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November 1, 2011

三四五:發明專利界定研發權利


(五常按:本文是《知識資產需要保護嗎?》的第五節。)



關於知識資產這個老生常談的話題,雖然參與研究的學者無數,但一般不到位,其中一個困難是漠視了知識或發明屬共用品——即是無數的人可以一起共享的。共用品的分析困難自成一家,我在《科學說需求》的第八章提供了自己滿意的分析。本章討論的發明可不是讀書求學那種知識,其難度更上一層樓。

一項發明是共用品,不把使用的人隔離難以收取費用,正如電影院要以門票隔離那些不付費的人。發明專利與商業秘密的性質不一樣,但皆因持有者有隔離的權力,不付費不能使用。如果我們不管那些自發性的發明,或那些由政府資助的,那麼沒有專利或秘密的維護,發明收不到錢,除了自用所需的自創,大有市場價值的發明不會出現。研發的投資成本往往高昂,私人或企業下注要有點保護,但因為成果是共用品,某程度的專利是需要的保護了。



公海捕釣的比喻

在上節我提到商業秘密會導致租值消散,但認為從社會的角度看,外人的偷師或猜測這裡有害那裡有利,我們難以估計這消散帶來的整體效果。我是行內唯一的指出商業秘密會導致租值消散的人。另一方面,發明專利卻有不少行家說會導致租值消散,其中主要是前文提到的普朗特與巴澤爾。普朗特說多人參與研發,勝出只有一個,發明研究於是重複了,是浪費。普氏之文發表於一九三四。巴兄之文發表於一九六七,顯然是受到戈登(H. S. Gordon)一九五四年發表的關於公海漁業的分析的影響。戈登是第一個採用「租值消散」(dissipation of rent)一詞的人,但他的文章的思維是源自奈特一九二四年發表的《社會成本闡釋的謬誤》。二者皆有錯,不是小錯(見拙作《合約結構與非私產理論》,一九七○年),但都是重要文章。

戈登分析公海漁業的要點,是海洋非私有,任何人可以隨意捕釣,參與捕釣的人會比海洋的捕釣權利是私產的情況為多,以致捕釣的均衡點是捕釣的成本等於魚獲的所值,海洋的捕釣租值於是下降為零。這是說,要是海洋的捕釣權是私產,業主約束捕釣會有租值,但作為公海沒有約束的捕釣,人數的增加導致的成本增加會取代海洋捕釣權作為私產應有的租值——這租值是因為公海捕釣的總成本增加而消散了。

說公海捕釣會導致租值消散是對的:沒有業主收租,在競爭下應有的租值因而消散是定義性的結果。我在上文提到這分析有錯而且不是小錯不是這消散的結論,而是促成這消散的機制運作被漠視了,得到的經濟含意有大差別。不是淺學問,因為原則上每個參與競爭捕釣的人都有意圖減少這租值的消散。這話題我曾經在《收入與成本》詳述過,也會在卷四討論價格管制時再作補充。



耕耘權利是研發權利

公海捕釣,所獲的魚是私產,租值的消散起於捕釣權非私有,沒有業主為了爭取租金極大化而約束捕釣者的人數及行為。要是捕釣權屬私產,租值消散不會出現。這好比一塊農地有兩項權利:其一是耕耘的權利,其二是種植收穫的權利。租值消散的出現是指耕耘的權利非私有,其使用沒有業主的約束,會導致荒廢農地或使用時出現糾紛等租值消散的現象。

轉到發明專利那方面,一項發明是共用品,專利的批準是私產的維護,協助收取使用費或租值。普朗特及巴澤爾分析的是這專利只提供一個獎金,多人競爭會導致重複了研發及爭先恐後等行為,使一個發明專利的租值在競爭下消散了。他們的分析含意著的是研發的權利非私有,等於海洋的捕釣權或農地的耕耘權非私有。以這邏輯推理,多人爭取發明專利惹來的社會租值消散可以高於發明專利帶來的私人租值。

這個看來是顯淺的結論,當年我不同意,因為我想到耕耘的權利與收穫的權利這兩方面去。發明專利是收穫的權利,由政府界定為發明者所有,而發明的耕耘權利無疑是發明的研究權利——即研發權利——我問,這後者是像公海捕釣那樣,屬公有的權利嗎?想了幾天,答案竟然是:不一定!這奇怪的答案當年在西雅圖華大吵了起來,最後巴澤爾同意我對,他錯。



郵輪大霧遇難的例子

同學們可以考慮如下的例子。一艘滿載富人的巨大郵輪在大海遇難,快要沉到海底去。霧很大,什麼也看不到。有關當局公佈找到該郵輪可獲巨獎,誰先找到會獲天高的獎金。假設那還不是科技發達的時代,沒有什麼雷達之類的儀器,只能用小艇去找尋該巨輪。只有一個大獎,會有很多小艇去找尋,或起碼去碰一下運氣嗎?那唯一的大獎是租值,會被眾多小艇找尋的合共成本替代甚至超於替代了嗎?

