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June 25, 1986

出售土地一舉三得

我記不清楚是美國的《時代週刊》還是《新聞週刊》,幾年前曾用大字在封面上作如下的標題:《America For Sale》(美國出售)。是的,任何富可敵國的外籍人士都可將整個美國的土地(除了政府擁有的那些土地外)佔為己有!這個「大富豪」可能不被批准進入美國,但他卻有絕對的權利,不用一兵一卒,使他所購得的全部私有土地的範圍內的美國人,在美國無立足之地!世間的妙事,莫過於此。


先進之邦「放棄」國土

那個《美國出售》的封面故事,報道富有的日本人和「暴發」了的中東產油國人士,在美國買了不少地產。美國的政府與公民,很少有異議。事實上,列根幕下的一些謀士,對美國近幾年來的史無先例的龐大外貿赤字擔心,是因為彌補這赤字的進口外資,很多不是用以購買土地,而是購買債券。買債券的外資可以速去,引致波動(例如近年來的美元匯率下降)。但假若外資是用來購買土地或物業——比較固定的資產——他們倒可安心。

美國將「國土」出售惟恐不及;中國卻適得其反,把土地視為神聖不可侵犯之物,就是自己的國民也不能佔土地為己有。這現象不是很值得分析一下嗎?美國的發達與中國的貧窮,各走極端,是否和土地的出售與不出售有關係呢?中國政府目前的財政困難,若把土地出售給願意付出市價的人來解決,會不會是神來之筆?這些問題想來是既有趣而又重要的。

關於中國人對土地某些謬誤的觀念,我老早就想加以修正了;但我一直以為其它問題比較重要,便遲遲沒有下筆。近來我較為深入地體會到國內財政上的困難——以及他們用以解決這困難的各種辦法所引起的其它困難——認為賣地是一個三全其美的辦法,所以我不能不試將中國傳統中的土地概念先來一個「現代化」。


孔夫子胡說八道

孔子是理想有餘而實際不足。在實際上,他的「天下為公」,與「天下為國」、「為共」、「為王」、或甚至「為獨裁者」,是可以混在一起而分不開來的。道理很簡單:土地的使用權不是「私有」就是「非私有」,而在後者的各種使用形式中,要說是「為公」或是「為國為民」,是執政者可以自由選擇的措辭,哪樣動聽就選哪樣。一個私人,或一個私營機構,認為一塊地的使用權是私產,有權不許外人闖進,有權租給或賣給他人使用,有權獨享(若是機構的股權持有者則有權分享)從土地所得的收入,是很明確的事。若土地「非私有」,權利的界定不能在土地的特質上劃分,產權就不明確,執政的人若說土地的權利屬誰,則沒有人可以提出明確的理由反駁。

孫中山的三民主義,一小部分是受孔子的影響,而大部分則是來自亨利·佐治(H.George)的《進步與貧窮》。佐治對經濟學一竅不通,但他的文章卻極有煽動力。他認為土地是不勞而獲的資產,而且不斷地大幅度升值是必然的,因此政府的所有稅收應從土地徵取。但佐治這個人倒很幽默,他在生時不遺餘力地到處演說叫人買地,肯定這是萬無一失的發達途徑;他自己死前卻不名一文,連半點土地也沒有。


投資要有回報

說佐治對經濟學一竅不通,不是我個人之見。而我所獲得的主要證據不是來自他的名著,而是他與馬歇爾(A.Marshall)的一次令人捧腹的辯論(該辯論十分精彩,全部紀錄可見於一九六九年四月份的《法律經濟學報》。)馬歇爾當時還是個年青人,佐治到劍橋演說後,馬氏就向他發問:在市場的競爭下,投資土地所獲得的利潤,怎可以長久地高過其它任何投資的利潤?未成名的大宗師所問,確是不凡!佐治亂答一通,不知所謂;馬歇爾再三重複問題,但所得的響應,還是亂答一通。其實正確的答案是,在市場的競爭下,土地投資的利潤百分率,應與其它投資的利潤或貸款的利率相符。這是市場競爭的必然結果,而實證的資料是再明確不過的。

投資是要有收穫的。在市場競爭下,任何投資的預期收穫是會等於資本或財富的利率收益。適時或錯誤的決策,或在預期外的世事變動等等所引起的幸或不幸,當然會導致比利率較高或較低的收入。但我們不能把意想不到的收入或損失視為公平或不公平的「得失」,而左右市場的運作。另一方面,有些人眼光獨到,比一般人獲較高的利潤,但這是「眼光」資產的收入,對社會有貢獻,不能抹殺,其發達與任何對社會有貢獻而發達的投資異曲同工。

香港一些有先見之明的地產商就是一個例子。對土地的使用,他們看到他人所不能看到的「可能性」,或較為準確地「預見」了地產市場的動向;因此,他們的投資所得當然會比其它地產商勝一籌了。但他們多賺錢的效果,卻是將土地的使用帶到較有社會經濟效益的途徑上。換言之,他們原是為自己的利潤而非為社會的利益而下注,但社會卻間接得益了。這與設廠生產對社會的貢獻,也是殊途同歸的。

投資土地可以賺錢,也可以虧本。破產的地產商何地無之?但讓土地自由買賣,讓地產商獲利豐厚或傾家蕩產,土地的使用就會轉到最有社會經濟效益的那方面去。當然,市場的指引並不是萬無一失的;但由於向土地投資的「私人」,都為了切身的利害而運用自己所知的訊息,其判斷一定會比訊息不足而無利(或無貪污之利)可圖的政府官員的判斷來得準確。別的政府不談,單是香港政府對「非私產」的土地使用的浪費,其本身的官員也是心知肚明的(不過我還是可以說,比起我所知的其它政府,香港的已是很不錯的了)。


關於土地的其它謬論

有些人認為土地的供應固定不變,既不可增,也不會減,所以土地與其它資產不同,不能相提並論。這是淺見。香港政府的移山填海,一舉兩得,增加了土地的供應姑且不談,其它認為土地是「固定」的謬論還多的是。例如,毫無價值的荒地佔了土地的大部分;荒地若被發展,供應不是增加了嗎?種菜的地轉而用作建築,菜地的供應減少,建築地的供應增加,何固定之有?

也有些人認為土地是一種天然的資源,在未有人類之前早已存在,所以不應作為私產。這樣的謬論流傳至今,可算奇跡。我在書桌前遊目四顧了許久,卻找不到有哪一樣物品不是由「天然資源」而「變」出來的。說這些物品是經過人的思考與勞力製成,因此與土地不同,也不成理由。可用的土地(例如中國的所謂「五通一平」),又何嘗不是經過人的思考與勞力「製造」的。或說土地可以不經任何改進也有價值,但在概念上這與天生的天才或美人的價值又有什麼分別呢?

