行為的辦法的各種經濟含意。其中有關收入分配及資源使用的含意,我在《中國會走向資本主義的道路嗎?》一書內已大略地作了比較。其它關於權力鬥爭及言論自由的各種含意,我提出了的概念都大有用埸,可以寫不少文章。
但我在這裡大膽地向一般讀者解釋這些比較新的產權及競爭的概念,目的就是要說明這些概念對香港及中國前途的兩個極重要的含意。
第一,在共產制度裡,撇開所有有價值的資源(包括知識與勞力),人與人之間的權利是不平等的。因此,在法律面前就不可能人人平等。人權既與法律有衝突,法治就難以推行。所以在共產制度下所推行的,就正如在軍隊裡,是紀律、領導與服從。又因為難有法治,黨政就難以分家。
在香港前途的問題上,中英協議在九七後的主要保障困難,就是若中國制度不改,將來管香港的不是「政」而是「黨」,不是法律與產權的保障,而是紀律與服從。我對中英草簽的主要批評,就是英國當局完全沒有考慮到「黨」與「政」——或紀律(黨治)與法律——的分別。假若在九七後中共還是以黨治國,又少了鄧小平,目前的中英協議就難有保障能力了。幾個月前我在《信報》提出以「公司法」治港,其主要目的就是要在某程度上隔離「黨」的領導。
改革的重心所在
第二個重要的含意,是我近來轉為「審慎樂觀」的一個主要原因。這就是在我八月訪廣州的行程中,我發現權利的界定(約束)是逐漸而肯定地從「人」轉到「資源」上。這是由共產轉向私產最重要的一步。另一個現象,間接而有力地支持同一觀點,就是幹部等級特權所擁有的權利,已遠不如五年前那麼顯著。共產黨員也是遠不如昔日的那樣高人一等。這些轉變,在《中國會走向資本主義的道路嗎?》一書內,我都推斷了是會發生的。
雖然走後門的行為逐漸減少,但「台底交易」卻廣泛流行。「走後門」與「台底交易」是有著微妙而重要的分別。前者是一種特權買賣,後者算是貪污。在社會經濟效益的角度來衡量,彼消此長是一個好現象。貪污的行為,大都是因為政府管制自由貿易而起的。在貿易受到多種管制的情況下,「台底交易」往往可以促進貿易與生產。最近三中全會所訂下的經濟方案,在某種程度上是會鼓勵「台底」交易轉到「台面」上去的。
我認為中國是有誠意推行法治的。但以等級界定權利,法治就難以推行。中國逐漸轉以資產界定權利,法治的可行性就會被提高。所以我認為中國若能繼續近幾年來在約束行為方法上的改進,香港不僅在制度上會跟中國有較少衝突,不僅會因為中國的經濟增長而增加貿易,也會因為中國在法治上有了改進,使「黨」與「政」較為容易分家。這樣,中英協議付諸實行,會有較有力的保障。
二○○一年後記
本文提出的有關香港回歸後的「保障」問題,因為中國的改革而變為不重要了。重要的是文內提出的大概只有三種權利制度的觀點,及法治與人治在不同制度下一定不同:社會一般性地以等級特權來界定人與人之間的權利,是不能搞法治的。
今天的中國,因為產權制度有了改革,應該大事推行法治了。(好些人認為今天中國大陸有法治。有是有的,但搞得很差。說來話長,希望北京當局能盡早面對他們應該知道的各種法治問題。)
Wednesday, October 31, 1984
我對中國前途審慎樂觀的原因
最近中國共產黨在北京舉行三中全會後,發表了一份會中通過的文件,指明近幾年來中國在農業上的「包干」改革有顯著的成效,所以打算將類似的改革在城市推行。這文件又肯定了某些物價將會放寬管制,以市價為依歸,也承認了毛澤東時代的經濟政策是錯誤的。在這文件中,「共產」的優越性已不再被堅持——改用的新名詞是「中國式社會主義」。
無論名稱是什麼,三中全會的發展所給人的印象,就是中國正在向「資本主義」的道路走。因為我在兩年多前曾出版了一本小書(是三年多前寫的,譯文見本書第二部分),推斷了中國會向近乎私產制度(或所謂「資本主義」)那方面發展,所以三中全會文件發表後,不少報章及雜誌要訪問我。我一向避免這類訪問,因為經濟學上的分析——尤其是可取的分析——往往是有多種限制(qualifications)、假設(assumptions)及含意(implications)。新聞記者們以快速之筆,簡化的記錄,就很容易曲解了內容。有些記錄甚至和我所說的相反。
不出所料,十月二十一日晚上我接受了《信報》的訪問,翌日的報道,就沒有寫下我一個重要的假設。其實那訪問做得不錯,而發表的記錄大致上是寫得好的。但畢竟少了一個假設,就改了我的原意。我想,一個從事了二十多年經濟學分析的人,腦子對各種限制或假設的演變一定轉得很快,有時可以快到沒有明言也當作是說過了。
到了二十五日的晚上,我應香港工商管理會的邀請,為香港的工商業前途作一個討論性的談話。到會時,有二三十位記者要先知大概。他們的第一條問題也就是關於三中全會的公佈。因為時間無多,我就簡單地分析了我對中國前途的觀點。雖然在一連串的問答中,我都提及推論的限制及假設,但翌日各報道都把這些刪去了。不少關心的朋友紛紛打電話給我,問我為什麼竟然變得這麼樂觀?我實在不知從何說起。
權利界定開始轉變
我對香港前途看到一絲曙光,是我在八月中到廣州及佛山一帶考察後而起的——這與九月二十六日的中英草簽及最近的三中全會無關。理由很簡單。香港主權歸還中國已成定局,中國的前途也因而對香港的前途有決定性。在廣州的行程中,我故意重遊五年前到過的每一個地方。雖然在表面上我所見到的改進不大,但在權利界定制度的基礎上,改進是大而重要的。這使我體會到近年來我們常聽到的中國生產急速增長,決不是像在大躍進或文革期間的信口胡吹。事實上,所到之處,整個社會的氣氛是有了很大的改變——還說不上是欣欣向榮,但跟街頭巷尾所遇到的人閒談,發覺他們對未來抱前所未有的希望。
幾年來,在認識的朋友中,對中國的經濟前途我是最樂觀的一個,但並不是報章上記載我說的那麼樂觀。我對共產政制一向不存幻想:我認為若要發展經濟,私產制度是我所知的唯一可靠途徑。二十多年來的研究都得到這一個結論。但要將「共產」改為「私產」,談何容易!就算是對中國的前途「審慎樂觀」也必須顧慮到多種困難。既然這麼多朋友要我澄清我的觀點(報章的記錄有很多是對的,但肯定是過於樂觀地簡化了),我就索性讓《論衡》復出,希望以一系列有關中國前途的文章,解釋我「審慎樂觀」的原因。這些文章可以說是我兩年多前所發表了的《中國會走向資本主義的道路嗎?》的續集。
觀點與眾不同
我在一九七九年曾到中國一行,回美後幾個月,收到英國經濟事務學社的邀請,要我推測中國的動向。我在八一年中寫好了初稿,推斷了中國會逐漸改變而成為一個類似私產的體制。論文的初稿流傳後,反應頗為熱烈,但同意我的結論的人甚少。舒爾茲(T.W.Schultz)直指經濟學不能在這種事上作推測。貝加(G.Becker)及佛利民(M.Friedman)都認為我過於樂觀。這些學者都先後到過中國,知道大概;他們也熟知東歐及蘇聯專政的情況。艾智仁(A.A.Alchian)在初時是同意我論文的結論的,但八二年中到中國一行後,也認為我的推論是過於樂觀了。高斯(R.H.Coase)自始至終都同意我的分析,但他可沒有到過中國。大約一年前,芝加哥大學的莊遜(D.G.Johnson)在中國作了第四次訪問,回美途中留港數天;我跟他談及中國的經濟情況時,他很悲觀,認為中國的經濟體制一無是處,要大事改進難於登天。
以上提及的都是有地位的經濟學者,他們對中國的前途很關懷。雖然他們對我的經濟分析一向都偏愛,但推斷中國會走向近乎私產的制度,跟他們所知的事實相去甚遠,聽起來就好像是天方夜譚。說實話,我自己也覺得我的推測是過於樂觀的。但觀點是一回事,理論的推斷是另一回事。基於中國堅持門戶開放、增加生產及維持政局安定的三個情況下,我用高斯定律所推出來的結果,是中國一定會走向近乎私產的路。我反覆審查推論的邏輯,找不到漏洞,就堅持結論,將論文發表。
每一個在外地的中國學者都像我一樣,關注中國的發展。發表了《中國會走向資本主義的道路嗎?》之後,我的關注與日俱增。任何人在任何事情上作了白紙黑字的推測,放上了自己的名字,都會對那事情特別關注的。九七問題興起後,中國的前途成了每個香港人的前途,就更不在話下了。
今年六月間,英國的經濟事務學社給我一封信,告訴我這本小書快將售罄,希望在重印時,我能附加一篇二千多字的文章,將自己三年前的推論跟中國的現況比較一下。我回信說,據讀到或聽到的,我對自己的推論很感滿意,但若要寫文章,我要到中國走一次,作實地調查。我八月訪廣州,九月訪特區,並且加大了我搜集中國數據的範圍,就是因為這個緣故。但這次比較深入廣泛調查的結果,卻使我認為一篇二千多字的文章是難以作適當的補充的。又因為中國實在是轉變得快,很多問題很複雜、不固定或甚至頗為混亂,寫任何有關的文章很容易有錯漏。
九七可與香港共存
我可以這樣說,兩年前,我認為中國在制度上的改進,是不容易在一九九七之前達到一個可以跟香港的制度沒有明顯衝突的狀況。我最近調查所得,使我在這觀點上有了轉變。現在我認為,假若中國能保持四年來改進的速度,那麼十三年後,中國會達到一個可以與香港沒有大衝突的制度。在繁榮方面十三年當然趕不上香港,在產權界定保障及法治方面也不易趕上,但中國的基本產權結構在形式上是會接近香港的。我也認為幾年來中國的改進已到了一個難以走回頭路的地步,且門戶開得夠大,再也關不起來了。鄧小平的健康會增加維持改進速度的機會;但不管如何,中國向後走的可能性甚小。這一切我將會詳加解釋。
一個對經濟研究好之成癖的人,能夠在這個時代,這個地方,觀察到這一切重要的轉變,是千載難逢的機會。雖然事情的演變是快,是複雜,也是頗為混亂,以致難以作有份量的分析,但究竟我是見獵心喜,腦子要想,筆桿要動。九七問題緊張刺激,但因為過於特別,在經濟學上難有一般性的重要含意。然而,從任何一個角度看,中國若真能將經濟制度大事改進,其重要性是難以估計的。
二○○一年後記
一九八四年我說(見此文),要是中國能保持當時的改革速度,到九七回歸時香港的制度與大陸的不會有衝突。這推斷我拿得一百分。事實上,鄧小平先生的一國兩制的理念,大致上沒有真的施行過,雖然回歸後北京對香港是言而有信的。
問題還是香港自己處理不當。沒有完善的憲法搞民主,壓力團體急升;不量入為出搞福利,政府樂善好施。凡價可加則加,應減不減,一闊三大,以致在經濟的結構上出現了差不多是無可救藥的困難。昔日香港有好幾樣產品是世界之冠,今天皆去如黃鶴,換來高級公務員的薪酬是世界之冠,每個學生的政府資助是世界之冠,公立醫療是世界之冠,貧富懸殊是世界之冠,而在九七年政府所收取的地價,使物業之價高出世界紀錄大約一倍!
香港政府似乎到今天還不明白,香港的主要競爭對手,是中國大陸。自一九九五年起,中國大陸青年的知識增長一日千里。今天,有同樣知識水平的人材,大陸的工資只有香港的四分之一,地產價格的比對也差不多(雖然香港的物業價格已下降了六成多)。
我可以斷言,要是大陸廢除所有外匯管制,大事開放金融,上海會在五年之內超越香港!
無論名稱是什麼,三中全會的發展所給人的印象,就是中國正在向「資本主義」的道路走。因為我在兩年多前曾出版了一本小書(是三年多前寫的,譯文見本書第二部分),推斷了中國會向近乎私產制度(或所謂「資本主義」)那方面發展,所以三中全會文件發表後,不少報章及雜誌要訪問我。我一向避免這類訪問,因為經濟學上的分析——尤其是可取的分析——往往是有多種限制(qualifications)、假設(assumptions)及含意(implications)。新聞記者們以快速之筆,簡化的記錄,就很容易曲解了內容。有些記錄甚至和我所說的相反。
不出所料,十月二十一日晚上我接受了《信報》的訪問,翌日的報道,就沒有寫下我一個重要的假設。其實那訪問做得不錯,而發表的記錄大致上是寫得好的。但畢竟少了一個假設,就改了我的原意。我想,一個從事了二十多年經濟學分析的人,腦子對各種限制或假設的演變一定轉得很快,有時可以快到沒有明言也當作是說過了。
到了二十五日的晚上,我應香港工商管理會的邀請,為香港的工商業前途作一個討論性的談話。到會時,有二三十位記者要先知大概。他們的第一條問題也就是關於三中全會的公佈。因為時間無多,我就簡單地分析了我對中國前途的觀點。雖然在一連串的問答中,我都提及推論的限制及假設,但翌日各報道都把這些刪去了。不少關心的朋友紛紛打電話給我,問我為什麼竟然變得這麼樂觀?我實在不知從何說起。
權利界定開始轉變
我對香港前途看到一絲曙光,是我在八月中到廣州及佛山一帶考察後而起的——這與九月二十六日的中英草簽及最近的三中全會無關。理由很簡單。香港主權歸還中國已成定局,中國的前途也因而對香港的前途有決定性。在廣州的行程中,我故意重遊五年前到過的每一個地方。雖然在表面上我所見到的改進不大,但在權利界定制度的基礎上,改進是大而重要的。這使我體會到近年來我們常聽到的中國生產急速增長,決不是像在大躍進或文革期間的信口胡吹。事實上,所到之處,整個社會的氣氛是有了很大的改變——還說不上是欣欣向榮,但跟街頭巷尾所遇到的人閒談,發覺他們對未來抱前所未有的希望。
幾年來,在認識的朋友中,對中國的經濟前途我是最樂觀的一個,但並不是報章上記載我說的那麼樂觀。我對共產政制一向不存幻想:我認為若要發展經濟,私產制度是我所知的唯一可靠途徑。二十多年來的研究都得到這一個結論。但要將「共產」改為「私產」,談何容易!就算是對中國的前途「審慎樂觀」也必須顧慮到多種困難。既然這麼多朋友要我澄清我的觀點(報章的記錄有很多是對的,但肯定是過於樂觀地簡化了),我就索性讓《論衡》復出,希望以一系列有關中國前途的文章,解釋我「審慎樂觀」的原因。這些文章可以說是我兩年多前所發表了的《中國會走向資本主義的道路嗎?》的續集。
觀點與眾不同
我在一九七九年曾到中國一行,回美後幾個月,收到英國經濟事務學社的邀請,要我推測中國的動向。我在八一年中寫好了初稿,推斷了中國會逐漸改變而成為一個類似私產的體制。論文的初稿流傳後,反應頗為熱烈,但同意我的結論的人甚少。舒爾茲(T.W.Schultz)直指經濟學不能在這種事上作推測。貝加(G.Becker)及佛利民(M.Friedman)都認為我過於樂觀。這些學者都先後到過中國,知道大概;他們也熟知東歐及蘇聯專政的情況。艾智仁(A.A.Alchian)在初時是同意我論文的結論的,但八二年中到中國一行後,也認為我的推論是過於樂觀了。高斯(R.H.Coase)自始至終都同意我的分析,但他可沒有到過中國。大約一年前,芝加哥大學的莊遜(D.G.Johnson)在中國作了第四次訪問,回美途中留港數天;我跟他談及中國的經濟情況時,他很悲觀,認為中國的經濟體制一無是處,要大事改進難於登天。
以上提及的都是有地位的經濟學者,他們對中國的前途很關懷。雖然他們對我的經濟分析一向都偏愛,但推斷中國會走向近乎私產的制度,跟他們所知的事實相去甚遠,聽起來就好像是天方夜譚。說實話,我自己也覺得我的推測是過於樂觀的。但觀點是一回事,理論的推斷是另一回事。基於中國堅持門戶開放、增加生產及維持政局安定的三個情況下,我用高斯定律所推出來的結果,是中國一定會走向近乎私產的路。我反覆審查推論的邏輯,找不到漏洞,就堅持結論,將論文發表。
每一個在外地的中國學者都像我一樣,關注中國的發展。發表了《中國會走向資本主義的道路嗎?》之後,我的關注與日俱增。任何人在任何事情上作了白紙黑字的推測,放上了自己的名字,都會對那事情特別關注的。九七問題興起後,中國的前途成了每個香港人的前途,就更不在話下了。
今年六月間,英國的經濟事務學社給我一封信,告訴我這本小書快將售罄,希望在重印時,我能附加一篇二千多字的文章,將自己三年前的推論跟中國的現況比較一下。我回信說,據讀到或聽到的,我對自己的推論很感滿意,但若要寫文章,我要到中國走一次,作實地調查。我八月訪廣州,九月訪特區,並且加大了我搜集中國數據的範圍,就是因為這個緣故。但這次比較深入廣泛調查的結果,卻使我認為一篇二千多字的文章是難以作適當的補充的。又因為中國實在是轉變得快,很多問題很複雜、不固定或甚至頗為混亂,寫任何有關的文章很容易有錯漏。
九七可與香港共存
我可以這樣說,兩年前,我認為中國在制度上的改進,是不容易在一九九七之前達到一個可以跟香港的制度沒有明顯衝突的狀況。我最近調查所得,使我在這觀點上有了轉變。現在我認為,假若中國能保持四年來改進的速度,那麼十三年後,中國會達到一個可以與香港沒有大衝突的制度。在繁榮方面十三年當然趕不上香港,在產權界定保障及法治方面也不易趕上,但中國的基本產權結構在形式上是會接近香港的。我也認為幾年來中國的改進已到了一個難以走回頭路的地步,且門戶開得夠大,再也關不起來了。鄧小平的健康會增加維持改進速度的機會;但不管如何,中國向後走的可能性甚小。這一切我將會詳加解釋。
一個對經濟研究好之成癖的人,能夠在這個時代,這個地方,觀察到這一切重要的轉變,是千載難逢的機會。雖然事情的演變是快,是複雜,也是頗為混亂,以致難以作有份量的分析,但究竟我是見獵心喜,腦子要想,筆桿要動。九七問題緊張刺激,但因為過於特別,在經濟學上難有一般性的重要含意。然而,從任何一個角度看,中國若真能將經濟制度大事改進,其重要性是難以估計的。
二○○一年後記
一九八四年我說(見此文),要是中國能保持當時的改革速度,到九七回歸時香港的制度與大陸的不會有衝突。這推斷我拿得一百分。事實上,鄧小平先生的一國兩制的理念,大致上沒有真的施行過,雖然回歸後北京對香港是言而有信的。
問題還是香港自己處理不當。沒有完善的憲法搞民主,壓力團體急升;不量入為出搞福利,政府樂善好施。凡價可加則加,應減不減,一闊三大,以致在經濟的結構上出現了差不多是無可救藥的困難。昔日香港有好幾樣產品是世界之冠,今天皆去如黃鶴,換來高級公務員的薪酬是世界之冠,每個學生的政府資助是世界之冠,公立醫療是世界之冠,貧富懸殊是世界之冠,而在九七年政府所收取的地價,使物業之價高出世界紀錄大約一倍!
香港政府似乎到今天還不明白,香港的主要競爭對手,是中國大陸。自一九九五年起,中國大陸青年的知識增長一日千里。今天,有同樣知識水平的人材,大陸的工資只有香港的四分之一,地產價格的比對也差不多(雖然香港的物業價格已下降了六成多)。
我可以斷言,要是大陸廢除所有外匯管制,大事開放金融,上海會在五年之內超越香港!
Tuesday, June 19, 1984
也論《論衡》
經過了七個多月,《論衡》發表了五十篇;對一個從來不在報章上寫稿的人來說,總算是一點「成就」。在此之前,我頗想知道寫專欄究竟是怎樣的一回事;一寫之下,才知道其中大有「玄機」。真佩服那些寫三幾個專欄而從不斷稿的人——就算是那些不堪一讀的,我也佩服!
寫專欄不是我的職業,就連副業也算不上。以空閒時間執筆,每星期要寫五千字;而二十多年來我沒有用中文書寫,其苦處不足為外人道!中文實在不夠現代化,要作者親自用手寫,易稿時要用人手抄,而抄錯了或用上了別字又難於發覺。關於《論衡》,我唯一引以為憾的就是時間不夠——我若能每篇多花幾小時,文章會寫得較好些。
有人說,一件藝術作品是從來沒有被完成的——它只是被遺棄了。我同意這句話。我一向寫文章,都難把文章完成——改得厭了,要把文章「遺棄」,就寄出發表。《論衡》雖然算不上是藝術作品,但每篇都沒有被「完成」,也不是被「遺棄」,只是因時間所逼而非交稿不可。以我來說,這是一種代價。我相信很多專欄作者都會有同感的。
讀者對《論衡》的熱烈反應,遠超我意料之外。雖然我力求簡明,力求通俗,但畢竟經濟學的題材不容易,辭難達意。有不少《論衡》難以明白,但讀者還是要看。我常在想,《論衡》這種文章,若刊登在外地的報章上,是不會有這麼多讀者的。香港的讀者很特別,雖然特別之處在哪裡很難說。但既然任何題材都有讀者,我就索性不管他們的喜惡,心安理得地寫下去。
我記不起在哪一本名著中作者寫道:「我不是說我很好,但總覺得自己有點與眾不同。」從街頭賣桔到高斯定律、從燈塔到養魚千里、從知識到讀書的方法、從評錢俊瑞到公司法治港,都是以經濟的角度入手。風馬牛不相關的事,都被我扯到產權的問題上。我可以說,像《論衡》那樣的文章,任何其它報章的專欄是不會有的。促成這特色的主角可不單是我——《信報》要試跟市場打賭,是促成《論衡》的特色的主因。
有幾位高手讀者不約而同地說,《信報》和我相得益彰;我當然樂意坐享其成,沾一點《信報》的光。但《信報》的編輯和我既無策劃,也毫無默契。這全無章法的合作,能贏得一些可讀的文章,全是靠信報編輯親自用上神來之筆,每篇改幾個字!
有不少讀者認為《論衡》是夠膽、敢言。這觀點是不對的。從事學術研究的人,若是在文章內說幾句假話,或言不由衷,就很難在行內站得住腳。為米折腰,我是一點膽量也沒有!今時今日,在一向以言論自由見稱的香港,寫幾篇學術性的文章,竟然被聯想到「夠膽、敢言」那邊去,怎能不叫人悲從中來?
在《艾麗斯夢遊仙境》裡,皇后問艾麗斯:「你還要多喝一點茶嗎?」艾麗斯回答說:「我一點茶也沒有喝過,怎能要多一點呢?」有些朋友見我趕稿,就打趣說:「張五常江郎才盡了!」我想:「既是無才,怎會盡呢?」有了這個艾麗斯邏輯的自我安慰,我就本「無才不可盡」的宗旨,坐下來,拿起筆,想到什麼就寫什麼,寫成了《論衡》。
但有些文章是由朋友「點唱」而寫成的。有朋友要我寫鄧麗君,我就寫了《鄧家天下》;《信報》的編輯要我評論的士風潮,我就寫了《的士的問題》;有人不相信「教授」會在街頭賣桔,我就寫了《賣桔者言》。很不幸,因為九七問題,有很多其它很好的「點唱」題目,是被擱置了。有些文章是寫了而沒有發表的。《學英文的方法》,被某英文老師見到,指我所言步步「不依常規」,認為我最好不要「撈過界」,我就知難而退!《考試的方法》寫了一大半,但見香港的學生過於著重考試,就決定不再寫下去。
因為知道很多學生閱讀《論衡》,寫作時我就為了一件事耿耿於懷,在這裡我要向學生們解釋。我一向都反對在經濟學上用價值觀,或提出各種可以改進社會的建議。我一向堅持經濟學是一門科學,其主要用途就是分析與推論現象或行為——價值觀及改進社會,見仁見智,與科學無關。但在報章上寫文章,沒有價值觀,沒有建議,就不免沉悶。我在課堂上就對自己的學生說,讀《論衡》是可以的,但不要以為學經濟學的目的就是要改進社會。
事實上,我從來不相信經濟學者能有通天本領,可以影響或改進社會。被執政者利用卻是有的。就是凱恩斯也把自己的本領高估了。而我自己呢?滄海一粟,什麼野心也談不上。這總算是有點自知之明。
有人說,一個思想,無論是對或錯,一經表達了,就很難完全消逝。這觀點我是同意的。我相信我有些文章,很多年後也會有人讀。既然要論衡時事,巧逢九七問題,我就不妨逢場作興,湊湊熱鬧,在此時此地也學人作一點建議,好叫將來好奇之士多一點資料。我沒有「萬世留芳」的妄想,但「飛鴻踏雪泥」的本事卻是有的。
記得在十四、五歲時,我和幾位朋友爬到筲箕灣的柏架山之巔。那裡有一塊大石,石上有不少人寫上名字。少年朋友見海闊天空,又知我稍懂書法,就找了一塊有顏色的小石子,要我在大石上題字。我既沒有毛潤之「指點江山」的豪氣,也沒有蘇學士「逝者如斯」的文采。但我還是我,稍一定神,就在大石上寫下:「孫悟空到此一遊!」
我記不起是誰曾經說過,文章有如一個孩子,有著它自己的生命,一旦離家而去,生育的人就再管不著了。有很多讀者要我將《論衡》輯而成書;我以為《論衡》在「離家」之前,被作者稍作整理,也是好的。
後記
只不過是十六年前,我在此文寫道:「中文實在不夠現代化,要作者親自用手寫,易稿時要用人手抄,而抄錯了或用上了別字又難於發覺。」
今天,用計算機打中文字很普及,而打得熟手的絕不比打英文慢。數之不盡的寫稿佬轉用計算機打中文字,改好後就以e-mail轉到出版處,而出版的不用再植字,編輯認為可取,就付印去也。是的,今天要搞一間出版社,只需用三、四個人,兩部計算機,每年就可出版四、五十本書。
我這個人不可救藥,是個「古」人。從來不打字,就是英文初稿也是用手寫的。連用原子筆我也不習慣,要用墨水筆。其它新興的各種科學怪筆更是不染指了。
今天我在《壹週刊》寫文章,一個重要的因素,是他們也養幾個「古」人,能看得懂我的草書,植字後傳真給我時錯漏極少!傳真機我是懂得用的。
計算機的好處,眾所周知,而數十年後回顧,我們今天可能只是起步時期。世界會大變,但變成怎樣就不容易推斷了。我認為我們要認真地考慮一下計算機的代價。我不是指金錢的代價,而是人會變成怎樣?
不寫字會怎樣?不用人腦計算會怎樣?藝術作品由計算機代作會怎樣?兒童的遊戲不需要兒童想像會怎樣?這一切,還有很多其它的,我思之惘然!
寫專欄不是我的職業,就連副業也算不上。以空閒時間執筆,每星期要寫五千字;而二十多年來我沒有用中文書寫,其苦處不足為外人道!中文實在不夠現代化,要作者親自用手寫,易稿時要用人手抄,而抄錯了或用上了別字又難於發覺。關於《論衡》,我唯一引以為憾的就是時間不夠——我若能每篇多花幾小時,文章會寫得較好些。
有人說,一件藝術作品是從來沒有被完成的——它只是被遺棄了。我同意這句話。我一向寫文章,都難把文章完成——改得厭了,要把文章「遺棄」,就寄出發表。《論衡》雖然算不上是藝術作品,但每篇都沒有被「完成」,也不是被「遺棄」,只是因時間所逼而非交稿不可。以我來說,這是一種代價。我相信很多專欄作者都會有同感的。
讀者對《論衡》的熱烈反應,遠超我意料之外。雖然我力求簡明,力求通俗,但畢竟經濟學的題材不容易,辭難達意。有不少《論衡》難以明白,但讀者還是要看。我常在想,《論衡》這種文章,若刊登在外地的報章上,是不會有這麼多讀者的。香港的讀者很特別,雖然特別之處在哪裡很難說。但既然任何題材都有讀者,我就索性不管他們的喜惡,心安理得地寫下去。
我記不起在哪一本名著中作者寫道:「我不是說我很好,但總覺得自己有點與眾不同。」從街頭賣桔到高斯定律、從燈塔到養魚千里、從知識到讀書的方法、從評錢俊瑞到公司法治港,都是以經濟的角度入手。風馬牛不相關的事,都被我扯到產權的問題上。我可以說,像《論衡》那樣的文章,任何其它報章的專欄是不會有的。促成這特色的主角可不單是我——《信報》要試跟市場打賭,是促成《論衡》的特色的主因。
有幾位高手讀者不約而同地說,《信報》和我相得益彰;我當然樂意坐享其成,沾一點《信報》的光。但《信報》的編輯和我既無策劃,也毫無默契。這全無章法的合作,能贏得一些可讀的文章,全是靠信報編輯親自用上神來之筆,每篇改幾個字!
有不少讀者認為《論衡》是夠膽、敢言。這觀點是不對的。從事學術研究的人,若是在文章內說幾句假話,或言不由衷,就很難在行內站得住腳。為米折腰,我是一點膽量也沒有!今時今日,在一向以言論自由見稱的香港,寫幾篇學術性的文章,竟然被聯想到「夠膽、敢言」那邊去,怎能不叫人悲從中來?
在《艾麗斯夢遊仙境》裡,皇后問艾麗斯:「你還要多喝一點茶嗎?」艾麗斯回答說:「我一點茶也沒有喝過,怎能要多一點呢?」有些朋友見我趕稿,就打趣說:「張五常江郎才盡了!」我想:「既是無才,怎會盡呢?」有了這個艾麗斯邏輯的自我安慰,我就本「無才不可盡」的宗旨,坐下來,拿起筆,想到什麼就寫什麼,寫成了《論衡》。
但有些文章是由朋友「點唱」而寫成的。有朋友要我寫鄧麗君,我就寫了《鄧家天下》;《信報》的編輯要我評論的士風潮,我就寫了《的士的問題》;有人不相信「教授」會在街頭賣桔,我就寫了《賣桔者言》。很不幸,因為九七問題,有很多其它很好的「點唱」題目,是被擱置了。有些文章是寫了而沒有發表的。《學英文的方法》,被某英文老師見到,指我所言步步「不依常規」,認為我最好不要「撈過界」,我就知難而退!《考試的方法》寫了一大半,但見香港的學生過於著重考試,就決定不再寫下去。
因為知道很多學生閱讀《論衡》,寫作時我就為了一件事耿耿於懷,在這裡我要向學生們解釋。我一向都反對在經濟學上用價值觀,或提出各種可以改進社會的建議。我一向堅持經濟學是一門科學,其主要用途就是分析與推論現象或行為——價值觀及改進社會,見仁見智,與科學無關。但在報章上寫文章,沒有價值觀,沒有建議,就不免沉悶。我在課堂上就對自己的學生說,讀《論衡》是可以的,但不要以為學經濟學的目的就是要改進社會。
事實上,我從來不相信經濟學者能有通天本領,可以影響或改進社會。被執政者利用卻是有的。就是凱恩斯也把自己的本領高估了。而我自己呢?滄海一粟,什麼野心也談不上。這總算是有點自知之明。
有人說,一個思想,無論是對或錯,一經表達了,就很難完全消逝。這觀點我是同意的。我相信我有些文章,很多年後也會有人讀。既然要論衡時事,巧逢九七問題,我就不妨逢場作興,湊湊熱鬧,在此時此地也學人作一點建議,好叫將來好奇之士多一點資料。我沒有「萬世留芳」的妄想,但「飛鴻踏雪泥」的本事卻是有的。
記得在十四、五歲時,我和幾位朋友爬到筲箕灣的柏架山之巔。那裡有一塊大石,石上有不少人寫上名字。少年朋友見海闊天空,又知我稍懂書法,就找了一塊有顏色的小石子,要我在大石上題字。我既沒有毛潤之「指點江山」的豪氣,也沒有蘇學士「逝者如斯」的文采。但我還是我,稍一定神,就在大石上寫下:「孫悟空到此一遊!」
我記不起是誰曾經說過,文章有如一個孩子,有著它自己的生命,一旦離家而去,生育的人就再管不著了。有很多讀者要我將《論衡》輯而成書;我以為《論衡》在「離家」之前,被作者稍作整理,也是好的。
後記
只不過是十六年前,我在此文寫道:「中文實在不夠現代化,要作者親自用手寫,易稿時要用人手抄,而抄錯了或用上了別字又難於發覺。」
今天,用計算機打中文字很普及,而打得熟手的絕不比打英文慢。數之不盡的寫稿佬轉用計算機打中文字,改好後就以e-mail轉到出版處,而出版的不用再植字,編輯認為可取,就付印去也。是的,今天要搞一間出版社,只需用三、四個人,兩部計算機,每年就可出版四、五十本書。
我這個人不可救藥,是個「古」人。從來不打字,就是英文初稿也是用手寫的。連用原子筆我也不習慣,要用墨水筆。其它新興的各種科學怪筆更是不染指了。
今天我在《壹週刊》寫文章,一個重要的因素,是他們也養幾個「古」人,能看得懂我的草書,植字後傳真給我時錯漏極少!傳真機我是懂得用的。
計算機的好處,眾所周知,而數十年後回顧,我們今天可能只是起步時期。世界會大變,但變成怎樣就不容易推斷了。我認為我們要認真地考慮一下計算機的代價。我不是指金錢的代價,而是人會變成怎樣?
不寫字會怎樣?不用人腦計算會怎樣?藝術作品由計算機代作會怎樣?兒童的遊戲不需要兒童想像會怎樣?這一切,還有很多其它的,我思之惘然!
Friday, June 15, 1984
港英應辦的事
不少香港人持有一個觀點,就是認為在主權易手之前,港英應協助改革香港政制,使在主權易手後香港比較難被共產專政所侵蝕。這觀點是對的。雖然香港人絕少懷疑中國執政者對香港的善意,但他們畢竟是熟知共產的影響力,多一點在協議之外的保障,總是好的。
但到目前為止,唯一要港英政府改革的提議,是加速民選投票。很不幸,不少人——包括不少學者——都將民主及投票連在一起;更不幸的是,香港人對投票選舉的利害一無所知。投票所能帶來的與願有違的效果甚多;我在《論衡》中以三篇文章加以分析(見後文),這裡不便重述。民主的主要目的,就是保障自由;而投票就是保障民主的一種辦法。香港的自由既已是舉世知名,還要民主投票作甚麼呢?話雖如此,我卻無法解答如下的問題:「在中國取得香港的主權後,香港的執政者是應用怎樣的方法選出來的?」答不了這個問題,我們就不容易反對民選投票的建議。
但要協助保障香港現在的基本制度,某些改革港英是要盡早考慮執行的。我認為如下的改革很重要。
一、將現在管制自由市場的法例連根拔起。最明顯的例子是租務管制。在戰後,這些管制始於一九四五年,經過多次更改,從未中斷。我不想在這裡不厭其煩地分析這些管制對經濟發展的害處。撇開九七問題不談,要解除租務管制,現時是機不可失。主要的原因就是市值租金近兩年來大幅度下降;到如今,就算是收入比較低的人家,也可以應付租金的市價。雖然香港政府打算在八年之內解除租管,但世事變幻無常,加速解除是上策。
若租管不能全部解除,香港的主權易手後,就很難再有機會了。假若租管不連根拔起——例如租值是准許以市價為準則,但業主不能在租約期滿後隨意要住客遷出——在主權易手後,租管死灰復燃的可能性甚大。租管是一種價格管制,而禁止業主依約要住客搬遷是管制市場的自由合約協定。若這些管制在主權易手之後仍存在的話,壓力團體就能較易地將類似的管制伸展到其它的行業上去。
勞工法例也是需要修改的。這些法例大都是以保障勞工為名,利益壓力團體為實。勞工不是住客,自由選擇職業及與僱主私立合約是他們收入的最佳保障,這些保障是不需要特別勞工法例的。香港的勞工法例不多,工會的勢力並不顯著——這是香港經濟進展良好的主因之一,也是勞工收入激增的主要原因。但既有勞工法例存在,從少加多,從輕加重的可能性甚高。新加坡在獨立後的大罷工連累工業一蹶不振的例子,前車可鑒,何況香港將來沒有獨立的可能。
二、商業道德急待清理。不久前發生的佳寧事件、恆隆銀行事件,最近的康力事件及其它不勝枚舉或還未大爆內幕的各種商業欺騙或賄賂的行為,都不是資本主義或自由市場應有的現象。這些行為實在是使那些支持私產制度及自由市場的人難以自圓其說的。若港英政府不在今天大事整頓這些罪行,將來中國要從事改革的後果難以想像!要是中國的執政者指出這些弊端來反對自由市場,要答辯不是不可以,但其中的經濟理論不是普通人能明白的。更何況在政局不安定的情況下,商業道德的崩潰可能性甚高。中國解放前國民黨統治後期的經濟是個例子。以那個時期的「資本主義」為樣板,後果如何我們是知道的。
我認為香港政府應集中注意力在「上市公司」的商業道德行為上,因為這些公司行騙的機會較容易,而會被不確實訊息矇騙的人甚多。我也認為廉政公署不宜處理商業行為,因為商業道德是需要經濟專才作判斷。香港政府應另設監察(不是管制)商業行為的部門。
三、公屋或津貼房屋的供應增長應放緩。香港有百分之四十四的人口是住在公屋或受政府津貼的房屋之內。作為一個舉世知名的自由市場,這百分率可算奇跡。多年以來,從大陸來港的難民屈指難算。要安置這些難民,要給他們一個足以發奮謀生的基礎,津貼房子比其它的福利有效。但近幾年來,來港的難民大減;而私營房子的市價大幅度下降。在這情況下,政府仍打算繼續大量供應房屋是說不通的。
問題是這樣的。香港沒有條件靠福利生存——任何國家都不可以,而香港天然資產的貧乏更難支持福利的供應。若制度稍有明顯的轉變,香港的經濟一敗塗地是可以斷言的。將來主權易手後,在某程度上制度有所轉變無可避免;而要增加福利供應的壓力勢必與日俱增。未雨綢繆,香港政府應盡早減少福利津貼。
四、要大事改進新界土地的產權界定。最近我有機會較為深入點地調查新界的土地。真想不到在今日的香港,新界土地的劃分仍是用著原始的方法;而地的分類——三級農地、「B仔」地、「丁」地,用途的管制及地主的權利界定,更是亂七八糟、一塌糊塗。因為新界是租用地,港英政府在以往沒有大事清理產權的問題是可以暸解的。
但現在香港歸還中國已成定局,香港政府就不應將新界的土地跟香港及九龍半島的分開處理。從現在起,實事求是的政策就不應再把新界作為租界看待。在主權易手之前,香港政府應將新界土地的產權加上清楚的界定,將用途及轉用途的程序訂定,將非法佔用地的行為加以約束。若能得中國的同意,年期當然是越長越好。這些加強私產界定的工作,是不應等到主權易手後才辦的。
五、以地契合約協助過渡。長期與短期的合約,各有各的用處,但在產權的年期上,通常都是長期為優。北美洲的私有土地都是永久性的。香港的私有土地是官地,有年期,而地契本身就是一張私人與政府所定的合約。若香港政府能盡量將地契的年期延長,要補地價也讓市民有提早補的權利,這對主權易手時的順利進行是有幫助的。原因就是若一般地契的年期都能跨過九七後二三十年,土地投資者就不需擔心主權易手後,因為地契年期將滿而發生問題。
香港有三長——地點、人才、制度。地點的優越不會受九七影響;人才的外流在所難免;香港人唯一要爭取的就是制度的保障。中國既然屢次強調要香港保持資本主義,在主權易手前港英的重要任務就是要將與這制度有衝突的地方修改。將一個完完整整的資本主義(私產制度)交回給中國,是保障這制度的一個重要辦法。在這一點上,本文指出兩大理由。第一,要增加自由市場的運作能力,若在九七前不做,九七後就難有機會了。第二,與私產及市場有衝突的法制或政策,是最容易被利用為削弱私產及市場運作的工具。混合制度(Mixed Economy)一向都是受不起壓力的考驗的。英國本身的經驗就是有力的實證。
但到目前為止,唯一要港英政府改革的提議,是加速民選投票。很不幸,不少人——包括不少學者——都將民主及投票連在一起;更不幸的是,香港人對投票選舉的利害一無所知。投票所能帶來的與願有違的效果甚多;我在《論衡》中以三篇文章加以分析(見後文),這裡不便重述。民主的主要目的,就是保障自由;而投票就是保障民主的一種辦法。香港的自由既已是舉世知名,還要民主投票作甚麼呢?話雖如此,我卻無法解答如下的問題:「在中國取得香港的主權後,香港的執政者是應用怎樣的方法選出來的?」答不了這個問題,我們就不容易反對民選投票的建議。
但要協助保障香港現在的基本制度,某些改革港英是要盡早考慮執行的。我認為如下的改革很重要。
一、將現在管制自由市場的法例連根拔起。最明顯的例子是租務管制。在戰後,這些管制始於一九四五年,經過多次更改,從未中斷。我不想在這裡不厭其煩地分析這些管制對經濟發展的害處。撇開九七問題不談,要解除租務管制,現時是機不可失。主要的原因就是市值租金近兩年來大幅度下降;到如今,就算是收入比較低的人家,也可以應付租金的市價。雖然香港政府打算在八年之內解除租管,但世事變幻無常,加速解除是上策。
若租管不能全部解除,香港的主權易手後,就很難再有機會了。假若租管不連根拔起——例如租值是准許以市價為準則,但業主不能在租約期滿後隨意要住客遷出——在主權易手後,租管死灰復燃的可能性甚大。租管是一種價格管制,而禁止業主依約要住客搬遷是管制市場的自由合約協定。若這些管制在主權易手之後仍存在的話,壓力團體就能較易地將類似的管制伸展到其它的行業上去。
勞工法例也是需要修改的。這些法例大都是以保障勞工為名,利益壓力團體為實。勞工不是住客,自由選擇職業及與僱主私立合約是他們收入的最佳保障,這些保障是不需要特別勞工法例的。香港的勞工法例不多,工會的勢力並不顯著——這是香港經濟進展良好的主因之一,也是勞工收入激增的主要原因。但既有勞工法例存在,從少加多,從輕加重的可能性甚高。新加坡在獨立後的大罷工連累工業一蹶不振的例子,前車可鑒,何況香港將來沒有獨立的可能。
二、商業道德急待清理。不久前發生的佳寧事件、恆隆銀行事件,最近的康力事件及其它不勝枚舉或還未大爆內幕的各種商業欺騙或賄賂的行為,都不是資本主義或自由市場應有的現象。這些行為實在是使那些支持私產制度及自由市場的人難以自圓其說的。若港英政府不在今天大事整頓這些罪行,將來中國要從事改革的後果難以想像!要是中國的執政者指出這些弊端來反對自由市場,要答辯不是不可以,但其中的經濟理論不是普通人能明白的。更何況在政局不安定的情況下,商業道德的崩潰可能性甚高。中國解放前國民黨統治後期的經濟是個例子。以那個時期的「資本主義」為樣板,後果如何我們是知道的。
我認為香港政府應集中注意力在「上市公司」的商業道德行為上,因為這些公司行騙的機會較容易,而會被不確實訊息矇騙的人甚多。我也認為廉政公署不宜處理商業行為,因為商業道德是需要經濟專才作判斷。香港政府應另設監察(不是管制)商業行為的部門。
三、公屋或津貼房屋的供應增長應放緩。香港有百分之四十四的人口是住在公屋或受政府津貼的房屋之內。作為一個舉世知名的自由市場,這百分率可算奇跡。多年以來,從大陸來港的難民屈指難算。要安置這些難民,要給他們一個足以發奮謀生的基礎,津貼房子比其它的福利有效。但近幾年來,來港的難民大減;而私營房子的市價大幅度下降。在這情況下,政府仍打算繼續大量供應房屋是說不通的。
問題是這樣的。香港沒有條件靠福利生存——任何國家都不可以,而香港天然資產的貧乏更難支持福利的供應。若制度稍有明顯的轉變,香港的經濟一敗塗地是可以斷言的。將來主權易手後,在某程度上制度有所轉變無可避免;而要增加福利供應的壓力勢必與日俱增。未雨綢繆,香港政府應盡早減少福利津貼。
四、要大事改進新界土地的產權界定。最近我有機會較為深入點地調查新界的土地。真想不到在今日的香港,新界土地的劃分仍是用著原始的方法;而地的分類——三級農地、「B仔」地、「丁」地,用途的管制及地主的權利界定,更是亂七八糟、一塌糊塗。因為新界是租用地,港英政府在以往沒有大事清理產權的問題是可以暸解的。
但現在香港歸還中國已成定局,香港政府就不應將新界的土地跟香港及九龍半島的分開處理。從現在起,實事求是的政策就不應再把新界作為租界看待。在主權易手之前,香港政府應將新界土地的產權加上清楚的界定,將用途及轉用途的程序訂定,將非法佔用地的行為加以約束。若能得中國的同意,年期當然是越長越好。這些加強私產界定的工作,是不應等到主權易手後才辦的。
五、以地契合約協助過渡。長期與短期的合約,各有各的用處,但在產權的年期上,通常都是長期為優。北美洲的私有土地都是永久性的。香港的私有土地是官地,有年期,而地契本身就是一張私人與政府所定的合約。若香港政府能盡量將地契的年期延長,要補地價也讓市民有提早補的權利,這對主權易手時的順利進行是有幫助的。原因就是若一般地契的年期都能跨過九七後二三十年,土地投資者就不需擔心主權易手後,因為地契年期將滿而發生問題。
香港有三長——地點、人才、制度。地點的優越不會受九七影響;人才的外流在所難免;香港人唯一要爭取的就是制度的保障。中國既然屢次強調要香港保持資本主義,在主權易手前港英的重要任務就是要將與這制度有衝突的地方修改。將一個完完整整的資本主義(私產制度)交回給中國,是保障這制度的一個重要辦法。在這一點上,本文指出兩大理由。第一,要增加自由市場的運作能力,若在九七前不做,九七後就難有機會了。第二,與私產及市場有衝突的法制或政策,是最容易被利用為削弱私產及市場運作的工具。混合制度(Mixed Economy)一向都是受不起壓力的考驗的。英國本身的經驗就是有力的實證。
Friday, June 8, 1984
權力的轉換
九七前途茫茫,要有比較肯定性的推論,著實不容易。在閒談中,我跟朋友打趣說,我有一個「張氏定律」。這定律是這樣的:「假若在主權易手之前,香港能維持現有的繁榮,那麼在主權易手後,香港的繁榮是可以維持的。」這個定律的重要含意,就是假若在九七後香港的經濟及民主會被弄到一塌糊塗,在某程度上,這些不幸的事一定會在九七之前顯現出來。
我不想在這裡向讀者解釋這定律之所以然,因為其中的邏輯並不簡單。我只可以說,用我所知的幾個不同經濟理論的角度來推斷,這定律的結果是相同的。若有人能用任何其它有實用性的假設,將這定律推翻,我倒很想知道。
關心九七問題的人若同意上述定律,他們的觀點可有消極和積極的兩方面。消極的一面,就是對那些相信九七後香港的民主會大有問題的人來說,好的時日著實無多!這是因為依照「張氏定律」,九七後若是不妥,九七之前也不會好過。積極的一面,就是若要保存香港的現有制度及繁榮,九七之前的策劃極其重要;有關的執政者應將香港在九七前的繁榮作為大前提。
據說鄧小平很關心香港在九七前的發展,這觀點是有見地的。但中共多年來各種令人尷尬或難以自圓其說的作為,有哪一樣不是因「關心」人民而引起的?不單「關心」往往有不良效果,就是「安心話」也大有問題。中國高級幹部所說的安心話,令香港人有「滿天神佛,各顯神通」的感覺;而香港的某些高官及「善意」分子,叫香港人要「安定」,要對前途有「信心」,要「團結」,要為將來「努力」,都顯示對自由市場一無所知。雖然大家都明白這些都是政治上的客套話,但說得多就令人反感。
自從英國政府決定放棄香港的那一天起,港英政府就成了一隻「跛腳鴨」。港督尤德是個聰明人,怎會不明白這一點。當然,職責所在,政治上的「安心」話他是非說不可的。任何權力在決定了轉換而未轉換之前,就會立刻有一隻「跛腳鴨」——這是跛腳鴨的定義!鴨子跛腳既無可避免,就不是困難的所在。困難的所在,是在人類歷史上,我們從來沒有見過一隻跛了十三年而不死的鴨子!
