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July 4, 2008

中國的經濟制度(十二之六)

第六節:縣制度的佃農分成



中國的經濟改革可分階段看。第一階段大約從一九八○到鄧小平退休的一九九二。這階段的發展,主要是從以前的等級排列權利轉到以資產界定權利那邊去,以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一日深圳拍賣土地(國家首次)為高峰。這拍賣是出售長期的土地使用合約,沒有私人所有權。該市的幹部說是依照我的建議:早些時,我對他們解釋,出售土地差不多是唯一能讓他們獲取足夠資金來發展該市的辦法,而他們要讓私營的發展商人表演專業的運作(注三十二)。



在這階段,經濟發展集中在中國南部的珠江三角洲。開放改革之前,這地區相對上遭到漠視或貶低,龐大的國營企業或政府保護的壟斷機構寥寥無幾。香港的商人或投資者身先士卒,帶進資金、科技與管理知識。相比之下,當時的長江三角洲,有權有勢的國企抗拒競爭,與南部只需幾天甚至幾個小時可以獲得私營的商業牌照相比,是兩回事。



在長三角,市場的衝擊大約始於一九九三。神奇地,只八、九年,差不多所有重要的經濟數字,長三角超越了珠三角。這是中國改革的第二階段,由朱鎔基掌管經濟。從一九九三至二○○○這七個年頭,是中國的困難時刻:開始時通脹如脫韁之馬,貪污廣泛,人民幣崩潰,跟著是嚴厲控制借貸與消費,重擊貪污,再跟著是通縮與房地產市場兵敗山倒。然而,就是在這些困擾的情況下,長三角出現了爆炸性的發展,其效應伸延到內陸的中、西部去。我們或可舉出好些理由來解釋這奇蹟的出現,但我認為主要的原因,是縣的競爭制度剛好在那時形成,開始發揮效應了。



在情在理,在上述的惡劣經濟環境下,長三角要超越起步早十年的珠三角是不可能的,但卻發生了(注三十三)。我的解釋,是那一九九四形成的縣制度在長三角運作得較好。在南方,私營的企業已經在早前的合約安排下落地生根。工廠到處亂放,既不整齊也不清潔,但投資者是下了注的。換言之,南方缺少了土地使用的調整彈性,減少了縣與縣之間的競爭效能。不是說南方的縣不競爭,而是他們沒有北方那種調整土地使用的大彈性。這經驗也教訓我們,不用政府策劃而單靠市場必然較有效率的看法是錯的。世界級的工業園在長三角一帶冒起,美觀的園藝與現代化的設施,是例行地由縣的幹部策劃。他們是為市場策劃的!他們知道好東西會賣得較好。他們也知道,如果策劃的賣不出去,可能被革職。



在縣與上頭之間有一條分配收入的方程式,對鼓勵競爭重要。簡略地說,發展初期,是下面承包的把一個固定的款額交給上頭。往往引起爭吵,因為發展得好而要交得多的地區認為是被剝削了。分成的安排於是引進,爭吵又出現,因為不同的地區要上繳的分成率不同。



這就帶來一九九四的一項重要發展。從那時到今天,一個地區或縣的工業投資者要付百分之十七的產品增值稅,而這個稅率是全國一致的。縣本身的分成,是此稅的四分之一,也即是產品增值的百分之四點二五。另一方面,一間小企業可以選擇支付百分之四至六的商業稅(視乎企業的性質而定)來代替。利潤或所得稅是有錢賺才交,這裡我們不管。我們的討論也可以不管商業稅——沒有利潤也要付的。增值稅給政府帶來最高的收入,縣幹部最關心此稅。我們的分析集中在增值稅:產出價值扣除原料與其它一些瑣碎費用之後的百分之十七。



問題是增值的百分之十七的抽取究竟是稅,還是租呢?我認為是租而不是稅。有兩個理由。其一是任何投資者,只要用土地或房產從事生產的,都要付此稅。其二是只要有產出,不管有沒有利潤,都要付此稅。



一九八六我寫道:



在古時的中國,正如中世紀的歐洲,「租」與「稅」的意思是相同的。當一個收租的封建地主負上一個「政府」的責任主持正義與提供保護時,收租就稱為抽稅。(注三十四)



爭論是租還是稅有點無聊,問題是在經濟學的傳統中,說爭取最高的稅收必遭批評,但說爭取最高的租金收入則往往被認可。真理是,有經濟效率的土地使用,租金一定要算,不管是由地主還是由政府收取。收得的租金要怎樣花是另一回事。我的論點,是如果土地全部使用,在縣與縣之間的競爭下,爭取最高的總租值是與高效率一致的。這不是說投資者會因而無利可圖。他們預期的收入,除去要上繳的租(稅)之外,要足以彌補利息成本,而如果因為他們的投資而經濟增長了,他們的收入可以高於預期。事實上,大部分的投資者在縣的制度下收穫甚佳,尤其是二○○○年之後。這是說,經濟增長帶來的土地租值上升,含意著的收入增加會落在投資者、勞工與農民的手上。縱觀二○○三開始的農產品的相對價格上升,上述的收入增加很有看頭。



全國一致的百分之十七的增值稅是多番與不同的地區商討後才達到的。明顯是分成租金,所以明顯地是佃農分成制,一方面是投資者與縣政府分成,另一方面是縣與上頭高層分成。這裡有一個分析難題困擾了我好幾個月。四十年前我發表《佃農理論》,其中偏離傳統的一個要點,是我讓分成的百分比變動來推出有效率的結論。亞洲的農業資料明確地顯示,佃農分成的比率會因為土地的質量與地點不同而有相當大的變化。然而,這裡提到的增值稅,是分成租金,卻是全國用上同一的稅率。怎可以有經濟效率呢?如果沒有,中國的經濟怎可以在這分成安排下加速增長?