最後一個謬論是:土地是國土,不能出售!這個熱情的口號,往往被執政者用以鞏固自己的權力。撇開古老或所謂封建時代的土地概念不談,把土地說成「國土」有一個用處,那就是在戰爭期間,以收復或保國土作為使命來鼓勵士氣是有理由的:不保國土,何以保民?(當然,核戰是另一回事了)。至於那些認為外籍人士或外國機構不應佔有「國土」的言論,卻是過於「樂觀」了。因為困難不是賣地給外籍人士,而是要外籍人士有信心投資購買。任何政府都有權禁止非本國籍的人士入境,或驅逐外籍人士出境。國家有這個權,要擔心的倒是,一不小心,把投資的外籍人士嚇跑了。


兩類財政困難

大致上,中國目前的財政困難可分兩類:一是人為的,一是基本的。人為的財政困難,是指政府那些浪費的支出或投資,尤其是那樓要高、路要大、科技要新而不計利害成本的好大喜功的意向。這是「現代化」的誤導,不懂得量入為出、不按照經濟原則投資的結果。

關於浪費的支出,除了政府本身大徹大悟,極力節約調整之外,沒有其它辦法可以補救。即使政府有更大的收入也無補於事;政府不能節約,可支出的錢越多,浪費也就越大。這些浪費可以避免,而政府是不應該設法增加收入來解決這人為的財政困難。

中國的基本財政困難是另一回事。這基本的困難是有兩個因素的。第一,軍人、幹部以及國家職工的薪金與福利的開支,龐大之極,而大致上他們的生產貢獻是低於供應他們的開支。軍人是「養兵千日,用在一時」。但幹部在中國實在為數太多,需要逐步減少;而國家職工則應逐漸轉為自由擇業的員工。換言之,從較為長遠的觀點看,幹部與國家職工對社會的生產及服務貢獻,是不應低過社會用於他們身上的耗費。因此,減少幹部及改革目前已開始崩潰的國家職工制,是上策。但在改革的過渡期間,他們給政府帶來的「額外」負擔,是無可避免的。

第二個因素是基本建設。水、電、馬路、化糞廠等基本建設,是費用先行,收益在後——而且往往在投資的很久以後。在目前的中國,這些建設不能多靠外資,也不容易像美國那樣,由本國的發展商投資經營。中國政府本身要付出基本建設的大部分費用,而要過相當時日才有收益可言——這是財政困難的第二個基本因素。

讓我說得概括一些吧。我所指的基本財政困難,目前是避不了的,節約也無補於事。不過,這困難只是過渡性——如果中國的制度改革真的能繼續的話。如果幹部減少了,國家職工變為自由勞工或成為專業人士,他們就再也不會是政府的負擔;從他們那裡所得的直接、間接的收益或稅收是會有盈餘的。假若中國在工、商、農業上都有了明確的產權制度,基本建設給這些行業所帶來的利益,就會高過基本建設的成本;稅收也因而會有盈餘。這二者的盈餘就大可以「養兵千日」了。


過渡應以賣地解決財政困難

問題是簡單而重要的。中國若不繼續將制度改革,或走回頭路,什麼也不用說了;財政困難自然也解決不了。中國若繼續改進,她是不會有長遠的財政困難的。但在過渡期間,基本的財政困難是無可避免的。其解決的辦法是否適當,對中國的前途有很大的影響。

很不幸,中國目前所採用的辦法,對改革大有障礙,促成了一個「惡性循環」。在《拋磚引玉與急功近利》一文內,我指出中國目前不僅是稅項繁多,不僅是其它徵收的花樣不勝枚舉,而且政府當局又採取管制的辦法,在外貿和本來就比較容易壟斷的工商業那方面,增加了國家的壟斷實權。這樣做就阻礙了國民收入的增長。低的國民收入導致財政收入的下降,而財政收入的不足,卻又導致更繁更多的徵收及政府的壟斷。

中國不以濫印鈔票的辦法,即不以搾取人民所得的通脹辦法,來幫助解決財政的困難,是值得讚賞的。然而,要解決過渡性的財政困難,錢從何處來?向外大量借貸,既不容易,也不化算;向內大幅度徵收則對經濟發展大有損害;而以外匯管制的辦法來搞「創匯」更是不智。其實,油價大幅度下降,減少外匯的收入,但卻大有好處。這是因為中國的經濟發展若再進一步,就一定要輸入石油,油價當然是越低越有利的了。

可靠而又可行的辦法,就是將土地以長久的年期「租」出或賣出。無論將土地賣給外商或本國的人士,都各有各的好處,而這項收入是足以應付改革過渡期間的財政困難。只要辦得好,這辦法有利無害。

賣地可以增加財政收入,幫補支出;另一方面,有了這項財政收入,可以減低稅收及簡化目前複雜的左抽右抽的制度。這對生產及投資的意向是大有幫助的。更重要的,就是賣地而又容許土地自由買賣,本身是制度改進的重要的一部分。土地變為私產(或用其它名稱),產權的擁有者就一定會盡己所能,將土地的使用達致私人認為最高的收益。無論是外資或內資買地,地是在中國,這些私人收益的增長大致上都是中國社會的收益增長。

目前的徵收、壟斷、匯管的辦法,與賣地的辦法比較,有天淵之別。前者阻礙經濟發展,促成惡性循環,後者剛好相反。我不是說中國應取消稅制。稅是要抽的。但稅率要低,稅制要簡化。至於政府的壟斷及匯管,則是應該徹底取消的。


外資與內資之別

投資是意味著:放棄今天的享受而爭取明天更好的享受。買地是一項投資。但外資與內資的買地,有幾個不同的含義。

第一,內資買地是放棄今天、爭取明天;外資的買地,從中國的角度看,卻非外人對今天、明天的選擇,而是外人放棄了外地投資的機會而轉到中國去。假若中國真的推行經濟開放政策,外資或內資都可能撤離中國的。哪一樣比較容易撤離,難以肯定。但經濟政策越開放,資金撤離的機會就越少——這是香港、台灣、南韓等地的經驗。所以在這一點上,外資比內資對中國有利。

第二,土地的出售是應以市價為依歸。這是因為價高者得的辦法,可較為直接地將土地使用於最有效益的途徑上。不過,如以市價出售,內資則會缺乏現金,而外資(外商)對中國土地有興趣的可能不多。分期付款的辦法是應該採用的。優惠內資——例如減少訂金的規定、打折扣、或甚至將土地贈送給國內的機構——為害不大,但隨后土地必須有自由的轉讓權(買賣權),否則有效益的土地運用就會失去效能而遭「遺棄」(見下一篇《資產轉讓為何重要》)。

第三,資本要盡可能落在私人或私營機構的手上。對外資而言,收足地價是理所當然的。但對內資呢,收足地價,就可能導致發展經營上資本不足的困難(自一九七三年起,香港的補地價是依市價補足的;假若香港由戰後開始就採用這政策,香港的經濟就不會有今天的成就)。與其「國」富,倒不如民富。所以,如果「內資」或目前的承包機構以市價買地,縱然用分期付款的辦法,政府也應盡可能將一部分資金還之於民——例如減少抽稅。簡單的地稅及減低了的所得稅的收入,加上一部分的地價收益,肯定會高過目前的左抽右抽所得。這是因為除地價外,承包者的資產一旦改為私有,生產收入就會激增。


必須假設中國繼續改進

中國的財政困難,若以急功近利的辦法來解決,得不償失。因為由好大喜功及其它浪費而引起的財政困難,除節約以外,別無良策。中國政府決定不以「搞通脹」的辦法來搾取民脂民膏,是正。但過渡性的財政困難,即上文所述那種基本的,「節約」也無補於事。

要解決基本的財政困難,我們必須假設中國的制度會繼續改進,假設浪費的支出會大幅度減小。如果這些假設不能成立,那麼中國遲早也是一窮二白的——「理想」與「絕望」相同,什麼解決辦法也不用談了。

但是,如果上述的假設真的成立,而不是什麼神話,那麼,最可取的辦法就是將土地出售了。是的,中國政府(國家)甚至可以將大量可賣的土地出售。經濟越為開放(向「以資產界定權利之路」走得越近),投資的人對中國的將來就越有信心,而地價也就越高了。地的市價是以「期望將來」而決定的。

出售土地既可增加政府的財政收入,可減少與簡化稅收,而經濟制度的本身又會因為土地可作為「私產」而有一次大的、震動性的改進。所以我認為這是解決目前中國過渡性財政困難的最可行的辦法。


