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December 30, 1983

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說起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Equality Before The Law)有好幾個含義。這裡我將分析其中一個最普遍的含義。這就是無論皇親國戚,或是無名小卒,犯了同樣的法例,就要受同樣的處罰。社會若乖離了這個準則,法律就有等於無,產權或民權都會失去了保障。

以我個人的觀察,在這方面的實施,美國最令人佩服。一個市民見警車超速而能成功地將駕駛的警員訴之於法;肯尼地總統之弟婦因在街上拋棄紙碎而被罰掃街(後來罰款了事);列根總統之子要領失業救濟金——都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例子。相比之下,香港實在是輸了一籌。日前民政司黎敦義的汽車因非法停泊而被抄牌,但卻沒有像當時在場的其它車輛要被拖走(另一輛名貴車也僅被抄牌),是很明顯地違背了「法前平等」的準則。警員不依法行事而不受處罰,對濫用權力是有所鼓勵的。

要做到「法前平等」是絕不容易的。除了界定權力的費用外,概念上的混淆也是一個障礙。法律面前不平等與不平等法律是兩回事,未成年的少年犯法受罰較輕,是因為後者而不是因為前者——法律指明成年與未成年應有不平等的處分。

美國的種族歧視問題,就有三種往往令人混淆的不平等因素。第一是法官或陪審團歧視黑人,產生了法前不平等的判斷。第二是在某些地方自立的法例中,間接的含意可被用以歧視黑人。第三是產權的保障是包括歧視的權力的:香港有些餐廳是指定客人要打領帶,否則不被招待。在概念上這是跟美國某些地產商不賣物業給黑人相同。雖然看起來在倫理上有分別,但不歡迎黑人通常不是因為道德問題,而是因為黑人的存在可使鄰近的物業跌價。

撇開道德的問題不談,美國反對種族歧視的法例是與私有產權的原則有衝突的。這個以保障人權為出發點的法例,使產權界定發生問題,轉而損害了「法前平等」的重要準則。以有名的柏其案為例,我們可見「法前平等」的概念並不簡單。

著名的加州大學,因為要滿足政府的反歧視法則,在極難取得學位的醫學院中分配固定學位給黑人學生。柏其是一個白種人;無可置疑地,他的成績及其它入學資格都比一般能入該醫學院的黑人學生好,卻不被取錄。柏其於是起訴加州大學。這官司打了五年,結果美國最高法院判柏其勝訴。大學當局的辯護理由,是學校不只有權規定學生配額,而他們的特別配額是依照反種族歧視法例而設的(這理由沒有錯)。柏其起訴的理由,是校方因為反種族歧視而使他受到種族歧視(Adverse Discrimination),因此加州大學是犯了反種族歧視的法例(這也是沒有錯的)。

有關本文的要點,就是我們很難分清楚柏其的遭遇是否因為在法律面前不平等,或是因為不平等的法律,或是兩者並存。較為可以肯定的結論,就是因為反歧視法例而產生的權力界定不清楚的情況下,法律面前平等的概念就起了混淆。

要絕對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不可能的。能在這方面稍有成就,就顯出其制度的不凡。香港民政司只被抄牌的不平等,比起其它東南亞的國家,已足以自豪了。黎敦義維護香港現有的政制,不遺餘力數十年。他被抄牌之後應該是沾沾自喜的;若他的汽車被拖走,他可能更加高興。正如我們從事教育的,若有學生能有系統地指出我在理論上的錯失,我豈有不喜上眉梢之理?

Friday, December 23, 1983

以知識定法例的困難

每個人在法律面前應該平等,所以每個人都應有同等的權力去決定法例。這是支持民主政制最常用的說詞。在這前提下,香港政府是不夠民主的。行政及立法兩局的議員都不是公選的——香港市民沒有同等的權力去決定法例。

最通常反對市民應有「同權定法」的理由,是以市民知識低,恐怕在全民公選中,他們會受不正確報道的影響。因此,為社會利益著想,法例的決定應由少數有知識之士負責。這個見解不無道理,但以知識定法例是一個很複雜的問題。

第一個困難,就是若以某些市民不知法例的好壞為由而反對他們立法的權利,那麼在實施法例時,應否人人平等?在某程度上,不知者不罪是可以容忍的,而初犯者的處罰也較輕。可惜在近代犯罪經濟學的研究中,至今仍未能證實處罰輕重與知識高低的關係。我們可以確定的,就是未成年人的處罰較輕,而這些人也沒有權投票。這個看來是很自然的處分,卻有一個被人忽略了的含意——假若無權投票的人犯法所受的處罰較輕,那麼沒有投票權是一個有價值的「權利」!因此,姑勿論贊成投票的論調如何,我們不能否認有些投票權利是被強迫接受的。

第二個困難,就是在立法的過程中,知識很難得到適當的運用。以香港為例,多年來在立法局會議的紀錄中,有學問或有見識的議員,往往因為不是專家而表現出很明顯的無知。例如一次討論租務管制,另一次是當舖法例,再一次是勞工問題或銀行制度。但在議員中,沒有一個樣樣皆能。雖然立法局有時參考「專家」的報告,但這些報告往往是壓力團體的傑作。話雖如此,據我個人所知,香港的立法程序要比一些更「民主」的國家——如加拿大——來得理智。

香港行政及立法兩局所決定的法例是成文法(Statutory Law)。在下文我會解釋,知識的運用對成文法比不成文法(Common Law)重要。不成文法是以案件的判決為先例。因為案情件件不同,審案不能單靠舊案的指引,而舊案的判斷也不能墨守成規,所以在審案時知識的運用也是重要的。

讓我用自己有一點經驗的美國反壟斷的審判,來表達知識運用的困難。每一件重大的反壟斷案,都涉及一個工商行業。而每一個行業,任何人只要細心研究,都會發現是十分複雜的。有些行業甚至要窮數年的工夫才能稍知大概。若對有關的行業沒有相當的理解,判案是無所適從的。在審案過程中,辯方和控方都不惜工本去搜集對己方有利的資料或證據。陪審員的選擇,常引起紛爭。而陪審的酬勞只不過是每天三十五美元,有識之士往往以家庭生計為由而推卻不干。需要有深入知識的案件,法官可能批准取消陪審員,但若某一方認為陪審員的無知較為有利,就會極力爭取陪審員的存在。即使過得陪審員這一關,法官的知識也有問題。法官只是法律專家而不見得是工商業專家。每件案的行業各有不同,要法官能適當地運用應有的行業知識去下判斷,實在太過苛求。

這些反壟斷案的官司,有的拖延纏訴四、五年至二、三十年,費用之巨,調查及研究之深,令人難以置信。但因為所牽涉的行業複雜,辯控雙方各執對己有利的證據及數據,判案便往往發生錯誤。對反壟斷法律歷史有深入研究的學者中,竟然多有認為亂判一通的效果可能較好!

