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January 3, 1985

城市改革的困難

在《大搬遷的壓力》一文內,我指出中國在經濟上若真的是要現代化,在未來的二十年間就必須有大量的農民從農村遷徙到城市裡去。我指出讓資產有自由轉讓權,利用市場的自動調節來指引這大搬遷,是唯一合乎經濟規律的辦法。在該文內我又指出,因為近幾年來中國在農業上的改革比城市工商業的快了一步,所以這搬遷的壓力在目前是不明顯的。

但這並不等於說現在農村的生活水平是比城市的高。我所指的是前者的改進速度較快,原有的搬遷壓力是減少了。根據一項估計,現在城市的生活指數,是要比農村的高出二點四倍;這比四年前的二點八倍是有了進步。不同的生活改進速度可能比不同的生活水平對行為更有決定性;這解釋了幾年前常聽到從農村跑到城市的「黑戶」為什麼減少了。

有很多人——有不少是住在中國的朋友——認為現在中國農村的生活水平是要比城市的高。這是一個錯覺。因為自由市場的發展及運輸的方便,接近城市的農民的生活水平是較高的,但離城市較遠的農民就不可相提並論了。環繞城市的一個「農戶圈子」的生活水平最高,是近兩年來中國發展中的一個有趣現象。

在引導大搬遷的過程中,這個生活比較好的「圈子」是個小障礙,而一般農村的改進速度比城市快也是個小障礙。當然,我們是沒有理由去反對這些因為改進而引起的障礙——這些改進是越大越好。我們希望的,是在今後,中國的城市改進能有更好的表現,使大搬遷的壓力增加。我可以說,目前在中國,城市工商業的制度改進是當務之急;這一點,中國的執政者是體會到的——雖然他們似乎是忽略了大搬遷的重要性。問題是,城市的制度改革要比農村的困難得多。


資產權利分配的困難

在《從李子樹看中國的產權轉變》一文內,我指出從「共產」走向「私產」,是要將約束行為的辦法,從以「人」或以「等級」界定權利轉為以物質資產界定權利。那就是說,在基本上,「共產」與「私產」的不同就是界定權利的方法不同。其它的一切都是次要的。問題是,假若共產中國真的是要走向私產的制度——假若目前的改革沒有政治、思想及面子上的困難——這改革過程中最困難的地方是什麼呢?我的答案是,從等級權利界定轉為資產權利界定的過程中,後者的權利分配會因為交易費用的存在而引起衝突或紛爭。

就農業而言,這個因為制度轉變而必須有的資產權利分配的處理是比較容易的。原因有二。第一是農業的主要生產資源是勞力及土地,而這二者的權利界定及分配比較容易。勞力資產歸勞力付出者所有,順理成章,反對的人就會有一個要強佔他人勞力的不良形象。土地的權利分配要比勞力困難,但在所有物質資產中,土地是最容易被劃分及界定的一種。第二個比較容易處理分配的原因,是農業生產是比工商業生產簡單。一個農戶以包合約得到了耕地,不管耕地面積是大是小,他總可自作種植耕耘。當然,土地面積與勞力多少的比例,對生產效率有重要的決定性。但不適當的比例,往往可用選擇品種來調整,而僱用勞力或「轉包」更可以協助合作生產的效能。

這裡我要指出的,是改變制度時的產權分配,若能在某程度上以共產政制下的等級高低為準則,是可以減少紛爭或衝突的。據現有的不詳盡數據所顯示,在農業改革中,以前工分制下的隊長是有較大的機會作為承包者。換言之,昔日職位較高的幹部在改制後獲得較有價值的產權的機會較大。我們不能否認這種權利分配的準則可使改革能較為順利地進行,但至於這準則是否合理或公平,經濟學就無法作答了。以經濟的角度來衡量,有一點是值得注意的。這就是在改制中的首次產權界定分配,獲生產資源權利的人若不是善於運用資源生產的人,是會引起浪費的。補救的方法很簡單:產權在分配後要有自由轉讓的權利——這可使不善於生產的產權擁有者將界定了的產權賣給或租給善於運用這些資產的人。

中國要將城市內的工商業機構改為承包制,或要將國營的機構改為近乎私營的機構,困難就要比農業的改制複雜。理由如下:要將一間工業或商業機構內的非勞力資產界定為私有,往往不能像土地那樣劃分界限。一張桌子、一架打字機、一部計算機、一門科技、一宗商業秘密,或一項代理權,都是生產資源。將這些在實物上劃分不僅不容易,就算能成功地劃分了,對生產可能毫無用處。