我們實在不容易知道中英雙方能做些什麼,才可以確保香港在轉手之前的繼續繁榮。有一些足以損害香港經濟的事——例如人才外流——是無法防止的。但有一些可以做到而又應做的事,卻甚為明顯。
一、中國不單不應干預港英的行政,甚至連建議或批評也應避免。我有一個老朋友在美國華盛頓工作,每逢白宮要易主,他就在白宮裡工作三個月。他是一個協助權力轉換的專家——這可算是一個很冷門的行業了。三年多前列根上場之前,我路經華盛頓,就跟這位朋友談及權力轉換的問題。他告訴我,美國的慣例,就是在大選中勝出了而還未上任的政權,對要下台的政權是半點批評也要避免的。若仍當政的舊政權對未來的新政權有所求教或有信息要傳達,都是由舊政權單方面決定。
美國政權易手進行的順利,舉世無雙,值得傚法。要下台的政權之所以成為「跛腳鴨」,就是因為權力的界定起了混淆,難以應付壓力團體及那些惟恐天下不亂的人的干擾。中國政制跟香港截然不同,足以影響港府這只「跛腳鴨」執政的壓力比美國的大,更何況來日方長。中國發言人說中國不會干預港英,但會作建議或批評。以我之見,任何人都可批評港英,就是中國要避免。這是因為中國既是未來香港主權的擁有者,我們就無法將她的「干預」、「建議」或「批評」分辨。同樣推理,中國繼續在香港搞統戰,實為不智之舉;就是找香港人作政協也應免了。前些時在的士風潮中,新華社一位副社長接見了的士商會的代表,說了一些頗為得體的話。但為大局計,新華社應該謝絕這些應酬。
二、中國要承認及保障香港的所有合約。香港的地契(Crown Lease)是一種合約,政府與私人合作的其它合約不勝枚舉,而私人與私人之間的各種合約更多。中國要承認及保障所有仍在繼續的合約不會因主權易手而終止,在這一點上,要維持香港繁榮,中國是沒有選擇的餘地。要是在未來的協議或執政者的言論中暗示著香港的某些合約會因主權易手而中斷,香港的繁榮絕不可能維持十三年!
中國不單要保障香港所有在繼續中的合約繼續有效存在,還要同意在主權易手之前,香港政府還有以往一向的權利跟市民訂立各種合約。在下一篇文章,我會討論在九七前港英政府若能多採用長期合約,是協助過渡的一個重要辦法。
三、港英要延長某些公務員的退休年齡。以年限強逼退休,是在政府機構中,要革除那些沒有明顯貢獻的公務員的唯一可靠辦法。我認為有優良表現的重要公務員——尤其是司級或以上的人物——例外的退休年齡應改為七十或甚至七十五歲。在政局動盪的情況下,重要的班底轉換越少越好,這是很易瞭解的歷史經驗。
不管我們怎樣批評港英的某些高級官員,我們不能否認香港人對大部分港英高官有信心;另一方面,我們也知道這些高官在港時日甚久,不單對香港有深厚認識,感情上的投入也是無可置疑的。有些人認為香港的高官要逐步加速更換,這觀點忽略了很多問題。其它姑且不談,單就在政局不安的情況下,政客易找,好的公務員確實難求,我們就不應頻頻更換高級官員。香港需要的是行政管理人才,不是政客。
在四百公尺的田徑接力賽中,四個跑者的平均速度要比同樣四個人每人分開跑一百公尺的平均速度快得多。這是因為接棒的人已在向前跑動。在香港主權易手的接力跑中,因為有著多種困難,我們是不能期望有良好的經濟增長率。但若接棒者向後跑,或要協助要交出棒子的人,那麼速度姑且不談,棒子能否順利交接都成問題了。
我不想在這裡向讀者解釋這定律之所以然,因為其中的邏輯並不簡單。我只可以說,用我所知的幾個不同經濟理論的角度來推斷,這定律的結果是相同的。若有人能用任何其它有實用性的假設,將這定律推翻,我倒很想知道。
關心九七問題的人若同意上述定律,他們的觀點可有消極和積極的兩方面。消極的一面,就是對那些相信九七後香港的民主會大有問題的人來說,好的時日著實無多!這是因為依照「張氏定律」,九七後若是不妥,九七之前也不會好過。積極的一面,就是若要保存香港的現有制度及繁榮,九七之前的策劃極其重要;有關的執政者應將香港在九七前的繁榮作為大前提。
據說鄧小平很關心香港在九七前的發展,這觀點是有見地的。但中共多年來各種令人尷尬或難以自圓其說的作為,有哪一樣不是因「關心」人民而引起的?不單「關心」往往有不良效果,就是「安心話」也大有問題。中國高級幹部所說的安心話,令香港人有「滿天神佛,各顯神通」的感覺;而香港的某些高官及「善意」分子,叫香港人要「安定」,要對前途有「信心」,要「團結」,要為將來「努力」,都顯示對自由市場一無所知。雖然大家都明白這些都是政治上的客套話,但說得多就令人反感。
自從英國政府決定放棄香港的那一天起,港英政府就成了一隻「跛腳鴨」。港督尤德是個聰明人,怎會不明白這一點。當然,職責所在,政治上的「安心」話他是非說不可的。任何權力在決定了轉換而未轉換之前,就會立刻有一隻「跛腳鴨」——這是跛腳鴨的定義!鴨子跛腳既無可避免,就不是困難的所在。困難的所在,是在人類歷史上,我們從來沒有見過一隻跛了十三年而不死的鴨子!
我們實在不容易知道中英雙方能做些什麼,才可以確保香港在轉手之前的繼續繁榮。有一些足以損害香港經濟的事——例如人才外流——是無法防止的。但有一些可以做到而又應做的事,卻甚為明顯。
一、中國不單不應干預港英的行政,甚至連建議或批評也應避免。我有一個老朋友在美國華盛頓工作,每逢白宮要易主,他就在白宮裡工作三個月。他是一個協助權力轉換的專家——這可算是一個很冷門的行業了。三年多前列根上場之前,我路經華盛頓,就跟這位朋友談及權力轉換的問題。他告訴我,美國的慣例,就是在大選中勝出了而還未上任的政權,對要下台的政權是半點批評也要避免的。若仍當政的舊政權對未來的新政權有所求教或有信息要傳達,都是由舊政權單方面決定。
美國政權易手進行的順利,舉世無雙,值得傚法。要下台的政權之所以成為「跛腳鴨」,就是因為權力的界定起了混淆,難以應付壓力團體及那些惟恐天下不亂的人的干擾。中國政制跟香港截然不同,足以影響港府這只「跛腳鴨」執政的壓力比美國的大,更何況來日方長。中國發言人說中國不會干預港英,但會作建議或批評。以我之見,任何人都可批評港英,就是中國要避免。這是因為中國既是未來香港主權的擁有者,我們就無法將她的「干預」、「建議」或「批評」分辨。同樣推理,中國繼續在香港搞統戰,實為不智之舉;就是找香港人作政協也應免了。前些時在的士風潮中,新華社一位副社長接見了的士商會的代表,說了一些頗為得體的話。但為大局計,新華社應該謝絕這些應酬。
二、中國要承認及保障香港的所有合約。香港的地契(Crown Lease)是一種合約,政府與私人合作的其它合約不勝枚舉,而私人與私人之間的各種合約更多。中國要承認及保障所有仍在繼續的合約不會因主權易手而終止,在這一點上,要維持香港繁榮,中國是沒有選擇的餘地。要是在未來的協議或執政者的言論中暗示著香港的某些合約會因主權易手而中斷,香港的繁榮絕不可能維持十三年!
中國不單要保障香港所有在繼續中的合約繼續有效存在,還要同意在主權易手之前,香港政府還有以往一向的權利跟市民訂立各種合約。在下一篇文章,我會討論在九七前港英政府若能多採用長期合約,是協助過渡的一個重要辦法。
三、港英要延長某些公務員的退休年齡。以年限強逼退休,是在政府機構中,要革除那些沒有明顯貢獻的公務員的唯一可靠辦法。我認為有優良表現的重要公務員——尤其是司級或以上的人物——例外的退休年齡應改為七十或甚至七十五歲。在政局動盪的情況下,重要的班底轉換越少越好,這是很易瞭解的歷史經驗。
不管我們怎樣批評港英的某些高級官員,我們不能否認香港人對大部分港英高官有信心;另一方面,我們也知道這些高官在港時日甚久,不單對香港有深厚認識,感情上的投入也是無可置疑的。有些人認為香港的高官要逐步加速更換,這觀點忽略了很多問題。其它姑且不談,單就在政局不安的情況下,政客易找,好的公務員確實難求,我們就不應頻頻更換高級官員。香港需要的是行政管理人才,不是政客。
在四百公尺的田徑接力賽中,四個跑者的平均速度要比同樣四個人每人分開跑一百公尺的平均速度快得多。這是因為接棒的人已在向前跑動。在香港主權易手的接力跑中,因為有著多種困難,我們是不能期望有良好的經濟增長率。但若接棒者向後跑,或要協助要交出棒子的人,那麼速度姑且不談,棒子能否順利交接都成問題了。
Friday, June 1, 1984
「安定」是「繁榮」的陷阱
在九七問題的言論中,「要維持香港安定繁榮」這句話,是任何有關人士都同意的。作為一個從事經濟研究的人,我當然知道「安定」一詞沒有明確的定義;但既然大致上香港人都知道所指的是什麼,在《論衡》中我也用過幾次。
幾天前讀到安子介先生在北京所作有關維持香港安定繁榮的十六點建議。安氏是有名望的香港人;他的建議顯然是經過細心考慮的。但這些卻使我越看越心驚——除了「英語合法」以外,差不多每一點建議都是共產中國多年來所贊同的。安氏的建議是一套理想;在理想上,香港與中國沒有什麼不同——世界上有誰會反對安定繁榮的呢?要安定物價、安定工作、安定物品供應、增加收入、避免大幅度出口下降、生產要有利潤——都很合理,但這些又何嘗不是毛澤東當年極力主張的政策?效果又怎樣了?
同樣的現象,或同樣的政策,往往可用不同的字眼來表達。這其中的「文字遊戲」,不僅政客擅長,我們從事學術的也是能手!舉一個經濟學上的例子。不變動的價格可以被形容成「安定」(Stable),但也可以形容成「固定」(Fixed)或是「硬性化」(Rigid)。在美國的反壟斷(Anti-Trust)法律中,一間公司若將價格「安定」了則可,但若將價格「固定」或「硬性化」了,就是犯法。我做過國際性大企業反壟斷案件的顧問多年,自問是無法從價格不變的表現中,能斷定該價是「安定」、「固定」或是「硬性化」。
舉另一個例。對某些農產品,美國政府歷久以來都有價格管制,但價格管制(Price Control)對經濟的不良影響,很多人都知道,而「管制」一詞跟「自由」是大有衝突的。於是乎政府就採用「支持價格」(Price Support)或「安定價格」(Price Stabilization)來「安定」民心。
安定繁榮的「安定」,跟「固定」、「硬性化」、「支持」及甚至「管制」,往往真假難分!安子介先生究竟要哪一種?他心目中究竟是以什麼準則來分辨的呢?「不安定」最壞的含意是「亂」(Chaos),比較好的含意是「波動」(Fluctuation),更好的是「有彈性」(Flexibility),而最好的當然就是「自由」(Freedom)了。但若沒有自由,生活又怎樣才算得上是「安定」呢?
我要指出的,是這些字在某些學術上(例如統計學)有明確的定義;在日常生活的應用中,或在不以嚴謹為重的文章內,這些字沒有明確的定義並不重要。但若以這些字來界定一個制度的本質,或用在協議之內,就沒有「保障」可言。撇開「安定」的明顯含糊不談,就連「自由」一詞,我們也不能肯定其定義是什麼。
在經濟原理及我們所知的經驗中,安子介先生的理想經濟效果,大都是要政府大事管制才能辦到的。這是與香港的基本制度脫了節的。若歐美經濟不景,香港出口下降,怎麼辦?唯一的「安定」辦法,就是要政府津貼工業出口。港幣與美元掛鉤,若美國通脹上升,香港通脹就必亦步亦趨,怎麼辦?管制價格。香港失業人數增加,怎麼辦?增加社會福利。某些行業不合時宜,要虧本,怎麼辦?政府津貼。物品供應不足,怎麼辦?實施配額制度。這一切,政府都可以勉強辦到。不能辦到的就是要同時增加國民收入;政府左管右管的必然效果,就是民不聊生。
嚴格來說,政府要「安定」,就沒有「繁榮」。這是千古不易的經驗。當然,因政治或戰爭而引起的不安定是另一回事了。
不要以為我以上的「『安定』是『繁榮』的陷阱」的論調,是一個「文字遊戲」。我可將這論調提升至一般性水平。在九七問題的各種言論中,一個頗為明顯的一般「陷阱」,是發言者將一個經濟制度的成功「因素」及這些因素所產生的「效果」分不清楚。香港要保存的是她成功的因素,不是效果。這是因為在任何制度中,效果是不能加以保障的。做生意的成敗,怎可以像在飯店裡點菜那樣信心十足?若是指定效果而加以保障,成功的因素就會被忽略,壓力團體就有機可乘,而政府干預也就相繼而生。共產政制中的五年計劃,或其它國家的龐然大計,就是重視效果而忽視因素。其真正效果我們是有目共睹的。
在九七問題上,我們常聽到的「要保持金融中心的地位」或「要增加外國在香港的投資」,都是效果而不是因素。要將這些寫在協議上,就令人啼笑皆非。
香港的工商界「反應快」及「有彈性」,舉世知名。這「反應」及「彈性」,都是由現有制度中的基本因素所促成的。但在有快反應的市場中,「不安定」是在所必然。有人賺大錢,有人虧大本;有人升職,有人失業;股市可以大起,也可以大跌;出口增減不一,價格不斷波動——都給人有不安的感覺。這些波動的主要原因,就是利用市場的機能去改錯,去減少因為錯而能產生的人與人之間的衝突。這些「不安定」因此就帶來了另一種「安定」——市民的平均收入增加。
「要維持香港安定繁榮」是理想中的效果,對香港人的生活享受無關重要。重要的是「要維持香港制度不變」。我所指的是兩個因素不變。第一,私產制度不變(這包括出入境自由及言論自由);第二,立法與司法制度不變。若這兩點能真正地做到,其它的都無足輕重。
幾天前讀到安子介先生在北京所作有關維持香港安定繁榮的十六點建議。安氏是有名望的香港人;他的建議顯然是經過細心考慮的。但這些卻使我越看越心驚——除了「英語合法」以外,差不多每一點建議都是共產中國多年來所贊同的。安氏的建議是一套理想;在理想上,香港與中國沒有什麼不同——世界上有誰會反對安定繁榮的呢?要安定物價、安定工作、安定物品供應、增加收入、避免大幅度出口下降、生產要有利潤——都很合理,但這些又何嘗不是毛澤東當年極力主張的政策?效果又怎樣了?
同樣的現象,或同樣的政策,往往可用不同的字眼來表達。這其中的「文字遊戲」,不僅政客擅長,我們從事學術的也是能手!舉一個經濟學上的例子。不變動的價格可以被形容成「安定」(Stable),但也可以形容成「固定」(Fixed)或是「硬性化」(Rigid)。在美國的反壟斷(Anti-Trust)法律中,一間公司若將價格「安定」了則可,但若將價格「固定」或「硬性化」了,就是犯法。我做過國際性大企業反壟斷案件的顧問多年,自問是無法從價格不變的表現中,能斷定該價是「安定」、「固定」或是「硬性化」。
舉另一個例。對某些農產品,美國政府歷久以來都有價格管制,但價格管制(Price Control)對經濟的不良影響,很多人都知道,而「管制」一詞跟「自由」是大有衝突的。於是乎政府就採用「支持價格」(Price Support)或「安定價格」(Price Stabilization)來「安定」民心。
安定繁榮的「安定」,跟「固定」、「硬性化」、「支持」及甚至「管制」,往往真假難分!安子介先生究竟要哪一種?他心目中究竟是以什麼準則來分辨的呢?「不安定」最壞的含意是「亂」(Chaos),比較好的含意是「波動」(Fluctuation),更好的是「有彈性」(Flexibility),而最好的當然就是「自由」(Freedom)了。但若沒有自由,生活又怎樣才算得上是「安定」呢?
我要指出的,是這些字在某些學術上(例如統計學)有明確的定義;在日常生活的應用中,或在不以嚴謹為重的文章內,這些字沒有明確的定義並不重要。但若以這些字來界定一個制度的本質,或用在協議之內,就沒有「保障」可言。撇開「安定」的明顯含糊不談,就連「自由」一詞,我們也不能肯定其定義是什麼。
在經濟原理及我們所知的經驗中,安子介先生的理想經濟效果,大都是要政府大事管制才能辦到的。這是與香港的基本制度脫了節的。若歐美經濟不景,香港出口下降,怎麼辦?唯一的「安定」辦法,就是要政府津貼工業出口。港幣與美元掛鉤,若美國通脹上升,香港通脹就必亦步亦趨,怎麼辦?管制價格。香港失業人數增加,怎麼辦?增加社會福利。某些行業不合時宜,要虧本,怎麼辦?政府津貼。物品供應不足,怎麼辦?實施配額制度。這一切,政府都可以勉強辦到。不能辦到的就是要同時增加國民收入;政府左管右管的必然效果,就是民不聊生。
嚴格來說,政府要「安定」,就沒有「繁榮」。這是千古不易的經驗。當然,因政治或戰爭而引起的不安定是另一回事了。
不要以為我以上的「『安定』是『繁榮』的陷阱」的論調,是一個「文字遊戲」。我可將這論調提升至一般性水平。在九七問題的各種言論中,一個頗為明顯的一般「陷阱」,是發言者將一個經濟制度的成功「因素」及這些因素所產生的「效果」分不清楚。香港要保存的是她成功的因素,不是效果。這是因為在任何制度中,效果是不能加以保障的。做生意的成敗,怎可以像在飯店裡點菜那樣信心十足?若是指定效果而加以保障,成功的因素就會被忽略,壓力團體就有機可乘,而政府干預也就相繼而生。共產政制中的五年計劃,或其它國家的龐然大計,就是重視效果而忽視因素。其真正效果我們是有目共睹的。
在九七問題上,我們常聽到的「要保持金融中心的地位」或「要增加外國在香港的投資」,都是效果而不是因素。要將這些寫在協議上,就令人啼笑皆非。
香港的工商界「反應快」及「有彈性」,舉世知名。這「反應」及「彈性」,都是由現有制度中的基本因素所促成的。但在有快反應的市場中,「不安定」是在所必然。有人賺大錢,有人虧大本;有人升職,有人失業;股市可以大起,也可以大跌;出口增減不一,價格不斷波動——都給人有不安的感覺。這些波動的主要原因,就是利用市場的機能去改錯,去減少因為錯而能產生的人與人之間的衝突。這些「不安定」因此就帶來了另一種「安定」——市民的平均收入增加。
「要維持香港安定繁榮」是理想中的效果,對香港人的生活享受無關重要。重要的是「要維持香港制度不變」。我所指的是兩個因素不變。第一,私產制度不變(這包括出入境自由及言論自由);第二,立法與司法制度不變。若這兩點能真正地做到,其它的都無足輕重。
Tuesday, May 22, 1984
公司法治港(下)
張五常:公司法治港(下)
在中國要收回香港主權的前提下,讓我作兩個對香港最有利的假設。第一、在中英所要訂的協議上,中國必定言而有信;第二、協議的內容是由英方(或港方)單方面決定,不需要中國的同意。但即使是在這些有利的情況下,協議能否被寫得既可維持香港的現有制度,而又能跟中國共產黨及中國憲法沒有明顯的牴觸?
要將這協議寫得夠體面,能令英國「光榮撤退」,並不困難;要寫得能暫時安定港人,也是可以的。但要跟中國共產黨及憲法沒有衝突,沒有矛盾,就實在難以辦到。這不是因為中國有共產黨,而是因為共產黨在中國的權利是全面性的,「黨」的立場是法律的基礎,毛澤東的思想被寫進憲法內,而共產或社會主義的「優越性」是不可侵犯的。另一方面,我在《「九七」的兩個基本困難》一文內指出,要中國明顯地放棄某些權力,在一黨兩制下是很難的。要「港人治港」,中國必定要將某些權力放棄;若在協議中不明確地指出權利的界定,這文件就華而不實,中看不中用。
讀者可能要問:「在美國的多種法律中,不是有著不少矛盾嗎?」答案是肯定的。但在美國,因法律與法律之間的矛盾而引起紛爭,是由法院判斷,由法官闡釋,不服者可以上訴,而上訴的程序井然。讀者也可能要問:「目前中國的經濟特區及外資工廠的特權,在某程度上不是跟中國的黨及憲法有著頗為明顯的矛盾麼?中國目前的憲法所說的自由又何嘗不被忽略了?」我們的答案也是肯定的。但中國正在改變中;一個在急速改變中的政制,有明顯的矛盾及不依法例是在所難免的。我們都希望中國的經濟有良好的改進(我個人相信改進是必然的),但將一個在經濟上早已足以炫耀的國際城市的命運,以一紙協議連接著一個在巨變中的國家,怎麼不叫人有前途茫茫之感?
以比較長遠的角度來衡量,法律與行為的明顯矛盾不能持久。將來的中英協議若跟共產黨的立場或中國憲法及其它法律有衝突,中國的執政者就是要遵守這協議也難以辦到。跟任何政制一樣,中國有權力鬥爭,香港有壓力團體。若有人以「思想正確」的「民族大義」而反對協議,怎麼辦?
我建議的「公司法治港」,是一種避重就輕的辦法。簡言之,這辦法是將香港制度的法例(代替了所謂「基本法」),安置在香港公司的「法人」身上。而中國承諾在收回香港主權後對香港城市公司的保障,就可代替了詳盡的中英協議。比起目前我們所知的「詳盡協議」及「基本法」的形式,「公司法治港」有如下的優點——
一、讓香港的制度避開與共產立場及中國憲法的正面衝突。將來香港公司是由中國憲法許以特權而存在,但公司的法例是與「黨」及憲法分開的。以「小憲法」將香港作為「例外」是有困難的——「小」是在「大」之下。以公司法治的形式來避免「大」、「小」的衝突,在美國的公司城市有許多成功的先例。
二、讓權利以間接的方式界定。在一黨兩制的情況下,要中國明確地放棄權利是難以辦到的。但特許公司的存在,公司是有著自己的生存權利,香港人的權利可以不提而被間接地界定了。
三、讓香港制度有全面性的保障。一個經濟的制度是要考慮整體的,牽一髮可能動全身;在眾說紛紜的情況下,以改進為理由而將香港的制度加以左右是極危險的事。要保持香港整個制度,或全部都不保,香港人應該是願意孤注一擲的!公司法治就有這一種機能——保存或解散公司。近一年多來,中國不少高級幹部的多種言論,往往使香港人有不安之感。這些言論,若在中國收回主權後仍不斷產生,香港人就不知何去何從。在九七問題上,全面保障或解散公司(經濟學上的All-or-None)的用處,就是若非中國最高當局要大事改革香港的制度,幹部的言論香港人可以不理。
四、讓公司有著一般性的保障。中國收回香港主權後,無論協議是用什麼形式,中國本身的法律對香港都會有影響。「公司法治」有避重就輕的功能;另一方面,香港的命運就會被牽連到中國將來的公司法例之內。雖然在這方面,中國目前辦得不好,使國內投資者有著不勝枚舉的困難,但以我個人的推測,將來中國法例的改進,公司法例會做得較好。這是因為中國若要搞經濟現代化,公司法例比任何其它法例重要。我不相信在一國之下,一個明顯的「例外」是可以持久的。以公司法治港,可以減少香港成為一個明顯的法律例外的可能性。
五、讓九七問題終止。九七問題的各種言論,可說是緊張刺激兼而有之。每天都有著世界性的大新聞,對香港的經濟前途有不良影響是可以肯定的。現在又說「基本法」要寫上三五年;長此下去,大有可能把香港弄得一團糟。假如中國對英國說:「好吧,你們將香港改為公司,到時我們將香港公司收回,會保證這公司的繼續存在。」只一句,就可息事寧人。因為將香港改為公司形式的手續,大都是搬字過紙,沒有什麼大風浪。
「公司法治」與香港人近來所提議的「民主」投票沒有牴觸;正相反,有不少學者認為公司制是會減少獨裁的可能性。又因為公司實權是被推到一個在概念上的「法人」身上,壓力團體就只能以壓力改法例,對個人的攻擊是會減少的。公司本身不是黨,沒有立場,這對一個以貿易為主的國際城市是有利的。我不單建議試行以「公司法治港」,我認為中國的執政者應試用同樣的辦法去處理經濟特區。當然,將目前在中國的特區改為公司制,並沒有香港那麼容易,因為這些特區本身的產權界定,遠不及香港的先進。
九七協議一定要基於中國會遵守承諾的假設為出發點。因為這個緣故,要找尋一張能約束中國承諾的協議,實在白費心思。中國要反悔隨時都可以。我們要找尋的,是「中國若要不反悔,也可以不被壓力所逼而反悔」的協議形式。以我之見,在這局限條件下,公司法治港是最可靠的辦法。
在中國要收回香港主權的前提下,讓我作兩個對香港最有利的假設。第一、在中英所要訂的協議上,中國必定言而有信;第二、協議的內容是由英方(或港方)單方面決定,不需要中國的同意。但即使是在這些有利的情況下,協議能否被寫得既可維持香港的現有制度,而又能跟中國共產黨及中國憲法沒有明顯的牴觸?
要將這協議寫得夠體面,能令英國「光榮撤退」,並不困難;要寫得能暫時安定港人,也是可以的。但要跟中國共產黨及憲法沒有衝突,沒有矛盾,就實在難以辦到。這不是因為中國有共產黨,而是因為共產黨在中國的權利是全面性的,「黨」的立場是法律的基礎,毛澤東的思想被寫進憲法內,而共產或社會主義的「優越性」是不可侵犯的。另一方面,我在《「九七」的兩個基本困難》一文內指出,要中國明顯地放棄某些權力,在一黨兩制下是很難的。要「港人治港」,中國必定要將某些權力放棄;若在協議中不明確地指出權利的界定,這文件就華而不實,中看不中用。
讀者可能要問:「在美國的多種法律中,不是有著不少矛盾嗎?」答案是肯定的。但在美國,因法律與法律之間的矛盾而引起紛爭,是由法院判斷,由法官闡釋,不服者可以上訴,而上訴的程序井然。讀者也可能要問:「目前中國的經濟特區及外資工廠的特權,在某程度上不是跟中國的黨及憲法有著頗為明顯的矛盾麼?中國目前的憲法所說的自由又何嘗不被忽略了?」我們的答案也是肯定的。但中國正在改變中;一個在急速改變中的政制,有明顯的矛盾及不依法例是在所難免的。我們都希望中國的經濟有良好的改進(我個人相信改進是必然的),但將一個在經濟上早已足以炫耀的國際城市的命運,以一紙協議連接著一個在巨變中的國家,怎麼不叫人有前途茫茫之感?
以比較長遠的角度來衡量,法律與行為的明顯矛盾不能持久。將來的中英協議若跟共產黨的立場或中國憲法及其它法律有衝突,中國的執政者就是要遵守這協議也難以辦到。跟任何政制一樣,中國有權力鬥爭,香港有壓力團體。若有人以「思想正確」的「民族大義」而反對協議,怎麼辦?
我建議的「公司法治港」,是一種避重就輕的辦法。簡言之,這辦法是將香港制度的法例(代替了所謂「基本法」),安置在香港公司的「法人」身上。而中國承諾在收回香港主權後對香港城市公司的保障,就可代替了詳盡的中英協議。比起目前我們所知的「詳盡協議」及「基本法」的形式,「公司法治港」有如下的優點——
一、讓香港的制度避開與共產立場及中國憲法的正面衝突。將來香港公司是由中國憲法許以特權而存在,但公司的法例是與「黨」及憲法分開的。以「小憲法」將香港作為「例外」是有困難的——「小」是在「大」之下。以公司法治的形式來避免「大」、「小」的衝突,在美國的公司城市有許多成功的先例。
二、讓權利以間接的方式界定。在一黨兩制的情況下,要中國明確地放棄權利是難以辦到的。但特許公司的存在,公司是有著自己的生存權利,香港人的權利可以不提而被間接地界定了。
三、讓香港制度有全面性的保障。一個經濟的制度是要考慮整體的,牽一髮可能動全身;在眾說紛紜的情況下,以改進為理由而將香港的制度加以左右是極危險的事。要保持香港整個制度,或全部都不保,香港人應該是願意孤注一擲的!公司法治就有這一種機能——保存或解散公司。近一年多來,中國不少高級幹部的多種言論,往往使香港人有不安之感。這些言論,若在中國收回主權後仍不斷產生,香港人就不知何去何從。在九七問題上,全面保障或解散公司(經濟學上的All-or-None)的用處,就是若非中國最高當局要大事改革香港的制度,幹部的言論香港人可以不理。
四、讓公司有著一般性的保障。中國收回香港主權後,無論協議是用什麼形式,中國本身的法律對香港都會有影響。「公司法治」有避重就輕的功能;另一方面,香港的命運就會被牽連到中國將來的公司法例之內。雖然在這方面,中國目前辦得不好,使國內投資者有著不勝枚舉的困難,但以我個人的推測,將來中國法例的改進,公司法例會做得較好。這是因為中國若要搞經濟現代化,公司法例比任何其它法例重要。我不相信在一國之下,一個明顯的「例外」是可以持久的。以公司法治港,可以減少香港成為一個明顯的法律例外的可能性。
五、讓九七問題終止。九七問題的各種言論,可說是緊張刺激兼而有之。每天都有著世界性的大新聞,對香港的經濟前途有不良影響是可以肯定的。現在又說「基本法」要寫上三五年;長此下去,大有可能把香港弄得一團糟。假如中國對英國說:「好吧,你們將香港改為公司,到時我們將香港公司收回,會保證這公司的繼續存在。」只一句,就可息事寧人。因為將香港改為公司形式的手續,大都是搬字過紙,沒有什麼大風浪。
「公司法治」與香港人近來所提議的「民主」投票沒有牴觸;正相反,有不少學者認為公司制是會減少獨裁的可能性。又因為公司實權是被推到一個在概念上的「法人」身上,壓力團體就只能以壓力改法例,對個人的攻擊是會減少的。公司本身不是黨,沒有立場,這對一個以貿易為主的國際城市是有利的。我不單建議試行以「公司法治港」,我認為中國的執政者應試用同樣的辦法去處理經濟特區。當然,將目前在中國的特區改為公司制,並沒有香港那麼容易,因為這些特區本身的產權界定,遠不及香港的先進。
九七協議一定要基於中國會遵守承諾的假設為出發點。因為這個緣故,要找尋一張能約束中國承諾的協議,實在白費心思。中國要反悔隨時都可以。我們要找尋的,是「中國若要不反悔,也可以不被壓力所逼而反悔」的協議形式。以我之見,在這局限條件下,公司法治港是最可靠的辦法。
訊息不足的煩惱
香港人從共產政制中所得的經驗,是他們對九七產生了不良預期的一個主要原因。另一個重要的原因,是中國的執政者對香港經濟制度的運作知得太少了,這是訊息不足的問題。要將香港企業換班底、改字號,接班人的言論顯示出他們對這企業的成功因素一無所知,怎能不叫這企業的成員擔心?
去年中秋節的前夕,我和幾位朋友與從中國來港的八位經濟專家(包括許滌新及錢俊瑞)一起吃晚飯,在席上發生了辯論。這件事在國內的《瞭望》雜誌曾有報道;美國的學術界也有些不大正確的傳說。在席上我很少發言,而事後我跟當晚在座的香港朋友意見有所分歧的地方,是我認為那場辯論沒有基本的衝突。
作為一個從事經濟研究的人,我對辯論視作家常便飯——就算是再激烈十倍,也從不介於懷,但令我感到煩惱的,就是我坐聽雙方的言論良久,竟然找不出大家觀點的不同之處。驟然聽來雙方的不同點甚多,但細想之下,又覺得大家都不知道對方到底在說什麼。既不知對方的假設及推理的程序,怎可以說是有所不同呢?
中國的專家以他們慣用的角度看世界,以「黨」、以馬克思、以革命精神來看「資本主義」或自由市場,我們是不容易明白的。正如以現代經濟學理論的角度看世界,跟善用市場而不管其理論的香港人的觀點也有所不同。要辨別不同的所在是要花時日的。在一般人與人的接觸中,傳達訊息是要基於一個共通的語言。因為專業的分別而使大家有訊息傳遞的困難,雙方都瞭解,不求明白對方,沒有什麼大不了。但問題是,若是我有權管你,而你卻不知我說什麼,你就會產生懼怕之心。
在訊息不足的問題上,香港人對九七的「怕」,不是理論上的分歧,而是中國執政者以他們自己認為是「再合理不過」的立場發言,香港人聽不慣,或不知所指,就產生了恐懼。我可舉一些最近的例子。鄧穎超說香港人可以放心,因為中國絕對不會作一些對香港有害的事。這可算是最平穩的說法了,而說話的人又是周恩來總理的遺孀,怎會是有惡意的呢?但香港人可能會想:「她認為是『有益』或『無害』的究竟是什麼?中國政府多年對人民的『善意』,效果又如何呢?」
又例如姬鵬飛說,將來的港督及「司級」人物都要愛國。愛國沒有什麼不好,但在香港人的心目中,姬氏所說的「愛國」卻沒有明確的定義。他們就會想:「愛國的人是否要聽『中央』的話?愛國跟生產賺錢有什麼相干?不『愛國』會受懲罰嗎?」鄧小平說,將來香港若有動亂,中國會派解放軍到香港去,這顯然是善意的,但香港人既怕「軍」,更怕「解放」。
在不同政制下的人所持的觀點的不同,差別之巨,我是在九七問題發生以後的經驗中才體會到的。中國的執政者認為是亂,是要改的事,慣於自由市場的人可能認為司空慣見,認為很平常。而中國執政者認為是大可安慰人心的行動,香港人可能持相反的看法。
舉一個例,中國的經濟專家若去參觀香港的玉器市場、花市、魚市或股市,他們會認為是「亂」,是要改的;慣於身在其中的人,覺得沒有什麼特別,處之泰然;作為一個從事市場研究的人,我覺得這些市場妙不可言。
幾年前有一批中國學者到西雅圖去,華盛頓大學校長慎重其事,要我親自向他們介紹美國。我於是跟一家大股票經紀公司聯絡安排,帶這些學者去參觀。他們見到龐大的辦公室內電訊橫飛,經紀奔走相告,幾十個電話一齊響,而櫃上用燈打出來的價格不斷跳動,認為是「亂」。其中一人問我:「為什麼不將價格固定了?」我回答說:「他們正在這樣做,但要定價,市場就要搜集數以百萬計的人的訊息,井井有條地安排,免除了這些持有不同訊息的人的紛爭。若不這樣做,社會的經濟就會亂!」我解釋了半個小時,他們都不明白。
舉另一個例。「統戰」是在共產政制中的一個治亂辦法,跟市場的治亂辦法是截然不同的。因為九七的問題,中國就在香港從事統戰;以他們的觀點,可能是順理成章。但統戰跟市場格格不入。「統戰」沒有買賣、沒有產權的界定、跟生產賺錢扯不上關係。但在自由市場中,買賣、市價及產權界定,正是治亂的基本機能。中國以統戰來安定港人,但港人卻認為是風聲鶴唳,因恐懼而亂。
要明白一個經濟體制的運作,著實不容易。就算是在國際上有名望的經濟學者,窮多年的研究,對私產制度的運作往往是一知半解。因為若對這制度有全面性的理解,所知的一定要博且深入。能體會到這個困難的學者,對阿當.史密斯在一七七六年所著的《原富》,是無不五體投地的。
我們當然不能要求在一個私產政制中的執政者懂得經濟學,更談不上要清楚地理解整個體制的運作。但若這些執政者慣於這制度中的日常生活經驗,他們的言論就不大可怕。另一方面,有了私產的界定及保障,執政者要大事干預並不容易。芝加哥經濟學派的元老戴烈德(A. Director)就曾對我說過,任何人當美國總統都沒有多大分別;史德拉(G. Stigler)也有同樣的觀點。
中國要收回香港的主權,因為兩個制度截然不同,他們的執政者就要對香港的制度在某程度上有正確的認識。這是一件急不容緩的事。在目前,他們連生意合約的本質也不瞭解,其它如香港的金融制度、利率及投資風險的各種含義,就更談不上了。經濟理論姑且不談,親歷其境的細心體會是起碼的要求。走馬看花或甚至連香港也沒有到過而下判斷,怎能教港人安心?
在九七問題上,困難的所在不僅是訊息的不足,還因為訊息可能在傳達中失實。某些香港的壓力團體或為自己利害關係的人,為形勢所迫,或為自利的緣故,盡量說一些中國執政者喜歡聽的話。這些行為是私產制度的產品,是自由的代價,難以厚非。而某些久於香港做生意的中國幹部,恐怕也因為中國的政制所限而難以直言。這又是另一種代價。
孔夫子說得好:「知之為知之,不知為不知,是知也。」自九七問題興起之後,中國執政者的言論往往給香港人一種「不知為知之」的感覺。「英國人能辦到的,中國人一定會辦得更好」——這是信心十足的。要成功地做一件事,信心應與訊息並重。在九七問題上,香港人有訊息而缺乏信心;中國的執政者有信心而缺乏訊息。
去年中秋節的前夕,我和幾位朋友與從中國來港的八位經濟專家(包括許滌新及錢俊瑞)一起吃晚飯,在席上發生了辯論。這件事在國內的《瞭望》雜誌曾有報道;美國的學術界也有些不大正確的傳說。在席上我很少發言,而事後我跟當晚在座的香港朋友意見有所分歧的地方,是我認為那場辯論沒有基本的衝突。
作為一個從事經濟研究的人,我對辯論視作家常便飯——就算是再激烈十倍,也從不介於懷,但令我感到煩惱的,就是我坐聽雙方的言論良久,竟然找不出大家觀點的不同之處。驟然聽來雙方的不同點甚多,但細想之下,又覺得大家都不知道對方到底在說什麼。既不知對方的假設及推理的程序,怎可以說是有所不同呢?
中國的專家以他們慣用的角度看世界,以「黨」、以馬克思、以革命精神來看「資本主義」或自由市場,我們是不容易明白的。正如以現代經濟學理論的角度看世界,跟善用市場而不管其理論的香港人的觀點也有所不同。要辨別不同的所在是要花時日的。在一般人與人的接觸中,傳達訊息是要基於一個共通的語言。因為專業的分別而使大家有訊息傳遞的困難,雙方都瞭解,不求明白對方,沒有什麼大不了。但問題是,若是我有權管你,而你卻不知我說什麼,你就會產生懼怕之心。
在訊息不足的問題上,香港人對九七的「怕」,不是理論上的分歧,而是中國執政者以他們自己認為是「再合理不過」的立場發言,香港人聽不慣,或不知所指,就產生了恐懼。我可舉一些最近的例子。鄧穎超說香港人可以放心,因為中國絕對不會作一些對香港有害的事。這可算是最平穩的說法了,而說話的人又是周恩來總理的遺孀,怎會是有惡意的呢?但香港人可能會想:「她認為是『有益』或『無害』的究竟是什麼?中國政府多年對人民的『善意』,效果又如何呢?」
又例如姬鵬飛說,將來的港督及「司級」人物都要愛國。愛國沒有什麼不好,但在香港人的心目中,姬氏所說的「愛國」卻沒有明確的定義。他們就會想:「愛國的人是否要聽『中央』的話?愛國跟生產賺錢有什麼相干?不『愛國』會受懲罰嗎?」鄧小平說,將來香港若有動亂,中國會派解放軍到香港去,這顯然是善意的,但香港人既怕「軍」,更怕「解放」。
在不同政制下的人所持的觀點的不同,差別之巨,我是在九七問題發生以後的經驗中才體會到的。中國的執政者認為是亂,是要改的事,慣於自由市場的人可能認為司空慣見,認為很平常。而中國執政者認為是大可安慰人心的行動,香港人可能持相反的看法。
舉一個例,中國的經濟專家若去參觀香港的玉器市場、花市、魚市或股市,他們會認為是「亂」,是要改的;慣於身在其中的人,覺得沒有什麼特別,處之泰然;作為一個從事市場研究的人,我覺得這些市場妙不可言。
幾年前有一批中國學者到西雅圖去,華盛頓大學校長慎重其事,要我親自向他們介紹美國。我於是跟一家大股票經紀公司聯絡安排,帶這些學者去參觀。他們見到龐大的辦公室內電訊橫飛,經紀奔走相告,幾十個電話一齊響,而櫃上用燈打出來的價格不斷跳動,認為是「亂」。其中一人問我:「為什麼不將價格固定了?」我回答說:「他們正在這樣做,但要定價,市場就要搜集數以百萬計的人的訊息,井井有條地安排,免除了這些持有不同訊息的人的紛爭。若不這樣做,社會的經濟就會亂!」我解釋了半個小時,他們都不明白。
舉另一個例。「統戰」是在共產政制中的一個治亂辦法,跟市場的治亂辦法是截然不同的。因為九七的問題,中國就在香港從事統戰;以他們的觀點,可能是順理成章。但統戰跟市場格格不入。「統戰」沒有買賣、沒有產權的界定、跟生產賺錢扯不上關係。但在自由市場中,買賣、市價及產權界定,正是治亂的基本機能。中國以統戰來安定港人,但港人卻認為是風聲鶴唳,因恐懼而亂。
要明白一個經濟體制的運作,著實不容易。就算是在國際上有名望的經濟學者,窮多年的研究,對私產制度的運作往往是一知半解。因為若對這制度有全面性的理解,所知的一定要博且深入。能體會到這個困難的學者,對阿當.史密斯在一七七六年所著的《原富》,是無不五體投地的。
我們當然不能要求在一個私產政制中的執政者懂得經濟學,更談不上要清楚地理解整個體制的運作。但若這些執政者慣於這制度中的日常生活經驗,他們的言論就不大可怕。另一方面,有了私產的界定及保障,執政者要大事干預並不容易。芝加哥經濟學派的元老戴烈德(A. Director)就曾對我說過,任何人當美國總統都沒有多大分別;史德拉(G. Stigler)也有同樣的觀點。
中國要收回香港的主權,因為兩個制度截然不同,他們的執政者就要對香港的制度在某程度上有正確的認識。這是一件急不容緩的事。在目前,他們連生意合約的本質也不瞭解,其它如香港的金融制度、利率及投資風險的各種含義,就更談不上了。經濟理論姑且不談,親歷其境的細心體會是起碼的要求。走馬看花或甚至連香港也沒有到過而下判斷,怎能教港人安心?