我們不能否認知識對立法的重要。但因為利害上的衝突,適當的知識運用是很難做到的。比起成文法,不成文法誤用知識對社會的損害較少。這是因為不成文法較有彈性。一個案件的錯誤判斷,並不一定對未來的司法有決定性的影響。當然,我以反壟斷法律的複雜性來表達運用知識的困難,是故意將這困難誇大的。其它不成文法的基本原則遠較反壟斷法律清楚,所以一般不成文法的實施,若有錯失,其後同類的案件的審判可加以改正。這是不成文法之所以歷久不衰的主要原因。

但成文法就沒有這種彈性。法例一通過,官僚制度隨之而生。通過法例易,廢除法例難。因此,知識的適當運用極其重要。但議員的專長及知識是一個問題,議員之間的利害衝突也是一個障礙。單就以利用知識作決策來衡量,我們不能厚非香港政府以「獨裁」的方式選任議員。這是因為全民公選的本質,都是以自利為出發點的。在目前香港的立法制度下,若政府的當事人是明智的,能運用知識的機會就較大,因為由公選出來的議員較易受壓力團體的支配。另一方面,我們不能否認全民公選可以阻嚇政府濫用權力的可能性。

在知識難以適當地運用的情況下,不干預是上策。在行政立法上,能避免錯失已是超凡。用這一個實用主義的角度去衡量香港歷屆財政司的政策,我們實在不應苛求。但我認為成文法的決定應該較有彈性。因為立法易,廢除難,兩局議員應該用較多的時間去重複考慮多種的現有法例。

Friday, December 16, 1983

產權與民主

此前兩篇有關民主的文章裡,大致上有五個結論——

一、投票取捨的主要缺點,是票數既不能反映代價,亦不能刺激生產;因此投票不是表達民意的可靠方法。

二、投票會引起財富分配的轉變,故投票可成為減少民權保障的工具;要改變財富的分配,可用較直接及有固定性的辦法。

三、壓力團體可從投票得益。以推行民主為理由的自利行為是很普遍的。

四、以市價定勝負是一種投票——投鈔票。若民主的定義是以人民的喜好為主,則市場是最民主的地方。市場永遠都不會濫用權力,所以獨裁的問題不會在市場出現。

五、民主投票最大的經濟收益,是在決策上能節省定價的交易費用;但投票作決策的準確性不及市場。獨裁決策的費用比投票還要低,但獨裁者可能濫用權力。

以上第四個結論,是基於私有產權的存在。沒有私產就沒有市場,也沒有真正的市價。第五個結論也是基於私產制度,但加上了決定市價的交易費用。第二和第三點跟私產是有衝突的。產權缺乏了清楚的界定及保障,混水摸魚的「民主」政制就可大行其道。

從以上的結論中,我們可以更廣泛地推論產權與民主的關係。政府可以界定及保障私產,亦可以以武力或其它辦法削弱或廢除私產。民主投票或獨裁決策的產生,可以分為兩大類。第一類的出發點是在乎節省交易費用,是私產擁有者所選擇的結果。第二類的出發點是在乎改變財富分配,與私產制度是有衝突的。讓我先談第一類。

在私有產權的制度下,決定市價的費用可能引起非市場的決策,這是我在前文分析過的。但交易費用不單限於定價的困難;界定及保障產權的費用也是交易費用的一種。若因為這些費用無可避免而使產權難以界定,非市場的決策也會因節省費用而起。因為費用大而產生的私產界定及保障問題,跟以武力或壓力來削弱或廢除私產的性質不同。我可以用兩個相連的例子來解釋第一類因交易費用高而引起的非市場政制。

在美國,很多市鎮是用公司合併(Incorporate)的方法組成的。跟我們在前文提及的大廈業主聯會一樣,這些市政府有法例、委員及市長,而其行政方式亦跟大廈聯會相同——民主與獨裁決策並存。因為不滿意省或縣政府的服務,合併後的市政府就會執行僱用警察、設立消防局、維修街道等任務。雖然市鎮的財資多是私產,但因為在這些事務上定市價的交易費用過高,市政府的形成就是要節省這些費用。換言之,在私產制度下,政府機構的形成與私人公司的形成可能基於同樣的因素。

美國華盛頓州的水晶湖鎮是以市中心的湖(Crystal Lake)定名的。這個湖的產權是屬於湖邊住戶所有,湖邊以外的住戶無權過問。但因為要界定每個湖邊住戶在湖上的使用權,費用甚高,所以這些住戶就組成聯會,立法例、選用委員及會長,來管理湖的清潔、決定魚量的投資、釣魚的季節及約束其它不合法例的行為。公司代替了市場;民主投票或獨裁決策代替了以收費(市價)的方法來決定湖的使用。因為要量度各戶用湖時間長短及釣魚多少的費用過高,私產的資源便轉為公眾擁有,而聯會的非市場決策亦因為節省這些費用而起。

我們引用過的私營公司、大廈聯會、市政府及水晶湖管理聯會的各例子,都是基於私產制度。「政府」的形成是因為要節省定市價或界定產權的交易費用。投票或獨裁決策雖然會導致某程度上的財富分配的轉變,但因為這種決策不是為改變分配而起,分配的轉變不大,而這些無可避免的轉變跟私產的定義是沒有衝突的。

事實上,私有產權的界定及保障越清楚,非市場的決策就越難引起重大的分配轉變。就算決策者是一個未經選舉的獨裁、無知無能、驅之不去,也難造成對社會有大損害。在私產的保障下,獨裁者很難從損人利己的行為上得益,所以他的權力無足輕重。充其量,私產的擁有者可採用其它交易費用較高的方法,完全不理會獨裁者。

第二類以非市場政製作決策的原因,是要改變財富的分配,雖然這意圖可能是為社會福利而起,但無論意圖的好壞,基於改變分配的民主投票或獨裁決策必與私產有衝突,而產權界定不清楚亦會增長損人利己的行為。

壓力團體贊成以投票方式決定租管或其它價格管制,或增加勞工福利,其目的是要改變財富的分配,不是要節省交易費用。這些改變分配的行為違反了私產的原則,因為私產的保障一定要包括產權收入的保障。另一方面,政府也可以利用權力或武力將私產改為公產,或將私營企業收歸國有。與前文提及將私有的湖改為公用的例子不同,這些削弱或廢除私產的原因並不是由於要節省費用。

在削弱或廢除私產的情況下,以非市場作決策的需要必然增加。缺乏清楚的產權界定亦會引起混水摸魚的行為。獨裁者的濫用權力,也會因為有利可圖而得到鼓勵。就是民主投票也會成為權力運用的工具。

共產制度論民主跟私產制度論民主有基本上的不同。在共產制度下,自由市場是不能發展的。少了市價的指引,以投票作決策實在投之不盡。幹部作決策的費用要比投票低得多。換言之,在共產制度下,等級排列是按經濟規律而定的。

在私產制度下,民主投票是無須以改革方式來推行的。市場的交易費用大,私產的擁有者會自己選擇投票或獨裁決策來解決某些公眾問題。所以在共產或私產的兩個極端,贊成或反對民主投票都是白費心機。前者因為非市場的決策太多,投票投不勝投;後者市民自動選擇投票,要反對也反對不了。在兩個極端之間,推行民主往往是有意圖的。

基於以上三篇文章的分析,我認為在九七前提下,以保持香港繁榮而提倡民主政制的言論是無濟於事的。香港人要爭取的是私產的界定與保障——不只是不動產或可動產,勞力及知識資產也極重要。不成文法律(Common Law)有其重要功能,但這並不是界定產權制度的主要因素。從美國的經驗中,我們知道以憲法界定私產是一門很深的學問,與中國執政者所表達的法律知識相去甚遠。而法律的設立與施行是兩回事。



後記

民主投票的主要問題,是少數服從多數,或犧牲小我完成大我。

要維護社會的整體,我們必須從維護個人的利益做起。不維護個人,社會的整體就不能被維護。犧牲小我,大我往往因而要犧牲。

這就是為什麼多年以來我堅持若要搞民主政制,一個健全的憲法是重要的。憲法的目的,是界定及維護社會上每一個人的權利,以維護少數的方法來維護整體。憲法(或類似的「基本法」)若寫得不善,或寫一套,做一套,民主投票會弄巧反拙,甚至引起大災難。

