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December 30, 1983

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說起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Equality Before The Law)有好幾個含義。這裡我將分析其中一個最普遍的含義。這就是無論皇親國戚,或是無名小卒,犯了同樣的法例,就要受同樣的處罰。社會若乖離了這個準則,法律就有等於無,產權或民權都會失去了保障。

以我個人的觀察,在這方面的實施,美國最令人佩服。一個市民見警車超速而能成功地將駕駛的警員訴之於法;肯尼地總統之弟婦因在街上拋棄紙碎而被罰掃街(後來罰款了事);列根總統之子要領失業救濟金——都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例子。相比之下,香港實在是輸了一籌。日前民政司黎敦義的汽車因非法停泊而被抄牌,但卻沒有像當時在場的其它車輛要被拖走(另一輛名貴車也僅被抄牌),是很明顯地違背了「法前平等」的準則。警員不依法行事而不受處罰,對濫用權力是有所鼓勵的。

要做到「法前平等」是絕不容易的。除了界定權力的費用外,概念上的混淆也是一個障礙。法律面前不平等與不平等法律是兩回事,未成年的少年犯法受罰較輕,是因為後者而不是因為前者——法律指明成年與未成年應有不平等的處分。

美國的種族歧視問題,就有三種往往令人混淆的不平等因素。第一是法官或陪審團歧視黑人,產生了法前不平等的判斷。第二是在某些地方自立的法例中,間接的含意可被用以歧視黑人。第三是產權的保障是包括歧視的權力的:香港有些餐廳是指定客人要打領帶,否則不被招待。在概念上這是跟美國某些地產商不賣物業給黑人相同。雖然看起來在倫理上有分別,但不歡迎黑人通常不是因為道德問題,而是因為黑人的存在可使鄰近的物業跌價。

撇開道德的問題不談,美國反對種族歧視的法例是與私有產權的原則有衝突的。這個以保障人權為出發點的法例,使產權界定發生問題,轉而損害了「法前平等」的重要準則。以有名的柏其案為例,我們可見「法前平等」的概念並不簡單。

著名的加州大學,因為要滿足政府的反歧視法則,在極難取得學位的醫學院中分配固定學位給黑人學生。柏其是一個白種人;無可置疑地,他的成績及其它入學資格都比一般能入該醫學院的黑人學生好,卻不被取錄。柏其於是起訴加州大學。這官司打了五年,結果美國最高法院判柏其勝訴。大學當局的辯護理由,是學校不只有權規定學生配額,而他們的特別配額是依照反種族歧視法例而設的(這理由沒有錯)。柏其起訴的理由,是校方因為反種族歧視而使他受到種族歧視(Adverse Discrimination),因此加州大學是犯了反種族歧視的法例(這也是沒有錯的)。

有關本文的要點,就是我們很難分清楚柏其的遭遇是否因為在法律面前不平等,或是因為不平等的法律,或是兩者並存。較為可以肯定的結論,就是因為反歧視法例而產生的權力界定不清楚的情況下,法律面前平等的概念就起了混淆。

要絕對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不可能的。能在這方面稍有成就,就顯出其制度的不凡。香港民政司只被抄牌的不平等,比起其它東南亞的國家,已足以自豪了。黎敦義維護香港現有的政制,不遺餘力數十年。他被抄牌之後應該是沾沾自喜的;若他的汽車被拖走,他可能更加高興。正如我們從事教育的,若有學生能有系統地指出我在理論上的錯失,我豈有不喜上眉梢之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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