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November 30, 1984

《賣桔者言》目錄

前言

賣桔者的回顧
也論《論衡》(附後記)

一、假設與實證
鄧家天下
思想要像天馬行空
「香山症」的煩惱(附後記)
賣桔者言
養蚝的經驗(附後記)
會走動的資產
私產可養魚千里
如詩如畫的例子
燈塔的故事
高斯的燈塔
與木匠一席談的聯想(附後記)

二、九七問題
向港英致敬
「九七」的兩個基本困難
經驗的說服力
訊息不足的煩惱
公司法治港(上)
公司法治港(下)
「安定」是「繁榮」的陷阱
權力的轉換
港英應辦的事
「九七問題」後記

三、香港事
評錢俊瑞的香港觀點
期貨市場的作用何在
香港期市的局限性
輕犯而重罰的法例
以知識定法例的困難
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說起
香港之謎
城門失火 殃及池魚
的士的問題(附後記)
債券的副作用

四、產權與交易費用
千規律,萬規律,經濟規律僅一條
民主與市場
民主與交易費用
產權與民主(附後記)
私有產權何懼之有?
從高斯定律看共產政制
自私對社會的貢獻
假若人是不自私的(附後記)

五、知識資產
新勞力經濟學
重要的知識資產
知識與共產政制(附後記)
從中國要批准「專利權」說起
知識的產權保障
發明專利權(上)
發明專利權(中)
發明專利權(下)
商業秘密

六、讀書與思考
讀書的方法
思考的方法(上)
思考的方法(中)
思考的方法(下)

Thursday, November 22, 1984

中國農業制度何去何從?

我一向強調預測(forecast)跟推測(prediction)有重大的分別。前者是靠水晶球的指示,或是根據某些數字或趨勢而延伸;後者則是以科學方法來解釋現象的發生。推測是要假設某些情況(或局限條件)的存在。若假設了的情況不存在,被推測的效果現象可能不發生——理論卻可能仍然是對的。只要有關的局限條件能被適當地設立,而在分析中邏輯又夠嚴謹,經濟學的推測是有著令外人難以相信的準確性的。

話雖如此,推論要做得好著實不易。撇開邏輯不談,單是要將有關及無關的局限條件分開,而又要審查有關的是否跟事實的情況大致上吻合,工作的艱巨就難以為外人道。經濟學究竟不如物理學或化學,可在實驗室作研究。以社會作「實驗室」,其困難程度可想而知。但科學上的任何推測,都一定要有「肯定性」。推測若不肯定,就沒有被事實推翻的「可能性」,那就算不上是推測了。

遇上中國前途這等大事,我要試作推測——那就是說,對中國的制度轉變試作解釋——是很自然的。我稍談科學方法論,是希望讓讀者明白為什麼有時我的推測是那麼肯定(不管是對是錯,不肯定就沒有推測可言),而有時我的推論只可算是探索(局限條件及現實情況太複雜了)。

在《中國會走向資本主義的道路嗎?》一書內,我假設了中國繼續門戶開放及保持政局安定。在這些情況下,經濟理論容許我們指出幾種不同的交易費用的必然轉變。我所得的主要結論,在三年多後的今天,仍可一讀:

「中國可能永遠不會以『資本主義』國家自居,甚或使用『私有財產』這一類字眼。我的推測是,中國將來所採用的產權結構必然與私有產權制度極其類似。在此我必定要對這個推測加以註釋。資源的私有使用權及轉讓權,有程度高低的分別;另一方面,沒有任何國家會將所有資源完全由私人擁有。當然,我不會極端到推測中國會將郵政局、公共交通或石油資源——一些政府能以較低費用維護壟斷的部門——轉到私人的手中去。但我卻可以推斷,在未來,勞工、生產工具、機器、建築物,甚至土地,將會有若干程度的私有使用及轉讓權。」

