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November 29, 2011

三五三:拒絕與串謀


(五常按:本文是《反托拉斯的謬誤》第三、四節。)

最近讀剛出版的《喬布斯傳》中可能是最精彩的把喬布斯與蓋茨相提並論的那一章,我想到美國反托拉斯的一個問題。蓋茨的微軟擁有獨步天下的某些軟件,喬布斯的蘋果電腦需要用,前者的重要性威脅著後者的前途。兩位大師是朋友,也敵對。多番談判的結果,蘋果終於獲得使用微軟某些重要軟件的權利。

我是軟件及數碼科技的門外漢,讀不懂他們爭吵的細節,但有點奇怪反托拉斯這一詞沒有提及。原則上,拒絕(foreclose)銷售給競爭者是違反反托拉斯法例的。問題是,只要價夠高沒有誰會拒絕銷售,而一個拒絕銷售的人可以憑價不夠高為藉口。何謂「合理」價格只有天曉得吧。

一九七六年,我接了兩件反托拉斯大案的顧問工作:美國電訊(AT and T)與加州標準石油(Standard Oil of California)。前者的總部在紐約,離我居住的西雅圖很遠,我只做了幾個月。後者的總部在舊金山,我時疏時密地做了六年,到我回港任職才終止。都是有名的大案,前者牽涉到拒絕,後者牽涉到串謀,剛好是我要在這裡討論的話題。以趣味排列,串謀高於拒絕也。

美國電訊的拒絕原因

美國電訊是一家很成功的企業,非常龐大,賺很多錢,科技了得,管理一流。無數市民當時持有美國電訊的股票,這企業的巨利是與股民分享的。當時有一句笑話,司法部以反托拉斯起訴美國電訊,法庭不容易找到足夠的沒有該企業股票的陪審員。

司法部起訴,要把美國電訊瓦解,「拒絕」是主要原因。這企業拒絕銷售他們產出的電話給任何外人,更遑論競爭者。他們的電話是租賃給用戶的。整份租用合約長達五百頁,存放在各市的總部,沒有顧客會讀。我認為只租而不賣給用戶是合理的。有兩點。其一美國電訊不想用戶把電話拆開作什麼研究;其二是當時長途電話收費高,他們不讓懂科技的把電話拆開,做些手腳,擾亂他們收費的方程式。

但美國電訊當時不賣電話給不用他們的線路的其他人比較難以辯護。不像早期萬國商業機器(IBM)的巨型電腦,只租不賣,因為有科技秘密要維護,只租可以禁止外人把電腦拆開。我當年的意識,是美國電訊不賣他們產出的電話給不用他們線路的外人,是因為他們佔有了市場的大部分,其他線路有其他電話,餘下來的市場很小,他們不做這小生意。

該反托拉斯案的主要麻煩,是美國電訊拒絕其他競爭者接入他們的線路。這裡牽涉到我在第三章第五節談到的地役權(easement)的問題,但美國電訊的立場是他們有權不協助競爭者。根據他們的典故,半導體(semi-conductor)是由他們的研發部門(Bell Lab)發明的。今天回顧這發明的價值不止連城,但政府當時不容許他們進軍電腦行業。憑半導體進軍電腦無疑是絕對優勢,但政府要他們放棄,換來是電訊的專利權。以為自己有這持久專利,所以在行為上拒絕協助競爭者。到了上世紀七十年代,電訊科技突飛猛進,政府以反托拉斯法例起訴美國電訊,否認答應過這專利的授予!美國電訊深入搜查自己的文件檔案,找不到有足夠的專利證據,是以為難。美國電訊終於跟司法部和解,以瓦解機構(divestiture)換取進軍電腦行業,後來產出的個人電腦鬥不過蘋果及無數的其他競爭者。

科技的突飛猛進是一個無情的故事。美國電訊曾經偉大,對人類的貢獻要叫我們站起來。但科技是年輕人的玩意,科技不同經營的手法有別,老一輩的應對不易,何況有政府的誤導。不久前聽到美國製造攝影器材的柯達(Kodak)面臨破產。柯達也曾經偉大,但看來要被數碼科技淘汰了。不知萬國商業機器的命運會如何?

串謀是真的嗎?

轉談串謀(conspiracy或collusion),通常是指串謀訂價,但有多種變化。變化多是因外人不知發生著的是些什麼事,只憑自己的觀察而妄作判斷。經濟學說的完善競爭有價格一致的效果,但價格一致可以被判為串謀的效應。另一方面,串謀既然是反托拉斯的大罪,美國的大機構出現過如下的例子。某職員跟另一家機構的職員是朋友,在來往的書信上一廂情願地說希望大家能聯手做一些事,其實沒有做,但這些信件可以被用作串謀的罪證。也有一些不滿意上頭對待的職員,或面臨解僱,可能刻意地在公司的檔案內留下一些彷彿是跟其他公司串謀的文件,嫁禍上頭。

其實在商業行為中,任何人要跟任何其他人串謀,明知是罪,可以容易地避免留下足以為罪的證據。上世紀五十年代,美國幾家石油公司被控串謀壓低購入價,辯方律師在法庭上有如下的精彩陳辭:「法官大人呀,我們訂價是在會議洽商,燈火通明,有詳盡記錄,怎可以說是串謀呢?你聽過串謀是用白紙黑字寫下來的嗎?」

我要在這裡特別地介紹另一件反托拉斯大案,也是關於石油的。要特別介紹有兩個原因。其一是此案趣味性高,其二是此案的串謀重點或證據是一種稱為「斬三刀」的合約,而我剛好是這合約的主要調查研究者。說來也巧,「斬三刀」是我年輕時在香港熟知的一種價值最高的海魚。作為石油反托拉斯官司的重點合約稱three-cut,直譯過來是斬三刀。

石油標價表的傾斜度闡釋

上世紀七十年代,美國加州政府以反托拉斯起訴七家石油公司,說他們串謀壓低重石油(heavy crude oil)的購買價格。這些石油公司在政府擁有的油田開採,也在私人擁有的油田開採,以他們標價的一個百分率乘以產油量交給油田的主人。控方沒有說加州的石油標價一律偏低,而是重石油之價偏低,而加州是多產重油的。