二○○二年後記

一九八六年的春天,深圳的朋友請我到那裡申述我建議的賣地觀點,之後我寫了這篇文章再加解釋,也為他們打打氣。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一日深圳首次拍賣土地,應該是中國改革開始後的首次了。有趣的是,他們沒有拍賣官所用的木槌,到香港來要我想辦法找一個。我說有法官與我相熟,可在法庭「偷」一個出來給他們,但不知法庭所用的木槌是否與拍賣的相同。最後深圳的朋友還是找到一個拍賣行用的。

Wednesday, June 18, 1986

拋磚引玉與急功近利

在美國歐文市的加州大學分校,有二十多年的歷史了。近二十年那地區發展得很快,地價急升;那裡的加大分校在國際上也變得稍有名望。

不過三十年前,該校的現址,是不毛之地,由一個大地主所擁有。當時該地不值錢,也沒有發展商打它的主意。該地主於是計上心頭,與加州大學接洽,將他擁有的廣大地區中最佳的一部分土地,捐贈給加州大學,不取分文,但指定作興建可容二萬學生以上的校舍之用。後來加州大學建了校舍,該地主就發了財,因為鄰近的土地變得價值連城。這是拋磚引玉。


其它拋磚引玉的例子

在自由市場上,拋磚引玉的例子多的是。美國一般商場的發展商,往往找一些大有名氣、招徠有術的超級市場或大公司,以血本無歸的廉租,將龐大的商場面積租給他們。理由很簡單:有了招徠有術的公司「坐鎮」,顧客如雲,商場內其它小單位的租值就急升了。事實上,那些大有名氣的公司明知自己的身價值錢,議租時,出價便低得離譜——幾乎低到連付建築費的利息也不夠,更不用說地價了。

表面看來,一些人可能認為大公司不僅剝削了商場內付貴租的小公司,而且把業主也剝削了。但其實這些舉足輕重的大公司本身,也曾拋磚引玉,作出過犧牲、付出過代價,才能爭取到遐邇馳名的聲望。願意付出這個代價的當然大不乏人,但在市場的競爭下,破產的破產,倒閉的倒閉,剩下來的是「適者生存」的公司,獲得可付較低租值的優待是理所當然的。假若沒有這種看來是「不合理」的報酬,還有誰肯付出代價去爭取那因為招徠有術而得的聲望呢?

我們還可以舉出其它性質不同的拋磚引玉的例子。美國的賭城,為著要招引香港的賭客,就贈送機票、酒店的住宿與膳食費。只要參加的港客有錢、肯賭,賭多少不論,就可獲免費的旅遊。在香港比較高級的餐館或酒家,都有「代客泊車」的服務,有些「免費」,有些收費,即使收費也大都低於泊車的成本。


交易費用是拋磚的原因

其實,所謂拋磚引玉,不管是「免費」的服務還是低於成本的收費,都不用虧本的,只不過其報酬是間接而不是直接收取的罷了。很顯然,拋磚引玉所得的間接報酬,在預期上一定會比直接收費或「收足」的為高。但為什麼間接勝於直接呢?這是一個重要的經濟學問題。答案是:在兩種情況下,因為交易費用的存在,直接收費也許大有困難,也許得不償失。

第一種情況下,就是經濟學上有名的界外效應問題。很多時,一項經濟活動能帶來利益,但由於交易費用過大,不能斤斤計較地直接收費。比方一家如上文所述的招徠有術的公司在某商場開業,付足了市值的租金,因為這公司的存在而吸引大量的顧客,整個商場興旺起來了,在原則上這公司是可以向商場的業主或小商店的老闆按顧客的數量收取「報酬」之費。但這顯然難以辦到,因為顧客貧富不同,購買力不同,光顧不同的小商店的界外效應不同;另一方面,小商店大可揚言顧客不是那大公司引來,又或者大公司會僱用「假顧客」——香港的所謂「做媒」——來增加自己的「招徠」所值。

為了要避免龐大的交易費用,市場就產生了拋磚引玉的間接收費的辦法:有聲望的公司交廉租,籍籍無名的商店交貴租,彼此有利,而商場的業主也獲得在競爭下應有的報酬。事實上,所謂界外效應,就是由於直接收費的交易費用過高而產生的。認為界外效應不能收費的經濟學者往往一知半解,不明白「費」往往是間接「收」了的。這些學者主張由政府干預,強行收費或用津貼、抽稅的辦法徵收,反映了他們對市場的膚淺認識。

第二種拋磚引玉的情況,是和訊息費用有關——後者也是交易費用。例如,由於訊息不足,人們可能不瞭解某些商品或服務的優點;出售商或公司於是以贈送試用品、「免費旅遊」等手法招徠顧客。當然,這些免費酬賓的「大贈送」,目的還是希望商品暢銷或出售時能獲較高的售價。另一方面,假若訊息費用是不存在的話,出售商就會在任何稍有價值的商品或服務上收費,因為消費者早已知道物之所值。但在訊息不靈通的情況下,凡是可以收費的地方都收費,那就很容易嚇怕了人,使人們不敢問津,以至得不償失。

以上的分析是比較新的實證經濟學了,一般的大學課本是不會讀到的。其實這裡所謂「新」的經濟學,說起來,只不過是多用一些普通常識而已;這些常識是一些市井之徒也知道的。如果我們多作一些普通的觀察——像好奇的孩子那樣的觀察,然後按照經濟學的一般概念與原理,作有系統的分析,就是大致如上述的實證經濟學了。(我們不要忘記,史密斯在二百一十年前所作的《原富》,因為對世事觀察入微,還是經濟學上無出其右的好書。)大學經濟課本的「邊際成本等於邊際利益」及其它類似的分析,只可用以作為「原理」來教學生;若墨守成規,不加變化,對分析現實世界是沒有什麼用處的。可歎的是,好些經濟學者不明白這個道理。


急功近利因小失大

在傳統上,中國人很有商業頭腦。成語「拋磚引玉」的反面是「急功近利」。中國人一向都知道在生意手法上,前者絕佳而後者低能。所謂急功近利,並不是指見錢抓錢,凡是可以收費都收費那麼簡單。這個成語用在這裡的意思是:只顧目前的效果而不管長遠的將來,於是就取近利而捨棄更為可觀的遠利;要小甜頭而忽略了更大的好處。「急功近利」,就經濟活動而言,也可引申為:只爭取明顯而直接的利益,卻損失了較大的、不明顯的間接利益。

已故的耶魯大學的經濟學天才費沙,在他的三十年代的經典之作——《利率理論》——中的一個重要貢獻,就是解釋:要爭取最大的財富,是不能急功近利的。原來中國的成語老早就有這樣的意思了。殊不知現在的中國,急功近利的行為觸目皆是!

在《補鞋少女的故事》一文內,我曾指出在深圳路旁的補鞋青年,每天被兩個政府機構徵收人民幣一元五角。(這當然會阻礙了自由擇業所帶給社會的利益。)從廣州到深圳途中的一條橋上的「中線」,有人坐在一間簡陋的「臨時」木屋內收費;因為負責收費的只得一人,而坐的位置又不是在汽車司機位這一邊,加上車輛過橋時採用買票的辦法,於是「前呼後擁」,擠得水洩不通——時間浪費的所值,顯然是高於「過橋費」幾十倍。外商僱用國家職工時,被徵收的所謂「福利金」往往在工資百分之九十以上。(外商對職工的需求量,怎會不大幅度下降?)此外,不僅稅收的形式五花八門令人歎為觀止,而且出入口批文以及出入口「權」的「收費」,也是奇聞。

「費」可收則收、可增則增收——這種完全不顧後果的行為,當然是急功近利的做法,對經濟發展的損害不用細說了。另一方面,我們在自由市場司空見慣的拋磚引玉,到了中國,就往往變了拋磚毀玉!例如,蛇口特區用上各種的「優惠」辦法,引進外資,但當外資一旦下了「注」,就有其它困擾。大家熟知的實例姑且不談,單以我在蛇口所訪問過的一家跨國公司為例一說吧。他們下了「注」,經過勞動人事處代為聘請合同工之後,蛇口當局就來一記怪招,說合約三年期滿後,員工是要全部更換的。原來中國竟要將這家跨國公司作為一間訓練學校。這樣的行徑,既是「毀玉」,也是急功近利,其它還未下「注」的外商怎會不望門卻步呢?


