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March 25, 1987

私有產權是獨步單方

幾個月前,一些新從中國到香港工作的年青朋友,約我見面談話,為的是要問這一個問題:「除了私有產權,究竟有沒有比較『折衷』的制度,能使中國富裕起來?」這些青年很關心國家,知道「私有產權」在中國是不容易被執政者接受的。我回答說:「沒有,真的沒有。從歷史的經驗看,沒有其它成功的制度,而經濟理論也沒有其它可取的辦法。私有產權是獨步單方。」

後來我們安排了一次研討的講座,在短短的個多小時內,我用心地講述了產權制度與經濟增長的關係。雖然那次講話的內容大都是我在《論衡》寫過的,但因為講來一氣呵成,有概括性,所以我想在這裡將記憶所及的那次講話寫出來,作為我這《再論中國》的理論的一個總結。由於牽涉到的事情很多,加上與之有關的每部分都是我以前寫過的,我只能在這裡以「要點」的方式寫出來。


自私與競爭

任何科學都是以一些基本假設作為出發點。所謂基本假設,就是辯論者以某項假設可以成立為前提,否則科學的辯證就不可能發展了。經濟學最重要的基本假設是:每一個人無論何時何地,都會在局限約束條件下爭取他個人最大的利益。說得不雅一點,即每個人的行為都是一貫地,永遠不變地,以自私為出發點。所謂「自私」,是比較容易明白的通俗說法,而在學術上的用辭卻是:每個人都會在局限下「極大化」。

在經濟學的範疇內,任何行為都是這樣看:捐錢、協助他人、上街行動等,都是以「自私」為出發點。人的本質究竟是否自私,是哲學、生理學和心理學上的事。但「人是自私的」這個假設,是經濟學的基礎。在經濟學上,人的本質究竟如何並不重要,重要的是這個可以推廣理論的假設,而這個假設的實用與否,是要由被推廣後的理論中的含義能否經得起事實的考證來衡量的。那就是說,關鍵在於自私這個假設,能否引帶出可被考證的含義而可以實用地去解釋人的行為。這方面的答案是肯定的。至於自私本身是否真理,倒無關重要。

人既然要為自己爭取利益,在資源供不應求的世界中,競爭無可避免。我們每個人從早到晚都要競爭;我們的衣、食、住、行都是從競爭中取得的。一個人獲得一樣物品,社會中就總有另一人少獲那物品。任何社會,任何經濟制度,人與人之間都有競爭。競爭是因為資源缺乏,人的需求過多而引起的。

有競爭,就必須定勝負。我們吃的午餐是從競爭中贏得的。跟任何競爭遊戲一樣,要定勝負就一定要有競爭的規則,指明在競爭中什麼可以干,什麼算是違例。這些遊戲規則就是約束競爭行為的制度了。不同的約束辦法,決定勝負的準則就跟著不同——一種遊戲可能以速度快者勝,另一種以力大者勝,又另一種以身高者勝,等等。改變了遊戲的競爭規則,定勝負的準則跟著不同,勝負的人便有所改變,而競爭者的行為也跟著不同了。


競爭規則是產權制度

在社會的經濟競爭中,那些約束人與人之間的競爭的「遊戲規則」就是產權制度,亦即界定人與人之間的權利約束制度。任何社會,這界定權利的制度是必然存在的。即使在那無法無天的弱肉強食的國度內,勝者生、負者死,也是一種界定權利的辦法。改變了界定權利的制度,決定勝負的準則也就跟著不同:或以價高者得,或以政治手法論輸贏,或以年齡的大小,以智商的高下,等等來定勝負。

不同的產權制度有不同定勝負的準則,而誰勝誰負與人的行為跟著不同,都可以用經濟學的理論推斷或解釋得很清楚。產權經濟學二十多年來不脛而走,備受重視,是因為這些推斷可以做得很準確。那是說,從權利界定的角度來推斷人類的行為,對經濟的發展,對世界的現象,是可以解釋得一清二楚的。不過,在現實世界中,權利的界定可以變得很複雜,所以這門理論雖然重要,但能將它運用自如的經濟學者,至今仍不及一掌之數。


