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February 17, 1984

假若人是不自私的

「自私」在經濟學上被稱為個人利益「極大化」,及個人耗費「極小化」。這些代詞其實不是因為比較好聽或較有學術味道而起的。十九世紀末期開始,數學漸被廣泛地運用到經濟學上。「極大化」、「極小化」是微積分數學的重要項目,對經濟分析的推論有很大的幫助。我們可以說,微積分是有效地將自私的行為帶到邊際上。但對一般讀者來說,「極大化」、「極小化」顯得不倫不類。既然我們要向淺中求,就索性乾脆地用「自私」或「自利」算了。

自私自利的行為可以分三個不同的角度去體會。第一個角度就是利己的行為也可以利他人。這是我上一篇分析自私對社會的貢獻的文章的內容。基於史密斯及李嘉圖的理論,再經過無數高手的改進,我們知道自私圖利是鼓勵了每個人盡量用低成本去專業生產,然後大家在市場交易,結果大家得益。這角度的經濟理論放諸四海而皆准,實證多而有力,是錯不了的。產權的問題是有著間接的重要性——沒有私產就發揮不到市場的效能。但因為這重要性只是間接的,產權的關鍵就往往被忽略了。

第二個角度,是自私是會利己損人的。例如辦廠生產圖利可能會污染鄰近的物業。利己損人的行為跟產權有直接的關係。雖然如此,無可避免的產權分析要到一九六零年高斯發表了他的《社會耗費問題》之後,我們才恍然大悟。高斯定律我已向讀者介紹過了,不必在此重述。套入自私的角度裡,高斯的主旨就是利己損人對社會整體可能有利也可能有害。問題是損人所得的利益是否大過他人蒙受的損失;或在損人利己的情況下,社會生產的總淨值是否會被提高或減少。高斯的結論,就是若私產有了清楚界定,只要交易費用不過高,損人利己的行為會因為合約的安排而給社會帶來最高的總淨值。不明白的讀者可參考我另一篇文章《從高斯定律看共產政制》。

今天我要談的是第三個自私的角度。在這個角度裡,我們反問,假若人不自私,社會會得到些什麼利益呢?我們的答案是,人若不自私,社會的交易(或非生產)費用會大為減少。那就是說,自私的行為會增加交易費用,這對社會是有損害的。

且讓我從杜洛克(G. Tullock)的一篇文章說起,杜洛克問:「盜竊的行為對社會有什麼損害?」盜竊會使財富分配有改變,但一得一失,何害之有?他的答案大概是:「因為有盜竊的行為,防盜者為了保護自己的財物,就會有所耗費。這些非生產的費用,若沒有盜竊的行為是不會引起的。所以盜竊對社會有害。」

這個觀點基本上是有矛盾的。盜竊是自利的行為。人若不因自私而去盜竊,防盜的費用當然會減少,這對社會是有所增益的。但若不因為自私而不斷地去爭取利益,則自私所帶給社會的貢獻就減少了。此消彼長,可能得不償失。在一般性的概念上,「盜竊」與「生產」都是在局限下為自利爭取「極大化」。我們不能接受自私的假設,而希望沒有盜竊的行為;也不能要求人不自私,而又希望自私的貢獻仍然存在。

在最近十年來的公司原理的發展中,有不少論調是基於自私所引起的交易費用過大,使市場難以運行,因而有公司的形成。在市場買賣,各種欺騙或不忠實的行為會增加交易費用——因為承諾難有保障,合約也能反悔。若每個人都言而有信,律師的生意會大量減少。僱請工人,偷懶的行為也會增加交易費用;若工人不偷懶,管工的費用可大為減少。不忠實是自私的行為,跟製造貨品出售的行為是有著同一的假設。我們不能接受或反對自私的假設,而不容許這兩種行為的並存。

假如我們能用一個「人生下來就會遵守《聖經》十誡」的假設,社會是會更富有的——有益的自私行為存在,有害的自私行為除去。但這個假設對解釋行為一無是處。不過我們可以問,《聖經》為什麼會有十誡?中國為什麼會有傳統的道德觀念?我們為什麼會教自己的孩子不要偷懶,不要說謊,要言而有信?究其因,就是社會要減低交易費用。我們希望在社會上有忠厚的聲望,能夠獲得多人信任,因而增加自己的收入。但這並不等於不忠實的行為就會除掉。

在這自私有利也有害的世界中,經濟發展的快慢,生活水平的高低,就要藉一個制度能將自私所有能帶來的利益「極大化」,同時又能將自私所能帶來的損害「極小化」。問題就真的是這麼簡單。在分析高斯定律的文章裡,我解釋了私有產權為什麼會將損人利己的行為帶來最高的總淨值。在《自私對社會的貢獻》一文內,我解釋了因為有了私產,「比較優勝定律」鼓勵以低成本去專業,使自私的行為帶來奇跡。

這篇文章裡,我強調了因自私而增加的交易費用是有害的。但因自私而起的交易費用,雖然不能除去,卻可因自利的企圖而減少。私有產權容許多種不同的合約安排與選擇,是使交易費用減少的最主要因素。這是近代經濟學的可以肯定的結論中比較重要的一個。換而言之,在共產政制下,自私所引起的交易(或非生產)費用一定會較大。

人若是自私的,廢除私產的效果就是民不聊生。在這一點上,用三個不同的角度去分析自私問題,結果是相同的。



後記

自私對社會的害處,是增加交易費用(這包括保障產權的費用)。

失信、欺騙等行為,增加了合約、律師、法庭等費用;偷盜、搶劫等行為,增加了防盜、警察等費用。而這些行為皆因自私而起也。

假若每個人天生下來就自然地遵守《聖經》的「十誡」,或對社會有利而自私,對社會不利的行為絕對不干,那麼社會的交易費用會減九成,人類的財富會大幅度上升。對社會有利才自私,對社會不利就不自私,豈不是皆大歡喜?

不幸就是上帝當日造人沒有想清楚,或怕麻煩。所以祂造出來的人都一般性地自私。這倒方便了後來的經濟學者。今天的經濟學就簡單地假設自私是一般性的。若不然,經濟學全都廢了,要從頭開始!

在自私有利也有害的社會中,人類的存在證明利大於害。然而,有些社會富裕,有些貧窮。這分別,與天然資源的或多或少有點關係,但其決定性不大。香港及日本等富裕例子,就證明天然資源不大重要。

經濟研究四十年,我認為國富與國貧最重要的決定因素,是自私所帶來的利與害的比率:這比率越大,社會就越富有。而導致這比率的或高或低的條件,是產權制度。就我所知的歷史上的新有產權制度中,私有產權有無與倫比的增加自私之利而減低自私之害的功能。

私產界定明確,有保障,就國富民安;私產受到干預,經濟就有困難;廢除私產,就民不聊生。這是我四十年來日夕思考所得的結論,應該是錯不了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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