政府難以拋磚引玉

從社會的角度看,拋磚引玉是利大於害,而急功近利則害大於利。問題是:我們究竟憑什麼準則來決定採用拋磚引玉的辦法?答案是,只有基於私有產權的自由市場,生意上的決策者才能自然地衡量交易費用的高低,然後在避免交易費用過高的情形下,採取間接、不明顯的收費或「免費」酬賓的辦法。

自古以來,政府是難以施行拋磚引玉之法的。這是因為一旦拋了磚而引不到玉,或是引到了玉而功效不夠明顯的話,在任的政府決策者就難以「交代」、難以下台。美國政府如此,香港的政府也是如此。不過美國與香港畢竟有著明確的私產界定,政府是不能對私營生意妄加干預的。

在中國呢?政府的權力無處不在!為著保存自己的職位,官員也就很自然地選取直接而明顯的「增加收益」或「馬上見功」之途。這解釋了為什麼中國的經濟特區對外資的一些特惠,表面看來是拋磚引玉,但到頭來卻以「毀玉」收場。至於中國目前在其它各種小「利」上頭的收、增收、抽、抽、抽,其急功近利之「效」與「果」,倒是容易看到而令人憂慮的。

Tuesday, June 10, 1986

所有權與「會貶值」的資產

中國幾年來的經濟體制改革大有苗頭,其中一個主要因素,是執政者把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開。將所有權保持為國有或公有,可以維護「社會主義」的形象;將使用權作為私有或「個體」所有,可促進生產及激發自力更生的意向。魚與熊掌,二者可以兼得,何樂而不為?

很不幸,這個將兩權分離的妙方,用在土地上確是可行——例如香港的私有土地的所有權是屬於「皇家」的——但對會貶值的資產就會遇到難以解決的困難。換言之,「兩權分離」的辦法是不可以一般化而有效地用於所有的生產數據上。對中國的改革,這是一個極其重要的問題。

五月十三日《信報》,我發表了《五年過去了,中國的去向又如何?》一文,將問題作了分析,但不夠詳盡。在今年一月份的《明報月刊》我發表了《與鄧小平商榷》,指出「兩權分離」的妙方,但卻忽略了這辦法不可以「一般化」。所以在六月份的《明報月刊》上,我發表了《〈與鄧小平商榷〉的一點補充》,但也不夠詳盡。(幾位中國朋友讀了這些文章後,還是不大明白「兩權分離」有何不可。)因為問題重要,我想在這裡作一些比較深入的分析。


私有產權的定義

二十多年來,我一直認為明確而健全的私有產權制度,是促使經濟增長的「獨步單方」——其它任何因素都是次要的。無論是理論或歷史的經驗都支持這一個結論。但在這個問題上能作出深入而正確的經濟闡釋,卻是高斯在一九六○年發表了他的石破天驚的大文之後的事。在此之前,經濟學者大都是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較早的一段日子——在凱恩斯的時代——經濟學者連孰是孰非也不清楚。至於在馬克思的時代,他筆下的共產制度尚未面世,經濟學者對產權的各種含義的認識就更為不足了。

雖然自高斯的大文發表後,關於經濟制度的分析一日千里,但經濟學界對共產政制的探討,已失去了早期的熱心(經濟發展學盛極於五十年代,自六十年代後期起則日漸式微)。所以當我在一九八一年寫《中國會走向資本主義的道路嗎?》這本小書時,引用高斯的理論,指出共產制度帶來的一窮二白,是由於交易費用奇高所致,我發覺我竟然是經濟學者中第一個想到這個重要的關鍵。

高斯的大作——尤其是內裡所包括的高斯定律——引起廣泛的興趣,觸發人們對私產的定義與不明確的產權及其各種含義的探討。但共產的定義及其各種含義則為人所忽略。

關於私產,我曾在《合約的結構與非私產的理論》及《價格管制理論》(先後於一九七○年與一九七四年發表於《法律經濟學報》上)的兩文中,解釋得很詳盡。我指出私產是包括了私有的使用權、收入的獨享權以及自由的轉讓權。這三點便成了近代經濟學上的私有產權的定義。但在當時,我卻沒有想到各種與「社會主義」或「共產主義」有關的問題,因此就置所有權於度外了。這並不是說,我忽略了所有權——正相反,在關於所有權的極其抽像而複雜的法律上,我在一九六四年曾下過功夫,但認為它在經濟行為上並不重要,就沒有把它包括在私產的定義之內。

事有湊巧,一九八一年間,我和高斯及艾智仁在洛杉磯相聚時(說起來,這是我們三人一起討論問題的最後一次),我曾提及,為什麼我們總是遇不到直接與所有權有關的經濟問題?既然在經濟行為上不重要,那為什麼法律的書籍又將所有權寫得那樣深不可測?我們當時的答案是:司法所需與解釋行為所需是兩回事。這答案現在還是對的。不過,我當時不可能想到,因為中國在經濟改革中要保持資產「公有」的形象,我終究迴避不了這個「所有權」的問題。

香港的私有(私產)土地是向政府(或「皇家」)租來的;它沒有私人的所有權,但使用權、收入權以及轉讓權則屬於私有。雖然香港的私地(俗稱「私家地」)有固定的年期,但原則上簽訂永久年期也是可以的。不僅向政府租來的私地可以永久,私人與私人之間的土地租約也是可以永久性的。在中國的民國初期,屬於私產的傭田制度下的土地,就是永久性租約下的土地。(雖然那時弱肉強食,私產的保障乏善可陳。)

在美國,私有土地都是永久性的,而地主也擁有所有權,但一般而言這所有權並不重要。私人地主當然可將土地租出,年期可長可短。租出去的是使用權;所有權則為業主所有,但這後者無關重要。那是說,地主只需擁有土地註冊之名,或甚至只憑租約為證,就有權在約滿時收回土地。事實上,香港人到美國買地,往往被簡單的文件嚇了一跳;付足了錢的只獲得薄紙一張,付不足錢的拿一張押地借錢的合約,就算是地主了。

假若一個私人業主將房產租出,所有權也不重要。重要的就是房產的維修保養的協議。因為有了普通法(或不成文法)的不說自明的責任劃分,住宅房屋的租約,除非有特別的協定,通常是毋須多說的。這可見有關的法律是為減低交易費用而產生的。然而,工商業樓宇的租賃問題則大異,有關裝修、維修保養責任的協約就遠為複雜了。由於承租者的行業性質各自不同,樓宇損壞或裝修的投資,可大可小,哪樣應由業主負責,哪樣要由租客負擔,會因行業性質的不同而有別,而合約上的界定也會「白紙黑字」地寫得較為清楚的。那就是說,租賃工商業樓宇的交易費用比住宅房屋的為高。

貶值(折舊)得比較快的資產,例如打字機,租賃是可以的,但因維修保養的協議不勝其煩,買賣就遠較租賃普遍。其它資產如椅之類,短暫的租約是有的,但租價並不化算,所以長期的租賃並不多見。(理由是,為了要減低交易費用,那些貶值得快的資產,買賣往往替代了租賃。)


為什麼要論所有權?

