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April 24, 1984

發明的專利權(上)

中國在一九八零年一月決定要保障發明專利權。四年多之後,經過四十四次的修改,這專利的法例在一九八四年三月十二日通過,決定在八五年四月一日施行。

在我所知的界定及保障私產的法律中,關於發明專利(Patent Law)的是最深奧。其它姑且不談,單就是要決定什麼算是一個發明已不容易。西方有一句成語:「太陽底下沒新事」。但若以「不同」來界定「新奇」,則任何新的見解、發現或用不同的舊東西作新的合併運用,都可算是「發明」。假若凡是「新」的都給予專利,那麼撇開經濟效果不談,單因糾紛而弄到一團糟是可以肯定的。然而,若發明毫無法律專利的保障,研究所得皆可任人採用,還有誰肯付出大代價去作研究?那麼,應用什麼準則去斷定哪種發明應授予專利權呢?專利的保障應多廣、多久?若有人用稍為不同的知識、設計或科技,法官又用什麼準則來衡量這個人是否觸犯了他人的專利權呢?

因為困難重重,在私有產權的歷史上,發明專利的產權保障是很近代的事。意大利是世界上第一個國家施行發明專利制度(一四七一年),但保障的效能甚低。在美國,發明專利始於一七九三年,但卻要到一八七零年,在專利法上加上佔有權(Claim)的概念,將抽像的發明形象化而指明所屬的範圍,才算是有了可以界定的保障。在科學發達的今天,在發明專利辦得最詳盡的美國,這專利只保障一小部分的知識資產。雖然如此,要買一個發明專利權的人,在算出這專利可賺的現值之後,他的律師很可能勸他把預算的收益減去三分之二,作為未來可能產生的官司費用。

中國為了要引進科技,要促長科技的進展,就決定施行發明專利的保障;這是個好現象。但作為開始嘗試私產的界定及保障,他們卻選上了最難的一樣入手——抽像的「新」知識專利資產。他們會遇到多種困難是可以肯定的。我希望他們不會被誤導,以為一種產權保障已是這麼困難,私產制度是行不通的(正如我希望中國不要以為文革動亂後的經濟增長,是證明了共產政制的優越性)!

我曾經研讀過百多年來有關發明專利權的各種經濟理論。在這些理論中,支持和反對這專利權的參半,各執一詞,至今仍未有大致上可以稱得上是眾所認同的觀點。我個人認為這些論調錯漏百出。究其因,是這些學者閉門造車,對發明專利法例的性質所知甚少,而有關這專利的各種租用或買賣合約的安排更是完全忽略了。不知事實的真相而妄下推論,錯漏是難免的;在一個困難如發明專利的題材上,錯漏更是在所必然。但要指出他人的錯誤容易,要自己提出正確的分析卻不是那麼簡單。在幾個重要的問題上,我自己一直都沒有滿意的答案。

經濟學者對發明專利的觀點大致上可分四類。且讓我按類稍加解釋,簡作批評。

第一類觀點,認為發明專利權是有利而無害的。這觀點的主要發起人是邊沁(J. Bentham, 1843)及米爾(J. S. Mill, 1862)。他們認為發明專利既能鼓勵發明的研究,而有發明總比沒有發明好,所以發明專利對社會只有好處,沒有害處。

這個觀點錯漏的地方,就是忽略了什麼發明應加以專利保障及保障範圍的大小。我在上一篇文章提出的輪子的例子就是這觀點的一個反證。專利是可以禁止他人使用,是可以減少生產的。若世界上某一個發明只有一個人可以創造,而沒有專利的保障,這個人就一定不會作所需的研究,那麼這「有利無害」的觀點是對的。但若有很多人都能造出同樣或差不多的發明——這是可以肯定的實情——那麼過大的專利保障對社會是有害的。這是因為若是少一點保障仍能有這發明的產生,有了發明之後,它的使用會因為少了保障而增加。

第二類觀點,是認為發明專利對研究是毫無幫助的。陶西格(F. W. Taussig)及庇古(A. C. Pigou)在本世紀初期都認定發明是自發的行為,是不需金錢的鼓勵或任何保障而會自動爆發出來的。因此,發明專利與發明的多少就全無關係。