三種權利界定

大致上,在有政府的社會中,界定權利的辦法只有三種。第一種是沒有私產,也沒有等級特權,但人們使用資源的競爭行為,由法例管制。公眾圖書館內的圖書借用,公眾海灘與公園的使用,就有法例約束。第二種是共產制度。競爭者沒有私產,但不同的人卻有不同的等級特權。特權較大的「高干」,有較大的直接或間接的收入,而亦有較大的決定資源的使用權力。最後一種就是私產制度了。在這制度下,人的權利是以資產來界定的。人的貧富與權利是由各人所擁有的資產多少而定,但除了一切資產,人的本身沒有等級之分。

資產不僅包括土地、實物,也包括人的勞力、知識、天分、相貌等。私有產權的定義,是資產的主人可以獨自決定資產的使用(包括自決由他人使用),可以拒絕任何人的侵佔,可以獨自享受(或任意捐出)資產的收入所得,及可以自由將資產轉讓(即在市場上以自由市價賣出)。那就是說,私產有獨自的使用權,有獨自的享受收入權,及有自由轉讓權。從這三項權利看,私產並沒有半點可怕的地方。可怕的倒是在「解放」前的中國那些有名無實的「私產」制度。很不幸,那時弱肉強食的官僚制度,也算是「資本主義」。

我曾經指出,以上的三種權利界定的辦法,都是為了要減少在真正的公有制下資源使用的巨大浪費。任何資產,若在使用上毫無約束,毫無限制的話,其價值會在競爭下煙消雲散;所有的資產變得沒有價值時,人是不可以生存的。儘管支持私產制度的人怎樣批評共產制度,他們卻忽略了在共產制度下的等級特權的劃分,也是為了要減少公產使用的浪費。因為共產制度下的等級特權也是一個權利界定的辦法,這制度也是一種產權制度。那就是說,在共產制度下,等級特權是生產資源以外的一種「產權」。

在現實世界中,任何一個社會都會有以上提及的三種權利界定的形式;那是說,沒有哪個國家會以純粹的一種產權為制。共產與私產制度的分別,是程度上「八十步與三十步」之別而已。中國在大躍進、人民公社熱火朝天期間的制度,是最極端的共產制度,是人類歷史上絕無僅有的。另一方面,以私產普及而知名的香港、日本及美國,很多資產不是私有的。那就是說,「一國多制」觸目俱是,自古皆然。


專業生產可獲巨利

經濟學鼻祖亞當孕v密斯在一七七六年所發表的《原富》,石破天驚。在那洋洋近千頁的經典之作中,作者一開始就以制針廠的例子,說明專業生產、分工合作,然後在市場交易所能帶來的巨大利益。然而,其後二百多年的經濟發展,卻證明了史密斯本人及他以後的古典經濟學者,遠遠地低估了專業與交易所能帶來的好處。

我們今天在香港可以一塊錢買來的原子筆,是幾個天才窮終生之力也不能製造出來的。香港街頭小販所賣的任何一件成衣,若要完全由自己一個人發明,自己製造,是難以想像的事。今天世界上的人口,比起十九世紀中期人口論盛行的時代多出很多倍;然而,在現有的私產制度下,人民的生活水平顯然高出十九世紀的很多。「僧多粥少」的人口論,無情地被專業(包括專業的研究發明)與市場交易所帶來的、數以百倍計的利益推翻了。

專業生產能減少生產費用,再利用市場的交易而使整個社會得益巨大,是歷史上最顯著的經濟奇跡。沒有交易,就難以出現專業生產,這是史密斯的有名定律。


交易費用卻也驚人

專業與交易的利益巨大,但另一方面,交易時的交易費用也是大得驚人。概括地說,交易費用就是那一切不可能在魯賓遜的一人世界裡產生的費用。換言之,交易費用是因為有社會的存在而產生的,所以確切地說,應稱為「制度費用」。在社會中,任何與生產沒有直接關係的費用都是制度費用;因此我們也可以說,一切非生產的費用就可算是交易費用了。

在香港,所有律師、法官、警察、銀行、經紀、公務員、商行、批發、零沽、通訊等行業的收入,都是不可能在一人世界中產生的,所以都是交易費用。要說香港的交易費用是在市民總收入的百分之八十以上,並不為過(雖然香港有一部分的交易收入是為外國及中國人服務而賺取到的)。

由於交易費用是制度費用,有制度就會產生,所以在沒有交易的社會中也會有交易費用的。在中國的大躍進及「文革」期間,市場交易甚少,但制度(交易)費用卻大得驚人。搞思想教育,印紅皮書,寫大字報,進行權力鬥爭、階級鬥爭,以口號、主義掛帥,界定等級特權,走後門等等所引致的巨大費用,也可算是非生產的「交易」(制度)費用了。