若憲法能成功地界定個人的權利,什麼事項可以由投票取捨,什麼事項不能投票,也就有了界定。有了這個先決條件,民主是可取的。

獨裁政制可以做得非常好,但暴君或無能之君(尤其是後者)歷史上屢見不鮮。這解釋了為什麼在西方,十七世紀之前「民主」的概念被低貶,而十八世紀後期開始轉受歡迎。當時的美國總統傑克遜推行憲法,以界定個人權利為整個憲法的重點,民主才被發揚光大。話雖如此,學者如米爾、海耶克、佛利民、布格南、阿羅、貝加等人(米爾是十九世紀的人,其它五位都曾獲諾貝爾經濟學獎),對民主投票都有保留。

台灣及香港的例子可以為證。當年蔣經國的獨裁,比其後李登輝的民主高明;當年夏鼎基及之前的香港獨裁,也比今天的半民主高明。中國遲早會走上民主之路——這是大勢所趨。北京的頭頭,要從速研究一個在實質上可以保障個人權利的憲法。

Tuesday, December 13, 1983

民主與交易費用

不少經濟學者曾經在民主及投票的問題上下過功夫。顯明的例子有熊彼德(J. Schumpeter)、奈特(F. H. Knight)、海耶克(F. Hayek)、阿羅(K. Arrow)、道斯(A. Downs)及布格南(J. Buchanan)等人,堪稱高手如雲,陣容鼎盛。但可惜在這些天才的盛年,產權及交易費用的理論遠不及今日的成就。所以雖然產權及交易費用的理論與民主問題不可分離,但能將這幾門學問合併研究的文章,表表者至今仍是絕無僅有。且讓我從近十多年來興起的政府經濟學說起。這門新學問的主要研究是關於政府法例的形成,跟一向只限於分析法例對經濟影響的研究相去甚遠。雄心是前者大,但成就至今只能見於後者。政府是什麼或什麼活動政府可以比市場辦得較有效率,經濟學仍未有肯定的答案。

我個人所偏愛的政府理論,是從高斯(R. H. Coase)一九三七年所發表的「公司原理」所推演出來的。這原理要到發表後四十年才被學術界重視,可見高斯確有超時代之能。跟其它妙用無窮的理論一樣,高斯的公司原理說淺甚淺,說難極難。在這裡我只能以簡化的解釋來作民主及獨裁的經濟推論。

高斯認為在市場交易往往有高昂的費用,所以在某些情況下,市價是難以決定的。因為這個緣故,就算是在私有產權的制度下,資源的運用往往不能靠市價的指引。定價的費用是交易費用中的一大項,包括了量度費用、訊息費用、討價還價及保障承諾的各種費用。因為交易費用大而難定市價,公司便會代替市場。在公司機構裡,經理或監督者指導資源的運用,免卻了很多種市價的決定。公司的形成是因為要節省交易費用的緣故。

我們不妨在這見解下推論民主。沒有市價指引而轉靠監督者作決策,民主問題必定較為容易產生,這是因為監督者可能獨裁和濫用權力。市場永遠都不會濫用權力,因此從來都沒有人在市場上提出民主的問題。換言之,市場永遠都是以民意為主的。

在高斯理論的範疇內,公司與政府顯然大同小異,而有些公司的結構也往往與政府的結構相同。在這一點上,列寧與高斯的見解如出一轍——政府其實就是一間大公司。我們不妨舉一個大家熟悉的私人機構為例,以其結構與政府難分,來推論因交易費用而產生的民主及獨裁政制。

在香港,很多大廈在分層出售後,都有一個業主及租客共同組成的聯會。這聯會有法例,有被公選出來的委員及會長,跟政府一樣。大廈聯會的任務,就是要在清潔、保安及某些有關公眾利益的活動上作決策。我所指的公眾活動,就是那些難將各會員所受的影響分開而量度的活動。例如大廈的外牆掃灰水,是很難任由住戶各自處理的。有的住戶要掃,有的要不掃;而顏色的選擇亦各有不同。若各自為之,大廈將會變成怪物,大家受害。

事實上各住戶的喜好不同。若交易費用是不存在的話,大家可以以鈔票投票的方法,決定應否掃灰水及用哪種顏色。時間的先後,住戶單位方向的重要性,各人顏色的不同喜好,都可以定價,不滿者大可將他應有的否定權出售。但很明顯地,不僅是要在很多瑣碎的事上討價還價,費用不小;更重要的,就是在有連貫性的活動上的議價,很多人會希望能得到「免費午餐」而不肯真實透露自己所願出的代價。因為議價的交易費用大,所以保養外牆的事便要用民主投票的方式。這方式並不一定能帶來理想的效果——甚至可能導致掃灰水的費用高於大廈的增值。但既然議價的交易費用大,由投票而引起的浪費就不算是浪費了。

民主投票也有其交易費用的。聯會的組成、訊息的傳達、票式的設計、印刷及某些會員對掃灰水的知識稍作研究,都有不可忽略的費用。我們不妨用需求定律再推出含意。假若大廈所有的住戶會員投票的交易費用,比起掃灰水這種價值昂貴的「公眾」事項是有較低的比率,那麼「全民」(所有住戶)投票的方式便會被採用。但價值比較低的決策,如電梯的保養次數,就往往授權給委員作決定。委員投票要比所有住戶投票的交易費用低,但也比較獨裁;更瑣碎的事,就不妨授權會長作獨裁決策了。

從以上的推論中,我們得到如下的結論。在私有產權的制度下,市場、民主投票及獨裁決策,都可與市民的自由選擇而共存。民主投票是因交易費用而起,而獨裁也是因交易費用而起的。單在作決策的問題上,因為市場要先定市價,所以它的交易費用是最高的。獨裁作決策的交易費用最低,但獨裁者可以濫用權力。市場不只永遠不會濫用權力,其反映民意的準確性,因為是基於市價的指引,是遠較民主投票或獨裁為高的。

當然,在大廈聯會的例子裡,會長的職位是公選而來的,若濫用權力,也可以被會員投票罷免。多數取決並不一定能在候選人中揀出最佳人選,而有才幹的人不一定參加競選。去理想甚遠的結果在所皆是。但因為要市場作引導的交易費用高,不大理想的民主政制就有其功能。「理想」與「絕望」相同;以不夠理想為由來反對政府或反對市場的論調都是淺見。

在很多私營公司裡,民主投票及獨裁取捨都是並存的。這些公司或以上提及的大廈聯會,跟一般人所知的政府的主要分別,就是在私營的機構中,股東或職員可以用賣盤或辭職的方法來表示不滿。換言之,轉讓或辭職權是約束濫用權力最有效的保障。退股越易,獨裁越不可怕。反對獨裁的行為多是從難以脫身的情況下發生的。

在大廈聯會的例子中,我採用了一些有公眾連繫性的活動來表達市場交易費用的高昂;但這並不表示只限於同類的活動,「公司」或「民主」才能有較高的經濟效能。另一方面,有些「公眾」性的活動,市場顯然比「公司」有效率。交易費用是一個因素,決策準確性的利益大小也是一個因素。二者是要衡量的。

歷來經濟學者都希望能找出一個規律,來斷定哪一種經濟活動,政府辦理會比市場有較高的效率。雖然這規律我們目前仍未知道,但交易費用理論的發展已能令我們對這問題有了較深入的瞭解。我們不妨從另一個有關的角度——產權——再來分析民主問題。

Friday, December 9, 1983

民主與市場

在九七問題的喧鬧聲中,香港人提倡民主的聲調漸趨明顯。這個現象是不難瞭解的。有些人一向認為香港政府不夠民主,現在可以借題發揮;另一方面,亦有人認為若中國於九七年後收回主權及治權,及早推行民主政制,會為自由增加一點保障。我希望能用幾篇的篇幅,以近代經濟學的角度來分析民主問題。這個須寫數十萬言的題目,只用數千字來代替,簡陋是在所不免的。