雖然我們不能否認某些人可能純為好奇心所驅使而去作研究,但在事實上將名利完全拋諸腦後的研究者甚少。我們對發明者或科學研究者的佩服往往將他們的形象神化了。撇開我以前提過的自私自利的愛迪生不談,歷史的數據都有力地顯示著伽利略及牛頓都是遠不如傳說中所說得那麼淡泊。近幾十年來,美國在商業上所僱用的研究專業人士,有大幅度的增長;另一方面,在一向被認為是「清高」的學術研究行業中,爭名斗利的行為觸目皆是。這些現象,都證明了陶西格及庇古的「自發」觀點,實在是將人的競爭本質看得太輕了。

第三個觀點,認為發明專利對研究是有害的。這觀點由貝蘭德(A. Plant, 1934)始創,其後由巴賽爾(Y. Barzel, 1968)加以發揚。他們認為一個發明的特許專利權只是一個獎品,先達者得,但往往會有很多人作同類的研究。又因為專利權只得一個獎品,只得一人勝出,所以研究者都爭先恐後。結果不僅是輸了的人白白浪費了代價,對社會有害,而「爭先」的費用增加對社會也是有害的。

這個因一個獎品多人競爭而引起浪費的理論並不膚淺;支持這觀點的大不乏人。但我曾向巴賽爾指出兩點謬誤,使他承認他的觀點是錯了。我的理由很簡單。第一、若一個研究者明知沒有取勝的機會,而又知道鬥輸了,他是一點補償也沒有的話,他是不會參加競爭的(事實上,美國專業研究發明的機構,都設法調查對手,務求知己知彼)。第二、若大海上有一艘小船,載滿了人,在大霧中迷失了;假若找到了這迷失了的船有獎賞,有一百艘船一齊出海找尋;在這一百艘船中,只有一艘將迷失了的船找到了,其它九十九艘的勞力怎可以算是浪費了呢?

第四個觀點,是阿羅(K. Arrow, 1962)以「共用品」的理論演變出來的。他認為發明專利收取使用費不易,所以發明的研究是需要政府援助的。但他又認為,既然一個發明可由無數的人共享,持有專利權的人若收取使用費(Royalty),就會在邊際上減少發明的使用,這對社會是無益的。

我不同意阿羅的見解,因為在我所調查過的專利租用合約(Patent License)中,使用費的收取並不一定是一般人所知的以每件產品計。事實上,發明專利的使用收費結構(Rates Structure)五花八門,往往令人莫名其妙。在這方面我只知道收費的複雜性,卻解釋不了。阿羅顯然連這複雜性也不知道。

究竟發明的專利保障對社會有什麼用處呢?有一點我們是可以肯定的。發明的研究工作往往費用甚大。有了發明之後,若公開了,抄襲或倣傚的費用甚少。因為「學習」的代價遠低於發明的代價,發明的新知識跟我們日常所學的知識不同,不能靠學習的代價去保障發明研究所得。禁止外人學習(抄襲)或禁止外人免費使用是一種保障的方式——這就是授予發明者專利權的主旨。發明專利是肯定可以鼓勵發明研究的。這個答案,並不等於我們能解決了上文所提及的要決定各種準則的困難。

我們今天在市場可以買到的商品,十之八九都是曾經有過發明專利的保障的。撇開理論不談,究竟實際上發明專利的各種準則是什麼?

Tuesday, April 17, 1984

知識的產權保障

思想是無影、無形,且無聲;知識是抽像的。既是無形之物,怎可以界定產權而加以保障呢?無形的資產,在市場交易時又怎可以收取費用?這些問題雖困難卻有趣。

一本書是有形之物,但書中的思想是無形的。書的版權就只能照字論字地去保障作者的權利;但若有人用同樣的構思,將文字改寫,連書名也改了,版權的保障就失去了大部分的效能。一張唱片是有形之物,但錄音的原理卻是無形的;錄音帶跟唱片的形狀不同,但原理卻有共同之處。同樣一種發明,可用多種不同的形狀運用。發明的產權何在?要保障的是什麼?這些問題的困難,在經濟學上是少見的。

近代經濟學者都同意,若研究所得能獲產權的保障,研究工作就會因為可以期待市場的獎賞而增加。但哪種發明或哪種知識應有法律界定的產權保障、保障應用什麼方式、保障時日長短及範圍的大小,經濟學者卻議論紛紛。

保障一種發明是會因為過於廣泛而對社會有害。輪子是一個極有價值的發明;但輪子是小孩子也可能想得出來的。若第一個發明輪子的人取得專利權,得到法律歷久不變而有效地加以保障,使後人在任何形式上用輪子都要先得持專利者的准許,要付使用費,那麼輪子的專利對社會就有很大的損害。

