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January 27, 1983

從高斯定律看共產政制

三十多年前,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很多國家都發著經濟發展的美夢。自五十年代初期起,經濟發展學「百花齊放」,怪論層出不窮;於今回顧,這些理論的無稽令某些經濟學者無地自容。但時代畢竟是改變了,以實證支持理論代替了以模型支持美夢。這一個重大的轉變,使我們用一個新的角度去看世界;很多我們從前不明白的事,現在已有了基本的解釋。

經驗的回顧也應該令某些執政者無地自容。在當時,蘇聯有她的五年計劃;中國有她的五年計劃;印度、柬埔寨、北韓等國家,都各有各的計劃。有些地方,像日本和香港,就沒有什麼龐然大計。三十多年過去了,結果是有目共睹的。到如今,共產政制與私產政制在經濟增長上的分別,已不需要再辯論。儘管某些理論家仍是在做夢,但在實證上,制度對經濟進展的決定性,已再無可置疑。

但究竟私產制度為什麼跟共產制度會有天淵之別呢?這問題並不如一般人所想像的那麼簡單。當然,自由市場所能帶來的種種利益,二百多年來經濟學者都有很詳盡的分析。但一般經濟學者——連我自己在內——都不否認在很多情況下,自由市場是有局限性的。另一方面,有些很有分析能力的學者,曾用多種理論去支持共產或社會主義的優越性。

幾十年來,有關經濟制度比較(Comparative Economic Systems)的課本,都認為資本主義、共產主義及社會主義,是各有所長,亦各有所短。就是到現在,不少課本仍然是這麼說。但事實的證據實在是太明顯了。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這句話是對的。但真理究竟是什麼呢?歷久以來,經濟學者絞盡腦汁,也只是一知半解。這個理論上的困難,要到一九六零年,高斯(R. H. Coase)發表了他的《社會耗費問題》之後,才露出一線有極大啟發力的曙光。

一九六零年以後,高斯定律不脛而走。到如今,高斯的原文是歷來被學者引用次數最多的經典之作。那是一篇博大湛深的文章。二十多年來,從高斯的啟示而埋頭苦鑽的人屈指難數;理論也就因此由深變淺。在這方面較有深入研究的人都說:「原來如此而已,為什麼我們從來都想不到?」這理論上的突破,給私產與共產的經濟運作一個基本而完整的解釋。這個解釋邏輯井然,令人歎服。

假如有兩塊相連的地,一塊畜牧者用以養牛,另一塊耕耘者用以種麥。但畜牧者所養的牛群,常越界到麥地去吃個飽。牛吃了麥會使牛肉價值增加,但種麥者卻受了損失。畜牧者見自己的牛群得益,當然是希望能對麥地的損害置之不理。但若牛群可在麥地亂吃一通,那麼在邊際上(牛吃麥最後的份量),麥地所損失的價值一定會大過牛群的增值。在邊際上,畜牧對社會的損耗就會因而大過牛群增值對社會的貢獻。這兩塊地的生產總淨值也會因而受到損害。問題是,要增加生產的總淨值,畜牧者應否補償種麥者的損失?政府應否用抽稅的方式去減少牛群的數量,或甚至禁止畜牧者在該地養牛?

我們也可以問,政府應否將這兩塊地收歸國有,然後僱請最優秀的專家,去決定放牧地區及麥地的大小,用欄杆將牛群隔開,將總收入以最合理的方法分給養牛及種麥的人,變成一個最恰當的共產政制?要在經濟觀點上支持共產,我認為這問題問得最有意義。

高斯所問的是,究竟畜牧者有沒有權利讓牛群到麥地上去吃麥?他在這問題的答案上用了兩個相反的假設,但竟然只能得到一個相同的經濟效果——這就成了舉世知名的高斯定律。

高斯的第一個假設,是一般人認為很自然的——畜牧者沒有權利讓牛群越界去吃麥。換言之,種麥的收成是耕耘者的私有產權。在這情形下,牛群吃麥是可以的,但耕耘者卻有權收取費用。若畜牧者認為所要付出的費用(價錢)是有所不值,他就會約束牛群的行為,例如用欄杆將牛群隔開。但欄杆應築在哪裡呢?答案是,並不一定在兩塊不同業主的地的交界。