在一般人心目中,「民主」一詞實在太神聖了——幾乎不可侵犯;共產制度的政府也大都贊成民主。但近代深入研究這個問題的學者,均認為「民主」難有明確定義。可能就是因為定義模糊不清,執政者可輕易地以「民主」來為自己的行為辯護。

普遍為人接受的民主定義,就是政策或行為的決定——不單是政府的行為——是基於投票方式。一般學者都同意這方式並不一定帶來自由或較理想的社會。但投票有兩個功能。(1)在某些情況下,少數服從多數可避免以武力解決問題的損失;(2)投票是反映民意的一種方法。但投票的政製出現了三種問題——一、決定誰有投票權;二、什麼行為或政策應以投票方式決定;三、投票是否能正確地表達民意。

決定誰應有投票權往往可用情理的辦法,例如小孩或某種罪犯不應有權投票。但在很多情況下,一個壓力團體可以以票數多而否決小部分人的利益,而這小部分人的損失可能比該團體所得的好處大。另一方面,為利益計,大團體可以以投票的方式令小部分不能分享利益的人支付費用。例如香港要加重租務管製法例,應否全民投票並不是一件容易決定的事;雖然以外國的經驗而言,租管多是由全民投票來決定的。

決定投票權的基本困難是很明顯的。從來沒有一種政策能使每個市民所得的利害均等。多數人所得的利益,並不一定能抵消少數人所蒙受的損失。而受益或受害較大的團體,可以用廣告或其它方法來影響民意。濫造數據或欺騙的行為是屢見不鮮的。

撇開壓力團體的各種手段不談,一個可以肯定的結論是,任何投票都會導致市民財富的分配有所轉變。這轉變並不一定帶來較平均或較理想的分配效果。財富分配是主觀的事,見仁見智,好壞不能以理論分析。主要的問題是,假若財富分配常受投票影響,經濟發展就會有一定的不良效果,這是因為市民可以期待的收入少了保障,對前景的信心就減少了。換言之,投票採用得越多,民權的保障就越少,這與以「民主」作為保障民權的概念是有矛盾的。

第二個問題——什麼政策或行為應以多數取決——更重要。最顯明的例子,是市場的決定往往跟所謂民主投票背道而馳,而市場對社會民生的貢獻是無可置疑的。

假如某人到市場買手錶,他選好了,議了價,付錢結帳。他是以鈔票投票取勝——雖然這並不是一人一票的「民主」方式。他的口味可能與多數人不同,但製造手錶者為了要賺他的錢,他的怪口味也能得到滿足。若手錶的品質及款式是由一人一票的投票取捨,他的口味會被忽略,而手錶的生產者亦漸須靠政府津貼,在生產過程上會有多種浪費。

在社會裡,每一個人都有很多喜好屬於「少數派」的。若每樣行為、政策或生產都要以多數取決,那麼產品種類必然是少之又少。這是以投票定民主最壞的可能。

不要以為我是反對民主,或是否定投票的一切功能。事實上,很多政策的取捨,有不少人認為是應以民主投票方式作決定的,跟手錶的例子在概念上沒有分別。香港出租車的多少、收費的高低、設備的全缺,應否以投票方式決定?香港教育費用由誰負擔,學校考試方式甚至學生可否不學英語,是否應以一人一票的方式決定?或以學生家長肯出鈔票多少作決定呢?當然,有不少人以為教育跟手錶在概念上有所不同,但不同在哪裡呢?而手錶跟房子在概念上又有什麼不同?為什麼房子的租值會有很多人讚成應由民主投票決定?是推行民主,保障民權?抑或是自私自利,希望能從投票的結果中自己得益?

共產中國堅持他們的體制是民主,是不無道理的。幾年前中國入口管制有一規定,凡是大多數中國人沒有機會得到的物品,不能進口。這算是以多數取決了,免卻投票的手續往往無可厚非。很明顯,有不少貨品對於大多數的中國人在目前的經濟環境中是無法獲得的。只要投票的問題設計得恰當,實行投票會得到同樣的入口管制的結果。

若民主對社會一定是要有貢獻的話,那麼基於投票的定義就不適當。這是一個可以肯定的結論。但若不基於投票,則其它現有的民主定義多是空泛之詞。

就是我們能滿意地解決了誰人有權投票及什麼行為應以投票取捨的問題,投票本身能否正確地表達民意,也是一個有趣的疑問。在這後者的問題上,阿羅(K. Arrow)的「難能定律」(Impossibility Theorem)所演出來的各種含意,至今仍有紛爭。這個有名的「難能定律」通常要用公式解釋,但用簡化的解說,一般讀者是應能知其大意的。

假若社會有甲、乙二人,每人都能以優劣排列A、B、C三個選擇。甲的選擇排列是A、B、C;乙的排列是B、C、A。推論如下——

一、甲以為A勝B,而乙卻以為B勝A,那麼社會應是難分A與B的優劣。

二、甲以為B勝C,而乙亦以為B勝C,社會應以B比C為優。

三、社會既以B勝C,而在第一點內社會難分A與B之優劣,那麼社會應以A比C為優。

四、但甲以為A勝C,而乙卻以為C勝A;在這種情況下,社會應難分A與C之優劣。

以上三與四的結果顯然有矛盾。前者社會以A勝C;後者社會卻認為A與C優劣難分。「難能定律」的主要結論,就是社會是未必一定能夠將市民的意向以優劣排列出來!

這個定律演變繁複,市民及政策選擇的數字有所改變,其「難能」性亦有所改變。其中有關民主投票較為重要的一個結論,是布拉克(D. Black)推出來的——多數取決並不一定能正確地反映民意。當然,投票人數越多,勝方比例越大,以投票取民意越可靠。

有關本文的要點,就是我們可以從「難能定律」的各種演變中,更深入地欣賞或明白市場的功能。假若投票權能在自由市場公開買賣,那麼只要交易費用不過高,投票必能正確地反映民意。這個聽來是有違道德的建議,其實就是市場的本質。我們不妨回顧上文提出的甲、乙二人的例子。假若在A、B、C的三個選擇上,每人不單排列優劣,並且在每個選擇上加上個人願意付出的代價,那麼社會排列優劣的「難能」問題就可迎刃而解。換一個角度來看這個問題也可以。每個社會政策,市民所受的利害不同,而以投票方式,多數取決,受益者的總利可能遠較受害者的總負值為低。若後者可以補償前者的話,害大於利的政策就不會實行,大家都可得益。

市場是以鈔票投票(市價)定勝負。人數多少並沒有一定的決定性,而獲勝者也並不一定是富有的人。價高者得是可以決定社會對資源運用的優先次序;以上提及的補償可以免除,「難能」問題亦不會產生。至於在某些情況下以市值排列可能導致浪費,是經濟學上的一個熱門題目,我希望將來能有機會向讀者解釋。

若民主的定義是以人民的喜好意向為主,是要保障民權,是要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那麼以市價作勝負衡量是比任何其它投票方式可靠很多。我們也可因而以市場為最民主的地方。但以鈔票(市價)定勝負,與以人數多少而取捨的民主定義出入頗大。民主投票的最大缺點,就是票數既不能反映代價,亦不能刺激生產。投票可以導致財富分配有所轉變;但要改變分配,投票方式是下策。無論用什麼方法,改變財富分配與保障民權是有衝突的。

