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February 19, 2008

從穿珠仔看新勞動法

我一九八三發表的《公司的合約本質》是一九八二完稿的。寄了一份給戴維德,他讀後對一位朋友說:「大家吵了那麼多年關於公司究竟是什麼,終於給史提芬畫上句號。」史提芬者,區區在下也。那是四分之一個世紀前的事了。幾年前遇到一位博士生,他說選修巴賽爾在研究院教的制度經濟學,整個學期只討論一篇文章:《公司的合約本質》。



為了理解「公司」何物,一九六九我開始跑工廠,十三年後才動筆,可見傳世之作不容易。然而,整篇文章的破案關鍵,卻來自一九五一我就深知的、當時香港人稱為「穿珠仔」的行業。穿者,串也。低賤之極,不見經傳,平凡得很,但啟發了我。這實例在《公司》文內有提及。



二戰後幾年,香港西灣河的山頭住著些破落戶,是貧苦人家,我家一九三八建於該山頭,相比起來是「豪宅」了。貧苦人家不少以穿珠仔為生計,一個人從早穿到晚只賺得四口便飯一餐,魚肉是談不上的了。很小的不同顏色的玻璃珠子,用線穿起來成為頭帶或腰帶,有點像印第安人的飾物,當時西方有市場。由代理人提供珠子、線與顏色圖案的設計,操作者坐在自己家裡按圖穿呀穿的。以每件成品算工資,是件工。



代理人是老闆了。不知是第幾層的代理,他的報酬是抽取一個佣金。佣金多少或是秘密,或是胡說,但不同的代理人不少,有競爭,看他們的衣著,整天在山頭到處跑——交、收、驗貨——其收入也是僅足餬口吧。



上述的平凡例子有幾個絕不平凡的含意。一、從簡單的件工角度看,勞動市場就是產品市場,二者分不開,傳統的經濟分析是錯了的。二、如果政府管制件工的工資,就是管制產品的物價,價管是也。三、沒有任何壓力團體會對穿珠仔這個行業有興趣——今天設計新勞動法的也沒有興趣——因為作為代理的老闆,作出的只是時間投資,賺取的只是一點知識的錢,身無長物,沒有什麼租值可以讓外人動手動腳的。四、這些可憐的代理老闆,就是經濟學吵得熱鬧的principal-agent這個話題的主角人物。這題材可不是起自那一九八三的《公司》文章,而是起自我一九六九發表的《交易費用、風險規避與合約選擇》。無心插柳,但八十年代Zvi Griliches對我這樣說,後來Sherwin Rosen對阮志華也這樣說。至於《選擇》一文也觸發了博弈理論在經濟學死灰復燃,對我來說,是悲劇。



轉談襯衫的製造吧。整件襯衫,從裁剪到不同部分的車造甚至到上鈕,都可以每部分用件工算,也往往用。應選用哪種合約過後再說,這裡有些問題比穿珠仔來得複雜,從而導致操作的要從住家轉到工廠去。在家中操作是有好處的:節省廠房租金與交通時間、可以兼顧孩子與作家務,多多少少有點天倫之樂。但把工人集中在工廠操作,管治與合作配搭的費用較低。原料的處理,在家中可能有困難。當年我調查過一間織籐工廠,籐織品以件工算,但籐枝太長,在家中不能存放。最重要的促成工廠的原因,是機械的設置了。資金的需要是個問題(當年的西灣河不少人家自置衣車,在家中件工操作);工廠可以分兩更或三更操作,減少了機械的空置時間;最重要可能是機械太大,家中放不下。二百年前英國的工業革命,主要起於紡織技術有了兩項重要的發明,紡織機變得龐大,工廠於是紛紛興起了。



