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July 8, 2008

中國的經濟制度(十二之七)

第七節:分成方程式的效果



二○○五年的一個晚上,一個遙遠的縣的縣長給我電話,說他碰巧到了我家鄰近,要來傾談一下。進門後,他脫掉鞋子,躺在沙發上好一陣,然後問:「教授呀,可否給我一杯葡萄酒?」當然可以。



我知道發生了什麼事。這樣的縣幹部,全國東奔西跑尋求投資者。當一個招商集會在某城市舉行,消息傳出,無數的縣幹部會聞風而至。這些日子一個縣幹部一個晚上吃幾頓晚餐是尋常事。



一個三十萬人口的縣往往有五百個招商員。二○○五年,安徽某縣舉辦選美比賽,要選出美麗、迷人而又懂得說話的女士作招商隊長。輿論破口大罵,縣長回應:「美麗是資產,不利用可惜。」



需要一個商業牌照嗎?縣政府會派人代你奔走。要建築許可證嗎?他們給你擔保。不喜歡那不潔的小溪流過你的場地嗎?他們可能給你建造一個小湖。他們幫你找設計師,找建築商,而準備投產時,會協助你聘請員工,收的費用合理。是的,縣有招工隊,替投資者招工。他們會向你推銷他們的廉價電力,推銷他們的公園與娛樂,推銷他們的方便交通,水電供應,光輝歷史,甚至他們的女孩有多漂亮——我沒有誇張!



中國地區之間的激烈競爭,外間沒有見過。為什麼呢?一個因素是分成的方程式。這裡談此式,其它過後才說。



說過了,投資者要付百分之十七的產品增值稅。縣取此稅的四分之一,即產品增值的百分之四點二五。土地出售的收入,如果是正數,縣收百分之七十五,百分之二十五交上頭。這百分率不是一致的:地點較佳的縣,分帳率會較低。我遇到過的縣幹部,沒有誰管上頭層面怎樣分他們交上去的。



土地的成本不低。有兩部分。第一部分是農民交出農地要受到補償。用百分之五的折現率,我估計二○○六年這補償是三至五倍農地租值的折現。縣政府與農民的爭吵有所聞,但不是媒體報導那樣普遍。有時縣幹部從中騙取些私下錢,而缺乏資金的縣可能欠農民一段長時日。



把農地改進作工商業用地的開發成本更高。二○○六年,這成本約六萬元人民幣一畝(六百六十平方米),大約比補償農民高一倍。這些改進包括建造馬路,引進電、水、煤氣、排污、電話電視與電腦的線路、路燈、園藝等。這些改進是土地出售之前做好的。今天,就是檔次較低的新工業用地,比我熟識的在美國華盛頓州的好。最高檔次的,例如蘇州工業園,是我見過的最好的了。中國的農民是超凡的種植能手——他們往往搬動移植五十年以上的樹——而你無法鬥得過Arthur Lewis說的「無限」人手供應:園藝工人每一長天的工資五美元(注三十七)。



二○○六年我作過估計,用一個發展略有看頭的縣的資料,得到如下的結果。假設一塊工業用地建上容積率零點八的廠房,投產時用上最常見的勞工密度,縣政府每年拿得的產品增值的百分之四點二五大約是工業用地的總成本的百分之十二。不包括行政費用,但可見一個縣可以把工業用地送出,再補貼投資者一小點,還不用虧蝕。



毫無疑問,在同一縣內,同樣的工業用地同期出售,地價可以很不相同。除了久不久引起非議的偏袒成交,地價不同不代表價格分歧。縣的幹部要選擇投資者。他們要爭取的不單是增值稅,還要顧及的是投資者帶來的聲望,要顧及行業是否與縣裡的其它行業合得來。不難見到,當一個投資者的項目可以引進很多其它好處時,縣政府賣地的負地價可以跌到增值稅的收入低於填補土地成本的利息。



縣的幹部可能貪污,但多年來我沒有遇到一個愚蠢的。他們知道土地與土地之間的邊際社會收益要相等才能為縣及為自己取得最高的收入,如果同樣的土地售價相同,他們的目的不可能達到。他們也知道準確的判斷非常困難,所以常派調查員到有成就的縣去考察。跟縣幹部的多次傾談中,他們的常識與他們永遠關注著互補性、招徠力、交通水電、娛樂等事項的意識,令我印象難忘。我不是說縣幹部從來不貪污,但我沒有遇到過一個投資者不認為自己有特別的關係可以利用。是的,說服每個投資的他或她有特殊關係,縣幹部的本領絕對是世界級!



讓我再說,雖然增值稅率與此稅的攤分率是全國一致的,其它的分帳率並不一致。土地出售所得的分帳率不一。不熱門的縣,此率要高一點才能填補土地的成本。方程式中的分帳獎金也要一提。如果投資者是來自國外的,以他把錢放進指定的銀行算,我知道一個縣的幹部會分得百分之一點五到百分之二。來自國內,獎金是投資的百分之一。這些其實是佣金,由縣幹部分享。早期條件欠佳的縣的獎金高達投資額的百分之五。發展有成逐步減少。有一個熱門地區,獎金是投資額的百分之零點零五。這個獎金分帳率可以商議,正如房地產交易的佣金在中國可以商議。我傾談過的縣幹部多數認為,獎金率足以鼓勵他們東奔西跑。




注三十七 這是二○○四年的數字,在中國歷史上農民的收入增長得最快的時刻。是日工的工資,二○○七年升至八點五美元左右。這個數字在不同的地區有別,是我到中國農村攝影時的大約平均估計。從二○○三到二○○五年,我攝得的作品讓我出版了七本攝影集。因此,雖然我對中國農民生活的衡量與他家的報告相差很遠,其實是基於漫長而又集中的實地調查所得,方法跟一九七二我在華盛頓州調查蘋果與蜜蜂時用上的一樣。見Steven N. S. Cheung, 「The Fable of the Bees: An Economic Investigation,」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April 1973), pp. 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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