在這篇文章裡,我分析了幾個民主投票的重大困難,而又指出了市場投鈔票的民主效能。但我並沒有反對在某些情況下,一般人所知的民主投票是有其功用的。這問題很複雜,在下兩篇有關民主的文章裡我將會試作分析。

Tuesday, December 6, 1983

評錢俊瑞的香港觀點

在我有機會遇見過的中國經濟學家中,最令我欣賞的是錢俊瑞。他的英語比我的國語好得多,使我們容易交換意見;他言論坦率,跟我開門見山的性格相似;他和我有一個共同的朋友——佛利民。佛利民到中國時,錢先生招待過他。我對錢先生因此有點親切感——雖然我們只有一夕之談。

君子和而不同!我肯定錢先生會同意這句孔夫子的話。他離港回國後對香港所發表的意見,我大部分是不敢苟同的。

錢先生認為香港今日在經濟上的驕人成就,英國的貢獻只是次要的,其它因素才重要。這些「重要因素」,包括一、香港地理位置得天獨厚。二、多年來香港能保持穩定發展,因而能得外國人的大量投資,及在韓戰與越戰期間發了他人的「國難」財。三、香港中國同胞的辛勤。四、中國大量供應物資。

作為一個港口,香港地理位置優越是無可否認的,但這優越性卻不及上海。後者近港口且位於長江口,既能成為中國貨物的吐吞口,而又比香港接近日本及北美。解放前上海比香港繁榮得多,這是重要理由之一。若中國能盡量發展自由市場——像香港那樣自由——則香港會遇到難以取勝的競爭對手。目前上海的經濟地位,與香港是不可相提並論的。唯一原因就是經濟制度不同。

在大學唸書時我曾寫過一篇有關鴉片戰爭及《南京條約》的文章(可惜現無存稿),在抨擊英國的結論中,我不能不讚賞她當時能看重海盜多如牛毛的香港的先見之明。用武力強迫開放貿易的行為已成歷史陳跡,但若不是《南京條約》,中國何時才會發現香港的優越地理位置,還是一個疑問。

至於錢俊瑞提出香港因久享太平而得的特殊好處,我以為他是忽略了較重要的一點,就是香港的軍事費用較其它國家低。但香港並不太平。五六年及六七年的暴動,及在幾個期間大量難民湧至,都不是太平盛世應有的事。戰後三十多年來,香港居民暴增十一倍!撇開提高生活水平不談,單就處理治安及難民福利徙置等問題,手續之繁,費用之巨,都是超出一般人的想像。

外國在香港的投資,不是因為和平安定之故,而是因為在不安定的環境下,香港仍能保持自由競爭,在大量供應徙置及廉租屋的政策下仍能保持低稅率,使投資者能估計香港的風險負擔,比起其它國家政府對市場的干預,仍較為優勝。

我從不相信外地戰爭能導致本港的繁榮。少數人發「國難財」是可能的,但整個社會因外地戰爭而在經濟上大蒙其利的,就很難有實據。當然,無戰事的地方總比有戰爭的地方好得多。但與其希望日本和台灣開戰而使香港從中發財,倒不如希望他們國富民安,跟他們交易而獲利。這不是因為我們應有仁慈之心,而是因為要在他人的困境中賺錢,並不如小說上所說的那麼容易。香港經濟發展最快的幾年,並不是韓戰、越戰或文革動亂期間,而是這些不幸之後的一九七六至一九八二年!

錢先生認為,香港繁榮的重要因素之一,是中國同胞辛勤所致。這觀點對了一半,錯了一半,為什麼呢?因為他忽略了經濟制度的決定性。撇開眾所周知的中國人在中國並不勤勞的困窘問題不談,制度對勤勞還有兩個要點。第一,若只要辛勤就可帶來繁榮,那麼繁榮實在是太容易了!辛勤要有所值,而市值是經濟繁榮最準確的量度。若不是基於私有產權的制度,勞力是不可能由市值帶動的。第二,勤於知識投資,與勤於生產同樣重要。前者也必須基於市值的指引才有可觀的收穫。

我以為近來關於香港繁榮的各種言論中,最容易被忽略的是香港人的知識資源。在香港,不僅專業人士眾多有目共睹,就是工商管理有方的傑出青年,也是屈指難數。這現象,絕非二十年前的香港所可比。

錢俊瑞提及的最後一個有關香港繁榮的因素,是中國以優惠的價格大量將物品供應香港。這觀點也是不能成立的,因為同樣地,其它國家向香港供應汽車、石油、電氣用品及種種食品,應有盡有。而香港也供應外地各種產品。在金融上,香港提供的服務使內外商人減低交易費用。

大恩不言謝,是市場的黃金定律。這定律自一七七六年經史密斯指出後,從未有人能成功地否定過。「上下交征利」是任何經濟繁榮的主因。在市場上,無論價格如何優惠,買家從不懷疑供應者有利可圖,而生產出售者也從不否認是為圖利而供應。

錢俊瑞認為港英在香港的貢獻是「搞了港口、碼頭、道路、通訊等基礎建設」。他可能不知道,這些建設中較有成就的,不少是私營企業,即由資本家管理。其它政府經營的發展,見仁見智,但絕不單是香港政府才能辦到的。

港英對香港繁榮最主要的貢獻,是建立了香港的經濟制度。我將這制度的設立及保護的功勞歸功於港英,是因為我不相信在過去的幾十年間能有其它執政者可取代港英的地位而能保持香港市場自由競爭的激烈性。究竟港英是幸運還是明智並不重要,因為成功只能以效果來衡量。一個能使經濟繁榮的制度,是知難而行更難的。

經濟學家都是善於批評政府的。說實話,在某種程度上我是以此謀生——香港政府的各種政策都是論文的好題目。我與錢俊瑞先生在觀點上的基本不同,就是我以為制度對繁榮的決定性要比錢先生所指的各種因素大得多。而我和某些香港經濟學者有所不同,就是我以為制度的優劣只能以比較方式來衡量。香港的經濟制度,雖然可批評的地方仍多,但在我們所知的局限下,它對繁榮的貢獻是史無前例的。

在私下談話中,錢先生提出近來常聽到的問題——既然港英能將香港的經濟辦得好,為什麼英國本身卻辦得一團糟?這是一個困窘的問題,正如中國堅持共產主義對經濟發展的優越性,也是難以自圓其說的。政治上的問題,我無從作答。

可以肯定的是,假若英國在戰後沒有改走社會主義,使國營企業激增、工會林立,她當年在世界上的經濟雄風,是絕不會在二三十年間被日本取而代之的。

Friday, December 2, 1983

輕犯而重罰的法例

一個多月前,香港政府規定坐汽車前位者必須佩戴安全帶,違例者罰款五百或坐牢三個月。這刑罰比不小心駕駛或甚至危險駕駛為重,與犯罪的輕重脫了節。不佩戴安全帶,受損者是不佩戴的人。在倫理上,我們也從來未聽過不佩戴安全帶是不道德的行為。

正相反,這個安全法例可能帶來意想不到的不安全效果。有了安全帶的保護,駕駛者會有較不小心的傾向,使行人及車外的物件多受無妄之災。在一篇很卓越的文章裡,芝加哥大學的鮑士民(S.Peltzman)教授在研究美國的駕駛安全法例後,作出如下的結論:「這研究其中一個可以肯定的結論,就是駕駛安全法例並沒有影響到交通意外的死亡率。不管是時間系列式的或橫切面式的數據,都顯示出這效果。這效果的一個解釋,就是因為安全措施減少了死亡的危險,使駕駛者採用較冒險的行為。這個解釋廣泛地受到時間系列的數據支持。意外失事的負擔從駕駛者轉到行人那邊去。其它獨立性的數據也支持冒險行為有所增長。安全法例推行後,醉酒駕駛及年青人駕駛有迅速的增加,而有較多安全設備的汽車失事率較大。」