大致上,以上的推測已在農業的制度上應驗了。最近三中全會所公佈的政策,是要將類似農業的「包干」制度向城市的工商業推行——雖然正如以上的推斷,還有不少比較容易維護壟斷權的企業,將會繼續國營。要將城市的工商業改為包干制或近乎私產的制度,困難要比農村的改革複雜得多——這問題我將會另文分析。


大膽推測細節轉變

雖然目前在農村內的包干制是有著私產的大概模式,但在很多重要的細節上,值得改進的地方仍多。要以經濟理論去推斷這些在細節上的轉變,遠比推斷大概轉變來得複雜。前者所需要的數據,很多我是沒有的。但細節上的轉變對中國的前途有決定性。我想,問題既是重要而所需的數據卻不可能在短期內獲得,作一些不夠嚴謹的大膽推測,也有所值。

且讓我在這裡補加兩個假設。第一,改進制度的有利效果越是間接,要知道這效果的訊息費用就越高,這會阻礙制度的改進。第二,制度的改進在表面上越似「資本主義」,反對的壓力越大。現在我試將四個問題作分析。

甲、糾紛問題 目前農業包干制是以合約形式施行的。以合約的形式代替地契,在中國現有的政制下很重要。這是因為合約可讓土地「私有」而還能在某程度上保持「共產」的形象——地主仍是國家,與現有的中國憲法沒有正面的衝突。

困難是,包干合約既無固定的形式,而又因為很多農民不識字,不少合約是口頭上的協議。這種不嚴格的合約,在合約條件不一而又在經濟有速變的情況下,糾紛的湧現在所難免。若是用上有固定形式的地契,不識字也無傷大雅;況且地契的條件一向都比合約容易界定權利,這是會減少糾紛的。但若採用地契,在形式上就會是明顯地屬於私產或「資本主義」。

據以上的分析,我認為地契的採用不會在不久的將來發生。會發生的是:(一)書面合約會漸趨普遍;(二)合約的形式會較為劃一;(三)合約的條件會逐漸近乎地契。只要有關的人都能得益,修改合約並不困難。我認為這修改是會發生的。

糾紛的不良經濟效果很直接,不能置之不理。我認為中國在不久的將來是會嘗試法治的。困難是,法律及審判的設立及施行,費用不菲,而中國目前對法律的認識並不普及。因此,法治在三幾年間難有大成。在過渡期間,糾紛的解決,仍會靠幹部作判斷,仍然要論紀律與服從,走後門及貪污的行為仍會存在。令人引以為憂的,是貪污既可使幹部得益,法治的推行就多了一重障礙。

乙、使用權的問題 以市價傳達訊息,然後由農民運用自己所知去選擇產品的種類,是私產制度中一個重要的功能。訊息費用的下降可減少因決策錯誤而引起的浪費。在包干制下,個人選擇土地使用的自由已開始萌芽。最近三中全會的決定,是會幫助個人「自作決策」的繼續放寬的。

比較困難的,就是那些在間接地約束自由選擇的局限。例如現有的耕地包干年期是三至十五年,要在該地種植果樹的農民怎麼辦?種果樹的最長年期為五十年。問題是,這些不同年期會不會鼓勵農民不依市場的規律而去選種果樹?換言之,以植物不同而異的合約年期,是會間接地影響了土地使用選擇的自由。

在私產制度下,農業輪植的圖案一向多彩多姿。據說中國傳統的輪植方法——有些是長達七年的——不少因大躍進的「改革」而失傳了。輪植選擇的重要性往往不明顯,但若沒有固定而長久的權利界定,合乎經濟原則的多種輪植就難以被廣泛地採用了。

丙、收入權的問題「獨享其勞」使人勤奮,是一個很直接的效果。這是中國近幾年來在農業大有改進的主因。在包干制下,我們仍可見到有兩方面是會影響農民收入的權利界定的。其一是三項徵收,其二是價格管制。