在九七問題上,困難的所在不僅是訊息的不足,還因為訊息可能在傳達中失實。某些香港的壓力團體或為自己利害關係的人,為形勢所迫,或為自利的緣故,盡量說一些中國執政者喜歡聽的話。這些行為是私產制度的產品,是自由的代價,難以厚非。而某些久於香港做生意的中國幹部,恐怕也因為中國的政制所限而難以直言。這又是另一種代價。
孔夫子說得好:「知之為知之,不知為不知,是知也。」自九七問題興起之後,中國執政者的言論往往給香港人一種「不知為知之」的感覺。「英國人能辦到的,中國人一定會辦得更好」——這是信心十足的。要成功地做一件事,信心應與訊息並重。在九七問題上,香港人有訊息而缺乏信心;中國的執政者有信心而缺乏訊息。
Tuesday, May 15, 1984
經驗的說服力
在上一篇文章,我談到「九七」的兩個基本困難。第一是「改字號、換班底」會引起不良的經濟效果;第二是「一黨二制」會導致香港沒有清楚的權利界定,使制度有所改變。我要花兩篇的篇幅來分析第一個困難,提出一些建議,然後再分析第二個困難。
絕大部分香港人都會同意,假若中國今日的政制及經濟成就如美國、加拿大、澳洲或甚至台灣,將香港改字號及換班底就不大叫人擔心。有很多細節在這裡難以詳述,我個人認為就算中國有如美國,改了香港的字號及班底也不會比港英的辦得好,但在大致上,若中國的制度有優良的經濟表現,改字號的困難就解決了一大半。問題與「中國」的名字無關。
趙紫陽問:「香港人怕什麼?」這句話把香港人嚇了一跳。有一個美國朋友(是經濟學高手)跑來見我,提起九七,他也問:「香港人怕什麼?」我也愣住了。雖然這位朋友不大明白九七問題,但我素知他的脾性,若不是百思不得其解,遍問不知所以然,他是不會跑來問我的。我沉思良久,無以為對。兩人靜坐十多分鐘,我突然靈機一動,說了兩個字:「Empirical regularity (經驗的規律)。」他站起來,點點頭,轉身而去。
經濟學上有一個困難,那就是要解釋人們的預期是怎樣形成的。在某些情況下,我們能有好的答案;但有些情況答案並不容易(例如通脹的預期是怎樣形成的)。人們的預期若有了轉變,行為就跟著不同,經濟前途也就會受影響。一般人所說香港人的「怕」,對九七「沒有信心」,就是說香港人對將來的預期有了轉變。單就這一點——姑勿論其它——就足以使香港的經濟一敗塗地。
行家說行話,我那位美國朋友問:「香港人怕什麼?」他的意思是:「香港人恐懼九七的預期性是怎樣形成的?」我答:「經驗的規律。」這句話的意思是:「以往,在共產政制所及之處,民生及自由乏善可陳,是香港人熟知的經驗規律。經濟原理對他們不重要;共產中國將來的轉變或經濟的優良表現不在他們的經驗範圍內。經驗的規律有說服力,預期也就因而形成了。」要想改變他們的預期,改變他們的經驗當然是好辦法。但在十三年內中國能在這方面做得到多少?若預期大幅度地惡化,香港的安定繁榮難以維持十三年。
一九八一年,我寫了《中國會走向『資本主義』嗎?》這本小書(一九八二年出版),推測中國會逐漸採用近於私產的政制,擴大市場的運作。三年後的今天,我對這推論很感滿意。說實話,我很佩服鄧小平,因為在歷史上所有的共產政制中,他是唯一敢將門戶開放的執政者。訊息有說服力;中國的門戶開得夠大,再也關不起來了。單就這一點,將來的歷史學者對鄧小平的「功過分帳」總會筆下留情。
但是一個經濟體制有良好的轉變,十三年可能不足;而香港人的預期轉變對香港經濟所能造成的致命傷,十三年卻是有餘。我常在想,要是九七能延後二十年,香港人的預期很可能被經驗改進。這並不是「拖得一時得一時」的想法,而是多了二十年,中國的改進很可能大有苗頭。中國今日所承諾的「九七後五十年不變」,遠不及將九七延後二十年,讓中國有足以炫耀的經濟表現,香港人就大可安心。
因為經濟水平不夠現代化而影響了香港人對前途的信心,中國的執政者是知道的。舉一個例,最近香港某鄉紳問姬鵬飛,中國所說的九七後五十年不變可否延長。撇開那些引人注意但無關重要的大字標題不談,姬鵬飛有如下的回答:「五十年已是中國可能容忍的極限。由現今起計,二十年後,中國就算是不能追趕過先進國家,亦大概可以平排。在此情況下,將五十年延長實在亦無多大意義。」
這推論有道理。但問題是,姬鵬飛認為中國的經濟水平在二十年後可與先進國家平排(或起碼足以炫耀),香港人卻不相信。因為若中國堅持共產政制,姬氏的預期是違反了香港人所知的經驗規律。香港人現有的不良預期,若繼續惡化,後果可能不堪設想。要是鋌而走險,去嘗試一下這預期對香港所能造成的損害,中國與香港都可能要付出很大的代價。改變香港人的經驗當然是個好辦法,但幾年之間(惡性預期所能造成的損害不需十三年)很難辦到。對香港人說什麼安心話是沒有用處的。
不良的經驗規律促長了不良預期的形成。既然我們不能在幾年之間改變香港人的經驗,我們卻可使他們不用這些經驗去促成他們的預期。其中一個辦法就是將收回香港主權的年期改為不固定,而轉為採用一個令香港人足以安心的準則來決定年期。例如收回香港主權的時間是定於中國國民平均收入及得上香港的一半(或其它類似的準則),香港人就不會用他們的經驗規律為依歸。目前的中英談判不妨繼續,但若固定了年期(不以準則決定),一個無可避免的壞處就是強迫香港人用現有的經驗規律去促成他們的預期。
我不想強中國之所難,或低估了中國的經濟發展。我一向強調,中國若能大幅度地運用自由市場的功能,她會有驚人的經濟增長率;我也曾推斷中國會向這方面走。但畢竟這是個人之見,不是香港人所知的經驗。要將中國的國民平均收入追上香港不容易(姬鵬飛可能是過於樂觀),但要追上一半或其它足以安定香港人心的比率,不應是苛求。戰後日本直追美國的速度是一例。要是中國長久都追不上香港市民平均收入的一半,中國的政制就難以自圓其說了。
問題是這樣的。中國執政者的自信跟香港人所知的經驗格格不入,而惡性預期所能造成的損害是難以估計的。善用市場的人靠經驗生存;他們從來不聽安心話;統戰只能增加他們的恐懼感。以現在我們所能猜測到的中英談判及將來協議的形式,對香港人的預期我恐怕也無能為力。跟任何決策一樣,日期一固定了,預期就會被迫而形成。學生明知要考試,但一提出考試日期,他們就舉室嘩然!據說定了日期結婚的人,心跳率是會加速的。
另一方面,要中國放棄香港主權是不可能的。時間是要有所決定。我建議的不是推翻時間的決定,而是這決定是要基於一個足以安定香港人心的準則。因為上文提及的「經驗規律」,這個準則應該是基於中國現代化的經濟成就,這與姬鵬飛的推論大同小異。有了香港人能接受的準則,日期的遲早並不重要。
我從來不明白中國既然不承認中英當年的條約,為什麼九七卻要固定了。英國既願意棄港而去,中國若要收回香港,就應照他們的原定計劃——找到適當的時機。以條約固定日期並不適當——從經濟的角度來衡量,適當的時機是要決定在一個足以安定民心的準則。中國若能真的將經濟水平現代化,這準則是不難找到的。有了這準則,香港人所擔心的「保障問題」就變得無足輕重了。
與其讓日期決定香港的繁榮,倒不如讓中國的繁榮來決定香港的日期。
絕大部分香港人都會同意,假若中國今日的政制及經濟成就如美國、加拿大、澳洲或甚至台灣,將香港改字號及換班底就不大叫人擔心。有很多細節在這裡難以詳述,我個人認為就算中國有如美國,改了香港的字號及班底也不會比港英的辦得好,但在大致上,若中國的制度有優良的經濟表現,改字號的困難就解決了一大半。問題與「中國」的名字無關。
趙紫陽問:「香港人怕什麼?」這句話把香港人嚇了一跳。有一個美國朋友(是經濟學高手)跑來見我,提起九七,他也問:「香港人怕什麼?」我也愣住了。雖然這位朋友不大明白九七問題,但我素知他的脾性,若不是百思不得其解,遍問不知所以然,他是不會跑來問我的。我沉思良久,無以為對。兩人靜坐十多分鐘,我突然靈機一動,說了兩個字:「Empirical regularity (經驗的規律)。」他站起來,點點頭,轉身而去。
經濟學上有一個困難,那就是要解釋人們的預期是怎樣形成的。在某些情況下,我們能有好的答案;但有些情況答案並不容易(例如通脹的預期是怎樣形成的)。人們的預期若有了轉變,行為就跟著不同,經濟前途也就會受影響。一般人所說香港人的「怕」,對九七「沒有信心」,就是說香港人對將來的預期有了轉變。單就這一點——姑勿論其它——就足以使香港的經濟一敗塗地。
行家說行話,我那位美國朋友問:「香港人怕什麼?」他的意思是:「香港人恐懼九七的預期性是怎樣形成的?」我答:「經驗的規律。」這句話的意思是:「以往,在共產政制所及之處,民生及自由乏善可陳,是香港人熟知的經驗規律。經濟原理對他們不重要;共產中國將來的轉變或經濟的優良表現不在他們的經驗範圍內。經驗的規律有說服力,預期也就因而形成了。」要想改變他們的預期,改變他們的經驗當然是好辦法。但在十三年內中國能在這方面做得到多少?若預期大幅度地惡化,香港的安定繁榮難以維持十三年。
一九八一年,我寫了《中國會走向『資本主義』嗎?》這本小書(一九八二年出版),推測中國會逐漸採用近於私產的政制,擴大市場的運作。三年後的今天,我對這推論很感滿意。說實話,我很佩服鄧小平,因為在歷史上所有的共產政制中,他是唯一敢將門戶開放的執政者。訊息有說服力;中國的門戶開得夠大,再也關不起來了。單就這一點,將來的歷史學者對鄧小平的「功過分帳」總會筆下留情。
但是一個經濟體制有良好的轉變,十三年可能不足;而香港人的預期轉變對香港經濟所能造成的致命傷,十三年卻是有餘。我常在想,要是九七能延後二十年,香港人的預期很可能被經驗改進。這並不是「拖得一時得一時」的想法,而是多了二十年,中國的改進很可能大有苗頭。中國今日所承諾的「九七後五十年不變」,遠不及將九七延後二十年,讓中國有足以炫耀的經濟表現,香港人就大可安心。
因為經濟水平不夠現代化而影響了香港人對前途的信心,中國的執政者是知道的。舉一個例,最近香港某鄉紳問姬鵬飛,中國所說的九七後五十年不變可否延長。撇開那些引人注意但無關重要的大字標題不談,姬鵬飛有如下的回答:「五十年已是中國可能容忍的極限。由現今起計,二十年後,中國就算是不能追趕過先進國家,亦大概可以平排。在此情況下,將五十年延長實在亦無多大意義。」
這推論有道理。但問題是,姬鵬飛認為中國的經濟水平在二十年後可與先進國家平排(或起碼足以炫耀),香港人卻不相信。因為若中國堅持共產政制,姬氏的預期是違反了香港人所知的經驗規律。香港人現有的不良預期,若繼續惡化,後果可能不堪設想。要是鋌而走險,去嘗試一下這預期對香港所能造成的損害,中國與香港都可能要付出很大的代價。改變香港人的經驗當然是個好辦法,但幾年之間(惡性預期所能造成的損害不需十三年)很難辦到。對香港人說什麼安心話是沒有用處的。
不良的經驗規律促長了不良預期的形成。既然我們不能在幾年之間改變香港人的經驗,我們卻可使他們不用這些經驗去促成他們的預期。其中一個辦法就是將收回香港主權的年期改為不固定,而轉為採用一個令香港人足以安心的準則來決定年期。例如收回香港主權的時間是定於中國國民平均收入及得上香港的一半(或其它類似的準則),香港人就不會用他們的經驗規律為依歸。目前的中英談判不妨繼續,但若固定了年期(不以準則決定),一個無可避免的壞處就是強迫香港人用現有的經驗規律去促成他們的預期。
我不想強中國之所難,或低估了中國的經濟發展。我一向強調,中國若能大幅度地運用自由市場的功能,她會有驚人的經濟增長率;我也曾推斷中國會向這方面走。但畢竟這是個人之見,不是香港人所知的經驗。要將中國的國民平均收入追上香港不容易(姬鵬飛可能是過於樂觀),但要追上一半或其它足以安定香港人心的比率,不應是苛求。戰後日本直追美國的速度是一例。要是中國長久都追不上香港市民平均收入的一半,中國的政制就難以自圓其說了。
問題是這樣的。中國執政者的自信跟香港人所知的經驗格格不入,而惡性預期所能造成的損害是難以估計的。善用市場的人靠經驗生存;他們從來不聽安心話;統戰只能增加他們的恐懼感。以現在我們所能猜測到的中英談判及將來協議的形式,對香港人的預期我恐怕也無能為力。跟任何決策一樣,日期一固定了,預期就會被迫而形成。學生明知要考試,但一提出考試日期,他們就舉室嘩然!據說定了日期結婚的人,心跳率是會加速的。
另一方面,要中國放棄香港主權是不可能的。時間是要有所決定。我建議的不是推翻時間的決定,而是這決定是要基於一個足以安定香港人心的準則。因為上文提及的「經驗規律」,這個準則應該是基於中國現代化的經濟成就,這與姬鵬飛的推論大同小異。有了香港人能接受的準則,日期的遲早並不重要。
我從來不明白中國既然不承認中英當年的條約,為什麼九七卻要固定了。英國既願意棄港而去,中國若要收回香港,就應照他們的原定計劃——找到適當的時機。以條約固定日期並不適當——從經濟的角度來衡量,適當的時機是要決定在一個足以安定民心的準則。中國若能真的將經濟水平現代化,這準則是不難找到的。有了這準則,香港人所擔心的「保障問題」就變得無足輕重了。
與其讓日期決定香港的繁榮,倒不如讓中國的繁榮來決定香港的日期。
Friday, May 11, 1984
「九七」的兩個基本困難
經濟學古老相傳的英文名字是「政治經濟學」(Political Economy)。我對政治一無所知,也沒有興趣。拉丁文中有「法律經濟」(Lexecon)這個字。古老作時興,近二十多年來這門學問在歐美大行其道。隨波逐流,我對法律是稍有涉及的。一九九七的問題是屬於「法律政治經濟學」;以我所知,世上從來沒有這門學問。法律與政治顯然是息息相關,而二者與經濟又有古老的傳統合併,所以世上沒有「法律政治經濟學」的存在,很可能是因為這三者合併實在是太複雜了。
既然沒有融會貫通的學問,「專家」就容易產生——這是史德拉(G. J. Stigler)在開玩笑時的格言。但幽默往往是包含著真理的。自九七問題興起之後,香港的「九七專家」比比皆是。我並不是有意諷刺這些高手(其中不少是好朋友),而是關乎自己利害的大事,意見紛紛在所難免。
有不少讀者要求我多寫點關於九七問題的文章。我想,歷史上沒有發生過像九七這種事,而有關政治的問題我一向是避而不談的。作為一個在香港土生土長的人,我心中認為應該要說的話,已在《向港英致敬》一文內說過了。但該文與學術無關。撇開政治不談,單從法律及經濟的角度來看,九七問題有「引人入勝」的條件。將來的學者總要寫上好幾本書。但在今時今日,這問題並不是論文的好材料,因為它實在是太複雜了。
但九七問題顯然是香港開埠以來最熱門的題目;《論衡》若不談九七,就不夠「現代化」。婉轉的話我不會說,所以在打算寫一系列有關九七問題的文章之初,我不能不先向讀者解釋我所知的不足而又非冒充一下「專家」不可的矛盾。
港英要棄港而去,九七就有著兩個無法完全避免的基本困難。第一,香港是一個大企業,由港英執政。若將這些執政者全部更換,連企業的字號也改了,不管是逐步更換還是一齊更換,都有不良的經濟效果。要是這個企業蝕大本,聲名狼藉,那麼換班底、改字號,可能是上策。但「香港企業」在國際上有豐功偉績,聲名卓著,這更換總是不妥,更何況要接班的主持者所專長的政制,與香港是站在兩個極端。我不是說港英的行政沒有可批評之處(批評香港政府的文章,在國際的學術雜誌上我發表了的要比任何人都多)。但批評是一回事,一個制度是要從整體的角度來衡量的。在整體而言,香港企業的制度實在難以苛求。這觀點,歷史是會同意的。
撇開統戰的口號不談,我懷疑中國的執政者會否定港英對香港企業所作出的經濟貢獻。曹操也曾煮酒論英雄,何況中、英並非敵對。
作為一個國際商業中心,香港人的思想是很現代化的。說什麼民族大義、光宗耀祖、愛國熱情,對他們來說,都及不上人民的生活享受與自由重要。不單是香港人如此,我所認識的「國際」朋友的觀點都是一致的。既然企業辦得好,要換班底,要改字號,在某程度上香港人就要付出代價。至於這代價是否有所值,香港人與中國執政者的觀點顯然是不同的。
中國的執政者將「統一大業」放在很重要的位置,閉關自守三十年,他們仍然有著抗戰及革命期間所強調的國家觀念。但「統一大業」的重要性是主觀的問題,我們不能以分析去反對價值觀。香港人所反對的就是這個價值觀並不是他們的,而代價卻要他們支付。這是倫理上的反對。
我從不懷疑現在的中國執政者是把民生放在很高的位置,但他們對一個成功企業改字號、換班底的代價顯然是低估了。這是一個嚴重的訊息問題,有著多種含義,我會另文再加解釋。我也從不懷疑中國的執政者對香港是有善意的,但我卻不能忘記已故的夏利.莊遜(H. Johnson)曾對我說的話:「到地獄的路,通常是以善意舖出來的。」我衷心希望這句英國格言在香港前途問題上派不上用場。
第二個基本困難,就是任何合約或協議都一定要放棄某些權利。這個規律我曾在一九七○年《法律經濟學報》的《合約結構與產權理論》一文加以詳述。中國堅持要擁有香港的主權及治權,不肯明確地放棄權利或將權利轉讓,那麼香港企業的權利就無法清楚地界定了。那是說,在「兩權不棄」或「兩權不減」的情況下,真正的「港人治港」或「制度不變」是不可能的。這不是說中國對香港沒有誠意,也不是說中國不會盡力保障香港的經濟繁榮和維持社會安定。要點就是中國若不肯明確地放棄某些權利,香港企業的權利就起了混淆——制度就改變了。
舉一個例。假如某甲是一所商業樓宇的業主,擁有產權及使用權。某乙要在該樓宇開設酒家,甲就對乙說:「你儘管用吧。我不會向你收租,不會干涉你的行政,你有困難時我會資助你,你可放心投資。但使用權(或治權)我是不會放棄的。」在這情況下,無論甲所出的條件如何優厚,善意如何明確,乙的行為是絕對不會跟他有了清楚而固定的權利一樣的。要使乙方有清楚的權利,在某程度上甲方一定要將某些權利清楚地放棄。這是所有合約或協議的定例;這也是所謂資本主義或自由市場不可缺少的基礎。
假如甲對乙說:「權在我手,但我決不會用這些權利去管你。」乙就會想,世上哪會有有權而不用的人?他又會想,既然有權而不用,那麼甲要權來作什麼?那就是說,權在甲的手上,阻嚇的能力就已存在。這也是說,有權在手而不用的人,在無形中已是用了權力!無論甲將他的善意說得如何詳盡,乙的權利總及不上甲對他說:「權是你的,不屬我的,你好自為之。」
在九七的問題上,中國的執政者好像是說:「香港人的產權不變。」但他們又說:「香港的主權及治權是我們的。」這兩句話的矛盾所在,就是因為中國的執政者沒有說:「香港人的產權不是我們的。」不說這句話且加以保障,就解決不了「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困難。雖然若說了這句話,「一國二制」還有其它的困難,但這些其它困難在原則上是可以解決的。
讀者可能要問:「美國政府不是有著國家的主權及治權嗎?在美國國內又何嘗不是有著不同的產權制度?」答案是肯定的。但美國憲法中最重要的含義,就是市民的私有產權不是政府的——政府對這些權利無權過問!
撇開要保障一個承諾的困難不談,單就要中國明確地表示香港人的產權並非他們所有,就不易辦到。這是因為他們現有的憲法——以共產黨為至上的憲法——是難以容忍這個明確的表示的。所以嚴格來說,困難並不在於「一個國家、兩個制度」,而是在於「一個黨、兩個制度」。
自賀維訪港之後,一個已知卻「未定」的猜測被正式地公開了——港英在九七後將棄港而去。撇開英國國會將來的決定,上文所提出的兩個基本九七困難是現實化了的。一般言論中所提及的信心問題、自由問題及甚至保障問題,都是以上提出的兩個基本困難的副作用。這些困難不易解決。但以我個人之見,要對九七問題作有建設性的提議,跟解決任何問題一樣,第一步要指出困難所在。
既然沒有融會貫通的學問,「專家」就容易產生——這是史德拉(G. J. Stigler)在開玩笑時的格言。但幽默往往是包含著真理的。自九七問題興起之後,香港的「九七專家」比比皆是。我並不是有意諷刺這些高手(其中不少是好朋友),而是關乎自己利害的大事,意見紛紛在所難免。
有不少讀者要求我多寫點關於九七問題的文章。我想,歷史上沒有發生過像九七這種事,而有關政治的問題我一向是避而不談的。作為一個在香港土生土長的人,我心中認為應該要說的話,已在《向港英致敬》一文內說過了。但該文與學術無關。撇開政治不談,單從法律及經濟的角度來看,九七問題有「引人入勝」的條件。將來的學者總要寫上好幾本書。但在今時今日,這問題並不是論文的好材料,因為它實在是太複雜了。
但九七問題顯然是香港開埠以來最熱門的題目;《論衡》若不談九七,就不夠「現代化」。婉轉的話我不會說,所以在打算寫一系列有關九七問題的文章之初,我不能不先向讀者解釋我所知的不足而又非冒充一下「專家」不可的矛盾。
港英要棄港而去,九七就有著兩個無法完全避免的基本困難。第一,香港是一個大企業,由港英執政。若將這些執政者全部更換,連企業的字號也改了,不管是逐步更換還是一齊更換,都有不良的經濟效果。要是這個企業蝕大本,聲名狼藉,那麼換班底、改字號,可能是上策。但「香港企業」在國際上有豐功偉績,聲名卓著,這更換總是不妥,更何況要接班的主持者所專長的政制,與香港是站在兩個極端。我不是說港英的行政沒有可批評之處(批評香港政府的文章,在國際的學術雜誌上我發表了的要比任何人都多)。但批評是一回事,一個制度是要從整體的角度來衡量的。在整體而言,香港企業的制度實在難以苛求。這觀點,歷史是會同意的。
撇開統戰的口號不談,我懷疑中國的執政者會否定港英對香港企業所作出的經濟貢獻。曹操也曾煮酒論英雄,何況中、英並非敵對。
作為一個國際商業中心,香港人的思想是很現代化的。說什麼民族大義、光宗耀祖、愛國熱情,對他們來說,都及不上人民的生活享受與自由重要。不單是香港人如此,我所認識的「國際」朋友的觀點都是一致的。既然企業辦得好,要換班底,要改字號,在某程度上香港人就要付出代價。至於這代價是否有所值,香港人與中國執政者的觀點顯然是不同的。
中國的執政者將「統一大業」放在很重要的位置,閉關自守三十年,他們仍然有著抗戰及革命期間所強調的國家觀念。但「統一大業」的重要性是主觀的問題,我們不能以分析去反對價值觀。香港人所反對的就是這個價值觀並不是他們的,而代價卻要他們支付。這是倫理上的反對。
我從不懷疑現在的中國執政者是把民生放在很高的位置,但他們對一個成功企業改字號、換班底的代價顯然是低估了。這是一個嚴重的訊息問題,有著多種含義,我會另文再加解釋。我也從不懷疑中國的執政者對香港是有善意的,但我卻不能忘記已故的夏利.莊遜(H. Johnson)曾對我說的話:「到地獄的路,通常是以善意舖出來的。」我衷心希望這句英國格言在香港前途問題上派不上用場。
第二個基本困難,就是任何合約或協議都一定要放棄某些權利。這個規律我曾在一九七○年《法律經濟學報》的《合約結構與產權理論》一文加以詳述。中國堅持要擁有香港的主權及治權,不肯明確地放棄權利或將權利轉讓,那麼香港企業的權利就無法清楚地界定了。那是說,在「兩權不棄」或「兩權不減」的情況下,真正的「港人治港」或「制度不變」是不可能的。這不是說中國對香港沒有誠意,也不是說中國不會盡力保障香港的經濟繁榮和維持社會安定。要點就是中國若不肯明確地放棄某些權利,香港企業的權利就起了混淆——制度就改變了。
舉一個例。假如某甲是一所商業樓宇的業主,擁有產權及使用權。某乙要在該樓宇開設酒家,甲就對乙說:「你儘管用吧。我不會向你收租,不會干涉你的行政,你有困難時我會資助你,你可放心投資。但使用權(或治權)我是不會放棄的。」在這情況下,無論甲所出的條件如何優厚,善意如何明確,乙的行為是絕對不會跟他有了清楚而固定的權利一樣的。要使乙方有清楚的權利,在某程度上甲方一定要將某些權利清楚地放棄。這是所有合約或協議的定例;這也是所謂資本主義或自由市場不可缺少的基礎。
假如甲對乙說:「權在我手,但我決不會用這些權利去管你。」乙就會想,世上哪會有有權而不用的人?他又會想,既然有權而不用,那麼甲要權來作什麼?那就是說,權在甲的手上,阻嚇的能力就已存在。這也是說,有權在手而不用的人,在無形中已是用了權力!無論甲將他的善意說得如何詳盡,乙的權利總及不上甲對他說:「權是你的,不屬我的,你好自為之。」
在九七的問題上,中國的執政者好像是說:「香港人的產權不變。」但他們又說:「香港的主權及治權是我們的。」這兩句話的矛盾所在,就是因為中國的執政者沒有說:「香港人的產權不是我們的。」不說這句話且加以保障,就解決不了「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困難。雖然若說了這句話,「一國二制」還有其它的困難,但這些其它困難在原則上是可以解決的。
讀者可能要問:「美國政府不是有著國家的主權及治權嗎?在美國國內又何嘗不是有著不同的產權制度?」答案是肯定的。但美國憲法中最重要的含義,就是市民的私有產權不是政府的——政府對這些權利無權過問!
撇開要保障一個承諾的困難不談,單就要中國明確地表示香港人的產權並非他們所有,就不易辦到。這是因為他們現有的憲法——以共產黨為至上的憲法——是難以容忍這個明確的表示的。所以嚴格來說,困難並不在於「一個國家、兩個制度」,而是在於「一個黨、兩個制度」。
自賀維訪港之後,一個已知卻「未定」的猜測被正式地公開了——港英在九七後將棄港而去。撇開英國國會將來的決定,上文所提出的兩個基本九七困難是現實化了的。一般言論中所提及的信心問題、自由問題及甚至保障問題,都是以上提出的兩個基本困難的副作用。這些困難不易解決。但以我個人之見,要對九七問題作有建設性的提議,跟解決任何問題一樣,第一步要指出困難所在。
Wednesday, May 9, 1984
公司法治港(上)
有一些英文字很難譯,Incorporate或Corporation是一例,在英漢字典中,「Incorporate」的大意是「組合而成公司」,而「Corporation」的大意是「公司」或「機構」。但「公司」——Firm或Company——有多種不同的形式;「Corporation」只是其中的一種。且讓我在這裡以「公司」一詞代表「Corporation」,其它的非Corporation的公司形式與本文無關。
在九七問題上,香港的權利界定及保障應用怎麼樣的協議或合約形式來處理,可算是我所曾遇到的法律經濟問題中最困難的一個。內容姑且不談,單就是以什麼協議形式來減少香港現行制度與共產政制的衝突,什麼形式比較容易保障,就很難選擇。合約形式的不同對效果有很大的決定性,是可以肯定的。以生產為目的,件工與日工合約的效果就大有不同;以探油為目的,不同的合約安排也有著極大的決定性——這是中國執政者所深知的。
目的是一回事,局限條件又是另一回事。在九七問題上,中、英、港的目的大致相同——要保持香港的安定繁榮。但合約或協議形式的選擇,是要對各種局限條件有著具體的認識。在這一方面,我認為中英雙方的工夫實在做得不夠。所謂小憲法或基本法、或詳盡協議,能否經得起與共產政制及「黨中央」的矛盾的考驗?能否經得起香港壓力團體的考驗?確是一大疑問。
不少香港人怕中國將來會不守承諾。我認為這完全不是問題——中國若要反口,什麼保障也保不了。問題是,若中國的執政者要遵守承諾,他們會否被政制或其它壓力所逼而無法辦到?不少香港人怕中國將來會管治香港,或會使「港人治港」成為傀儡政權。我也認為這完全不是問題——中國若真的要管,什麼協議都是紙上談兵。問題是,若中國的執政者要不管,他們會否被形勢所逼而非管不可?
以現實的角度衡量,那些希望中國守承諾(或怕不守承諾)、希望中國不管(或怕中國管)的觀點都無補於事。我們若假設中國會不守承諾,會管香港,什麼協議,什麼基本法都毫無用處。但若我們假設中國的執政者言而有信,要香港制度不變,我們就要問:「怎樣的協議形式才能使中國的執政者不受壓力的干擾而干預香港?」這不單是指現在的中國,與將來的中國更有關係。
我們的答案是,協議要避重就輕,要盡量避免與共產黨及中國憲法有正面衝突。要做到這一點,我認為最可靠的辦法,就是先將香港「Incorporate」,成為公司,然後以公司轉手的方法把香港交回中國。
在英美,公司的形式並不只是因為生意貿易。某些地區的居民要組合而成城市,有著自己的財政、行政、法例、保安及其它公共措施,公司城市就會產生。公司城市雖始源於英國,目前在美國很盛行。這種公司的主要目的,就是要讓有關地區的居民有較大的自由去選擇自己所要的法治安排,讓居民有獨特的權利去選擇自己所要的公共措施,及讓居民避免他們所採用的法例與郡、省或國家的某些法例有所牴觸。
在中國收回香港主權的大前提下,我建議英國先將香港在形式上改為一間公司城市,把現有的香港法例改為這公司的法例,而每個香港市民自動成為這公司的成員。這形式上的修改並不困難——類似的例子在美國是常見的,雖然這家香港公司(Kong Hong Incorporated)是比較複雜些。當中國要收回香港的時候,英國就將這間香港公司交給中國。中國當局要做的,就是(一)在他們的憲法上加上「成立了公司的地區是例外」這一句話(Except the region is incorporated);(二)在中國的其它法例中,要加強保障在中國領土內的所有公司(Corporation)的固定權利。而中英雙方的協議,就只要簡而明地讓中國承諾香港公司的存在及保障。
當然,因為中國的政制跟香港的現有制度相去甚遠,香港的公司權利界定及法例要比一般在美國的「公司」城市為廣泛,自治範圍也要較大,但基本性質是沒有分別的。這建議與「收回主權、港人治港、制度不變」沒有衝突。而「高度香港自治權」,正是中國執政者所極力主張的。
我不想在這裡向讀者深入地解釋合併公司的定義或概念。在法律上,簡化的定義大約如下——
「一間公司(Corporation)是由國家(State)法律批准的一個組織,通常有很多成員,以一個特別的命名(Denomination)及政制(Politic)而存在。這公司的獨特個性是與其成員的個性分開,但因為有了法律的特許,無論成員怎樣變動,公司的個性會繼續存在。這存在可能是永久的,也可能是有固定的年期。在生存期間,公司有權以一個單位或一個人的形式去處理組織中的各種公眾事宜。
「一間公司是一個(地區)特權(Franchise),由一個或多個成員擁有,以一個獨特的政制及命名而存在。在法律上它是有著永久承繼的生存能力。無論成員多少或被公司執管的事情多少,這公司的理事形式就像是一體或一個人。」
在如上的定義下,公司再有分類。香港應組成的是有公共性的公司——
「一間公共公司(Public corporation)是因為行政上的需要而由國家許以特權,使這公司能以代理的形式從事民政。這民政通常是以地區為界,有著本地的立法權利,例如一個組成了公司的郡、市或學校區域。」
換言之,一間公司有自己的生命,其個性與公司的成員分離。公司有特權,或地區特許立法權利,而執政或作決策就如一體或一個人。「公司」不是一件物體;它是處理事情的一種辦法。公司本身不是黨,沒有立場,而更重要的就是公司的權力是安置在一個概念上的「法人」(Legal entity)身上。
中英雙方要考慮將九七協議推到一個「法人」的身上去。
在九七問題上,香港的權利界定及保障應用怎麼樣的協議或合約形式來處理,可算是我所曾遇到的法律經濟問題中最困難的一個。內容姑且不談,單就是以什麼協議形式來減少香港現行制度與共產政制的衝突,什麼形式比較容易保障,就很難選擇。合約形式的不同對效果有很大的決定性,是可以肯定的。以生產為目的,件工與日工合約的效果就大有不同;以探油為目的,不同的合約安排也有著極大的決定性——這是中國執政者所深知的。
目的是一回事,局限條件又是另一回事。在九七問題上,中、英、港的目的大致相同——要保持香港的安定繁榮。但合約或協議形式的選擇,是要對各種局限條件有著具體的認識。在這一方面,我認為中英雙方的工夫實在做得不夠。所謂小憲法或基本法、或詳盡協議,能否經得起與共產政制及「黨中央」的矛盾的考驗?能否經得起香港壓力團體的考驗?確是一大疑問。
不少香港人怕中國將來會不守承諾。我認為這完全不是問題——中國若要反口,什麼保障也保不了。問題是,若中國的執政者要遵守承諾,他們會否被政制或其它壓力所逼而無法辦到?不少香港人怕中國將來會管治香港,或會使「港人治港」成為傀儡政權。我也認為這完全不是問題——中國若真的要管,什麼協議都是紙上談兵。問題是,若中國的執政者要不管,他們會否被形勢所逼而非管不可?
以現實的角度衡量,那些希望中國守承諾(或怕不守承諾)、希望中國不管(或怕中國管)的觀點都無補於事。我們若假設中國會不守承諾,會管香港,什麼協議,什麼基本法都毫無用處。但若我們假設中國的執政者言而有信,要香港制度不變,我們就要問:「怎樣的協議形式才能使中國的執政者不受壓力的干擾而干預香港?」這不單是指現在的中國,與將來的中國更有關係。
我們的答案是,協議要避重就輕,要盡量避免與共產黨及中國憲法有正面衝突。要做到這一點,我認為最可靠的辦法,就是先將香港「Incorporate」,成為公司,然後以公司轉手的方法把香港交回中國。
在英美,公司的形式並不只是因為生意貿易。某些地區的居民要組合而成城市,有著自己的財政、行政、法例、保安及其它公共措施,公司城市就會產生。公司城市雖始源於英國,目前在美國很盛行。這種公司的主要目的,就是要讓有關地區的居民有較大的自由去選擇自己所要的法治安排,讓居民有獨特的權利去選擇自己所要的公共措施,及讓居民避免他們所採用的法例與郡、省或國家的某些法例有所牴觸。
在中國收回香港主權的大前提下,我建議英國先將香港在形式上改為一間公司城市,把現有的香港法例改為這公司的法例,而每個香港市民自動成為這公司的成員。這形式上的修改並不困難——類似的例子在美國是常見的,雖然這家香港公司(Kong Hong Incorporated)是比較複雜些。當中國要收回香港的時候,英國就將這間香港公司交給中國。中國當局要做的,就是(一)在他們的憲法上加上「成立了公司的地區是例外」這一句話(Except the region is incorporated);(二)在中國的其它法例中,要加強保障在中國領土內的所有公司(Corporation)的固定權利。而中英雙方的協議,就只要簡而明地讓中國承諾香港公司的存在及保障。
當然,因為中國的政制跟香港的現有制度相去甚遠,香港的公司權利界定及法例要比一般在美國的「公司」城市為廣泛,自治範圍也要較大,但基本性質是沒有分別的。這建議與「收回主權、港人治港、制度不變」沒有衝突。而「高度香港自治權」,正是中國執政者所極力主張的。
我不想在這裡向讀者深入地解釋合併公司的定義或概念。在法律上,簡化的定義大約如下——
「一間公司(Corporation)是由國家(State)法律批准的一個組織,通常有很多成員,以一個特別的命名(Denomination)及政制(Politic)而存在。這公司的獨特個性是與其成員的個性分開,但因為有了法律的特許,無論成員怎樣變動,公司的個性會繼續存在。這存在可能是永久的,也可能是有固定的年期。在生存期間,公司有權以一個單位或一個人的形式去處理組織中的各種公眾事宜。
「一間公司是一個(地區)特權(Franchise),由一個或多個成員擁有,以一個獨特的政制及命名而存在。在法律上它是有著永久承繼的生存能力。無論成員多少或被公司執管的事情多少,這公司的理事形式就像是一體或一個人。」
在如上的定義下,公司再有分類。香港應組成的是有公共性的公司——
「一間公共公司(Public corporation)是因為行政上的需要而由國家許以特權,使這公司能以代理的形式從事民政。這民政通常是以地區為界,有著本地的立法權利,例如一個組成了公司的郡、市或學校區域。」
換言之,一間公司有自己的生命,其個性與公司的成員分離。公司有特權,或地區特許立法權利,而執政或作決策就如一體或一個人。「公司」不是一件物體;它是處理事情的一種辦法。公司本身不是黨,沒有立場,而更重要的就是公司的權力是安置在一個概念上的「法人」(Legal entity)身上。
中英雙方要考慮將九七協議推到一個「法人」的身上去。
Friday, May 4, 1984
商業秘密
申請發明專利權有一個條件,那就是申請者要將發明公開表露。這個規例是有兩個原因的。第一,若申請的佔有範圍不被清楚地界定,成文法是無從給予保障的。第二,這是一個主觀的「公平」問題。若發明者要受發明專利的保護,他就不應再有商業秘密的雙重保障。有不少物品,是可以用發明專利或商業秘密來保障的。根據美國的法例,一件物品若先採用了商業秘密的保障方式,在市場銷售,過了一年,就不能再申請發明專利了。
但一件產品可以有很多個專利權,可以將產品的不同部分分開處理。因為這個緣故,一件整體的產品可能採用另一種雙重保障——某部分採用發明專利,某部分採用商業秘密。任何產品,若被外人一見便知其造法的,或能被外人花點心血就能追溯其造法的,就沒有秘密可言。但有些產品,見者不容易知其造法,而產品的本身又是可以申請發明專利的,那麼應該選擇採用發明專利的公開保障,或商業秘密的保障,或將產品分部處理,就成為一個很複雜的問題。
以發明者的利害角度來衡量,商業秘密有好處,也有缺點。專利的就是秘密沒有年期,只要秘密不外洩,外人難以追溯其造法,發明者就可高枕無憂。「可口可樂」的秘方是一個有名的成功例子。歷史上製造小提琴最有名的人(Stradivari),將他煉製木材的秘方帶進了墳墓,以致失傳。布拉克(Black)的咳藥,守秘已逾百年。製造銅鈸(一種樂器)最好的混合金屬的秘方,是以家傳的方法保護了幾個世紀。難能可貴的葡萄酒釀造,是秘密。一般而言,經過化學作用而製成的產品,外人是很難追溯其造法的。
有些有商業價值的專利「知識」,無法以具體形象表達,所以不能申請發明專利。「秘密」就成了這些知識的唯一可以保障專利的辦法。顧客的名單是一例。做生意的方法——例如航空公司怎樣處理顧客訂購飛機票——往往是以秘密從事。但這些知識,知者通常有好幾個人,要長久地守秘密就不容易了。
商業秘密的主要弱點,就是因為外人不知是什麼,法律就不可能以界定產權(佔有權)的方法來加以保障。秘密不像一塊土地或其它可見的資產,是不能以物體界定權利的。因為這個緣故,究竟商業秘密算不算是產權就常引起紛爭。在法律上,認為商業秘密算不上是產權的觀點是有道理的——沒有可以指出的界定範圍,產權從何說起?在經濟學上,商業秘密可算是產權,因為擁有秘密的人可以因此而增加收入。
法律既不可以將秘密的範圍界定來保障,我們聽到的所謂「保障商業秘密」的法律,就只不過是已存在的不成文法律(Common Law)或其它制度的類似法律。這些對人與人之間的「承諾」或「私事」加以保障的法律,自然地被伸展到商業秘密的範疇內。不成文法中關於合約(Contract)、侵犯(Tort)、代理(Agency)、信託(Trust)及歸還(Restitution)等法律,都被伸展到因秘密洩漏而引起糾紛的問題上。這其中有關合約的法律最重要。例如甲與乙訂了合約,指明乙方不能將某些知識外洩,甲在某程度上就有了保障。
因為商業秘密沒有清楚的產權界定,外人若能私下研究,自我「發明」,法律是容許的。「公平」的發現(Discovery by Fair Means)是法律所容。那就是說,若外人見到產品就能成功地追溯其造法(Reverse Engineer),就算是「公平」,秘密的擁有者就沒有法律的保障。換言之,外人追溯造法的代價就是商業秘密的最高保障。這代價往往比創始秘密的代價低,因為外人既見產品,秘密的存在就已洩漏了。
但「公平的發現」跟以間諜方法偷盜——或僱員為圖利而將秘密外洩——是不容易分辨的。以非法手段取得秘密的人,聲稱是自己研究所得,法律從何鑒定?因此,要控告他人以非法或「不公平」的行為取得了秘密,法律規定起訴人不單要拿出「不公平」的證據,還要證明他是曾經付了費用去保守秘密。隨意將秘密洩漏是追不回來的。
在美國,防止偷盜商業秘密的費用,每年達數十億美元。而公司僱員將秘密外洩的情況更為嚴重。這其中的主要原因,就是美國——或其它民主國家——大都有反對奴隸制度的法例。這些法例往往禁止東主阻止僱員辭職而另謀高就。一個作為專業研究的僱員,若辭了職,將秘密帶到另外的公司,要證明該僱員非法外洩並不容易。一九七五年,美國有一件重要的商業秘密訴訟,是關於一個研究員辭職後,將製造水晶的秘密帶到他新加入的公司去,使後者能在一年內出產同樣的水晶。法院判原告勝訴,禁止抄襲的公司出產及將秘密再外洩。但若該僱員將秘密「黑市」成交,不加入新僱主的公司工作,或新僱主得了水晶的秘密後,等幾年才從事生產,法院就很難鑒定該僱員犯了非法的行為。
要將發明知識傳播而被廣泛運用,商業秘密就遠不及發明專利了。這是因為秘密是難以採取租用(License)的方式成交。秘密給外人知道,就不容易追回,要收取費用也就增加了困難。若租用秘密的人私下將所知外洩,那麼秘密就去如黃鶴。在我所有的數據中,發明專利的租用合約,要比商業秘密的租用多出十倍。
從社會利益的角度看,商業秘密有一個發明專利所沒有的害處。外人見產品後,知道秘密的存在,以「公平方法」去發掘是合法的。這鼓勵了外人花費去作研究。知識既已被發明了,鼓勵競爭者付出代價去再次「發明」是浪費。
法律既不能禁止「公平」的再發明,也不能禁止商業秘密的存在。守秘密是人的權利;秘密若能被迫公開,社會就變得無法無天。這其中的含意是極重要的。我在上文提及,保障商業秘密的法律都不是為針對這些秘密而設的;因為這些法律的廣泛牽涉,商業秘密得以保障。若不附帶保障秘密,這些法律的存在就會有矛盾。
保障商業秘密對研究最重要的貢獻,就是在某程度上可以防止研究的半途所得外流。近代的研究工作往往要多人合作,而若要將研究過程中的多種結果都申請發明專利,費用就會大得驚人。以合約指定守秘密的需要,是重要的。雖然反對奴隸制度的法例是削弱了這種合約的保障,但在私產的制度裡,這些合約是合法的。
關於中國最近打算保障發明專利及商業秘密的計劃,這篇文章提出了三個要點。第一,中國目前沒有保障商業秘密的法律,所以在這方面中國是心有餘而力不足。第二,很多產品的不同部分是用發明專利及商業秘密的雙重保障的。租用了發明專利而得不到商業秘密,往往沒有多大用處。第三,租用商業秘密的交易費用已是甚高,沒有法律保障更是難上加難。這些困難,再加上因為共產政制缺乏明確的起訴程序,很可能使中國對發明知識保障的重要意圖胎死腹中。
結論是很明顯的。要搞現代化,經濟制度就要現代化。私產政制是我所知的唯一解決辦法。要保障發明資產為私有而忽略了其它重要資產的私有保障,矛盾叢生是在所必然的。
但一件產品可以有很多個專利權,可以將產品的不同部分分開處理。因為這個緣故,一件整體的產品可能採用另一種雙重保障——某部分採用發明專利,某部分採用商業秘密。任何產品,若被外人一見便知其造法的,或能被外人花點心血就能追溯其造法的,就沒有秘密可言。但有些產品,見者不容易知其造法,而產品的本身又是可以申請發明專利的,那麼應該選擇採用發明專利的公開保障,或商業秘密的保障,或將產品分部處理,就成為一個很複雜的問題。
以發明者的利害角度來衡量,商業秘密有好處,也有缺點。專利的就是秘密沒有年期,只要秘密不外洩,外人難以追溯其造法,發明者就可高枕無憂。「可口可樂」的秘方是一個有名的成功例子。歷史上製造小提琴最有名的人(Stradivari),將他煉製木材的秘方帶進了墳墓,以致失傳。布拉克(Black)的咳藥,守秘已逾百年。製造銅鈸(一種樂器)最好的混合金屬的秘方,是以家傳的方法保護了幾個世紀。難能可貴的葡萄酒釀造,是秘密。一般而言,經過化學作用而製成的產品,外人是很難追溯其造法的。
有些有商業價值的專利「知識」,無法以具體形象表達,所以不能申請發明專利。「秘密」就成了這些知識的唯一可以保障專利的辦法。顧客的名單是一例。做生意的方法——例如航空公司怎樣處理顧客訂購飛機票——往往是以秘密從事。但這些知識,知者通常有好幾個人,要長久地守秘密就不容易了。
商業秘密的主要弱點,就是因為外人不知是什麼,法律就不可能以界定產權(佔有權)的方法來加以保障。秘密不像一塊土地或其它可見的資產,是不能以物體界定權利的。因為這個緣故,究竟商業秘密算不算是產權就常引起紛爭。在法律上,認為商業秘密算不上是產權的觀點是有道理的——沒有可以指出的界定範圍,產權從何說起?在經濟學上,商業秘密可算是產權,因為擁有秘密的人可以因此而增加收入。
法律既不可以將秘密的範圍界定來保障,我們聽到的所謂「保障商業秘密」的法律,就只不過是已存在的不成文法律(Common Law)或其它制度的類似法律。這些對人與人之間的「承諾」或「私事」加以保障的法律,自然地被伸展到商業秘密的範疇內。不成文法中關於合約(Contract)、侵犯(Tort)、代理(Agency)、信託(Trust)及歸還(Restitution)等法律,都被伸展到因秘密洩漏而引起糾紛的問題上。這其中有關合約的法律最重要。例如甲與乙訂了合約,指明乙方不能將某些知識外洩,甲在某程度上就有了保障。
因為商業秘密沒有清楚的產權界定,外人若能私下研究,自我「發明」,法律是容許的。「公平」的發現(Discovery by Fair Means)是法律所容。那就是說,若外人見到產品就能成功地追溯其造法(Reverse Engineer),就算是「公平」,秘密的擁有者就沒有法律的保障。換言之,外人追溯造法的代價就是商業秘密的最高保障。這代價往往比創始秘密的代價低,因為外人既見產品,秘密的存在就已洩漏了。