答案是不一定。因為只要小艇的主事人大家知己知彼,互相知道大家的比較成本優勢,認為自己鬥不過的不會冒險出海找尋。擁有快艇的會去嘗試,擁有慢艇的不會。有指南針的會偏於嘗試,沒有的不會。如果只有一兩隻小艇剛好有雷達儀器,其他艇主知道,出海找尋的只會有這一兩隻,其他的會知難而退。

普朗特與巴澤爾認為因為發明專利只有一個獎會導致多人重複研發或大家爭先恐後,研發總成本的增加會導致租值消散。我的想法相反:正因為只有一個獎,不認為自己有某程度的比較成本優勢的不會參與競爭,另謀高就的考慮重要。成本是最高的代價,不是因為有大獎就不管成本的。這只有一個獎的情況與公海捕釣的情況很不一樣。公海捕釣,所獲是多是少,是大魚還是小魚,皆獎賞也。



租值消散不容易的原因

我曾經用自己發明的數學方程式證出(數學專家認為難看之極,但奇怪地對,行內傳為佳話),公海捕釣要把租值全部消散,不僅捕釣者的自由參與要毫無政策約束,也要他們的捕釣成本與技術本領一律相同,以及捕釣的人數要達到無限多之境。租值消散不是那麼容易的事,因為原則上減少這消散會使社會整體得益。

現在的問題是,一項發明專利只提供一個獎,而這專利的本身是共用品,即是無數的人可以一起互不干擾地共享,只為一項專利而投資研發的敗軍之將會血本無歸。因此,只要研發的競爭者彼此之間的比較成本優勢的訊息費用夠低,只會有很小的一撮人參與一項專利的發明研究。換言之,在比較成本優勢的訊息費用夠低的情況下,發明所得的專利權的設立是含意著發明研究權利(即研發權)的私有界定。這不是我的幻想,在本節的最後可見,事實的考查與驗證支持著我的假說。

因為重要,讓我再說一次。因為發明專利只提供一個獎,也因為一項發明是共用品,可以讓無數人一起共享,再因為研發的成本不低,所以只要研發的競爭者之間的比較成本優勢有足夠的訊息,發明專利的界定是含意著研發權利的界定,在競爭下租值消散不會出現。



級差租值的看法

這裡說開理論,不妨多說幾句。先不要管發明專利的獎金,有了界定的研發權利值多少錢呢?這是問一幅耕地值多少租金呢?我們要指定該耕地是用來種植什麼的。這樣看研發權利,其所值是級差租值(differential rent)。這概念來自十九世紀天才李嘉圖(D. Ricardo)提出的級差地租。眾人皆說李前輩錯了,我認為是小錯大對。前輩當年問:農地為何有地租?他的答案是因為不同農地的肥沃程度不同。有小錯,因為只要農地供不應求,即使肥沃程度一樣也會有地租。是大對,因為只要肥沃程度不同,即使農地的供應無限較為肥沃的也會有地租。農地無限,地租之所值是同樣耕耘成本較為肥沃的產量增加的那部分,一層一層地算下去,最不肥沃但還有人耕耘的地租是零。

從李嘉圖的級差地租看研發權利的所值,我們可以說級差租值是發明的天賦之價,在競爭下等於比較成本優勢的差距。因為研發所得的專利只有一個獎,不同的競爭者會按各自的成本優勢而選走不同的研發的路,可以很相近但不相同。如果研發的成果在事前有難以確定的因素,爭取同一發明的情況存在,但不會是很多的人。又因為成果事前難以確定,有血本無歸的失敗也有意外的驚喜發現帶來的高回報,但這些可沒有推翻級差租值是研發權利的所值。



真實世界的印證

現在我們可以轉看真實世界的情況了。以科技發達的美國經驗為例是適當的。有兩項相當普及的安排支持著本節的分析。其一是發明專利集用(patent pool)的安排。這是不同的機構一起簽下集合協議,把大家研發所得的專利集合共用。在有反托拉斯(政府反對串謀壟斷)的顧忌下,這種專利集用還普及,顯示著研發的機構重視要避免有意或無意間重複了可以節省的研發成本,也即是要減少租值消散。第二種普及的安排也類同。那是專利交叉使用合約(cross licensing),即是你的發明專利給我用時我的發明專利也給你用。不一定是為了減少租值消散,但有這樣的效果。

上述兩種安排之外,我們還要提到研發外判合約的普及,也要提到專利註冊的搜查(patent search)是例行的研發程序,往往由專業人士處理。這些當然是要避免重複研發或爭先恐後的租值消散的浪費了。

可能最有說服力的發明專利帶來租值消散甚微的證據,是美國發明專利局的干擾記錄檔案(interference proceedings)。這些記錄,起於兩項或更多的發明同時申請專利註冊,但有相同之處,因而互相干擾,需要仲裁而存案。上世紀七十年代我和助手們考查發明專利時,得到的資料是只有約百分之一的發明申請專利時出現互相干擾,需要仲裁。考慮到當時從申請到批准平均要三年半的長時日,這百分之一的互相干擾是很低的數字了。

(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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