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June 19, 2008

中國的經濟制度(十二之二)

第二節:思想的衝擊



羅拔·蒙代爾,北京的榮譽市民,是高斯的仰慕者。聽到老人家親自策劃一個關於中國經濟改革的研討會議,他建議要有一篇頌讚高斯的學術貢獻的文章,而我是寫這篇文章的適當人選。但高斯已經邀請我寫這篇關於中國經改的開場主題,不是寫高斯本人。我想,這裡起筆說一下高斯的經濟思想對中國的影響,也是適當的。這樣做,我無可避免地要牽涉到自己,因為把高斯的思想介紹給中國同胞的只我一人。



一九七九我發表第一篇中語文章,題為《千規律,萬規律,經濟規律僅一條》(注三)。這個古怪的題目是回應早一年我讀到的、中國著名經濟學者孫冶方發表的《千規律,萬規律,價值規律第一條》(注四)。文革期間,孫先生說了這句話,被困坐牢七年。我當然同情他,但不同意他高舉的馬克思的價值與價格概念。我的長文只申述一點:資源稀缺,競爭無可避免;決定勝負要有準則,在無數可以採用的準則中,只有市價不會導致租值消散(注五)。我列舉了多個不同的準則,包括排隊輪購、論級分配等,指出必會有租值消散的浪費。只有市場價格這個準則沒有,而市價的使用是基於有私產的存在(注六)。



很多年後我才知道該文在北京廣泛流傳,不少朋友說影響了後來中國差不多什麼都收費的習慣。有系統地以中文解釋高斯的界定資產權利與交易費用的理念,始於一九八二,見於《中國會走向資本主義的道路嗎?》的中譯(注七)。



一九八三年十一月,我開始熱心地以中文下筆。《從高斯定律看共產政制》一九八四年一月發表(注八)。該文詳細地討論了畜牧與種麥的例子。到今天,我發表了大約一千五百篇中語文章,一半是關於經濟的。經濟改革與政策分析約佔總數的三分之一吧。我不是個改革者。然而,抗戰期間在廣西差不多餓死了,今天作為還活著的老人,我對國家的關心無從掩飾。外人是否同意無所謂,只要他們讀我寫出來的。我相信任何人讀任何人的文章,多多少少會受到影響。



沒有更好的時間,沒有更好的地方,也許沒有比我這個寫手更好的推銷員,在八十年代的中國推廣高斯的思想。那時,國內的意識大門逐漸打開:同志們知道他們歷來相信的不管用,要找新的去處。一九八二年五月,我獲任香港大學的經濟講座教授,那是當時跟進中國發展的最佳位置。我對高斯的論著了然於胸,而眾人皆知他是我的好朋友(注九)。我是個中國文化與歷史專家,同志們不能對我說我不懂中國——他們對外人例必這樣說。我可以用中文動筆,沒多久就寫出讀者認為通俗、風格鮮明的文字。這一切之上是高斯的原創思想,當時容易推銷。如果當時的中國像今天那樣,我是不會那麼幸運的。



首先是交易費用的思維。中國人在早前的制度中非常熟識那無數的瑣碎麻煩,例如要背誦口號,要排隊輪購,要搞關係,要走後門。他們每天要花幾個小時做這些事。當我說如果這些費用減低,收入會飆升,就是最頑固的舊制度維護者也難以應對。當時的交易費用奇高,怪事天天有,這些大家都清楚,但我需要時間與多篇文章才能說服中國的朋友,如果制度不改,交易費用不會下降。這方面,應歸功於我。



要改為哪種制度呢?不容易說服。我一九七九的文章指出的觀點:市場價格是唯一不會導致租值消散的準則,那些慣於排隊數小時的人不難明白。然而,當我指出市價只能用於私有產權的制度,同志們不易接受。私字當頭,在中國的文化傳統裡沒有半點值得尊敬的含意,而私有產權更是直接地違反了北京對社會主義或共產主義的執著。



在這重要關鍵上,高斯的資產權利需要清楚界定這個思想大顯神功。作為當時的經濟科學推銷員,我知道同樣的產品有了個新的包裝。一九八八年的秋天我帶弗裡德曼夫婦會見當時的中共中央總書記時,趙先生急於向米爾頓解釋資產權利界定的重要。這對話有存案,在好幾個地方發表過。成功地推銷高斯的經濟觀給總書記也應歸功於我。今天,在百度,那普及的中文搜索引擎,「高斯定律」的幾個譯法出現過不止十萬次。