三項徵收的公糧是稅;公餘糧也被逐漸改為稅的性質。抽稅對經濟的不良影響,眾所周知。但政府是要存在的,而固定稅額是界定人民收入權利的一個好辦法。所有跡象顯示,徵稅的制度在中國是會逐漸被廣泛推行的。但在農業的包干制下,困難有二——

第一,約定的稅收是以實物計,付錢的多少要以物價調整。但價格的高低往往不是白紙黑字那樣清楚。若政府濫定價格,農民的權利就起了混淆。另一方面,依照一般的包干合約,農民是有權交出實糧的。若農民在某些定價下大都選交實糧,政府怎麼辦?合約的改寫看來難以避免。(在這裡我要指出,以分帳的方法徵稅,肯定有更大的不良效果。)

第二,目前包干合約所定的徵收,在合約與合約之間並沒有一些有系統的準則,這對稅收的推行是個障礙。以地的種類及大小作為釐定稅收的準則,是上策。雖然這準則是近乎「資本主義」,但因為其它的準則的弊端甚為明顯,我以為將來在改約時被採用的可能性是很高的。只要雙方有利,改約不用等到合約期滿。

「集體提留」中的褔利金及公積金,也是可以削弱農民享受收入的權利的。這是個很複雜的問題。因為這些徵收牽涉到轉讓權,我打算在下一篇文章作補充。

轉談價格管制。近幾年來自由市場的擴大,及最近三中全會的公佈,都顯示市價漸被重視。但中國的執政者對價格上升及價格波動還有「恐懼症」。他們既打算「放寬」價格管制,又打算「安定」市價。殊不知價格若被「安定」,其傳達訊息的重要功能就消失了。很不幸,這些效果是間接的,並不明顯。另一個隱憂,就是因貨幣供應增加而引起的通脹,很可能在短期內轉急。執政者不怪自己的不負責,反而怪責市場的貪婪,從事價格管制,是常見的事。在中國目前的改進過程下,若因通脹而嚴厲管制價格,經濟發展就言之過早了。

但我以為要管制國營市場的價格容易,要管制私營市場(即自由市場)的價格就極困難,非用「酷刑」不可。中國人「炒黑市」的本領,舉世知名——這種天分就是文革也革不掉。


二○○一年後記

在正統的共產政制下沒有抽稅這回事:原則上所有產品由政府收取然後分配。八十年代初期的承包合約中的徵收,是征「稅」的開始。稅的出現是含意著私有產權開始形成。當時我認為中國的改革會帶來徵稅的普及,看對了。但我看不到,跟著而來的徵稅急速上升,五花八門,抽得離譜,與連帶在一起的貪污行為互相呼應!

Thursday, November 15, 1984

從「大鍋飯」到「大包干」

中國自一九五八年初大躍進期間所推行的人民公社(及其「大鍋飯」),至一九八三年興起的「包干到戶」(又稱「大包干」),是人類歷史上從一個極端共產制度轉變成為一個近於私產制度的唯一經驗。又因為歷史上從來沒有發生過像大躍進期間那樣極端的共產制度,中國的經驗很可能是永遠不會再在任何地方重演的了。

雖然事情的演變很複雜,而在幾個混亂的時期中,詳盡的數據不易找到,但於今回顧,以粗枝大葉的形式來衡量,中國農業制度的轉變是有著清楚的程序,有轍可循。在經濟學術上,這個轉變的經驗是極其珍貴的。將來若有學者能花上幾年苦工,小心地搜集及整理資料,再加上深入而客觀的分析,將這經驗寫成巨著,會是經濟學上一個重要的貢獻。