假若牛群吃麥所得的增值,在邊際上,是大過麥的損失,那麼只要是市場的交易費用不太高,畜牧者與耕耘者就可互定合約,吃麥多少以市價而定。耕耘者得到市價的補償,就樂意接受麥的損失。但若牛群吃麥的增值,在邊際上是少過麥的損失,那麼畜牧者就不願意付出牛群增加吃麥的市價。欄杆的位置(或約束牛群的程度),是以吃麥的市價而定。那就是說,在互定合約的情況下,欄杆的位置是會建築在多吃一點麥對牛群的增值,跟麥的邊際損害的市值相等。邊際上的利益等於邊際上的損害,兩塊地的生產總淨值就會是最高的。

高斯跟著作一個相反的假設,這就是牛群吃麥的權利是在畜牧者的手上。那就是說,雖然耕耘者可在自己的地上種麥,但牛吃麥的權利卻是畜牧者的私產。在這個假設下,牛吃麥的份量會否比第一個假設有所增加呢?高斯的答案是不會的。這是因為雖然畜牧者有權讓牛群免費吃麥,但耕耘者可將麥的市價,付給畜牧者,使畜牧者能有利地在邊際上約束牛群的行為。

那就是說,若牛群吃麥的邊際增值是大於麥的市值損害,那麼耕耘者就不會出市價約束牛群吃麥;既然在邊際上麥的損失是少過牛的增值,讓牛群多吃點麥是會增加社會生產的總淨值的。但若在邊際上牛吃麥的增值是少於麥的損害,則耕耘者大可以以損失的市值,付給畜牧者,要後者去減少牛群對麥的損害。畜牧者見收了錢而在邊際上約束牛群的行為,他的收入有增加,當然樂意遵命。在互定合約下,欄杆位置的選擇,恰恰跟第一個相反的權利假設相同——在邊際上,牛群吃麥的增值跟麥的損害相等。兩塊地的生產總淨值也會是最高的。

高斯定律的宗旨,就是不管權利誰屬,只要清楚地界定為私有,市場的運作能力便會應運而起;權利的買賣者互定合約,使資源的使用達到最高的生產總淨值。這總值的衡量不是由政府隨意加減的,而是依消費者的喜好、所肯付出的代價而表達出來。當然,在以上畜牧和耕耘的例子中——或任何資源使用的例子——權利誰屬是會影響財富的分配的,而分配的不同可能對資源的使用有間接的效果。但單就在運用資源為社會作出最大收益的問題上,高斯定律是無懈可擊的。

在《社會耗費問題》一文內,高斯定律只不過是一個小貢獻。遠為重要的貢獻就是高斯將該定律引伸到有交易費用(非生產費用)的情況上。而從這引伸的演變,更能令我們明白共產政制的經濟困難。要將交易費用的演變在報章上向讀者解釋,極為不易,但我仍可用些較淺的例子來讓讀者稍知大概。

假若在有清楚私產界定的情況下,畜牧者跟耕耘者在討價還價上發生了問題,或者在牛群吃麥多少的量度上發生了糾紛,那麼以市價買賣的普通合約就難以達成協議。但既然資源運用的利害是私人的事,他們雙方大可利用一些交易費用較低而生產效率也較差的合約方式成交。例如他們可以商議租用麥地的面積而不計麥的數量損失;或者他們也可以合股經營,以分帳的方法處理。

又假如比起麥地所受的損失,建築欄杆的費用過高,管制牛群吃麥的費用就不合算。在私產的情況下,任何一方都可將另一方的地全部租下來或買下來。有了這個安排,兩塊地可能全部種麥,或全部養牛,兩者的選擇就會由哪一種用途的生產總淨值為高而定。當然,因為交易或非生產費用而引起的各種安排,兩塊地所生產的總淨值是一定會比沒有交易費用的低。但在私產制度下,選擇的結果必定是基於盡量減少交易費用,爭取在這些費用存在的局限下所能得到的最大收益。

現在讓我們假設政府將以上提及的兩塊地收歸國有,實行共產,用專家作決策,情況又會怎樣呢?第一,在共產制度下沒有市價的存在。牛群的增值多少或麥的損失多少用什麼標準來決定呢?專家可不能代表吃肉或吃麥的人的口味。第二,假若要築欄杆,位置從何而定?專家選錯了位置會受到什麼責罰?而有什麼準則可以斷定欄杆的位置是對了或是錯了的?第三,若建造欄杆的費用高,專家要用什麼準則來衡量這費用是過高或是不合算?第四,畜牧者及耕耘者的勞力要用什麼方法獎勵?用牛?用麥?抑或用其它非物質的方法?獎勵的多少又由誰來作決定?第五,專家的勞力又要怎樣計算才能保障是有所值呢?我們又要用什麼方法去分別「專家」與「非專家」?