但「公平的發現」跟以間諜方法偷盜——或僱員為圖利而將秘密外洩——是不容易分辨的。以非法手段取得秘密的人,聲稱是自己研究所得,法律從何鑒定?因此,要控告他人以非法或「不公平」的行為取得了秘密,法律規定起訴人不單要拿出「不公平」的證據,還要證明他是曾經付了費用去保守秘密。隨意將秘密洩漏是追不回來的。
在美國,防止偷盜商業秘密的費用,每年達數十億美元。而公司僱員將秘密外洩的情況更為嚴重。這其中的主要原因,就是美國——或其它民主國家——大都有反對奴隸制度的法例。這些法例往往禁止東主阻止僱員辭職而另謀高就。一個作為專業研究的僱員,若辭了職,將秘密帶到另外的公司,要證明該僱員非法外洩並不容易。一九七五年,美國有一件重要的商業秘密訴訟,是關於一個研究員辭職後,將製造水晶的秘密帶到他新加入的公司去,使後者能在一年內出產同樣的水晶。法院判原告勝訴,禁止抄襲的公司出產及將秘密再外洩。但若該僱員將秘密「黑市」成交,不加入新僱主的公司工作,或新僱主得了水晶的秘密後,等幾年才從事生產,法院就很難鑒定該僱員犯了非法的行為。
要將發明知識傳播而被廣泛運用,商業秘密就遠不及發明專利了。這是因為秘密是難以採取租用(License)的方式成交。秘密給外人知道,就不容易追回,要收取費用也就增加了困難。若租用秘密的人私下將所知外洩,那麼秘密就去如黃鶴。在我所有的數據中,發明專利的租用合約,要比商業秘密的租用多出十倍。
從社會利益的角度看,商業秘密有一個發明專利所沒有的害處。外人見產品後,知道秘密的存在,以「公平方法」去發掘是合法的。這鼓勵了外人花費去作研究。知識既已被發明了,鼓勵競爭者付出代價去再次「發明」是浪費。
法律既不能禁止「公平」的再發明,也不能禁止商業秘密的存在。守秘密是人的權利;秘密若能被迫公開,社會就變得無法無天。這其中的含意是極重要的。我在上文提及,保障商業秘密的法律都不是為針對這些秘密而設的;因為這些法律的廣泛牽涉,商業秘密得以保障。若不附帶保障秘密,這些法律的存在就會有矛盾。
保障商業秘密對研究最重要的貢獻,就是在某程度上可以防止研究的半途所得外流。近代的研究工作往往要多人合作,而若要將研究過程中的多種結果都申請發明專利,費用就會大得驚人。以合約指定守秘密的需要,是重要的。雖然反對奴隸制度的法例是削弱了這種合約的保障,但在私產的制度裡,這些合約是合法的。
關於中國最近打算保障發明專利及商業秘密的計劃,這篇文章提出了三個要點。第一,中國目前沒有保障商業秘密的法律,所以在這方面中國是心有餘而力不足。第二,很多產品的不同部分是用發明專利及商業秘密的雙重保障的。租用了發明專利而得不到商業秘密,往往沒有多大用處。第三,租用商業秘密的交易費用已是甚高,沒有法律保障更是難上加難。這些困難,再加上因為共產政制缺乏明確的起訴程序,很可能使中國對發明知識保障的重要意圖胎死腹中。
結論是很明顯的。要搞現代化,經濟制度就要現代化。私產政制是我所知的唯一解決辦法。要保障發明資產為私有而忽略了其它重要資產的私有保障,矛盾叢生是在所必然的。
發明的專利權(下)
一般書本所強調的兩個鑒定批准發明專利的準則,都不著邊際。第一是發明要夠新奇(Novelty);第二是要有功用(Utility)。這「功用準則」因為漏洞太多,漸漸被法院遺棄了。無論發明的是什麼怪物,我們憑什麼可說它是沒有功用的呢?今天沒有功用之物,有誰能保證明天也沒有功用?一個在市場上沒有產品的發明,往往可以加以改進而成為「商品」;能作為改進基礎的發明,雖無產品,卻有價值。
申請發明專利的費用,註冊費只是極小的一部分。單就是要明確寫出自己發明的「佔有」(Claims),所需的專家費用就很可觀。這些「佔有」寫得越短,所佔的範圍就越廣,但獲批准後或批准後獲保障的機會就越低;「佔有」寫得越長,範圍就越小,指定的佔有就越明確,保障的能力就越大。高明的專家就喜歡長短並用,在最初申請時盡量擴大所佔的範圍,然後跟審核官作長期的「討價還價」。一九七六年,我曾經請人作過一個大概的估計:在美國,申請費用平均大約五千美元,等待期平均十八個月。雖然這是一個不大可靠的估計,而不同發明的申請費用差距亦可能甚大,但申請專利顯然不是開玩笑的。若申請人認為發明沒有功用,他是不會申請的。「功用準則」被遺棄的確很合理。
提起功用,我就不妨指出兩個古老相傳的謬誤。第一個謬誤,就是有不少學者認為發明專利只能使最後的發明者獲利,忽略了在基礎上的研究所得。他們認為第一個有創見的人往往因為沒有商品而得不到報酬;後人加以改進,從事生產推銷,創見不多而獲利甚大。這個見解的謬誤,是忽略了即使是沒有商品的發明,也是可獲專利權的。只要能將創見成功地形象化,指出明確的佔有權,他人若加以改進,在賣出產品時,若不補償給始創者,就會惹起官司。當然,「創始」可能比「改進」難以將佔有權在物品上表達,而改進者可能成功地改頭換面,指出不同的「佔有」。但這些可能並不是因為法律忽略了始創的人,發明專利只是針對那些可以用物品來表達佔有權的新知識。「生意眼」也是創見,能從他人的發明而聯想到市場有利可圖,甘冒風險去推銷,並不是「最後一觸」(Finishing Touch)而得的事。學者總是喜歡高估研究者的才能,而低估了商人的智慧。
第二個謬誤,就是根據統計數字,有百分之九十以上的發明是從來沒有用在產品上的。這個數字導致很多人認為大部分的發明毫無用處。當然,我們不能否認有些發明者過於樂觀,失了預算,申請了專利權(過於悲觀而不申請的人也有,卻不被包括在統計之內),但沒有產品並不等於沒有價值。正如上文指出,「創始」的專利可以被改進而成產品。在美國,很多專門研究發明的機構,因為要避免半途所得外流,又怕同行捷足先登,就往往將未有產品的發明申請專利。
在美國,任何大的生產公司都有一個研究發展部門(R & D),由專家處理發明專利的申請。因為個別的研究者並非專利權專家,而申請費用及調查競爭對手的費用大為可觀,所以在科學發達的今天,大多數研究者都成了被雇者(The Employed lnventor)。這解釋了為什麼近三十年來,美國的「被雇」與「自營」研究者的比例激增。發明越來越多、越複雜,要申請專利保障就差不多非專家不可,而專家的費用,是要生意多才合算。
「功用準則」既無立足之地,剩下的「大」準則就只有一條:發明要新奇。但這「新奇準則」並不新奇——發明不是新奇是什麼?所以說到最後,發明就是發明,又要從頭給發明加以定義。其實我們要的不是發明的定義,而是發明專利權所能保障的某種發明的鑒定準則。我所知的可能會錯,但在五花八門的文件及法例中,我找到了兩個準則,滿足了自己的好奇心。雖然我指出了有關發明專利制度的各種混淆、武斷及謬誤,我對促成這制度的人的智慧甚為佩服。
第一個準則,就是我在上文提及的,一項創見的思想要在物品上形象化。有了形象,再從其中指出與其它有了註冊的不同的地方,成功寫出明確的「佔有」。我曾翻閱過幾百個發明專利的文件,這準則是沒有例外的。
第二個準則,就是除了在兩個例外的情況下,所有以舊物合併而成新的產品都不算是可獲專利的發明。太陽之下沒有新事,所有的發明都是以舊物合併成「新」的。可獲專利的兩個例外是什麼呢?第一、若申請專利的人是將兩件已有發明專利的舊物合併,這合併運用是普通人不能見到這些舊物就可想出來的。第二、若申請人將有發明專利或沒有發明專利的舊物合併,合併了的用途是跟不合並的用途有所不同。將擦膠鑲在鉛筆的一端的例子,讀者的意見如何?(以經濟的角度來看,答案是很明顯的。因為擦膠與鉛筆合併的商業價值甚大,所以用途一定是跟將二者分開使用不同。法院當年是將案判錯了。)
以上提出的「兩個準則、兩個例外」的架構,是發明專利制度的大概。這也是我向讀者解釋發明專利制度所可能採用的最簡化的形式。當然,實際施行的複雜演變,是無法詳述的。在實施之際,某些古老相傳而不著邊際的準則增加了混淆。但畢竟這些不著實際的準則漸被遺棄;適者生存,不適者淘汰,是很自然的。
發明專利範圍的界定,是以「佔有」為原則。但為了要避免權力過大,專利年期通常是十五至二十年(美國是十七年)。不管是什麼發明都會受到同等的年期保障。這一個定例顯然有問題,因為不同的發明所需的時間保障是不應該相同的。幾年前美國專利局某部門就曾經考慮將不同類的發明授予不同年期的保障。他們其中一些人曾和我研討這個可行性,但大家都認為是行不通的。理論中的理想,遇到了無法解決的訊息困難,就不能輕舉妄動。
任何制度,若有顯著的成果,不管我們能指出的弱點是如何之多,除非我們能肯定是較好的改進,能夠解決所有在改進時可能引起的困難,否則不改才是上策。
(按:Claim這個字很難譯,尤其是用在發明專利的範疇內,更是難以譯得恰當。我起初將它譯作「佔領權」,後來改作「佔有權」也不大恰當。既用了「佔有」,我迫著繼續用,其後我又覺得「佔領」可能比較恰當,但總是有點不妥。在中國最近通過的專利法內,Claim被譯作「要求」。雖然在某程度上這個字是有「要求」的含意,但在專利的範疇內,這譯法是不對的。因為這個字在發明專利制度中比其它任何字重要,柳谷書先生應再考慮中文的翻譯。用在專利權上,Claim這個字有「權」的含意,有「占」的含意,也有「指出」及「指定」的含意。柳谷書先生不妨考慮譯作「指占權」,或簡稱「指占」。)
申請發明專利的費用,註冊費只是極小的一部分。單就是要明確寫出自己發明的「佔有」(Claims),所需的專家費用就很可觀。這些「佔有」寫得越短,所佔的範圍就越廣,但獲批准後或批准後獲保障的機會就越低;「佔有」寫得越長,範圍就越小,指定的佔有就越明確,保障的能力就越大。高明的專家就喜歡長短並用,在最初申請時盡量擴大所佔的範圍,然後跟審核官作長期的「討價還價」。一九七六年,我曾經請人作過一個大概的估計:在美國,申請費用平均大約五千美元,等待期平均十八個月。雖然這是一個不大可靠的估計,而不同發明的申請費用差距亦可能甚大,但申請專利顯然不是開玩笑的。若申請人認為發明沒有功用,他是不會申請的。「功用準則」被遺棄的確很合理。
提起功用,我就不妨指出兩個古老相傳的謬誤。第一個謬誤,就是有不少學者認為發明專利只能使最後的發明者獲利,忽略了在基礎上的研究所得。他們認為第一個有創見的人往往因為沒有商品而得不到報酬;後人加以改進,從事生產推銷,創見不多而獲利甚大。這個見解的謬誤,是忽略了即使是沒有商品的發明,也是可獲專利權的。只要能將創見成功地形象化,指出明確的佔有權,他人若加以改進,在賣出產品時,若不補償給始創者,就會惹起官司。當然,「創始」可能比「改進」難以將佔有權在物品上表達,而改進者可能成功地改頭換面,指出不同的「佔有」。但這些可能並不是因為法律忽略了始創的人,發明專利只是針對那些可以用物品來表達佔有權的新知識。「生意眼」也是創見,能從他人的發明而聯想到市場有利可圖,甘冒風險去推銷,並不是「最後一觸」(Finishing Touch)而得的事。學者總是喜歡高估研究者的才能,而低估了商人的智慧。
第二個謬誤,就是根據統計數字,有百分之九十以上的發明是從來沒有用在產品上的。這個數字導致很多人認為大部分的發明毫無用處。當然,我們不能否認有些發明者過於樂觀,失了預算,申請了專利權(過於悲觀而不申請的人也有,卻不被包括在統計之內),但沒有產品並不等於沒有價值。正如上文指出,「創始」的專利可以被改進而成產品。在美國,很多專門研究發明的機構,因為要避免半途所得外流,又怕同行捷足先登,就往往將未有產品的發明申請專利。
在美國,任何大的生產公司都有一個研究發展部門(R & D),由專家處理發明專利的申請。因為個別的研究者並非專利權專家,而申請費用及調查競爭對手的費用大為可觀,所以在科學發達的今天,大多數研究者都成了被雇者(The Employed lnventor)。這解釋了為什麼近三十年來,美國的「被雇」與「自營」研究者的比例激增。發明越來越多、越複雜,要申請專利保障就差不多非專家不可,而專家的費用,是要生意多才合算。
「功用準則」既無立足之地,剩下的「大」準則就只有一條:發明要新奇。但這「新奇準則」並不新奇——發明不是新奇是什麼?所以說到最後,發明就是發明,又要從頭給發明加以定義。其實我們要的不是發明的定義,而是發明專利權所能保障的某種發明的鑒定準則。我所知的可能會錯,但在五花八門的文件及法例中,我找到了兩個準則,滿足了自己的好奇心。雖然我指出了有關發明專利制度的各種混淆、武斷及謬誤,我對促成這制度的人的智慧甚為佩服。
第一個準則,就是我在上文提及的,一項創見的思想要在物品上形象化。有了形象,再從其中指出與其它有了註冊的不同的地方,成功寫出明確的「佔有」。我曾翻閱過幾百個發明專利的文件,這準則是沒有例外的。
第二個準則,就是除了在兩個例外的情況下,所有以舊物合併而成新的產品都不算是可獲專利的發明。太陽之下沒有新事,所有的發明都是以舊物合併成「新」的。可獲專利的兩個例外是什麼呢?第一、若申請專利的人是將兩件已有發明專利的舊物合併,這合併運用是普通人不能見到這些舊物就可想出來的。第二、若申請人將有發明專利或沒有發明專利的舊物合併,合併了的用途是跟不合並的用途有所不同。將擦膠鑲在鉛筆的一端的例子,讀者的意見如何?(以經濟的角度來看,答案是很明顯的。因為擦膠與鉛筆合併的商業價值甚大,所以用途一定是跟將二者分開使用不同。法院當年是將案判錯了。)
以上提出的「兩個準則、兩個例外」的架構,是發明專利制度的大概。這也是我向讀者解釋發明專利制度所可能採用的最簡化的形式。當然,實際施行的複雜演變,是無法詳述的。在實施之際,某些古老相傳而不著邊際的準則增加了混淆。但畢竟這些不著實際的準則漸被遺棄;適者生存,不適者淘汰,是很自然的。
發明專利範圍的界定,是以「佔有」為原則。但為了要避免權力過大,專利年期通常是十五至二十年(美國是十七年)。不管是什麼發明都會受到同等的年期保障。這一個定例顯然有問題,因為不同的發明所需的時間保障是不應該相同的。幾年前美國專利局某部門就曾經考慮將不同類的發明授予不同年期的保障。他們其中一些人曾和我研討這個可行性,但大家都認為是行不通的。理論中的理想,遇到了無法解決的訊息困難,就不能輕舉妄動。
任何制度,若有顯著的成果,不管我們能指出的弱點是如何之多,除非我們能肯定是較好的改進,能夠解決所有在改進時可能引起的困難,否則不改才是上策。
(按:Claim這個字很難譯,尤其是用在發明專利的範疇內,更是難以譯得恰當。我起初將它譯作「佔領權」,後來改作「佔有權」也不大恰當。既用了「佔有」,我迫著繼續用,其後我又覺得「佔領」可能比較恰當,但總是有點不妥。在中國最近通過的專利法內,Claim被譯作「要求」。雖然在某程度上這個字是有「要求」的含意,但在專利的範疇內,這譯法是不對的。因為這個字在發明專利制度中比其它任何字重要,柳谷書先生應再考慮中文的翻譯。用在專利權上,Claim這個字有「權」的含意,有「占」的含意,也有「指出」及「指定」的含意。柳谷書先生不妨考慮譯作「指占權」,或簡稱「指占」。)
Tuesday, May 1, 1984
發明的專利權(中)
發明專利(Patent)是用什麼方法加以保障的呢?答案是,要先將一個抽像的思想形象化,將發明表達在一件有形之物上,然後在物上指定發明者的佔有權(Patent Claim),希望這有形的佔有能保障無形的新思想或新知識。
很多新發現是無法表達在一件或幾件有形之物上的。牛頓的三大定律、愛因斯坦的相對論,就難以用對像指出佔有權。天然定律(The law of Nature)的發現是不能申請專利的。這不單只因為天然定律難以用形狀界定,而且定律牽涉甚廣,若授予專利,保障很容易會過大。但什麼算是天然定律卻沒有清楚的準則。
有一個名叫摩頓(W. T. G. Morton)的牙醫,在一八四六年發明了用醚(Ether)作為麻醉藥,替病人拔牙。這顯然是一個很有價值的發明,在當時是舉世矚目的。另一個有自大狂但頗有名望的科學家,名叫傑克遜(C. T. Jackson),他不知道摩頓用的是什麼神藥,但是他曾經給了摩頓一點意見,且借了一點工具給摩頓。聽到了摩頓在醫院示範的成功,傑克遜就要領功。他們二人結果同意一起註冊,取得發明專利權,定明傑克遜佔十分之一的收入權利。
這個用醚作麻醉藥的發明專利雖獲批准,但在實際上,這專利是難以保障的。因為其它牙醫在醫務所內為拔牙者下麻醉藥,持專利者無法知道,所以就不能收取使用費。用摩頓的麻醉方法極流行,但他和傑克遜收不到錢;他們變成了狂人,互相敵對,弄得大家都以悲劇收場。摩頓最初行醫時的拍檔,見摩頓聲名大噪,就突然宣佈摩頓是偷了他的發明——後來這舊拍檔在激動之下自殺了。摩頓因為有了重要的發明而放棄行醫,終生為自己宣傳;後來一窮二白,見報章贊傑克遜,就生氣而中風死了。傑克遜也不好過——他死前的七年是住在瘋人院裡的。
在這幾個人的紛爭中,美國法院判決了摩頓的發明專利無效。法院的理由是,用醚作麻醉藥是一個自然定律,「一個發現可能是天才橫溢,極有用途,但並不一定可成為發明專利。一個發明在某程度上是一個發現,必定包括了某些新奇的事,但一個發現並不一定是一個發明。發現可能是發明的靈魂,但前者不能得專利的保障,除非它是佔據一個肉體,比脫離了肉體的靈魂,更受人類定律的控制。」
這判詞令人莫名其妙!其後有人發現用某種已存在的酸性化學藥品可以殺除一種頑固的野草,發明的專利權卻被批准。用已存在的藥品殺草跟用已存在的藥品麻醉有什麼分別?發明專利的判斷很多時是難以自圓其說的。在這裡,讀者可能要問,既然持有麻醉專利的人難以向私用者收費,持有以酸性藥品殺野草專利的人怎能向私用者收費呢?這問題我將會在另一篇文章向讀者解釋。
在純技術的角度上,拔牙及殺草都是有形之物,是可以界定專利權的。但若要在這專利上有較高的保障效能,通常都是將發明表達在一件可以買賣的物品之上。在實際上,要將發明的佔有權(Claim)界定,使其與其它物品的專利佔有權沒有衝突,可能複雜之極,也可能易如反掌。
馬克吐溫(Mark Twain, 1835-1910)就曾經因為投資在一架三噸重的印刷機上而蝕了大本。這機器有一萬八千個零件,申請專利權時共享了一千三百個圖樣,也指出了千多個佔有權。後來在一件官司案中,兩個審察官因為細看這些文件而弄到精神錯亂!簡單而成功的例子,我們可舉一九二八年一個名叫克斯堅(W. Haskin)的商人所發明的書架。這書架將書垂掛,書背用不銹鋼鑲好;幾本書一起掛列,垂掛時書背可作台面;用書時就將書向上轉,翻開來平放在隔鄰書本的書背上。這種書架在美國飛機場內多本電話簿的安置,或圖書館的參考書部門,都是常見的。將書垂掛,簡而新奇;利用一起排列的書的書背作為台面,既實用而又節省地方——這發明的佔有權是很容易明確地表達的。又因為這種書架只宜用於公眾場所,為快速參考之用,所以要抄襲而不付專利權的使用費就難以辦到。
美國的萊特兄弟(Wright Brothers),發明了飛機,在一九零六年取得了有名的機翼設計專利權。這個發明的主旨,就是要在機翼上有某些部分是可以活動的。但萊特兄弟的機翼的活動部分,是與機翼分開的。幾年之後,寇蒂斯(C. H. Curtiss)發明了另一種機翼,活動的部分是與機翼連帶在一起。後來打起官司,法官判萊特勝訴,廣泛地判定了凡在機翼上有所活動的部分都是萊特兄弟的發明。後來不少學者對這判案有異議;但法官所判,卻不單是基於萊特兄弟的佔有權是否明確,而是加上了考慮到他們在研究飛機時的努力及冒險精神。
在一八六二年,有一個名叫勒根度化(Reckendorfer)的人發明了將擦膠鑲在鉛筆的一端。這個發明的商業價值甚大!另一方面,要明確地指出這發明的新奇佔有權易如反掌。後來這發明被人抄襲,打起官司,法官卻判勒根度化敗訴。法官的理由是擦膠及鉛筆都不是新奇之物;合併在一起算不上是一個發明。
不能以舊物合併作為發明是一個否定專利權的準則;是否合理見仁見智,難以定斷。但有什麼發明不是由舊的而合併成新的呢?某程度的武斷在所難免。後來的學者大都同意將擦膠鑲在鉛筆的一端是聰明絕頂,雖然可能只是靈機一觸的發明,但卻是難能可貴的。法官否決了勒根度化的發明專利,很顯然是見這發明的勞力不多。比起萊特兄弟的機翼,擦膠與鉛筆所表達的佔有權遠為明確!主觀武斷的判案,使後人歎息!
以勞力的多少而決定發明專利權的得失,對發明專利制度的施行是會有所損害的。因為若推行「勞力」的準則,產權的界定就起了混淆。價值不是單從勞力而來;「天才」有其價值。就算是極其愚蠢的人也可能僥倖地「靈機一觸」,若沒有保障,再蠢也不至於蠢到將發明免費地大力推銷的。
馬克思的「價值單從勞力而來」的謬論,在中國是有著根深柢固的傳統。中國要保障發明專利權,要記著若不抹去「勞力準則」的陰影,發明的產權是會被弄得一塌糊塗的。
很多新發現是無法表達在一件或幾件有形之物上的。牛頓的三大定律、愛因斯坦的相對論,就難以用對像指出佔有權。天然定律(The law of Nature)的發現是不能申請專利的。這不單只因為天然定律難以用形狀界定,而且定律牽涉甚廣,若授予專利,保障很容易會過大。但什麼算是天然定律卻沒有清楚的準則。
有一個名叫摩頓(W. T. G. Morton)的牙醫,在一八四六年發明了用醚(Ether)作為麻醉藥,替病人拔牙。這顯然是一個很有價值的發明,在當時是舉世矚目的。另一個有自大狂但頗有名望的科學家,名叫傑克遜(C. T. Jackson),他不知道摩頓用的是什麼神藥,但是他曾經給了摩頓一點意見,且借了一點工具給摩頓。聽到了摩頓在醫院示範的成功,傑克遜就要領功。他們二人結果同意一起註冊,取得發明專利權,定明傑克遜佔十分之一的收入權利。
這個用醚作麻醉藥的發明專利雖獲批准,但在實際上,這專利是難以保障的。因為其它牙醫在醫務所內為拔牙者下麻醉藥,持專利者無法知道,所以就不能收取使用費。用摩頓的麻醉方法極流行,但他和傑克遜收不到錢;他們變成了狂人,互相敵對,弄得大家都以悲劇收場。摩頓最初行醫時的拍檔,見摩頓聲名大噪,就突然宣佈摩頓是偷了他的發明——後來這舊拍檔在激動之下自殺了。摩頓因為有了重要的發明而放棄行醫,終生為自己宣傳;後來一窮二白,見報章贊傑克遜,就生氣而中風死了。傑克遜也不好過——他死前的七年是住在瘋人院裡的。
在這幾個人的紛爭中,美國法院判決了摩頓的發明專利無效。法院的理由是,用醚作麻醉藥是一個自然定律,「一個發現可能是天才橫溢,極有用途,但並不一定可成為發明專利。一個發明在某程度上是一個發現,必定包括了某些新奇的事,但一個發現並不一定是一個發明。發現可能是發明的靈魂,但前者不能得專利的保障,除非它是佔據一個肉體,比脫離了肉體的靈魂,更受人類定律的控制。」
這判詞令人莫名其妙!其後有人發現用某種已存在的酸性化學藥品可以殺除一種頑固的野草,發明的專利權卻被批准。用已存在的藥品殺草跟用已存在的藥品麻醉有什麼分別?發明專利的判斷很多時是難以自圓其說的。在這裡,讀者可能要問,既然持有麻醉專利的人難以向私用者收費,持有以酸性藥品殺野草專利的人怎能向私用者收費呢?這問題我將會在另一篇文章向讀者解釋。
在純技術的角度上,拔牙及殺草都是有形之物,是可以界定專利權的。但若要在這專利上有較高的保障效能,通常都是將發明表達在一件可以買賣的物品之上。在實際上,要將發明的佔有權(Claim)界定,使其與其它物品的專利佔有權沒有衝突,可能複雜之極,也可能易如反掌。
馬克吐溫(Mark Twain, 1835-1910)就曾經因為投資在一架三噸重的印刷機上而蝕了大本。這機器有一萬八千個零件,申請專利權時共享了一千三百個圖樣,也指出了千多個佔有權。後來在一件官司案中,兩個審察官因為細看這些文件而弄到精神錯亂!簡單而成功的例子,我們可舉一九二八年一個名叫克斯堅(W. Haskin)的商人所發明的書架。這書架將書垂掛,書背用不銹鋼鑲好;幾本書一起掛列,垂掛時書背可作台面;用書時就將書向上轉,翻開來平放在隔鄰書本的書背上。這種書架在美國飛機場內多本電話簿的安置,或圖書館的參考書部門,都是常見的。將書垂掛,簡而新奇;利用一起排列的書的書背作為台面,既實用而又節省地方——這發明的佔有權是很容易明確地表達的。又因為這種書架只宜用於公眾場所,為快速參考之用,所以要抄襲而不付專利權的使用費就難以辦到。
美國的萊特兄弟(Wright Brothers),發明了飛機,在一九零六年取得了有名的機翼設計專利權。這個發明的主旨,就是要在機翼上有某些部分是可以活動的。但萊特兄弟的機翼的活動部分,是與機翼分開的。幾年之後,寇蒂斯(C. H. Curtiss)發明了另一種機翼,活動的部分是與機翼連帶在一起。後來打起官司,法官判萊特勝訴,廣泛地判定了凡在機翼上有所活動的部分都是萊特兄弟的發明。後來不少學者對這判案有異議;但法官所判,卻不單是基於萊特兄弟的佔有權是否明確,而是加上了考慮到他們在研究飛機時的努力及冒險精神。
在一八六二年,有一個名叫勒根度化(Reckendorfer)的人發明了將擦膠鑲在鉛筆的一端。這個發明的商業價值甚大!另一方面,要明確地指出這發明的新奇佔有權易如反掌。後來這發明被人抄襲,打起官司,法官卻判勒根度化敗訴。法官的理由是擦膠及鉛筆都不是新奇之物;合併在一起算不上是一個發明。
不能以舊物合併作為發明是一個否定專利權的準則;是否合理見仁見智,難以定斷。但有什麼發明不是由舊的而合併成新的呢?某程度的武斷在所難免。後來的學者大都同意將擦膠鑲在鉛筆的一端是聰明絕頂,雖然可能只是靈機一觸的發明,但卻是難能可貴的。法官否決了勒根度化的發明專利,很顯然是見這發明的勞力不多。比起萊特兄弟的機翼,擦膠與鉛筆所表達的佔有權遠為明確!主觀武斷的判案,使後人歎息!
以勞力的多少而決定發明專利權的得失,對發明專利制度的施行是會有所損害的。因為若推行「勞力」的準則,產權的界定就起了混淆。價值不是單從勞力而來;「天才」有其價值。就算是極其愚蠢的人也可能僥倖地「靈機一觸」,若沒有保障,再蠢也不至於蠢到將發明免費地大力推銷的。
馬克思的「價值單從勞力而來」的謬論,在中國是有著根深柢固的傳統。中國要保障發明專利權,要記著若不抹去「勞力準則」的陰影,發明的產權是會被弄得一塌糊塗的。
Tuesday, April 24, 1984
發明的專利權(上)
中國在一九八零年一月決定要保障發明專利權。四年多之後,經過四十四次的修改,這專利的法例在一九八四年三月十二日通過,決定在八五年四月一日施行。
在我所知的界定及保障私產的法律中,關於發明專利(Patent Law)的是最深奧。其它姑且不談,單就是要決定什麼算是一個發明已不容易。西方有一句成語:「太陽底下沒新事」。但若以「不同」來界定「新奇」,則任何新的見解、發現或用不同的舊東西作新的合併運用,都可算是「發明」。假若凡是「新」的都給予專利,那麼撇開經濟效果不談,單因糾紛而弄到一團糟是可以肯定的。然而,若發明毫無法律專利的保障,研究所得皆可任人採用,還有誰肯付出大代價去作研究?那麼,應用什麼準則去斷定哪種發明應授予專利權呢?專利的保障應多廣、多久?若有人用稍為不同的知識、設計或科技,法官又用什麼準則來衡量這個人是否觸犯了他人的專利權呢?
因為困難重重,在私有產權的歷史上,發明專利的產權保障是很近代的事。意大利是世界上第一個國家施行發明專利制度(一四七一年),但保障的效能甚低。在美國,發明專利始於一七九三年,但卻要到一八七零年,在專利法上加上佔有權(Claim)的概念,將抽像的發明形象化而指明所屬的範圍,才算是有了可以界定的保障。在科學發達的今天,在發明專利辦得最詳盡的美國,這專利只保障一小部分的知識資產。雖然如此,要買一個發明專利權的人,在算出這專利可賺的現值之後,他的律師很可能勸他把預算的收益減去三分之二,作為未來可能產生的官司費用。
中國為了要引進科技,要促長科技的進展,就決定施行發明專利的保障;這是個好現象。但作為開始嘗試私產的界定及保障,他們卻選上了最難的一樣入手——抽像的「新」知識專利資產。他們會遇到多種困難是可以肯定的。我希望他們不會被誤導,以為一種產權保障已是這麼困難,私產制度是行不通的(正如我希望中國不要以為文革動亂後的經濟增長,是證明了共產政制的優越性)!
我曾經研讀過百多年來有關發明專利權的各種經濟理論。在這些理論中,支持和反對這專利權的參半,各執一詞,至今仍未有大致上可以稱得上是眾所認同的觀點。我個人認為這些論調錯漏百出。究其因,是這些學者閉門造車,對發明專利法例的性質所知甚少,而有關這專利的各種租用或買賣合約的安排更是完全忽略了。不知事實的真相而妄下推論,錯漏是難免的;在一個困難如發明專利的題材上,錯漏更是在所必然。但要指出他人的錯誤容易,要自己提出正確的分析卻不是那麼簡單。在幾個重要的問題上,我自己一直都沒有滿意的答案。
經濟學者對發明專利的觀點大致上可分四類。且讓我按類稍加解釋,簡作批評。
第一類觀點,認為發明專利權是有利而無害的。這觀點的主要發起人是邊沁(J. Bentham, 1843)及米爾(J. S. Mill, 1862)。他們認為發明專利既能鼓勵發明的研究,而有發明總比沒有發明好,所以發明專利對社會只有好處,沒有害處。
這個觀點錯漏的地方,就是忽略了什麼發明應加以專利保障及保障範圍的大小。我在上一篇文章提出的輪子的例子就是這觀點的一個反證。專利是可以禁止他人使用,是可以減少生產的。若世界上某一個發明只有一個人可以創造,而沒有專利的保障,這個人就一定不會作所需的研究,那麼這「有利無害」的觀點是對的。但若有很多人都能造出同樣或差不多的發明——這是可以肯定的實情——那麼過大的專利保障對社會是有害的。這是因為若是少一點保障仍能有這發明的產生,有了發明之後,它的使用會因為少了保障而增加。
第二類觀點,是認為發明專利對研究是毫無幫助的。陶西格(F. W. Taussig)及庇古(A. C. Pigou)在本世紀初期都認定發明是自發的行為,是不需金錢的鼓勵或任何保障而會自動爆發出來的。因此,發明專利與發明的多少就全無關係。
雖然我們不能否認某些人可能純為好奇心所驅使而去作研究,但在事實上將名利完全拋諸腦後的研究者甚少。我們對發明者或科學研究者的佩服往往將他們的形象神化了。撇開我以前提過的自私自利的愛迪生不談,歷史的數據都有力地顯示著伽利略及牛頓都是遠不如傳說中所說得那麼淡泊。近幾十年來,美國在商業上所僱用的研究專業人士,有大幅度的增長;另一方面,在一向被認為是「清高」的學術研究行業中,爭名斗利的行為觸目皆是。這些現象,都證明了陶西格及庇古的「自發」觀點,實在是將人的競爭本質看得太輕了。
第三個觀點,認為發明專利對研究是有害的。這觀點由貝蘭德(A. Plant, 1934)始創,其後由巴賽爾(Y. Barzel, 1968)加以發揚。他們認為一個發明的特許專利權只是一個獎品,先達者得,但往往會有很多人作同類的研究。又因為專利權只得一個獎品,只得一人勝出,所以研究者都爭先恐後。結果不僅是輸了的人白白浪費了代價,對社會有害,而「爭先」的費用增加對社會也是有害的。
這個因一個獎品多人競爭而引起浪費的理論並不膚淺;支持這觀點的大不乏人。但我曾向巴賽爾指出兩點謬誤,使他承認他的觀點是錯了。我的理由很簡單。第一、若一個研究者明知沒有取勝的機會,而又知道鬥輸了,他是一點補償也沒有的話,他是不會參加競爭的(事實上,美國專業研究發明的機構,都設法調查對手,務求知己知彼)。第二、若大海上有一艘小船,載滿了人,在大霧中迷失了;假若找到了這迷失了的船有獎賞,有一百艘船一齊出海找尋;在這一百艘船中,只有一艘將迷失了的船找到了,其它九十九艘的勞力怎可以算是浪費了呢?
第四個觀點,是阿羅(K. Arrow, 1962)以「共用品」的理論演變出來的。他認為發明專利收取使用費不易,所以發明的研究是需要政府援助的。但他又認為,既然一個發明可由無數的人共享,持有專利權的人若收取使用費(Royalty),就會在邊際上減少發明的使用,這對社會是無益的。
我不同意阿羅的見解,因為在我所調查過的專利租用合約(Patent License)中,使用費的收取並不一定是一般人所知的以每件產品計。事實上,發明專利的使用收費結構(Rates Structure)五花八門,往往令人莫名其妙。在這方面我只知道收費的複雜性,卻解釋不了。阿羅顯然連這複雜性也不知道。
究竟發明的專利保障對社會有什麼用處呢?有一點我們是可以肯定的。發明的研究工作往往費用甚大。有了發明之後,若公開了,抄襲或倣傚的費用甚少。因為「學習」的代價遠低於發明的代價,發明的新知識跟我們日常所學的知識不同,不能靠學習的代價去保障發明研究所得。禁止外人學習(抄襲)或禁止外人免費使用是一種保障的方式——這就是授予發明者專利權的主旨。發明專利是肯定可以鼓勵發明研究的。這個答案,並不等於我們能解決了上文所提及的要決定各種準則的困難。
我們今天在市場可以買到的商品,十之八九都是曾經有過發明專利的保障的。撇開理論不談,究竟實際上發明專利的各種準則是什麼?
在我所知的界定及保障私產的法律中,關於發明專利(Patent Law)的是最深奧。其它姑且不談,單就是要決定什麼算是一個發明已不容易。西方有一句成語:「太陽底下沒新事」。但若以「不同」來界定「新奇」,則任何新的見解、發現或用不同的舊東西作新的合併運用,都可算是「發明」。假若凡是「新」的都給予專利,那麼撇開經濟效果不談,單因糾紛而弄到一團糟是可以肯定的。然而,若發明毫無法律專利的保障,研究所得皆可任人採用,還有誰肯付出大代價去作研究?那麼,應用什麼準則去斷定哪種發明應授予專利權呢?專利的保障應多廣、多久?若有人用稍為不同的知識、設計或科技,法官又用什麼準則來衡量這個人是否觸犯了他人的專利權呢?
因為困難重重,在私有產權的歷史上,發明專利的產權保障是很近代的事。意大利是世界上第一個國家施行發明專利制度(一四七一年),但保障的效能甚低。在美國,發明專利始於一七九三年,但卻要到一八七零年,在專利法上加上佔有權(Claim)的概念,將抽像的發明形象化而指明所屬的範圍,才算是有了可以界定的保障。在科學發達的今天,在發明專利辦得最詳盡的美國,這專利只保障一小部分的知識資產。雖然如此,要買一個發明專利權的人,在算出這專利可賺的現值之後,他的律師很可能勸他把預算的收益減去三分之二,作為未來可能產生的官司費用。
中國為了要引進科技,要促長科技的進展,就決定施行發明專利的保障;這是個好現象。但作為開始嘗試私產的界定及保障,他們卻選上了最難的一樣入手——抽像的「新」知識專利資產。他們會遇到多種困難是可以肯定的。我希望他們不會被誤導,以為一種產權保障已是這麼困難,私產制度是行不通的(正如我希望中國不要以為文革動亂後的經濟增長,是證明了共產政制的優越性)!
我曾經研讀過百多年來有關發明專利權的各種經濟理論。在這些理論中,支持和反對這專利權的參半,各執一詞,至今仍未有大致上可以稱得上是眾所認同的觀點。我個人認為這些論調錯漏百出。究其因,是這些學者閉門造車,對發明專利法例的性質所知甚少,而有關這專利的各種租用或買賣合約的安排更是完全忽略了。不知事實的真相而妄下推論,錯漏是難免的;在一個困難如發明專利的題材上,錯漏更是在所必然。但要指出他人的錯誤容易,要自己提出正確的分析卻不是那麼簡單。在幾個重要的問題上,我自己一直都沒有滿意的答案。
經濟學者對發明專利的觀點大致上可分四類。且讓我按類稍加解釋,簡作批評。
第一類觀點,認為發明專利權是有利而無害的。這觀點的主要發起人是邊沁(J. Bentham, 1843)及米爾(J. S. Mill, 1862)。他們認為發明專利既能鼓勵發明的研究,而有發明總比沒有發明好,所以發明專利對社會只有好處,沒有害處。
這個觀點錯漏的地方,就是忽略了什麼發明應加以專利保障及保障範圍的大小。我在上一篇文章提出的輪子的例子就是這觀點的一個反證。專利是可以禁止他人使用,是可以減少生產的。若世界上某一個發明只有一個人可以創造,而沒有專利的保障,這個人就一定不會作所需的研究,那麼這「有利無害」的觀點是對的。但若有很多人都能造出同樣或差不多的發明——這是可以肯定的實情——那麼過大的專利保障對社會是有害的。這是因為若是少一點保障仍能有這發明的產生,有了發明之後,它的使用會因為少了保障而增加。
第二類觀點,是認為發明專利對研究是毫無幫助的。陶西格(F. W. Taussig)及庇古(A. C. Pigou)在本世紀初期都認定發明是自發的行為,是不需金錢的鼓勵或任何保障而會自動爆發出來的。因此,發明專利與發明的多少就全無關係。
雖然我們不能否認某些人可能純為好奇心所驅使而去作研究,但在事實上將名利完全拋諸腦後的研究者甚少。我們對發明者或科學研究者的佩服往往將他們的形象神化了。撇開我以前提過的自私自利的愛迪生不談,歷史的數據都有力地顯示著伽利略及牛頓都是遠不如傳說中所說得那麼淡泊。近幾十年來,美國在商業上所僱用的研究專業人士,有大幅度的增長;另一方面,在一向被認為是「清高」的學術研究行業中,爭名斗利的行為觸目皆是。這些現象,都證明了陶西格及庇古的「自發」觀點,實在是將人的競爭本質看得太輕了。
第三個觀點,認為發明專利對研究是有害的。這觀點由貝蘭德(A. Plant, 1934)始創,其後由巴賽爾(Y. Barzel, 1968)加以發揚。他們認為一個發明的特許專利權只是一個獎品,先達者得,但往往會有很多人作同類的研究。又因為專利權只得一個獎品,只得一人勝出,所以研究者都爭先恐後。結果不僅是輸了的人白白浪費了代價,對社會有害,而「爭先」的費用增加對社會也是有害的。
這個因一個獎品多人競爭而引起浪費的理論並不膚淺;支持這觀點的大不乏人。但我曾向巴賽爾指出兩點謬誤,使他承認他的觀點是錯了。我的理由很簡單。第一、若一個研究者明知沒有取勝的機會,而又知道鬥輸了,他是一點補償也沒有的話,他是不會參加競爭的(事實上,美國專業研究發明的機構,都設法調查對手,務求知己知彼)。第二、若大海上有一艘小船,載滿了人,在大霧中迷失了;假若找到了這迷失了的船有獎賞,有一百艘船一齊出海找尋;在這一百艘船中,只有一艘將迷失了的船找到了,其它九十九艘的勞力怎可以算是浪費了呢?
第四個觀點,是阿羅(K. Arrow, 1962)以「共用品」的理論演變出來的。他認為發明專利收取使用費不易,所以發明的研究是需要政府援助的。但他又認為,既然一個發明可由無數的人共享,持有專利權的人若收取使用費(Royalty),就會在邊際上減少發明的使用,這對社會是無益的。
我不同意阿羅的見解,因為在我所調查過的專利租用合約(Patent License)中,使用費的收取並不一定是一般人所知的以每件產品計。事實上,發明專利的使用收費結構(Rates Structure)五花八門,往往令人莫名其妙。在這方面我只知道收費的複雜性,卻解釋不了。阿羅顯然連這複雜性也不知道。
究竟發明的專利保障對社會有什麼用處呢?有一點我們是可以肯定的。發明的研究工作往往費用甚大。有了發明之後,若公開了,抄襲或倣傚的費用甚少。因為「學習」的代價遠低於發明的代價,發明的新知識跟我們日常所學的知識不同,不能靠學習的代價去保障發明研究所得。禁止外人學習(抄襲)或禁止外人免費使用是一種保障的方式——這就是授予發明者專利權的主旨。發明專利是肯定可以鼓勵發明研究的。這個答案,並不等於我們能解決了上文所提及的要決定各種準則的困難。
我們今天在市場可以買到的商品,十之八九都是曾經有過發明專利的保障的。撇開理論不談,究竟實際上發明專利的各種準則是什麼?
Tuesday, April 17, 1984
知識的產權保障
思想是無影、無形,且無聲;知識是抽像的。既是無形之物,怎可以界定產權而加以保障呢?無形的資產,在市場交易時又怎可以收取費用?這些問題雖困難卻有趣。
一本書是有形之物,但書中的思想是無形的。書的版權就只能照字論字地去保障作者的權利;但若有人用同樣的構思,將文字改寫,連書名也改了,版權的保障就失去了大部分的效能。一張唱片是有形之物,但錄音的原理卻是無形的;錄音帶跟唱片的形狀不同,但原理卻有共同之處。同樣一種發明,可用多種不同的形狀運用。發明的產權何在?要保障的是什麼?這些問題的困難,在經濟學上是少見的。
近代經濟學者都同意,若研究所得能獲產權的保障,研究工作就會因為可以期待市場的獎賞而增加。但哪種發明或哪種知識應有法律界定的產權保障、保障應用什麼方式、保障時日長短及範圍的大小,經濟學者卻議論紛紛。
保障一種發明是會因為過於廣泛而對社會有害。輪子是一個極有價值的發明;但輪子是小孩子也可能想得出來的。若第一個發明輪子的人取得專利權,得到法律歷久不變而有效地加以保障,使後人在任何形式上用輪子都要先得持專利者的准許,要付使用費,那麼輪子的專利對社會就有很大的損害。
在一般的資源上,經濟學者大都同意產權的保障對社會是有極重要的貢獻。但在知識及發明的產權保障,他們卻有很多不同的觀點。我個人研究的結論,就是這些紛爭是由於經濟學者沒有弄清楚三個問題。
第一,知識可分為(甲)有專利性的及(乙)無專利性的;在有專利性的知識之中,又可分為(A)有法律輔助的及(B)無法律輔助的。一些經濟學者所反對的知識產權保障,就是那些因有法律輔助而得的專利權——這就是我們通常所指的發明專利或版權。其它的知識資產保障就沒有什麼異議。但因為在各種紛爭中經濟學者沒有像上文般分門別類,問題就弄得不清不楚了。
第二,對於某種知識——例如新的發明——專利性的保障是有其用處的。這是因為發明研究的費用可能很大,而研究所得很易為人抄襲。在某程度上,專利保障對社會是有貢獻的,但正如輪子的例子所顯示,這類專利保障可能過大。保障方式及保障多少的決定,是一個重大的困難。但在那些支持或反對專利保障的言論中,這問題往往是莫名其妙地被忽略了。那就是說,那些不管專利保障的方式或多少而反對或支持專利保障的理論,都不可能是對的。問題的困難,是在實際應用上,我們不知道專利保障多少的準則應從何而定。
第三,保障的費用及其它交易費用,對保障的方式及多少有極重要的決定性;這些費用往往被經濟學者忽略了。換言之,要支持或反對發明的專利保障,我們不但要決定保障的方式及保障多少的準則,我們還要明白這些決定,是要基於保障知識或發明的交易費用。
以上提及的三個問題都深奧。要不是中國最近(三月十二日)通過了發明專利權的法律,準備於明年四月一日施行,這些問題是不應該在報章上向讀者介紹的。我知道問題所在,卻不知道其中的某些重要答案。但我認為我自己能明白,讀者也能明白。
且讓我先從沒有專利性的知識說起。這些知識包括一般人所學的語言、學校內的課程,及各種專業或技藝的訓練。只要付得起學費或工具的費用及時間與勞力的代價,任何人都可以學,而得了知識的人在使用時是不需付使用費的。這些知識資產是怎樣得到保障呢?學習的費用及時間的代價就是保障。你要有我的知識,你就要付我曾經付出的代價——你要付的代價可能比我高或比我低,但代價是要付的。我沒有權阻止你學習,也沒有權強迫你付費用給我,跟我學習。
這是說,我學會的——或其它很多人所學會的——是沒有法律特許的專利權;只因為學習有代價,有市場的需求,所以我所學的就有價值了。木匠、泥水工人的專長有價值,其理相同。政府雖然沒有給我們專利,沒有給我們的知識資產加上直接的保障,但間接的法律保障卻是有的。在自由市場內,法律容許我們隨意買賣知識,私定合約,也容許我們將賺來的佔為己有。我們的知識資產就變成了私產。換言之,沒有專利的知識資產能成為私產,是靠法律的間接保障及學習代價的直接保障。
還有另一種間接的保障比較微妙。知識是「共用品」;跟一塊地、一張桌子或一部打字機不同。同樣的知識是無數的人都可以共享的。勞力可不是共用品。知識在人的腦子中,是要經勞力加以發揮才有市場價值。因為這個連帶關係,知識在學習時雖然是共用品——但在使用時勞力就往往不可以共享了。所以有知識的人的知識收費,可以加在勞力的時間上。另一方面,因為每個人的勞力時間有限,同樣的知識或技能,市場仍有容許很多人學習的需求。
經濟學者從來沒有反對用以上的方式,去保障非專利性的資產。這是因為以勞力學習,以勞力使用,再加法律保障自由買賣及私取收入的權利,保障知識資產為私有是不會過多的。因為知識而增加生產的產品市價,不會在沒有專利的情況下而增加。若知識擁有者沒有自由選業的權利,不能自由買賣,收入不以市價而定,知識就非私產。這會使知識投資減少,或學非所長,或學非所用,或怠工,產品的市價就會增加,而產品的種類就會較少。
某些有專利性的知識資產,經濟學者也不會反對作為私有的。第一個重要的例子是天才資產。同樣一種知識,一個天賦高的人運用可有奇效。這種人有天賜的專利權,不需要另加法律保障。我們若對這天生的專利加重抽稅,或阻止自由發揮,這對社會有什麼好處?正如一幅在特別有利位置的地,市價是較高的。用任何方法阻止這幅地的有利運用,對社會一點好處也沒有。
另一個重要的例子,是秘密(或商業秘密)若能自保,擁有這秘密知識的人是有專利的。強迫將秘密公開(在中國大躍進及文革期間是常有的事),不單只可能將有市場價值的秘密抹煞了;更有甚者,就是每個人多多少少都有著自己的秘密,若強迫公開這些秘密,社會上還有什麼私事可言?