經驗是有價值的;但令人引以為憾的,是中國所曾付出的代價實在是太大了!這其中主要的過失,不僅是因為共產制度行不通,而是因為一個行不通的制度被廣泛地在一個佔有世界四分之一人口的國度裡推行。錯有大小之分,同樣的經驗可向小錯學習。毛澤東跟鄧小平就有這一個重大的分別。前者不惜大錯而去推行一套理想——錯了之後也不肯認;後者卻腳踏實地——幾年來中國農村的多次制度改革,每一次都是基於有成功的先例的(經濟特區的發明也似乎是鄧老的「實驗」例子)。


從「無產」到工分制

一九五八年初,在毛澤東的號召下,整個中國的農村在短短幾個月間改為人民公社。歇斯底里的狂熱及跟數以千萬計的人的飢寒交迫,不堪回首。在這個制度下,每一個農戶的土地、畜牧及工具都被改為公社所有,由中央發號施令,縣幹部指導生產。每個農民都要「各盡所能」,然後由大鍋飯供應「各取的需」。這是人類歷史上最極端的「無產」制度,以等級及計劃作指引。這也引起了公社與公社之間以「天文數字」競爭生產。結果怎樣不用再提了。

「大鍋飯」制度行了幾個月就一敗塗地,其後出現了公社工分制。在工分制下,種植是由「等級」作決策;生產收穫所得,除去了政府及公社的三項徵收(下文將補作解釋),餘下的就按每農戶所得的工分多少而分配。這些工分是以每農民的工作時間多少來計算的。在公社工分制下,一同分享徵收後的總生產有幾千農戶。到了一九六一年,生產大隊代替了「公社」制,但仍是採用工分分配。生產大隊的主要分別,就是每隊減少至數百農戶。不久後大隊就改為小隊,每隊以工分分享收穫的減至二三十農戶。雖然在劉少奇時代「包產」制度曾經出現,但並不普遍。劉少奇下台後,生產小隊的形式大致上被施行到一九七八年。

工分制可以算是一個吃「中鍋飯」的制度。這並不是指在公眾飯堂共進膳食(大躍進的初期是的)。我所指的就是在工分制度下,一個積極生產的辛勤農民的貢獻,會被其它農民分享;另一方面,一個散漫懶惰的農民,可以分享其它比他勤勞的農民的貢獻。這是因為同樣在田「工作」八小時,是否真的從事生產並不容易監察。在近代經濟學上,這些監察費用是交易費用的一部分。在農民不能被解雇及監察者不是業主的情況下,這些費用就「高不可攀」(監察有特別困難),農民豈有不散漫之理?

換言之,工分制(公社工分、生產大隊、生產小隊)是一個沒有地主的佃農制度(sharecropping without a landlord),生產下降是必然的。但總產量從何而定,是一個極為困難的經濟學問題。這個問題在一九六八年我曾和艾智仁(A.Alchian)在芝加哥花了不少時間也解決不了。可以肯定的,就是將總生產瓜分的農民越多,工作散漫的行為越甚。這解釋了為什麼「公社」要被分為大隊,大隊又要分為小隊,直至後來是「到戶」、「到勞」為止。這其中有一個重要的經濟含意。假若監察費用不存在,在工分制下農民的積極勤奮是會跟私產制度相等的。監察費用既然存在,沒有私產制就要將工分改為「到戶」來鼓勵勤奮。這種減少分享的方法,是向私產其中的一個特徵走。但在農作耕耘,跟其它生產一樣,個人所佔用的資源太少就難以分工合作,這會使個人生產下降。怎樣改進呢?唯一的辦法就是要採用其它的私產特徵——轉讓及僱用權——這些是最近在「大包干」之後的重要轉變,下文將會敘述。

在這裡值得一提的,就是在生產小隊期間,農村裡是有小量「自留地」的。以面積計,這些自留地的生產價值,估計高出公耕地的五倍。自留地的產品不被工分分享,可在自由市場出售而不受價格管制。這些細小的自留地不僅有力地幫助了農民的生活,也起了重要的示範作用。