舉一個例。香港的公司是私人擁有的,其生產資源都是私產。但除非公司是由一個私人獨佔,公司的產權分配是以股份決定的。我們不能在一間多人擁有的私營公司內,指定某一張桌子是那一個人的私產——桌子是公司的。在私產制度裡,一間多人擁有的公司的形成是由股東們合資,購買資產或生產工具,但每一樣工具都不是由個人擁有的。要是每一樣工具、樓宇、專利權,或其它生產要素都由個人分別擁有,然後將這些資產以合約的方法組合,共事生產,交易費用就太高了。以股份來界定資產的權利分配,是可以大幅度地減低交易費用的。


工商業界定權利的辦法

中國要改革工商業的制度,是不能像農業那樣以實物(土地)劃分權利的。可行的辦法只有三種,但優劣不同。我擔心的就是中國當局會採用這三種中最不合乎經濟原則的一種。茲將這三種辦法分述如下。

第一種辦法,就是由有關的地方政府當局選擇承包主事人,將現有的國家工商業機構改為「包」制,每個機構由指定的一個或幾個主事人負責生產。扣除了政府的徵收後,餘下的生產收入就按機構內每個職工成員的貢獻多少分配。我以為這種辦法最有可能被採用,因為它既能在某程度上保持共產及國營的形象,亦能在某程度上維持現有的官僚階級的權利。

但這個改制辦法是有著幾個不良的經濟效果。第一,以政治手法選出來的承包主事人並不一定是善於工商管理的。選錯了人怎麼辦?要按什麼準則及用什麼辦法使他下台?第二,每個職工的生產貢獻由誰而定?以什麼準則而定?有了糾紛怎麼處理?第三,怠工或散漫的職工可否被革職?由誰決定革職?以什麼準則決定?第四,要辭職的怎麼辦?辭職有什麼補償?補償的多少由誰而定,從何而定?這些困難,在農業包制下是不嚴重的。

第二個改制的辦法,就是將股權分配給現有機構內的職工及幹部。每一個成員所獲分配的股權多少,可由機構內的全部成員以投票方式決定(這個以投票分配的辦法,在美國的職業棒球決賽中是常用的)。分配了股權之後,股權應該被准許在市場自由轉讓,而每個成員(股東)可被革職,也可辭職。在這一個新的制度下,機構的主事人不一定是機構內的股東,而主事人的任用(或革職)是由股東決定的。在機構內的職工(連主事人在內)的工資,就可以因為有了轉讓權而由市場決定了。生產所獲,扣除了政府的徵收、工資及一切生產費用,餘下的利潤就可以用「分紅」或「派息」的方式分配給股權的持有者。

這第二種辦法的經濟效果,顯然遠比第一種優勝。但它有一個不大不小的缺點,那就是改制時的手續比較複雜。

最完善的是第三種辦法。這就是以招標的方法,將現有的國家機構,由國內或國外的投資者以競投的方式去獲取可以控制該機構而從事承包生產的權利(機構本身的職工也可以組合競投)。任何一間現有的國營工廠、飯店、酒家及其它商業機構,有關的政府當局都可以議訂承包合約的內容,指定年期、政府的徵收、及任何其它管制規例。有了這些合約所指定的局限內容,投資者就可依約出價,以價高而贏得合約的人就是承包者。當然,合約內的局限越少,投標承辦的價格就會越高。

在以招標承辦的改制方法中,承包的人所出的標價是不應該由政府收取的(政府已有在合約內所指定的徵收)。標價的收入是應該分配給現有機構內的國家職工及幹部。有了這些收入分配,職工要辭職或被解雇都不難處理,而辭職及解雇的權利對生產的推進是極重要的。同樣重要的,是承包合約應該被准許在市場自由轉讓,因為這會使生產機構的管理落在善於經營的人手上。

招標承包的標價,不一定是要一次繳付的。付了有保障性的「首期」,然後分期付款,可以鼓勵較多的人競投。至於那些目前正在虧本的國營機構,也是可以拿出來競投的。只要約定的局限規例少約束,因為資產有所值,投標者總會出價。企業家——尤其是香港的企業家——會有起死回生之能。

在形象上,招標承包的辦法最接近「資本主義」,所以不容易被接受。但以這種辦法改制,就算是馬克思復生也難以指出有什麼人是被剝削了。


二○○一年後記

此文開頭所說的環繞城市生活水平最高的「農戶圈子」,今天已不存在了。生活水平最高轉到城市之內,是因為工商業有了大幅度的改進。話雖如此,國營企業的困難還是解決不了。今天,好些因為虧損太甚,負債纍纍,送出去也沒有人要。國營企業不容易改進,是因為用他人的錢永遠不及用自己的錢來得小心謹慎。但國營企業對社會經濟的禍害,主要不是國營的虧損,而是因為要維護國營的利益(或減少虧損),這些企業反對私營參與競爭,要保存自己的壟斷性。

近十年來,私營(稱作民營)在多種障礙下,不少突圍而出,成功地與國營的競爭。這使後者節節敗退,虧損更甚。最近朱總理說要在三年內清除國營的困難,我衷心希望他能做到,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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