控方的主要證據有兩部分。其一是加州的石油標價表的傾斜度太高,與世界各地的傾斜度分離過甚。石油是以輕、重標價的,輕的價值較高,重的較低,因為汽車用的汽油是石油中較輕的那部分。石油在油田開採,不同深度的油井的重度不同——深的較輕。重度是以API Gravity量度,十度與水的重量相同。沙地阿拉伯產出的是輕石油,重度為API三十四。加州產出的有輕有重,不少是十六度,算是很重的。在加州,同一及鄰近油田有一個石油標價表(稱posted prices,因為石油產出初期是以支柱示價,每桶四十二加侖算,因為當時以馬車運載,五十加侖的油桶,沒有蓋,路不平,油會濺出,只能容納大約四十二加侖)。

標價表以石油的輕、重算價,每桶算,也以油重的每度算。我參與研究的官司案發時,加州石油一般是每度相差六至七美仙,即是每高一度(輕一度)價高六至七美仙。當時美國中、南部的石油標價一般是每度僅兩仙,斜度遠為平坦。

回應政府起訴以石油的標價表斜度高為壓低重石油之採購價的證據,一些石油公司以加州的重油比率遠比美國其他地區為高作辯。我不那樣看,認為斜度不同是因為加州與其他地區的標價方法不同:加州以每個地區的油田算價,油井深淺之價列在同一標價表上,而其他地區則分地層標價。我從一家機構找到美國不同地區的數以千計的石油重量數據,以經濟理論及回歸統計分析,老師阿爾欽見而喜之,說沒有見過那麼巧妙的經濟實證研究。但標價表的斜度不是石油公司串謀的證據。

換油的原因

串謀的證據是第二部分,主要是石油公司之間的交換石油合約,其中前文提到的斬三刀合約是重心禍首。換油的行為全世界都有,但以斬三刀合約從事則是加州獨有的!世間獨有是大麻煩:為什麼他人不這樣做?不是你們刻意串謀是什麼?斬三刀合約是完全不用石油市價的!

為什麼石油公司之間要換油呢?他們競投石油的開採及以標價表的一個百分率購買的權利,在哪裡投得就在哪裡開採。石油在地下其儲存成本是零,但一旦開採出來,在地上的儲存成本甚高,以少存在地上為正著,所以石油在地下抽出,不停地操作重要,如果久不久要停產,次數多了地下壓力的減弱會導致油量流失。最上算的法門,是石油出土後不停地以油管輸到煉油廠,輸到汽油出售站,再輸到汽車的油箱去。這個石油出土後最好不停地流動的要求難度高,一家公司之內牽涉到多個部門處理,部門之間的職員互不相識,對彼此做什麼的細節毫不知情。是這樣的一個龐大而又複雜無比的工業,我到現場考查幾天後,第一時間的反應是串謀行動不可思議。

換油的原因,是甲公司在某油田開發得石油,但沒有輸油管送到自己的煉油廠去。乙公司剛好有輸油管在該油田,可以方便地煉甲公司的油,然後在其他油田把石油歸還給甲公司。這個為了節省運輸費用而換油的原因,看似道理明確,但要證實非常困難。這是因為換油一般不是甲給乙、乙給甲那麼簡單,而是多家石油公司把石油轉來轉去:甲給乙,乙給丙,丙給丁,往往轉了好幾重甲才能收回自己應得的油量。最終是否每家公司都節省了石油的運輸費用因而有個大問號。為此我在油田蒐集了幾箱石油的流動票據(稱run tickets)。這些票據是每次地下出油輸到哪裡及油量多少,都在油井的出口處打出一張票據說明。石油公司出錢給我聘請助手,花了幾個星期作拼圖遊戲,一路跟蹤,最後是明確地證實運輸費用是節省了。

斬三刀的解釋

石油公司之間為了節省運費而換油,有時用標價表算價格的差距,但在加州主要是用斬三刀合約,尤其是大公司與大公司之間的換油交易。把石油的小量樣本加熱到華氏四百度是第一刀,蒸發出來的那部分是汽車用油。從四百到六百五十度是第二刀,蒸發出來的那部分是柴油。從六百五十到一千度是第三刀,蒸發出來的那部分是洋船用油。輕油是第一刀的份量比較多,而重油當然是第三刀的份量比較多了。以斬三刀量度比以gravity(重量)量度精確,雖然量度費用比較高(gravity的量度費用近於零)。我給你一萬桶油,其中斬三刀的油量每刀為幾,你要把這三刀的比率及油量歸還給我。不需要在短期內結算,你欠我哪一刀的油量,我欠你哪一刀的油量,可能互相拖欠一段長時期,但因為換油的公司串連起來有好幾家,怎樣結算總有足夠的不同重量的石油足以解拆互相所欠。但這樣的做法細小的石油公司是沒有足夠的石油變化量來參與斬三刀的換油交易的。從反托拉斯的角度看,小公司不能參與斬三刀大公司當然是罪加一等了。

我對採用斬三刀換油合約的解釋,是參與的公司完全不需要議價。中東石油之價有變,加州的石油標價表會跟著變,但後者的變動可不是自動或實時的。考慮總要一點時間,但石油的流動卻不能停頓,以斬三刀的合約處理是石油繼續流動的保障,何串謀之有哉?

上述的斬三刀成為典故,是源於加州政府以反托拉斯法例起訴以加州標準石油為首的七間石油公司。我作加州標準的顧問是一九七六到一九八二回港任教職為止。這顧問工作是調查研究石油標價表的訂價與換油合約的安排,要什麼數據加州標準皆全力協助,沒有半點隱瞞,加上有助手費用的資助,我寫下了兩份厚厚的研究報告,一些石油行內的朋友稱之為《聖經》,可惜是賣斷了,作者沒有發表權利。然而,今天回顧,那幾年的調查研究牽涉到可能是世界上最複雜的工業,獲得的數據不僅詳盡而且可靠,使我對市場與合約結構的認識更上一層樓,讓我後來在經濟學走進了自己獨有的天地。作為學者那算是奇遇了。

回港後我聽到該官司的後果,是加州標準先勝一仗,其後對方上訴反勝,再其後的大概是,七家石油公司有六家妥協和解,即是要賠錢。最後一家是埃克森(Exxon)石油,不妥協,打到底,到一九九二年四月,經過七十五天的審訊,六十多個證人,三千多份文件,陪審團研討了八天,終於判埃克森勝。


第四節:結語

有如下的一個真實故事。美國某反托拉斯案,辯方律師向法官要求休假,因為他的太太要生孩子。若干年後,同一律師向同一法官要求再休假,因為律師的兒子生了孩子,有親友慶祝之盛。法官批准,但說道:「我希望你的孫兒生孩子時,這案件已經完結了。」