包產的興起

毛澤東死後兩年(一九七八),「包產到組」制度開始施行;一九八○年末,「包產到戶」及「包產到勞」就開始盛行了。這些「包產」制最普遍的時候是一九八一年,占全國農民百分之五十三;其後就急速下降,轉為「包干到戶」。到了一九八三年初,「包干」制占全國農民百分之七十九。

包「產」是由幹部或隊長跟農戶以合約的形式議訂一個定量的產額,這定額大約是過去三年的平均產量。若收穫的真正產量是比這包產額為高,那額外的產量就由農戶獨佔,(「包產到組」是有四、五戶的,額外產量是由戶與戶之間議訂分享)。包產額之內的收穫,除去了三項徵收(大約百分之十至二十,下文解釋),所餘的就要依農戶的工分多少而跟生產小隊的其它農戶分享。舉一個例,假如一個農戶在他有了界定的土地內生產了一百二十斤,包產量是一百斤,三項徵收共十五斤,那麼該農戶可獨佔二十斤,而他所生產其中的八十五斤是要混在其它農戶同一部分的生產,然後一起以各戶的工分多少而瓜分。

比起較早時的「生產小隊」制度,「包產到戶」有三個重要的改變。第一、包產制度是經農戶以私定合約形式,由政府授權生產。第二、合約與合約(或戶與戶)之間的耕地是被界定了,持約者有權禁止外人使用他約定的土地。第三、工分的決定已再不是以工作時間計,而是以包產內的產量高低作決定。假如一小隊中的每個農戶的收穫都能達包產額,工分就沒有什麼用途(雖然有時工分是伸展到額外的生產或農產以外的產品)。那就是說,在包產制下,分享收成的機會不多,所以只能算是「小鍋飯」。

據以上的分析,在包產制下,因為工分而削弱農民的勤奮意向的因素是不大的。但工分制仍然有兩個大缺點。第一,手續麻煩,且會引起糾紛。第二,有工分的存在,農民不能獨自選擇產品的種類。這是因為在工分制下,每個農戶的產品是會被分享的可能性;若能私自選種,每個農戶便會選勞力較少的產品。到了「包干到戶」,工分制就取消了。


包干與轉包

包干的「干」,是指三項徵收。在包干制下,「干」以上的產品都歸農戶獨佔。三項徵收是公糧(亦即是稅)、公餘糧(下文解釋)及「集體提留」。後者包括甲、福利金,及乙、公積金——用作公眾投資的(例如公用的水利)。一九八二年,這三項徵收大約是包產額的百分之十至二十。公餘糧是政府以非市價的廉價收購的;收購後運到國營市場以廉價出售。一九八一年,政府的購價提升百分之二十五;其後農產品供應有增長,所以有一段時期政府的購價曾超過市值,尤其是農民交給政府的不會是上選的產品。

在「包產」及「包干」的制度下,農民獨佔的產品當然是多交自由市場發售,不受價格管制。這解釋了為什麼近兩年來自由市場的成交量突飛猛進,而國營市場則日漸式微。這也解釋了為什麼我認為最近三中全會所建議的解除農產品的物價管制,只會引起「表面」上的急速通脹。真正的物價上升,早已發生。現仍存在的國營市場將會壽終正寢,是不難推斷的。(更正確的經濟學觀點,就是真正的物價不僅沒有上升,而是下降了。這是因為物價在被廣泛管制的時候,市民要排隊幾小時,或千辛萬苦走後門,才可以買到一些比較好的農產品。)

在包「干」制度下有幾個重要的發展。

第一,因為沒有分享的約束,農戶可獨自自由選擇種植的種類。在合約上,「干」的量是固定的,以產品計。但農民可以用錢購買產品交給政府;因此,政府只要能收錢,足以購買到約定產品的固定「干」量,就不再麻煩農戶了。因為「干」是以實質產品計,物價有變動,農戶要付的錢就會被調整。雖然公餘糧在未廢除國營市場之前的處理我不大清楚,但以錢為「干」,是會促進一個較完整的稅務制度的發展的(以糧為「干」,在目前的一部分農戶中,仍然存在)。