一天晚上我突然想起作研究生時讀到的一個馬歇爾的註腳,立刻從床上跳起來去找它。馬歇爾認為與固定租金相比,分成租金無效率。但他補加了一個註腳:



如果佃農分成的地主能自由地為自己的利益調整資本,並且與佃農協商,指明農作勞力的投入量,幾何上可以證明,地主會這樣調整來強迫農戶的耕耘密度與在英國的固定租金制度一樣,而地主的分成收入,會與固定租金相等。(注三十五)



這註腳我當年作出如下的回應:



馬歇爾沒有提供幾何證明,如果試證,他會否更改這個註腳是有趣的猜測。這猜測有趣是因為他想像的效果,在一些特殊的情況下是對的,但一般而言卻是錯了。錯了,因為馬歇爾不讓分成的百分率變動。(注三十六)



基於馬歇爾的註腳與我的回應,假設縣政府是地主,我問縣的資本投入,要多少才能擔保一個不變的分成率會一般地達到有經濟效率的情況。二○○四年底我找到的答案,是縣向「佃農」分成的投資者收取的地價,可以是負值!把土地視作地主提供的資本,可以用負地價代表地主提供著無限的調整機能,只要分成的百分率落在一個不離譜的範圍,在這機能下有效率所需的邊際價值相等的條件永遠可以達到。



說負地價,我的意思是當一個投資者到一個縣考慮投資產出,縣政府不僅可以免費提供土地,也可能免費為投資者建造廠房,或把若干年從投資者交出的增值稅中的縣的分成的一部分,送給投資者。當然,不是所有的縣都值得投資,例如設廠於荒山野嶺沒有意思。社會利益不論,負地價可以去到的盡頭,是縣的稅收足以填補收回農地與改進為工商業用途的成本利息。這方面,下一節會再分析。



二○○六年北京開始禁止某些縣用負地價,顯示著他們不明白縣的佃農分成制度的運作。也可能不是不明白。一個困難是中國的人口分佈可能過於集中在熱門地帶,而較為長遠的發展,略為平均的人口分佈可能較上算。這話題我寫過,但沒有提出解決的方案。正如高斯和我在分析公司的本質時提及,有些事情是沒有市場價格指引的,錯誤的決策往往只能事後才知道。

注三十二 一九八六年六月,我發表了一篇分析賣地有三個好處的文章。深圳的幹部喜歡該文,一九八七年的春天請我去商討。張五常,《出售土地一舉三得》,一九八六年六月二十五日於《信報》發表,其後轉刊於《再論中國》。



注三十三 一九八八年的秋天,我帶弗裡德曼夫婦遊覽長三角一帶。米爾頓見到小販在爛泥路上經營是高興的,後來在北京會見總書記時,他對書記說街頭小販要賄賂才能拿得牌照。蘇州的幹部帶我們去參觀那裡的鄉鎮企業,是令人尷尬的。晚宴上,蘇州的一位副市長與米爾頓爭論國營企業的優越性。一九九三年的秋天,我再帶弗裡德曼夫婦到中國。上海的一條大街燈火通明,當我們的旅遊大車經過隨行的黎智英的商店時,大家一起鼓掌。弗氏夫婦一九九八再到上海半天,米爾頓不相信自己見到的。

夫婦的中國行有兩個插曲這裡要存案。其一是我給米爾頓上了一課中國經濟學。一九八八在上海,在街上走,肚子餓,見到街上一個小販賣餃子。我拿出錢包,但發覺單是錢不管用,還要糧票。一個過路的人見我跟小販爭議,送給我一小疊糧票。我大喜,米爾頓問我為何那麼高興,我說:「那位先生免費地給我這些糧票。你可以想像糧票一文不值嗎?這個城市將要爆炸!」果然爆炸。第二個插曲是米爾頓輸了一次辯論!一九九三年在成都,四川的省長接見我們。米爾頓教該省長怎樣改革才對,說要斬掉老鼠的尾巴,不要一寸一寸地斬,為了減少痛苦,要一次過地把整條尾巴斬掉。省長回應:「教授呀,我們這隻老鼠有那麼多條尾巴,不知要先斬哪條才對。」米爾頓不能回應。傷感的是,那位省長今天不在了。是個勇敢的人,以大膽批評知名,聽說後來他得不到北京的支持了。



注三十四 Cheung, 「China in Transition……,」 op. cit.



注三十五 Alfred Marshall, Principles of Economies (8th ed., 1920: London; Macmillan Co. 1956), p. 536, note 2.



注三十六 Cheung, The Theory of Share Tenancy, op. cit., p.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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