在這篇文章裡我引用高斯的畜牧及耕耘的例子的主要原因,是因為牛群會走動,不容易控制。這一個特徵加強了界定及保障私有產權的困難,也增加了討價還價及議定合約的費用。我故意採用一個在私產下交易費用較大的例子,去強調私產的弱點或困難。假若牛群是像蔬菜一樣,不會走動,交易費用將會較少,私產較易施行,但決定資源的使用及財富分配的經濟問題仍是驅之不去的。

在共產政制下,這些經濟問題同樣存在,但因為制度不同,解決的方法有異。經濟進展的快慢,就在乎哪一種方法可以在生產上取得較高的總淨值。引伸到交易或非生產費用的問題上,這總淨值當然是要除淨這些費用的。就是在畜牧及耕耘的例子中——一個交易費用較高的例子——我們也可見到共產政制下要提高總淨值的困難,要比私產的困難大得多。這是因為在不同制度下的交易費用雖然性質不同,但這些費用在生產價值上的比重,共產要比私產的高得多。

高斯最大的貢獻,是提醒我們在實踐上,經濟制度是一定要考慮到那些可觀的交易或非生產的費用。經過二十多年來的研究,實證資料堆積如山,所得到一個主要結果,就是只有在私產制度下,人類才會為自利的原故設法將這些費用的比重盡量減低。這是從高斯理論演變出來的對共產制度的最大貢獻。

Saturday, January 1, 1983

《中國會走向資本主義的道路嗎》一九八三年譯序

一九八○年末,英國的經濟事務學社(Institute of Economic Affairs)邀請我用大約五百字對本文題目發表意見,據說是因為唐寧街十號對這問題感興趣。我當時推卻了邀請。但其後許多朋友不約而同地向我提出類似的問題,而英國的邀請人亦堅持我推卻的理由不足,就只好勉為其難地答應試寫。

動筆之初,我對中國的去向毫無認識。先入為主的意見沒有科學價值,而推斷又必須要有理論根據。因此,我在八一年初的思索探討,只集中於經濟體制轉變的原理。這個原理果真不易,難怪十幾年來這麼多經濟學者在這方面碰壁。我朝夕思索三個多月,反覆推斷,但是片段的分析總是連接不上。幸而在五月的一個晚上,我無意中將交易費用一分為二,一個較為完整貫通的理論總算顯現出來了。

要寫論文,就先要有話可說,這是已故的夏理·莊遜(HarryG.Johnson)十多年前要我記著的。既然有話可說,我就決定借題發揮,將不同經濟制度的不同運作向中國同胞們解釋。所以原定五百字的短文,竟寫出二萬多字。心想經濟事務學社收到了長達七十多頁的初稿,必定大吃一驚;沒想到兩星期後,收到剛退休正在度假的老編輯來電,說他們打算立刻發表,不用修改。

這個反應反而難為了我。我曾在稿件的附信上言明,由於文章坦白,恐會開罪中國人,可能決定不發表。但編輯在電報後的補信,卻已訂明出版日期。我好不容易將這日期延長數月,修改了兩次才付印。

除了編輯的不斷鼓勵外,我決定發表的原因有二。一、高斯在看完初稿後,多次和我研討,大致上全部同意我文內引用高斯定律所演變出來的理論。高斯對經濟制度運作理解的深入,前無古人,且對中國的經濟前途常深表關懷。他既然對文稿有偏愛,我又怎能令他失望呢?第二個原因,是我一向喜歡將初稿寄給朋友批評。但沒想到這次投石問路,幾間大學竟將文稿列入課程讀物,而一家石油公司甚至複印一批,分發給職員。既已成為公眾讀物,我又怎能不發表呢?

論文的定名,非我所願。我一向反對用「資本主義」或任何帶有「主義」在內的名詞,原因是我對各種「主義」的現有定義,一概不滿。經濟制度是產權結構的問題,與空泛不著邊際的各種「主義」無關。何況「資本主義」一詞在中國入了黑名單,我又何必再提及?就連「資本」二字也應免了。所以在論文出版前數星期,我嘗試改題目。編輯的回電卻堅持他選的原名富吸引力。經過幾次來回電報,我贏得的就只是在「資本主義」一詞上加上括號。這括號其中一個重要用途,是表示在號內的字眼另有別意。

這論著先由侯運輝翻譯,再由岑逸飛、楊懷康、舒巷城修改,謹此致謝。

(按:這次二○○二年再版,不拘小節,我把「資本主義」的括號刪去了。譯文由我自己再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