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November 26, 1986

件工制度有所不逮

中國為了要鼓勵工人生產,幾年前開始在工廠內大事推行「件工」這個制度。近一兩年來所興起的工業承包責任制中,酬勞以件工計更為普遍。據說一般國內的工廠,目前的件工薪酬占總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以上。這個數字準確與否我不知道,但據我自己調查所得,國內件工的盛行遠超香港、日本及美國。

「件工」是工資按產品的件數計,亦即是按產量計。一個工人的產量越多,他們的收入就直線上升。生產件數少的工人,收入可能不足以餬口,雖然在很多情況下,起碼收入的保障還是存在的。這「保障」是小半個鐵飯碗;換言之,幾年前的鐵飯碗(做是三十六,不做也是三十六)已經是粉碎了的。當然,件工制與昔日的「大鍋飯」更不可同日而語。


件工增量如有神助

一些到中國設製衣廠的朋友,認為今日中國的件工制是由香港「進口」的。他們在五、六年前到國內設廠,固定的工資由中方決定,結果是職工非常散漫,生產效率低得驚人,面臨破產在即之境,他們就據理力爭,指出香港的工人產量高出國內的好幾倍。後來港商被批准採用件工制,職工於是在晨早等工廠開門,到了休息時間則不願急於下班。換言之,改變了酬勞的方式,同樣的職工就判若兩人,這樣,製衣廠起死回生,而件工的收入也比固定工資高出兩三倍。有錢可賺的辦法,在發揮中國職工的積極性而言,是對症下藥;其它國內的生產機構就競相倣傚,正如最近一年多,他們競相倣傚採用「合同工」一樣。

中國的件工制是從哪裡來的並不重要。重要的是此制在中國這樣廣泛的採用,及其可以肯定的鼓勵生產的功能。事實上,「件工」這個工資制度是有很長遠的歷史的。在英國的工業革命之前,盛行的判工制——putting out system——就是件工制度。家家戶戶跟「企業家」拿取織造的原料回家工作生產,產品交給「企業家」,按件計酬。後來的所謂工業革命的主要特徵,就是紡織的機械有了重大的新發明,生產迅速;但因新的機械過大,不適用於家庭,而投資額也極高,所以工廠就興起了。在工廠內,企業家購置機械,供多個勞工在廠內生產;督察、指導、合作等事,就在廠內統一起來了。

雖然件工在紡織行業中很普遍,但在其它輕工業中也是屢見不鮮的。在私有產權的制度下,選用件工的理由是明顯的:按時間計工資,工人的生產貢獻就往往難於量度。另一方面,「三個和尚偷水喝」,工人偷懶自古皆然,在時工制下,因偷懶或散漫的行為而導致的必須監督費用(也即是交易費用的一種)不少。要減少這些費用,件工制就產生了。


不同工作的交易費用不同

在件工制下,偷懶或散漫的工人自食其果,所以他們有自動自覺的生產意向。可是,件工制雖可減少監察的交易費用,另一種交易費用卻會較高的。這是因為件工制雖能鼓勵工人增加件數,但他們卻有意向出產質量低劣的產品。所以在件工制下,審核產品的交易費用就增加了。彼消此長,在私有產權下的自由勞工市場的選擇,必然是基於哪一種工資制度(工資合約)能減少交易費用。

減少交易費用是選擇合約形式的決定因素(見《資產轉讓為何重要》)。在私有產權的制度下,因為資產(包括勞力資產)有自由的轉讓權,其擁有者就有自由選擇合約形式的權利。沒有轉讓權,合約形式的選擇就缺少了自由,交易費用也因而提高了。