以上所提及的各種租約,在普通的情況下,所有權並不重要;因為合約本身已「不言而喻」,足以暗示租期滿後物業屬誰,或有關資產如何處理了。但是,假若某某生產數據(資產)的壽命(有價值的使用期)只有一年,而合約的年期卻是兩年,而業主又指明該「生產」資料的所有權是他的,那麼協議的困難就難以解決了。約滿後租賃者可以交還些什麼?廢料的所有權一文不值,有等於無,要來做什麼?所以在私產制下,為了避免龐大交易費用的付出,那些在協議及監察上大有困難的租賃合約就絕少出現,所有權就因此變得不是那樣重要了。

不過,在私產制度的法律上,所有權還是存在的。為什麼呢?主要原因有二。第一,自用的私產(某物)若無所有權,一旦被人霸佔或被偷取或失去了,物主(或業主)怎能依法起訴或領回失物?第二,租賃會貶值的資產時,假若在使用期內某物破損過大,或遺失,或被第三者佔有,或物主強詞奪理,誇大了資產的質量,等等會引起糾紛;有了所有權,在法律上是比較容易處理的。但是,如果雙方言而有信,交易費用大幅度下降,所有權就無足輕重了。


政府訂約的困難

中國所推行的承包合約,其實是另一形式的租約。這些合約跟我在上文所提及的有重大的分別,那就是「業主」(合約的提供者)不是私人而是政府。私人與私人之間所能辦到的,和政府與私人(個體)或集體之間所能辦到的,有三個不同的地方,因而在經濟的操作上引起三個特別(與交易費用有關)的困難——尤其是碰到「租用」(或使用)的資產會貶值的問題。

第一個困難,就是維修或補養的協議會因生產機構的不同而異。私人或私營機構之間的合約及其中的條件,通常是根據各自所得的訊息或按照雙方的實際情況而訂的。但假若訂約的一方(或主方)是政府,情形就不同了。一來政府並非某行某業的專家,不容易瞭解有關生產操作的情況;二來政府不可能同時應付不同行業的千變萬化。同樣重要的是,在私產制度下,某些維修(為了要減少交易費用)往往是由「業主」負責的。但如果「介入」的是政府,那麼用什麼準則來決定其應負的責任呢?就算決定了,又有什麼辦法能減少那維修費用?就說是香港的政府吧,即使採取慎重的招標辦法來處理「公有」資產的維修事宜,其費用一般還是比私人或私營機構所付的高。浪費與貪污的行為,任何政府都是屢見不鮮的。

第二個困難,就是訂立合約時,政府本身通常不會在競爭的情況下訂價或出價;換言之,如果政府與私人訂約的話,那麼其合約條件,就並非在雙方各自競爭下(像私人與私人之間的那樣)達成協議;如此一來,其有關條件中的各種價格,就難以有效地(按經濟規律)反映市場的供求關係。各自競爭下的訂價,較能反映市場的供求關係,因為競爭能減少交易費用。

第三個困難,是政府本身作決策時所用的準則,通常不以「爭取最大經濟效益」為旨。生意上的成敗得失,與作決策的政府官員並無切身的利害關係,也沒有市場的「賞罰分明」。在維修或再投資的事宜上,政府可能要求過多或過少;但一般而論,有關的決策,是不會基於「為生產機構爭取最大的利潤」而定的。換言之,沒有明確的收入權利界定,爭取利潤的交易費用就會急升。

關於第二及第三點的困難,我可以舉一個自己曾作過頗為深入的研究的例子,那是我在一九六八年發表的《佃農理論》。在我之前,所有的經濟學者都認為佃農制度會導致很大的浪費。其理由是這制度採用分帳的方式:農民生產所得的總值,要按一個議訂了的百分比數額繳交給地主。經濟學者認為,政府按總收入的百分比抽稅,有肯定的不良經濟效果;而地主按總產值的百分比收租,則必然有同樣的不良效果。然而,他們都忽略了「地主」是私人而不是「政府」;是私人之「地」,就一定會盡其可能使生產及投資獲致最大的經濟效益,那就是,在競爭下爭取最大的租值。

同樣的「徵收」形式,但如果訂約的雙方是私人與政府,而非私人與私人,那麼經濟效益就大有不同了。這一點,我曾在︽佃農理論︾一書內用了不少資料詳細解釋過。


所有權的起因

我在上文曾屢次提及所有權。事實上,「所有權」這個概念相當複雜;將它跟「佔有」相提並論,是法律學中比較深奧的一課。但其「困難」並不在於司法及應用上,而是在於不易弄清楚它在歷史上的來龍去脈。而法律是不可以忘記過去的。

以簡單但並不全面的觀點看,歐西的法律將資產分為兩種——一為「不動產」,一為「可動產」;這二者的所有權的成因是截然不同的。

在中世紀或較早時的歐洲(尤其是英國),居民「附地」而生。君王要管治居民,擁有土地的所有權是有幫助的,否則在某些法律上居民算是「獨立」的了。這似乎與傳說中的古代中國「君王」的觀點有相若之處。例如,大約三千年前西周時代就有這樣的說法:「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但中國後來的演變,卻是以風俗、習慣、倫理的約束而不是以法律的權利界定來治國。

英國把土地的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其起因似乎是為了這樣的「方便」:既可將土地作為私用,又能以君治民。這個兩權分離的形式在目前的香港仍然存在,可是有其形而無其實,因為居民早已不是「附地」而生了。美國是一個移民國家,所以一開始政府就不堅持土地的所有權;在歐洲,君王的土地所有權日漸式微,反映出時移勢易,法治有了很大的進展。

至於「可動產」的所有權,在歐洲歷史上的演進比土地的慢得多。主要原因是,在中世紀時除了牧畜中的馬牛羊等和人力以外,就沒有什麼可動產可言;在當時,「人」是不算什麼「資產」的——今天經濟學所說的那種資產。房屋雖是不動資產,但因為當時大有價值的房屋都用大石建成,歷久不變,而簡陋的房屋很少被租用,貶值的問題便不受重視。

可動產之所有權的產生,大概是由牧畜而起的。但它所需的所有權是與土地的截然不同。主要的原因是這樣的:假若甲把某一可動產租借給乙,而乙將該「產」轉到丙的手上,在法律上甲只能向乙追討。假若甲沒有該可動產的所有權,他就難以從丙的手上取回來。所以當我們翻讀歐洲的可動產所有權的歷史時,盜竊或「非法」佔有的問題是常常遇到的。

我可以這樣說,以最簡略而非嚴謹的角度看,在法律歷史上,土地的所有權是為治民而起,而可動產的所有權是為保障私產而設的。

自古以來,中國就沒有嚴謹的法治——雖然有保障的私有產權制度是曾經存在過的,否則宋代詞人柳永不會寫出「錢塘自古繁華」。現在中國要搞現代化,要推行法治,外國的經驗是不可忽視的。凡事要自己「發明」,要講體面,就會付出很大的代價,這與真正的現代化是脫了節的。

要保持土地的所有權為國有,要保留一點「社會主義」的形象,爭一點面子,這都無傷大雅——因為土地不會貶值,將兩權(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所付的代價還不大;起碼香港的經驗就是如此。而香港的經驗也告訴我們,土地的租用年期越長,建築與土地的投資就越為可觀。

至於所有的可動產,甚至「不動」的房屋,都是會貶值(折舊)的資產(其所有權原是為保障私產而設的)。現在的問題是,中國為了要保持「社會主義」的形象而堅持這些資產的所有權為國有,代價實在太大了;因為龐大的交易費用,錯誤的合約協訂與監察合約的困難,會導致驚人的浪費。人民的經濟生活遠比任何形象重要。中國若不放棄這些資產的國家所有權,工商業的承包困難解決不了。即使國營機構不採用招標的辦法,把資產出售,而把它送給職工——取之於民為國有,還之於民為私有——在道義上沒有誰會反對的吧?


