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羊頭、賣狗肉的中國文化傳統——與岑逸飛商榷
去年十二月,《資本》雜誌創刊,香樹輝請我寫稿。我見十月股市暴跌,香港政府及證券、期指人事搞得一塌糊塗,就寫了《可怕的資本主義》一文,抨擊這些「權威」對股市的處理手法。在該文內我指出「資本主義」與「私有產權」是兩回事。我跟著談到「私」字的困擾:
「英語的『private』有令人尊敬的含意,但中譯的『私』字卻有負面的意思:自私自利、挾帶私逃、私相授受,等等,總是一些被社會認為是見不得光的行為。至於『private』與『私』這兩個絕對同義的字,為什麼在文化背景不同者的使用中有那樣正、負之分,我希望一些語言學者能給我一個答案。」
岑逸飛讀到這篇文章,於八八年一月一日在《信報》以《都是翻譯惹來的禍》作了反應,指出在中國的傳統上,「私」字確是見不得光。我一向佩服岑兄的國學根基。見到他文章雖好,但似乎意猶未盡,就請他再展所長,讓我一開眼界。他欣然承諾,於三月十日在《經濟日報》發表了《反「私」的傳統》,旁徵博引。我讀之再三,不禁拜服。在該文結論中,有一段很精彩:
「由此可見,『破私立公』作為國策的荒謬,『私』破不了,反以『公』為幌子,弄至一塌糊塗,烏煙瘴氣,拖住了經濟發展的後腿。但因為中國有了一個反『私』的傳統,言公不言私,人人鼓掌;『私』字當頭,似乎人人得而罵之;不識時務者若還提什麼『私有產權制度』,恐怕先要大打一場文化之戰。」
此戰非打不可
既然我不識時務於先,這場「文化之戰」,總應讓我金鼓先鳴。四方君子若要上陣,倒也大有意思吧。
岑逸飛可沒有解釋,為什麼在中國的傳統裡,「私」可畏、「公」可取;而歐西傳統卻少見這現象呢?說是翻譯錯了,不成理由。第一,「private」不是「私」是什麼?我不能想出任何其它中文字,有更貼切的譯意。在中國大陸的體制改革中,為了避免用「私」字,就採用了「個體」、「承包」、「包干」等字眼來代替,把語言弄得高深莫測,大失文采。還好在最近修訂的憲法中,「私營」這一詞是出現了。真是大有進步,可喜可賀。
更重要的是第二點。中國的傳統避「私」惡「私」,但只是避字而不是避行為的。隨意翻閱吳兆莘的《中國稅制史》、陳登原的《中國田賦史》、陳顧遠的《中國婚姻史》等書,可以見到自私的行為頁頁皆是!就是在中國大陸當年極端的共產政制中,在高舉「愛國愛民」的旗幟下,什麼三反五反,階級鬥爭,不是自私的行為是什麼?毛澤東自己的生平史實,更不用提了。
是的,中國的傳統是行私不言私;可以被稱讚的自私效果就說是「無私」,不可接受的就以「私」而加之罪。說得清楚一點,中國的文化傳統是掛羊頭、賣狗肉。這是一個偽君子的國度了!我不是說歐西沒有偽君子,也不是說那裡凡「私」皆善。但「私」字在歐西的文化傳統上遠為容易接受,羊頭與狗肉分得遠為清楚,卻是無可置疑的。為什麼這兩個各有其光采、智慧的文化傳統,行「私」是那麼一致,但言「私」卻有那麼大的分歧呢?
我不想在這裡長篇大論地追溯歐西文化——尤其在宗教那方面——的歷史。簡單地說,我是不同意韋伯(MaxWeber)的理論,認為基督教(較為容許自私)的成長鼓勵了私有產權(他所說的資本主義)的誕生。我的觀點剛剛相反。私有產權在歐洲逐漸一般化後,宗教才變而就之。到了一七七六年,史密斯出版《原富》,高舉自私對社會的貢獻,識者莫不叫絕!馬克思從來不明白史氏的基本理論;他的反「私」擁「共」,在有反「私」傳統的中國,被自私自利的執政者利用起來,就威不可擋了。這是一個漫長的惡夢;但願此夢不再!
問題仍在:為什麼「私」字的反與不反,有中、西之分?