一般經濟學者反對的知識專利,是某些專業公會阻止外人學習他們的知識,或阻止有同樣知識的外人加入市場工作。這些以阻止外人競爭的專業公會所得的專利權,大都是要靠政府的庇護的。經濟學者反對這種專利的原因很簡單。知識本身沒有專利性;經過公會或法例的阻止競爭,會增加服務的市價。在這方面,經濟學者反對的可不是知識的產權保障,而是以專利減少競爭。
以上提及的各種知識資產保障對社會的利害,道理都不難明白。發明專利權卻是另一回事,這點下文再談。
一本書是有形之物,但書中的思想是無形的。書的版權就只能照字論字地去保障作者的權利;但若有人用同樣的構思,將文字改寫,連書名也改了,版權的保障就失去了大部分的效能。一張唱片是有形之物,但錄音的原理卻是無形的;錄音帶跟唱片的形狀不同,但原理卻有共同之處。同樣一種發明,可用多種不同的形狀運用。發明的產權何在?要保障的是什麼?這些問題的困難,在經濟學上是少見的。
近代經濟學者都同意,若研究所得能獲產權的保障,研究工作就會因為可以期待市場的獎賞而增加。但哪種發明或哪種知識應有法律界定的產權保障、保障應用什麼方式、保障時日長短及範圍的大小,經濟學者卻議論紛紛。
保障一種發明是會因為過於廣泛而對社會有害。輪子是一個極有價值的發明;但輪子是小孩子也可能想得出來的。若第一個發明輪子的人取得專利權,得到法律歷久不變而有效地加以保障,使後人在任何形式上用輪子都要先得持專利者的准許,要付使用費,那麼輪子的專利對社會就有很大的損害。
在一般的資源上,經濟學者大都同意產權的保障對社會是有極重要的貢獻。但在知識及發明的產權保障,他們卻有很多不同的觀點。我個人研究的結論,就是這些紛爭是由於經濟學者沒有弄清楚三個問題。
第一,知識可分為(甲)有專利性的及(乙)無專利性的;在有專利性的知識之中,又可分為(A)有法律輔助的及(B)無法律輔助的。一些經濟學者所反對的知識產權保障,就是那些因有法律輔助而得的專利權——這就是我們通常所指的發明專利或版權。其它的知識資產保障就沒有什麼異議。但因為在各種紛爭中經濟學者沒有像上文般分門別類,問題就弄得不清不楚了。
第二,對於某種知識——例如新的發明——專利性的保障是有其用處的。這是因為發明研究的費用可能很大,而研究所得很易為人抄襲。在某程度上,專利保障對社會是有貢獻的,但正如輪子的例子所顯示,這類專利保障可能過大。保障方式及保障多少的決定,是一個重大的困難。但在那些支持或反對專利保障的言論中,這問題往往是莫名其妙地被忽略了。那就是說,那些不管專利保障的方式或多少而反對或支持專利保障的理論,都不可能是對的。問題的困難,是在實際應用上,我們不知道專利保障多少的準則應從何而定。
第三,保障的費用及其它交易費用,對保障的方式及多少有極重要的決定性;這些費用往往被經濟學者忽略了。換言之,要支持或反對發明的專利保障,我們不但要決定保障的方式及保障多少的準則,我們還要明白這些決定,是要基於保障知識或發明的交易費用。
以上提及的三個問題都深奧。要不是中國最近(三月十二日)通過了發明專利權的法律,準備於明年四月一日施行,這些問題是不應該在報章上向讀者介紹的。我知道問題所在,卻不知道其中的某些重要答案。但我認為我自己能明白,讀者也能明白。
且讓我先從沒有專利性的知識說起。這些知識包括一般人所學的語言、學校內的課程,及各種專業或技藝的訓練。只要付得起學費或工具的費用及時間與勞力的代價,任何人都可以學,而得了知識的人在使用時是不需付使用費的。這些知識資產是怎樣得到保障呢?學習的費用及時間的代價就是保障。你要有我的知識,你就要付我曾經付出的代價——你要付的代價可能比我高或比我低,但代價是要付的。我沒有權阻止你學習,也沒有權強迫你付費用給我,跟我學習。
這是說,我學會的——或其它很多人所學會的——是沒有法律特許的專利權;只因為學習有代價,有市場的需求,所以我所學的就有價值了。木匠、泥水工人的專長有價值,其理相同。政府雖然沒有給我們專利,沒有給我們的知識資產加上直接的保障,但間接的法律保障卻是有的。在自由市場內,法律容許我們隨意買賣知識,私定合約,也容許我們將賺來的佔為己有。我們的知識資產就變成了私產。換言之,沒有專利的知識資產能成為私產,是靠法律的間接保障及學習代價的直接保障。
還有另一種間接的保障比較微妙。知識是「共用品」;跟一塊地、一張桌子或一部打字機不同。同樣的知識是無數的人都可以共享的。勞力可不是共用品。知識在人的腦子中,是要經勞力加以發揮才有市場價值。因為這個連帶關係,知識在學習時雖然是共用品——但在使用時勞力就往往不可以共享了。所以有知識的人的知識收費,可以加在勞力的時間上。另一方面,因為每個人的勞力時間有限,同樣的知識或技能,市場仍有容許很多人學習的需求。
經濟學者從來沒有反對用以上的方式,去保障非專利性的資產。這是因為以勞力學習,以勞力使用,再加法律保障自由買賣及私取收入的權利,保障知識資產為私有是不會過多的。因為知識而增加生產的產品市價,不會在沒有專利的情況下而增加。若知識擁有者沒有自由選業的權利,不能自由買賣,收入不以市價而定,知識就非私產。這會使知識投資減少,或學非所長,或學非所用,或怠工,產品的市價就會增加,而產品的種類就會較少。
某些有專利性的知識資產,經濟學者也不會反對作為私有的。第一個重要的例子是天才資產。同樣一種知識,一個天賦高的人運用可有奇效。這種人有天賜的專利權,不需要另加法律保障。我們若對這天生的專利加重抽稅,或阻止自由發揮,這對社會有什麼好處?正如一幅在特別有利位置的地,市價是較高的。用任何方法阻止這幅地的有利運用,對社會一點好處也沒有。
另一個重要的例子,是秘密(或商業秘密)若能自保,擁有這秘密知識的人是有專利的。強迫將秘密公開(在中國大躍進及文革期間是常有的事),不單只可能將有市場價值的秘密抹煞了;更有甚者,就是每個人多多少少都有著自己的秘密,若強迫公開這些秘密,社會上還有什麼私事可言?
一般經濟學者反對的知識專利,是某些專業公會阻止外人學習他們的知識,或阻止有同樣知識的外人加入市場工作。這些以阻止外人競爭的專業公會所得的專利權,大都是要靠政府的庇護的。經濟學者反對這種專利的原因很簡單。知識本身沒有專利性;經過公會或法例的阻止競爭,會增加服務的市價。在這方面,經濟學者反對的可不是知識的產權保障,而是以專利減少競爭。
以上提及的各種知識資產保障對社會的利害,道理都不難明白。發明專利權卻是另一回事,這點下文再談。
Tuesday, April 10, 1984
從中國要批准「專利權」說起
無巧不成書。正當我寫好了幾篇關於知識資產的文章——正當我指出了共產政制對知識發展及運用一無是處之際——三月二十七日的《信報》就刊出以《中國專利代理今在港開業》為標題的新聞報道。報道提及為了解決中國與外國交流的「不少困難」,中共就派了柳谷書先生來港,設立中國專利註冊代理,意圖對某種知識、技術秘密及商標加以保障。文中指出:「縱然明年四月一日中國才正式實行專利法,但中國國際貿易促進會已未雨綢繆,因而在港設立這家專門代理專利及商標註冊公司。」
對有關發明的專利權及科技租用合約的調查研究,我曾下過幾年工夫。說來慚愧,我花去美國科學基金會不少錢,勞師動眾,但結果所知實在不多。這題材的問題太多、太複雜。比起其它我曾作研究的題材,發明專利及租用的困難自成一家。我不輕易放棄一個研究,但這題材我力不從心。有一點值得提及的,就是目前在這題材上我還擁有可能是最詳盡的數據。柳谷書先生若有興趣,我是很樂意借用的(這些包括有關專利與技術秘密的書籍十多本,及科技的租用合約五千餘份)。
中國在香港設立科技專利權代理的消息,並沒有受到一般的重視,因為香港近日有關九七的經濟新聞已把這消息遮蓋了。但我認為,將來研究中國經濟歷史的學者,是不會將這發展摒諸門外的。中國要批准科技專利權是一個里程碑——這是共產中國第一次正式公佈要在國內承認及保障私產。雖然這新發展所涉及的只是知識資產的一小部分,但要引進科技,中國執政者顯然是體會到私產對知識的重要。我衷心希望這點體會能逐漸擴大,逐漸一般化。
中文「專利權」這一詞,是很容易引起混淆的。壟斷(Monopoly)也是叫作專利權。因發明而受到法律保護的專利權(Patent),中譯又稱專賣權,也是會引起市場壟斷的;但市場的壟斷專利權(Monopoly)並不一定有發明專利權(Patent)的保障。在最新經濟學的範疇內,壟斷或專利並不意味著沒有競爭的存在——只是競爭形式有所不同。這是研究院裡的分析問題(大學課本是不會提及的),但我仍希望將來有機會向讀者解釋。
發明專利權(Patent,又稱Patent Grant),是政府特許的。但因為這專利可能引起市場壟斷,因為發明是一種「共用品」,又因為在發明知識上收取費用不易,所以這種專利應否批准,應否界定為私有,是經濟學上的一個引起大紛爭的題目。我個人的研究所得,就是在某程度上的專利保障,對發明研究是大有鼓勵的;困難的所在就是我們不知道這專利保障程度的高低應從何而定。我希望在不久的將來另寫文章向讀者解釋,雖然我自己對這重要的問題是沒有答案的。
另一種保障發明專利的辦法,是商業秘密(Trade Secret),亦即柳谷書先生所指的技術秘密。大體而言,中國要保障商業秘密,在目前來說是心有餘而力不足。這是因為有關秘密的多種法律,中國現在仍付闕如。但有不少商業秘密是可以自保的——不用法律的保障也可安然無損。「可口可樂」的秘方是一個出名的例子。任何被專家見過產品仍不能「追溯造法」(Reverse Engineering)的,都有很強的「自保」能力。美酒佳餚的釀製與烹調,若非公開了,知其味的人通常是很難知其秘方的。
法律對商業秘密有很少的直接用途。秘密一洩漏,就追不回來;但秘密若能自保不洩漏,法律的保障是多餘的。但在發明研究的過程中,保障商業秘密的法律卻大有「間接」的用場。這點及其它有趣的「秘密」問題,我也希望能另文為讀者介紹。
雖然我認為中國現有的法律不足以保障商業或科技秘密,但這新意向是極重要的。商業秘密是一種私事,跟有權「不受干擾」(Privacy)在概念上是分不開的。有權不受干擾是私產中的一個重要準則。中國若真能以法律尊重私事(Privacy),加以保障,私產的制度就指日可待了。
柳谷書先生也談及商標的保障。商標(Trademark)是有形之物,比較容易處理。但商標的主要用途,往往不單是商標本身的號召力,而是商標的保障,再加以其它的保障,可以合併而加強專利權。可口可樂是靠商業秘密及商標的合併而得強大專利的。為「Coca Cola」這商標打過的官司,我們就夠數據寫書。百事可樂應否被准許用Cola這個字,讀者的意見怎麼樣?
有趣的商標故事說之不盡。德國拜爾(Bayer)廠所發明的阿司匹靈,可能是本世紀最有商業價值的藥物(其副作用甚少,多食無害;近來這藥更常被血壓高及有心臟病者採用)。但當拜爾廠為阿司匹靈註冊時,竟忽略了將「A」字用大寫。aspirin就變作一個普通名詞(Common Noun)而不是一個專有名詞(Proper Noun)。「商標」就一去不返了!
用得巧妙,商標的保障令人羨慕。和路迪斯尼的米奇老鼠(Mickey Mouse),是由商標及版權(Copyright)一起保障的。因為保障得好,這隻老鼠的商業成就確是驚人。迪斯尼這機構在世界四十多個國家開分公司,為米奇老鼠收取費用。現在我們常見有這隻老鼠形象的衣服、手錶、玩具、水杯及其它日用品,都是要付鼠價的。
柳谷書先生沒有提及版權的註冊問題。這問題也是很有意思,也是一言難盡。近年來複印機的發展,給予版權一個重大打擊。在國際上,版權的保障一向都是很弱的。主要原因就是抄襲者多在本地使用,不越國界,這使起訴的費用過高。中國對外國書籍的版權不加保障,無可厚非。但近來的發展,就是外地的出版商喜歡到東南亞的國家用分公司或用代理發行,使在東南亞的書籍市價下降。中國若要鼓勵這種發展,版權的保障是很重要的。
柳谷書先生也沒有提及地區特權(Franchise)。在東南亞,這地區特權是比較新的生意經。「麥當勞」漢堡包是有名的例子。這「地區特權」雖然有商標的保障,但主要的還是因為固定了產品的質量,再按地區人口多少,購買力的強弱來控制分行的數量——然後將特權按區發售。
最近麥當勞的創始人去世,林行止及楊岡陵曾在《信報》為文盛讚他的魄力和勤奮。我認為他們忽略了要點。一個商人的成就當然殊非僥倖,但在自由市場中,有魄力及勤奮的商人比比皆是。麥當勞公司的成功,主要是因為在找到了適合大眾化的產品之後,該公司就固定了質量的標準,指定所需的人才訓練及質量控制。在發售地區特權之時,麥當勞作市場調查,每區只許一間分店;而分店的主人付了費,保持產品的標準,就可自食其利。
對有關發明的專利權及科技租用合約的調查研究,我曾下過幾年工夫。說來慚愧,我花去美國科學基金會不少錢,勞師動眾,但結果所知實在不多。這題材的問題太多、太複雜。比起其它我曾作研究的題材,發明專利及租用的困難自成一家。我不輕易放棄一個研究,但這題材我力不從心。有一點值得提及的,就是目前在這題材上我還擁有可能是最詳盡的數據。柳谷書先生若有興趣,我是很樂意借用的(這些包括有關專利與技術秘密的書籍十多本,及科技的租用合約五千餘份)。
中國在香港設立科技專利權代理的消息,並沒有受到一般的重視,因為香港近日有關九七的經濟新聞已把這消息遮蓋了。但我認為,將來研究中國經濟歷史的學者,是不會將這發展摒諸門外的。中國要批准科技專利權是一個里程碑——這是共產中國第一次正式公佈要在國內承認及保障私產。雖然這新發展所涉及的只是知識資產的一小部分,但要引進科技,中國執政者顯然是體會到私產對知識的重要。我衷心希望這點體會能逐漸擴大,逐漸一般化。
中文「專利權」這一詞,是很容易引起混淆的。壟斷(Monopoly)也是叫作專利權。因發明而受到法律保護的專利權(Patent),中譯又稱專賣權,也是會引起市場壟斷的;但市場的壟斷專利權(Monopoly)並不一定有發明專利權(Patent)的保障。在最新經濟學的範疇內,壟斷或專利並不意味著沒有競爭的存在——只是競爭形式有所不同。這是研究院裡的分析問題(大學課本是不會提及的),但我仍希望將來有機會向讀者解釋。
發明專利權(Patent,又稱Patent Grant),是政府特許的。但因為這專利可能引起市場壟斷,因為發明是一種「共用品」,又因為在發明知識上收取費用不易,所以這種專利應否批准,應否界定為私有,是經濟學上的一個引起大紛爭的題目。我個人的研究所得,就是在某程度上的專利保障,對發明研究是大有鼓勵的;困難的所在就是我們不知道這專利保障程度的高低應從何而定。我希望在不久的將來另寫文章向讀者解釋,雖然我自己對這重要的問題是沒有答案的。
另一種保障發明專利的辦法,是商業秘密(Trade Secret),亦即柳谷書先生所指的技術秘密。大體而言,中國要保障商業秘密,在目前來說是心有餘而力不足。這是因為有關秘密的多種法律,中國現在仍付闕如。但有不少商業秘密是可以自保的——不用法律的保障也可安然無損。「可口可樂」的秘方是一個出名的例子。任何被專家見過產品仍不能「追溯造法」(Reverse Engineering)的,都有很強的「自保」能力。美酒佳餚的釀製與烹調,若非公開了,知其味的人通常是很難知其秘方的。
法律對商業秘密有很少的直接用途。秘密一洩漏,就追不回來;但秘密若能自保不洩漏,法律的保障是多餘的。但在發明研究的過程中,保障商業秘密的法律卻大有「間接」的用場。這點及其它有趣的「秘密」問題,我也希望能另文為讀者介紹。
雖然我認為中國現有的法律不足以保障商業或科技秘密,但這新意向是極重要的。商業秘密是一種私事,跟有權「不受干擾」(Privacy)在概念上是分不開的。有權不受干擾是私產中的一個重要準則。中國若真能以法律尊重私事(Privacy),加以保障,私產的制度就指日可待了。
柳谷書先生也談及商標的保障。商標(Trademark)是有形之物,比較容易處理。但商標的主要用途,往往不單是商標本身的號召力,而是商標的保障,再加以其它的保障,可以合併而加強專利權。可口可樂是靠商業秘密及商標的合併而得強大專利的。為「Coca Cola」這商標打過的官司,我們就夠數據寫書。百事可樂應否被准許用Cola這個字,讀者的意見怎麼樣?
有趣的商標故事說之不盡。德國拜爾(Bayer)廠所發明的阿司匹靈,可能是本世紀最有商業價值的藥物(其副作用甚少,多食無害;近來這藥更常被血壓高及有心臟病者採用)。但當拜爾廠為阿司匹靈註冊時,竟忽略了將「A」字用大寫。aspirin就變作一個普通名詞(Common Noun)而不是一個專有名詞(Proper Noun)。「商標」就一去不返了!
用得巧妙,商標的保障令人羨慕。和路迪斯尼的米奇老鼠(Mickey Mouse),是由商標及版權(Copyright)一起保障的。因為保障得好,這隻老鼠的商業成就確是驚人。迪斯尼這機構在世界四十多個國家開分公司,為米奇老鼠收取費用。現在我們常見有這隻老鼠形象的衣服、手錶、玩具、水杯及其它日用品,都是要付鼠價的。
柳谷書先生沒有提及版權的註冊問題。這問題也是很有意思,也是一言難盡。近年來複印機的發展,給予版權一個重大打擊。在國際上,版權的保障一向都是很弱的。主要原因就是抄襲者多在本地使用,不越國界,這使起訴的費用過高。中國對外國書籍的版權不加保障,無可厚非。但近來的發展,就是外地的出版商喜歡到東南亞的國家用分公司或用代理發行,使在東南亞的書籍市價下降。中國若要鼓勵這種發展,版權的保障是很重要的。
柳谷書先生也沒有提及地區特權(Franchise)。在東南亞,這地區特權是比較新的生意經。「麥當勞」漢堡包是有名的例子。這「地區特權」雖然有商標的保障,但主要的還是因為固定了產品的質量,再按地區人口多少,購買力的強弱來控制分行的數量——然後將特權按區發售。
最近麥當勞的創始人去世,林行止及楊岡陵曾在《信報》為文盛讚他的魄力和勤奮。我認為他們忽略了要點。一個商人的成就當然殊非僥倖,但在自由市場中,有魄力及勤奮的商人比比皆是。麥當勞公司的成功,主要是因為在找到了適合大眾化的產品之後,該公司就固定了質量的標準,指定所需的人才訓練及質量控制。在發售地區特權之時,麥當勞作市場調查,每區只許一間分店;而分店的主人付了費,保持產品的標準,就可自食其利。
Friday, April 6, 1984
知識與共產政制
在共產制度下資源運用的各種困難,我曾多次為文分析。這些分析非我個人之見,而考證的事實早已堆積如山。我和其它近代經濟學者不同的地方,就是我強調產權及交易費用的重要性。但大家的分析結果都是大同小異的。
說到勞力及知識資產,我的見解比較特別。那就是我認為在各種不同的資源或資產中,勞力及知識資產的發展及運用,在共產政制下有特別的困難。
在這裡我不是指文革對知識的摧殘。文革這種事在共產政制中也是少見的,亦只有像毛澤東那樣有「號召力」的人才能辦到。百花齊放、大躍進及文革這種事,在共產中國是不容易再發生的了。話雖如此,我們不能否認這些不幸只能在一個專政下才有機會發生。我們還要指出,那些驅之不去、燒之不盡、破之不壞的知識資產,卻可以被文革「革」得一乾二淨。有著極頑固存在性的資產尚且如此,革命的恐怖,以此為最!
我這裡要指出的,就是勞力及知識資產有一個任何其它資產都沒有的特徵。這特徵使在共產及私產制度下對這些資產運用的分別,比對其它資產運用的分別大。
勞力及知識都是資產。每個人都有頭腦,會自作選擇,自作決定。我要指出的重要特徵,就是會作選擇決定的人跟這些資產在生理上合併在一身,由同一的神經中樞控制,不可分離。這個特徵有重要的含義——我常奇怪為什麼新勞力經濟學的專家們都把這個特徵忽略了。
一塊地是資產;一部打字機也是資產。但這些資產跟作決策使用的人是分開了的。將這些作為共產,由中央作決策,因使用錯了而產生的浪費的機會較大。但畢竟這些資產的本身是不會作決策的——所以它們不會反對,不會不聽使喚。我們可稱這些是被動的資產。另一方面,勞力及知識資產卻是有主動性的。跟這些資產混在一身的人可以發奮圖強,自食其力,自行發展或運用;也可以不聽使喚,或反命令而行,或甚至寧死不從。
有一個名叫巴賽爾(Y. Barzel)的經濟學者朋友,在一九七五年為文分析奴隸制度。我當時就將以上提出的「主動產」的特徵告訴他,指出了因為我曾一度想不起這個特徵,所以在一九七二年的一篇文章裡我就解釋不了奴隸解放的現象。另一位名叫福高(R. Fogel)的經濟學者朋友,在一九七三年發表了舉世知名的「奴隸研究」(Time on the Cross),以多樣資料證實了奴隸的待遇是遠比一般書本所述的為佳。於今想來,這實在是顯淺的道理。奴隸是「主動產」;虐待奴隸,「使用」的困難就會增加;這對奴隸的主人沒有好處。
強迫使用勞力況且如此,要強迫知識的增長及運用更應是無技可施。我不是指在共產中國人民是奴隸——「奴隸」這一詞的定義並不簡單。但不讓人民自由發展,不讓市場自由獎賞知識的投資及運用,而要促長科技談何容易?這其中有幾個可以肯定的困難——
第一,正如上文指出,勞力及知識都是主動性的資產。不管是什麼制度,擁有這些資產的人都有自己的主意,要逆其意而行就很難得到有效的運用。就算是在自由市場裡,有些工資是日工,有些是件工,有些是小帳,有些是以分花紅的方式。這些不同合約形式的採用,目的就是要減少交易費用,盡量地以最低的費用使勞力及知識的擁有者自主地發揮所長。例如若以日工計,工人就會偷懶,所以若產品有固定的標準,以件工計,偷懶的機會就少了。
在共產政制下,工人連私定合約的權利也沒有,更說不上可以選擇不同合約的形式。勞力及知識若可自由買賣,包括私定合約和選擇合約的權利,這些就變成私產。其它的私產特徵會自然地包括在自由買賣權之內。
第二,每個人對自己的所長或所短,總要比別人清楚。每個人應向哪一方面發展才能增加收入,自己的決策可能會出錯,但有誰能代作決策而有更可靠的準確性呢?舉一個例子。跟一般父母一樣,我對自己的孩子的前途很關心。雖然孩子只有十一、二歲,但我已覺得自己所知是不足以為他們的前途作決策。除了盡量給他們受好教育,教他們避去不良的行為,我還能做什麼肯定對他們是有益的事呢?連對自己的孩子也有這種「無力感」,我怎敢說我瞭解其它人比他們自己更清楚?要是我說我關心別人比關心自己的孩子更甚,又有誰會相信?
學生來問我有關出路或前途的問題,我只能把我所知的各種選擇的有關資料告訴他們。但決定還是在他們自己——我從來不敢加以半點左右。若我認為我比他們更清楚他們的短長或興趣,我的勸導方式當會不同。基本上,我肯定他們對自己的瞭解要比我所能估計的可靠得多。
中國十億人口,每個人各有不同的優、缺點,對自己有不同的估計,而興趣也各異。一個中央政府怎可能替每個人民作出準確或可靠的估計?政府對人民的關心怎可能多過人民對自己的關心?中國大陸目前的分派工作,是憑什麼準則的?
第三,在經濟學的角度上,個人的知識投資不應依照個人的短長或優劣,而是應依照「比較」優勝的天分,因為這可使投資的成本減少。這是絕對錯不了的比較優勝定律(The Law of Comparative Advantage)。打字冠軍可能只可做到一個平凡的工程師。但跟其它人相比,他投資在作工程師的學問上可能比較划算。只要在成本上比較低,作工程師的淨收入就會比作打字員高。
若每個人都依照比較優勝定律作勞力及知識的使用,社會的總成本會是最低的,而個人的收入會是最高,經濟及知識的增長率就會因而有大幅度的增加。但若打字員的工作沒有市價,工程師的勞力及知識沒有市價,那麼投資者就沒有市價的指引,比較優勝定律就無從生效了。
要知道每個人的短長優劣所在已是極難得的訊息;要知道每個人的「比較優勝」所在更是難上加難。沒有私產,就沒有市價,這「比較優勝」的訊息就不存在!私有產權不僅因為有市價而增加訊息;更重要的,就是私產可讓每個人運用自己對自己的瞭解或估計,自展所能。
結論是很明顯的。作為一種資產,知識是最重要的。中國若要快速地發展經濟,要現代化,知識的投資就要依照比較優勝定律,盡量減低成本。每個人的「比較優勝」所在,最可靠的估計還是個人自己。而個人的估計,是要靠市價的指引。私產制度自然地解決了這些問題。又因為勞力及知識是跟可作決策的腦子混在一身,不可分離,私產所容許的自決或選擇權利,會減除了那些不聽使喚或甚至寧死不屈的意向。
後記
十六年過去了,中國對知識資產的保障有了進步,但還要改進的地方仍多。我特別欣賞的進步,不是中國對知識專利的保障,而是那裡的年青人的知識增長。近五年來,這增長一日千里,不能不使我刮目相看。
自九五年起,我每年在港大接見二、三十個來自中國大陸的優秀學生。他們的知識使我感動。雖然他們是選出來且近於狀元的人物,但比起我們港大的學生高得太多了。他們的老師薪酬低,師資比不上港大的,但無師自通,自找國外的英語讀物苦學,也立竿見影。
申請到港大來作研究生的大陸學子,其英文托福試的成績都在六百五十分左右!他們附帶的英文信不似英文,但考英文試的成績那麼好,當然也是苦學所得。
去年我到大陸七間大學講話,遇到的學生的質素與知識,證明我在港大所接見的並非例外。中國的年青狀元何其多也。我想,要是這些青年有我四十年前在美國屢遇名師的機會,我怎樣也比他們不過。
中國的青年已非吳下阿蒙矣!究竟發生了什麼事?
我認為這個急速而又令人欣喜的轉變,有兩個原因。其一是自鄧小平九二年南下之後,中國學校裡的所謂「思想教育」,不再強迫堅持;校方只是例行公事地應酬政府一下。據說在「思想教育」的課堂上,學生要不是缺課或睡覺,就是作白日夢,魂遊四方。這倒像我早年讀中、小學時覺得老師講得沉悶或胡說八道一樣。
第二個原因,是經濟的開放,使學生知道只要書讀得好,有點學問,就可以不談政治、不搞關係、不走後門,而可在市場上謀生。知識有價,他們於是就拚搏起來,求知去也。這一點,與我在一九五九年進入了洛杉磯加州大學的感受是如出一轍的。
看到知識有前途,一發勁,知識就招之即來。這是今天中國青年之幸,也是中國之幸。
說到勞力及知識資產,我的見解比較特別。那就是我認為在各種不同的資源或資產中,勞力及知識資產的發展及運用,在共產政制下有特別的困難。
在這裡我不是指文革對知識的摧殘。文革這種事在共產政制中也是少見的,亦只有像毛澤東那樣有「號召力」的人才能辦到。百花齊放、大躍進及文革這種事,在共產中國是不容易再發生的了。話雖如此,我們不能否認這些不幸只能在一個專政下才有機會發生。我們還要指出,那些驅之不去、燒之不盡、破之不壞的知識資產,卻可以被文革「革」得一乾二淨。有著極頑固存在性的資產尚且如此,革命的恐怖,以此為最!
我這裡要指出的,就是勞力及知識資產有一個任何其它資產都沒有的特徵。這特徵使在共產及私產制度下對這些資產運用的分別,比對其它資產運用的分別大。
勞力及知識都是資產。每個人都有頭腦,會自作選擇,自作決定。我要指出的重要特徵,就是會作選擇決定的人跟這些資產在生理上合併在一身,由同一的神經中樞控制,不可分離。這個特徵有重要的含義——我常奇怪為什麼新勞力經濟學的專家們都把這個特徵忽略了。
一塊地是資產;一部打字機也是資產。但這些資產跟作決策使用的人是分開了的。將這些作為共產,由中央作決策,因使用錯了而產生的浪費的機會較大。但畢竟這些資產的本身是不會作決策的——所以它們不會反對,不會不聽使喚。我們可稱這些是被動的資產。另一方面,勞力及知識資產卻是有主動性的。跟這些資產混在一身的人可以發奮圖強,自食其力,自行發展或運用;也可以不聽使喚,或反命令而行,或甚至寧死不從。
有一個名叫巴賽爾(Y. Barzel)的經濟學者朋友,在一九七五年為文分析奴隸制度。我當時就將以上提出的「主動產」的特徵告訴他,指出了因為我曾一度想不起這個特徵,所以在一九七二年的一篇文章裡我就解釋不了奴隸解放的現象。另一位名叫福高(R. Fogel)的經濟學者朋友,在一九七三年發表了舉世知名的「奴隸研究」(Time on the Cross),以多樣資料證實了奴隸的待遇是遠比一般書本所述的為佳。於今想來,這實在是顯淺的道理。奴隸是「主動產」;虐待奴隸,「使用」的困難就會增加;這對奴隸的主人沒有好處。
強迫使用勞力況且如此,要強迫知識的增長及運用更應是無技可施。我不是指在共產中國人民是奴隸——「奴隸」這一詞的定義並不簡單。但不讓人民自由發展,不讓市場自由獎賞知識的投資及運用,而要促長科技談何容易?這其中有幾個可以肯定的困難——
第一,正如上文指出,勞力及知識都是主動性的資產。不管是什麼制度,擁有這些資產的人都有自己的主意,要逆其意而行就很難得到有效的運用。就算是在自由市場裡,有些工資是日工,有些是件工,有些是小帳,有些是以分花紅的方式。這些不同合約形式的採用,目的就是要減少交易費用,盡量地以最低的費用使勞力及知識的擁有者自主地發揮所長。例如若以日工計,工人就會偷懶,所以若產品有固定的標準,以件工計,偷懶的機會就少了。
在共產政制下,工人連私定合約的權利也沒有,更說不上可以選擇不同合約的形式。勞力及知識若可自由買賣,包括私定合約和選擇合約的權利,這些就變成私產。其它的私產特徵會自然地包括在自由買賣權之內。
第二,每個人對自己的所長或所短,總要比別人清楚。每個人應向哪一方面發展才能增加收入,自己的決策可能會出錯,但有誰能代作決策而有更可靠的準確性呢?舉一個例子。跟一般父母一樣,我對自己的孩子的前途很關心。雖然孩子只有十一、二歲,但我已覺得自己所知是不足以為他們的前途作決策。除了盡量給他們受好教育,教他們避去不良的行為,我還能做什麼肯定對他們是有益的事呢?連對自己的孩子也有這種「無力感」,我怎敢說我瞭解其它人比他們自己更清楚?要是我說我關心別人比關心自己的孩子更甚,又有誰會相信?
學生來問我有關出路或前途的問題,我只能把我所知的各種選擇的有關資料告訴他們。但決定還是在他們自己——我從來不敢加以半點左右。若我認為我比他們更清楚他們的短長或興趣,我的勸導方式當會不同。基本上,我肯定他們對自己的瞭解要比我所能估計的可靠得多。
中國十億人口,每個人各有不同的優、缺點,對自己有不同的估計,而興趣也各異。一個中央政府怎可能替每個人民作出準確或可靠的估計?政府對人民的關心怎可能多過人民對自己的關心?中國大陸目前的分派工作,是憑什麼準則的?
第三,在經濟學的角度上,個人的知識投資不應依照個人的短長或優劣,而是應依照「比較」優勝的天分,因為這可使投資的成本減少。這是絕對錯不了的比較優勝定律(The Law of Comparative Advantage)。打字冠軍可能只可做到一個平凡的工程師。但跟其它人相比,他投資在作工程師的學問上可能比較划算。只要在成本上比較低,作工程師的淨收入就會比作打字員高。
若每個人都依照比較優勝定律作勞力及知識的使用,社會的總成本會是最低的,而個人的收入會是最高,經濟及知識的增長率就會因而有大幅度的增加。但若打字員的工作沒有市價,工程師的勞力及知識沒有市價,那麼投資者就沒有市價的指引,比較優勝定律就無從生效了。
要知道每個人的短長優劣所在已是極難得的訊息;要知道每個人的「比較優勝」所在更是難上加難。沒有私產,就沒有市價,這「比較優勝」的訊息就不存在!私有產權不僅因為有市價而增加訊息;更重要的,就是私產可讓每個人運用自己對自己的瞭解或估計,自展所能。
結論是很明顯的。作為一種資產,知識是最重要的。中國若要快速地發展經濟,要現代化,知識的投資就要依照比較優勝定律,盡量減低成本。每個人的「比較優勝」所在,最可靠的估計還是個人自己。而個人的估計,是要靠市價的指引。私產制度自然地解決了這些問題。又因為勞力及知識是跟可作決策的腦子混在一身,不可分離,私產所容許的自決或選擇權利,會減除了那些不聽使喚或甚至寧死不屈的意向。
後記
十六年過去了,中國對知識資產的保障有了進步,但還要改進的地方仍多。我特別欣賞的進步,不是中國對知識專利的保障,而是那裡的年青人的知識增長。近五年來,這增長一日千里,不能不使我刮目相看。
自九五年起,我每年在港大接見二、三十個來自中國大陸的優秀學生。他們的知識使我感動。雖然他們是選出來且近於狀元的人物,但比起我們港大的學生高得太多了。他們的老師薪酬低,師資比不上港大的,但無師自通,自找國外的英語讀物苦學,也立竿見影。
申請到港大來作研究生的大陸學子,其英文托福試的成績都在六百五十分左右!他們附帶的英文信不似英文,但考英文試的成績那麼好,當然也是苦學所得。
去年我到大陸七間大學講話,遇到的學生的質素與知識,證明我在港大所接見的並非例外。中國的年青狀元何其多也。我想,要是這些青年有我四十年前在美國屢遇名師的機會,我怎樣也比他們不過。
中國的青年已非吳下阿蒙矣!究竟發生了什麼事?
我認為這個急速而又令人欣喜的轉變,有兩個原因。其一是自鄧小平九二年南下之後,中國學校裡的所謂「思想教育」,不再強迫堅持;校方只是例行公事地應酬政府一下。據說在「思想教育」的課堂上,學生要不是缺課或睡覺,就是作白日夢,魂遊四方。這倒像我早年讀中、小學時覺得老師講得沉悶或胡說八道一樣。
第二個原因,是經濟的開放,使學生知道只要書讀得好,有點學問,就可以不談政治、不搞關係、不走後門,而可在市場上謀生。知識有價,他們於是就拚搏起來,求知去也。這一點,與我在一九五九年進入了洛杉磯加州大學的感受是如出一轍的。
看到知識有前途,一發勁,知識就招之即來。這是今天中國青年之幸,也是中國之幸。
Tuesday, April 3, 1984
重要的知識資產
在自由市場的制度裡,專業人士靠知識而得可觀收入的例子,比比皆是。縱使被一般人認為是極平凡的專業,在香港要有安定可靠的收入並非難事;沒有專長而有良好普通常識的人,只要肯干、有信用,何愁找不到僱主或想不出可以謀生的小生意。知識幫助生產,市場於是就獎勵知識,這是顯淺不過的道理。話雖如此,幾個古老相傳的謬誤卻把知識的價值大大地低估了。
在十九世紀初期,英國經濟學家馬爾薩斯(T. Malthus)的「人口論」就大幅度地低估了知識對生產的貢獻。馬爾薩斯認為,土地及其它天然資源有限,而人口日益增加,長此下去,僧多粥少,人民生活水平下降是必然的事。這個見解,在二十多年前的經濟發展學說中,仍然存在。儘管今天還有小部分食古不化的學者繼續在做夢,但反證的事實卻甚為明顯。三十年前世界的人口是二十四億,現在是五十億。比起馬爾薩斯的時代,現在的人口更增加了好幾倍,但同期內人民的生活水平卻大大地提高了。主要的原因,就是土地及天然資產雖然增長不多,但知識資產卻有了大幅度的增加。
我不是說馬爾薩斯的「人口論」永遠是錯的,因我不敢肯定知識及科技會永無止境地增長。但馬爾薩斯低估了知識的增長率,低估了知識對生產的貢獻,卻是無可否認的。
自十八世紀中期的英國工業革命以至現在的二百多年中,支持勞工的人都有一個科技的神話。這就是科技的發展會使失業增加,所以科技對社會是有害的。這見解也早被事實推翻了。多了知識,就多了產品的種類,也就因而增加了勞力的需求。另一方面,因為缺乏知識而要每星期工作六十小時才足以餬口的人,若能增加知識,工作時間可以減半而生活水平仍可提高。
當然,知識科技的增長對某些人在比較上是有所不利的。那些選擇了以時間勞力去爭取加薪而不將時間投資在知識的增長,或那些向勞工收費的工會主事人,都會因社會知識的增加而受到比較上的不利,甚至可能受損。跟任何投資一樣,知識的投資是要競爭的。不參加這種競爭的人,在一個因為競爭而增加知識的社會裡,怎會不相形見絀?靠罷工或遊行示威來增加收入,在自由市場中實非善策。
有些人認為知識——尤其是書院裡所學的知識——不重要,因為往往學非所用。這見解也是錯了的。讀化學,卻去做生意,可算是學非所用了。但有了學識,思考比較靈活、文字比較流暢、待人接物比較得體,不是資產是什麼?十年窗下,要「一舉成名」固不容易,但「無人問」卻不會發生。我能從事教育工作,算是學有所用;但若要轉工,又何愁沒有僱主?這不是誇大之辭,而是我從來不相信一個會做而又肯做的人,在自由市場內會找不到對所學稍有關係的工作。因薪酬不理想而不干是另一回事。
以上提及的關於知識的幾個謬誤的產生,是因為知識資產有幾個特徵常被忽略了。
第一,知識資產不僅可以因累積而增加,有了知識差不多是驅之不去的。我不是指個人的知識不會因腦子有了毛病而破產。我指的是知識若在社會上遺留下來,就很難像一座大廈那樣可以被火燒清光。那就是說,知識是有著極頑固的存在性。愛迪生的發明,我們現在還在享用,還在改進。知識不像土地,其增長供應,其積少成多,可以快得驚人。撇開電子業不談,單是音樂唱片,以激光發音這回事是愛迪生做夢也想不到的。但激光發音之有成,就是因為愛迪生的「原始」錄音的思想驅之不去!
第二,知識是一種「共用品」。發明了的科技,是可以給無數的人一起共享的。當然有專利權的科技是要付使用費的,但這使用費往往比發明者的投資成本低很多。另一方面,要維護一個發明專利權並不容易(這問題他日有機會我會再解釋),而法律的保障最多是十七年。在大致上而言,有價值的知識或科技,因為可以共享,對社會的貢獻就往往大得驚人。撇開科技不談,一首好的樂曲,一本好的小說,都是可以多人共賞的——這些都是「知識」的一部分。其它知識如服裝設計及科學原理,都是共用品。
第三,任何一種知識或一個發明,都有很廣泛的用途。我們知道一塊地可用以種植多種不同的植物,或飼養多種不同的動物,或建造多種不同的樓宇。知識又何嘗不然?單就以半導體(Semi-Conductor)為例,從它而引起的工業產品就數以千計。但一塊地若用以種麥,就不能再用以養牛;若用以建工廠,就不能用以建酒店。知識卻沒有這種約束。同是一個半導體的發明,不僅可被無數人共享,也可被多種產品共享。
人的富庶、生活的享受,若真的只是靠土地及其它所謂天然資產,馬爾薩斯早就會被認定是天才。但若沒有建造房子或農業的知識,土地的價值何在?沒有各種科技的發明,原油的價值何在?蘇聯地大物博,原油及黃金的產量著實不少,但人民的生活就遠不及人煙稠密、「地無三尺平」的香港。這可見知識資產的經濟價值,可能要比所有其它資產的總值還要大!
讀者不妨用自己的觀察,去考證本文提出的觀點。有了升降機,大廈的高層比低層值錢。在讀者自己的房子內,有電燈、電話、電視及各種電器用品;製造衣服的各種化學纖維,均是知識累積的成果;牆上的油漆、浴室裡的搪瓷器皿;其它日用品中的玻璃纖維、電鍍、不鋼……都是知識的產品。我敢跟讀者打賭,只要你是小康之家,你不可能在客廳內找到一件常用的產品不是基於一個或多個曾經是重要的發明的。
人類最有價值的資產就是人。而在人之中,除了勞力及相貌以外,其它有價值的都是知識。問題是,為什麼在自由市場下知識會增長得那麼快,而在共產政制下這增長卻乏善可陳?
在十九世紀初期,英國經濟學家馬爾薩斯(T. Malthus)的「人口論」就大幅度地低估了知識對生產的貢獻。馬爾薩斯認為,土地及其它天然資源有限,而人口日益增加,長此下去,僧多粥少,人民生活水平下降是必然的事。這個見解,在二十多年前的經濟發展學說中,仍然存在。儘管今天還有小部分食古不化的學者繼續在做夢,但反證的事實卻甚為明顯。三十年前世界的人口是二十四億,現在是五十億。比起馬爾薩斯的時代,現在的人口更增加了好幾倍,但同期內人民的生活水平卻大大地提高了。主要的原因,就是土地及天然資產雖然增長不多,但知識資產卻有了大幅度的增加。
我不是說馬爾薩斯的「人口論」永遠是錯的,因我不敢肯定知識及科技會永無止境地增長。但馬爾薩斯低估了知識的增長率,低估了知識對生產的貢獻,卻是無可否認的。
自十八世紀中期的英國工業革命以至現在的二百多年中,支持勞工的人都有一個科技的神話。這就是科技的發展會使失業增加,所以科技對社會是有害的。這見解也早被事實推翻了。多了知識,就多了產品的種類,也就因而增加了勞力的需求。另一方面,因為缺乏知識而要每星期工作六十小時才足以餬口的人,若能增加知識,工作時間可以減半而生活水平仍可提高。
當然,知識科技的增長對某些人在比較上是有所不利的。那些選擇了以時間勞力去爭取加薪而不將時間投資在知識的增長,或那些向勞工收費的工會主事人,都會因社會知識的增加而受到比較上的不利,甚至可能受損。跟任何投資一樣,知識的投資是要競爭的。不參加這種競爭的人,在一個因為競爭而增加知識的社會裡,怎會不相形見絀?靠罷工或遊行示威來增加收入,在自由市場中實非善策。
有些人認為知識——尤其是書院裡所學的知識——不重要,因為往往學非所用。這見解也是錯了的。讀化學,卻去做生意,可算是學非所用了。但有了學識,思考比較靈活、文字比較流暢、待人接物比較得體,不是資產是什麼?十年窗下,要「一舉成名」固不容易,但「無人問」卻不會發生。我能從事教育工作,算是學有所用;但若要轉工,又何愁沒有僱主?這不是誇大之辭,而是我從來不相信一個會做而又肯做的人,在自由市場內會找不到對所學稍有關係的工作。因薪酬不理想而不干是另一回事。
以上提及的關於知識的幾個謬誤的產生,是因為知識資產有幾個特徵常被忽略了。
第一,知識資產不僅可以因累積而增加,有了知識差不多是驅之不去的。我不是指個人的知識不會因腦子有了毛病而破產。我指的是知識若在社會上遺留下來,就很難像一座大廈那樣可以被火燒清光。那就是說,知識是有著極頑固的存在性。愛迪生的發明,我們現在還在享用,還在改進。知識不像土地,其增長供應,其積少成多,可以快得驚人。撇開電子業不談,單是音樂唱片,以激光發音這回事是愛迪生做夢也想不到的。但激光發音之有成,就是因為愛迪生的「原始」錄音的思想驅之不去!
第二,知識是一種「共用品」。發明了的科技,是可以給無數的人一起共享的。當然有專利權的科技是要付使用費的,但這使用費往往比發明者的投資成本低很多。另一方面,要維護一個發明專利權並不容易(這問題他日有機會我會再解釋),而法律的保障最多是十七年。在大致上而言,有價值的知識或科技,因為可以共享,對社會的貢獻就往往大得驚人。撇開科技不談,一首好的樂曲,一本好的小說,都是可以多人共賞的——這些都是「知識」的一部分。其它知識如服裝設計及科學原理,都是共用品。
第三,任何一種知識或一個發明,都有很廣泛的用途。我們知道一塊地可用以種植多種不同的植物,或飼養多種不同的動物,或建造多種不同的樓宇。知識又何嘗不然?單就以半導體(Semi-Conductor)為例,從它而引起的工業產品就數以千計。但一塊地若用以種麥,就不能再用以養牛;若用以建工廠,就不能用以建酒店。知識卻沒有這種約束。同是一個半導體的發明,不僅可被無數人共享,也可被多種產品共享。
人的富庶、生活的享受,若真的只是靠土地及其它所謂天然資產,馬爾薩斯早就會被認定是天才。但若沒有建造房子或農業的知識,土地的價值何在?沒有各種科技的發明,原油的價值何在?蘇聯地大物博,原油及黃金的產量著實不少,但人民的生活就遠不及人煙稠密、「地無三尺平」的香港。這可見知識資產的經濟價值,可能要比所有其它資產的總值還要大!
讀者不妨用自己的觀察,去考證本文提出的觀點。有了升降機,大廈的高層比低層值錢。在讀者自己的房子內,有電燈、電話、電視及各種電器用品;製造衣服的各種化學纖維,均是知識累積的成果;牆上的油漆、浴室裡的搪瓷器皿;其它日用品中的玻璃纖維、電鍍、不鋼……都是知識的產品。我敢跟讀者打賭,只要你是小康之家,你不可能在客廳內找到一件常用的產品不是基於一個或多個曾經是重要的發明的。
人類最有價值的資產就是人。而在人之中,除了勞力及相貌以外,其它有價值的都是知識。問題是,為什麼在自由市場下知識會增長得那麼快,而在共產政制下這增長卻乏善可陳?
Friday, March 30, 1984
新勞力經濟學
一位新相識的朋友,見我屢次為文談及產權的問題,認為我過於著重物質資產,忽略了人類知識資產的重要。但屈指一算,我起碼已有五篇用中文寫的文章提及知識資產。我也曾指出秦始皇的焚書坑儒,比起文革期間中國對知識的破壞,簡直是小巫見大巫,不可相提並論。可能因為我從來未用「知識資產」為主題,我要強調的就不夠明顯了。
在《中國會走向資本主義的道路嗎?》這本書裡(一九八二年發表),我指出知識貧乏是目前中國經濟發展的重大障礙,也指出在中國,人力資源——包括知識資產——並非私有。但舒爾茲(T. W. Schultz)閱讀這論著後,竟來信說:「為什麼你不提及那最重要的知識資產?為什麼你說中國沒有多量的私有產權,人力在中國就不是私產嗎?」這指責令我莫名其妙!
舒爾茲是因鼓吹「知識資產」(Human Capital)的重要性而獲諾貝爾獎的。我若在文章內不是每段都提及這種資產,他就可能認為我輕視了它!但舒爾茲怎可以認為人力資產——這包括知識——在中國是私有的資產呢?他曾到中國講學,怎會連中國人民沒有自由選擇工作或沒有自由轉換工作的權利也不知道?私有產權的定義,是包括自由轉讓,自由選擇合約的權利的。在人力及知識的資產上,這些權利在中國是沒有的,所以這些資產在中國不能算是私產。
缺乏了人力資產的自由轉讓或自由買賣的權利,知識的發展或增長就一定有極大的障礙。單是這一點,中國要搞現代化就言之過早了。這個重要的問題我會稍後向讀者詳加解釋。
馬歇爾(A. Marshall)是第一個經濟學名家認為知識是資產中最重要的。我同意這觀點,且準備在下一篇文章以自己的見解加以分析。人力及知識到了費沙(I. Fisher)的手上,就被一般性地歸納為資產。以費沙之見,任何可以引致有收入的東西都是資產,而這些資產的市值就是資本。這個一般性的概念,比起馬克思的資本論,相去甚遠。而馬克思的難以自圓其說的各種矛盾,到費沙以後就逐漸變成為歷史了。可惜費沙的經典之作《利率理論》《The Theory of Interest》至今還未見有中譯本。
近二十年來,勞力經濟學(Labour Economics)漸被稱為新勞力經濟學。究竟「新」在何處呢?主要的就是加多了知識資產的投資(Investment in Human Capital)。除舒爾茲以外,這門學問的高手包括貝加(G. Becker)、銘沙(J. Mincer)、路易斯(G. Lewis)、雷斯(A. Rees),及他們的多個得意弟子。在近二十多年來新崛起的重要經濟學說中,新勞力經濟及產權經濟(後者包括交易費用)之所以大行其道,就是因為它們有很強的解釋能力。
既然遠在十九世紀末期,馬歇爾就認為知識資產最重要,為什麼「新」勞力經濟學要到近二十多年才盛行呢?我自己的答案是,知識及科技的進展,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突飛猛進,令人矚目。有人認為近三十多年來在科技上的進展,要比過去的三千年的總和還要大。姑勿論這觀點是對或是錯,近三十多年科技進展的驚人是無可否認的。馬歇爾有先見之明,但新勞力經濟學的盛行,似乎是受了事實說服力的影響。
在知識科技發展最快的三十多年中,中國不僅閉關自守,實行共產政制;更為甚者,就是中國執政者在這期間將知識加以慘無人道的摧殘!這是中國的不幸。又因為中國有世界上四分之一的以天賦馳名的人口,這摧殘是全人類的不幸!鄧小平應該明白,無論他怎樣鑒定毛澤東是功大於過,無論中國共產黨要怎樣保持毛澤東的形象,但以後歷史學者對毛氏的評價,早已蓋棺論定!