在自由的資產市場內——例如在香港——件工合約不一定是化算的。很多產品、生產貢獻與服務等,是不採用件工制度的。比如款式的設計,發明的研究,瑣碎的工作,若以件工計,就大有問題了。試想,設計的好壞差距極大,沒有什麼可以作為準則量度,若以件工計,所得的設計又怎能大有價值呢?發明比設計更複雜,單是要把發明一件件地分開來就辦不到,更談不上有什麼標準了。瑣碎的工作,例如打掃、清潔、修補等事宜,大小不一,千變萬化,又怎能逐件訂價呢?也有一些產品,其中某部分採取較低成本的辦法生產,是要幾個人或多個人一起合作的;每一個合作者的貢獻大小有異、所值不一,若按件工計,就往往出現糾紛的問題。

最後一種主要的困難,就是在件工制下,議訂產品某部分的每件工資並不容易。這與按時、按日或按月而計工資的辦法大有不同,因為一般而言,各類工人的時間所值都有行內的市價。而件工呢?因為產品往往不同,每件的工資就不容易有眾所認同的市價。香港工廠所用的辦法,是凡有新產品要訂件工之價,勞資雙方就按工作的困難程度,「舉手踏足」的次數,動作大小的分別,然後依據以往件工的工資而大家洽商。這議價的交易費用並不輕微,而議訂工資後又可能要試行生產,勞資雙方若有不同意的地方,就要再行議價。由於這個緣故,產品的生產如果轉變頻密,件工辦法就難以適用了。


件工產品一望而知

近兩年來,我曾經到佛山與深圳的工廠調查他們在怎樣的情況下工作、生產。只一看,就知道件工的盛行,因為產品多而無當。

在佛山一家有名的陶器工廠裡,工人的確比幾年前我在同一地方所見的賣力;然而,產品墨守成規,全無創新之處,與幾年前所見的沒有一點分別(在香港,這情況是絕不可能出現的)。很明顯,這是因為件工議價不易,轉換產品有困難,而新產品的設計是不可以用件計數的。設計的人大概只有固定的工資;不管設計的優劣,又怎能發揮設計者的天分呢?

在深圳的一家家俬工廠,造出來的褥很不錯,但布料的花樣大紅大綠,而縫在褥上的招牌及介紹實在「難登大雅」。據說這產品主要是外銷的。質量雖然可取,但如此「包裝」,在外市怎能大有所成?而「包裝」這樣為外市所注重的「大事」,是不能以件工改良的!

這一類及其它我所見到的工廠,工人比從前勤奮得多,是無可置疑的;但與生產只有間接關係的事,他們就漠不關心了。例如,工廠內的廢料隨地亂丟(件工顧不了),用品及工具的安置亂七八糟(件工顧不了),產品即使雨淋日曬也和他們不相干(件工顧不了),機械的維修保養往往很差(件工也顧不了)。

至於產品因件工制而影響了質素,則不必到工廠視察。到香港的任何國貨公司看看就知道,所有的手工藝品都不如「舊工」的那樣來得精緻。不久前,我跟一位朋友在一家百貨公司門前看到一對很大的白石獅子——是的,這些獅子的牙齒像人的一樣,我就說:「這是件工!」


要以私營擴大合約的選擇

我們都明白,件工可以有效地促長產量。幾年前以工作散漫聞名的中國,今天件工制的確大有幫助。每天睡二三小時午覺的行為,在工廠內是不復可見了。問題是,為什麼目前中國的工廠,除件工以外,很少用其它的合約形式?這是一個有趣而重要的問題。

我的答案是:由於工廠是國家所有,賺錢的多少在大體上與私人的利害無關。一個廠長只能以件數的方式,而不能以自己的判斷、認識,隨「意」獎、罰工人,因為這樣做,就變成濫用權力了!這樣,只有以件數的或多或少來決定工人的收入的多寡,才能看來名正言順,因為這是以產量來獎優罰劣的辦法。但如此一來,件工之有所不逮,就難以補救了。

在私營的工廠裡,廠長或經理的薪酬是由私產的擁有者決定的。這薪酬可以高得驚人,但如果工廠的表現欠佳,廠長或經理就職位不保。大致上,私產的擁有者對他們說:我要的是錢,你們好自為之。經理於是就大展所長,用其心血、經驗、見識作判斷:件工、日工、月工、花紅、加薪等等不同的合約方式,何者為佳,按生產的情況及交易或監察費用的高低而定,採用實際靈活的辦法,務求生產有效率,或產品能夠令人耳目一新,從而可以打開市場。