反托拉斯案件以持久鬥法知名,官司只打幾年算是罕有,打數十年不奇怪。費用奇高:我知道上世紀七十年代一件大案,辯方準備以十億美元對抗。那是四十年前的十億美元。我也知道有些反托拉斯官司,辯方希望打到美國政府更換黨派而有轉機。

法例模糊不清,加上牽涉到的銀碼龐大,應該是官司打得時間長、費用高的根源。有誰得益呢?律師與作為顧問的經濟學者有明顯的收入增加,政治人物或可增加一點政治本錢。但永遠是以維護消費者掛帥的反托拉斯,消費者怎樣了?我深知的加州標準大案,消費者獲得的是負值:加州的石油產品沒有因為這官司而減過一分錢,但官司的費用早晚要間接地由消費者支付。美國電訊的反托拉斯官司對消費者又怎樣了?長途電話費用跟著的急速下降,有人認為是美國電訊瓦解的貢獻。然而,剛好在那時,手提電話開始盛行,跟著數碼科技當道,舉世的訊息傳播費用插水式下跌。美國電訊有沒有瓦解也會這樣跌,但我不能排除該瓦解促使電話費用跌得早一點。問題仍在:為什麼司法部當年不容許美國電訊進軍電腦行業呢?


(第五章《反托拉斯的謬誤》完)


Tuesday, November 22, 2011

三五二:以本傷人


(五常按:本文是《反托拉斯的謬誤》的第二節。)

經濟學研究要找有趣而又有啟發性的現象入手。新奇的現象開頭是一個謎,要拆解,即是說要解釋。這也是說要找尋可以驗證的假說了。跟著我們要把假說一般化,希望能推廣到很多其他不同的現象去。不要管要解釋的現象牽涉到的經濟價值是多少。市值微不足道的現象可能推出精彩的假說,成功地一般化可以協助解釋價值連城的現象。是的,街頭巷尾的瑣碎現象,解釋了可能推廣到經濟大局的一些重要事項,但那瑣碎的現象要有一點新奇的趣味。是否有趣是品味的判斷。智商高下可以不論,但品味凡俗的人不宜學經濟。

趣味的排列

轉到反托拉斯要反的行為或現象,市場價值最高的莫如收購或合併,機構變得龐大,反托拉斯說要瓦解(divestiture)。我認為合併現象的趣味塵下,解釋不難,但解釋了不怎麼樣,所以這裡不談。

價格分歧的趣味性是高的,經濟學者注意這現象起自反托拉斯之前,我會在第六章分析。反托拉斯帶來的最有趣的現象是捆綁銷售與算是類同的全線逼銷,但不普及。因為過癮精彩,我會在第七章以一整章處理。我認為經濟科學欠反托拉斯一個情,因為這法律的檔案提出了經濟學者之前沒有注意到的捆綁銷售與全線逼銷。

餘下來要討論的是以本傷人、拒絕與串謀這三項,趣味性中等,但不藉反托拉斯討論沒有其他適當的地方。

財雄勢大的故事

「以本傷人」是我從英語predatory price cutting(掠奪性減價)翻過來的中國成語代詞,顧詞知義,是說一家機構可以憑割價而把競爭者逐出市場。但減價是競爭的一種行為,歷來被認為對社會有利。反托拉斯認為不利的是一個壟斷者可以利用割價來殺退競爭者,維護壟斷,霸佔市場。這種對社會不利的行為是指價格被減至在生產成本之下,以本傷人是也。經濟學傳統說完善競爭的均衡點是市價等於平均成本,沒有盈利,掠奪性減價是指價減到在平均成本之下。另一方面,一個壟斷者往往有壟斷租值,經濟學傳統認為這租值的存在含意著邊際價值(即市價)高於邊際成本,對社會不利,引進競爭使價格下降可取。反托拉斯不能接受的掠奪性減價,應該是指壟斷者把價減到在平均成本之下。

掠奪性減價是一個普通人容易相信的故事:我是個壟斷者,擁有的壟斷權所獲甚豐。你要參進同一市場跟我過不去嗎?我會把價減到你血本無歸,敗走麥城,從而維護我的壟斷豐利。又或者你已經進入了同一市場,競爭逼我減價,我財雄勢大,一不做二不休,索性大幅割價,逼你破產收場,從而獨享一個壟斷者的利潤。

是可信的故事吧,但經濟學應該怎樣分析呢?前文提到,一九一○年美國的標準石油被反托拉斯起訴掠奪性減價,以本傷人,結果該龐大的托拉斯(信託組織)一九一一年被瓦解。我的一位好友John McGee五十多年前深查此案,得到的結論是標準石油沒有掠奪性減價,指出如果標準把競爭者收購,其成本會比減價對自己的損害為低。

從上頭成本的租值看

公說公理,婆說婆理,我持另一個看法。我認為問題要從我在《收入與成本》中提到的上頭成本與直接成本這分別看。不管灰色地帶而簡化,上頭成本是入局時的投資,入局之後覆水難收,但因為其他競爭者要參進也有入局成本,我的入局投資會因為有市場的保護而成為租值,可能比入局時的投資較高或較低。把生意出售我可以獲取這租值的折現,因為有這個選擇,這租值可以作為成本看。另一方面,直接成本是不產出就不需要支付,可以轉作其他用途,所以是另謀高就的代價。

這裡的問題是如果有外人參進競爭,我的上頭成本的租值會下降,要減價阻嚇外人參進,我要從租值那部分減。我是因為沒有打算另謀高就才這樣做。另一方面,如果我要以減價的方法來把一個存在的競爭者逐出市場,我會考慮我的租值比競爭者的為高才出手,因為只有這樣我才有勝出的機會。如果我的租值比競爭者的為低,首先割進不產出不需要支付的直接成本的是我。這樣,以減價作持久戰,不管多富有,只要競爭者還有租值,早晚要先敗下陣來的是我。

簡化了看,租值是產品市價高於直接平均成本的那部分。競爭減價,誰的租值低誰先出局。要以本傷人的掠奪性減價是指割進自己的直接成本。上頭成本的租值是入了局之後由市場的競爭決定,競爭者要參進的考慮,是存在的生產者的租值是否夠高,或自己的入局成本是否夠低,有點油水。如果我先存在,你可能見到我的租值高於你的入局成本而嘗試,或見到我的租值低於你的入局成本而卻步。如果你和我一起存在,我可能見到你的租值比我的為低而考慮減價把你逐出市場,希望增加自己的租值。我這樣看你,他人也這樣看我。這是那所謂完善競爭的一個含意:邊際產出者的租值為零是均衡點。原則上,考慮入局但還未入局的可以看為邊際競爭者,入局需要付出的投資還是直接成本,不是租值。因此,參進了的競爭者可能每個或多或少有點租值。換言之,經濟學說的邊際公司(marginal firm)可以在邊際之內或邊際之外,分析的選擇要看是什麼問題,而處理是否到家有大人與小孩之別。