在一般的資源上,經濟學者大都同意產權的保障對社會是有極重要的貢獻。但在知識及發明的產權保障,他們卻有很多不同的觀點。我個人研究的結論,就是這些紛爭是由於經濟學者沒有弄清楚三個問題。

第一,知識可分為(甲)有專利性的及(乙)無專利性的;在有專利性的知識之中,又可分為(A)有法律輔助的及(B)無法律輔助的。一些經濟學者所反對的知識產權保障,就是那些因有法律輔助而得的專利權——這就是我們通常所指的發明專利或版權。其它的知識資產保障就沒有什麼異議。但因為在各種紛爭中經濟學者沒有像上文般分門別類,問題就弄得不清不楚了。

第二,對於某種知識——例如新的發明——專利性的保障是有其用處的。這是因為發明研究的費用可能很大,而研究所得很易為人抄襲。在某程度上,專利保障對社會是有貢獻的,但正如輪子的例子所顯示,這類專利保障可能過大。保障方式及保障多少的決定,是一個重大的困難。但在那些支持或反對專利保障的言論中,這問題往往是莫名其妙地被忽略了。那就是說,那些不管專利保障的方式或多少而反對或支持專利保障的理論,都不可能是對的。問題的困難,是在實際應用上,我們不知道專利保障多少的準則應從何而定。

第三,保障的費用及其它交易費用,對保障的方式及多少有極重要的決定性;這些費用往往被經濟學者忽略了。換言之,要支持或反對發明的專利保障,我們不但要決定保障的方式及保障多少的準則,我們還要明白這些決定,是要基於保障知識或發明的交易費用。

以上提及的三個問題都深奧。要不是中國最近(三月十二日)通過了發明專利權的法律,準備於明年四月一日施行,這些問題是不應該在報章上向讀者介紹的。我知道問題所在,卻不知道其中的某些重要答案。但我認為我自己能明白,讀者也能明白。

且讓我先從沒有專利性的知識說起。這些知識包括一般人所學的語言、學校內的課程,及各種專業或技藝的訓練。只要付得起學費或工具的費用及時間與勞力的代價,任何人都可以學,而得了知識的人在使用時是不需付使用費的。這些知識資產是怎樣得到保障呢?學習的費用及時間的代價就是保障。你要有我的知識,你就要付我曾經付出的代價——你要付的代價可能比我高或比我低,但代價是要付的。我沒有權阻止你學習,也沒有權強迫你付費用給我,跟我學習。

這是說,我學會的——或其它很多人所學會的——是沒有法律特許的專利權;只因為學習有代價,有市場的需求,所以我所學的就有價值了。木匠、泥水工人的專長有價值,其理相同。政府雖然沒有給我們專利,沒有給我們的知識資產加上直接的保障,但間接的法律保障卻是有的。在自由市場內,法律容許我們隨意買賣知識,私定合約,也容許我們將賺來的佔為己有。我們的知識資產就變成了私產。換言之,沒有專利的知識資產能成為私產,是靠法律的間接保障及學習代價的直接保障。

還有另一種間接的保障比較微妙。知識是「共用品」;跟一塊地、一張桌子或一部打字機不同。同樣的知識是無數的人都可以共享的。勞力可不是共用品。知識在人的腦子中,是要經勞力加以發揮才有市場價值。因為這個連帶關係,知識在學習時雖然是共用品——但在使用時勞力就往往不可以共享了。所以有知識的人的知識收費,可以加在勞力的時間上。另一方面,因為每個人的勞力時間有限,同樣的知識或技能,市場仍有容許很多人學習的需求。

經濟學者從來沒有反對用以上的方式,去保障非專利性的資產。這是因為以勞力學習,以勞力使用,再加法律保障自由買賣及私取收入的權利,保障知識資產為私有是不會過多的。因為知識而增加生產的產品市價,不會在沒有專利的情況下而增加。若知識擁有者沒有自由選業的權利,不能自由買賣,收入不以市價而定,知識就非私產。這會使知識投資減少,或學非所長,或學非所用,或怠工,產品的市價就會增加,而產品的種類就會較少。

某些有專利性的知識資產,經濟學者也不會反對作為私有的。第一個重要的例子是天才資產。同樣一種知識,一個天賦高的人運用可有奇效。這種人有天賜的專利權,不需要另加法律保障。我們若對這天生的專利加重抽稅,或阻止自由發揮,這對社會有什麼好處?正如一幅在特別有利位置的地,市價是較高的。用任何方法阻止這幅地的有利運用,對社會一點好處也沒有。

另一個重要的例子,是秘密(或商業秘密)若能自保,擁有這秘密知識的人是有專利的。強迫將秘密公開(在中國大躍進及文革期間是常有的事),不單只可能將有市場價值的秘密抹煞了;更有甚者,就是每個人多多少少都有著自己的秘密,若強迫公開這些秘密,社會上還有什麼私事可言?