第二,包干合約的年期是比包產的長。在目前,一般農產品的合約可達十五年;種植果樹及林業的可達五十年。

第三,包干合約是可以轉手的。這種權利買賣叫「轉包」。在不許可的情況下轉包已發生;到了一九八三年轉包是正式地被許可。雖然轉包的價錢有管制,但「台下」定價時有所聞。據說有不少「包主」是生產小隊的隊長。一個可靠的實例,是一個昔日的隊長以轉包的方法,組合了一百二十畝田地。

第四、一九八三年,僱用勞工是被許可了的,但最多只准僱用七個人。事實上,違例僱用過百勞工的例子,官方資料曾有報道。在上文提及的一百二十畝的實例,僱用的勞工是八十人。看來現有的最多僱用七人的規例將會被放寬。


私產開始形成

在這篇文章裡,我以粗枝大葉的形式,追述了二十七年中國在農業制度上的重要轉變。從大鍋飯至中、小鍋飯以至無鍋可言,分享的人數逐漸減少,以至私人獨享其勞。這顯示中國執政者是體會到「分享」對勤奮的削弱,體會到在「共產」制度下因為監察費用過高而引起的不良效果。權利年期的延長,反映了他們能體會到權利保障與投資信心的關係。讓農民自選產品的種類,反映了執政者逐漸明白訊息費用的節省,是要脫離「中央」的領導的。而市價的採用,是訊息傳達的重要因素;這點他們顯然也有了領悟。轉包及僱傭(二者皆屬轉讓權)的許可,反映了執政者是開始瞭解專業合作對生產的重要。雖然在這些「許可」下還有不少對生產有礙的規例,但在短短兩三年間,這些轉變足以令人刮目相看。

大致上,包干制可算是私產制。這是因為在包干制下有土地的權利界定,有勞力的權利界定,也有投資的權利界定;這制度也讓收入獨佔;土地、勞力、投資也可以轉讓。當然,目前的包干制仍然與健全的私產制度相去頗遠;這是下一篇文章的內容。至於「包干」制是否應被稱為「私產」制或「資本主義」,在我個人來說,黑貓、白貓任擇其一並不重要。

(註:很多朋友提供了這文章內的數據;我要特別感謝蔡俊華,沒有他的幫忙,這篇文章是不可能在一個星期內完稿的。依照行規,文內的錯漏由我個人負責。)


二○○一年後記

重讀此文,我要再感謝蔡俊華。他多年艱苦搜集的資料,傾囊相授與我。雖然蔡兄讀文稿後認為數據深慶得人,但這樣無私的知識分享,在學術行內不多見。

此文的分析雖然粗枝大葉,但我認為在大致上是正確的。是一個十分重要的研究題目,今天大陸的經濟博士生所在皆是,他們是不應該視若無睹的。

文章能在一個星期內完稿,不容易相信。那時我四十八歲。要是今天(六十五歲)下筆,三個月也可能寫不出來。歲月無情,可以信矣!

Wednesday, November 7, 1984

從李子樹看大陸的產權轉變

共產制度跟私產制度(或所謂「資本主義」)的基本分別究竟是什麼?這個老問題我們不容易在書本上找到答案。歷久已來,經濟學的分析大都是基於私產的假設——經濟學者(連馬克思在內)對共產的認識實在是太少了。但假若我們不知道這兩個制度基本上的不同,我們就無法指出中國在制度上正在改變的重點。這篇文章,我先從產權的角度分析共產與私產的主要分別,然後引伸到與中國及香港前途有關的兩個重要含意。