上述的競爭行為不是反托拉斯要反的。割價割進自己的直接成本,把你逐出市場後希望你永不回頭,然後加價提升自己的租值才是。說過了,直接成本不生產不需要支付,是另謀高就的代價,浪費了可惜。

黎智英的經典示範

當然,我們不能排除割價割到低於直接成本的行為,算是掠奪性減價,但是否為了要淘汰對手還是只希望打進市場呢?香港商人黎智英九十年代曾經兩次以低於直接成本的法門進攻:《蘋果日報》與「蘋果速銷」,相當經典,而據說後者一度成為哈佛大學的教材。

《蘋果日報》一九九五年六月發行,每份售價二港元,當時香港的類同報章售價五元。主要競爭者《東方日報》的回應有點遲,五個多月後才把價每份減到二元,其他報章也跟著減到同樣的價。這減價戰持續了大半年,之後回升,期間本來就虧蝕的《快報》和《香港聯合報》宣佈結業。

二元一份之價大約是當時發行及零售的直接成本,紙錢是三元以上,上頭成本不算,灰色地帶不論,加進必需的採訪、編輯、稿酬等費用,每份《蘋果日報》的直接成本應該在八元以上。賣二元,算是掠奪性的低價嗎?答案是不一定,因為有廣告收入。是的,讀者看廣告的眼睛時間是他們付的價,間接地由廣告客戶交給廣告商人交給《蘋果》。原則上這廣告收入加每份二元的報章價的總收入可以高過《蘋果》的總直接成本,因而賣二元不一定是「掠奪性」。但我不懷疑在出道初期,《蘋果日報》的總收入是低於總直接成本的。

為了爭取市場而先蝕頭注不是少見的商業行為,如果這些行為一律被認為是掠奪性減價美國的反托拉斯法庭會忙得不可開交。我們知道《蘋果日報》後來是成功了,收入不僅高過直接成本,其上頭成本的租值可觀。然而,我們無從肯定這成功是源於長達近一年的大出血。黎智英認為讀報章的人有慣性,大減價一段時日是慣性的培養。說讀者慣性的爭取重要應該對,但從爭取租值收入的角度衡量,我們難以肯定大出血只幾個星期不是較佳的策略,或者智英老弟應該把出血的成本投資在增加報章的內容質量那方面。

互聯網惹來災難

說割價可以協助搶佔一部分市場是對的,而創業之際,把價割入直接成本不難明白。災難的出現,是一九九九年六月黎智英推出「蘋果速銷」,推行了十八個月,虧蝕近十億港元而慘淡收場。

沒有疑問,「蘋果速銷」這玩意是一刀切入直接成本,切得既深且久。沒有廣告收入,但有廣告支出。這速銷無疑是受到當時互聯網的瘋狂的影響,中計的不止黎智英一個,但他中得比較快比較大,說句老實話(智英老弟不要殺我),也比較精彩。

「蘋果速銷」憑互聯網銷售,用多部小型貨車,每輛兩個穿得整齊的員工,送貨。銷售的是超級市場出售的食品及一些日用品。黎智英是聰明人,不可能不知道以財雄勢大論英雄,他鬥不過惠康連鎖超市背後的怡和及百佳連鎖超市背後的李嘉誠。但他顯然認為,互聯網銷售是新奇的玩意,老前輩們可能忽略了,何況從網上接單然後送貨不需付香港的昂貴地鋪租金。搶先嘗試可能先拔頭籌。

兩家大連鎖超市急起應戰,也割價及設法約束批發商供應「蘋果速銷」。後者倒閉關門之後我才知道那兩家大連鎖超市其實也中了計。這是因為一位朋友提供的數據顯示,「蘋果速銷」的總收入上升與總虧蝕上升是成正比的——即是銷售金額上升百分之十虧蝕也上升百分之十,是直線一條,看不到彎曲!這是說,如果超市的老前輩當時大方一點,多把生意推到「蘋果速銷」那邊,後者會虧蝕較大,關門會因而較快。

為什麼「蘋果速銷」的銷量與虧蝕比率會是直線一條呢?有兩個原因。其一是送貨與管理的成本在貨價的比例上很高,其二是香港當時用互聯網的人不多,而更重要的是他們的地理分佈過於零散。事後孔明,智英老弟當年對市場的調查是不夠詳盡深入了。「蘋果速銷」的做法要成功,市場要大得驚人才有機會。

割價割進上頭成本的租值是市場競爭的一般含意,但割進直接成本是無情的代價,銷量愈多虧蝕愈大。為了打進市場短暫的出血可以理解,但以本殺人於死地的掠奪性減價恐怕是某些人的想像玩意了。

雞蛋減價的故事

最後,我要重複二○○三年發表過的故事,是很久之前聽到的,應該是虛構,但有點真理吧:

一家賣雞蛋的商店,老闆財雄勢大,要把街上面對的另一家雞蛋商店殺下馬來,惟我獨尊,壟斷而後升價。老闆聽說對手本錢有限,於是把雞蛋大減價,低於成本出售,以本傷人,以為不數天對手就要關門了。殊不知蛋價一減再減,減了長時期,對手依然存在。最後大老闆因為減價太多太久而破了產。他禁不住跑到對手蛋店查問究竟:「我的蛋店關門了,想不到你們的資本比我還雄厚,是從哪裡找那麼多錢跟著我減價呢?」對手聽得莫名其妙,回應道:「我們本小利薄,雞蛋是從你們那裡買回來轉售的。」

(未完待續)


Tuesday, November 15, 2011

三五一:反托拉斯的謬誤


(五常按:本文是《受價與覓價》的第五章第一節。)


反托拉斯(antitrust)直譯是反信託,俗解是反壟斷。其實不是:本卷第三及第四章提到的所有壟斷反托拉斯皆不反。在美國任教職時我做過兩件反托拉斯大案的顧問,專於此道的行家朋友不少,但說實話,友儕間沒有誰肯定反托拉斯要反的是些什麼。