二○○二年後記

一九八八年與佛利民的中國之行中,我向他提及如下的「會貶值」的資產的所有權處理的實例:

七十年代之前的美國,向銀行借錢買汽車,汽車的所有權是銀行的,銀行被稱為「合法物主」(legal owner)。車主被稱為「註冊物主」(registered owner),擁有汽車的使用權,收入享受權及轉讓權。這是說,車主是沒有所有權的;所有權在銀行的手上。維修保養當然由車主負責,但如果汽車被偷去,或意外破壞,又或保養失當而變得不值錢,怎麼辦?

銀行是有三項保障的。一、借款不還清,車主一定要買保險。二、汽車的按期折舊率,有公證行的Blue Book規定,及有上、下限之分。三、借錢要加私人擔保,欠債不還錢不容易。私人與私人之間的租或借用「會貶值」的資產的合約不容易處理,合約的一方是政府就更困難了。七十年代末期起,在美國與銀行借錢買車轉用另一種合約形式。

因為以上的觀察,我在一九八七年提出以徹底的承包制及股分制的合併來解決「會貶值」的資產的問題。那是說,政府將企業內的資產淨值以貸款的方式借給機構,按期收息,而機構把資產股分化,分發給成員後容許轉讓權。

Tuesday, June 3, 1986

《再論中國 》原序

一個從事學術研究的人,花了一年半載的心血作研究,寫完了文章,或一本書,就會覺得若有所失,感到一種難以形容的「空虛」。也許這是腦力與勞力的不同之處吧?

我在一九八五年五月發表了《為一絲希望寫文章》,完成了二十篇關於中國制度改革的論文,再賈其餘勇,花了一個月時間將《中國的前途》整理成書,難以形容的「空虛」又照例地來臨了。這感受我是慣了的,但這一次有點特別。我已年近五十,好的創作日子無多。

記得四十歲那一年,我無意中讀到史德拉的關於經濟學者的「最佳創作年齡」的統計數字,曾對自己說,到年近五十時,我多年來所積聚的理論思想就不能再等了,要傾全力出擊。七十歲的人還寫得出好的經濟學文章,但有創作性的重要作品呢,五十五歲之後是史無前例的。如今既已年近五十,我想,就算我得天獨厚,可以寫得出石破天驚的論文的日子,最多也不過四、五年而已。

所以在《中國的前途》完工後,我就來一次「沙場秋點兵」,計算一下我積聚下來而自己認為是非寫出來不可的「剩餘思想」。但屈指一算,寫出這些作品一共需時八年!一時間心亂如麻,也體會到高斯的困境:他有多個想了幾十年的題材,文章還未問世,但他已七十五歲了。

那是去年六、七月間的事。不得已而求其次。我想,在學術上搞了這麼多年,多三幾篇國際性的文章,對自己的事業前途無足輕重;沒有「里程碑」水平的,不寫也罷。我於是決定花點時間,把要寫出來的「剩餘思想」權衡輕重,然後逐步由重要的寫起,寫到哪裡就是哪裡,盡己所能,心安理得,也就算了。言行一致,什麼事我都以自我為出發點。能寫下自己認為是重要的思想,使後來的人能加以改進,我就不會埋怨自己有負教導我的人的期望——這不是自我是什麼?

那是去年夏天的事了。恰巧在那時,深圳特區出了問題。什麼「輸血」、「拔針頭」的大字標題,在香港的報章及雜誌上觸目皆是。我當時想,經濟特區其實沒有什麼特別,但畢竟「特區」是中國開放的代表作,若不成功,中國的前途又會怎樣?雖然這麼想,我的集中力還是放在那些「剩餘思想」的處理問題上。

有一位在新華社工作的朋友,是我四十年前在佛山唸書時的師姐。她念高三時我是小六;但因為我的頑皮遠近知名,她倒記得我。由於這點微妙的關係,近幾年來我們見面時就多談幾句。又因為大家都喜歡說說往事,在不知不覺中就有了姊弟之情。

去年八月初,跟這位師姐談起深圳的問題,我建議假若能得到中國的合作,毫無保留地給我所需的關於深圳的資料,而又不干涉我要發表的意見,我會考慮用一年的時間去分析深圳的經驗的。這是強人所難,就是香港政府也難以這樣「開放」,我又何妨口出大言?毋須付出代價的建議或承諾,與「慷他人之慨」,看來有異曲同工之妙!

豈料到了九月,師姐給我電話,說我所要求的半點問題也沒有。這把我嚇了一跳。幾天之後,深圳派了兩位先生來見我,用語肯定,轉述那邊對我的要求完全接納。我還是半信半疑,請他們把我寫的兩本書——《賣桔者言》與《中國的前途》——帶返深圳,指明要讓那裡的主事人先看。我想,我對共產政制的觀點,明顯不過;雖然書中這些觀點都是學術性的,但畢竟措辭尖銳,得理不饒人,而有感而發的牢騷又往往跟分析連在一起,要他們接受也非易事。

去年十月,我到深圳會見那裡的有關人士,再三重複對資料開放與言論自由的要求,想不到他們再三加以肯定的承諾。我提出了要在深圳僱用三位助理研究員的條件,他們也同意了。

回到香港後,我跟兩位朋友進午餐時,無意間透露此事,說自己如何口出大言而「惹禍上身」,可能要花一年或以上的時間作深圳特區的研究。我又說到需要一筆經費。過了幾天,其中一位朋友告訴我,她跟查濟民先生說了;查先生認為這項研究有意思,樂意資助。我後來會見查先生,談天說地,而關於研究經費的事只說了那麼一兩句(其實,為了研究中國而向人提出任何要求,我當時是相當猶豫的)。但不久之後,查先生卻把一張捐贈給香港大學的支票寄來了。作為一項研究金,港幣數十萬元不算很大的款項。而令我佩服的是,查先生一概不過問,毫不顧慮,沒有任何附帶條件。這態度,在今時今日的香港是不容易見到的。

有了中國的承諾與查先生的資助,我怎能裹足不前、臨陣退縮?既然「弄假成真」,我又何妨「將錯就錯」,把「剩餘思想」轉為「再論中國」?我也想起四年多前高斯對我說過的話:「選擇研究題材是一項賭注,哪個題材是重要的,事前往往難以定奪;但假若你一定要作出取決,我的答案是,我再也想不到哪一個題材能比中國的制度改革更重要!」這樣,我的選擇就決定了。

中國的思想開放是真的。當我跟朋友如此說時,他們都有懷疑。有些不瞭解我的新交,竟然聯想到「統戰」那方面去。當然,目前還有很多的中國人,作繭自縛,不敢暢所欲言;國內的傳播媒介,還是報喜不報憂,浪費了重要的資源,也對中國青年的知識大有損害;而某些香港人的言論,越來越莫名其妙,往往深不可測。但這一切,都不足以證明我的觀點是錯了的。

反而從深圳實地調查研究所獲的經驗,卻有力地支持著思想開放這一觀點。我的調查作風從來不變——單刀直入,百無禁忌——而在國內我不覺得我這作風是需要改變的。深圳的主事人顯然是言而有信的:他們對我要調查或索取哪一些資料,從來不加以婉拒。從事實證研究工作二十五年,資料的可靠與否我一目瞭然,本領再大也瞞我不過。這種明來明去的合作,不是思想開放是什麼?