租值消散的理論

且讓我從一個中國童話說起。有幾個孩子在路旁遊玩,見到一株李子樹,樹上長滿了看來是成熟而鮮甜的李子。孩子們見這株李子樹顯然是沒有主人(或業主)的,就搶要爬到樹上摘李子吃。其中一個較聰明的懶得動,說:「李子要是可口的話,怎麼會還留在樹上呢?」這個孩子的推測顯然是合理的。

問題是,假若這些沒有主人的李子真的鮮甜可口的話,情況又會怎樣呢?經濟學的答案是,知道有鮮甜李子可以免費採摘的人就會蜂擁而至,爭先恐後,以武力或其它搶先的辦法去多獲李子;在這過程中,他們可能弄到頭破血流,或起碼在某程度上要付出勞力的代價。李子的價值,在邊際上就會被勞力或血汗的代價取替。但這些代價的支付對社會什麼好處也沒有——代價是花費在李子的價值上——所以對社會而言,李子樹就沒有淨值可言。一件本來可以是珍貴的資產,因為是「公共財產」(common property),在競爭下其價值就煙消雲散。這是近代經濟學上有名的「租值消散 」定律(the dissipation of rent)。(要用另一角度去理解這個重要定律,請參閱拙作《賣桔者言》內的《千規律,萬規律,經濟規律僅一條》。)

任何資產(或資源),若真的是沒有限制地任人隨意使用,只可能有兩個相同的結果。一是沒有有價值的產品(李子是苦的);二是即使有產品,其價值也會被競爭者的代價抵消了——二者同樣會使資源的租值消失。若一個社會的所有資源都是如此,那麼「天下為公」的效果何止是一窮二白,社會成員根本沒有可能生存。很顯然,共產制度並不是把資源作為公共財產,任人隨意競爭使用。


三種方法約束競爭

從以上提出的資源租值消散的角度來看,若要經濟增長或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就要減低在競爭下的浪費,或是將「沒出息」的競爭改變為增加生產價值的競爭。要做到這一點(或要生存),社會就要訂下競爭的規則來約束競爭者的行為。這些約束競爭的規則,就是產權制度,也就是經濟制度了。雖然世界上所有的約束規則五花八門,千變萬化,但以一般性來分類,大致上約束競爭的方法只有三種。

第一種是以規例限制公共財產的使用。假如一個公有的海灘,或一個公園,都一定有規例約束著公用者的行為。不能在海灘僭建,或不能將公園的花草搬走或毀壞,就是一些以約束行為來增加公共財產的價值的規例。就算不談這種資源使用辦法的各種弊端,這類公共財產是難以出產可帶回家的產品的。所以這第一種的約束辦法不會被廣泛地運用在大量的資源上。

第二種是以界定私產為約束競爭行為的規則。一幅土地可作為私有,有地界,有用途的規定,業主要付某些保障費用。在這些局限下,業主有權決定地的使用,有權禁止外人闖進,有權將生產的收入據為己有,也有權將產權轉讓或出售。人的勞力及知識,雖然是比較難以量度,也是可以被界定為私產的。

以私產約束競爭行為的一個特色,就是權利的大小是在資源或物質本身上界定或限制的。競爭者要得到私產的使用權,就要付使用費(或租值)。爭先的血汗代價,對業主一點好處也沒有。業主於是就會使用他的禁制權利去反對這種競爭;他會採用付費高低為競爭勝負的準則。因此,市場是私產的一個效果。至於為什麼這種約束制度會被稱為「資本主義」,不是本文的論題。

第三種約束行為的辦法,就是以「人」本身作為界定權利的單位。那就是說,撇開一切有價值的資源,人本身就有權利及權利的限制。在這種制度下,每一個人都可以被稱為無產的——這是指沒有資源的產權,但人的權利卻是一種有價值的「產權」。又因為每個人的競爭能力不同,每個人對資源使用的權利限制及產品的享用權利也跟不同。等級也就由此而起。這種以等級分配權利來約束行為的制度,就是共產制。


