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November 22, 1984

中國農業制度何去何從?

我一向強調預測(forecast)跟推測(prediction)有重大的分別。前者是靠水晶球的指示,或是根據某些數字或趨勢而延伸;後者則是以科學方法來解釋現象的發生。推測是要假設某些情況(或局限條件)的存在。若假設了的情況不存在,被推測的效果現象可能不發生——理論卻可能仍然是對的。只要有關的局限條件能被適當地設立,而在分析中邏輯又夠嚴謹,經濟學的推測是有著令外人難以相信的準確性的。

話雖如此,推論要做得好著實不易。撇開邏輯不談,單是要將有關及無關的局限條件分開,而又要審查有關的是否跟事實的情況大致上吻合,工作的艱巨就難以為外人道。經濟學究竟不如物理學或化學,可在實驗室作研究。以社會作「實驗室」,其困難程度可想而知。但科學上的任何推測,都一定要有「肯定性」。推測若不肯定,就沒有被事實推翻的「可能性」,那就算不上是推測了。

遇上中國前途這等大事,我要試作推測——那就是說,對中國的制度轉變試作解釋——是很自然的。我稍談科學方法論,是希望讓讀者明白為什麼有時我的推測是那麼肯定(不管是對是錯,不肯定就沒有推測可言),而有時我的推論只可算是探索(局限條件及現實情況太複雜了)。

在《中國會走向資本主義的道路嗎?》一書內,我假設了中國繼續門戶開放及保持政局安定。在這些情況下,經濟理論容許我們指出幾種不同的交易費用的必然轉變。我所得的主要結論,在三年多後的今天,仍可一讀:

「中國可能永遠不會以『資本主義』國家自居,甚或使用『私有財產』這一類字眼。我的推測是,中國將來所採用的產權結構必然與私有產權制度極其類似。在此我必定要對這個推測加以註釋。資源的私有使用權及轉讓權,有程度高低的分別;另一方面,沒有任何國家會將所有資源完全由私人擁有。當然,我不會極端到推測中國會將郵政局、公共交通或石油資源——一些政府能以較低費用維護壟斷的部門——轉到私人的手中去。但我卻可以推斷,在未來,勞工、生產工具、機器、建築物,甚至土地,將會有若干程度的私有使用及轉讓權。」

大致上,以上的推測已在農業的制度上應驗了。最近三中全會所公佈的政策,是要將類似農業的「包干」制度向城市的工商業推行——雖然正如以上的推斷,還有不少比較容易維護壟斷權的企業,將會繼續國營。要將城市的工商業改為包干制或近乎私產的制度,困難要比農村的改革複雜得多——這問題我將會另文分析。


大膽推測細節轉變

雖然目前在農村內的包干制是有著私產的大概模式,但在很多重要的細節上,值得改進的地方仍多。要以經濟理論去推斷這些在細節上的轉變,遠比推斷大概轉變來得複雜。前者所需要的數據,很多我是沒有的。但細節上的轉變對中國的前途有決定性。我想,問題既是重要而所需的數據卻不可能在短期內獲得,作一些不夠嚴謹的大膽推測,也有所值。

且讓我在這裡補加兩個假設。第一,改進制度的有利效果越是間接,要知道這效果的訊息費用就越高,這會阻礙制度的改進。第二,制度的改進在表面上越似「資本主義」,反對的壓力越大。現在我試將四個問題作分析。

甲、糾紛問題 目前農業包干制是以合約形式施行的。以合約的形式代替地契,在中國現有的政制下很重要。這是因為合約可讓土地「私有」而還能在某程度上保持「共產」的形象——地主仍是國家,與現有的中國憲法沒有正面的衝突。

困難是,包干合約既無固定的形式,而又因為很多農民不識字,不少合約是口頭上的協議。這種不嚴格的合約,在合約條件不一而又在經濟有速變的情況下,糾紛的湧現在所難免。若是用上有固定形式的地契,不識字也無傷大雅;況且地契的條件一向都比合約容易界定權利,這是會減少糾紛的。但若採用地契,在形式上就會是明顯地屬於私產或「資本主義」。

據以上的分析,我認為地契的採用不會在不久的將來發生。會發生的是:(一)書面合約會漸趨普遍;(二)合約的形式會較為劃一;(三)合約的條件會逐漸近乎地契。只要有關的人都能得益,修改合約並不困難。我認為這修改是會發生的。