反托拉斯算是一種法律,因為有法庭審案,但沒有明確的界定。起自美國,西方其它的先進之邦及日本也有,但喜歡採用的主要是美國,那裡的本科課程有教,研究院也教。其實是反什麼呢?我的感受有時是反對以大欺小,有時是反對看來是意圖壟斷的行為,即是反壟斷的動詞(seeking to monopolize)而不是反壟斷的名詞(monopoly)。嚴格地說是反對某些被認為是壓制競爭的行為,但不一致,難以捉摸。


莫名其妙的法律

在美國,政府的某些部門可以按反托拉斯法例起訴私營企業,私營企業之間可以互相起訴,有些案件屬刑事。有兩個明顯的規律。其一是沒有見過小企業或不富有的被起訴;其二是不同政黨執政反托拉斯案件出現的頻率不同:在美國,共和黨執政反托拉斯案件出現的頻率明顯地比民主黨執政為低。換言之,在較為信奉市場的氣氛下反托拉斯的案件較少。

我可以舉兩個有點莫名其妙的例子來示範反托拉斯究竟要反的是什麼不容易明白,二者皆出現在上世紀七十年代民主黨卡達總統執政時期。那時美國經濟不景,反托拉斯案件頻頻出現,幫補一下經濟學者的生計——做顧問的薪酬比教書的為高。

案例一:美國最大的製造罐頭湯的企業被一家小的競爭者起訴,理由是大的賣廣告太多,霸佔了市場顧客看廣告的眼睛時間,使小的受損,要求賠償。我的一位朋友當該大企業的顧問,結果如何我沒有跟進。

案例二,比較複雜。美國最大的攝影膠卷生產商被起訴,因為該大企業停產某型號的銷量甚少的膠卷。那膠卷剛好是另一家工廠製造的某型號照相機必須用的。被起訴的大企業產出幾個型號的照相機,他們停產有關膠卷的相機,膠卷也跟著停產了,害得只造用該膠卷的相機的小企業有相機無膠卷。結果是小企業勝出,獲賠償。合理嗎?再也買不到配件的產品常有,而不容易明白的是為何該小企業製造的照相機需要用的膠卷整個地球只有那大企業一家產出,而且是很少攝影者會用的膠卷。


第一節:為什麼要研究反托拉斯


一八八二年,美國石油大王洛克菲勒(J. D. Rockefeller)把與他有關的四十家企業合併,由一家信託公司集中管理,成為有名的標準石油托拉斯(Standard Oil Trust)。倣傚這種信託安排的人甚眾,有以大欺小之嫌,一八九○年美國國會通過了大名鼎鼎的Sheman Act這個反托拉斯法例。二十年後,標準石油被懷疑施行掠奪性減價(predatory price cutting),以本傷人,政府起訴,標準石油托拉斯一九一一年被瓦解,反壟斷的法例被稱為反托拉斯是那時開始的。一九一四年美國國會通過Clayton Antitrust Act,一九三六年通過Robinson-Patman Act,三管齊下,反壟斷的法例在美國變得複雜繁多,案件數量雖然時旺時靜,但歷久不衰。


戴維德是開山鼻祖

經濟學者怎樣看反托拉斯有爭議。弗裡德曼、科斯、阿爾欽等人反對所有反托拉斯法例。薩繆爾森、A. C. Harberger、O. Williamson等人認為反托拉斯間中有可取的效果。我對市場的認識比較多而雜,認為反托拉斯協助促成半個世紀以來美國工業在國際競爭下節節敗退,因為這些法例左右著市場合約的自由選擇。

芝加哥大學的戴維德(A. Director)應該是研究反托拉斯案例的開山鼻祖。他在上世紀五十年代初期跟進了官司打了二十年的萬國商業機器的關於捆綁銷售的反托拉斯大案。那是精彩絕倫的案例,對我的思想影響很大。阿爾欽說得對,那大名鼎鼎的芝加哥經濟學派的獨特之處,可不是支持自由市場,也不是弗裡德曼的貨幣理論,而是捆綁銷售(tie-in sales)的分析:只有跟芝大有關的人發表過關於捆綁銷售及全線逼銷(full-line forcing)的文章。然而,真正能「破案」的可能只我一個——也算是芝大,一九六七至六九年我在那裡。我沒有用英語發表過關於捆綁銷售的文章,但離開芝大十多年後,有機會向戴老解釋我的分析,他很高興,認為難題終於解決了。

捆綁銷售之外,戴老鼓勵學生及同事寫的、關於反托拉斯的掠奪性減價及零售價管制(retail price maintenance)等文章都是一時經典。到了上世紀六十年代初期,從反托拉斯案例研究出來而加以整理的「工業組織」(Industrial Organization)成為美國多所大學的正規科目,本科有教,博士試有考。


旁觀者清街頭可教

當年我是旁觀者,但研究反托拉斯的朋友多,而自己後來也當過兩件大案的顧問。在工業組織這重要研究上,我選走自己的路。有幾個原因。其一是我認為反托拉斯的法庭檔案提供的資料不盡不實。打官司的文件,起訴與被訴雙方各自提供對自己有利的證據,不可能沒有偏差。其二是在美國作實地工業調查,工廠要守秘是一般傾向,遠沒有我當時熟知的香港工業那麼公開。這可能因為美國的工業機構遠為龐大,部門多,不容易找到樂意提供資料的負責人,何況還有反托拉斯虎視眈眈。我喜歡作實地調查,重視跑市跑廠。這方面,今天的中國與昔日工廠林立的香港是遠為容易獲得可靠的資料的。其三是自博士論文《佃農理論》起,我認為合約的結構是要理解工業組織的重心所在,所以一九六九年開始在香港跑工廠,調查件工合約,十四年後發表《公司的合約性質》。

話得說回來,昔日讀美國的關於反托拉斯的文章給我的啟發不少。其中最重要是那些被認為是非法的行為,有趣精彩,而法庭的檔案一般提供細節。我不同意法庭的解釋,也不同意經濟學者的解釋,要自己另闢蹊徑。這是跑廠調查合約帶來的不同解釋了。

反托拉斯認為是罪的價格分歧(price discrimination)是經濟學的一個熱門老話題,我會在第六章分析。反托拉斯認為是罪的捆綁銷售與全線逼銷是精彩話題,我會在第七章分析。反托拉斯認為是罪的零售價管制不怎麼精彩,我會在第八章分析討價還價時順便帶過。我是個不喜歡刻意地創新的人,但街頭巷尾的觀察多了,對交易費用侷限的認識多了,我對這些市場現象的解釋與傳統不同是自然的事。三十歲作教授時我可沒有想到,六十歲我全盤推翻了傳統對這些現象的解釋。