同樣重要的,是所有權與使用權的分離。我用上好些例子申述。當時的香港,土地是政府或皇家所有,一幅官地的私人業主只持有一紙長期的租用合約。當我在洛杉磯加大作學生時,借錢購買了一部細小的快意牌汽車。我是註冊車主,銀行是法定車主,但這兩權的分離對我使用該車是沒有影響的。高斯對權利界定的分析,在那一九六○的鴻文中用上的多個精彩的實例,我看不到所有權是否私有對資源的使用有何重要(注十)。這話題的出現,是因為當時我的注意力集中在一九八三開始盛行的承包責任合約。我看到在邏輯上推到盡,這合約是准許私人使用資產但沒有私人所有權。承包合約是這篇文章的重心所在,我稍後才詳論。



讓我跳到二○○六年八月於北京。周其仁給我看兩本我自己的書:《中國的前途》(一九八五)與《再論中國》(一九八六)(注十一)。二者皆在香港出版,但被影印複製,扉頁蓋上一個「內部閱讀」的印章。這些書是北京同志的內部或「秘密」讀物。我從來沒有那樣高興見到自己的書給人盜版(據說每書複印二千冊)。在這兩本結集中,高斯的影響是清楚而又廣泛的。

注三 張五常,《千規律,萬規律,經濟規律僅一條》,一九七九年十月《信報財經月刊》。



注四 孫冶方,《千規律,萬規律,價值規律第一條》,一九七八年十月《光明日報》。



注五 租值消散是個重要論題,起於公共資源使用的分析:資源的租值,會因為沒有約束的競爭使用,引起使用成本增加而消散了。由此引申,我指出只要不用市場價格,或市價被政策壓制著,其它的競爭準則一定會出現,而某程度上這些其它準則必會導致租值消散。從租值消散的角度來解釋經濟行為是一個重要的法門,可惜經濟學行內不重視。我的經驗是分析交易費用時,採用租值消散這個通道非常有效。

有關讀物,見Frank H. Knight, 「Some Fallacies in the Interpretation of Social Cost,」 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 (August 1924); H. Scott Gordon, 「The Economic Theory of a Common Property Resource: The Fishery,」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April 1954); Steven N. S. Cheung, 「The Structure of a Contract and the Theory of a Non-exclusive Resource,」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April 1970); Idem, 「A Theory of Price Control,」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April 1974).



注六 採用市價是有費用的,但作為一個競爭準則,市價本身不會導致租值消散。關於採用市價的費用,見R. H. Coase, 「The Nature of the Firm,」 Economica (November 1937); George J. Stigler, 「The Economics of Information,」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June 1961); Steven N. S. Cheung, 「The Contractual Nature of the Firm,」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April 1983).



注七 張五常,《中國會走向資本主義的道路嗎?》,一九八二,重刊於張五常,《中國的前途》,一九八五年八月初版,再版多次,今天由香港花千樹出版。



注八 張五常,《從高斯定律看共產政制》,一九八四年一月二十七日發表於《信報》,轉刊於《賣橘者言》,後者一九八四年十一月初版,再版無數次,今天由香港花千樹出版。



注九 一九八○年在底特律的美國經濟學會的年會中,高斯催促我回到中國去,因為他聽到中國有可能開放改革,而他認為我是向中國人解釋經濟制度運作的最佳人選。幾個月後,我聽到香港大學的經濟講座教授的位置將會空出。一九八二年五月獲委此職,十八年後退休。



注十 R. H. Coase, 「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October 1960). 在早一篇同樣重要的文章裡,高斯寫道:「人們看來不明白的,是聯邦傳播委員要分配的,或者要在市場出售的,是以一件儀器傳達信號的使用權。這樣看問題,我們無須想到頻率或無線廣播的所有權誰屬那邊去。 Coase, 「The 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October 1959), p. 33.



注十一 張五常,《中國的前途》與《再論中國》,二者皆再版多次,目前由花千樹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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