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四三:阿羅的想像與世界的現實
(五常按:本文是《知識資產需要保護嗎?》的第三節。)
還健在的阿羅(K. J. Arrow, 1921-)是個天才。精於數學經濟,他和十九世紀法國的古諾(A. A. Cournot, 1801-1877)是兩位我佩服的喜歡用數學思考的經濟學者。我認識阿羅。他不走驗證工作的路,但客觀,想像力強。我自己少用數,但認為經濟學需要有古諾及阿羅這種人。鳳毛麟角,一百年一個,考慮走數學經濟的路的同學要三思而後行了。
三個特徵的意思
阿羅一九六二發表的《發明的經濟福利與資源運用》是重要文章,雖然好些地方我不苟同,但他提出了幾個有關鍵性的問題,我們不能漠視。不是他首先提出的,但他綜合起來發揮,思路縱橫,牽涉到的範圍甚廣。他指出發明研究有三個特徵帶來困難:uncertainty,indivisibility,inappropriability。
Uncertainty指風險。基本上風險無從量度,我喜歡代之以訊息費用,但大家接受的是發明的成果事前難以預料的因素大。阿羅認為人有規避風險的傾向,不利研究發明的投資。Indivisibility是說不可分割,有點像傳統分析成本曲線所說的「團性」,但阿羅是指一項發明或思想不容易分割或切開出售。這就帶到他關心的不容易把不同的使用者隔離的問題。我認為他其實要說的是發明是共用品,可以讓無數人一起共享,把他們隔離收費不容易。Inappropriability直譯「不能撥款」,在阿羅的內容上應該解作「不能界定付款的分配」。更簡單地看,indivisibility與inappropriability相加,阿羅是說發明的成果不容易收取回報──incapturability是也。比起大家知道的市場物品,思想或發明有銷售收錢的困難。這一點,我的考查支持阿羅的看法。加上科研的風險大,他的結論是市場的發明投資是偏低了,經濟效率不足,需要政府資助。
不要把專利與秘密混淆
投資發明有成本,在市場出售使用的權利需要收費,但在上述的特徵下,阿羅提出三個收費困難,都有爭議。他對真實世界發生著些什麼事喜歡像小孩子那樣左問右問,但自己從來不做實證研究。我要把他提出的三個收費困難以我知道的現實世界的運作比對一下。
阿羅指出的收費困難的第一點,是「任何人使用一項發明會知道是什麼。要購買該發明的人要知道是什麼,但知道了這個人是沒有付錢就先獲取」。不知何物,知識資產的維護當然困難。然而,發明專利的要點,是註冊時需要公開佔有的是些什麼,要以實物表達。換言之,以公開是何物的方法來註冊專利會減少收費的困難。阿羅這第一點用於商業秘密是對的,但用於發明專利不對。
私人與社會利益不一定有衝突
阿羅提出的第二個困難,源自他說的「不可分割」──我認為其實是共用品──的看法。受到霍特林與薩繆爾森的影響,他認為既然增加使用人數的邊際成本是零,不應該收費,但不收費就不會有人投資於發明研究了。他寫道:
「在自由市場中,發明研究的行為受到創立產權(即發明專利)的支持。正因為在某程度上是成功了,發明知識的使用會被壓制。困難於是成為:在自由市場中有利可圖的發明會帶來無效率的資源使用。」
一個思想或發明可以讓無數人一起使用,是共用品的特徵。多讓一個人使用的邊際成本是零,所以不應該收費,是老生常談的話題,但不收費難道要靠陶西格說的自發性的發明嗎?至於共用品應否收費這話題,我在《科學說需求》的第八章提出了自己的見解,這裡不再說。要說的是當年我考查過不少發明專利的租用合約,那些合約的條款不支持阿羅的看法,或起碼提出重要的問號。
發明專利的租用合約一般有一個放在前頭的較大額的一次過收費(lump-sum),跟著以每件產品算的收費下降,顯示著專利的持有者鼓勵租用者增加產量的意圖。考慮到消費者盈餘的搾取,原則上最理想的收費方法是一次過地收取一個大金額,然後每件產品不再收。不同的使用者可以收不同的一次過的金額。這樣看,原則上,發明者的最高收入是所有使用者的邊際收費是零。只要能這樣處理,源自霍特林及薩繆爾森的阿羅說的邊際成本是零所以不應該收費的觀點是推翻了。他們可沒有說完全不應該收費,只是說收費不應該左右邊際的使用。發明專利的持有者為了增加自己的財富,其意圖跟阿羅的社會利益意圖是沒有衝突的。要是交易費用容許,發明專利的持有者可以找到不同使用者的不同一次過收費,也可以按時把這些一次過的收費一次又一次地調校。這樣,專利的持有者的最高財富是使用量的邊際收費永遠是零。
當年考查功虧一簣
問題是市場的交易或訊息費用往往不容許這樣做。當年考查了不少發明專利的租用合約,我的直覺是發明專利的持有者按產品件數收取使用費的主要原因,是希望通過按件收費來獲取市場需求的訊息。租用發明的人不會樂意或誠實地提供產量的數字,按件數收費專利的持有者有權查察,知道生意有多好才考慮調校續約時的一次過收取的金額。當年我花了不少時間追查專利租用合約兩三年後一般要續約的新合約,要看看同一發明專利租給同一使用者的續約條款的變動是否一次過收費與按件收費的比重不斷地上升,可惜怎樣也找不到前、後同樣合約與同一租用者的續約延伸。一個基金給了一筆不小的經費,我從美國某機構購進了幾百份專利租用合約,其中找不到連續性或續約的。發明不同,公司不同,是以為難也。
基礎研究的爭議
最複雜是阿羅提出的第三個收費困難,傳統上不少人關心過。那是關於基礎研究(basic research)。基礎研究是指那些本身沒有市場產品的研究,其所得只可以作為他朝帶來產品的基礎,或希望他朝會發展出新產品。阿羅認為有產品的發明收費困難,沒有產品的基礎研究所得的收費是難上加難,所以市場對基礎研究的鼓勵是更為失敗了。他也認為,基礎研究本身不會帶來收入,但其他競爭者知道後可以得到啟發而發揮,有捷足先登的可能,這會使原先的基礎研究者更不樂意投資下注了。
阿羅的《發明》文章發表於一九六二。一九二一年,奈特(F. H. Knight)之見是發明專利的主要受益者是最後製出產品的人,可能是最後輕輕一觸的finishing toucher。還沒有產品的基礎研究成果可以註冊發明專利大家知道。但一九三四年,普朗特反對發明專利時,提出的卻是基礎研究不是啟發他人「盜用」思想,而是基礎研究獲得的專利保護會妨礙其他研究者的發展。換言之,在基礎研究這個話題上,怎麼樣的看法都可從經濟學的大師中找到。真理究竟是什麼呢?