一般經濟學者反對的知識專利,是某些專業公會阻止外人學習他們的知識,或阻止有同樣知識的外人加入市場工作。這些以阻止外人競爭的專業公會所得的專利權,大都是要靠政府的庇護的。經濟學者反對這種專利的原因很簡單。知識本身沒有專利性;經過公會或法例的阻止競爭,會增加服務的市價。在這方面,經濟學者反對的可不是知識的產權保障,而是以專利減少競爭。

以上提及的各種知識資產保障對社會的利害,道理都不難明白。發明專利權卻是另一回事,這點下文再談。

Tuesday, April 10, 1984

從中國要批准「專利權」說起

無巧不成書。正當我寫好了幾篇關於知識資產的文章——正當我指出了共產政制對知識發展及運用一無是處之際——三月二十七日的《信報》就刊出以《中國專利代理今在港開業》為標題的新聞報道。報道提及為了解決中國與外國交流的「不少困難」,中共就派了柳谷書先生來港,設立中國專利註冊代理,意圖對某種知識、技術秘密及商標加以保障。文中指出:「縱然明年四月一日中國才正式實行專利法,但中國國際貿易促進會已未雨綢繆,因而在港設立這家專門代理專利及商標註冊公司。」

對有關發明的專利權及科技租用合約的調查研究,我曾下過幾年工夫。說來慚愧,我花去美國科學基金會不少錢,勞師動眾,但結果所知實在不多。這題材的問題太多、太複雜。比起其它我曾作研究的題材,發明專利及租用的困難自成一家。我不輕易放棄一個研究,但這題材我力不從心。有一點值得提及的,就是目前在這題材上我還擁有可能是最詳盡的數據。柳谷書先生若有興趣,我是很樂意借用的(這些包括有關專利與技術秘密的書籍十多本,及科技的租用合約五千餘份)。

中國在香港設立科技專利權代理的消息,並沒有受到一般的重視,因為香港近日有關九七的經濟新聞已把這消息遮蓋了。但我認為,將來研究中國經濟歷史的學者,是不會將這發展摒諸門外的。中國要批准科技專利權是一個里程碑——這是共產中國第一次正式公佈要在國內承認及保障私產。雖然這新發展所涉及的只是知識資產的一小部分,但要引進科技,中國執政者顯然是體會到私產對知識的重要。我衷心希望這點體會能逐漸擴大,逐漸一般化。

中文「專利權」這一詞,是很容易引起混淆的。壟斷(Monopoly)也是叫作專利權。因發明而受到法律保護的專利權(Patent),中譯又稱專賣權,也是會引起市場壟斷的;但市場的壟斷專利權(Monopoly)並不一定有發明專利權(Patent)的保障。在最新經濟學的範疇內,壟斷或專利並不意味著沒有競爭的存在——只是競爭形式有所不同。這是研究院裡的分析問題(大學課本是不會提及的),但我仍希望將來有機會向讀者解釋。

發明專利權(Patent,又稱Patent Grant),是政府特許的。但因為這專利可能引起市場壟斷,因為發明是一種「共用品」,又因為在發明知識上收取費用不易,所以這種專利應否批准,應否界定為私有,是經濟學上的一個引起大紛爭的題目。我個人的研究所得,就是在某程度上的專利保障,對發明研究是大有鼓勵的;困難的所在就是我們不知道這專利保障程度的高低應從何而定。我希望在不久的將來另寫文章向讀者解釋,雖然我自己對這重要的問題是沒有答案的。

另一種保障發明專利的辦法,是商業秘密(Trade Secret),亦即柳谷書先生所指的技術秘密。大體而言,中國要保障商業秘密,在目前來說是心有餘而力不足。這是因為有關秘密的多種法律,中國現在仍付闕如。但有不少商業秘密是可以自保的——不用法律的保障也可安然無損。「可口可樂」的秘方是一個出名的例子。任何被專家見過產品仍不能「追溯造法」(Reverse Engineering)的,都有很強的「自保」能力。美酒佳餚的釀製與烹調,若非公開了,知其味的人通常是很難知其秘方的。

