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律師行看學券的優越性 ——給曾蔭權、楊懷康上一課
一九八二年回港任教職後不久,我見香港的公立學校大有問題,就向當時的財政司彭勵治建議改行學券制(Voucher System)。我當時的觀點與現在的一樣:公立學校的運作大幅地浪費納稅人的錢,而教師的薪酬與他們的學問脫了節,這二者皆因納稅人或學生的家長沒有教育的話事權。套用諾貝爾獲獎人布格南(James Buchanan)的話:公立教育的供應不需要向顧客交代,而出錢的無權過問。美國的情況,是公立與私立分庭抗禮,後者給予前者很大的壓力。另一方面,納稅人可用投票的方式去否決公立學校的經費。
彭勵治同意我的觀點,但認為要推行學券制,壓力重重,過關的希望甚微。但他還是要我去打聽一下,看看是否有可乘之機。後來我與兩間大有名望的中學的校長提及學券制,他們強烈反對。
學券制這回事,可不是我發明的。首先提出的應該是佛利民(M.Friedman,一九七六年諾貝爾獎),那是四十年前的事了。這個制度的重點,是以公家的錢推行私立學校,把話事權交回教育顧客那方面去。當然,佛老的首選是廢除政府資助教育,不得已而求其次,用學券制,資助教育就以市場的運作為依歸。佛老有先見之明:今天,美國的公立學校被私立的逼得節節敗退,轉用學券制漸趨時尚。
阿康時來運到。年多來他極力鼓吹學券制,竟然有聽音之人。不久前曾財爺蔭權也贊成學券制,不知他是聽我的,是聽佛老的,是聽阿康的,還是自己發明的。
既然財爺也那樣說(而又聽說贊成的團體越來越多),有機可乘也。學券制的好處——把教育的話事權交給納稅的家長——毋庸細說,而香港教育的不成氣候,眾所周知,用不由我來落井下石了。
我要談的,是阿康與財爺不知道的事,好叫我能給他們老老實實的上一課。他們不知道的,是改用學券制之後學校的制度及其運作在結構上會有什麼轉變。那是說,在自由市場競爭下,學校的結構制度會是怎樣的呢?
一九六八年某天下午,在芝加哥大學,我跑進史德拉(G.Stigler,一九八二年諾貝爾獎)的辦公室與他聊天。閒談中他突然問:「史提芬,你是研究制度的,可否猜一下,最好的大學的制度與哪一個行業最相近?」一時間我無以為應。他見難倒了我,欣然自得,哈哈大笑,說:「是律師這個行業,美國的私立大學與大律師行的結構制度是如出一轍的。」
一言驚醒夢中人。史德拉和我於是暢談私立大學與律師行業的大同小異。大學與律師行出售同樣的服務:知識及方法。光顧的人通常需求一組專家合併的知識,所以大學以多位教授組合而成機構,而在美國的一家大律師行中,律師數以百計。
一個大學顧客所需求的知識,是多方面的組合;同樣,一個比較重要的案件,在美國是由幾個不同專業的律師組合來處理的。
一位初出道的律師,在一家大律師行工作了五、六年,其能力由該「行」內的資深律師議決,認為可取就晉升為夥伴(Partner),獲得長期任職的權利,這與在大學工作了大約六年,若被認為可取就晉升為Tenured Professor一樣(即由Assistant Professor升為Associate Professor)。在律師行作夥伴後若干年,工作表現好就變作資深夥伴(Senior Partner),這在大學是等於正教授(Full Professor)了。
一位大案顧客,跟一位大學生一樣,到律師行(大學)表達案情(選擇前途)後,律師行(大學)就跟他安排所需的專人組合(安排課程),安排主事律師(主導教授)。每個律師(教授),就算是同級的,其收費往往很不一樣(同級教授的薪酬在美國很不一樣)。不同的專業(不同的學系)與不同的本領(不同的學問),其收入往往大為不同。
更重要的是,在美國的大律師行及一等的大學裡,行政的權力與知識的權力分得很清楚,互相尊重,互相合作。法律或學術的知識,永遠是律師行或大學的重點,因為知識是他們出售的產品。
大家同意知識就是力量,所以在美國的大律師行及一等的大學中,行政歸行政,實質的權力永遠落在知識高人的手上。當年在芝加哥大學,經濟系的佛利民和商學院的史德拉是主要的話事人,但他們從來沒有當過系主任或院長。哈佛大學的經濟系,在一位學術較差但行政絕佳的系主任退休後,沒有同事肯花時間搞行政,逼要輪值作系主任。
是的,美國一等大學的權力結構與大律師行一樣,是以「合夥」的理念來出售知識,其產品以顧客的需求為依歸,而管理階層是為知識「夥伴」服務的。我自己的兒女在美國念幼兒班及小學時,選私立,其結構與律師行也差不多。以私立為本,需求與供應就要按市場的規律,否則必被淘汰。
上文所談及的知識出售機構的結構與權力的安排,與香港今天的公立學校相去甚遠,不可以道里計。
吃了那麼多年香港納稅人的飯,撫心自問,不免汗顏!另一方面,我贊成改用學券制,是有一點自私的成分的。在學券制度中,我會是一個可以生存的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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