深圳的研究工作只做了幾個月,我就發覺這經濟特區有兩個事前沒有想到的特點,增加了這項研究的重要性。第一,可能因為深圳與香港為鄰,那裡的演變現象比國內其它地區的有較大的極端性。這就是說,辦得較好之處和遇到的困難,都遠比其它地區顯著。同樣,深圳的興盛與倒退,一上一落,也特別令人矚目。從經濟研究的角度看,比較極端的現象倒是大有幫助的,因為研究者不需觀察入微才能抓著要點,也不需依靠詳細的數字來衡量情況的演變。另一方面,比較極端的現象能讓我們有一個可靠的準則,藉以理解國內其它地區的不大明顯而又有同類性質的演變。換言之,很多有關深圳的經驗,其實是中國經濟整體的「聚光」寫照;若不研究深圳,我們就會忽略了其它地區的不太明顯但卻甚為重要的發展。

深圳的第二個重要特點,就某方面而論,它確是鄧小平所說的試驗區。這不是說深圳所行的某些政策是國內所無(除了一些不太重要的「特惠」及特別受到中央的「關注」之外,特區沒有一個與中國他區不同的制度),而是說,中國所試行的新政策,在深圳往往較有力地推行。因此,研究深圳,可使我們較易推斷中國制度改革的去向。

是的,上述研究的最大收穫,是我們可以從深圳的角度去看中國的制度轉變,以及這個轉變所遇到或行將遇到的各種困難。這可以說是深圳對中國的一大貢獻。但在我個人來說,經過了八個月的研究,要開始作具體的分析了,我究竟應從哪一方面下筆呢?寫中國,還是寫深圳特區?當然,中國的整體比深圳重要。但我這些日子來所累積的關於該經濟特區的數據,怎可以棄而不用呢?

我想了很久,就決定了如下的解決辦法,把文章分為兩個系列:先寫《再論中國》,然後再寫深圳及其它地區的經驗。前者以理論為主,以事實資料為輔,論點是集中於中國改革的困難,而且盡可能提出一些可行的解決辦法。後者以地區的資料及經驗為主,以理論分析為輔,而論點也是偏重於「困難」那一方面,雖然值得一讚的地方我是不會低貶的。

文章是寫給一般讀者看,我會盡可能將理論簡化。話雖如此,有些文章讀者要多看幾遍才能體會其意的吧?另一方面,我不認為作調查研究的人的艱苦經驗,一定要讓讀者分擔的。所以關於數據的處理,我不會不厭其詳地「表達」無遺。我只會將自己消化了的資料的大概,像「故事」般陳述。圖表及腳注都不用了。

Sunday, June 1, 1986

補鞋少女的故事——為中國的青年說幾句話

在廣州,在深圳,在中國比較自由開放、比較繁盛的鬧市街道上,我們往往可以看到一些年輕的少女,坐在路旁替顧客補鞋。男的補鞋青年也有,但比女的少。我在深圳八個地點點數的總結果,是男的二十四個,女的三十五個。


自由擇業鼓勵知識投資

我要把這些補鞋的青年歸納入我對中國經濟研究的一部分,是有兩個原因的。第一,他們既年輕——大約在十六至二十歲之間——而人數又相當多,觸發了我的好奇心。第二,補鞋不是擦鞋,不是幾個小時就能學會的服務。當然,補鞋算不上是一門高深的專業,但它總算是一技之長,是一種要花時間學習才能爭取到的知識資產。在共產制度中,知識投資一向乏善可陳。但這些在街頭補鞋的青年,顯然是不需政府資助而自己投資的。我想,這種難得而重要的現象,是值得研究的吧。

一九八六年一月,我在深圳訪問了一對補鞋的男女。四月間,我又再訪問那個女的。據他們說,在中國各地街頭以補鞋為業的青年,大部分來自浙江省的黃巖縣。這個縣以針繡工藝馳名,很多孩子從小就掌握家傳的針繡技巧。自一九八○年後,中國比較開放了,離開家鄉出去闖天下比較自由。另一方面,在縣裡操農業工作的時間不多,而其它的粗活,每月所能賺到的只不過是人民幣二十至四十元。所以,黃巖縣的長輩就想出一個主意:教孩子們學補鞋,然後讓他們離開家鄉到處賺錢,幫補家計。

有了針繡根底的孩子,學補鞋要六個月;沒有根底的要學一年。補鞋的主要工具,是一部可以手提的車機。這車機最初售價是人民幣一百元,但後來買的人多,產量增加,成本下降,價格就跌至七十元。黃巖縣的青年學了一技之長,就帶備了車機及其它小工具遠離家鄉去謀生。據說,遠在黑龍江或新疆一帶,也有他們的蹤跡。


苛政猛於虎也

補鞋的青年在深圳的收入聽說比其它地方好,但到那裡的手續辦起來比較困難,而近年來批准的機會更少了。在深圳,補鞋的收入每月大約是人民幣三百元——這比鄉間的收入高出大約八倍。除了食宿衣著費用(每月約一百元)、材料及雜費(每月五十元),還有就是工商局及居委會每天都會派員來收費。收費起初每天五角,現已升至每天一元五角了。比對之下,這是一項很大的徵收了。沒有資本家的「剝削」,卻來了一些比馬克思筆下的資本家還要厲害的徵收「機構」,是目前中國制度改革下的諷刺。一時間,我想起《孔子過泰山側》的故事。

除了一切費用開銷,每個補鞋青年每月可寄大約八十至一百元回家。據說,黃巖縣有很多新建的房屋,是靠這些青年資助的。為了證實這一點,我本想到黃巖縣走一趟,但因事忙作罷。

補鞋的青年,尤其是那些少女,由於年紀太小,家長們要他們聯群結伴才可離鄉遠行。在廣州或深圳,他們前呼後應、互相照顧——其中有表哥表妹的都同操這個行業。我在深圳訪問的那個少女,是與五個女同伴一起租一個房間住的。除了雨天外,她們的工作時間是從早上七時至下午六時。她們吃的午飯是些粗餅或麵包,而晚飯也是僅可充飢的麵食而已。她們蓬首垢面,留下烈日與塵沙侵蝕過的痕;手皮粗厚,四肢擦傷的地方不計其數,反映街頭干粗活並不好過。但她們堅持說比以前快樂得多,顯出敬業樂業的精神。令我深感佩服。

(四月二十九日的《明報》某版報道:補鞋的少女當娼。這種事當然是有可能的——世上何地無娼?但我認為絕大多數潔身自愛。)

在深圳,補鞋的主要季節是冬天——夏天的涼鞋是補不了的。所以,炎夏快來時,補鞋的青年紛紛回鄉,幫著做農村收割的繁忙工作。

中國採取比較自由的經濟政策後,補鞋行業隨之而興。上述是其中補鞋青年男女一個故事的大略。但故事的含意遠比故事的本身重要。


先天甚足,後天失調

我一向認為中國人的先天智慧及刻苦耐勞的本領,決不亞於世界上任何其它民族。然而,無論是學術的成就,生活的水平……中國的表現實在使中國人無地自容。說什麼因為人口太多、資源短缺,其實都是一些毫無實證的借口,老早給香港及日本的例子推翻了。大約一年前,史丹福大學的胡佛學院一位很負盛名的高級研究員,從美國到香港來搜集資料,約我會面,為的是要問我一個問題:「為什麼在美洲、歐洲、東南亞各地,中國人都能出人頭地,成就屢見經傳,但偏偏在中國本土卻是那樣沒出息?」這問題似深實淺。我於是不假思索地回答:「不是制度是什麼?」

淺的答案,往往有深的含義。補鞋少女的故事不僅證實了我的觀點,而且那「證實」足以令人震驚。試想:單是讓這些青年有一點走動的自由,一點擇業的自由,他們的收入在幾個月之間就增加了八倍!這是翻三番,不是翻兩番,而這些青年不用到本世紀末就有這樣的成績了。