過去的畢竟是過去了,希望還在將來。在知識的問題上我應寫些什麼呢?我還是重施故技,寫些知識資產與產權的關係吧。中國的經濟困難是制度上的問題(這點中國執政者似乎還是不同意的);經濟制度是產權的問題(這點中國執政者可能不同意);知識是一種資產(這點中國執政者似乎是同意的);知識科技對中國現代化是極其重要的(這點中國執政者顯然同意)。且讓我在下一篇文章,先從「同意了」的一方面說起。
在《中國會走向資本主義的道路嗎?》這本書裡(一九八二年發表),我指出知識貧乏是目前中國經濟發展的重大障礙,也指出在中國,人力資源——包括知識資產——並非私有。但舒爾茲(T. W. Schultz)閱讀這論著後,竟來信說:「為什麼你不提及那最重要的知識資產?為什麼你說中國沒有多量的私有產權,人力在中國就不是私產嗎?」這指責令我莫名其妙!
舒爾茲是因鼓吹「知識資產」(Human Capital)的重要性而獲諾貝爾獎的。我若在文章內不是每段都提及這種資產,他就可能認為我輕視了它!但舒爾茲怎可以認為人力資產——這包括知識——在中國是私有的資產呢?他曾到中國講學,怎會連中國人民沒有自由選擇工作或沒有自由轉換工作的權利也不知道?私有產權的定義,是包括自由轉讓,自由選擇合約的權利的。在人力及知識的資產上,這些權利在中國是沒有的,所以這些資產在中國不能算是私產。
缺乏了人力資產的自由轉讓或自由買賣的權利,知識的發展或增長就一定有極大的障礙。單是這一點,中國要搞現代化就言之過早了。這個重要的問題我會稍後向讀者詳加解釋。
馬歇爾(A. Marshall)是第一個經濟學名家認為知識是資產中最重要的。我同意這觀點,且準備在下一篇文章以自己的見解加以分析。人力及知識到了費沙(I. Fisher)的手上,就被一般性地歸納為資產。以費沙之見,任何可以引致有收入的東西都是資產,而這些資產的市值就是資本。這個一般性的概念,比起馬克思的資本論,相去甚遠。而馬克思的難以自圓其說的各種矛盾,到費沙以後就逐漸變成為歷史了。可惜費沙的經典之作《利率理論》《The Theory of Interest》至今還未見有中譯本。
近二十年來,勞力經濟學(Labour Economics)漸被稱為新勞力經濟學。究竟「新」在何處呢?主要的就是加多了知識資產的投資(Investment in Human Capital)。除舒爾茲以外,這門學問的高手包括貝加(G. Becker)、銘沙(J. Mincer)、路易斯(G. Lewis)、雷斯(A. Rees),及他們的多個得意弟子。在近二十多年來新崛起的重要經濟學說中,新勞力經濟及產權經濟(後者包括交易費用)之所以大行其道,就是因為它們有很強的解釋能力。
既然遠在十九世紀末期,馬歇爾就認為知識資產最重要,為什麼「新」勞力經濟學要到近二十多年才盛行呢?我自己的答案是,知識及科技的進展,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突飛猛進,令人矚目。有人認為近三十多年來在科技上的進展,要比過去的三千年的總和還要大。姑勿論這觀點是對或是錯,近三十多年科技進展的驚人是無可否認的。馬歇爾有先見之明,但新勞力經濟學的盛行,似乎是受了事實說服力的影響。
在知識科技發展最快的三十多年中,中國不僅閉關自守,實行共產政制;更為甚者,就是中國執政者在這期間將知識加以慘無人道的摧殘!這是中國的不幸。又因為中國有世界上四分之一的以天賦馳名的人口,這摧殘是全人類的不幸!鄧小平應該明白,無論他怎樣鑒定毛澤東是功大於過,無論中國共產黨要怎樣保持毛澤東的形象,但以後歷史學者對毛氏的評價,早已蓋棺論定!
過去的畢竟是過去了,希望還在將來。在知識的問題上我應寫些什麼呢?我還是重施故技,寫些知識資產與產權的關係吧。中國的經濟困難是制度上的問題(這點中國執政者似乎還是不同意的);經濟制度是產權的問題(這點中國執政者可能不同意);知識是一種資產(這點中國執政者似乎是同意的);知識科技對中國現代化是極其重要的(這點中國執政者顯然同意)。且讓我在下一篇文章,先從「同意了」的一方面說起。
Tuesday, March 27, 1984
思考的方法(下)
(五)例子遠勝符號
推理時可用例子,也可用符號;有些人兩樣都不用,只是照事論事,隨意加點假設,就算是推理。後者是茶餘飯後不經心的辯論,算不上是認真的思考。有科學性的思考,用例子是遠勝用符號的。
數學是以符號組合而成的一種語言;嚴格來說,任何語言文字都是符號。畫面是沒有符號的,但也是表達的一種方式。用大量的字來表達畫面,就成了例子。思想是抽像的。要證實抽像思想的正確性,數學就大有用途,因為它是最嚴謹的語言。但有效的思考方法卻是要將抽像現實化。畫面比符號較接近現實,因此較容易記;所以在思考上,用例子就遠勝用符號了。
以善用數學而負盛名的經濟學者,如森穆遜(P. Samuelson)、阿羅(K. Arrow)、烏沙華(H. Uzawa)、史得格斯(J. Stiglitz)等人,都是以例子幫助思考的。以數學求證是得了大要之後的事。其它少用數學而善於思考的人,用例子更是得心應手。有些學者只用符號或少用例子的,但有重要發現的卻很少見。中國人天分之高舉世知名,但用例子的能力就比較弱了。這一點我實在不明白(可能佛學的例子過於抽像,造成不良影響;這問題要請岑逸飛代為解答)。以我之見,韓非子還算過得去,但孟子及孫中山所用的例子就往往似是而非,不知所云;他們成不了推理高手,是不難瞭解的。
善用例子的人,再蠢也蠢不到哪裡去。用例子有幾個基本的法門,能否善用就要看個人的想像力了。現試將這些法門分列如下。
第一,例子要簡而貼切。以例子輔助推理,理論的重要特徵是要全部包括在例子之內。通常的辦法就是將例子內的枝節刪去,使重點突出,務求在重點上例子與理論有平行的對比。簡化例子要有膽量,也要有想像力。在經濟學歷史上,簡化例子最有本領的李嘉圖(D. Ricardo)——所以李嘉圖的經濟模型的廣博度,至今仍未有人能望其項背。那就是說,例子簡化得越厲害,複雜的理論就越容易處理。
第二,例子要分真假。所有可用的例子都是被簡化了的。以嚴格的準則來衡量,沒有一個例子是真實的。但有些例子是空中樓閣,其非真實性與簡化無關;另一類例子,卻是因事實簡化而變為非真實——我們稱後者為「實例」。純以幻想而得的例子容易更改,容易改為貼切,是可幫助推理的。但要有實際應用的理論,就必須有實例支持。少知世事的人可先從假例子入手,其後再找實例輔助;實證工夫做得多的人,往往可省去這一步。經驗對思考有很大的幫助,就是因為實例知得多。
第三,例子要新奇(Novel)。眾所周知的例子不僅缺乏吸引力;在思考上,較新奇的例子會較容易觸發新奇的思想。第一個以花比美人的是天才,其後再用的就少了創見。工廠污染鄰居的例子,庇古用時是新奇的;用得多了,啟發力就減弱。高斯在同一問題上作分析,採用了牙醫工具的聲浪擾及鄰居、大廈的陰影減少了隔鄰泳池的陽光等。這些比較新奇的例子,都啟發了一些新見解。
第四,要將例子一般化(Generalise)。這一點,中國人是特別弱的。事實不可以解釋事實;太多理論就等於沒有理論。將每個例子分開處理,理論及見解就變得繁複,各自成理,無意中變成了將事實解釋事實。將多個不同的例子歸納為同類,加以一般化,是尋求一般性理論的一個重要方法。
馬克思走李嘉圖的路,將資本跟土地及勞力在概念上分開。所以馬克思的《資本論》缺乏一般性,使剩餘價值無家可歸,要自圓其說,就指責資本家順手牽羊,將這剩餘的剝削去了。李嘉圖自己從來不相信價值是單從勞力而來的;他想不通將不同資源一般化的方法,知道自己的理論有困難。這困難要到費沙(I. Fisher)才清楚地解決了。
在社會耗費的問題上,庇古所用的例子分類太多,以致他的理論模糊不清,前後不貫。這問題到了高斯手上,他就認為在社會上每個人無論做什麼對其他人都有影響;他於是就將所有對人有影響的行為歸納為產權的問題。
在另一個極端,過於一般性的理論,因為沒有例外的例子,所以也沒有解釋的功能。有實用的理論是必須有被事實推翻的可能性。因此,例子既要歸納,也要分類。分類的方法就是要撇開細節,集中在重點上不同例子之間難以共存的地方。將一個例子分開來處理,我們也應該找尋跟這例子有一般性的其它例子。世界上沒有一個「無法一般化」的實例。若是有的話,在邏輯上這實例是無法用理論解釋的——這就變成了科學以外的事。
第五,要試找反證的例子(Counter Example)。思考要找支持的例子;但考證是思考的一部分——考證就要試找反證的例子了。史德拉(G. Stigler)、貝加(G. Becker)等高手,在辯論時就喜用反證。可靠的理論,是一定要有可以想像的反證例子的——但若反證的是實例,理論就被推翻了。
(六)百思不解就要暫時擱置
人的腦子有難以捉摸的機能——連計算機也能想出來的腦子,其機能當然要比計算機複雜得多。拚命想時想不到,不想時答案卻走了出來,是常有的事。我們可以肯定的,就是在不經意中走出來的答案,一定是以前想過的老問題。以前想得越深,得來全不費工夫的機會就越大。日有所思,夜有所夢,可以置信。
百思不得其解的問題,時間並沒有白費。將問題擱置一旁,過些時日再想,可有奇效。就是不再想答案也可能會在無意間得到的。我的價格管制文章寫了三年,公司原理十二年,玉器市場九年仍未開筆……這些及其它文章加起來起碼有百多年!不是言過其實,而是擱置著等時機成熟而已。貝加及艾智仁等人的文章,好的都是下了多年的工夫。高斯有幾篇等了三十多年的文章:他今年七十四歲了,等不到是經濟學上的大損失。但人各有法,而等待是思考的一個重要的步驟。
科學上的思考是一門專業。跟其它專業一樣,熟能生巧。可以告慰的,就是無論問題看來如何深奧,好的答案往往是出奇地淺的。
推理時可用例子,也可用符號;有些人兩樣都不用,只是照事論事,隨意加點假設,就算是推理。後者是茶餘飯後不經心的辯論,算不上是認真的思考。有科學性的思考,用例子是遠勝用符號的。
數學是以符號組合而成的一種語言;嚴格來說,任何語言文字都是符號。畫面是沒有符號的,但也是表達的一種方式。用大量的字來表達畫面,就成了例子。思想是抽像的。要證實抽像思想的正確性,數學就大有用途,因為它是最嚴謹的語言。但有效的思考方法卻是要將抽像現實化。畫面比符號較接近現實,因此較容易記;所以在思考上,用例子就遠勝用符號了。
以善用數學而負盛名的經濟學者,如森穆遜(P. Samuelson)、阿羅(K. Arrow)、烏沙華(H. Uzawa)、史得格斯(J. Stiglitz)等人,都是以例子幫助思考的。以數學求證是得了大要之後的事。其它少用數學而善於思考的人,用例子更是得心應手。有些學者只用符號或少用例子的,但有重要發現的卻很少見。中國人天分之高舉世知名,但用例子的能力就比較弱了。這一點我實在不明白(可能佛學的例子過於抽像,造成不良影響;這問題要請岑逸飛代為解答)。以我之見,韓非子還算過得去,但孟子及孫中山所用的例子就往往似是而非,不知所云;他們成不了推理高手,是不難瞭解的。
善用例子的人,再蠢也蠢不到哪裡去。用例子有幾個基本的法門,能否善用就要看個人的想像力了。現試將這些法門分列如下。
第一,例子要簡而貼切。以例子輔助推理,理論的重要特徵是要全部包括在例子之內。通常的辦法就是將例子內的枝節刪去,使重點突出,務求在重點上例子與理論有平行的對比。簡化例子要有膽量,也要有想像力。在經濟學歷史上,簡化例子最有本領的李嘉圖(D. Ricardo)——所以李嘉圖的經濟模型的廣博度,至今仍未有人能望其項背。那就是說,例子簡化得越厲害,複雜的理論就越容易處理。
第二,例子要分真假。所有可用的例子都是被簡化了的。以嚴格的準則來衡量,沒有一個例子是真實的。但有些例子是空中樓閣,其非真實性與簡化無關;另一類例子,卻是因事實簡化而變為非真實——我們稱後者為「實例」。純以幻想而得的例子容易更改,容易改為貼切,是可幫助推理的。但要有實際應用的理論,就必須有實例支持。少知世事的人可先從假例子入手,其後再找實例輔助;實證工夫做得多的人,往往可省去這一步。經驗對思考有很大的幫助,就是因為實例知得多。
第三,例子要新奇(Novel)。眾所周知的例子不僅缺乏吸引力;在思考上,較新奇的例子會較容易觸發新奇的思想。第一個以花比美人的是天才,其後再用的就少了創見。工廠污染鄰居的例子,庇古用時是新奇的;用得多了,啟發力就減弱。高斯在同一問題上作分析,採用了牙醫工具的聲浪擾及鄰居、大廈的陰影減少了隔鄰泳池的陽光等。這些比較新奇的例子,都啟發了一些新見解。
第四,要將例子一般化(Generalise)。這一點,中國人是特別弱的。事實不可以解釋事實;太多理論就等於沒有理論。將每個例子分開處理,理論及見解就變得繁複,各自成理,無意中變成了將事實解釋事實。將多個不同的例子歸納為同類,加以一般化,是尋求一般性理論的一個重要方法。
馬克思走李嘉圖的路,將資本跟土地及勞力在概念上分開。所以馬克思的《資本論》缺乏一般性,使剩餘價值無家可歸,要自圓其說,就指責資本家順手牽羊,將這剩餘的剝削去了。李嘉圖自己從來不相信價值是單從勞力而來的;他想不通將不同資源一般化的方法,知道自己的理論有困難。這困難要到費沙(I. Fisher)才清楚地解決了。
在社會耗費的問題上,庇古所用的例子分類太多,以致他的理論模糊不清,前後不貫。這問題到了高斯手上,他就認為在社會上每個人無論做什麼對其他人都有影響;他於是就將所有對人有影響的行為歸納為產權的問題。
在另一個極端,過於一般性的理論,因為沒有例外的例子,所以也沒有解釋的功能。有實用的理論是必須有被事實推翻的可能性。因此,例子既要歸納,也要分類。分類的方法就是要撇開細節,集中在重點上不同例子之間難以共存的地方。將一個例子分開來處理,我們也應該找尋跟這例子有一般性的其它例子。世界上沒有一個「無法一般化」的實例。若是有的話,在邏輯上這實例是無法用理論解釋的——這就變成了科學以外的事。
第五,要試找反證的例子(Counter Example)。思考要找支持的例子;但考證是思考的一部分——考證就要試找反證的例子了。史德拉(G. Stigler)、貝加(G. Becker)等高手,在辯論時就喜用反證。可靠的理論,是一定要有可以想像的反證例子的——但若反證的是實例,理論就被推翻了。
(六)百思不解就要暫時擱置
人的腦子有難以捉摸的機能——連計算機也能想出來的腦子,其機能當然要比計算機複雜得多。拚命想時想不到,不想時答案卻走了出來,是常有的事。我們可以肯定的,就是在不經意中走出來的答案,一定是以前想過的老問題。以前想得越深,得來全不費工夫的機會就越大。日有所思,夜有所夢,可以置信。
百思不得其解的問題,時間並沒有白費。將問題擱置一旁,過些時日再想,可有奇效。就是不再想答案也可能會在無意間得到的。我的價格管制文章寫了三年,公司原理十二年,玉器市場九年仍未開筆……這些及其它文章加起來起碼有百多年!不是言過其實,而是擱置著等時機成熟而已。貝加及艾智仁等人的文章,好的都是下了多年的工夫。高斯有幾篇等了三十多年的文章:他今年七十四歲了,等不到是經濟學上的大損失。但人各有法,而等待是思考的一個重要的步驟。
科學上的思考是一門專業。跟其它專業一樣,熟能生巧。可以告慰的,就是無論問題看來如何深奧,好的答案往往是出奇地淺的。
Friday, March 23, 1984
思考的方法(中)
(三)不要將預感抹煞了
邏輯是推理的規格;但若步步以邏輯為先,非邏輯不行,思考就會受到壓制。不依邏輯的推理當然是矛盾叢生,不知所謂;但非經邏輯就想也不想的思考方法,往往把預感(Hunch)抹煞了,以致什麼也想不到。邏輯學——尤其是數學邏輯——是一門湛深的學問,但若以邏輯先入為主,就會弄巧反拙。
在唸書時我拜讀過愛因斯坦與邏輯學高手樸柏(K. Popper)辯論的書信。他們爭論的是科學方法的問題。在這辯論中,我以為樸柏勝了一籌;但在科學上的貢獻,他卻是籍籍無名的。
邏輯是可以幫助推理的正確性,卻不是思想(Idea)或見解的根源。科學方法是用以證實理論的存在,但它本身對解釋現象毫無用處。那些堅持非以正確方法推斷出來的思想是犯了規,不能被科學接受的觀點,只不過是某些難有大貢獻的人的自我安慰。這種人我遇過了不少。他們都胸有實學,思想快捷——缺少了的就是想像力。
純以預感而起,加上想像力去多方推敲,有了大概,再反覆以邏輯證實,是最有效的思考方法。只要得到的理論或見解是合乎邏輯的規格,是怎樣想出來的無關重要。那些主張「演繹法」(Deductive Method)或「歸納法」(Inductive Method)的紛爭,不宜盡聽。蘋果掉到牛頓的頭上(或牛頓午夜做夢),萬有引力的理論就悟了出來。又有誰敢去管他的思考方法是否正確。
有一些獨具卓見的學者,其邏輯推理的能力實在平平無奇;他們的重要科學貢獻是經後人修改而成的。英國早期的經濟學家馬爾薩斯(T. Malthus),推理的能力比不上一般大學生!近代獲諾貝爾獎的海耶克及舒爾茲(T. Schultz),推理也沒有過人之處。這可見思想見解(Idea)是首要,邏輯次之。馬克思的基本困難,就是他本人在推理上已是低手,邏輯不通,而不少後人代為修改也弄得一團糟。那就是說,馬克思的預感雖有創見,卻經不起邏輯的考驗。
得到了一個稍有創見的預感,就不要因為未有邏輯的支持而放棄。在我所認識的學者中,善用預感的要首推高斯(R. H. Coase)。無論我向他提出任何比較特出的意見,他就立即回答「好像是對了」或「好像是不對的」。先有了一個假定的答案,然後再慢慢地將預感從頭分析。
有一次,在一個會議上,有人提議大地主的農產品售價會是壟斷的市價,缺乏市場競爭,對社會是有浪費的。我衝口而出:「怎麼可能呢?假若全世界可以種麥的地都屬我所有,我就一定要將麥地分開來租給不同的農民耕種;麥收成後農民就會在市場上競爭發售,那麼麥價是競爭下的市價。」高斯在旁就立刻對我說:「你好像是對了。」三天之後,我再遇高斯時,他又說:「你好像是對了。」我問他我對了什麼?他說:「麥的市價。」幾個月後,在閒談中,高斯舊事重提:「我認為在麥的價格上你是對了的。」對一個不是自己的預感而日夕反覆推斷,確是名家風範,是值得我們傚法的。
另一個已故的高手朋友,名叫嘉素(R. Kessel),是行內知名的預感奇才。在一九七四年(他死前一年)我有幸和他相聚幾個月,欣賞到他的不知從何而來的預感。嘉素有一條座右銘:「無論一個預感是怎樣的不成理,它總要比一點意見也沒有為佳。」他又強調:「若無半點見解在手,那你就什麼辯駁也贏不了。」
預感是每個重要發現都缺少不了的——從哪裡來沒有一定的規格,有時究竟是什麼也不大清楚。在思考上,預感是一條路的開端——可走多遠,到哪裡去,難以預先知道——但是非試走一下不可的。走這路時邏輯就在路上畫上界線,將可行及不可行的分開。走了第一步,第二步可能較為清楚。好的預感的特徵,就是路可以越走越遠,越走越清楚,到後來就豁然貫通。「沒出息」的預感的特徵正相反。
不要以為我強調預感的重要,是有貶低邏輯及科學方法之意。我曾經是加納(R.Carnap)的學生,怎會輕視這些學問?我要指出的是邏輯是用以輔助預感的發展,用早了是可將預感抹煞了的。
(四)轉換角度可事半功倍
任何思考上的問題,一定可以用多個不同的角度來推想。換言之,同樣的問題,可用不同的預感來試圖分析。在這方面,我認識的高手都如出一轍——他們既不輕易放棄一個可能行得通的途徑,也不墨守成規,盡可能用多個不同的角度來推想。轉換角度有如下的效能——
第一,茅塞可以頓開。茅塞(Mental Block)是一個很難解釋的思想障礙,是每個人都常有的。淺而重要的發現,一個聰明才智之士可能絞盡腦汁也想不到!但若將思想的角度稍為轉變一下,可能令茅塞頓開。想不到的答案,大多數不是因為過於湛深,而是因為所用的角度難以看到淺的一面。重要的例子不勝枚舉。
一間工廠為了生產,對鄰近的物業造成污染而有所損害。歷久以來,經濟學者都建議政府用幾種辦法去壓制工廠的生產,從而減少鄰近物業的損失。這個老問題到了高斯的手上,他就將角度倒轉了:「壓制工廠生產,就等於鄰近的業主對工廠有所損害,究竟要被壓制的應是哪一方?」高斯定律是由此而出的。
另一個例子是關於近十多年來在世界上大行其道的「財務投資學」(Corporate Finance)。這門學問其中的一個創始人沙爾波(W. Sharpe)的成名之作,是在有風險的情況下,首次在原理上斷定了資產的市價。雖然這原理還有著明顯的缺點,但對一個當時高手雲集而不可解決的重要問題,稍可成理的答案已足令其馳名遐邇。沙爾波的「破案」出發點,就是將一條當時眾所周知的曲線倒轉了來劃。
第二,角度可以衡量答案。從一個角度看來是對的答案,換一個角度卻可能是錯了。任何推理所得的一個暫定的答案,都一定可以找到幾個不同的角度來衡量。若從不同的角度都不否決這個暫定的答案,我們就可對答案增加信心。當然,可靠的答案還是要經過邏輯及事實的考驗的。
第三,角度有遠近之分。在思考的過程中,細節與大要是互補短長的,無論細節想得如何周到,在大要上有困難的見解,思考者就可能前功盡廢。但在大要上是對的思想,細節的補充只是時間問題——就算是錯了細節也往往無傷大雅。在這方面的思考困難,就是若完全不顧細節,我們不容易知道大要。有了可靠的大要而再分析細節,準確性就高得多了。
思想一集中,腦袋就戴上了放大鏡,重視細節——這是一般的習慣。善於思考的人會久不久將問題盡量推遠以作整體性的考慮。
邏輯是推理的規格;但若步步以邏輯為先,非邏輯不行,思考就會受到壓制。不依邏輯的推理當然是矛盾叢生,不知所謂;但非經邏輯就想也不想的思考方法,往往把預感(Hunch)抹煞了,以致什麼也想不到。邏輯學——尤其是數學邏輯——是一門湛深的學問,但若以邏輯先入為主,就會弄巧反拙。
在唸書時我拜讀過愛因斯坦與邏輯學高手樸柏(K. Popper)辯論的書信。他們爭論的是科學方法的問題。在這辯論中,我以為樸柏勝了一籌;但在科學上的貢獻,他卻是籍籍無名的。
邏輯是可以幫助推理的正確性,卻不是思想(Idea)或見解的根源。科學方法是用以證實理論的存在,但它本身對解釋現象毫無用處。那些堅持非以正確方法推斷出來的思想是犯了規,不能被科學接受的觀點,只不過是某些難有大貢獻的人的自我安慰。這種人我遇過了不少。他們都胸有實學,思想快捷——缺少了的就是想像力。
純以預感而起,加上想像力去多方推敲,有了大概,再反覆以邏輯證實,是最有效的思考方法。只要得到的理論或見解是合乎邏輯的規格,是怎樣想出來的無關重要。那些主張「演繹法」(Deductive Method)或「歸納法」(Inductive Method)的紛爭,不宜盡聽。蘋果掉到牛頓的頭上(或牛頓午夜做夢),萬有引力的理論就悟了出來。又有誰敢去管他的思考方法是否正確。
有一些獨具卓見的學者,其邏輯推理的能力實在平平無奇;他們的重要科學貢獻是經後人修改而成的。英國早期的經濟學家馬爾薩斯(T. Malthus),推理的能力比不上一般大學生!近代獲諾貝爾獎的海耶克及舒爾茲(T. Schultz),推理也沒有過人之處。這可見思想見解(Idea)是首要,邏輯次之。馬克思的基本困難,就是他本人在推理上已是低手,邏輯不通,而不少後人代為修改也弄得一團糟。那就是說,馬克思的預感雖有創見,卻經不起邏輯的考驗。
得到了一個稍有創見的預感,就不要因為未有邏輯的支持而放棄。在我所認識的學者中,善用預感的要首推高斯(R. H. Coase)。無論我向他提出任何比較特出的意見,他就立即回答「好像是對了」或「好像是不對的」。先有了一個假定的答案,然後再慢慢地將預感從頭分析。
有一次,在一個會議上,有人提議大地主的農產品售價會是壟斷的市價,缺乏市場競爭,對社會是有浪費的。我衝口而出:「怎麼可能呢?假若全世界可以種麥的地都屬我所有,我就一定要將麥地分開來租給不同的農民耕種;麥收成後農民就會在市場上競爭發售,那麼麥價是競爭下的市價。」高斯在旁就立刻對我說:「你好像是對了。」三天之後,我再遇高斯時,他又說:「你好像是對了。」我問他我對了什麼?他說:「麥的市價。」幾個月後,在閒談中,高斯舊事重提:「我認為在麥的價格上你是對了的。」對一個不是自己的預感而日夕反覆推斷,確是名家風範,是值得我們傚法的。
另一個已故的高手朋友,名叫嘉素(R. Kessel),是行內知名的預感奇才。在一九七四年(他死前一年)我有幸和他相聚幾個月,欣賞到他的不知從何而來的預感。嘉素有一條座右銘:「無論一個預感是怎樣的不成理,它總要比一點意見也沒有為佳。」他又強調:「若無半點見解在手,那你就什麼辯駁也贏不了。」
預感是每個重要發現都缺少不了的——從哪裡來沒有一定的規格,有時究竟是什麼也不大清楚。在思考上,預感是一條路的開端——可走多遠,到哪裡去,難以預先知道——但是非試走一下不可的。走這路時邏輯就在路上畫上界線,將可行及不可行的分開。走了第一步,第二步可能較為清楚。好的預感的特徵,就是路可以越走越遠,越走越清楚,到後來就豁然貫通。「沒出息」的預感的特徵正相反。
不要以為我強調預感的重要,是有貶低邏輯及科學方法之意。我曾經是加納(R.Carnap)的學生,怎會輕視這些學問?我要指出的是邏輯是用以輔助預感的發展,用早了是可將預感抹煞了的。
(四)轉換角度可事半功倍
任何思考上的問題,一定可以用多個不同的角度來推想。換言之,同樣的問題,可用不同的預感來試圖分析。在這方面,我認識的高手都如出一轍——他們既不輕易放棄一個可能行得通的途徑,也不墨守成規,盡可能用多個不同的角度來推想。轉換角度有如下的效能——
第一,茅塞可以頓開。茅塞(Mental Block)是一個很難解釋的思想障礙,是每個人都常有的。淺而重要的發現,一個聰明才智之士可能絞盡腦汁也想不到!但若將思想的角度稍為轉變一下,可能令茅塞頓開。想不到的答案,大多數不是因為過於湛深,而是因為所用的角度難以看到淺的一面。重要的例子不勝枚舉。
一間工廠為了生產,對鄰近的物業造成污染而有所損害。歷久以來,經濟學者都建議政府用幾種辦法去壓制工廠的生產,從而減少鄰近物業的損失。這個老問題到了高斯的手上,他就將角度倒轉了:「壓制工廠生產,就等於鄰近的業主對工廠有所損害,究竟要被壓制的應是哪一方?」高斯定律是由此而出的。
另一個例子是關於近十多年來在世界上大行其道的「財務投資學」(Corporate Finance)。這門學問其中的一個創始人沙爾波(W. Sharpe)的成名之作,是在有風險的情況下,首次在原理上斷定了資產的市價。雖然這原理還有著明顯的缺點,但對一個當時高手雲集而不可解決的重要問題,稍可成理的答案已足令其馳名遐邇。沙爾波的「破案」出發點,就是將一條當時眾所周知的曲線倒轉了來劃。
第二,角度可以衡量答案。從一個角度看來是對的答案,換一個角度卻可能是錯了。任何推理所得的一個暫定的答案,都一定可以找到幾個不同的角度來衡量。若從不同的角度都不否決這個暫定的答案,我們就可對答案增加信心。當然,可靠的答案還是要經過邏輯及事實的考驗的。
第三,角度有遠近之分。在思考的過程中,細節與大要是互補短長的,無論細節想得如何周到,在大要上有困難的見解,思考者就可能前功盡廢。但在大要上是對的思想,細節的補充只是時間問題——就算是錯了細節也往往無傷大雅。在這方面的思考困難,就是若完全不顧細節,我們不容易知道大要。有了可靠的大要而再分析細節,準確性就高得多了。
思想一集中,腦袋就戴上了放大鏡,重視細節——這是一般的習慣。善於思考的人會久不久將問題盡量推遠以作整體性的考慮。
Tuesday, March 20, 1984
思考的方法(上)
據說熊彼德(J. A. Schumpeter)曾經在課堂上批評牛頓,指責這個如假包換的物理學天才只顧閉門思想,沒有將他思考推理的方法公開而留諸後世!這批評有道理。牛頓在物理學上的豐功偉績,是他在逃避瘟疫的兩年中想出來的;其後就再沒有什麼重大發現——雖是曇花一現,但這「一現」卻非同小可。愛因斯坦的思考方法,屢見經傳:可惜他天賦之高,遠超世俗,要學也學不到。
有些朋友以為愛因斯坦既然可以不用數據而將相對論想了出來,他們也可照樣推理。但愛因斯坦所能辦到的,跟他們有什麼相干?不自量力,以此為最!愛因斯坦的思考方法很可能是那自命不凡的人的一種思想障礙。
我不僅不敢與牛頓或愛因斯坦相比,就是半個天才也算不上。正因為這個緣故,我倒可以寫一點有實用性的思考方法。我的思考方法是學回來的。一個平凡的人能學得的思考方法,其它的凡夫俗子也可以學。天才的思考方法是天才的專利權,與我們無關。
在大學唸書時,我從不缺課的習慣就是為了要學老師的思考方法。所有要考的試都考過了,我就轉作旁聽生。有一次,赫舒拉發(J. Hirshleifer)在課後來問我:「你旁聽了我六個學期,難道我所知的經濟學你還未學全嗎?」我回答說:「你的經濟學我早從你的著作中學會了;我聽你的課與經濟學無關——我要學的是你思考的方法。」
我這個偷「思」的習慣實行了很多年,屢遇明師及高手朋友,是我平生最幸運的事。這些師友中,算得上是天才或准天才的著實不少。我細心觀察他們的思考方法,在其中抽取那些一個非天才也可用得著的來學習,久而久之就變得甚為實用。但因為被我偷「思」的人很多,我就綜合了各人的方法,作為己用。雖然這些人大都是經濟學者,但天下思考推理殊途同歸,強分門戶就是自取平凡。茲將我綜合了普通人也可作為實用的思考方法的大概,分析如下。
(一)誰是誰非毫不重要
假如你跟另一個人同作分析或辯論時,他常強調某一個觀點或發現是他的,或將「自己」放在問題之上,那你就可以肯定他是低手。思考是決不應被成見左右的。要「出風頭」或要「領功」是人之常情,但在思考的過程上,「自己」的觀點不可有特別的位置。「領功」是有了答案之後的事。在推理中,你要對不同的觀點作客觀的衡量。
有些人認為佛利民好勝、強詞奪理地去維護自己的觀點,這是錯的。佛利民的思想快似閃電,但他認錯更快!因為他認錯太快,往往給人的印象就是沒有認錯。在我所認識的高手中,沒有一個推理時將「自己」加上絲毫重量的。事後「領功」是另一回事。
同樣地,在學術上沒有權威或宗師這回事——這些只是仰慕者對他們的稱呼;我們不要被名氣嚇倒了。任何高手都可以錯,所以他們的觀點或理論也只能被我們考慮及衡量,不可以盡信。當然,高手的推論較為深入,值得我們特別留意。我們應該對高手之見作較詳盡理解,較小心地去衡量。但我們不可以為既是高手之見,就是對的。高手與低手之分,主要就是前者深入而廣泛,後者膚淺而狹窄。
我一向都佩服史密斯、米爾及馬歇爾等人。但當我研究佃農理論時,我就將他們的佃農理論一視同仁,沒有將他們的大名放在心上,若非如此,我是不可能將他們的理論推翻的。
(二)問題要達、要淺、要重要,要有不同答案的可能性
問題問得好,答案就往往得了過半。在《讀書的方法》一文內,我述說了求學時的發問主旨。以發問作為思考的指引,有幾點是要補充的。
第一,問題要一針見血。這是佛利民的拿手好戲。你問他一個問題,他喜歡這樣回答:「且讓我改一下你的問題。」(Let me rephrase your question.)他一改,就直達你要問的重心,十分清楚。我們凡夫俗子的倣傚方法,就是要試將一個問題用幾種形式去發問,務求達到重點的所在。舉一個例子。當佛利民解釋某法國學者的貨幣理論時,我問:「他的主旨是否若時間長而事情不變,人們就覺得沉悶?」佛利民答:「你是要問,是否時間越多,時間在邊際上的價值就越少?」這一改,就直達經濟學上的「替換代價下降」(Diminishing Marginal Rate of Substitution)定律;他無需答我,答案已浮現出來了!
第二,問題要問得淺。這是艾智仁(A. A. Alchian)的專長。談起貨幣理論,他問:「什麼是貨幣?為什麼市場不用馬鈴薯作貨幣?」當經濟學界以功用(Utility)的量度困難為熱門的爭論時,艾智仁問:「什麼是功用?什麼是量度?我們用什麼準則來決定一樣東西是被量度了的?」這是小孩子的發問方式。後來艾智仁找到了舉世知名的答案。量度不外是以武斷的方式加上數字作為衡量的準則,而功用就只不過是這些數字的隨意定名。假設每個人都要將這數字增大,就成了功用原理。這武斷的方法若能成功地解釋人類的行為,就是有用的,而功用本身與社會福利無關!
我自己的「佃農理論」,就是由幾個淺問題問出來的。傳統上的理論,都以為土地的收成若要將一部分分給地主,那麼地主以分帳的方法徵收租金,就正如政府徵稅一樣,會使農民減少努力生產的意向,從而使生產下降。我問:「既然生產下降,租值就減少了,為什麼地主不選用其它非分帳式的收租辦法?」我再問:「假如我是地主,我會怎麼辦?假如我是農民,我又會怎麼辦?」
第三,要斷定問題的重要性。在我所知的高手中,衡量問題的重要與否是慣例。赫舒拉發更喜歡把這衡量放在一切考慮之前。學生問他一個問題,他可能回答:「這問題不重要。」於是就想也不再想。認為是重要的問題呢,他就從座上站起來!
判斷問題的重要性並不太難。你要問:「假若這問題有了答案,我們會知道了些什麼?」若所知的與其它的知識沒有什麼關連,或所知的改變不了眾所周知的學問,問題就無足輕重了。
有很多問題不僅是不重要,而且是蠢問題。什麼是蠢問題呢?若問題只能有一個答案,沒有其它的可能性,那就是蠢問題了。舉一個例。經濟學是基於一個「個人爭取最大利益」的假設;這就暗示著個人生產是會盡可能減低生產費用。有一個學者大做文章,問個人的生產費用是否會過高了?但基於這作者自己的假設下,「過高」是不可能的。佛利民就下評語:「愚蠢的問題,得到愚蠢的答案,是應有之報!」
有些朋友以為愛因斯坦既然可以不用數據而將相對論想了出來,他們也可照樣推理。但愛因斯坦所能辦到的,跟他們有什麼相干?不自量力,以此為最!愛因斯坦的思考方法很可能是那自命不凡的人的一種思想障礙。
我不僅不敢與牛頓或愛因斯坦相比,就是半個天才也算不上。正因為這個緣故,我倒可以寫一點有實用性的思考方法。我的思考方法是學回來的。一個平凡的人能學得的思考方法,其它的凡夫俗子也可以學。天才的思考方法是天才的專利權,與我們無關。
在大學唸書時,我從不缺課的習慣就是為了要學老師的思考方法。所有要考的試都考過了,我就轉作旁聽生。有一次,赫舒拉發(J. Hirshleifer)在課後來問我:「你旁聽了我六個學期,難道我所知的經濟學你還未學全嗎?」我回答說:「你的經濟學我早從你的著作中學會了;我聽你的課與經濟學無關——我要學的是你思考的方法。」
我這個偷「思」的習慣實行了很多年,屢遇明師及高手朋友,是我平生最幸運的事。這些師友中,算得上是天才或准天才的著實不少。我細心觀察他們的思考方法,在其中抽取那些一個非天才也可用得著的來學習,久而久之就變得甚為實用。但因為被我偷「思」的人很多,我就綜合了各人的方法,作為己用。雖然這些人大都是經濟學者,但天下思考推理殊途同歸,強分門戶就是自取平凡。茲將我綜合了普通人也可作為實用的思考方法的大概,分析如下。
(一)誰是誰非毫不重要
假如你跟另一個人同作分析或辯論時,他常強調某一個觀點或發現是他的,或將「自己」放在問題之上,那你就可以肯定他是低手。思考是決不應被成見左右的。要「出風頭」或要「領功」是人之常情,但在思考的過程上,「自己」的觀點不可有特別的位置。「領功」是有了答案之後的事。在推理中,你要對不同的觀點作客觀的衡量。
有些人認為佛利民好勝、強詞奪理地去維護自己的觀點,這是錯的。佛利民的思想快似閃電,但他認錯更快!因為他認錯太快,往往給人的印象就是沒有認錯。在我所認識的高手中,沒有一個推理時將「自己」加上絲毫重量的。事後「領功」是另一回事。
同樣地,在學術上沒有權威或宗師這回事——這些只是仰慕者對他們的稱呼;我們不要被名氣嚇倒了。任何高手都可以錯,所以他們的觀點或理論也只能被我們考慮及衡量,不可以盡信。當然,高手的推論較為深入,值得我們特別留意。我們應該對高手之見作較詳盡理解,較小心地去衡量。但我們不可以為既是高手之見,就是對的。高手與低手之分,主要就是前者深入而廣泛,後者膚淺而狹窄。
我一向都佩服史密斯、米爾及馬歇爾等人。但當我研究佃農理論時,我就將他們的佃農理論一視同仁,沒有將他們的大名放在心上,若非如此,我是不可能將他們的理論推翻的。
(二)問題要達、要淺、要重要,要有不同答案的可能性
問題問得好,答案就往往得了過半。在《讀書的方法》一文內,我述說了求學時的發問主旨。以發問作為思考的指引,有幾點是要補充的。
第一,問題要一針見血。這是佛利民的拿手好戲。你問他一個問題,他喜歡這樣回答:「且讓我改一下你的問題。」(Let me rephrase your question.)他一改,就直達你要問的重心,十分清楚。我們凡夫俗子的倣傚方法,就是要試將一個問題用幾種形式去發問,務求達到重點的所在。舉一個例子。當佛利民解釋某法國學者的貨幣理論時,我問:「他的主旨是否若時間長而事情不變,人們就覺得沉悶?」佛利民答:「你是要問,是否時間越多,時間在邊際上的價值就越少?」這一改,就直達經濟學上的「替換代價下降」(Diminishing Marginal Rate of Substitution)定律;他無需答我,答案已浮現出來了!
第二,問題要問得淺。這是艾智仁(A. A. Alchian)的專長。談起貨幣理論,他問:「什麼是貨幣?為什麼市場不用馬鈴薯作貨幣?」當經濟學界以功用(Utility)的量度困難為熱門的爭論時,艾智仁問:「什麼是功用?什麼是量度?我們用什麼準則來決定一樣東西是被量度了的?」這是小孩子的發問方式。後來艾智仁找到了舉世知名的答案。量度不外是以武斷的方式加上數字作為衡量的準則,而功用就只不過是這些數字的隨意定名。假設每個人都要將這數字增大,就成了功用原理。這武斷的方法若能成功地解釋人類的行為,就是有用的,而功用本身與社會福利無關!
我自己的「佃農理論」,就是由幾個淺問題問出來的。傳統上的理論,都以為土地的收成若要將一部分分給地主,那麼地主以分帳的方法徵收租金,就正如政府徵稅一樣,會使農民減少努力生產的意向,從而使生產下降。我問:「既然生產下降,租值就減少了,為什麼地主不選用其它非分帳式的收租辦法?」我再問:「假如我是地主,我會怎麼辦?假如我是農民,我又會怎麼辦?」
第三,要斷定問題的重要性。在我所知的高手中,衡量問題的重要與否是慣例。赫舒拉發更喜歡把這衡量放在一切考慮之前。學生問他一個問題,他可能回答:「這問題不重要。」於是就想也不再想。認為是重要的問題呢,他就從座上站起來!
判斷問題的重要性並不太難。你要問:「假若這問題有了答案,我們會知道了些什麼?」若所知的與其它的知識沒有什麼關連,或所知的改變不了眾所周知的學問,問題就無足輕重了。
有很多問題不僅是不重要,而且是蠢問題。什麼是蠢問題呢?若問題只能有一個答案,沒有其它的可能性,那就是蠢問題了。舉一個例。經濟學是基於一個「個人爭取最大利益」的假設;這就暗示著個人生產是會盡可能減低生產費用。有一個學者大做文章,問個人的生產費用是否會過高了?但基於這作者自己的假設下,「過高」是不可能的。佛利民就下評語:「愚蠢的問題,得到愚蠢的答案,是應有之報!」
Friday, March 16, 1984
高斯的燈塔
在我所認識的經濟學者中,觀點和我最相近的是高斯(R.H.Coase)。他和我都強調:若不知道事實的真相,就很難用理論去解釋事實。這觀點牽涉到很廣泛的科學方法論——持有不同觀點的學者大不乏人。純以方法論的角度來評理,誰是誰非並不簡單,但這不太重要。用實踐研究的角度來衡量,則高斯和我一向喜歡追查數字數據以外的事實的作風,在行內是比較特別的。
一九六九年的春天,高斯和我被邀請到加拿大的溫哥華大學(UBC)參加一個漁業經濟討論會。除了我們以外,被請的都是世界知名的漁業經濟專家。我被邀請的原因,是我剛發表了《佃農理論》,而船主與被僱用的捕魚勞力是以「佃農」的形式分帳的。高斯呢?要談產權問題,少了他就總是美中不足。
在那時,高斯和我都是漁業的門外漢。赴會前一個月,我到芝加哥大學圖書館借了大約兩呎高有關漁業的書籍,做點功課;高斯知我「秘密練功」,就叫女秘書來將我看過的書拿去,也修煉起來。但時間無多,我們只得一知半解就硬著頭皮赴會。
會議是在該大學的一間古色古香的小房子舉行,仰望雪山,俯視碧海。大家坐下來,寒暄幾句,仍未開鑼,有一個站在窗旁的人突然宣佈海上有艘網魚船(Gillnetter),在場的人都一起湧到窗前觀看。我和高斯被嚇了一跳,內心都在想,漁業專家怎可能沒有見過網魚船!我們於是對自己學了不久的三招兩式信心大增,開會時的討論,我們就再沒有什麼顧忌了。
幾天的會議結束之後,高斯和我一起從溫哥華駕車到西雅圖。在途中我們再談那年多來我們常談的事——事實知識對經濟學的重要性。我們認為很多經濟學者所要「解釋」的現象,都是無中生有,到頭來枉費心思。在這個行程中,他告訴我他曾聽說蜜蜂的服務是有市價的——三年之後,我做了一個蜜蜂與果樹的實地調查,在一九七三年發表了《蜜蜂的神話》。他也告訴我他聽說在英國有一個私營燈塔的人發了達——後來他自己在一九七四年發表了《經濟學上的燈塔》《The Lighthouse in Economics》。
高斯所調查的是英國早期的燈塔制度。十七世紀之前,燈塔在英國是不見經傳的。在十七世紀初期,領港公會(Trinity House)建造了兩座燈塔。這個歷史悠久的公會起初是由海員組合而成的,後來政府授以權力,漸成為隸屬政府的機構,專門管理航海事宜。雖然領港公會有特權建燈塔,向船隻徵收費用,但這公會卻不願意在燈塔上投資。在一六一○年至一六七五年之間,領港公會一個新燈塔也沒有建造;但在同期內,私人的投資卻建了十個燈塔。
要避開領港公會的特權而建造燈塔,私營的投資者就須向政府申請特權,准許他們向船隻收費。這申請手續是要多個船主聯名簽字,說明燈塔的建造對他們有益處,也表示願意付過路錢。燈塔建成後,這過路錢是由代理收取的。一個代理可能替幾個燈塔收費,而這代理人往往是海關的公務員。
過路錢的高低是由船隻的大小及航程上經過的燈塔次數而定。船入了港口,停泊了,收費就照船的來程,數她經過的燈塔的次數而收費。到後來,不同航程的不同燈塔費用,就印在小冊子上了。
這些私營的燈塔都是向政府租用地權而建造的。租約期滿後,就多由政府收回讓領港公會經營。到了一八二○年,英國私營的燈塔只剩二十二個,而由領港公會經營的是二十四個。但在這總共四十六個燈塔中,三十四個是私人建造的。一八二○年之後,領港公會開始收購私營燈塔。到了一八三四年,在總數五十六個燈塔中,領港公會管理四十二個。兩年之後,政府通過法例,要領港公會將其餘的私營燈塔逐步全部收購。一八四二年之後,英國就再沒有私營的燈塔了。
英國政府在當時解釋要收購私營燈塔的原因,不是因為收費有困難,而是政府認為私營收費太高。政府收購燈塔的價格,顯然是依地點及租約年期而定。最高收購價的四座燈塔是由十二萬五千英鎊至四十四萬五千英鎊。這些都是很大的數字——一八三六年的一英鎊,大約等於現在的三十至四十美元。
從以上高斯調查所得的結果中,我們可見一般經濟學者認為私營燈塔是無從收費或無利可圖的觀點是錯誤的。但問題也並不是這樣簡單。我們要問,假若政府不許以特權,私營收費能否辦到?這問題高斯似乎是忽略了。
假如有人在一個適宜建燈塔的地方買了或租了一幅地,將建造燈塔的圓滿計劃作出報告書,跑去找船主,要他們簽約,同意付過路錢。簽了約的船主,得到燈塔的服務後,當然就要依約交費,否則會惹起官司。但有多少個船主肯簽約?不簽約而用燈塔的船隻可怎樣對付?高斯在文章內提及船主聯名簽字申請的步驟,但究竟有百分之幾的船主把名字簽上了?不簽字而又用燈塔的又有多少?當然,在當時的英國制度下,所有進入港口的船隻都是要交費的。船主簽字只是協助私營者申請特權;特權批准之後,不簽字的船隻也要交過路錢。沒有這特權,收費的困難又怎樣了?