糾紛的不良經濟效果很直接,不能置之不理。我認為中國在不久的將來是會嘗試法治的。困難是,法律及審判的設立及施行,費用不菲,而中國目前對法律的認識並不普及。因此,法治在三幾年間難有大成。在過渡期間,糾紛的解決,仍會靠幹部作判斷,仍然要論紀律與服從,走後門及貪污的行為仍會存在。令人引以為憂的,是貪污既可使幹部得益,法治的推行就多了一重障礙。

乙、使用權的問題 以市價傳達訊息,然後由農民運用自己所知去選擇產品的種類,是私產制度中一個重要的功能。訊息費用的下降可減少因決策錯誤而引起的浪費。在包干制下,個人選擇土地使用的自由已開始萌芽。最近三中全會的決定,是會幫助個人「自作決策」的繼續放寬的。

比較困難的,就是那些在間接地約束自由選擇的局限。例如現有的耕地包干年期是三至十五年,要在該地種植果樹的農民怎麼辦?種果樹的最長年期為五十年。問題是,這些不同年期會不會鼓勵農民不依市場的規律而去選種果樹?換言之,以植物不同而異的合約年期,是會間接地影響了土地使用選擇的自由。

在私產制度下,農業輪植的圖案一向多彩多姿。據說中國傳統的輪植方法——有些是長達七年的——不少因大躍進的「改革」而失傳了。輪植選擇的重要性往往不明顯,但若沒有固定而長久的權利界定,合乎經濟原則的多種輪植就難以被廣泛地採用了。

丙、收入權的問題「獨享其勞」使人勤奮,是一個很直接的效果。這是中國近幾年來在農業大有改進的主因。在包干制下,我們仍可見到有兩方面是會影響農民收入的權利界定的。其一是三項徵收,其二是價格管制。

三項徵收的公糧是稅;公餘糧也被逐漸改為稅的性質。抽稅對經濟的不良影響,眾所周知。但政府是要存在的,而固定稅額是界定人民收入權利的一個好辦法。所有跡象顯示,徵稅的制度在中國是會逐漸被廣泛推行的。但在農業的包干制下,困難有二——

第一,約定的稅收是以實物計,付錢的多少要以物價調整。但價格的高低往往不是白紙黑字那樣清楚。若政府濫定價格,農民的權利就起了混淆。另一方面,依照一般的包干合約,農民是有權交出實糧的。若農民在某些定價下大都選交實糧,政府怎麼辦?合約的改寫看來難以避免。(在這裡我要指出,以分帳的方法徵稅,肯定有更大的不良效果。)

第二,目前包干合約所定的徵收,在合約與合約之間並沒有一些有系統的準則,這對稅收的推行是個障礙。以地的種類及大小作為釐定稅收的準則,是上策。雖然這準則是近乎「資本主義」,但因為其它的準則的弊端甚為明顯,我以為將來在改約時被採用的可能性是很高的。只要雙方有利,改約不用等到合約期滿。

「集體提留」中的褔利金及公積金,也是可以削弱農民享受收入的權利的。這是個很複雜的問題。因為這些徵收牽涉到轉讓權,我打算在下一篇文章作補充。

轉談價格管制。近幾年來自由市場的擴大,及最近三中全會的公佈,都顯示市價漸被重視。但中國的執政者對價格上升及價格波動還有「恐懼症」。他們既打算「放寬」價格管制,又打算「安定」市價。殊不知價格若被「安定」,其傳達訊息的重要功能就消失了。很不幸,這些效果是間接的,並不明顯。另一個隱憂,就是因貨幣供應增加而引起的通脹,很可能在短期內轉急。執政者不怪自己的不負責,反而怪責市場的貪婪,從事價格管制,是常見的事。在中國目前的改進過程下,若因通脹而嚴厲管制價格,經濟發展就言之過早了。

但我以為要管制國營市場的價格容易,要管制私營市場(即自由市場)的價格就極困難,非用「酷刑」不可。中國人「炒黑市」的本領,舉世知名——這種天分就是文革也革不掉。


二○○一年後記

在正統的共產政制下沒有抽稅這回事:原則上所有產品由政府收取然後分配。八十年代初期的承包合約中的徵收,是征「稅」的開始。稅的出現是含意著私有產權開始形成。當時我認為中國的改革會帶來徵稅的普及,看對了。但我看不到,跟著而來的徵稅急速上升,五花八門,抽得離譜,與連帶在一起的貪污行為互相呼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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