法律對商業秘密有很少的直接用途。秘密一洩漏,就追不回來;但秘密若能自保不洩漏,法律的保障是多餘的。但在發明研究的過程中,保障商業秘密的法律卻大有「間接」的用場。這點及其它有趣的「秘密」問題,我也希望能另文為讀者介紹。

雖然我認為中國現有的法律不足以保障商業或科技秘密,但這新意向是極重要的。商業秘密是一種私事,跟有權「不受干擾」(Privacy)在概念上是分不開的。有權不受干擾是私產中的一個重要準則。中國若真能以法律尊重私事(Privacy),加以保障,私產的制度就指日可待了。

柳谷書先生也談及商標的保障。商標(Trademark)是有形之物,比較容易處理。但商標的主要用途,往往不單是商標本身的號召力,而是商標的保障,再加以其它的保障,可以合併而加強專利權。可口可樂是靠商業秘密及商標的合併而得強大專利的。為「Coca Cola」這商標打過的官司,我們就夠數據寫書。百事可樂應否被准許用Cola這個字,讀者的意見怎麼樣?

有趣的商標故事說之不盡。德國拜爾(Bayer)廠所發明的阿司匹靈,可能是本世紀最有商業價值的藥物(其副作用甚少,多食無害;近來這藥更常被血壓高及有心臟病者採用)。但當拜爾廠為阿司匹靈註冊時,竟忽略了將「A」字用大寫。aspirin就變作一個普通名詞(Common Noun)而不是一個專有名詞(Proper Noun)。「商標」就一去不返了!

用得巧妙,商標的保障令人羨慕。和路迪斯尼的米奇老鼠(Mickey Mouse),是由商標及版權(Copyright)一起保障的。因為保障得好,這隻老鼠的商業成就確是驚人。迪斯尼這機構在世界四十多個國家開分公司,為米奇老鼠收取費用。現在我們常見有這隻老鼠形象的衣服、手錶、玩具、水杯及其它日用品,都是要付鼠價的。

柳谷書先生沒有提及版權的註冊問題。這問題也是很有意思,也是一言難盡。近年來複印機的發展,給予版權一個重大打擊。在國際上,版權的保障一向都是很弱的。主要原因就是抄襲者多在本地使用,不越國界,這使起訴的費用過高。中國對外國書籍的版權不加保障,無可厚非。但近來的發展,就是外地的出版商喜歡到東南亞的國家用分公司或用代理發行,使在東南亞的書籍市價下降。中國若要鼓勵這種發展,版權的保障是很重要的。

柳谷書先生也沒有提及地區特權(Franchise)。在東南亞,這地區特權是比較新的生意經。「麥當勞」漢堡包是有名的例子。這「地區特權」雖然有商標的保障,但主要的還是因為固定了產品的質量,再按地區人口多少,購買力的強弱來控制分行的數量——然後將特權按區發售。

最近麥當勞的創始人去世,林行止及楊岡陵曾在《信報》為文盛讚他的魄力和勤奮。我認為他們忽略了要點。一個商人的成就當然殊非僥倖,但在自由市場中,有魄力及勤奮的商人比比皆是。麥當勞公司的成功,主要是因為在找到了適合大眾化的產品之後,該公司就固定了質量的標準,指定所需的人才訓練及質量控制。在發售地區特權之時,麥當勞作市場調查,每區只許一間分店;而分店的主人付了費,保持產品的標準,就可自食其利。

Friday, April 6, 1984

知識與共產政制

在共產制度下資源運用的各種困難,我曾多次為文分析。這些分析非我個人之見,而考證的事實早已堆積如山。我和其它近代經濟學者不同的地方,就是我強調產權及交易費用的重要性。但大家的分析結果都是大同小異的。

說到勞力及知識資產,我的見解比較特別。那就是我認為在各種不同的資源或資產中,勞力及知識資產的發展及運用,在共產政制下有特別的困難。

在這裡我不是指文革對知識的摧殘。文革這種事在共產政制中也是少見的,亦只有像毛澤東那樣有「號召力」的人才能辦到。百花齊放、大躍進及文革這種事,在共產中國是不容易再發生的了。話雖如此,我們不能否認這些不幸只能在一個專政下才有機會發生。我們還要指出,那些驅之不去、燒之不盡、破之不壞的知識資產,卻可以被文革「革」得一乾二淨。有著極頑固存在性的資產尚且如此,革命的恐怖,以此為最!