共產制度的本質

絕大部分近代經濟學書籍都批評或低貶共產制度。但這些論調都忽略了共產制度的主要成因,也是由於要約束行為,要去減低因為沒有私產而引起的資源租值消散。換言之,要推行「無產」,社會的成員還是要生活,以公共財產的方法是不行的。要減少「租值消散」的競爭,既然在資源上作權利界定的辦法被取締,剩下來的辦法就是在人身上界定權利。

我不可能在這裡分析第二及第三種不同的約束行為的辦法的各種經濟含意。其中有關收入分配及資源使用的含意,我在《中國會走向資本主義的道路嗎?》一書內已大略地作了比較。其它關於權力鬥爭及言論自由的各種含意,我提出了的概念都大有用埸,可以寫不少文章。

但我在這裡大膽地向一般讀者解釋這些比較新的產權及競爭的概念,目的就是要說明這些概念對香港及中國前途的兩個極重要的含意。

第一,在共產制度裡,撇開所有有價值的資源(包括知識與勞力),人與人之間的權利是不平等的。因此,在法律面前就不可能人人平等。人權既與法律有衝突,法治就難以推行。所以在共產制度下所推行的,就正如在軍隊裡,是紀律、領導與服從。又因為難有法治,黨政就難以分家。

在香港前途的問題上,中英協議在九七後的主要保障困難,就是若中國制度不改,將來管香港的不是「政」而是「黨」,不是法律與產權的保障,而是紀律與服從。我對中英草簽的主要批評,就是英國當局完全沒有考慮到「黨」與「政」——或紀律(黨治)與法律——的分別。假若在九七後中共還是以黨治國,又少了鄧小平,目前的中英協議就難有保障能力了。幾個月前我在《信報》提出以「公司法」治港,其主要目的就是要在某程度上隔離「黨」的領導。


改革的重心所在

第二個重要的含意,是我近來轉為「審慎樂觀」的一個主要原因。這就是在我八月訪廣州的行程中,我發現權利的界定(約束)是逐漸而肯定地從「人」轉到「資源」上。這是由共產轉向私產最重要的一步。另一個現象,間接而有力地支持同一觀點,就是幹部等級特權所擁有的權利,已遠不如五年前那麼顯著。共產黨員也是遠不如昔日的那樣高人一等。這些轉變,在《中國會走向資本主義的道路嗎?》一書內,我都推斷了是會發生的。

雖然走後門的行為逐漸減少,但「台底交易」卻廣泛流行。「走後門」與「台底交易」是有著微妙而重要的分別。前者是一種特權買賣,後者算是貪污。在社會經濟效益的角度來衡量,彼消此長是一個好現象。貪污的行為,大都是因為政府管制自由貿易而起的。在貿易受到多種管制的情況下,「台底交易」往往可以促進貿易與生產。最近三中全會所訂下的經濟方案,在某種程度上是會鼓勵「台底」交易轉到「台面」上去的。

我認為中國是有誠意推行法治的。但以等級界定權利,法治就難以推行。中國逐漸轉以資產界定權利,法治的可行性就會被提高。所以我認為中國若能繼續近幾年來在約束行為方法上的改進,香港不僅在制度上會跟中國有較少衝突,不僅會因為中國的經濟增長而增加貿易,也會因為中國在法治上有了改進,使「黨」與「政」較為容易分家。這樣,中英協議付諸實行,會有較有力的保障。


二○○一年後記

本文提出的有關香港回歸後的「保障」問題,因為中國的改革而變為不重要了。重要的是文內提出的大概只有三種權利制度的觀點,及法治與人治在不同制度下一定不同:社會一般性地以等級特權來界定人與人之間的權利,是不能搞法治的。

今天的中國,因為產權制度有了改革,應該大事推行法治了。(好些人認為今天中國大陸有法治。有是有的,但搞得很差。說來話長,希望北京當局能盡早面對他們應該知道的各種法治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