目前的中國,政府也是要錢的。大致上,執政者好像是說:「我們要的也是錢,因此你們不可以多得;因產量多而增加工資還可說(卻不可超過每月二百五十元人民幣),但不以產量計的就不能隨意增加了,原因是我們不能細心判斷每家工廠的每樣措施,是否對收入有利。」

中國的執政者以保持收入「平均」或「合理」為理由,來維護目前工廠的「國營」性質。我認為這只是一個借口,而不是真正的問題所在。

Saturday, November 1, 1986

從經濟學角度看香港的學術

魯爾在《明報月刊》發表了一篇題為《海外遺珠》的文章,暢言「香港富甲一方,大學設備精良」,但在最近的「第一屆美洲華人生物科學學術會」中,香港的貢獻卻平平無奇,因問:「香港尚有無學術與科學?」這一問,引起港大的王紀慶與戴樹焯的反駁。反駁者的言下之意是指責魯爾目中無人,不知天高地厚,蓋香港是藏龍虎之地,怎可一筆抹殺的?

讀了這些有趣的筆戰,我想起哲學大師尼高(E.Nagel)所說的幾句話:「錯誤的出發點可能得到正確的結論,但以出發點錯了而判斷結論因而也是錯的,是錯上錯。」我以為魯爾的出發點是錯了,但結論卻是對的,因此為之一辯。

魯爾的錯誤所在,是見到異地一個華人學會少有香港人士參加,就作出他文中的結論。這是說不通的。據我所知,傑出的香港學者,雖是屈指可數,但仍然可以屈指。例如,香港大學有關醫學方面的,據一般的評價,確是有二、三指可屈的。然而,一般而論,說香港是學術的沙漠地帶,也並不誇張。


四點事實 難以反駁

我以為下列的幾點事實,是難以反駁地支持魯爾的結論的。

(一)香港政府對教育及學術的資助,以市民或國民收入的比例計,差不多是舉世無雙的,而香港學子的智慧也絕不後人(狀元之才多的是),但香港的「世界級」學者的數量,卻少得可憐。

(二)同樣是中國人,在沒有思想學術自由的地方發揮不了先天的智慧無話可說;然而在以言論自由見稱的香港,在學術成就上,比例與在美國的中國人的懸殊,大致應與魯爾所指的尷尬比例相若。「月是他鄉圓」的現象該如何解釋呢?

(三)從香港兩所大學的講師所發表的文章質量看,也顯示水平低落。這不是說文章數量不夠多,而是少有重要性的。美國的三流學府是「計」(重視)文章數量而不計重要性的——香港也是如此。我見過不少發表了數以十計的文章的講師,作品被引用的次數卻絕無僅有。香港的大學講師要升級,多產比寫出或發表有份量的文章重要。

有些香港的學者認為香港是彈丸之地,學術無人問津,雖有佳作,也會被人漠視了的。這觀點不能成立。有份量尤其有里程碑性的文章,就算埋地三尺,也會被人發掘出來。經濟學大師J.Viner的一篇《成本曲線》,遍投多本學報不被採用,其後以德文發表,被翻譯後成了名。高斯定律的經典之作,是在當時僅發行五百本的《法律經濟學報》發表的。後來該學報為世所知,二十多年來,因為高斯大文所在的那一期重印了數千冊。

(四)最後一點,就是香港的學術氣氛非常淡薄。魯爾提出「美食」是香港人所好——民以食為天,也許無可厚非,可是對「賭馬」的狂熱,我們是難辭其「咎」的。我們不能否認魯爾所提出的「九七」問題對香港的學術研究有某程度的影響,但香港的學術不成氣候,決非「九七」問題之後才有的現象。