當然,美國交通當局引用了很多資料來證實駕駛安全法例的貢獻,如佩戴安全帶可減少死亡率百分之七至百分之十六。但鮑士民用較廣泛的資料,研究所得的結論與政府的論調不同。對統計學辯證有精確及深入的分析,鮑士民是一流高手,這是經濟學界一致公認的。

日前香港警察局發表交通意外數字,指出安全帶法例實施後,十月份的司機及乘客死亡率比九月份的減少百分之四十,而交通意外事件亦有所減少。安全帶可保護乘客是可以肯定的。但交通失事後若沒有傷亡,香港警察局及保險合約均不鼓勵報案。因此,安全帶法例實施後失事率的減少,很可能是減少了報案所造成的錯覺。至於乘客死亡率大幅度下降,當局認為有待較久的時日才能確定安全帶的成效。

令我關注的,是在行人方面,「年齡在十四歲以下的兒童在交通意外中傷亡人數比去年同季上升百分之二點七。」這可能意味著在安全帶法例實行後的十月份,行人的傷亡有更大的增加。

不管將來資料支持哪一個結論,刑罰的輕重不跟犯罪的輕重成正比例,司法制度是有矛盾的。這對社會的法制會有一定的不良效果。吸煙對身體的危害比不佩戴安全帶大得多,但為什麼政府不推行法例,判吸煙者罰款五千或坐牢二年?而自殺不死的呢,難道要終生監禁?

我以為香港政府對吸煙的市民有很適當的告示警告。用路牌提醒汽車乘客戴上安全帶,應是適可而止的辦法。

Wednesday, November 30, 1983

香港期市的局限性

上篇談及期貨市場是由訊息專家、存貨專家及專於生產及運用貨物幾方面的需求而產生的,而這市場亦有助於這些專業的發展。但問題是,既然有這些功能,為什麼在世界上數以萬計的貨物中,就只有二三十種可以成功地發展期市?答案是,期市的形成必需滿足五個條件。茲逐點分析如下——

一、貨物必須有固定而可量度的質量,及不過高的量度費用。那就是說,貨物必須有固定的標準。這條件的用途就是要在期滿交收時,減少因不同意質量而引起的糾紛。原油比工業用油(No.2 Heating Oil)難成期市,就是因為前者量度質量的費用較大。其它商品如地產、汽車等,因為沒有固定不變的質量,故難成期市。買賣樓花只是普通的期貨合約(Forward Contract),不是期市(Commodity Futures),因為樓宇變化繁多。

二、市價要一清二楚,且常為眾所認同。在市價不斷波動的情況下仍能保持這個條件,不是容易的事。故雖然期市交貨甚為少見,但因為要避免市價的糾紛,交貨地點的選擇就要基於市價易於認同的地點而定。花生期貨市場的交貨地點是美國的德基達市(Decateur);原油幾經轉變而選取荷蘭油船集中的阿姆斯特丹;工業油則選紐約——這都是為市價較容易斷定之故。

三、貨物的市價要常有大幅度的波動。因此,有季節性的產品較容易發展期市。期市的功能之一就是能減低市價的波動,不過這方面的證據到現在還難找到令人毫無疑問的研究結論。雞蛋的期市十多年來日趨萎縮,其主要原因就是科學養雞的進步能控制生蛋的日期,使雞蛋市價的波動減少。

四、有關貨品未來的供應或市價的動向,必須要有專家能比非專家有較準確的估計。換言之,在未來價格信息方面的研究投資,必須要比沒有研究來得準確,否則便無訊息專家可言。專業研究的貢獻不大,期市的成功機會不高。

五、最後一個條件,就是期貨市場的貨物,必須要有專家能以較低的成本存貨。雞蛋是一例,橙汁也是一例。若生產者或用貨者可自行存貨而不用付出較高的成本,則他們可以自行存貨來保障生意。原油及油產品之所以在期市上難有大成,其中一個原因就是產油者及煉油者都多有存貨設備。

香港是世界有數的金融中心之一,要發展期貨市場是容易瞭解的。但在香港本土的主要產品中,要找出能符合以上五個條件的,簡直是鳳毛麟角。紡織、手錶、玩具及電子各行業的產品,花樣眾多,沒有固定標準規定,違背了第一個條件。

至於其它東南亞各國的某些原料產品,有些在美國期市大有可為。香港能否為這些產品發展期市呢?我們的答案也不是樂觀的。在東南亞地區選擇某種貨物的一個交貨地點且隨時可報出眾所認同的市價,並不容易。那就是說,要滿足第二個條件相當困難。例如,中國是盛產棉花的國家,但要在國內指定某個城市為棉花期貨的交貨地點,目前很難辦到。沒有健全的自由市場,或市場活動受政府干預,市價難於受買賣雙方迅速認同,就很難成為期市的報價點。香港的自由市場是東南亞各地中最健全的。但可惜在外地生產的可成期貨的原料,在香港經常有大量成交的並不多見。

近來提出的金融期市,如恆生指數期貨,則在以上提及的五個條件中,不需要第四和第五項。但第二個條件會有問題。美國的股票指數期貨(實行不久),跟互惠基金(Mutual Fund)的性質差不多,與一般期市的功能有所不同。自從七十年代初期I. O. S.在本港搞出漫天風雨之後,互惠基金在香港已經式微,故要辦股票指數期市應有可為。但在香港「空」股票不易,是一個障礙,更重要的困難是香港股市交投不大,股種不多,故在第二個條件上會有問題。在香港,股票收市前幾分鐘,要托高或壓低某幾種股票幾個價位並非難事(就是美國的指數期市,亦從原先成分股只有三十種藍籌公司的杜鍾斯指數改為成分股包容五百種股票的標準普爾指數)。

我以為若要在香港股市另設有「期」性的市場,「期權」市場(Put And Call Options)成功機會較大。但概括而言,股票期貨與貨品期貨的性質不同。前者不需要第四及第五兩條件,故對專業發展是無關重要的。

Tuesday, November 29, 1983

期貨市場的作用何在

期貨市場(Commodity Futures)是經濟學上一個最難令人明白的市場,該市場的合約是期貨合約(Forward Contract)的一種。比起一般的期貨合約(如買樓花合約),期貨市場的特徵有二。一、交易是在一個集中的交易所舉行;二、在合約終止時大都是以錢結數,並沒有真正的貨物交收。

期市是以現在合約的方式來決定將來某時某種貨物的價格的交易。若某甲願於三個月後出某價將小麥買入,而某乙亦願意於那時日將小麥按該價賣出,那在經紀或中間人的引線及保證下,期市合約便可在三個月前的今天成交。三個月後的市價及三個月前所定的期價若有差別,買賣雙方經中間人結數。在市場競爭中,現價及期價的差別反映了利息及存貨的費用。而期滿後的市價與預定的期價之有所不同,是訊息不全之故。另一方面,現貨價及期貨價息息相關,互相影響。

期貨市場的作用並不在於貨物買賣的真正成交。絕大部分的期市合約,在到期時要賣家交貨的甚少。在美國的大期貨市場,若有百分之一的合約要交貨清帳,便算是新聞。那是說,絕大部分的合約只是在錢債上清盤,市價轉變後賺蝕雙方計錢不見貨,而中間人也獲應得的佣金。