工廠的興起,也有幾個不平凡的含意。一、工人往往要離鄉別井,一百年前中國的舊禮教家庭因而開始瓦解,而今天到處跑的民工以千萬計,新春大雪火車站踏死人。二、自甘為奴(見前文)的勞工集中在一起,不僅增加了奴役的形象,加上知識不足,容易被煽動,上街或罷工的行為是遠為容易產生了。三、與新勞動法最有關連的,是置了廠房及機械設備的資方或老闆,投資下了注,不容易隨時無損退出。這其中含意著的租值是一種特別的成本,是不淺的學問,讀者要參閱拙作《供應的行為》的第三章第四節——《上頭成本與租值攤分》——來理解。這租值的存在可使外人認為勞動法例有可乘之機,可把租值再分配。然而,有膽投資設廠的不蠢,總會想出些應對方法。這些方法一般提升交易費用,導致租值消散,勞方能得甜頭的機會甚微,整體及長遠一點看,勞苦大眾是會受損的。這是因為租值消散他們要分擔。



可能最有趣的含意,是新勞動法的推出,如果嚴厲執行,會導致機械或科技投資的兩極分化。一方面,設置了機械的不會再投資,讓機械老化,而還未入局的當然會卻步了。另一方面,一些廠家會賭一手,多置機械或提升科技,精簡員工人數,希望能選中傑出的,被迫提升薪酬可以賺回來。這兩方面,皆會削弱勞苦大眾自力更生的機會。比較難逃一劫的是有值錢的發明專利或名牌商標的機構。租值明顯存在,他們主要的自衛方法是精簡員工,減少產出,提升價格。



回頭說件工,不是所有產品或產品的每部分都宜於用件工處理的。按產出的件數算工資,工人的意向是鬥快。質量當然要檢查,但所謂慢工出細活,檔次要求極高的產品,檢查的費用(包括與員工爭議的費用)可能過高了。此外,過於瑣碎的工作(例如文員),或有創作性的(例如設計),或不容易界定件數的(例如維修),或需要幾個人一起做的(例如電鍍),等等,件工皆不容易引進。這裡又有幾個不平凡的含意。一、選擇件工是為了減低監管費用,不選件工是為了減低件數界定與檢查費用。都是交易費用,勞動合約的選擇主要是為了減低這些費用。二、如果資方投資機械設備,這設備的成本愈高,產出效率較高的員工,愈要有較高的每件工資才能找到均衡點(見拙作《制度的選擇》第四章第六節)。這解釋了為什麼件工制度往往加上獎金制。三、如果件工合約的交易費用過高,時間工資(日工或月工)或其它勞動合約會被採用。但員工的時間本身對老闆不值錢,所以監管「奴役」的情況會出現。任何行業,如果有件工與時工的並存,懂得做廠的人會互相印證,務求二者的工資大致吻合。政府干預一種合約,會誤導另一種需要的訊息。四、上文提及,管制件工的工資等於管制產品的市價。這裡的含意,是管制時間工資其實是間接的產品價格管制。五、如果政府規定的最低時間工資夠高,工人會反對件工合約,因為產出鬥快其收入也達不到最低時間工資的水平。這樣,政府會被迫而廢除件工合約。比史德拉、佛利民等大師想深了一層:他們認為最低工資的不良效果是損害了生產力低的就業機會,我補加最低工資會左右了重要的合約選擇,從而增加了勞動市場的交易費用。上述的五個含意,新勞動合同法的影響都是負面的!



屈指一算,我從經濟的角度研究合約有四十三年的日子了。主要是從交易費用的角度看合約問題。說過好幾次,分工專業產出,獲利極大。自由的合約選擇是減低交易費用的重點。在國民收入的百分比上,交易費用一般高得很。一九八一寫《中國會走向資本主義的道路嗎?》時,我指出,只要這些費用在國民收入的比重略減,經濟增長會急升。



想當年,北京的朋友接受了我提出的關於交易費用的重要性,也同意要盡可能減低這些費用。夠淺白,而當時盛行的走後門,交易費用奇高,所以提出的說服力強。跟著的經改有大成是人類奇跡。為什麼最近推出的新勞動法,突然間背道而馳,把交易費用大手地推上去呢?是的,從這角度看,新勞動法是明顯地走回頭路,清楚得很。是中國經濟改革三十週年啊,難道這經改要止於二十九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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