任何費用都要消耗人力物力,要花費財富資源。專業交易利益極大;交易費用也很高。交易費用上升,專業交易的利益就會下降。國富民安與一窮二白的分別,簡單地說,就是決定於交易費用在國民收入中百分比的高下。因為交易的利益與費用都是極其龐大,這費用在國民收入的比重上升一些,國家就一窮二白;下降少許,國民生活水平的上升就會以倍計數。

我可以說得清楚一點。要達到同樣的生產總值,交易(制度)費用的比重下降,社會就可以容許較多的資源投入專業生產那方面去。由於專業生產的利益極之龐大,多一些專業化,國民收入就直線上升。結果是發達之邦,交易費用在國民總收入中的比重,會較一窮二白的為低。

這是一個新而又重要的、用以觀察經濟制度對經濟發展有很大影響的角度了。這角度能讓我們一針見血地提出如下的問題:在上文提出的三種界定權利的辦法中,哪一種能最有效地減少交易(制度)費用在國民總收入中的比重?問題問得好,答案就淺顯之極:大致上,以資產界定權利,會有最低的交易費用的比重。


私產是市場的先決條件

高斯定律的主旨,是資產的權利界定是市場交易的先決條件。我們可以將這個定律一般化:生產數據的市場交易需要有私產權利的界定,而產品的市場交易也是需要有同樣的界定的。另一方面,生產數據與產品往往沒有明確的分別,而這分別是不重要的。這一點,我曾在其它文章解釋過了。

假若界定及保障私產,但討價還價、訊息及議訂合約的費用過大——那是說假若交易費用過大的話——那麼高斯所指的市場交易當然就有問題。專業生產而交易是可以有過高的交易費用的。假若交易費用不存在,高斯定律當然如有神助。另一方面,假若任何交易(制度)費用都不存在的話,那麼不需要交易,不需要私產,也可達到專業生產的最高的利益。換言之,就算是在共產政制中,只要所有交易(制度)費用不存在,那麼專業的選擇就大可由明智的幹部指引,酬報的大小就可由明智的幹部作出公正的決定,而產品種類的真正需求與收入分配,都不會出錯。是的,在交易(制度)費用不存在的情況下,有經濟效率的制度根本不需要什麼市場了。私產與非私產就變得毫無分別了。

然而,在現實世界中,交易費用不僅存在,而且往往高得驚人。在這個「自私」而又極其複雜的世界中,不同的制度有不同的交易費用;而在經濟收入上,究竟國富民安還是一窮二白,就只不過決定於哪一種制度的交易費用的比重是較低還是較高而已。但為什麼我們可以肯定,以資產界定權利(私有產權)的制度,會有較低的制度(交易)費用的比重呢?


交易費用比重較低的理由

我可以舉出五大理由,說明以資產界定權利的制度,有上文提出的三種制度中最低交易費用的比重。

第一,以資產界定權利來約束競爭,比以等級或法例管制的辦法來得清楚明確,所以比較容易處理。其中的主要原因,是資產的界定大都是基於可以量度的實物。即使以抽像思想為主的發明專利權,其私產的界定與保障,也是要先將抽像的思想轉到不抽像的物品才能辦到。

當然,資產權利的明確界定並不容易。即使易於量度而又不能走動的土地,也常常發生權利糾紛。但比之以人與人之間的等級來界定權利,或以管製法例約束行為,用資產劃分的明確性顯然勝了一籌。試問:高干子弟的權利範圍如何量度,他們的權限是怎樣劃分的?而管製法例呢?往往層出不窮,不同的資產會有不同的法例,就是單要記也記不了那麼多,更不用提法例的多種闡釋了。

第二,私產的轉讓容許自由的合約選擇,使資產的擁有者能採用交易費用較低的合約形式,來組織生產時所需的資產合併。這一點,我曾屢次解釋,曾以多種事實引證。

第三,私產的轉讓權增加了以競爭來減少交易費用的效能。任何資產的擁有者,可以用收購、出售、招標、退股、辭職等等方法,來約束那些不遵守承諾而增加交易費用的行為。競爭使用資產的人,就會設法以付出較少交易費用的行為獲勝。這一點,我以前也是分析過的。

第四,每個私產的擁有者,為了適者生存,會利用自己的訊息來作生產的決策。訊息費用也是一種交易(制度)費用。在私有產權的制度下,每個人都會運用自己所有的訊息,所以社會的訊息運用就合併了每個人的知識。當然,這些訊息不會全是準確的,但既是合併了每個人所知的,其可靠性怎會不遠遠超過一個政府機構所能掌握到的訊息呢?