法治是決定因素
法治始於羅馬帝國。施行法治的一個基本條件,就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或起碼人與人之間沒有明確的等級特權。那所謂「人人平等」,不是指產權平等,而是指所有有價值的資產以外的「人權」平等。這一點,我在其它幾篇文章解釋過了;而在不久前發表的《斯言快哉》內,我曾指出人權平等是「民主」的基本定義。
近幾年來,我自己研究共產制度時,發現了一個新觀點(可以說,這是我在學術上比較重要的收穫),那就是真的要做到法前人人平等,人權以外的資產權利是需要界定為私有的。理由是,若資產非私有,競爭使用的人沒有約束的話,那麼資產的淨值就會在競爭下消散,浪費是太大了。所以若要節省,要生存,就要將「公有」資產變得有淨值;把不平等的特權分配是一個辦法(見《中國的前途》內的《從李子樹看中國的產權轉變》)。這正如在我的「共產」家裡,我的孩子和我的「人權」是不平等的。但人權不平等就只可以有紀律,沒有法律,正如我家裡無法無天,但紀律與家訓卻是有的。
換言之,法治需要私產,但私產有程度之分,所以法治就有公正與腐敗之別。歐西的歷史有力地支持這觀點。羅馬帝國以私產及法治為政,國富兵強,所向無敵。後來中世紀的英國私產興起,有了普通法,頓呈異彩,與歐洲大陸法各擅勝場,在這裡難以細述。
法治要有私產,但私產制度的運作卻可以不用法治。中國私產的興起比歐洲來得早。其它證據不談,單以岑逸飛所引的名句可以證之:「雨我公田,遂及我私」(詩經,公元前一○六六到公元前五四一年)的「私」,是指私田。中國在唐、宋期間的富庶,可不是僥倖的。但中國歷來都沒有法治。有「產」,無論是「私」或「公」,就必有競爭,而競爭總會引起一些糾紛的。在中國的傳統上,非私產糾紛的解決辦法是人治,而私產糾紛的治方,是以風俗、習慣為主,也就是以仁義、道德來作為分辨是非的方法了。
這不是說在中國歷史上沒有多種法、多種例(見楊鴻烈的《中國法律思想史》),但我指的法是司法(jurisdiction),有清楚的法理(jurisprudence)及訴訟程序(jurisdical process),這些是中國傳統所沒有的。
以上解釋了為什麼中國對「道德」觀念的重視,遠超歐美。孔孟之被高舉,尊重,不是無因。在西方,聖賢之道差不多可有可無;就是耶穌也要被釘在十字架上。在中國,「共產」盛極一時之際,私產盡廢,人治抬頭——也就是等級特權專政了。要維護這特權專政,孔孟之說,聖賢之道,就要退位讓「權」。文革的產生並不是偶然的。
「共產」既要反「私」,也要反「道德」。私產制度若以「道德」而治,當然要高舉道德,但「私」卻要反的。這是因為若不反「私」,以道德治國的交易費用是太大了。且讓我解釋。
在私產制度下,以道德、風俗解決糾紛,和以法治的辦法行事,是各有長短的。法治的直接費用很龐大:單看香港及美國的法官、律師之多就知道了;他們的總收入顯然比古代的包公等人大得多。但法治有兩個重要的長處。第一,它比道德、風俗來得明確;武斷的機會較少,而敗訴者可以上訴。其效果是,在法治下,人民對自己的權利比較清楚,生產投資的決策就比較容易了。法治的第二個長處,是法律可以更改,比較有彈性。在彈性這一點上說,普通法是優於大陸法的。其中道理,這裡不便細述。值得順便一提的是,普通法的律師與法庭費用比大陸法的龐大:所以中國大陸若要推行法治,在初期應著重於後者。
以道德、風俗治國(中國的傳統),沒有法律、法庭,也沒有陪審員,主要的優點是直接的費用較少。但這種治方是很難弄得清楚明確的。在私產制度下,自私對社會有好處也有害處(見《賣桔者言》內關於「自私」的文章)。由於自私而引起的侵犯他人權利的行為,沒有明確的法律判斷,其所導致的社會費用(交易費用)就龐大了。道德的判斷不夠明確,有所不逮,所以雖然直接的管治費用較低,但間接的社會(交易)費用卻大大的提高了。要補救這一點,反「私」的教育就大有用場。我們今天在法治之區也教我們的孩子要誠實,要言而有信,不要偷、搶,不要唯利是圖,無非是希望他們將來能過安定的生活。安定者,是因為社會大眾認為教養得好的孩子少惹「麻煩」——那就是減少交易費用了。以道德之方治國,這類反「私」教育,怎會不更加厲害地大事推行呢?
結論
在一個私產權利界定得一清二楚,法治毫無費用的情況下,任何人都知道法律的約束,知道凡是犯了法都一定有懲罰,自私對社會只有利,沒有害。「私」不僅不會被反,而且會被高舉了。但真實的世界並非如此:法治費用(交易費用的一種)存在,所以談談仁義道德,不無好處。這是以教育來減少對社會有害的自私。另一方面,假若沒有法治,純以仁義道德作判斷,反「私」就必定要大行其道來加以協助。如此一來,掛羊頭、賣狗肉的文化傳統就形成了。
話說回來,我們不能以此而反對這傳統。正如上文所說,法律判斷與道德判斷各有長短。但後者有另一個明顯的弱點:它更改不易,因此難以適應世事的轉變。這一點,我認為是清末以來,剛剛與歐美相反,中國一蹶不振的其中一個主要原因。人口的增加使資源日趨缺乏,科技、交通、通訊的突飛猛進,使專業生產及貿易發達,道德又怎可以墨守成規?法律可以因勢而訂,備適於事;而在貿易昌盛,公司組織愈形複雜的社會中,古老的反「私」道德觀念,與時代是脫了節的。
中國大陸應該推行法治。這一點,沒有一個中國人會反對——起碼口頭上不會反對。既是如此,「私」不反也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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