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December 2, 1983

輕犯而重罰的法例

一個多月前,香港政府規定坐汽車前位者必須佩戴安全帶,違例者罰款五百或坐牢三個月。這刑罰比不小心駕駛或甚至危險駕駛為重,與犯罪的輕重脫了節。不佩戴安全帶,受損者是不佩戴的人。在倫理上,我們也從來未聽過不佩戴安全帶是不道德的行為。

正相反,這個安全法例可能帶來意想不到的不安全效果。有了安全帶的保護,駕駛者會有較不小心的傾向,使行人及車外的物件多受無妄之災。在一篇很卓越的文章裡,芝加哥大學的鮑士民(S.Peltzman)教授在研究美國的駕駛安全法例後,作出如下的結論:「這研究其中一個可以肯定的結論,就是駕駛安全法例並沒有影響到交通意外的死亡率。不管是時間系列式的或橫切面式的數據,都顯示出這效果。這效果的一個解釋,就是因為安全措施減少了死亡的危險,使駕駛者採用較冒險的行為。這個解釋廣泛地受到時間系列的數據支持。意外失事的負擔從駕駛者轉到行人那邊去。其它獨立性的數據也支持冒險行為有所增長。安全法例推行後,醉酒駕駛及年青人駕駛有迅速的增加,而有較多安全設備的汽車失事率較大。」

當然,美國交通當局引用了很多資料來證實駕駛安全法例的貢獻,如佩戴安全帶可減少死亡率百分之七至百分之十六。但鮑士民用較廣泛的資料,研究所得的結論與政府的論調不同。對統計學辯證有精確及深入的分析,鮑士民是一流高手,這是經濟學界一致公認的。

日前香港警察局發表交通意外數字,指出安全帶法例實施後,十月份的司機及乘客死亡率比九月份的減少百分之四十,而交通意外事件亦有所減少。安全帶可保護乘客是可以肯定的。但交通失事後若沒有傷亡,香港警察局及保險合約均不鼓勵報案。因此,安全帶法例實施後失事率的減少,很可能是減少了報案所造成的錯覺。至於乘客死亡率大幅度下降,當局認為有待較久的時日才能確定安全帶的成效。

令我關注的,是在行人方面,「年齡在十四歲以下的兒童在交通意外中傷亡人數比去年同季上升百分之二點七。」這可能意味著在安全帶法例實行後的十月份,行人的傷亡有更大的增加。

不管將來資料支持哪一個結論,刑罰的輕重不跟犯罪的輕重成正比例,司法制度是有矛盾的。這對社會的法制會有一定的不良效果。吸煙對身體的危害比不佩戴安全帶大得多,但為什麼政府不推行法例,判吸煙者罰款五千或坐牢二年?而自殺不死的呢,難道要終生監禁?

我以為香港政府對吸煙的市民有很適當的告示警告。用路牌提醒汽車乘客戴上安全帶,應是適可而止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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