我以為在燈塔的例子中,收費的困難有兩種,而經濟學者——連高斯在內——都把這兩種混淆起來,以致分析模糊不清。第一種就是船隻可能「偷看」燈塔的指引,或是看了而不認。事實上,以燈塔為例,這類困難顯然並不嚴重——森穆遜(P.A. Samuelson)等人都估計錯了。只要船隻進入港口,在航線上顯然是經過了燈塔,要否認曾利用燈塔是不易的。但經過有燈塔的航線而不進入港口的船隻,就會有這第一種收費的困難。這一點高斯是清楚地指出了的。過港口之門而不入的船隻顯然不多,所以在燈塔的例子中,第一種的收費困難不重要。
第二種收費困難,就是船隻既不「偷看」,也不否認燈塔對他們的利益,但就是不肯付錢;希望其它船隻付錢,有了燈塔,他們可以免費享用。換言之,某些船隻要「搭順風車」(Free Ride)。雖然高斯在他燈塔的文章內沒有分析那「搭順風車」而引起的收費困難,但他的寶貴數據卻顯示這困難的存在。我主要的證據就是政府給予私營燈塔的特權是一個專賣權(Patent),意味著每一艘用過燈塔的船隻都要交費。這種專賣權通常是賜給發明者的,雖然燈塔的建造者並沒有發明了什麼。
因「搭順風車」的行為而產生的收費困難,在經濟學上不僅有名,而且從來沒有人能提出在私營下的有效解決辦法。讀高斯的《經濟學上的燈塔》一文,我領悟了一個頗重要的見解——用「發明專利權」(Patent Right)的形式來壓制「搭順風車」的行為,可奏奇效!我希望將來有機會再談「共用品」的時候,向讀者解釋發明專利權的性質。
一九六九年的春天,高斯和我被邀請到加拿大的溫哥華大學(UBC)參加一個漁業經濟討論會。除了我們以外,被請的都是世界知名的漁業經濟專家。我被邀請的原因,是我剛發表了《佃農理論》,而船主與被僱用的捕魚勞力是以「佃農」的形式分帳的。高斯呢?要談產權問題,少了他就總是美中不足。
在那時,高斯和我都是漁業的門外漢。赴會前一個月,我到芝加哥大學圖書館借了大約兩呎高有關漁業的書籍,做點功課;高斯知我「秘密練功」,就叫女秘書來將我看過的書拿去,也修煉起來。但時間無多,我們只得一知半解就硬著頭皮赴會。
會議是在該大學的一間古色古香的小房子舉行,仰望雪山,俯視碧海。大家坐下來,寒暄幾句,仍未開鑼,有一個站在窗旁的人突然宣佈海上有艘網魚船(Gillnetter),在場的人都一起湧到窗前觀看。我和高斯被嚇了一跳,內心都在想,漁業專家怎可能沒有見過網魚船!我們於是對自己學了不久的三招兩式信心大增,開會時的討論,我們就再沒有什麼顧忌了。
幾天的會議結束之後,高斯和我一起從溫哥華駕車到西雅圖。在途中我們再談那年多來我們常談的事——事實知識對經濟學的重要性。我們認為很多經濟學者所要「解釋」的現象,都是無中生有,到頭來枉費心思。在這個行程中,他告訴我他曾聽說蜜蜂的服務是有市價的——三年之後,我做了一個蜜蜂與果樹的實地調查,在一九七三年發表了《蜜蜂的神話》。他也告訴我他聽說在英國有一個私營燈塔的人發了達——後來他自己在一九七四年發表了《經濟學上的燈塔》《The Lighthouse in Economics》。
高斯所調查的是英國早期的燈塔制度。十七世紀之前,燈塔在英國是不見經傳的。在十七世紀初期,領港公會(Trinity House)建造了兩座燈塔。這個歷史悠久的公會起初是由海員組合而成的,後來政府授以權力,漸成為隸屬政府的機構,專門管理航海事宜。雖然領港公會有特權建燈塔,向船隻徵收費用,但這公會卻不願意在燈塔上投資。在一六一○年至一六七五年之間,領港公會一個新燈塔也沒有建造;但在同期內,私人的投資卻建了十個燈塔。
要避開領港公會的特權而建造燈塔,私營的投資者就須向政府申請特權,准許他們向船隻收費。這申請手續是要多個船主聯名簽字,說明燈塔的建造對他們有益處,也表示願意付過路錢。燈塔建成後,這過路錢是由代理收取的。一個代理可能替幾個燈塔收費,而這代理人往往是海關的公務員。
過路錢的高低是由船隻的大小及航程上經過的燈塔次數而定。船入了港口,停泊了,收費就照船的來程,數她經過的燈塔的次數而收費。到後來,不同航程的不同燈塔費用,就印在小冊子上了。
這些私營的燈塔都是向政府租用地權而建造的。租約期滿後,就多由政府收回讓領港公會經營。到了一八二○年,英國私營的燈塔只剩二十二個,而由領港公會經營的是二十四個。但在這總共四十六個燈塔中,三十四個是私人建造的。一八二○年之後,領港公會開始收購私營燈塔。到了一八三四年,在總數五十六個燈塔中,領港公會管理四十二個。兩年之後,政府通過法例,要領港公會將其餘的私營燈塔逐步全部收購。一八四二年之後,英國就再沒有私營的燈塔了。
英國政府在當時解釋要收購私營燈塔的原因,不是因為收費有困難,而是政府認為私營收費太高。政府收購燈塔的價格,顯然是依地點及租約年期而定。最高收購價的四座燈塔是由十二萬五千英鎊至四十四萬五千英鎊。這些都是很大的數字——一八三六年的一英鎊,大約等於現在的三十至四十美元。
從以上高斯調查所得的結果中,我們可見一般經濟學者認為私營燈塔是無從收費或無利可圖的觀點是錯誤的。但問題也並不是這樣簡單。我們要問,假若政府不許以特權,私營收費能否辦到?這問題高斯似乎是忽略了。
假如有人在一個適宜建燈塔的地方買了或租了一幅地,將建造燈塔的圓滿計劃作出報告書,跑去找船主,要他們簽約,同意付過路錢。簽了約的船主,得到燈塔的服務後,當然就要依約交費,否則會惹起官司。但有多少個船主肯簽約?不簽約而用燈塔的船隻可怎樣對付?高斯在文章內提及船主聯名簽字申請的步驟,但究竟有百分之幾的船主把名字簽上了?不簽字而又用燈塔的又有多少?當然,在當時的英國制度下,所有進入港口的船隻都是要交費的。船主簽字只是協助私營者申請特權;特權批准之後,不簽字的船隻也要交過路錢。沒有這特權,收費的困難又怎樣了?
我以為在燈塔的例子中,收費的困難有兩種,而經濟學者——連高斯在內——都把這兩種混淆起來,以致分析模糊不清。第一種就是船隻可能「偷看」燈塔的指引,或是看了而不認。事實上,以燈塔為例,這類困難顯然並不嚴重——森穆遜(P.A. Samuelson)等人都估計錯了。只要船隻進入港口,在航線上顯然是經過了燈塔,要否認曾利用燈塔是不易的。但經過有燈塔的航線而不進入港口的船隻,就會有這第一種收費的困難。這一點高斯是清楚地指出了的。過港口之門而不入的船隻顯然不多,所以在燈塔的例子中,第一種的收費困難不重要。
第二種收費困難,就是船隻既不「偷看」,也不否認燈塔對他們的利益,但就是不肯付錢;希望其它船隻付錢,有了燈塔,他們可以免費享用。換言之,某些船隻要「搭順風車」(Free Ride)。雖然高斯在他燈塔的文章內沒有分析那「搭順風車」而引起的收費困難,但他的寶貴數據卻顯示這困難的存在。我主要的證據就是政府給予私營燈塔的特權是一個專賣權(Patent),意味著每一艘用過燈塔的船隻都要交費。這種專賣權通常是賜給發明者的,雖然燈塔的建造者並沒有發明了什麼。
因「搭順風車」的行為而產生的收費困難,在經濟學上不僅有名,而且從來沒有人能提出在私營下的有效解決辦法。讀高斯的《經濟學上的燈塔》一文,我領悟了一個頗重要的見解——用「發明專利權」(Patent Right)的形式來壓制「搭順風車」的行為,可奏奇效!我希望將來有機會再談「共用品」的時候,向讀者解釋發明專利權的性質。
Tuesday, March 13, 1984
債券的副作用
因為財政收支的困難,香港政府準備發行債券。雖然在一九七五年香港政府曾發行債券,但在市場公開發售,以我所知,以前是沒有試過的。儘管發行量不多,香港政府總可算是進入了「赤字財政」(Deficit Financing)的紀元。
我是不贊同赤字財政的;我擔心的是兩個不利的副作用——
第一,香港政府的收入與支出的連帶關係,一向都是有跡可尋;比起其它國家,香港的財政簡而明,不近於亂。有了赤字財政,收入與支出的連帶關係會較為鬆弛,這會使壓力團體較有可乘之機,而政府拖泥帶水的財政行為也會較容易產生。
第二,發行了債券之後,通貨膨脹對政府的財政是有利的;這會減少政府要壓制通脹的決心。一個有中央銀行而又負重債的政府,營私舞弊、亂印鈔票是常見的事。香港沒有中央銀行,而貨幣的增長率因港幣與美元掛鉤而受美國貨幣增長及香港政治前景所左右。這使香港政府對通脹的控制失去了大部分的機能。但香港政府仍能以調低港幣匯價的方法來增加通脹;政府債券的發行,在某種程度上是會減少政府對牽制通脹的意向。
以上提及的不利副作用,是在赤字財政之下,一個不負責任的政府所能引起的。以我所知的香港財政司及他的幾位助手的一向作風,不負責的可能性甚小。我比較擔心,就是既然開了「赤字財政」之門,將來後繼彭勵治的人會怎麼辦?
且讓我轉談債券——尤其是政府債券——的一些有利的副作用。債券及市場利率結構(The Terms Structure of Interest Rates)是經濟學上一個很複雜的專題;在報章上我只能向讀者作比較膚淺的解釋。
債券有很多種。最普通的是債券票面利率在所定年期之內固定不變,而這借款年期通常是起碼幾年的。年期滿了,發行債券的公司或政府就照債券票面額還債。假若發行的債券的票面價(Face Value)是一萬元,年息是十一厘,那麼發行債券者就要每年派息一千一百元。但當發行者將債券公開拍賣時,或買了債券的人再將債券在市場出售,債券的市價就可能高過或低過一萬元。假若票面一萬元的債券市價只是八千元,那麼債券的現時孳息率(Current Yield)是十三厘七五。這是因為債券的發行者每年仍要照票面價派息一千一百元。債券價下跌,其孳息率就升了——這兩者是同一回事。債券的市價往往波動頻繁,反映了市場的利率也在頻密地波動。
以上提及的孳息是「長線利率」,雖然這長線(債券的定期)利率每天可以改變很多次,但這孳息率可不是全部的利率。以八千元購入了債券的人,到期滿時,債券的發行者是要照票面還債一萬元的。所以真正的市場長線利率,是要加上(或減去)債券面價與市價之別、用頗為複雜的方法計算,去修改那所謂孳息率。這修改後的市場利率是叫作「期滿利率」(Yield to Maturity)。
雖然香港的某些公司有發行債券,但債券的成交量不多,其孳息率更是少有人注意的。這些公司債券跟政府債券有兩個頗為重要的分別——
甲、政府的債券通常是風險最低——若政府連借錢都言而無信,經濟還有什麼苗頭?政府倒閉的機會總要比私營公司小。因此,政府債券市價所表達著的市場利率,通常是最可靠的。乙、因為政府債券風險較小(人們不用像調查私營公司的可靠性般調查政府),所以交易費用通常也是最低的。市場成交容易,市價的高低(利率的高低)也就容易認同。
基於以上的分析,我們可見政府債券的發行可以在財務市場增加兩個有利的副作用,能夠幫助投資者作決策。
第一,市場可從債券的市價而得到長線利率的訊息。到目前,這個重要的訊息數據香港是差不多沒有的——作為一個金融中心,沒有一個可靠而不斷變動的長線利率給投資者作指引,是美中不足。銀行的長期固定存款利率,或現有的私營公司債券市價所表達著的利率,給我們的訊息都不可靠。換言之,在訊息方面,我們要的是風險少,成交易,市價不斷波動而容易認同的債券。債券期長短不一當然更好——雖然香港政府提議發行的數量不大,因此不應有太多的分類。
第二,雖然債券的市場利率不斷波動,但因為券面利率固定不變,這波動的利率是長線的。若債券的成交能做到成行成市,這特徵可使投資者選擇一個長期的固定利率——這選擇目前在香港是很難有的。
例如在香港要買房子,借錢的利率會跟著優惠利率變動。借錢時的利率低,買了房子後利率急升怎麼辦?某些要買房子的人,就會因利率變動的風險而卻步。銀行不願意以固定利率借錢,當然也是因不想冒險之故。若長期債券市場活躍,交易費用低,投資者若要減少風險,大可以「賣空」債券——利率若上升,他就得可償失。實際上,有了好的債券市場,銀行及財務公司可以用各種買賣債券的安排,先保障自己,然後向投資者以長期固定利率借款。當然,投資者可能以為可變動的利率比固定的利率為優;但有兩個選擇,對投資的鼓勵要比沒有選擇好。尤其是香港在政治動盪、港幣與美元掛鉤的情況下,短期利率的波動很大,這對投資者是肯定有不良的影響的。
我以為在這第二個有利的副作用上,香港政府打算發行的債券量是不夠的。但我們不能否定這些債券的自由買賣,可能促長其它債券的交易。至於第一個有利的副作用——增加市場的長期利率訊息——卻不難辦到!
雖然赤字財政有其害處,但為時勢所迫,不得已而求其之次,政府要讓市場發揮債券的有利副作用。既然發行的數量不多,政府應盡量在市場公開發售,盡量減少買賣的管制。鼓勵銀行收購債券作為儲備金,不是明智之舉。
我是不贊同赤字財政的;我擔心的是兩個不利的副作用——
第一,香港政府的收入與支出的連帶關係,一向都是有跡可尋;比起其它國家,香港的財政簡而明,不近於亂。有了赤字財政,收入與支出的連帶關係會較為鬆弛,這會使壓力團體較有可乘之機,而政府拖泥帶水的財政行為也會較容易產生。
第二,發行了債券之後,通貨膨脹對政府的財政是有利的;這會減少政府要壓制通脹的決心。一個有中央銀行而又負重債的政府,營私舞弊、亂印鈔票是常見的事。香港沒有中央銀行,而貨幣的增長率因港幣與美元掛鉤而受美國貨幣增長及香港政治前景所左右。這使香港政府對通脹的控制失去了大部分的機能。但香港政府仍能以調低港幣匯價的方法來增加通脹;政府債券的發行,在某種程度上是會減少政府對牽制通脹的意向。
以上提及的不利副作用,是在赤字財政之下,一個不負責任的政府所能引起的。以我所知的香港財政司及他的幾位助手的一向作風,不負責的可能性甚小。我比較擔心,就是既然開了「赤字財政」之門,將來後繼彭勵治的人會怎麼辦?
且讓我轉談債券——尤其是政府債券——的一些有利的副作用。債券及市場利率結構(The Terms Structure of Interest Rates)是經濟學上一個很複雜的專題;在報章上我只能向讀者作比較膚淺的解釋。
債券有很多種。最普通的是債券票面利率在所定年期之內固定不變,而這借款年期通常是起碼幾年的。年期滿了,發行債券的公司或政府就照債券票面額還債。假若發行的債券的票面價(Face Value)是一萬元,年息是十一厘,那麼發行債券者就要每年派息一千一百元。但當發行者將債券公開拍賣時,或買了債券的人再將債券在市場出售,債券的市價就可能高過或低過一萬元。假若票面一萬元的債券市價只是八千元,那麼債券的現時孳息率(Current Yield)是十三厘七五。這是因為債券的發行者每年仍要照票面價派息一千一百元。債券價下跌,其孳息率就升了——這兩者是同一回事。債券的市價往往波動頻繁,反映了市場的利率也在頻密地波動。
以上提及的孳息是「長線利率」,雖然這長線(債券的定期)利率每天可以改變很多次,但這孳息率可不是全部的利率。以八千元購入了債券的人,到期滿時,債券的發行者是要照票面還債一萬元的。所以真正的市場長線利率,是要加上(或減去)債券面價與市價之別、用頗為複雜的方法計算,去修改那所謂孳息率。這修改後的市場利率是叫作「期滿利率」(Yield to Maturity)。
雖然香港的某些公司有發行債券,但債券的成交量不多,其孳息率更是少有人注意的。這些公司債券跟政府債券有兩個頗為重要的分別——
甲、政府的債券通常是風險最低——若政府連借錢都言而無信,經濟還有什麼苗頭?政府倒閉的機會總要比私營公司小。因此,政府債券市價所表達著的市場利率,通常是最可靠的。乙、因為政府債券風險較小(人們不用像調查私營公司的可靠性般調查政府),所以交易費用通常也是最低的。市場成交容易,市價的高低(利率的高低)也就容易認同。
基於以上的分析,我們可見政府債券的發行可以在財務市場增加兩個有利的副作用,能夠幫助投資者作決策。
第一,市場可從債券的市價而得到長線利率的訊息。到目前,這個重要的訊息數據香港是差不多沒有的——作為一個金融中心,沒有一個可靠而不斷變動的長線利率給投資者作指引,是美中不足。銀行的長期固定存款利率,或現有的私營公司債券市價所表達著的利率,給我們的訊息都不可靠。換言之,在訊息方面,我們要的是風險少,成交易,市價不斷波動而容易認同的債券。債券期長短不一當然更好——雖然香港政府提議發行的數量不大,因此不應有太多的分類。
第二,雖然債券的市場利率不斷波動,但因為券面利率固定不變,這波動的利率是長線的。若債券的成交能做到成行成市,這特徵可使投資者選擇一個長期的固定利率——這選擇目前在香港是很難有的。
例如在香港要買房子,借錢的利率會跟著優惠利率變動。借錢時的利率低,買了房子後利率急升怎麼辦?某些要買房子的人,就會因利率變動的風險而卻步。銀行不願意以固定利率借錢,當然也是因不想冒險之故。若長期債券市場活躍,交易費用低,投資者若要減少風險,大可以「賣空」債券——利率若上升,他就得可償失。實際上,有了好的債券市場,銀行及財務公司可以用各種買賣債券的安排,先保障自己,然後向投資者以長期固定利率借款。當然,投資者可能以為可變動的利率比固定的利率為優;但有兩個選擇,對投資的鼓勵要比沒有選擇好。尤其是香港在政治動盪、港幣與美元掛鉤的情況下,短期利率的波動很大,這對投資者是肯定有不良的影響的。
我以為在這第二個有利的副作用上,香港政府打算發行的債券量是不夠的。但我們不能否定這些債券的自由買賣,可能促長其它債券的交易。至於第一個有利的副作用——增加市場的長期利率訊息——卻不難辦到!
雖然赤字財政有其害處,但為時勢所迫,不得已而求其之次,政府要讓市場發揮債券的有利副作用。既然發行的數量不多,政府應盡量在市場公開發售,盡量減少買賣的管制。鼓勵銀行收購債券作為儲備金,不是明智之舉。
Friday, March 9, 1984
與木匠一席談的聯想
最近我要多用幾個木櫃,因為在市場找不到大小適合的,遂決定請木匠製造。我請來的是一位從未謀面的二十五歲青年,工資是按櫃的面積大小而計的。這個年輕木匠的手工,比起香港通常所見的,算是很不錯的了。他手腳奇快,用電鋸如撫弦琴,運錘如飛,從早到晚,不停地趕、趕、趕。我極力反對因快而粗製濫造,但既見他的產品要比我能買到的好,價錢也相宜,那我就沒有理由去阻止他的「趕工」。
一天晚上,我見他收了工,順便請他出外吃晚飯。我告訴他我很欣賞他的幹勁。但正當我要述說幾年前我在廣州所見的木匠工作情況時,他卻先告訴我他是在六年前從大陸來港的。我於是問了一些問題。他告訴我一般從大陸來港的青年,初到香港有點不慣,但不久後大家都自力更生地苦幹。很顯然,那些認為大陸的青年懶惰成性、無可救藥的言論,都是偏見的。為了要肯定這一點,我又跟另外兩位木匠及一位泥水工人談,他們也都是在五、六年前從大陸來港的。以他們之見,從大陸來的都跟香港人一樣地苦幹。(有幾位持著不同觀點的朋友,都忽略了他們自己也是從大陸來港的。)
這位青年木匠,於一九七八年在廣州某中學畢業後,因為不滿意政府要他下鄉工作,千辛萬苦地偷渡來港。在親戚處休息一個月後,就入工廠當木工學徒。起初月薪是三百五十元;兩年後藝成,先在傢具廠工作,其後打散工。無論以日工或判工計,現在每天工作的收入大約是一百八十元;每月的平均收入是四千多元。這比一個在中國的工人的收入高出二十多倍。
且讓我假設這木匠的收入,在六年間增加了二十四倍。以復利的方法計算,每年的平均增長率是百分之七十。但假若中國現在立刻推行香港的經濟制度,那麼在六年之後,國民的平均收入可否增加二十四倍呢?這驟眼看來是個無稽的問題,而直覺的答案,即每年要有平均百分之七十的復利增長率,是絕不可能的。為什麼不可能呢?且讓我盡量分析一些「不可能」的因素。我要試玩一個數字遊戲——試將這增長率減低,去體會一下要減少收入增長的困難!
一、木匠的職業不是普通或平凡的。這個因素顯然不容易成立。我不敢說木匠是低職,但在香港的一般專業而言,木匠並不見得是什麼特別的崇高職業。以木匠作為一個有代表性的普通職業,並不誇張。正如那位年輕木匠告訴我,從大陸跑出來的,因為學問有限,他們都少有飛黃騰達之想。另一方面,木匠只是香港建築業中的多個行業之一,其它行業如泥水、石屎、扎鐵、油漆、電燈、水喉及燒焊——都有相差不遠的收入。其它非建築的行業更是不勝枚舉了。
二、大陸的物價比香港低,所以金錢上的收入是不能作準的。這個觀點也不容易成立。一般蔬菜及其它公價的食品,大陸較便宜;但質量的粗劣,香港不容易見到。在日用品方面,大陸就比香港貴得多了。就是我們在香港國貨公司所能買到的中國產品,大陸本身若能買到,也必定比香港貴。
生活或物價指數的比較,是一個難題。近代盛行的「享樂指數」(Hedonic Index)分析,遇到生活「質地」的不同,就無技可施!在這第二點的問題上,沒有機會作較深入的調查,我就只問那四位工人一個問題:「以目前的人民幣匯率算,若你們有同等的金錢收入,你們選香港還是大陸?」他們都一致選香港。但在回答中,他們都指出香港的自由很重要。他們大致上同意若在香港的金錢收入是比大陸少三分之一,他們也會選香港。但因為物價沒有可相比的指數,自由何價我就無從估計了。自由本身也是一種收入——一種極重要的非金錢收入——雖然在國民所得的統計數字中,自由是沒有計算在內的。
三、木匠之所以在香港每月能有四千多元的收入,只是因為有人出得起錢。這觀點也不對,原因有三。甲、若中國施行香港的私產制度,百廢待興,增加收入的人何只是木匠?當然,這「大躍進」總要些時日,木匠收入的增加會是較慢的。乙、木匠在中國的產品可以出口;像這位青年木匠的產品,何愁外地無價?但運費是一個問題。丙、據這青年木匠說,他和他的同行都曾多次被香港的公司請回大陸工作(例如建「中國大酒店」),除食宿以外,每日在大陸的工資是港幣一百七十至二百元。不請當地的工人而要請大陸出來的香港工人,其原因就是技巧知識與速度都大有不同。
四、木匠的訓練是在香港學習的;若在國內,比較現代化的技巧及工具就少了,所以收入難以增加。這觀點亦不容易成立。若中國真的實施私產制度,合約的形式既可自由選擇,又可得法律的保障,在香港及外地的科技或知識的擁有者怎會不大量到大陸投資?木匠在訓練期間的收入,因為需要受訓的青年較多,是會比在香港訓練的少,但學成後的收入增加卻會較為急速。
五、青年木匠年少力強,不能代表一般的中國人;所以大致上,國民平均的收入增長率是會較年青人為低的。這個觀點最有份量。但假若十八至四十歲的人跟木匠有相近的生產力,假若這些人占中國人口的三分之一,又假若其餘的人的收入增長率只能及木匠的四分之一;那麼中國若實行私產制度,每年平均國民的收入增長率,以復利計,仍達百分之三十五。六年之內,國民的平均收入仍會增加六倍。另一方面,我們忽略了目前在國內那無數的「待業」的人。若這些「待業」者因為轉換制度而自找工作訓練,增長率當更為可觀。
我在以上舉出的大陸來港青年的例子,是假設六年增加收入二十四倍。但這木匠兩年前的收入,已和現在的差不多。那就是說,以四年計,每年平均的復利增長率是百分之一百二十二。就算我們用諸多理由將這增長率減低,所餘的也應是十分驚人。
因為數字相距甚大,我們以上不嚴格的分析必須有很多錯漏才能否決如下的結論——
(a)中國若能急速地改行私產制度,國民收入必定激增;
(b)開始的十年八年的激增特別快。
日本的明治維新,將土地改為私有,經濟增長率就直線上升。但明治維新的產權改革,主要是將私用的土地加上自由轉讓的權利。中國若改行私產制度,其改進的差距就要比明治維新大得多。我們的主要結論可不是憑空想像的。
後記
十六年前,香港木匠的收入比大陸的高出二十四倍。今年(二○○○年),香港比大陸的大約只高四倍。要是大陸開放後執政者不繼續左管右管,一起筆就走香港在戰後所走的自由經濟的路,今天香港木匠的收入,充其量只能比大陸的高一倍。
我很滿意當年對中國木匠的分析及推斷。
一天晚上,我見他收了工,順便請他出外吃晚飯。我告訴他我很欣賞他的幹勁。但正當我要述說幾年前我在廣州所見的木匠工作情況時,他卻先告訴我他是在六年前從大陸來港的。我於是問了一些問題。他告訴我一般從大陸來港的青年,初到香港有點不慣,但不久後大家都自力更生地苦幹。很顯然,那些認為大陸的青年懶惰成性、無可救藥的言論,都是偏見的。為了要肯定這一點,我又跟另外兩位木匠及一位泥水工人談,他們也都是在五、六年前從大陸來港的。以他們之見,從大陸來的都跟香港人一樣地苦幹。(有幾位持著不同觀點的朋友,都忽略了他們自己也是從大陸來港的。)
這位青年木匠,於一九七八年在廣州某中學畢業後,因為不滿意政府要他下鄉工作,千辛萬苦地偷渡來港。在親戚處休息一個月後,就入工廠當木工學徒。起初月薪是三百五十元;兩年後藝成,先在傢具廠工作,其後打散工。無論以日工或判工計,現在每天工作的收入大約是一百八十元;每月的平均收入是四千多元。這比一個在中國的工人的收入高出二十多倍。
且讓我假設這木匠的收入,在六年間增加了二十四倍。以復利的方法計算,每年的平均增長率是百分之七十。但假若中國現在立刻推行香港的經濟制度,那麼在六年之後,國民的平均收入可否增加二十四倍呢?這驟眼看來是個無稽的問題,而直覺的答案,即每年要有平均百分之七十的復利增長率,是絕不可能的。為什麼不可能呢?且讓我盡量分析一些「不可能」的因素。我要試玩一個數字遊戲——試將這增長率減低,去體會一下要減少收入增長的困難!
一、木匠的職業不是普通或平凡的。這個因素顯然不容易成立。我不敢說木匠是低職,但在香港的一般專業而言,木匠並不見得是什麼特別的崇高職業。以木匠作為一個有代表性的普通職業,並不誇張。正如那位年輕木匠告訴我,從大陸跑出來的,因為學問有限,他們都少有飛黃騰達之想。另一方面,木匠只是香港建築業中的多個行業之一,其它行業如泥水、石屎、扎鐵、油漆、電燈、水喉及燒焊——都有相差不遠的收入。其它非建築的行業更是不勝枚舉了。
二、大陸的物價比香港低,所以金錢上的收入是不能作準的。這個觀點也不容易成立。一般蔬菜及其它公價的食品,大陸較便宜;但質量的粗劣,香港不容易見到。在日用品方面,大陸就比香港貴得多了。就是我們在香港國貨公司所能買到的中國產品,大陸本身若能買到,也必定比香港貴。
生活或物價指數的比較,是一個難題。近代盛行的「享樂指數」(Hedonic Index)分析,遇到生活「質地」的不同,就無技可施!在這第二點的問題上,沒有機會作較深入的調查,我就只問那四位工人一個問題:「以目前的人民幣匯率算,若你們有同等的金錢收入,你們選香港還是大陸?」他們都一致選香港。但在回答中,他們都指出香港的自由很重要。他們大致上同意若在香港的金錢收入是比大陸少三分之一,他們也會選香港。但因為物價沒有可相比的指數,自由何價我就無從估計了。自由本身也是一種收入——一種極重要的非金錢收入——雖然在國民所得的統計數字中,自由是沒有計算在內的。
三、木匠之所以在香港每月能有四千多元的收入,只是因為有人出得起錢。這觀點也不對,原因有三。甲、若中國施行香港的私產制度,百廢待興,增加收入的人何只是木匠?當然,這「大躍進」總要些時日,木匠收入的增加會是較慢的。乙、木匠在中國的產品可以出口;像這位青年木匠的產品,何愁外地無價?但運費是一個問題。丙、據這青年木匠說,他和他的同行都曾多次被香港的公司請回大陸工作(例如建「中國大酒店」),除食宿以外,每日在大陸的工資是港幣一百七十至二百元。不請當地的工人而要請大陸出來的香港工人,其原因就是技巧知識與速度都大有不同。
四、木匠的訓練是在香港學習的;若在國內,比較現代化的技巧及工具就少了,所以收入難以增加。這觀點亦不容易成立。若中國真的實施私產制度,合約的形式既可自由選擇,又可得法律的保障,在香港及外地的科技或知識的擁有者怎會不大量到大陸投資?木匠在訓練期間的收入,因為需要受訓的青年較多,是會比在香港訓練的少,但學成後的收入增加卻會較為急速。
五、青年木匠年少力強,不能代表一般的中國人;所以大致上,國民平均的收入增長率是會較年青人為低的。這個觀點最有份量。但假若十八至四十歲的人跟木匠有相近的生產力,假若這些人占中國人口的三分之一,又假若其餘的人的收入增長率只能及木匠的四分之一;那麼中國若實行私產制度,每年平均國民的收入增長率,以復利計,仍達百分之三十五。六年之內,國民的平均收入仍會增加六倍。另一方面,我們忽略了目前在國內那無數的「待業」的人。若這些「待業」者因為轉換制度而自找工作訓練,增長率當更為可觀。
我在以上舉出的大陸來港青年的例子,是假設六年增加收入二十四倍。但這木匠兩年前的收入,已和現在的差不多。那就是說,以四年計,每年平均的復利增長率是百分之一百二十二。就算我們用諸多理由將這增長率減低,所餘的也應是十分驚人。
因為數字相距甚大,我們以上不嚴格的分析必須有很多錯漏才能否決如下的結論——
(a)中國若能急速地改行私產制度,國民收入必定激增;
(b)開始的十年八年的激增特別快。
日本的明治維新,將土地改為私有,經濟增長率就直線上升。但明治維新的產權改革,主要是將私用的土地加上自由轉讓的權利。中國若改行私產制度,其改進的差距就要比明治維新大得多。我們的主要結論可不是憑空想像的。
後記
十六年前,香港木匠的收入比大陸的高出二十四倍。今年(二○○○年),香港比大陸的大約只高四倍。要是大陸開放後執政者不繼續左管右管,一起筆就走香港在戰後所走的自由經濟的路,今天香港木匠的收入,充其量只能比大陸的高一倍。
我很滿意當年對中國木匠的分析及推斷。
Tuesday, March 6, 1984
燈塔的故事
燈塔是經濟學上的一個里程碑。一提起這個詩意盎然的例子,經濟學者都知道所指的是收費的困難,這種困難令燈塔成為一種非政府親力親為不可的服務。
遠在一八四八年,英國經濟學家米爾(J. S. Mill)對燈塔就有如下的分析——
「要使航海安全,燈塔的建造及維修就需要政府的親力親為。雖然海中的船隻可從燈塔的指引得益,但若要向他們收取費用,就不能辦到。除非政府用強迫抽稅的方法,否則燈塔就會因為無私利可圖,以致無人建造。」
一八八三年,瑟域克(H. Sidgwick)將米爾的論點加以推廣——
「在好幾種情況下,以市場收費來鼓勵服務供應的觀點是大錯特錯的。重要的例子就是某些對社會有益的服務,供應者是無法向那些需要服務而又願意付價的人收費。例如一座建在適當地點的燈塔,使船的航行得益,但卻難以向船隻收取費用。」
到了一九三八年,庇古(A. C. Pigou)當然也不肯放過「燈塔」。庇古是以分析私人與社會耗費(或收益)的分離而支持政府干預的首要人物。燈塔的例子正中他的下懷。庇古認為既然在技術上是難以向船隻收取費用,燈塔若是私營的話,私人的收益在邊際上必定會低過燈塔對社會貢獻的利益。在這情況下,政府建造燈塔是必須的。
因為以上提及的市場「失敗」而支持政府干預的論調,在經濟學上是重要的一課。在這裡我要指出的,就是這些學者並不反對提供服務的人向服務的使用者收取費用。正相反,他們一致認為收費是符合經濟原則,是理所當然的。他們也一致認為市價是一個極重要的供應指引。但在燈塔的例子中,困難就是收費收不到。在黑夜中,航行的船隻大可以「偷看」燈塔的指導射燈,避開礁石,然後逃之夭夭。
細想之下,我認為某些經濟學者的好心腸,實在是世間少有。對那些願意付價而逃避付價的人,這些學者竟要政府為他們增加服務。那麼對那些在飯店白吃而不付帳的人,經濟學者是否要政府為他們大擺筵席呢?在這一個尷尬的問題上,米爾實在是要比瑟域克及庇古高明得多。米爾的主張是要政府向用燈塔的船隻強迫收費,但庇古一派卻是慷他人之慨,不管燈塔的費用應從何來。假若不付錢就會得到政府的供應,而政府的供應是由一般稅收所支持,那麼還有什麼人會在任何市場付價呢?免費的午餐又吃得了多久?
在一九六四年,燈塔的例子到了森穆遜(P. A. Samuelson)的手上,市場的「失敗」就一分為二。以森穆遜之見,燈塔難以收費是一個問題;但就算是容易收費,他亦認為在經濟原則上是不應該收費的,所以燈塔應由政府建造並不僅是因為私營會有收費的困難而已。支持第二個觀點的理論是基於一個叫做「共用品」(Public Goods)的概念——這概念源自蘭度爾(E. R. Lindahl),一九五三年森穆遜以精湛的文章加以發揚(按Public Goods這名字容易令人誤解,本身大有問題;中文一向譯作「公共財」,是錯上加錯。下文將有解釋)。
燈塔的服務是「共用品」的一個好例子。塔中的燈亮了,很多船隻都可以一起用燈塔的指引而得益。當一條船用燈塔的時候,它一點也沒有阻礙其它的船隻去共享同一的燈塔——這就是「共用品」的特徵。在這個情況下,燈塔既然亮了,要服務多一條船的費用毫無增加。也就是說,服務「邊際」船隻的費用是零。假若燈塔要收費,那就會阻嚇某些船隻對燈塔的自由使用,這對社會是有損害的。既然多服務一條船的費用毫無增加(額外費用是零),為社會利益計,燈塔就不該收費。但若不收費,私營的燈塔就非虧本不可。所以燈塔或其它類似的共用品,是應由政府免費供應的。
在支持政府干預的經濟理論中,「共用品」佔了一個極重要的地位。且讓我不厭其詳地引用森穆遜本人的話,向讀者再解釋一次——
「在燈塔的例子中值得我們注意的,就是燈塔的經營者不能向得益的船隻收取費用,這使燈塔宜於被作為一種公共事業(森穆遜在這裡用Public Goods一詞,誤導了讀者;因為這裡所指的並不是﹃共用品﹄的特徵);但就算燈塔的經營者可以雷達偵察的方法,成功地向每一條船收取費用,為社會利益計,要像私人物品(森穆遜用Private Goods一詞,再加誤導)那樣地以市價收費並不一定是理想的。為什麼呢?因為對社會而言,向多一條船服務的額外費用是等於零(這才是共用品Public Goods的特徵,跟難收費是兩件事;森穆遜是『共用品』一詞的始創人,他在這段文字中把這詞用得太早了,以致誤導;中文譯為『公共財』,很可能是這段文字引錯了的)。因為這個緣故,任何船隻被任何收費阻嚇而不用燈塔的服務,對社會都是一個損失——雖然這收費是僅足夠維持燈塔的經營費用。假若燈塔對社會是有所值的——它不一定有所值——一個比較高深的理論可以證明這對社會有益的服務應該是免費供應的。」
我認為在支持政府干預的各種理論中,「共用品」最湛深。電視節目也是「共用品」的一個典型例子。任何一個人看電視都不妨礙其它人家看電視;讓多一個人看電視的額外節目費用也是零。我們看私營的電視台是要付費的——看廣告的時間就是費用;同樣節目沒有廣告較好看。但有誰會認為私營的電視台比不上政府經營的?話雖如此,我們不能將森穆遜的理論置諸度外。森穆遜是頂尖的經濟理論家,獲諾貝爾獎實至名歸。有機會我會再多談一些有關「共用品」的問題。
至於收費困難的問題,我們不妨問:既然蜜蜂的服務及花中蜜漿的供應都是以市價成交(見前文),實際上燈塔究竟是怎麼一回事?這問題我將在下一篇文章向讀者有所交代。
遠在一八四八年,英國經濟學家米爾(J. S. Mill)對燈塔就有如下的分析——
「要使航海安全,燈塔的建造及維修就需要政府的親力親為。雖然海中的船隻可從燈塔的指引得益,但若要向他們收取費用,就不能辦到。除非政府用強迫抽稅的方法,否則燈塔就會因為無私利可圖,以致無人建造。」
一八八三年,瑟域克(H. Sidgwick)將米爾的論點加以推廣——
「在好幾種情況下,以市場收費來鼓勵服務供應的觀點是大錯特錯的。重要的例子就是某些對社會有益的服務,供應者是無法向那些需要服務而又願意付價的人收費。例如一座建在適當地點的燈塔,使船的航行得益,但卻難以向船隻收取費用。」
到了一九三八年,庇古(A. C. Pigou)當然也不肯放過「燈塔」。庇古是以分析私人與社會耗費(或收益)的分離而支持政府干預的首要人物。燈塔的例子正中他的下懷。庇古認為既然在技術上是難以向船隻收取費用,燈塔若是私營的話,私人的收益在邊際上必定會低過燈塔對社會貢獻的利益。在這情況下,政府建造燈塔是必須的。
因為以上提及的市場「失敗」而支持政府干預的論調,在經濟學上是重要的一課。在這裡我要指出的,就是這些學者並不反對提供服務的人向服務的使用者收取費用。正相反,他們一致認為收費是符合經濟原則,是理所當然的。他們也一致認為市價是一個極重要的供應指引。但在燈塔的例子中,困難就是收費收不到。在黑夜中,航行的船隻大可以「偷看」燈塔的指導射燈,避開礁石,然後逃之夭夭。
細想之下,我認為某些經濟學者的好心腸,實在是世間少有。對那些願意付價而逃避付價的人,這些學者竟要政府為他們增加服務。那麼對那些在飯店白吃而不付帳的人,經濟學者是否要政府為他們大擺筵席呢?在這一個尷尬的問題上,米爾實在是要比瑟域克及庇古高明得多。米爾的主張是要政府向用燈塔的船隻強迫收費,但庇古一派卻是慷他人之慨,不管燈塔的費用應從何來。假若不付錢就會得到政府的供應,而政府的供應是由一般稅收所支持,那麼還有什麼人會在任何市場付價呢?免費的午餐又吃得了多久?
在一九六四年,燈塔的例子到了森穆遜(P. A. Samuelson)的手上,市場的「失敗」就一分為二。以森穆遜之見,燈塔難以收費是一個問題;但就算是容易收費,他亦認為在經濟原則上是不應該收費的,所以燈塔應由政府建造並不僅是因為私營會有收費的困難而已。支持第二個觀點的理論是基於一個叫做「共用品」(Public Goods)的概念——這概念源自蘭度爾(E. R. Lindahl),一九五三年森穆遜以精湛的文章加以發揚(按Public Goods這名字容易令人誤解,本身大有問題;中文一向譯作「公共財」,是錯上加錯。下文將有解釋)。
燈塔的服務是「共用品」的一個好例子。塔中的燈亮了,很多船隻都可以一起用燈塔的指引而得益。當一條船用燈塔的時候,它一點也沒有阻礙其它的船隻去共享同一的燈塔——這就是「共用品」的特徵。在這個情況下,燈塔既然亮了,要服務多一條船的費用毫無增加。也就是說,服務「邊際」船隻的費用是零。假若燈塔要收費,那就會阻嚇某些船隻對燈塔的自由使用,這對社會是有損害的。既然多服務一條船的費用毫無增加(額外費用是零),為社會利益計,燈塔就不該收費。但若不收費,私營的燈塔就非虧本不可。所以燈塔或其它類似的共用品,是應由政府免費供應的。
在支持政府干預的經濟理論中,「共用品」佔了一個極重要的地位。且讓我不厭其詳地引用森穆遜本人的話,向讀者再解釋一次——
「在燈塔的例子中值得我們注意的,就是燈塔的經營者不能向得益的船隻收取費用,這使燈塔宜於被作為一種公共事業(森穆遜在這裡用Public Goods一詞,誤導了讀者;因為這裡所指的並不是﹃共用品﹄的特徵);但就算燈塔的經營者可以雷達偵察的方法,成功地向每一條船收取費用,為社會利益計,要像私人物品(森穆遜用Private Goods一詞,再加誤導)那樣地以市價收費並不一定是理想的。為什麼呢?因為對社會而言,向多一條船服務的額外費用是等於零(這才是共用品Public Goods的特徵,跟難收費是兩件事;森穆遜是『共用品』一詞的始創人,他在這段文字中把這詞用得太早了,以致誤導;中文譯為『公共財』,很可能是這段文字引錯了的)。因為這個緣故,任何船隻被任何收費阻嚇而不用燈塔的服務,對社會都是一個損失——雖然這收費是僅足夠維持燈塔的經營費用。假若燈塔對社會是有所值的——它不一定有所值——一個比較高深的理論可以證明這對社會有益的服務應該是免費供應的。」
我認為在支持政府干預的各種理論中,「共用品」最湛深。電視節目也是「共用品」的一個典型例子。任何一個人看電視都不妨礙其它人家看電視;讓多一個人看電視的額外節目費用也是零。我們看私營的電視台是要付費的——看廣告的時間就是費用;同樣節目沒有廣告較好看。但有誰會認為私營的電視台比不上政府經營的?話雖如此,我們不能將森穆遜的理論置諸度外。森穆遜是頂尖的經濟理論家,獲諾貝爾獎實至名歸。有機會我會再多談一些有關「共用品」的問題。
至於收費困難的問題,我們不妨問:既然蜜蜂的服務及花中蜜漿的供應都是以市價成交(見前文),實際上燈塔究竟是怎麼一回事?這問題我將在下一篇文章向讀者有所交代。
Friday, March 2, 1984
如詩如畫的例子
在經濟學上,用以描述市場失敗的例子中,有好幾個都是如詩如畫,令人難以忘記的。久而久之,這些例子就成為了某種經濟問題的象徵,在行內任何人都是一提便知。
庇古(A. C. Pigou)的大地如茵的禾田例子,令人嚮往;但很不幸火車要在田間經過,使火花飛到稻穗上,造成損害。因為火車的使用者沒有給種稻的人予以補償,所以社會的耗費(包括稻米的損害),是沒有全部算在火車成本之內。在這種情況下,庇古認為政府是應該干預的。
關於庇古對社會耗費的分析,高斯(R. H. Coase)在一九六○年曾力斥其非——其後就有了足以萬世留芳的高斯定律。高斯的兩位好朋友,史德拉(G. J. Stigler)和艾智仁(A. A. Alchian),在一九七一年同游日本。在快速的火車上,他們見到窗外的禾田,就想起庇古與高斯之爭。於是就問火車上的管理員,究竟車軌附近的禾田,是否受到火車的損害而地價下降。管理員的回答正相反,車軌兩旁的禾田地價較高,因為火車將吃稻的飛鳥嚇跑了!
雖然庇古已作古,不能欣賞後人的幽默;但史德拉和艾智仁卻不肯放過高斯。他們聯名給高斯一封電報,說:「在日本發現了高斯定律的大錯!」十年過去了,一九八一年,高斯要退休;我們二三十人在洛杉磯加州大學聚會,向高斯致意。史德拉被選為在宴會後代表我們的致詞者——這是再適當不過了。史德拉說笑話的才能,比起他後來獲諾貝爾獎的經濟學,實在難分高下。大宴將盡,致詞之時快到,史德拉突然跑到我身旁,在我耳邊輕問:「你記不記得十年前我告訴你在日本的有關高斯的笑話?」我稍一定神,也悄悄地回答:「火車與飛鳥!」
史德拉大喜,毫不猶豫地走上講台致詞:「我要感謝張五常:他提起我在日本時的一件事……」以他說笑話的本領,哄堂大笑在所必然。由於笑聲震天,有些在座的人竟然以為日本禾田地價的例子是我提出的。
較早時獲得諾貝爾獎的米德教授(J. E. Meade),曾以蜜蜂及果樹百花齊放的例子贏得永恆。這例子使人想起花的芬芳、蜜蜂的翻飛、蜜糖的純潔,襯托著大自然的風和日麗,怎會不令人陶醉,難以忘懷!