我這裡要指出的,就是勞力及知識資產有一個任何其它資產都沒有的特徵。這特徵使在共產及私產制度下對這些資產運用的分別,比對其它資產運用的分別大。

勞力及知識都是資產。每個人都有頭腦,會自作選擇,自作決定。我要指出的重要特徵,就是會作選擇決定的人跟這些資產在生理上合併在一身,由同一的神經中樞控制,不可分離。這個特徵有重要的含義——我常奇怪為什麼新勞力經濟學的專家們都把這個特徵忽略了。

一塊地是資產;一部打字機也是資產。但這些資產跟作決策使用的人是分開了的。將這些作為共產,由中央作決策,因使用錯了而產生的浪費的機會較大。但畢竟這些資產的本身是不會作決策的——所以它們不會反對,不會不聽使喚。我們可稱這些是被動的資產。另一方面,勞力及知識資產卻是有主動性的。跟這些資產混在一身的人可以發奮圖強,自食其力,自行發展或運用;也可以不聽使喚,或反命令而行,或甚至寧死不從。

有一個名叫巴賽爾(Y. Barzel)的經濟學者朋友,在一九七五年為文分析奴隸制度。我當時就將以上提出的「主動產」的特徵告訴他,指出了因為我曾一度想不起這個特徵,所以在一九七二年的一篇文章裡我就解釋不了奴隸解放的現象。另一位名叫福高(R. Fogel)的經濟學者朋友,在一九七三年發表了舉世知名的「奴隸研究」(Time on the Cross),以多樣資料證實了奴隸的待遇是遠比一般書本所述的為佳。於今想來,這實在是顯淺的道理。奴隸是「主動產」;虐待奴隸,「使用」的困難就會增加;這對奴隸的主人沒有好處。

強迫使用勞力況且如此,要強迫知識的增長及運用更應是無技可施。我不是指在共產中國人民是奴隸——「奴隸」這一詞的定義並不簡單。但不讓人民自由發展,不讓市場自由獎賞知識的投資及運用,而要促長科技談何容易?這其中有幾個可以肯定的困難——

第一,正如上文指出,勞力及知識都是主動性的資產。不管是什麼制度,擁有這些資產的人都有自己的主意,要逆其意而行就很難得到有效的運用。就算是在自由市場裡,有些工資是日工,有些是件工,有些是小帳,有些是以分花紅的方式。這些不同合約形式的採用,目的就是要減少交易費用,盡量地以最低的費用使勞力及知識的擁有者自主地發揮所長。例如若以日工計,工人就會偷懶,所以若產品有固定的標準,以件工計,偷懶的機會就少了。

在共產政制下,工人連私定合約的權利也沒有,更說不上可以選擇不同合約的形式。勞力及知識若可自由買賣,包括私定合約和選擇合約的權利,這些就變成私產。其它的私產特徵會自然地包括在自由買賣權之內。

第二,每個人對自己的所長或所短,總要比別人清楚。每個人應向哪一方面發展才能增加收入,自己的決策可能會出錯,但有誰能代作決策而有更可靠的準確性呢?舉一個例子。跟一般父母一樣,我對自己的孩子的前途很關心。雖然孩子只有十一、二歲,但我已覺得自己所知是不足以為他們的前途作決策。除了盡量給他們受好教育,教他們避去不良的行為,我還能做什麼肯定對他們是有益的事呢?連對自己的孩子也有這種「無力感」,我怎敢說我瞭解其它人比他們自己更清楚?要是我說我關心別人比關心自己的孩子更甚,又有誰會相信?

學生來問我有關出路或前途的問題,我只能把我所知的各種選擇的有關資料告訴他們。但決定還是在他們自己——我從來不敢加以半點左右。若我認為我比他們更清楚他們的短長或興趣,我的勸導方式當會不同。基本上,我肯定他們對自己的瞭解要比我所能估計的可靠得多。

中國十億人口,每個人各有不同的優、缺點,對自己有不同的估計,而興趣也各異。一個中央政府怎可能替每個人民作出準確或可靠的估計?政府對人民的關心怎可能多過人民對自己的關心?中國大陸目前的分派工作,是憑什麼準則的?

