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May 9, 1997

小人蛇的權利

我不是法律專家,對移民法例毫無研究。但我畢竟讀書識字,文字的清楚與否,可以有哪幾種解釋,總可以應付得來。

近來聽到不少有關小人蛇偷渡來港的消息,以及從傳媒中看到被遣返的小孩子哭哭啼啼的報道,我禁不住問朋友究竟發生了什麼事。一位朋友給我看《基本法》有關的法律,一看就明其理,使我對政府(現任或候任)的言論及處理方法很不以為然。《基本法》內對小人蛇的權利說得非常清楚——應該是不可能更清楚的了。

《基本法》第三章,題為《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的,第二十四條(該章第一條)說:

「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簡稱香港居民,包括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

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為:

(一)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

(二)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的中國公民;

(三)第(一)、(二)兩項所列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

根據以上第三節說得再清楚不過的,凡是一個香港永久性居民在中國大陸所生的子或女,只要拿得出證據來,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就算是香港的永久性居民。港人與大陸人合法結婚而生的,有出生證明書及其它文件為證,當然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但在原則上,由香港人在中國所生而非「婚」生的子女或「私生子女」,也是香港的永久性居民。這後者要拿出證據來當然比較困難,但科技發達的今天,DNA驗證可靠,法庭應該接受。

九七回歸之後,在適當的地點開一家「DNA驗證中心」應該是一門好生意。而假若香港的人民入境事務處客觀從事,有權來港作「永居」的中國小孩,何止幾萬或十多萬?

是的,《基本法》明確規定,今年七月一日起,香港特區政府不能對港人所生的中國兒童入境,加以配額的限制。事實上,只要有足夠的證明文件,七月一日起,港人在中國大陸所生的子女,再沒有非法進入香港這回事。

七月一日起,香港特區可以阻止或延遲有香港「永居」權利的中國兒童入境的唯一辦法,是要求中國禁止或阻「遲」這些兒童離境。這樣做,有兩個困難。其一,阻止這些兒童離境,是否合法,是一個疑問。當然,中國當局可以做外間認為是不合法的事,然而國際輿論會怎樣說,對中國又有什麼好處,是一個問題。

其二,縱然中國可以名正言順地阻止有香港永久居留權的兒童出境,但這只會助長邊防幹部的貪污。既然這些兒童有香港的入境權,有權利與生父(亦可能是生母)一敘天倫之樂,邊防幹部則大可為「大義」而大貪其污也。說實話,要是我有機會,這樣的貪污我也會考慮去幹。(將「收穫」所得捐出去作「非法」出境兒童的獎學金,不是很有意思嗎?)

根據以上所述,今天香港的「現任」與「候任」政府的言行,是有兩點值得批評的。

第一,港府在七月一日之前的今天,把非法偷渡來港的小人蛇遣返大陸,於法有據,但於人情是令人反感的。離七.一隻有數十天,而孩子又是那樣年幼無辜,數十天的人情也不放過,怎樣說也不近情理。倘若有一個被遣返的小孩再作小人蛇而途中不幸喪命,被上頭下令押他或她返大陸的仁兄,可能會終生抱憾。就算被遣返的兒童不會再作小人蛇,其心理的影響又怎樣計算呢?

第二,我見到董特首在電視上希望如本文所說的兒童分批來港,以便香港能(有時間)為他們準備一下教育的設施。說得頭頭是道,但於情於理有所不合。於理不合,是因為依照基本法,香港特區沒有權要他們分批來。希望歸希望,法理歸法理,不應該混為一談。於情不合,是假若董特首自己有兒女在內地,他會否贊成分批來,而又是排在第幾批呢?董先生看來是個性情中人,這個「情」字他不可能不懂得。

董先生關心進港兒童的教育,我很有同感。如果他真的關心,他會像我一樣,贊成有香港居留權的中國兒童的母親,應被批准來港。

世間沒有任何教育比母親的教育重要!更何況,天倫之樂,父母若缺其一都是美中不足之事。

《基本法》既然那樣說,修改《基本法》既然是那樣不容易,我們不應該在法理上吹毛求疵,「做」出一些令人笑掉牙齒的「新」法;我們應該做的,是在倫理那方面著想。這可使我們心安理得,也可以一博國際輿論的稱讚。至於香港為此而有人滿之患,情之所至,法理所在,是沒有什麼值得後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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