在芝加哥大學的飯堂內,我很少聽過教師們在進午餐時討論學術以外的問題;在世界任何稍有名望的研究院中,我們很難找到選科以「容易」為準則的學生。在美國,大學教授的名片上不會印上博士的名銜;芝加哥大學所有教授的稱呼,都是「先生」、「太太」或「小姐」。


不成氣候 需要解釋

我不同意余英時的觀點,認為香港毫無文化可言。我以為香港的文化自成一家,雖未必足以驕人,卻大有研究的價值。但在學術的成就上,香港的水平乏善可陳,倒是千真萬確的。魯爾的出發點可能有誤,但結論大致上是對的。

香港既有言論自由,有大量資質可取的學子,也有對教育極為樂善好施的市民與政府,而學術的水平竟一至於斯!若說香港在地理上遠離歐美的學術中心,也不成其理由。在以色列的兩所大學,學術水平直達一流。在解放前的中國,清華及交通大學的水平,在國外有口皆碑。金陵大學在三十年代所作的中國農業調查資料,至今仍是舉世無匹的。

那麼我們怎樣解釋香港學術的不成氣候呢?我以為答案是布格南(J.Buchanan)所說的以稅收津貼教育的問題。在公立教育制下,「出售」教育的人(被資助的學校與教師)不需要向「購買」教育的人(學生或他們的家長)負責或有所交代,而供應教育經費的人(納稅人)卻無權過問。在這個特別的「市場」上,供應教育的納稅人與學校及教師被政府分離了,使得前後的二者互不相顧;而有問題時,需求教育的學生和他們的家長的投訴起不了大作用,因為教育是免費的,他們不能以「不交學費」的最有效的辦法來懲罰供應教育的人。

美國的津貼教育,與香港的有兩大分別。其一是:美國的「免費」教育遠不如香港那樣普遍;一流的私立學校林立。最好的學校大都是私立的,而這些學校的成功,逼使公立的學校在競爭中力爭上游,設法向「最好」的看齊,否則它們的經費就會下降,好的教師或學者會另謀高就。第二個重要不同之處,是美國各州的教育徵稅,要由納稅人投票決定的。公立學校辦得不好,納稅人心知肚明,到投票時就可能一面倒地反對增加資助。

在香港,由於「官立」的學校不用與私校競爭,教師的薪金甚至等級大致上是與他們教學的成績或研究的成就脫了節的。決定薪酬的多寡,任職年期的長短竟然遠比學術成就與貢獻的大小更重要!又因為政府津貼的教育經費龐大而普及,分享這甜頭的還包括了學校以外的「官營」機構,後者便對中、小學加以不少硬性的約束,使得教師不能發揮他們各自的所長。在有大量私校競爭的情況下,「填格」式的教育是決不會產生的;因為如果學生及他們的家長不贊成,有權不付學費,教育怎會「墨守成規」呢?


憑單制度 獎優罰劣

政府應否以稅收來津貼教育是主觀的事,我們因此難以客觀地反對的。但從客觀的角度看,同樣的經費,在不同的制度下卻可促成完全不同的效果。我以為香港的徵稅教育應該採用佛利民多年前所建議的辦法:學券(School Voucher)制度。在這個制度下,每一個「免費」學生由政府發給津貼費的學券,讓他們自由選擇學校,交出學券作為學費。學校收到學券後,就可向政府索取學券的面值。用這樣的辦法,學校是可以圖利的。在競爭下,佳校興旺,劣校不改進就倒閉;優良的教師被搶聘,沒出息的被解雇;在大學裡,學術上大有成就的教師也就大有吸引力了。在「市場」的競爭下,他們的學術貢獻就會與他們的薪酬成正比。

政府應否津貼教育是主觀的問題,但教育是一種有價值的產品卻是客觀的。其生產的供應及需求與其它產品無異。以市場競爭,以市價定優劣,產品的「質」與「量」如何,就會由消費者(「購買」教育的人)來決定了。

我不相信香港的納稅人或消費者會認為學術的成就不重要。他們只是沒有有效的辦法來表達他們對學術與教育的重視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