米德的分析,就是養蜂的人讓蜜蜂到蘋果園採蜜,卻沒有付花中蜜漿的價錢給果園的主人;這會使蘋果的種植太少,對社會有所不利。另一方面,蜜蜂採蜜時,無意中會替果樹的花粉作了傳播,使果實的收成增加;但果園的主人也沒有付錢給養蜂者,所以蜜蜂的飼養就不夠多,對社會也有損害。因為得益者可以不付代價的緣故,市場是失敗了。以米德及一般傳統經濟學者之見,政府是既應該津貼果樹的培植,又應該津貼蜜蜂的飼養者。
在邏輯上,沒有價錢收益的服務或供應,當然是要比有收益的為少。但不付代價的行為是否對社會有害,或是否導致浪費,並不是傳統經濟學所斷定的那麼簡單。我希望將來有機會向讀者解釋這一點困難。
邏輯歸邏輯,事實又是另一回事。事實上,究竟養蜂者是否不用付錢去買花中的蜜漿?植果樹者是否不用付錢去買蜜蜂替花粉傳播的服務?花粉的微小,蜜漿的量度困難,蜜蜂的難以捉摸,在一般人看來,要論市價實在是無稽之談。
在一九七二年的春天,我跑到有「蘋果之都」之稱的華盛頓州的原野及果園追查究竟。只用三個月的功夫,我不僅在事實上證明了蜜蜂的服務及蜜漿的供應都是以市價成交;更令人歎服的,就是這些市價的精確,比起我們日常一般商品的買賣,有過之而無不及。我於是用《蜜蜂的神話》(The Fable of the Bees,是一本古典名著的原名)這絕妙好題目作文章,去反駁米德教授及他的附和者的論調。
胸有成竹,下筆時就文氣如虹。我見蜜蜂及果花的例子是那麼詩情畫意,寫起來也就流水行雲。但真理畢竟是真理。在帶球進攻,過關斬將之後,到「埋門」之際,豈有不起腳扣射之理?在結論中我就將詩畫拋諸腦後——
「凱恩斯曾經說過執政者的狂熱是從經濟學者的理論蒸發出來的。不管這見解是對還是錯,事實卻證明了經濟學者的政策理論往往是從神話中蒸發出來。為了要推行政府干預,他們沒有下過實證的功夫,就指責市場的失敗。魚類及飛禽的不能保障為私有,是他們的一個隨意假設;要在某些資源上廢除私產,他們就獻上『天然資產』之名。土地的合約一向是被認為不善;在教育、醫療方面,他們就認為市場運作是會失敗的。
「當然,這其中還有一個蜜蜂的神話。
「在這些例子中,我們不能否認若有交易費用或產權保障費用的存在,市場的運作是跟在沒有這些費用的情況下有所不同。我們也不能否認政府的存在對經濟是有貢獻的。但任何政府的政策,都可以輕易地以減少浪費為理由來加以支持。只要假設市場的交易費用夠高,或假設政府干預費用夠低,推論就易如反掌。但隨意假設世界是如此這般,這些人不單犯了將理想與事實作比較的謬誤,他們甚至將理想與神話相比。
「我不反對米德及庇古的追隨者採用蜜蜂的例子去示範一個理論上的觀點——在不需付代價的情況下,資源的運用當然有所不同。我反對的,就是那些置事實於度外的分析門徑,那些純用幻想去支持政府干預的方法。以這種方法作研究所得的著作,對我們要增加瞭解經濟制度運作的人來說,是毫無裨益的。」
在下一篇文章,我將會向讀者介紹另一個引人入勝的例子。
庇古(A. C. Pigou)的大地如茵的禾田例子,令人嚮往;但很不幸火車要在田間經過,使火花飛到稻穗上,造成損害。因為火車的使用者沒有給種稻的人予以補償,所以社會的耗費(包括稻米的損害),是沒有全部算在火車成本之內。在這種情況下,庇古認為政府是應該干預的。
關於庇古對社會耗費的分析,高斯(R. H. Coase)在一九六○年曾力斥其非——其後就有了足以萬世留芳的高斯定律。高斯的兩位好朋友,史德拉(G. J. Stigler)和艾智仁(A. A. Alchian),在一九七一年同游日本。在快速的火車上,他們見到窗外的禾田,就想起庇古與高斯之爭。於是就問火車上的管理員,究竟車軌附近的禾田,是否受到火車的損害而地價下降。管理員的回答正相反,車軌兩旁的禾田地價較高,因為火車將吃稻的飛鳥嚇跑了!
雖然庇古已作古,不能欣賞後人的幽默;但史德拉和艾智仁卻不肯放過高斯。他們聯名給高斯一封電報,說:「在日本發現了高斯定律的大錯!」十年過去了,一九八一年,高斯要退休;我們二三十人在洛杉磯加州大學聚會,向高斯致意。史德拉被選為在宴會後代表我們的致詞者——這是再適當不過了。史德拉說笑話的才能,比起他後來獲諾貝爾獎的經濟學,實在難分高下。大宴將盡,致詞之時快到,史德拉突然跑到我身旁,在我耳邊輕問:「你記不記得十年前我告訴你在日本的有關高斯的笑話?」我稍一定神,也悄悄地回答:「火車與飛鳥!」
史德拉大喜,毫不猶豫地走上講台致詞:「我要感謝張五常:他提起我在日本時的一件事……」以他說笑話的本領,哄堂大笑在所必然。由於笑聲震天,有些在座的人竟然以為日本禾田地價的例子是我提出的。
較早時獲得諾貝爾獎的米德教授(J. E. Meade),曾以蜜蜂及果樹百花齊放的例子贏得永恆。這例子使人想起花的芬芳、蜜蜂的翻飛、蜜糖的純潔,襯托著大自然的風和日麗,怎會不令人陶醉,難以忘懷!
米德的分析,就是養蜂的人讓蜜蜂到蘋果園採蜜,卻沒有付花中蜜漿的價錢給果園的主人;這會使蘋果的種植太少,對社會有所不利。另一方面,蜜蜂採蜜時,無意中會替果樹的花粉作了傳播,使果實的收成增加;但果園的主人也沒有付錢給養蜂者,所以蜜蜂的飼養就不夠多,對社會也有損害。因為得益者可以不付代價的緣故,市場是失敗了。以米德及一般傳統經濟學者之見,政府是既應該津貼果樹的培植,又應該津貼蜜蜂的飼養者。
在邏輯上,沒有價錢收益的服務或供應,當然是要比有收益的為少。但不付代價的行為是否對社會有害,或是否導致浪費,並不是傳統經濟學所斷定的那麼簡單。我希望將來有機會向讀者解釋這一點困難。
邏輯歸邏輯,事實又是另一回事。事實上,究竟養蜂者是否不用付錢去買花中的蜜漿?植果樹者是否不用付錢去買蜜蜂替花粉傳播的服務?花粉的微小,蜜漿的量度困難,蜜蜂的難以捉摸,在一般人看來,要論市價實在是無稽之談。
在一九七二年的春天,我跑到有「蘋果之都」之稱的華盛頓州的原野及果園追查究竟。只用三個月的功夫,我不僅在事實上證明了蜜蜂的服務及蜜漿的供應都是以市價成交;更令人歎服的,就是這些市價的精確,比起我們日常一般商品的買賣,有過之而無不及。我於是用《蜜蜂的神話》(The Fable of the Bees,是一本古典名著的原名)這絕妙好題目作文章,去反駁米德教授及他的附和者的論調。
胸有成竹,下筆時就文氣如虹。我見蜜蜂及果花的例子是那麼詩情畫意,寫起來也就流水行雲。但真理畢竟是真理。在帶球進攻,過關斬將之後,到「埋門」之際,豈有不起腳扣射之理?在結論中我就將詩畫拋諸腦後——
「凱恩斯曾經說過執政者的狂熱是從經濟學者的理論蒸發出來的。不管這見解是對還是錯,事實卻證明了經濟學者的政策理論往往是從神話中蒸發出來。為了要推行政府干預,他們沒有下過實證的功夫,就指責市場的失敗。魚類及飛禽的不能保障為私有,是他們的一個隨意假設;要在某些資源上廢除私產,他們就獻上『天然資產』之名。土地的合約一向是被認為不善;在教育、醫療方面,他們就認為市場運作是會失敗的。
「當然,這其中還有一個蜜蜂的神話。
「在這些例子中,我們不能否認若有交易費用或產權保障費用的存在,市場的運作是跟在沒有這些費用的情況下有所不同。我們也不能否認政府的存在對經濟是有貢獻的。但任何政府的政策,都可以輕易地以減少浪費為理由來加以支持。只要假設市場的交易費用夠高,或假設政府干預費用夠低,推論就易如反掌。但隨意假設世界是如此這般,這些人不單犯了將理想與事實作比較的謬誤,他們甚至將理想與神話相比。
「我不反對米德及庇古的追隨者採用蜜蜂的例子去示範一個理論上的觀點——在不需付代價的情況下,資源的運用當然有所不同。我反對的,就是那些置事實於度外的分析門徑,那些純用幻想去支持政府干預的方法。以這種方法作研究所得的著作,對我們要增加瞭解經濟制度運作的人來說,是毫無裨益的。」
在下一篇文章,我將會向讀者介紹另一個引人入勝的例子。
Tuesday, February 28, 1984
私產可養魚千里
話說在美國華盛頓州時,我在海邊房子的後園內,將小溪改成魚塘,飼養鱒魚。小溪經過魚塘,繞過房子,流進海裡去。因為塘邊的樹蔭、溪水的大量氧氣,及水溫的寒冷,我養的鱒魚從不生病,而養到最大時每條可有五磅多重。每一個好魚者都有自己的「魚的故事」;養了鱒魚後,與朋友聚會閒談中,若有提起魚的,我就愛談養魚,不再言釣!
在一個冬天的清晨,我漫步塘邊,俯望塘中,竟見一條二十多磅的三文魚(即鮭魚)在那裡休息。這種以遠渡重洋而聞名於世的名貴食料,可不是我養的!我定神一想,即明其理。這巨大的三文魚一定是若干年前在我後園小溪的上游出生,在海洋長大後,就依這種魚的天性,回歸出生之處;我以小溪改成的魚塘就成了牠必經之地。對這位「少小離家老大回」的不速之客,我毫無殺生之念;只想牠可能到過的遙遠的地方,笑問客從何處來。
但私產的擁有者永遠都是本性難移,打生產的主意。這三文魚的出現證明了那魚塘是適宜孵養小三文魚的。在塘中養魚飼料昂貴,而太平洋的飼料卻是取之不盡,我何不在塘中孵養小三文魚,養到四五吋長,數以千計的讓牠們隨小溪流入海中。幾年之後,魚在海洋長大了,只要有一二成能游返魚塘,盈利當甚可觀。就算是只得十數條回歸,蝕了本,我也可贏得一個值得炫耀的「魚的故事」。
想做就去做,我立刻查詢有關孵養三文魚的數據。殊不知一查之下,竟發現有資本家早幾年已比我捷足先登,養魚千里凌波去。而他們對孵養三文魚的研究之深,技巧之妙,令人拜服!只可惜他們不只受到政府法例的干預,也受到壓力團體的諸多留難。
撇開香港少量而昂貴的海鮮不談,三文魚是世界上市值最高的魚類。這種魚在淡水河流出生,在海洋長大,可以游到二三千里以外的地方。在海洋覓食三至七年之後(按魚種類而別),仍能生存或未被人捕釣了的,就會回到自己出生的河流,從不出錯。回到了出生的河床,產卵之後,魚就會死的。三文魚既曾在大海中搏鬥,氣力甚大,在回歸時不到目的地誓不休。但在逆急流而上之際,魚拚命跳,在半途就往往弄得遍體鱗傷,魚肉變質,市場價值下降。所以捕釣三文魚的人要在海中或離河流入口不太遠的地方下手。
在大海捕釣三文魚,費用很高——這些魚不會在一個地點逗留多日。但在河口的必經之地,用網捕捉卻易如反掌。更容易的方法,就是在河口建造一條只有幾呎闊的魚梯(Fish Ladder),讓魚只能從魚梯上河,那麼回歸的魚就成了網中魚。但問題是,若任人隨意在河口捕魚,很容易捕得過多,使魚越來越少。若三文魚的生產是私營的,那麼為要圖利的緣故,養魚者必會顧慮到將來的生產,捕捉會有分寸,而孵養小魚也會大費心思。但若私營者要在河口捕魚,河口的產權屬誰?就算河口是私產,我們又怎能決定私營者所捕到的是他自己的魚?進河的魚可能是野生的。
若政府要提倡漁業私產化,方法是很簡單的。第一,讓河口的捕魚權利作為私有;第二,讓河魚的產權作為私有;第三,禁止漁民在海中下網捕三文魚。此法一行,三文魚的產量一定激增,捕魚的費用大幅度下降,而魚的市價會起碼下降一半以上——這些都是專家們近幾年研究後公認的效果。但現有的一般漁業法例,都是基於古老的「海魚不能被保障為私產」的觀念,加上漁船的擁有者及漁民的不斷左右,不僅對在河口捕釣有多種管制,就算是在大海裡,那些有高度效率或費用最低的捕釣方法,也都被禁止。
非私產的矛盾要比馬克思所想像的大得多。海魚既非私有,船主與漁民各有各的立場。前者要減少漁船牌照,後者要減少漁民的數目,也要推行那些多用勞力的捕魚方法。於是乎公會對立,各執一詞,結果就是法例增加了捕釣的費用。費用增加,捕獲的魚就當然減少,這正投了要保護魚類的壓力團體的所好。受害的就是消費者。
我前面提及的「資本家」,是有名的私營林業公司,在美國西北部擁有大量林地,其中包括了某些河流。在七十年代初期,他們在華盛頓州以南的俄勒岡州,實驗孵養三文魚,送出大海長大,任人捕釣。他們只希望有百分之五以上的魚會回歸;但私養出海的結果,仍能生存或漏網而回的,卻在百分之十五以上。他們選的品種是不吃釣餌的三文魚(卻任人在海上網捕);自建魚梯(不霸佔河口);在魚鰭上作記號;用私有的水道放魚出海。換言之,他們的私產保障不多,也不侵犯他人的權利。在孵養小魚的過程中,他們以暖水加速魚的成長,給小魚做過幾種免疫手續。到後來,他們竟設計用大船浮於海,讓回歸的魚游進船裡去。
以少許的私產保障而養魚千里,盈利大有可觀;有兩三家公司就也跟在俄勒岡州打主意。這個可以肯定成功的漁業革命,卻引起一場大官司。雖然漁民及船主會因這些私養的魚群而增加網捕,但長此下去,魚價的必然下降對他們是有害的。私養的成本要比在公海捕釣的費用低很多;就算是私養者任人在海中捕釣,但只要市價下降三分之一左右,在公海捕釣的費用就會「禁止」捕釣的行為。所以漁民及船主群起而攻,反對私養。結果他們贏了官司,阻止了私養三文魚的繼續發展。但現在仍有兩家公司繼續養魚千里。
在俄勒岡州以北的華盛頓州,繁殖三文魚更為適合。但在較早時有另一場官司,結果是使私養三文魚難以施行。這是印第安人與白種漁民之爭。前者勝訴的結果,就是在華盛頓州只有印第安人才准在河口捕魚。這個民族在土地上一向都沒有私產,所以他們本身是難以私養三文魚的。我自己要在華盛頓州孵養三文魚的困難,就是那一點到現在還沒有人能給我清楚的法律解釋。依照法例,我沒有權在溪水出口捕捉回歸的三文魚。但溪水出口的海灘是我的私產,依照法例,我是有權禁止印第安人在那裡捕魚的。究竟在法律上我能否僱請印第安人代勞,也是難以肯定。我的「魚的故事」,就再也說不下去了!
無論官司怎樣判,壓力團體的勢力怎樣大,經濟的需要遲早會顯現出來。以私產來養魚千里的漁業革命,只是時日的事,這是我個人的觀點。只要有某些適宜養三文魚的地方,實行漁業私產化,那麼現有的華盛頓州及俄勒岡州的法例,是非改不可的。
在中國東北部的河流,很可能是適宜飼養三文魚。國營雖及不上私營,但總要比野生的產量大得多。孵養三文魚的科技近十多年來因私營而突飛猛進,這是值得中國漁業界注意的。在適當的情況下,養魚千里確是本小而利大的行業。
在一個冬天的清晨,我漫步塘邊,俯望塘中,竟見一條二十多磅的三文魚(即鮭魚)在那裡休息。這種以遠渡重洋而聞名於世的名貴食料,可不是我養的!我定神一想,即明其理。這巨大的三文魚一定是若干年前在我後園小溪的上游出生,在海洋長大後,就依這種魚的天性,回歸出生之處;我以小溪改成的魚塘就成了牠必經之地。對這位「少小離家老大回」的不速之客,我毫無殺生之念;只想牠可能到過的遙遠的地方,笑問客從何處來。
但私產的擁有者永遠都是本性難移,打生產的主意。這三文魚的出現證明了那魚塘是適宜孵養小三文魚的。在塘中養魚飼料昂貴,而太平洋的飼料卻是取之不盡,我何不在塘中孵養小三文魚,養到四五吋長,數以千計的讓牠們隨小溪流入海中。幾年之後,魚在海洋長大了,只要有一二成能游返魚塘,盈利當甚可觀。就算是只得十數條回歸,蝕了本,我也可贏得一個值得炫耀的「魚的故事」。
想做就去做,我立刻查詢有關孵養三文魚的數據。殊不知一查之下,竟發現有資本家早幾年已比我捷足先登,養魚千里凌波去。而他們對孵養三文魚的研究之深,技巧之妙,令人拜服!只可惜他們不只受到政府法例的干預,也受到壓力團體的諸多留難。
撇開香港少量而昂貴的海鮮不談,三文魚是世界上市值最高的魚類。這種魚在淡水河流出生,在海洋長大,可以游到二三千里以外的地方。在海洋覓食三至七年之後(按魚種類而別),仍能生存或未被人捕釣了的,就會回到自己出生的河流,從不出錯。回到了出生的河床,產卵之後,魚就會死的。三文魚既曾在大海中搏鬥,氣力甚大,在回歸時不到目的地誓不休。但在逆急流而上之際,魚拚命跳,在半途就往往弄得遍體鱗傷,魚肉變質,市場價值下降。所以捕釣三文魚的人要在海中或離河流入口不太遠的地方下手。
在大海捕釣三文魚,費用很高——這些魚不會在一個地點逗留多日。但在河口的必經之地,用網捕捉卻易如反掌。更容易的方法,就是在河口建造一條只有幾呎闊的魚梯(Fish Ladder),讓魚只能從魚梯上河,那麼回歸的魚就成了網中魚。但問題是,若任人隨意在河口捕魚,很容易捕得過多,使魚越來越少。若三文魚的生產是私營的,那麼為要圖利的緣故,養魚者必會顧慮到將來的生產,捕捉會有分寸,而孵養小魚也會大費心思。但若私營者要在河口捕魚,河口的產權屬誰?就算河口是私產,我們又怎能決定私營者所捕到的是他自己的魚?進河的魚可能是野生的。
若政府要提倡漁業私產化,方法是很簡單的。第一,讓河口的捕魚權利作為私有;第二,讓河魚的產權作為私有;第三,禁止漁民在海中下網捕三文魚。此法一行,三文魚的產量一定激增,捕魚的費用大幅度下降,而魚的市價會起碼下降一半以上——這些都是專家們近幾年研究後公認的效果。但現有的一般漁業法例,都是基於古老的「海魚不能被保障為私產」的觀念,加上漁船的擁有者及漁民的不斷左右,不僅對在河口捕釣有多種管制,就算是在大海裡,那些有高度效率或費用最低的捕釣方法,也都被禁止。
非私產的矛盾要比馬克思所想像的大得多。海魚既非私有,船主與漁民各有各的立場。前者要減少漁船牌照,後者要減少漁民的數目,也要推行那些多用勞力的捕魚方法。於是乎公會對立,各執一詞,結果就是法例增加了捕釣的費用。費用增加,捕獲的魚就當然減少,這正投了要保護魚類的壓力團體的所好。受害的就是消費者。
我前面提及的「資本家」,是有名的私營林業公司,在美國西北部擁有大量林地,其中包括了某些河流。在七十年代初期,他們在華盛頓州以南的俄勒岡州,實驗孵養三文魚,送出大海長大,任人捕釣。他們只希望有百分之五以上的魚會回歸;但私養出海的結果,仍能生存或漏網而回的,卻在百分之十五以上。他們選的品種是不吃釣餌的三文魚(卻任人在海上網捕);自建魚梯(不霸佔河口);在魚鰭上作記號;用私有的水道放魚出海。換言之,他們的私產保障不多,也不侵犯他人的權利。在孵養小魚的過程中,他們以暖水加速魚的成長,給小魚做過幾種免疫手續。到後來,他們竟設計用大船浮於海,讓回歸的魚游進船裡去。
以少許的私產保障而養魚千里,盈利大有可觀;有兩三家公司就也跟在俄勒岡州打主意。這個可以肯定成功的漁業革命,卻引起一場大官司。雖然漁民及船主會因這些私養的魚群而增加網捕,但長此下去,魚價的必然下降對他們是有害的。私養的成本要比在公海捕釣的費用低很多;就算是私養者任人在海中捕釣,但只要市價下降三分之一左右,在公海捕釣的費用就會「禁止」捕釣的行為。所以漁民及船主群起而攻,反對私養。結果他們贏了官司,阻止了私養三文魚的繼續發展。但現在仍有兩家公司繼續養魚千里。
在俄勒岡州以北的華盛頓州,繁殖三文魚更為適合。但在較早時有另一場官司,結果是使私養三文魚難以施行。這是印第安人與白種漁民之爭。前者勝訴的結果,就是在華盛頓州只有印第安人才准在河口捕魚。這個民族在土地上一向都沒有私產,所以他們本身是難以私養三文魚的。我自己要在華盛頓州孵養三文魚的困難,就是那一點到現在還沒有人能給我清楚的法律解釋。依照法例,我沒有權在溪水出口捕捉回歸的三文魚。但溪水出口的海灘是我的私產,依照法例,我是有權禁止印第安人在那裡捕魚的。究竟在法律上我能否僱請印第安人代勞,也是難以肯定。我的「魚的故事」,就再也說不下去了!
無論官司怎樣判,壓力團體的勢力怎樣大,經濟的需要遲早會顯現出來。以私產來養魚千里的漁業革命,只是時日的事,這是我個人的觀點。只要有某些適宜養三文魚的地方,實行漁業私產化,那麼現有的華盛頓州及俄勒岡州的法例,是非改不可的。
在中國東北部的河流,很可能是適宜飼養三文魚。國營雖及不上私營,但總要比野生的產量大得多。孵養三文魚的科技近十多年來因私營而突飛猛進,這是值得中國漁業界注意的。在適當的情況下,養魚千里確是本小而利大的行業。
Friday, February 24, 1984
會走動的資產
魚是會游動的;跟牛羊不同,魚身是很難作上記號的。北美洲的野生大水牛(Buffalo),因為沒有人肯飼養,往往要移動很遠去覓食,幾乎被獵者殺得一乾二淨。高斯曾對這些水牛的產權問題作過多年的研究,但大作至今仍未發表。天上的飛鳥與水中的魚,產權的保障有特別的困難。但究竟飛禽不在水面下生活,較為容易看見,所以食料價值較高的,早已給人養乖了,作為私產。在美國時有一位朋友獵得野鹿,分了些肉給我,盛讚鹿肉比牛肉為佳,我感激之餘,仍忍不住要反駁:「怎麼可能呢?若鹿肉勝牛肉,人們怎會養牛不養鹿?」
海中的魚,難以捉摸。有些市場價值很高——例如三文魚(即鮭魚)——在生長期間要遠渡重洋。不少經濟學者認為海魚不能界定為私產,無法加以保障,所以海魚也就成為經濟學上的一個專題。在課室裡,經濟學老師要表達私產的無能為力,總免不了要舉海魚為例。海魚若沒有私產的保障,捕釣的人數會增加,魚網的孔會較密,而孵養小魚會受到忽略。魚的產量就會變得越來越少了。
因為這些問題,世界各地的重要魚場,都立下了多而複雜的法例,去管制在公海捕釣的權利及行為。這些法例的形成都受過多個壓力團體不斷地左右,所以要解釋法例的成因並不容易。儘管不少經濟學者認為既然海魚難有私產的保障,政府以法例約束行為理所當然,但我卻從未遇到一位稍知漁業法例的學者,會拍掌附和。究其因,就是這些法例的本質大致上都是寓禁於征,即以增加捕魚費用去減少捕釣。這樣一來,我們就很難分辨海魚界定產權的困難,是因魚會游動,抑或是因漁業法例的存在。這個比較深入的問題我會在下一篇文章向讀者解釋。
且讓我先說淡水魚。以魚塘養淡水魚,據說是中國始創的。這種養魚的方法外國也有,雖然是哪一國始創不易考究,但中國養魚的歷史甚久,即使不是始創也絕不會是學外國的。平凡的現象,往往有著不平凡的含義。中國在魚塘養魚的悠久歷史,證明了中國在地產上私產制度的施行,要比歐美早得多——中國在唐、宋期間的富庶,可不是僥倖的。以天然環境而論,魚塘養魚的條件怎可能及得上大湖?私產保障的需要很顯然將魚從湖裡帶到塘中。
在研究中國農業時,我很佩服中國人養魚的智慧。水稻的田地竟然在稻收成後,加水而用以養魚。魚可為稻田增加肥料;魚收穫後,又再種稻。在農業上,輪植的合併選擇是一門不簡單的學問。在我所知的數十個輪植的方式中,魚與水稻替換最富想像力。這法門可能是中國獨有的。不知這傳統智慧現在是否還保存著。
淡水魚我自己也養過。我在華盛頓州的海邊房子的後園,有一條小溪橫過,繞過房子,流進海裡去。因為溪水所經的地形及樹蔭環境,很適宜養鱒魚(Trout),所以漁農處就很例外地批准我將後園的小溪加闊加深,建成魚塘,也發給我一張養魚的商業牌照。這其中最主要的困難就是溪水是流動的資源。溪雖屬我,但溪水卻是公產。要不是我要造塘的地點極宜養鱒魚,溪水的下游再沒有其它人家,改小溪為魚塘是很難獲准的。在美國,很多公產差不多「公眾不可用的」。在耕種或畜牧地帶中,流水的產權在美國是有頗為清楚的界定。但在住宅地帶,流水沒有生產的用途,產權的界定就被忽略了。
要舉私產無能為力的例子,經濟學者一向都避談淡水魚。但「海魚不能保障為私有」卻是個一般性的定論。這個定論,香港的經驗是一個反證。以浮籠在海灣養魚在香港頗為盛行。香港的海非私產;多年前,在海上浮起的物體要跟船一樣,久不久要移動的。可能是因為香港海裡的魚被人捕釣了十之八九,甚至用魚炮打得七零八落,政府也就見於市場的需要,而容忍現在以浮籠養魚的行業。詳細的法例我知得很少。跟流浮山的蚝場一樣,浮籠在海上養魚也是個論文的好題材,大學的經濟學研究生還等什麼呢?
假如在香港目前許多早已沒有魚可釣的海灣內,捕釣的權利被界定為私有,又由這私有權利的擁有者負擔費用去禁止非法捕釣的人,那我差不多可以肯定海灣的生產要比浮籠的方法有效。浮籠所養是海底魚(Bottom Fish)。這類魚雖會游動,但若找到有好的棲身之所,牠們就不會遠去。香港政府若能租出海灣作養魚之用,給予租借者一個可以禁止他人捕釣的權利,養魚者就可在海底設引魚的物體,在海上放魚種,在海底下飼料,即使海灣大為開放,魚也不會逃走。這方法可減少污染,可不阻礙海面的其它活動,可令魚採食海中的其它食料,魚肉也較鮮美。鯊魚的干擾是一個問題,但總有解決的方法。
從我和朋友在美國合資引魚而釣的經驗中得知,石斑最喜歡的是大石屎渠——破爛了的棄渠更好。將這些長短不一的石屎渠多量地拋入海中,幾個月後,附渠而生的物體已是魚的食料;再加飼料,又有渠洞可藏身,石斑是驅之不去的。魚喜吃附木的生物,找些破舊不堪的廢船,沉於海底便行。
魚比石斑活潑,游得較遠,私產的保障可能要用幾個相連的海灣。而石斑呢?只要「好食好住」,牠們差不多是「不動產」。這其中有一個使漁業經濟學者難以自圓其說的含義。越是容易給人捕釣清光的魚,私產保障的費用越低。私產無能為力的話是不可以亂說的。
有了禁止他人任意捕釣的權利,租用海灣養魚的人就可請人巡更,這費用應該比現在維修管理浮籠的費用少。當然,收穫時的捕魚費用是要比浮籠的方法高,但把香港海灣的魚捕釣光了的人總有相宜的辦法。最好的辨法可能不是由養魚者自己捕釣。開放魚場給垂釣者享受,過下釣癮,但釣得的必定要買,定價以重量計,怎會不客似雲來?要防止釣上太小的魚,規定魚餌的選擇就行。這種取價不取魚的方法可不是我發明的。
遠渡重洋的魚又怎樣呢?下一篇文章我會再作分析。
海中的魚,難以捉摸。有些市場價值很高——例如三文魚(即鮭魚)——在生長期間要遠渡重洋。不少經濟學者認為海魚不能界定為私產,無法加以保障,所以海魚也就成為經濟學上的一個專題。在課室裡,經濟學老師要表達私產的無能為力,總免不了要舉海魚為例。海魚若沒有私產的保障,捕釣的人數會增加,魚網的孔會較密,而孵養小魚會受到忽略。魚的產量就會變得越來越少了。
因為這些問題,世界各地的重要魚場,都立下了多而複雜的法例,去管制在公海捕釣的權利及行為。這些法例的形成都受過多個壓力團體不斷地左右,所以要解釋法例的成因並不容易。儘管不少經濟學者認為既然海魚難有私產的保障,政府以法例約束行為理所當然,但我卻從未遇到一位稍知漁業法例的學者,會拍掌附和。究其因,就是這些法例的本質大致上都是寓禁於征,即以增加捕魚費用去減少捕釣。這樣一來,我們就很難分辨海魚界定產權的困難,是因魚會游動,抑或是因漁業法例的存在。這個比較深入的問題我會在下一篇文章向讀者解釋。
且讓我先說淡水魚。以魚塘養淡水魚,據說是中國始創的。這種養魚的方法外國也有,雖然是哪一國始創不易考究,但中國養魚的歷史甚久,即使不是始創也絕不會是學外國的。平凡的現象,往往有著不平凡的含義。中國在魚塘養魚的悠久歷史,證明了中國在地產上私產制度的施行,要比歐美早得多——中國在唐、宋期間的富庶,可不是僥倖的。以天然環境而論,魚塘養魚的條件怎可能及得上大湖?私產保障的需要很顯然將魚從湖裡帶到塘中。
在研究中國農業時,我很佩服中國人養魚的智慧。水稻的田地竟然在稻收成後,加水而用以養魚。魚可為稻田增加肥料;魚收穫後,又再種稻。在農業上,輪植的合併選擇是一門不簡單的學問。在我所知的數十個輪植的方式中,魚與水稻替換最富想像力。這法門可能是中國獨有的。不知這傳統智慧現在是否還保存著。
淡水魚我自己也養過。我在華盛頓州的海邊房子的後園,有一條小溪橫過,繞過房子,流進海裡去。因為溪水所經的地形及樹蔭環境,很適宜養鱒魚(Trout),所以漁農處就很例外地批准我將後園的小溪加闊加深,建成魚塘,也發給我一張養魚的商業牌照。這其中最主要的困難就是溪水是流動的資源。溪雖屬我,但溪水卻是公產。要不是我要造塘的地點極宜養鱒魚,溪水的下游再沒有其它人家,改小溪為魚塘是很難獲准的。在美國,很多公產差不多「公眾不可用的」。在耕種或畜牧地帶中,流水的產權在美國是有頗為清楚的界定。但在住宅地帶,流水沒有生產的用途,產權的界定就被忽略了。
要舉私產無能為力的例子,經濟學者一向都避談淡水魚。但「海魚不能保障為私有」卻是個一般性的定論。這個定論,香港的經驗是一個反證。以浮籠在海灣養魚在香港頗為盛行。香港的海非私產;多年前,在海上浮起的物體要跟船一樣,久不久要移動的。可能是因為香港海裡的魚被人捕釣了十之八九,甚至用魚炮打得七零八落,政府也就見於市場的需要,而容忍現在以浮籠養魚的行業。詳細的法例我知得很少。跟流浮山的蚝場一樣,浮籠在海上養魚也是個論文的好題材,大學的經濟學研究生還等什麼呢?
假如在香港目前許多早已沒有魚可釣的海灣內,捕釣的權利被界定為私有,又由這私有權利的擁有者負擔費用去禁止非法捕釣的人,那我差不多可以肯定海灣的生產要比浮籠的方法有效。浮籠所養是海底魚(Bottom Fish)。這類魚雖會游動,但若找到有好的棲身之所,牠們就不會遠去。香港政府若能租出海灣作養魚之用,給予租借者一個可以禁止他人捕釣的權利,養魚者就可在海底設引魚的物體,在海上放魚種,在海底下飼料,即使海灣大為開放,魚也不會逃走。這方法可減少污染,可不阻礙海面的其它活動,可令魚採食海中的其它食料,魚肉也較鮮美。鯊魚的干擾是一個問題,但總有解決的方法。
從我和朋友在美國合資引魚而釣的經驗中得知,石斑最喜歡的是大石屎渠——破爛了的棄渠更好。將這些長短不一的石屎渠多量地拋入海中,幾個月後,附渠而生的物體已是魚的食料;再加飼料,又有渠洞可藏身,石斑是驅之不去的。魚喜吃附木的生物,找些破舊不堪的廢船,沉於海底便行。
魚比石斑活潑,游得較遠,私產的保障可能要用幾個相連的海灣。而石斑呢?只要「好食好住」,牠們差不多是「不動產」。這其中有一個使漁業經濟學者難以自圓其說的含義。越是容易給人捕釣清光的魚,私產保障的費用越低。私產無能為力的話是不可以亂說的。
有了禁止他人任意捕釣的權利,租用海灣養魚的人就可請人巡更,這費用應該比現在維修管理浮籠的費用少。當然,收穫時的捕魚費用是要比浮籠的方法高,但把香港海灣的魚捕釣光了的人總有相宜的辦法。最好的辨法可能不是由養魚者自己捕釣。開放魚場給垂釣者享受,過下釣癮,但釣得的必定要買,定價以重量計,怎會不客似雲來?要防止釣上太小的魚,規定魚餌的選擇就行。這種取價不取魚的方法可不是我發明的。
遠渡重洋的魚又怎樣呢?下一篇文章我會再作分析。
Tuesday, February 21, 1984
養蚝的經驗
有些好朋友批評我過分固執,不肯對我認為是錯誤的理論讓步。這批評我倒引以為榮。在學術上,不知道也不需要知道的,我一向不理;不知道但需要知道的,我屈膝求教;知道自己是錯了的,我欣然承認。但若真理既知,我是半步也不退讓的。
其實,這些朋友的批評主要只有一點,就是二十年來我堅持產權及交易費用在經濟學上的重要性。但這並不是說我認為沒有這些因素在內的其它經濟理論不重要。我堅持的觀點很簡單:任何經濟理論,若含義著產權對人類的行為沒有決定性的影響,都是謬論。我為什麼這樣肯定呢?單舉養蚝的例子就夠了。
蚝是在海灘上繁殖的。要繁殖得好,每天要有過半的時間浸在海水之下。蚝是不會走動的;若海灘是公用的,任何人都可隨意拾蚝,而這海灘又是在容易到的地方,那就算是小孩也知道蚝的數量一定不會多。若海灘是私有,投資養蚝的機會必定較大。同樣的人、同樣的海灘、同樣的天氣、同樣的蚝,不同的產權制度有肯定不同的行為。當然,養蚝是可以國營的。政府養蚝,以法例或甚至武力懲罰拾蚝的人,又是另一種制度。國營蚝場既非公用地,也非私產;它有著不同的困難,不同的經濟效果。養蚝若是國營,投資多少由誰決定?用什麼準則決定?蚝類的選擇由誰決定?用什麼準則決定?蚝的收成時間由誰決定?又用什麼準則決定?決定錯了誰負責?而懲罰多少又以什麼準則來決定的?
在私有產權的制度下,這些問題都有肯定的答案。作決定的人是蚝的擁有者,或是租用蚝場而養蚝的人。投資的多少,蚝類的選擇,收成的時間,都是以蚝的市價及利率作指引而決定的。不按市價、不計成本、不顧利率,養蚝是會虧本的。作了錯誤的判斷,市場的反應就是懲罰。虧蝕的大小是懲罰的量度準則。我們怎能相信政府是萬能的?怎能相信官員的判斷力會在「不能私下獲利」或「不需私人負責」的情況下較為準確?怎能相信他們錯誤的判斷會一定受到適當的懲罰?
美國西岸的華盛頓州,是一個養蚝的勝地。這可不是因為那裡天氣適宜養蚝。相反,這地區在美國西北,天氣較冷,是不適合養蚝的。冬天若結冰過久,蚝會受到傷害;夏天不夠熱,蚝的成長速度會減慢。那為什麼華盛頓州是養蚝的勝地呢?主要的原因,是這個州不單准許私人擁有海灘,就連被海水浸著的地也可界定為私產。所以這地區雖然海水奇寒,不適宜養蚝,但在那些海水較暖的海灣,養蚝者比比皆是。
華盛頓州的胡德海峽(Hood Canal——原字是Channel,但最初發表時拼錯了字),長而狹窄,兩岸有山,海峽有盡頭,所以海水較暖。海灘既是私有,養蚝是海邊房子擁有者的「例行私事」。在同一海峽,公眾可用的海灘,蚝就很難找到了。我愛海,也愛靜,所以八年前在那裡的海邊將一棟舊房子連海灘一起買下來,作度假用,也就成了一個養蚝者。
胡德海峽潮水的漲退,最高跟最低相去十七呎;最適宜養蚝的就只是其中漲退相距四呎水位的海灘。若海灘斜度較大,好的蚝床面積也就較小。因為這海峽的沿岸房子林立,所以每戶人家所擁有的蚝地只有幾千呎。這一帶的養蚝者大都不商業化,養的蚝貴精不貴多,多選擇長大較慢的品種,是肉嫩而甘甜的珍品(Willapa Bay Oyster)。我自己的海灘較平坦,所以養蚝特多(大約三萬多隻)。蚝培養三、五年可食,所以我每年大量送給朋友,仍可保蚝床不變。
私人的海灘一看便知。除了蚝多以外,我們還可看到開了的蚝殼被有計劃地放回灘上(讓小蚝附殼而生);取蚝的人多在蚝床開蚝(讓蚝中液體的營養留在原地);蚝與蚝之間有空隙(讓蚝多食料而增肥);海星被人拿到岸上(海星是會吃蚝的)。這些小心翼翼的行為,沒有私產保障,怎能辦到?
商業化的蚝場,蚝床面積以畝計。被選用的海灘都是極為平坦、海水淺而風浪不大的地方。商業養蚝的品種,都是長大較快的。養蚝者用竹枝插在淺水的蚝床上,作為產權的界定,也用以作為收穫分佈的記號。有不少商業蚝場的海灘是租用的;也有些海邊住戶將蚝灘賣掉。
若你要在華盛頓州的海邊買房子,你要問海灘屬誰?海灘的私地是用哪個潮水位量度?若你見海灘有蚝,你也要問,蚝是否跟房子一起出售?假若蚝灘是租了出去的,你應再問,租蚝灘的合約中有沒有容許業主採食少量的蚝?養蚝者有沒有權走過跟房子一起出售的岸上地?在私產制度下,這些問題都是黑白分明的。
香港流浮山的蚝場,污染程度確是驚人。蚝本身是不會產生污染的;污染是產權界定及合約的問題。據我所知,香港法例不容許海灘私有。但若不是在某程度上流浮山所養的蚝是私有的,蚝場就不會存在。我對流浮山蚝灘的產權結構一無所知。這顯然是論文的好題材,希望有研究生能作點學術上的貢獻。
蚝不一定是要在淺水的海灘上繁殖的。用繩子及竹枝將蚝種吊在較深水而又較清潔的海灣繁殖,也是一個有利可圖的有效方法。香港海水夠暖,政府應考慮租用海灣給養蚝者。但以吊蚝的方法繁殖,風浪大就不行。在香港,可以避風的清潔海灣恐怕不易找了。
談及在中國投資,我就曾異想天開,想租用南中國海某些適當的海灘,商業化養蚝。在灘上養蚝,風浪的問題不難解決。只要中國能對蚝的私產權利加以保障,這可能是一個比較實惠的投資。
後記
文內提到的舊房子,一九七六年初購買,作價美元六萬八千。其後我用了大約四萬美元造魚塘、建園林等改進。園地及灘地大約各一英畝(每英畝四萬三千多平方英呎)。今天的市價,大約是五十萬美元。算上利息與物業稅,不是個好投資,但也不算差,若加上自己生活上的享受,更為不錯。可惜我在八二年回港工作,放棄了享受。
中、日戰爭時,母親帶著我到廣西逃難,田園的景色使我嚮往。這是我在美國購置度假屋的原因。問題是,四萬多平方呎的園林,什麼果園、魚塘之類令人醉心的玩意,維修保養的勞力甚大。人老了,這些玩意就變得力不從心。要是花錢僱用勞力,不自己親力親為,沒有什麼意思吧!
兒女長大了,對田園的生活沒有多大興趣。他們要的是不用動手的度假屋。很有點傷感,但我不能不考慮把這房子賣掉。
回頭說流浮山的蚝,後來我才知道,早就不在那裡繁殖,而是進口的。
其實,這些朋友的批評主要只有一點,就是二十年來我堅持產權及交易費用在經濟學上的重要性。但這並不是說我認為沒有這些因素在內的其它經濟理論不重要。我堅持的觀點很簡單:任何經濟理論,若含義著產權對人類的行為沒有決定性的影響,都是謬論。我為什麼這樣肯定呢?單舉養蚝的例子就夠了。
蚝是在海灘上繁殖的。要繁殖得好,每天要有過半的時間浸在海水之下。蚝是不會走動的;若海灘是公用的,任何人都可隨意拾蚝,而這海灘又是在容易到的地方,那就算是小孩也知道蚝的數量一定不會多。若海灘是私有,投資養蚝的機會必定較大。同樣的人、同樣的海灘、同樣的天氣、同樣的蚝,不同的產權制度有肯定不同的行為。當然,養蚝是可以國營的。政府養蚝,以法例或甚至武力懲罰拾蚝的人,又是另一種制度。國營蚝場既非公用地,也非私產;它有著不同的困難,不同的經濟效果。養蚝若是國營,投資多少由誰決定?用什麼準則決定?蚝類的選擇由誰決定?用什麼準則決定?蚝的收成時間由誰決定?又用什麼準則決定?決定錯了誰負責?而懲罰多少又以什麼準則來決定的?
在私有產權的制度下,這些問題都有肯定的答案。作決定的人是蚝的擁有者,或是租用蚝場而養蚝的人。投資的多少,蚝類的選擇,收成的時間,都是以蚝的市價及利率作指引而決定的。不按市價、不計成本、不顧利率,養蚝是會虧本的。作了錯誤的判斷,市場的反應就是懲罰。虧蝕的大小是懲罰的量度準則。我們怎能相信政府是萬能的?怎能相信官員的判斷力會在「不能私下獲利」或「不需私人負責」的情況下較為準確?怎能相信他們錯誤的判斷會一定受到適當的懲罰?
美國西岸的華盛頓州,是一個養蚝的勝地。這可不是因為那裡天氣適宜養蚝。相反,這地區在美國西北,天氣較冷,是不適合養蚝的。冬天若結冰過久,蚝會受到傷害;夏天不夠熱,蚝的成長速度會減慢。那為什麼華盛頓州是養蚝的勝地呢?主要的原因,是這個州不單准許私人擁有海灘,就連被海水浸著的地也可界定為私產。所以這地區雖然海水奇寒,不適宜養蚝,但在那些海水較暖的海灣,養蚝者比比皆是。
華盛頓州的胡德海峽(Hood Canal——原字是Channel,但最初發表時拼錯了字),長而狹窄,兩岸有山,海峽有盡頭,所以海水較暖。海灘既是私有,養蚝是海邊房子擁有者的「例行私事」。在同一海峽,公眾可用的海灘,蚝就很難找到了。我愛海,也愛靜,所以八年前在那裡的海邊將一棟舊房子連海灘一起買下來,作度假用,也就成了一個養蚝者。
胡德海峽潮水的漲退,最高跟最低相去十七呎;最適宜養蚝的就只是其中漲退相距四呎水位的海灘。若海灘斜度較大,好的蚝床面積也就較小。因為這海峽的沿岸房子林立,所以每戶人家所擁有的蚝地只有幾千呎。這一帶的養蚝者大都不商業化,養的蚝貴精不貴多,多選擇長大較慢的品種,是肉嫩而甘甜的珍品(Willapa Bay Oyster)。我自己的海灘較平坦,所以養蚝特多(大約三萬多隻)。蚝培養三、五年可食,所以我每年大量送給朋友,仍可保蚝床不變。
私人的海灘一看便知。除了蚝多以外,我們還可看到開了的蚝殼被有計劃地放回灘上(讓小蚝附殼而生);取蚝的人多在蚝床開蚝(讓蚝中液體的營養留在原地);蚝與蚝之間有空隙(讓蚝多食料而增肥);海星被人拿到岸上(海星是會吃蚝的)。這些小心翼翼的行為,沒有私產保障,怎能辦到?
商業化的蚝場,蚝床面積以畝計。被選用的海灘都是極為平坦、海水淺而風浪不大的地方。商業養蚝的品種,都是長大較快的。養蚝者用竹枝插在淺水的蚝床上,作為產權的界定,也用以作為收穫分佈的記號。有不少商業蚝場的海灘是租用的;也有些海邊住戶將蚝灘賣掉。
若你要在華盛頓州的海邊買房子,你要問海灘屬誰?海灘的私地是用哪個潮水位量度?若你見海灘有蚝,你也要問,蚝是否跟房子一起出售?假若蚝灘是租了出去的,你應再問,租蚝灘的合約中有沒有容許業主採食少量的蚝?養蚝者有沒有權走過跟房子一起出售的岸上地?在私產制度下,這些問題都是黑白分明的。
香港流浮山的蚝場,污染程度確是驚人。蚝本身是不會產生污染的;污染是產權界定及合約的問題。據我所知,香港法例不容許海灘私有。但若不是在某程度上流浮山所養的蚝是私有的,蚝場就不會存在。我對流浮山蚝灘的產權結構一無所知。這顯然是論文的好題材,希望有研究生能作點學術上的貢獻。
蚝不一定是要在淺水的海灘上繁殖的。用繩子及竹枝將蚝種吊在較深水而又較清潔的海灣繁殖,也是一個有利可圖的有效方法。香港海水夠暖,政府應考慮租用海灣給養蚝者。但以吊蚝的方法繁殖,風浪大就不行。在香港,可以避風的清潔海灣恐怕不易找了。
談及在中國投資,我就曾異想天開,想租用南中國海某些適當的海灘,商業化養蚝。在灘上養蚝,風浪的問題不難解決。只要中國能對蚝的私產權利加以保障,這可能是一個比較實惠的投資。
後記
文內提到的舊房子,一九七六年初購買,作價美元六萬八千。其後我用了大約四萬美元造魚塘、建園林等改進。園地及灘地大約各一英畝(每英畝四萬三千多平方英呎)。今天的市價,大約是五十萬美元。算上利息與物業稅,不是個好投資,但也不算差,若加上自己生活上的享受,更為不錯。可惜我在八二年回港工作,放棄了享受。
中、日戰爭時,母親帶著我到廣西逃難,田園的景色使我嚮往。這是我在美國購置度假屋的原因。問題是,四萬多平方呎的園林,什麼果園、魚塘之類令人醉心的玩意,維修保養的勞力甚大。人老了,這些玩意就變得力不從心。要是花錢僱用勞力,不自己親力親為,沒有什麼意思吧!
兒女長大了,對田園的生活沒有多大興趣。他們要的是不用動手的度假屋。很有點傷感,但我不能不考慮把這房子賣掉。
回頭說流浮山的蚝,後來我才知道,早就不在那裡繁殖,而是進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