(未完待續)


Tuesday, November 8, 2011

三四六:交易費用促成專利制度


(五常按:本文是《知識資產需要保護嗎?》的最後第六節。)


沒有誰不同意人類最有價值的資源是他們的腦子。雖然我說過人類到最後可能因為自己的腦子了得而毀滅自己,但回顧歷史,儘管互相殘殺的蠢行為無數,人類因為腦子可以思想帶來的進步是宇宙的一個奇蹟。

在人類稱得上是有價值的資源中,只有腦子不可能不是私產。就是勞動力也可以被強迫作為非私有,但腦子怎樣想外人無從知道。可以被破壞或被毀滅,但腦子怎樣想原則上外人無從干預。在這個上蒼主宰的運程中,腦子的產出其中有很重要的一部分是經濟學者吵了近兩個世紀的共用品,即是無數人可以一起共用的。始於一八四八年密爾提出的燈塔例子吧。沒有隔離使用者的權力,共用品收不到錢。建議共用品的使用不收錢曾經是經濟學的主流思想,今天可能還是,但歷史的經驗說,以隔離權力來收取費用是人類發達的一個主要原因。版權、商標、名牌寶號、商業秘密、發明專利等,都是隔離收費的例子。

發明是共用品,專利法律協助隔離那些不付使用費的人。壟斷是效果,雖然期限一般在十五至二十年之間(美國是十七年)。發明專利能保護的只是知識資產的一小部分,但因為有明確的法律,多而複雜,專家不少,然而,深入考查的經濟學者則屬稀有。


沒有利益團體左右的法律

我信奉經濟學的主旨是從侷限條件的轉變來解釋行為的科學,因而在多項政策性的法例上下過功夫。每項法例知得不是律師打官司那個水平,但知得多而雜,希望從中能找到一些侷限條件的轉變引用到需求定律那邊去。

可以說,在我考查過的屬於政策性的法律或規例中,只有發明專利的我找不到任何對社會整體有明顯的負面影響。美國的發明專利法律有些我不能肯定對社會有貢獻,有些官司的裁判我不認同,但法例的本身我沒有批評過,而歷史上每次修改我總認為有合乎經濟原則的道理。比起什麼最低工資、勞動法例、租金管制、價格管制、樓房政策、環保條例等——從社會利益的角度衡量我容易搖頭嘆息——但發明專利的法律我沒有批評過半句。考慮到設立或修改發明專利法律的人不知共用品為何物,也不是什麼交易或訊息費用的專家,我的衷心欣賞應該解釋一下。

範圍雖小,發明專利的法律及檔案洋洋大觀,而且往往牽涉到價值連城的知識產品。經濟分析為什麼那樣難以批評呢?我找到的答案,是這組法律的興起與修改從來沒有受到壓力或利益團體的左右——我個人看不到。上文提到的勞動法例、樓房政策之類的法例,利益團體的壓力明顯得像太陽普照,但發明專利的法例我們不容易看到哪些團體或明或暗地在壓著些什麼。只此一項政策性的法例能在我面前獨善其身。這觀察教我們,凡是政策法例牽涉到把財富或收入再分配,不容易達到意圖的效果。真正獲益的通常是一些混水摸魚的人。

發明專利維護研發者的收入,是收入原創的保護,沒有把收入再分配的意圖,利益團體的左右一般不存在。法庭的判斷有時偏袒,有時說不通,但長遠地看這些判斷帶來的法例修改,都是朝著對經濟整體有利的方向走。這是上世紀七十年代我跟進美國的經驗得到的啟示,當時我對助手們說很佩服發明專利法例的發展。


廣義交易費用的節省

從我曾經提出的廣義性的交易費用(即社會制度費用)角度看有關的問題吧。有了產出之後以法例把財富再分配,必會大幅地增加這些交易費用。我也曾經指出,要是廣義的交易費用不存在,不會有市場——市場是為了減低交易費用而出現的。轉到發明專利制度那邊,如果廣義的交易費用不存在,不會有這專利制度,因為不需要有。發明專利制度的出現及持久存在與修改是為了減少交易費用的。

想想吧。沒有交易費用,不同研發的人在不同項目上的比較成本優勢大家知道,研發合約的外判毫無困難,所有發明的租用合約可以預先安排,共用性質的困擾可以先用預定合約處理,按期的一次過租金可以預先約定而使邊際使用的收費為零,風險的存在可用變化多端的保險合約處理。人類腦子的價值因而受到多種不同的合約保護著。

但交易費用不僅存在,牽涉到知識這些費用一般高昂。發明專利針對某類知識,保護的不是抽象的腦子思想而是具體的腦子產品。因為腦子的產品往往屬共用品,這制度以專利的授予來讓發明專利的持有者隔離不付費用的人。為恐這專利保護過甚,年期的約束出現。我從來沒有在發明專利的資料上讀到關於共用品的言論,但這專利說明不保護技術是顯示著主事者知道關鍵問題:技術不是共用品。


法例演變的證據

發明專利首次出現是一四七一年,在意大利,一七九三年美國引進。重要的發展是美國一八七○年加進了佔有權(patent claim)這個重要概念。個人認為在佔有權引進之前發明專利的保護很有點胡塗,引進了佔有權變得遠為清楚,交易及訊息費用是大幅地減少了。我對佔有權的闡釋,是前文提到的把抽象的發明轉移到可以觀察的物體或程序上,然後以圖片及文字表達清楚發明者要佔有的是什麼。這解決了很多因為模糊不清而引起的困難,但同時把可以註冊專利的範圍收窄了。大自然規律的發現因為範圍太廣不能註冊,引進了佔有權這概念之後再沒有是否大自然規律的官司。

衡量佔有權的申請應否受到保護的準則,在美國出現過幾次重要的修改,都有減少交易費用的效果。例如一個曾經普及的功用(utility)準則逐漸消逝,因為何謂「功用」模糊不清。一九五二年美國的有關當局提出了一項重要改革:發明專利的申請不會因為發明是怎樣研發出來的而否決。這準則的引進推翻了之前的兩個主張:其一,是否靈機一觸的天才發現不再管;其二,研發者的研究設備為何不再管。