既然交貨絕無僅有,為什麼在合約上要指定交貨的地點及日期呢?主要原因是市價往往不是一清二楚,眾所認同,甚至可能不盡不實。騙價的行為不可忽視(巴西的咖啡價,就曾因政府做手腳而成為大新聞)。合約指定買家有權要賣家交貨,就可有效地約束騙價的行為,或減少因買賣雙方不同意市價而引起的糾紛。有了要求交貨的權利,買家若在期滿時認為報出的市價過低,他便可付出全部貨價而迫賣方交貨。

因為合約中的交貨規定只是用以約束騙價或減少糾紛,所以要求交貨的權利是甚少運用的。若有1%或2%的交貨行為,那就顯示市價有問題。而交貨的地點,往往不是買家所需用貨的地方。地點的選擇是基於現貨多、交易大,市價易於斷定及認同為主。至於該地點是否有可用該貨的工廠是無關重要的。

期貨市場的主要成交是期價(未來的價格),貨物本身的運用沒有直接關係。但預定期價並不是純賭博的行為。當然,任何市場皆可下賭注,期貨市場亦不例外。但期市的形成卻與賭博無關——要賭博,比期市更有趣的方法不勝枚舉。

期市的主要功能有三。一、投機者能專心致志研究未來市場的動向(如天氣對小麥收成的影響),能以其自信有過人的訊息數據而取利。二、生產貨物或大量用該貨的專家,能用買賣期市合約的方法來預早定價,因而能專於所業,不受市價波動影響。三、存貨由專家辦理,成本較低,而這些存貨專家亦因期市的產生而能有較固定的收入。

天有不測之風雲,市有不常之起跌。市價的波動在所難免。期貨市場的功用就是以專業者決定期價,而期價的決定亦有助於專業的發展。

但市場的交易費用往往是高昂的。世界上數以萬計的貨品,就只有二、三十種能成功地發展期貨市場。即使像原油這樣重要且人所共知的貨物,期市也是屢試後才有小成。

下篇文章我將談及要成功發展期貨市場的五個主要因素,及從這些因素來分析香港開辦期貨市場難有大成的原因。

Thursday, January 27, 1983

從高斯定律看共產政制

三十多年前,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很多國家都發著經濟發展的美夢。自五十年代初期起,經濟發展學「百花齊放」,怪論層出不窮;於今回顧,這些理論的無稽令某些經濟學者無地自容。但時代畢竟是改變了,以實證支持理論代替了以模型支持美夢。這一個重大的轉變,使我們用一個新的角度去看世界;很多我們從前不明白的事,現在已有了基本的解釋。

經驗的回顧也應該令某些執政者無地自容。在當時,蘇聯有她的五年計劃;中國有她的五年計劃;印度、柬埔寨、北韓等國家,都各有各的計劃。有些地方,像日本和香港,就沒有什麼龐然大計。三十多年過去了,結果是有目共睹的。到如今,共產政制與私產政制在經濟增長上的分別,已不需要再辯論。儘管某些理論家仍是在做夢,但在實證上,制度對經濟進展的決定性,已再無可置疑。

但究竟私產制度為什麼跟共產制度會有天淵之別呢?這問題並不如一般人所想像的那麼簡單。當然,自由市場所能帶來的種種利益,二百多年來經濟學者都有很詳盡的分析。但一般經濟學者——連我自己在內——都不否認在很多情況下,自由市場是有局限性的。另一方面,有些很有分析能力的學者,曾用多種理論去支持共產或社會主義的優越性。

幾十年來,有關經濟制度比較(Comparative Economic Systems)的課本,都認為資本主義、共產主義及社會主義,是各有所長,亦各有所短。就是到現在,不少課本仍然是這麼說。但事實的證據實在是太明顯了。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這句話是對的。但真理究竟是什麼呢?歷久以來,經濟學者絞盡腦汁,也只是一知半解。這個理論上的困難,要到一九六零年,高斯(R. H. Coase)發表了他的《社會耗費問題》之後,才露出一線有極大啟發力的曙光。

一九六零年以後,高斯定律不脛而走。到如今,高斯的原文是歷來被學者引用次數最多的經典之作。那是一篇博大湛深的文章。二十多年來,從高斯的啟示而埋頭苦鑽的人屈指難數;理論也就因此由深變淺。在這方面較有深入研究的人都說:「原來如此而已,為什麼我們從來都想不到?」這理論上的突破,給私產與共產的經濟運作一個基本而完整的解釋。這個解釋邏輯井然,令人歎服。

假如有兩塊相連的地,一塊畜牧者用以養牛,另一塊耕耘者用以種麥。但畜牧者所養的牛群,常越界到麥地去吃個飽。牛吃了麥會使牛肉價值增加,但種麥者卻受了損失。畜牧者見自己的牛群得益,當然是希望能對麥地的損害置之不理。但若牛群可在麥地亂吃一通,那麼在邊際上(牛吃麥最後的份量),麥地所損失的價值一定會大過牛群的增值。在邊際上,畜牧對社會的損耗就會因而大過牛群增值對社會的貢獻。這兩塊地的生產總淨值也會因而受到損害。問題是,要增加生產的總淨值,畜牧者應否補償種麥者的損失?政府應否用抽稅的方式去減少牛群的數量,或甚至禁止畜牧者在該地養牛?

我們也可以問,政府應否將這兩塊地收歸國有,然後僱請最優秀的專家,去決定放牧地區及麥地的大小,用欄杆將牛群隔開,將總收入以最合理的方法分給養牛及種麥的人,變成一個最恰當的共產政制?要在經濟觀點上支持共產,我認為這問題問得最有意義。

高斯所問的是,究竟畜牧者有沒有權利讓牛群到麥地上去吃麥?他在這問題的答案上用了兩個相反的假設,但竟然只能得到一個相同的經濟效果——這就成了舉世知名的高斯定律。

高斯的第一個假設,是一般人認為很自然的——畜牧者沒有權利讓牛群越界去吃麥。換言之,種麥的收成是耕耘者的私有產權。在這情形下,牛群吃麥是可以的,但耕耘者卻有權收取費用。若畜牧者認為所要付出的費用(價錢)是有所不值,他就會約束牛群的行為,例如用欄杆將牛群隔開。但欄杆應築在哪裡呢?答案是,並不一定在兩塊不同業主的地的交界。

假若牛群吃麥所得的增值,在邊際上,是大過麥的損失,那麼只要是市場的交易費用不太高,畜牧者與耕耘者就可互定合約,吃麥多少以市價而定。耕耘者得到市價的補償,就樂意接受麥的損失。但若牛群吃麥的增值,在邊際上是少過麥的損失,那麼畜牧者就不願意付出牛群增加吃麥的市價。欄杆的位置(或約束牛群的程度),是以吃麥的市價而定。那就是說,在互定合約的情況下,欄杆的位置是會建築在多吃一點麥對牛群的增值,跟麥的邊際損害的市值相等。邊際上的利益等於邊際上的損害,兩塊地的生產總淨值就會是最高的。

高斯跟著作一個相反的假設,這就是牛群吃麥的權利是在畜牧者的手上。那就是說,雖然耕耘者可在自己的地上種麥,但牛吃麥的權利卻是畜牧者的私產。在這個假設下,牛吃麥的份量會否比第一個假設有所增加呢?高斯的答案是不會的。這是因為雖然畜牧者有權讓牛群免費吃麥,但耕耘者可將麥的市價,付給畜牧者,使畜牧者能有利地在邊際上約束牛群的行為。

那就是說,若牛群吃麥的邊際增值是大於麥的市值損害,那麼耕耘者就不會出市價約束牛群吃麥;既然在邊際上麥的損失是少過牛的增值,讓牛群多吃點麥是會增加社會生產的總淨值的。但若在邊際上牛吃麥的增值是少於麥的損害,則耕耘者大可以以損失的市值,付給畜牧者,要後者去減少牛群對麥的損害。畜牧者見收了錢而在邊際上約束牛群的行為,他的收入有增加,當然樂意遵命。在互定合約下,欄杆位置的選擇,恰恰跟第一個相反的權利假設相同——在邊際上,牛群吃麥的增值跟麥的損害相等。兩塊地的生產總淨值也會是最高的。