兩年多前我發表了一篇題為《與木匠一席談的聯想》的文章(見《賣桔者言》一書),指出從大陸偷渡來港的青年,有了自由,學到了一門木工的技藝,幾年之間收入激增二十四倍。我又指出,不管我們用什麼因素來為這升幅打折扣,餘下來的增長率還是十分驚人。補鞋少女的故事,證明了收入激增不一定是要跑來香港才可能辦到的。


何必妄自菲薄

我在其它文章裡也曾指出,在中國的制度改革下,國民總收入的迅速增長,是不值得大驚小怪的。共產制度的經濟劣跡,史無前例,稍加改革,收入增長以倍數計不足為奇。中國近幾年來每年百分之十強的增長率,從樂觀的角度看足以雀躍,但從悲觀的角度看,卻反映出制度改革之不足。說什麼「過熱」、「過速」,要緩慢下來,實在有點「口出大言」,因為這些說法通常是用以描述一個經濟發達國家的現象。

鄧小平希望中國到了公元二千年,國民每年的平均收入能達到現在的美金八百元。達到了又怎樣?這等於現在每人每月港幣五百元,仍然近乎一貧如洗!鄧氏顯然是給中國以往的經驗、給那些所謂「第三世界」的經驗,或給那些先進國家的經驗所誤導了。他似乎忽略了中國的制度改革是史無前例的——只要改得好,大膽地開放、取消那些妨礙市場發展的管制、推行法治及明確的產權制度,所有其它國家的經濟增長經驗是不足以為例的。既然經驗是中國獨有的,又何必妄自菲薄,翻兩番就心滿意足?

補鞋少女在幾個月間收入增加八倍,是否例外,難以肯定。但究竟多少倍並不重要,重要的是收入的激增是自由發展及勞力私產化的效果。為什麼中國幾十年來高舉著為人民謀福利之旗,卻一直沒想到自由發展能帶來的好處?以中國人的智慧,為什麼連這樣顯淺的道理都沒想到?是受了馬克思的影響?是為了要保持「黨」的正確無誤?抑或要維持等級特權的利益?要把大地主、資本家清算、殺頭,是一回事,但中國的青年又犯了什麼罪呢?這些問題,令人思之惘然。

我在上文提到,作為一項知識投資,補鞋的確沒有什麼了不起。但這也不重要;重要的是那些補鞋青年畢竟是下了注,作了投資,得到了一門專業,算是人材。我們要問:為什麼這些青年(或他們的父母)要到近幾年才在知識投資上打主意?答案也是淺顯之極;經濟開放,使他們看到知識投資有利可圖,於是很快就作了決策。比較深入一點的經濟學解釋,就是自由擇業意味著人力資源是私產,加上產品可在市場出售,收入可獨享,知識投資就增加了。


故國不堪回首月明中

中國在文革期間把知識破壞殆盡,以致目前人材短缺得難以形容,這點,中國的執政者是知道的。然而,他們可能還不知道,勞力一旦變為私產,知識投資就一日千里!勞力資產是這樣,其它資產也是如此。令人惋惜的是,中國的執政者還是墨守成規,堅持其它資產應為國有。另一方面,勞力資產的知識投資,是會嚴重地受到其它合作的資產之「非私有」的不利影響。假若中國把其它資產像補鞋青年的勞力一樣,界定為私有,知識投資會更加彰顯。這是可以斷言的。

一年多前,某雜誌訪問我,言談間使我想起而且提到孩童時代在中國抗戰期間的不幸遭遇。我還因此談到,一九六八年在芝加哥大學一次高手雲集的聚會中,我應邀作農業經濟的主講。當時我走到台上,戰戰兢兢地打開文稿正要朗讀時,突然間想起早年在廣西農村結交的但早已不知下落的小朋友。我把文稿推開,說:「我今天能站在這裡是很榮幸的。但我要你們知道,當你們在亞洲的農村裡看到茅舍前那些爛泥地上打滾的孩子,我曾經是其中一個。假若他們有我的機會,他們今天也可能站在這裡的。」

一個從事教育工作的人,聽到了補鞋少女的故事,想起四十多年前在中國結交的小朋友,知道他們所缺少的只不過是他們應有的一點機會,我不能不站起來,老老實實地為中國的青年說幾句話。

《與鄧小平商榷》的一點補充

今年一月,我在《明報月刊》發表了《與鄧小平商榷》一文,其中一個理論上的觀點是不能「一般化」的。由於問題重要,特在此「隆重」地作一點補充。

我在該文中寫道:「鄧小平很簡潔地指出,在他心目中的社會主義制度只有兩大重點。第一,資產必須保持公有;第二,收入或財富的分配不能過於懸殊。目前中國經濟改革的主要困難不是第一點而是第二點。」

為什麼第一點不重要呢?我的解釋是:「至於土地,中國所用的『私產化』辦法,就是將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開。在法律及經濟學的概念上,這分離是容許的。事實上,在近代經濟學上,私有產權的定義只包括私人使用權、轉讓權及收入享受權;所有權是不需要的。」

以上的解釋沒有錯;但這個觀點是不可以一般性地「擴展」到工商業的資產那方面去。該文下筆談到工商業承包的困難時,「所有權」與「使用權」的「分離」在我腦子裡轉了好幾次,但因那時我對工商業的承包合約認識得不夠,就沒有想到這「分離」在那些會貶值(隨時間而貶值)的資產上是有著難以解決的困難,尤其是「所有權」是屬於國家或政府的。

會貶值(折舊)的資產——如機械或房屋——遲早會失去原來的價值。如果國家或政府堅持擁有這些資產的所有權,那麼承包使用的人將來應以什麼準則把有關的資產歸還給國家?或者當這些資產失值或破損時,又怎能說它們仍是國家所有?一文不值的資產要來做什麼?不提所有權或不管所有權誰屬猶可,若堅持這些資產仍是國家所有的,那麼在法律上產生重重的矛盾在所難免。

在作深圳的經濟調查研究之過程中,我獲得了不少有關工商業承包合約的資料,又親自訪問過一些承包機構的主事人,使我有機會把那些「承包制」的困難反覆衡量,所得的結論,就是國家如果不放棄會貶值的資產的所有權,困難解決不了。比較詳細的論述,可見於五月十三日《信報》發表的拙作《五年過去了,中國的去向又如何?》。他日我會把工商業承包責任制所遇到的困難作更詳盡的分析。

回頭說,上述《與鄧小平商榷》一文發表後,我有好幾個晚上難以入睡;因為我想著這樣的一個問題:會貶值的資產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分離之後會怎樣?它是否仍能有效地促進生產?(促進生產,這是重要的。)答案是:可以辦得到!但假若所有權是屬於國家或政府,而資產的貶值率又是可觀的話,那麼要訂的合約就一定複雜無比,導致交易費用奇高。那就是說,工商業中的集體或個體機構,租用(或承包)政府的土地還算好辦(房屋則較為複雜);但是,倘若生產資料如機械工具等等的所有權必須屬於國家,那麼一連串的問題就來了。這樣的情況,對中國經濟的改革是不利的。

為了要肯定這一點,三個月前我重溫舊課,翻閱二十多年前我下過功夫的有關產權法律的書籍,其中給我最大啟發而作出如上結論的,還是Pollock and Maitland的《The History of English Law, 2 vols.》。這真是一套經典之作。我希望兼通中文的法律學者,能把此書譯成中文,以便中國人對西方產權法律的來龍去脈有所理解;多知道一點他人在產權法律上所遇到過的困難,對中國的經濟改革是大有裨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