第五,私產市場有市價,而這市價包含多種訊息的傳達。在私產制度下,不管一個人怎樣隱藏自己所知的訊息,只要他在市場上一買一賣,在某程度上就影響了市價,亦即無可避免地將自己所知的傳達到市價那裡去。我們可以說,市價的形成,是間接地集中了市場上每個人的一部分訊息。經濟學的課本都說市價指導資源的使用,這論點往往是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的,但究其原因,就是每個人的訊息在某程度上都傳達到市價那裡去。

以上五個減少交易費用的原因,是最新的經濟學的分析了。比較舊的一套,是認為私產可以促進自力更生,可以鼓勵個人的勤奮,可以使人量入為出、較為小心使用資產等等。這一套觀點沒有錯,但比起交易費用的角度,是顯得較為空泛,有點不著邊際。


歷史的經驗

古代的羅馬帝國為了要推行法治,厘訂了私產制,不十年國富兵強,所向無敵。中國的秦始皇統一了度量衡,協助了產權的界定及市場的交易:秦朝的富裕是不難理解的。其後唐、宋期間的私產制度更為普及,中國的生活水平在當時舉世無匹。日本的明治維新,容許土地自由轉讓,導致了資源使用的大調動,經濟增長就立刻直線上升。英國的工業革命,是基於私產制。美國的憲法將保障私產作為大前提,效果怎樣毋庸細述了。

現代的例子,如出一轍!戰後的日本一窮二白,破敗不堪,但今天怎樣了?香港人煙稠密,為世界之冠,而且天然資源缺乏是眾所周知的,但今天的香港,比之在戰前較香港繁榮得多的上海,又怎樣了?台灣今天的私產保障,遠勝昔日在大陸的國民黨時期,經濟的水平也就不可同日而語。在今天,東德與西德之比,相映成趣;北韓與南韓之別,令人尷尬。

戰後的英國回復了舊觀,就開始嘗試搞什麼社會主義,什麼國營企業,不十年間就給日本爬過了頭。加拿大走英國式的路,得到了英國式的效果。美國的肯尼迪搞福利,尼克遜搞價格管制,工業就給日本乘虛而入,也種下了今天財政赤字的根苗;要不是美國能及時浪子回頭,後果不堪設想。十多年前,幾個產油國家一朝成了暴富,於是就大手筆地搞建設,風光十足,但由於本身的私產制度不明確,油價尚未大跌時便已焦頭爛額,使人歎息。

如此這般的例子,真是不勝枚舉。這些例子都是真實而可以考證的。然而,當我閱讀中國近來所發表的反對那所謂「資本主義」的言論(似乎是反對私有產權,雖然他們從來不將這二者合而為一),我覺得其辯證難以自圓其說。說中國太大,那又為什麼搞統一?說中國人多,但人口密度卻遠不及香港或日本。說社會或共產主義原本是優越的,那麼例子何在?說要先走「資本主義」才能成功地走「社會主義」,歷史的經驗又如何?說什麼不宜全盤西化,但私有產權的經驗,難道是西方所獨有?說中國有特殊的情況,與眾不同,難道中國人就不會自私,不會競爭嗎?難道中國不需要「遊戲規則」——不需要權利界定?

私產富,非私產貧。這一個經驗的規律,在歷史上沒有例外。話雖如此,經濟學還是要到了近二十多年來,通過產權理論的研究,才逐步得到明確的解釋。我們現在明白,那弱肉強食、官商勾結的「資本主義」,不算是私產制度;我們明白政府的多種管制(如價格管制),濫發貨幣,或大派「免費」午餐等政策,對私產的保障是削弱了的。

我們也明白界定及保障私產需要費用,市場的運作也需要費用。這些制度(交易)費用很龐大,但在國民收入的比重上,私有產權的制度費用,確是有其優越性!難怪在富與貧的決定性上,歷史的經驗一向都是那樣的「墨守成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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