阻擋專利的闡釋
我要在這裡向同學們介紹「阻擋專利」(blocking patent)這一詞。原則上,所有發明的專利保護都有阻擋性,因為要有「阻擋權」才可以收費。但「阻擋專利」這稱呼主要是為基礎發明的保護而用的。我有了一項可以清楚界定的發明,有產品出售,專利注了冊,你要發明同樣的被我阻擋著──但這不是「阻擋專利」的意思。基礎發明專利的阻擋才是。問題是,我有一項基礎性的發明,注了冊,但沒有產品面市,我是無法阻止你私下採用我這專利作研究發展的。這是說,他人基於我的基礎發明作研究我無從阻止。我要等他人研發出一件產品,在市場出現,才考慮有否侵犯了我的基礎發明,才考慮應否訴之於法。換言之,一項有市場產品的發明專利可以阻擋他人研究,但基礎發明的專利註冊是不能阻擋他人的研發權利的。當年我和幾位助手跟進了幾件因為有了市場產品而打的侵犯基礎發明的官司,法庭的判決往往有武斷成分。發明的界定一般是複雜話題。
不用其實是用了
從上述我們也可以知道,那無數的對發明專利註冊的實踐用途的統計研究是無聊之舉。這些研究說百分之四十到八十的發明專利沒有市場產品,因而認為這些專利是廢物,浪費了金錢。我同意有些專利的註冊是某些人幻想著有利可圖的玩意,其實沒有市場,浪費了專利註冊的不低成本。然而,我們不容易判斷這些註冊的目的是為了什麼。在科技發達的今天,沒有產品的基礎性研究往往牽涉到一組被僱用的研究專材。這些專材要互相合作,而偶有較為重要的發現,因為有一組人的參與守秘很不容易,而法律是僱主不能禁止被雇的辭職轉工。法律可以約束被雇者轉工後不能把原職獲得的研究秘密外洩,但監管很困難,而秘密這回事,一旦外洩是難以收回的。是在這樣的困境中,今天的研發機構每有所獲,會考慮先註冊專利,究竟最終有沒有實際的市場產品不是今天要管的事。
一項發明專利的保護期是十七年,在這期間可能有其他有關的發明出現,或者原有的發明可以改進。事實上,就是那些有了市場產品的發明專利,十七年的保護是足夠的時間讓該專利的持有者繼續研究改進。如果沒有可以守秘的考慮,每一步改進往往有每一步的專利註冊行為。一般是法律手續成本高昂的玩意,但從事研發的機構選擇這樣做,較大的機構有他們自己的專於發明註冊的律師。
性質不同保護有別
我認為那些沒有市場產品的基礎研究的主要問題,可不是阿羅說的偏於投資不足,也不是普朗特說的阻擋過甚,而是發明專利的保護需要把發明表達在一些可以看到的物品或操作的程序上。不需要在市場出售,但要有看得到的表達。思想的本身,就算天才絕頂,如果不能憑一些物品或程序公開說明,是不能註冊專利的。當然還有商業秘密、商標、版權等其他保護方法。
無可置疑,學術上的研究,雖然有些成果可以註冊專利,但通常沒有這種保障。這可能解釋了學術研究有較多的政府及私人非營利機構的資助。以我熟知的經濟學而言,外間對研究的資助不重要。但我知道今天的生物學研究,純學術性的,沒有資助不成。然而,從事生物研究的朋友一律同意,重要的生物學發現一般是出自沒有政府或外間資助的時代,只是今天的研究變得太複雜,要勞師動眾,且儀器昂貴,沒有資助不成。
最後不妨例舉我這個老人家,今天既不能升職,也無法失業,但還是天天在學術那方面打轉,想著些沒有人到過的思想領域去。這可能就是陶西格說的自發性的本能吧。
(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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