第三,在經濟學的角度上,個人的知識投資不應依照個人的短長或優劣,而是應依照「比較」優勝的天分,因為這可使投資的成本減少。這是絕對錯不了的比較優勝定律(The Law of Comparative Advantage)。打字冠軍可能只可做到一個平凡的工程師。但跟其它人相比,他投資在作工程師的學問上可能比較划算。只要在成本上比較低,作工程師的淨收入就會比作打字員高。

若每個人都依照比較優勝定律作勞力及知識的使用,社會的總成本會是最低的,而個人的收入會是最高,經濟及知識的增長率就會因而有大幅度的增加。但若打字員的工作沒有市價,工程師的勞力及知識沒有市價,那麼投資者就沒有市價的指引,比較優勝定律就無從生效了。

要知道每個人的短長優劣所在已是極難得的訊息;要知道每個人的「比較優勝」所在更是難上加難。沒有私產,就沒有市價,這「比較優勝」的訊息就不存在!私有產權不僅因為有市價而增加訊息;更重要的,就是私產可讓每個人運用自己對自己的瞭解或估計,自展所能。

結論是很明顯的。作為一種資產,知識是最重要的。中國若要快速地發展經濟,要現代化,知識的投資就要依照比較優勝定律,盡量減低成本。每個人的「比較優勝」所在,最可靠的估計還是個人自己。而個人的估計,是要靠市價的指引。私產制度自然地解決了這些問題。又因為勞力及知識是跟可作決策的腦子混在一身,不可分離,私產所容許的自決或選擇權利,會減除了那些不聽使喚或甚至寧死不屈的意向。



後記

十六年過去了,中國對知識資產的保障有了進步,但還要改進的地方仍多。我特別欣賞的進步,不是中國對知識專利的保障,而是那裡的年青人的知識增長。近五年來,這增長一日千里,不能不使我刮目相看。

自九五年起,我每年在港大接見二、三十個來自中國大陸的優秀學生。他們的知識使我感動。雖然他們是選出來且近於狀元的人物,但比起我們港大的學生高得太多了。他們的老師薪酬低,師資比不上港大的,但無師自通,自找國外的英語讀物苦學,也立竿見影。

申請到港大來作研究生的大陸學子,其英文托福試的成績都在六百五十分左右!他們附帶的英文信不似英文,但考英文試的成績那麼好,當然也是苦學所得。

去年我到大陸七間大學講話,遇到的學生的質素與知識,證明我在港大所接見的並非例外。中國的年青狀元何其多也。我想,要是這些青年有我四十年前在美國屢遇名師的機會,我怎樣也比他們不過。

中國的青年已非吳下阿蒙矣!究竟發生了什麼事?

我認為這個急速而又令人欣喜的轉變,有兩個原因。其一是自鄧小平九二年南下之後,中國學校裡的所謂「思想教育」,不再強迫堅持;校方只是例行公事地應酬政府一下。據說在「思想教育」的課堂上,學生要不是缺課或睡覺,就是作白日夢,魂遊四方。這倒像我早年讀中、小學時覺得老師講得沉悶或胡說八道一樣。

第二個原因,是經濟的開放,使學生知道只要書讀得好,有點學問,就可以不談政治、不搞關係、不走後門,而可在市場上謀生。知識有價,他們於是就拚搏起來,求知去也。這一點,與我在一九五九年進入了洛杉磯加州大學的感受是如出一轍的。

看到知識有前途,一發勁,知識就招之即來。這是今天中國青年之幸,也是中國之幸。

Tuesday, April 3, 1984

重要的知識資產

在自由市場的制度裡,專業人士靠知識而得可觀收入的例子,比比皆是。縱使被一般人認為是極平凡的專業,在香港要有安定可靠的收入並非難事;沒有專長而有良好普通常識的人,只要肯干、有信用,何愁找不到僱主或想不出可以謀生的小生意。知識幫助生產,市場於是就獎勵知識,這是顯淺不過的道理。話雖如此,幾個古老相傳的謬誤卻把知識的價值大大地低估了。

在十九世紀初期,英國經濟學家馬爾薩斯(T. Malthus)的「人口論」就大幅度地低估了知識對生產的貢獻。馬爾薩斯認為,土地及其它天然資源有限,而人口日益增加,長此下去,僧多粥少,人民生活水平下降是必然的事。這個見解,在二十多年前的經濟發展學說中,仍然存在。儘管今天還有小部分食古不化的學者繼續在做夢,但反證的事實卻甚為明顯。三十年前世界的人口是二十四億,現在是五十億。比起馬爾薩斯的時代,現在的人口更增加了好幾倍,但同期內人民的生活水平卻大大地提高了。主要的原因,就是土地及天然資產雖然增長不多,但知識資產卻有了大幅度的增加。