新奇的準則

到了上世紀七十年代,要明確地以實物或程序表達佔有權之外,餘下來的重要準則是發明要夠新奇,novelty是也。怎樣才算是新奇呢?同學不妨考慮如下有名的官司。一八六二年,一個名為Reckendorfer的人想出了把擦膠鑲在鉛筆上。這發明的商業價值甚大,獲得專利,但後來被人抄襲,打起官司,該仁兄輸了。法官的理由是擦膠及鉛筆都不是新奇之物,合併在一起算不上是一個發明。這判斷後來不同意的學者甚眾,因為所有物品的發明都是以舊物合併而成的。

可能因為要澄清類似這類案件引起的混淆,到了上世紀七十年代,新奇的定義變得遠為清楚了。何謂新奇只有兩點。其一,如果合併的舊物皆曾獲專利保護,其合併使用是普通人見到舊物不會想出這新的合併方法。其二,不管舊物曾否註冊專利,合併了的用途要與不合併的用途不同。當年考查美國發明專利的新奇準則,發覺註冊當局的仲裁者考慮到我在上節提出的級差租值。雖然級差租值會在競爭下由市場決定,批准專利的範圍有彈性,這裡可以大一點那裡可以小一點,有關當局對新奇的衡量是考慮到其他可能作出同樣發明的人的成本或機會相差多遠。


羨慕古人也支持

在自己家內遊目四顧,我發覺沒有什麼物品不是曾經有過一項甚至多項發明專利的保護。我是現代的古人,對新潮沒有興趣,但家中用的可不是什麼明、清家具那麼富有。人類進入了工業時代有了長時日,我說過,發明專利制度對工業遠比以手工藝為主的經濟重要。

我們不容易明白為什麼不少經濟學者反對發明專利制度的存在。可能因為他們沒有跟進過這制度的性質及其演進的史實。我跟進過,認為這專利的存在及其演進主要是為了減少腦子產品出售時近於高不可攀的交易費用。那是我還年輕的三十多年前,既可持久拚搏,也可過目不忘。今天我有點後悔昔日下重注的考查,因為其他題材會有遠為可觀的收穫。我不建議同學們投資於發明專利或商業秘密的研究。但我希望同學們能從我的經驗中知道,要解釋世事,我們首先要知道世事為何。不知世事而作分析的經濟學者無數,在研發與專利的話題上,他們的分析近於一無所知。

不能否認,我羨慕陶淵明的采菊東籬下,恨不得有機會倣傚李白說的古人秉燭夜遊,或能達到蘇東坡那種超然物外的境界。既沒有商業秘密,也沒有發明專利,連什麼版權也沒有。蘇子昔日寫《赤壁賦》只是為了自娛,寫好後不敢給外人讀,是他自己說得清清楚楚的。

弗裡德曼曾經問:人是為了要活著而工作嗎?還是為了要工作而活著呢?我沒有答案。經濟學分析的重點是:侷限不同,行為於是有別。知識資產需要保護嗎?要增加國民總收入,今天的侷限說是需要的。


(《受價與覓價》第四章完)


Tuesday, November 1, 2011

三四五:發明專利界定研發權利


(五常按:本文是《知識資產需要保護嗎?》的第五節。)



關於知識資產這個老生常談的話題,雖然參與研究的學者無數,但一般不到位,其中一個困難是漠視了知識或發明屬共用品——即是無數的人可以一起共享的。共用品的分析困難自成一家,我在《科學說需求》的第八章提供了自己滿意的分析。本章討論的發明可不是讀書求學那種知識,其難度更上一層樓。

一項發明是共用品,不把使用的人隔離難以收取費用,正如電影院要以門票隔離那些不付費的人。發明專利與商業秘密的性質不一樣,但皆因持有者有隔離的權力,不付費不能使用。如果我們不管那些自發性的發明,或那些由政府資助的,那麼沒有專利或秘密的維護,發明收不到錢,除了自用所需的自創,大有市場價值的發明不會出現。研發的投資成本往往高昂,私人或企業下注要有點保護,但因為成果是共用品,某程度的專利是需要的保護了。



公海捕釣的比喻

在上節我提到商業秘密會導致租值消散,但認為從社會的角度看,外人的偷師或猜測這裡有害那裡有利,我們難以估計這消散帶來的整體效果。我是行內唯一的指出商業秘密會導致租值消散的人。另一方面,發明專利卻有不少行家說會導致租值消散,其中主要是前文提到的普朗特與巴澤爾。普朗特說多人參與研發,勝出只有一個,發明研究於是重複了,是浪費。普氏之文發表於一九三四。巴兄之文發表於一九六七,顯然是受到戈登(H. S. Gordon)一九五四年發表的關於公海漁業的分析的影響。戈登是第一個採用「租值消散」(dissipation of rent)一詞的人,但他的文章的思維是源自奈特一九二四年發表的《社會成本闡釋的謬誤》。二者皆有錯,不是小錯(見拙作《合約結構與非私產理論》,一九七○年),但都是重要文章。

戈登分析公海漁業的要點,是海洋非私有,任何人可以隨意捕釣,參與捕釣的人會比海洋的捕釣權利是私產的情況為多,以致捕釣的均衡點是捕釣的成本等於魚獲的所值,海洋的捕釣租值於是下降為零。這是說,要是海洋的捕釣權是私產,業主約束捕釣會有租值,但作為公海沒有約束的捕釣,人數的增加導致的成本增加會取代海洋捕釣權作為私產應有的租值——這租值是因為公海捕釣的總成本增加而消散了。

說公海捕釣會導致租值消散是對的:沒有業主收租,在競爭下應有的租值因而消散是定義性的結果。我在上文提到這分析有錯而且不是小錯不是這消散的結論,而是促成這消散的機制運作被漠視了,得到的經濟含意有大差別。不是淺學問,因為原則上每個參與競爭捕釣的人都有意圖減少這租值的消散。這話題我曾經在《收入與成本》詳述過,也會在卷四討論價格管制時再作補充。



耕耘權利是研發權利

公海捕釣,所獲的魚是私產,租值的消散起於捕釣權非私有,沒有業主為了爭取租金極大化而約束捕釣者的人數及行為。要是捕釣權屬私產,租值消散不會出現。這好比一塊農地有兩項權利:其一是耕耘的權利,其二是種植收穫的權利。租值消散的出現是指耕耘的權利非私有,其使用沒有業主的約束,會導致荒廢農地或使用時出現糾紛等租值消散的現象。