高斯定律的宗旨,就是不管權利誰屬,只要清楚地界定為私有,市場的運作能力便會應運而起;權利的買賣者互定合約,使資源的使用達到最高的生產總淨值。這總值的衡量不是由政府隨意加減的,而是依消費者的喜好、所肯付出的代價而表達出來。當然,在以上畜牧和耕耘的例子中——或任何資源使用的例子——權利誰屬是會影響財富的分配的,而分配的不同可能對資源的使用有間接的效果。但單就在運用資源為社會作出最大收益的問題上,高斯定律是無懈可擊的。

在《社會耗費問題》一文內,高斯定律只不過是一個小貢獻。遠為重要的貢獻就是高斯將該定律引伸到有交易費用(非生產費用)的情況上。而從這引伸的演變,更能令我們明白共產政制的經濟困難。要將交易費用的演變在報章上向讀者解釋,極為不易,但我仍可用些較淺的例子來讓讀者稍知大概。

假若在有清楚私產界定的情況下,畜牧者跟耕耘者在討價還價上發生了問題,或者在牛群吃麥多少的量度上發生了糾紛,那麼以市價買賣的普通合約就難以達成協議。但既然資源運用的利害是私人的事,他們雙方大可利用一些交易費用較低而生產效率也較差的合約方式成交。例如他們可以商議租用麥地的面積而不計麥的數量損失;或者他們也可以合股經營,以分帳的方法處理。

又假如比起麥地所受的損失,建築欄杆的費用過高,管制牛群吃麥的費用就不合算。在私產的情況下,任何一方都可將另一方的地全部租下來或買下來。有了這個安排,兩塊地可能全部種麥,或全部養牛,兩者的選擇就會由哪一種用途的生產總淨值為高而定。當然,因為交易或非生產費用而引起的各種安排,兩塊地所生產的總淨值是一定會比沒有交易費用的低。但在私產制度下,選擇的結果必定是基於盡量減少交易費用,爭取在這些費用存在的局限下所能得到的最大收益。

現在讓我們假設政府將以上提及的兩塊地收歸國有,實行共產,用專家作決策,情況又會怎樣呢?第一,在共產制度下沒有市價的存在。牛群的增值多少或麥的損失多少用什麼標準來決定呢?專家可不能代表吃肉或吃麥的人的口味。第二,假若要築欄杆,位置從何而定?專家選錯了位置會受到什麼責罰?而有什麼準則可以斷定欄杆的位置是對了或是錯了的?第三,若建造欄杆的費用高,專家要用什麼準則來衡量這費用是過高或是不合算?第四,畜牧者及耕耘者的勞力要用什麼方法獎勵?用牛?用麥?抑或用其它非物質的方法?獎勵的多少又由誰來作決定?第五,專家的勞力又要怎樣計算才能保障是有所值呢?我們又要用什麼方法去分別「專家」與「非專家」?

在這篇文章裡我引用高斯的畜牧及耕耘的例子的主要原因,是因為牛群會走動,不容易控制。這一個特徵加強了界定及保障私有產權的困難,也增加了討價還價及議定合約的費用。我故意採用一個在私產下交易費用較大的例子,去強調私產的弱點或困難。假若牛群是像蔬菜一樣,不會走動,交易費用將會較少,私產較易施行,但決定資源的使用及財富分配的經濟問題仍是驅之不去的。

在共產政制下,這些經濟問題同樣存在,但因為制度不同,解決的方法有異。經濟進展的快慢,就在乎哪一種方法可以在生產上取得較高的總淨值。引伸到交易或非生產費用的問題上,這總淨值當然是要除淨這些費用的。就是在畜牧及耕耘的例子中——一個交易費用較高的例子——我們也可見到共產政制下要提高總淨值的困難,要比私產的困難大得多。這是因為在不同制度下的交易費用雖然性質不同,但這些費用在生產價值上的比重,共產要比私產的高得多。

高斯最大的貢獻,是提醒我們在實踐上,經濟制度是一定要考慮到那些可觀的交易或非生產的費用。經過二十多年來的研究,實證資料堆積如山,所得到一個主要結果,就是只有在私產制度下,人類才會為自利的原故設法將這些費用的比重盡量減低。這是從高斯理論演變出來的對共產制度的最大貢獻。

Saturday, January 1, 1983

《中國會走向資本主義的道路嗎》一九八三年譯序

一九八○年末,英國的經濟事務學社(Institute of Economic Affairs)邀請我用大約五百字對本文題目發表意見,據說是因為唐寧街十號對這問題感興趣。我當時推卻了邀請。但其後許多朋友不約而同地向我提出類似的問題,而英國的邀請人亦堅持我推卻的理由不足,就只好勉為其難地答應試寫。

動筆之初,我對中國的去向毫無認識。先入為主的意見沒有科學價值,而推斷又必須要有理論根據。因此,我在八一年初的思索探討,只集中於經濟體制轉變的原理。這個原理果真不易,難怪十幾年來這麼多經濟學者在這方面碰壁。我朝夕思索三個多月,反覆推斷,但是片段的分析總是連接不上。幸而在五月的一個晚上,我無意中將交易費用一分為二,一個較為完整貫通的理論總算顯現出來了。

要寫論文,就先要有話可說,這是已故的夏理·莊遜(HarryG.Johnson)十多年前要我記著的。既然有話可說,我就決定借題發揮,將不同經濟制度的不同運作向中國同胞們解釋。所以原定五百字的短文,竟寫出二萬多字。心想經濟事務學社收到了長達七十多頁的初稿,必定大吃一驚;沒想到兩星期後,收到剛退休正在度假的老編輯來電,說他們打算立刻發表,不用修改。

這個反應反而難為了我。我曾在稿件的附信上言明,由於文章坦白,恐會開罪中國人,可能決定不發表。但編輯在電報後的補信,卻已訂明出版日期。我好不容易將這日期延長數月,修改了兩次才付印。

除了編輯的不斷鼓勵外,我決定發表的原因有二。一、高斯在看完初稿後,多次和我研討,大致上全部同意我文內引用高斯定律所演變出來的理論。高斯對經濟制度運作理解的深入,前無古人,且對中國的經濟前途常深表關懷。他既然對文稿有偏愛,我又怎能令他失望呢?第二個原因,是我一向喜歡將初稿寄給朋友批評。但沒想到這次投石問路,幾間大學竟將文稿列入課程讀物,而一家石油公司甚至複印一批,分發給職員。既已成為公眾讀物,我又怎能不發表呢?

論文的定名,非我所願。我一向反對用「資本主義」或任何帶有「主義」在內的名詞,原因是我對各種「主義」的現有定義,一概不滿。經濟制度是產權結構的問題,與空泛不著邊際的各種「主義」無關。何況「資本主義」一詞在中國入了黑名單,我又何必再提及?就連「資本」二字也應免了。所以在論文出版前數星期,我嘗試改題目。編輯的回電卻堅持他選的原名富吸引力。經過幾次來回電報,我贏得的就只是在「資本主義」一詞上加上括號。這括號其中一個重要用途,是表示在號內的字眼另有別意。

這論著先由侯運輝翻譯,再由岑逸飛、楊懷康、舒巷城修改,謹此致謝。

(按:這次二○○二年再版,不拘小節,我把「資本主義」的括號刪去了。譯文由我自己再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