我不是說馬爾薩斯的「人口論」永遠是錯的,因我不敢肯定知識及科技會永無止境地增長。但馬爾薩斯低估了知識的增長率,低估了知識對生產的貢獻,卻是無可否認的。

自十八世紀中期的英國工業革命以至現在的二百多年中,支持勞工的人都有一個科技的神話。這就是科技的發展會使失業增加,所以科技對社會是有害的。這見解也早被事實推翻了。多了知識,就多了產品的種類,也就因而增加了勞力的需求。另一方面,因為缺乏知識而要每星期工作六十小時才足以餬口的人,若能增加知識,工作時間可以減半而生活水平仍可提高。

當然,知識科技的增長對某些人在比較上是有所不利的。那些選擇了以時間勞力去爭取加薪而不將時間投資在知識的增長,或那些向勞工收費的工會主事人,都會因社會知識的增加而受到比較上的不利,甚至可能受損。跟任何投資一樣,知識的投資是要競爭的。不參加這種競爭的人,在一個因為競爭而增加知識的社會裡,怎會不相形見絀?靠罷工或遊行示威來增加收入,在自由市場中實非善策。

有些人認為知識——尤其是書院裡所學的知識——不重要,因為往往學非所用。這見解也是錯了的。讀化學,卻去做生意,可算是學非所用了。但有了學識,思考比較靈活、文字比較流暢、待人接物比較得體,不是資產是什麼?十年窗下,要「一舉成名」固不容易,但「無人問」卻不會發生。我能從事教育工作,算是學有所用;但若要轉工,又何愁沒有僱主?這不是誇大之辭,而是我從來不相信一個會做而又肯做的人,在自由市場內會找不到對所學稍有關係的工作。因薪酬不理想而不干是另一回事。

以上提及的關於知識的幾個謬誤的產生,是因為知識資產有幾個特徵常被忽略了。

第一,知識資產不僅可以因累積而增加,有了知識差不多是驅之不去的。我不是指個人的知識不會因腦子有了毛病而破產。我指的是知識若在社會上遺留下來,就很難像一座大廈那樣可以被火燒清光。那就是說,知識是有著極頑固的存在性。愛迪生的發明,我們現在還在享用,還在改進。知識不像土地,其增長供應,其積少成多,可以快得驚人。撇開電子業不談,單是音樂唱片,以激光發音這回事是愛迪生做夢也想不到的。但激光發音之有成,就是因為愛迪生的「原始」錄音的思想驅之不去!

第二,知識是一種「共用品」。發明了的科技,是可以給無數的人一起共享的。當然有專利權的科技是要付使用費的,但這使用費往往比發明者的投資成本低很多。另一方面,要維護一個發明專利權並不容易(這問題他日有機會我會再解釋),而法律的保障最多是十七年。在大致上而言,有價值的知識或科技,因為可以共享,對社會的貢獻就往往大得驚人。撇開科技不談,一首好的樂曲,一本好的小說,都是可以多人共賞的——這些都是「知識」的一部分。其它知識如服裝設計及科學原理,都是共用品。

第三,任何一種知識或一個發明,都有很廣泛的用途。我們知道一塊地可用以種植多種不同的植物,或飼養多種不同的動物,或建造多種不同的樓宇。知識又何嘗不然?單就以半導體(Semi-Conductor)為例,從它而引起的工業產品就數以千計。但一塊地若用以種麥,就不能再用以養牛;若用以建工廠,就不能用以建酒店。知識卻沒有這種約束。同是一個半導體的發明,不僅可被無數人共享,也可被多種產品共享。

人的富庶、生活的享受,若真的只是靠土地及其它所謂天然資產,馬爾薩斯早就會被認定是天才。但若沒有建造房子或農業的知識,土地的價值何在?沒有各種科技的發明,原油的價值何在?蘇聯地大物博,原油及黃金的產量著實不少,但人民的生活就遠不及人煙稠密、「地無三尺平」的香港。這可見知識資產的經濟價值,可能要比所有其它資產的總值還要大!

讀者不妨用自己的觀察,去考證本文提出的觀點。有了升降機,大廈的高層比低層值錢。在讀者自己的房子內,有電燈、電話、電視及各種電器用品;製造衣服的各種化學纖維,均是知識累積的成果;牆上的油漆、浴室裡的搪瓷器皿;其它日用品中的玻璃纖維、電鍍、不鋼……都是知識的產品。我敢跟讀者打賭,只要你是小康之家,你不可能在客廳內找到一件常用的產品不是基於一個或多個曾經是重要的發明的。

人類最有價值的資產就是人。而在人之中,除了勞力及相貌以外,其它有價值的都是知識。問題是,為什麼在自由市場下知識會增長得那麼快,而在共產政制下這增長卻乏善可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