轉到發明專利那方面,一項發明是共用品,專利的批準是私產的維護,協助收取使用費或租值。普朗特及巴澤爾分析的是這專利只提供一個獎金,多人競爭會導致重複了研發及爭先恐後等行為,使一個發明專利的租值在競爭下消散了。他們的分析含意著的是研發的權利非私有,等於海洋的捕釣權或農地的耕耘權非私有。以這邏輯推理,多人爭取發明專利惹來的社會租值消散可以高於發明專利帶來的私人租值。

這個看來是顯淺的結論,當年我不同意,因為我想到耕耘的權利與收穫的權利這兩方面去。發明專利是收穫的權利,由政府界定為發明者所有,而發明的耕耘權利無疑是發明的研究權利——即研發權利——我問,這後者是像公海捕釣那樣,屬公有的權利嗎?想了幾天,答案竟然是:不一定!這奇怪的答案當年在西雅圖華大吵了起來,最後巴澤爾同意我對,他錯。



郵輪大霧遇難的例子

同學們可以考慮如下的例子。一艘滿載富人的巨大郵輪在大海遇難,快要沉到海底去。霧很大,什麼也看不到。有關當局公佈找到該郵輪可獲巨獎,誰先找到會獲天高的獎金。假設那還不是科技發達的時代,沒有什麼雷達之類的儀器,只能用小艇去找尋該巨輪。只有一個大獎,會有很多小艇去找尋,或起碼去碰一下運氣嗎?那唯一的大獎是租值,會被眾多小艇找尋的合共成本替代甚至超於替代了嗎?

答案是不一定。因為只要小艇的主事人大家知己知彼,互相知道大家的比較成本優勢,認為自己鬥不過的不會冒險出海找尋。擁有快艇的會去嘗試,擁有慢艇的不會。有指南針的會偏於嘗試,沒有的不會。如果只有一兩隻小艇剛好有雷達儀器,其他艇主知道,出海找尋的只會有這一兩隻,其他的會知難而退。

普朗特與巴澤爾認為因為發明專利只有一個獎會導致多人重複研發或大家爭先恐後,研發總成本的增加會導致租值消散。我的想法相反:正因為只有一個獎,不認為自己有某程度的比較成本優勢的不會參與競爭,另謀高就的考慮重要。成本是最高的代價,不是因為有大獎就不管成本的。這只有一個獎的情況與公海捕釣的情況很不一樣。公海捕釣,所獲是多是少,是大魚還是小魚,皆獎賞也。



租值消散不容易的原因

我曾經用自己發明的數學方程式證出(數學專家認為難看之極,但奇怪地對,行內傳為佳話),公海捕釣要把租值全部消散,不僅捕釣者的自由參與要毫無政策約束,也要他們的捕釣成本與技術本領一律相同,以及捕釣的人數要達到無限多之境。租值消散不是那麼容易的事,因為原則上減少這消散會使社會整體得益。

現在的問題是,一項發明專利只提供一個獎,而這專利的本身是共用品,即是無數的人可以一起互不干擾地共享,只為一項專利而投資研發的敗軍之將會血本無歸。因此,只要研發的競爭者彼此之間的比較成本優勢的訊息費用夠低,只會有很小的一撮人參與一項專利的發明研究。換言之,在比較成本優勢的訊息費用夠低的情況下,發明所得的專利權的設立是含意著發明研究權利(即研發權)的私有界定。這不是我的幻想,在本節的最後可見,事實的考查與驗證支持著我的假說。

因為重要,讓我再說一次。因為發明專利只提供一個獎,也因為一項發明是共用品,可以讓無數人一起共享,再因為研發的成本不低,所以只要研發的競爭者之間的比較成本優勢有足夠的訊息,發明專利的界定是含意著研發權利的界定,在競爭下租值消散不會出現。



級差租值的看法

這裡說開理論,不妨多說幾句。先不要管發明專利的獎金,有了界定的研發權利值多少錢呢?這是問一幅耕地值多少租金呢?我們要指定該耕地是用來種植什麼的。這樣看研發權利,其所值是級差租值(differential rent)。這概念來自十九世紀天才李嘉圖(D. Ricardo)提出的級差地租。眾人皆說李前輩錯了,我認為是小錯大對。前輩當年問:農地為何有地租?他的答案是因為不同農地的肥沃程度不同。有小錯,因為只要農地供不應求,即使肥沃程度一樣也會有地租。是大對,因為只要肥沃程度不同,即使農地的供應無限較為肥沃的也會有地租。農地無限,地租之所值是同樣耕耘成本較為肥沃的產量增加的那部分,一層一層地算下去,最不肥沃但還有人耕耘的地租是零。

從李嘉圖的級差地租看研發權利的所值,我們可以說級差租值是發明的天賦之價,在競爭下等於比較成本優勢的差距。因為研發所得的專利只有一個獎,不同的競爭者會按各自的成本優勢而選走不同的研發的路,可以很相近但不相同。如果研發的成果在事前有難以確定的因素,爭取同一發明的情況存在,但不會是很多的人。又因為成果事前難以確定,有血本無歸的失敗也有意外的驚喜發現帶來的高回報,但這些可沒有推翻級差租值是研發權利的所值。



真實世界的印證

現在我們可以轉看真實世界的情況了。以科技發達的美國經驗為例是適當的。有兩項相當普及的安排支持著本節的分析。其一是發明專利集用(patent pool)的安排。這是不同的機構一起簽下集合協議,把大家研發所得的專利集合共用。在有反托拉斯(政府反對串謀壟斷)的顧忌下,這種專利集用還普及,顯示著研發的機構重視要避免有意或無意間重複了可以節省的研發成本,也即是要減少租值消散。第二種普及的安排也類同。那是專利交叉使用合約(cross licensing),即是你的發明專利給我用時我的發明專利也給你用。不一定是為了減少租值消散,但有這樣的效果。

上述兩種安排之外,我們還要提到研發外判合約的普及,也要提到專利註冊的搜查(patent search)是例行的研發程序,往往由專業人士處理。這些當然是要避免重複研發或爭先恐後的租值消散的浪費了。

可能最有說服力的發明專利帶來租值消散甚微的證據,是美國發明專利局的干擾記錄檔案(interference proceedings)。這些記錄,起於兩項或更多的發明同時申請專利註冊,但有相同之處,因而互相干擾,需要仲裁而存案。上世紀七十年代我和助手們考查發明專利時,得到的資料是只有約百分之一的發明申請專利時出現互相干擾,需要仲裁。考慮到當時從申請到批准平均要三年半的長時日,這百分之一的互相干擾是很低的數字了。

(未完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