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August 13, 1993

所有權可歸國有

從經濟理論那方面看,中國的經濟革命要從我當研究生時說起。

一九六四年,我在洛杉磯的加州大學開始找博士論文題目。當時受了艾智仁(Armen A. Alchain)及高斯(Ronald H. Coase)的影響,我的意向是往產權經濟那方面下筆。艾智仁是產權經濟學的始創人,也是我的師傅,但他強烈反對任何研究生的論文向產權那方面打主意。他認為有關產權的經濟理論過於湛深,博士生若不自量力,強而為之,過於「抽像」,要拿個博士銜恐怕要花數十年的工夫。

是的,我們今天能看得瞭如指掌的產權問題,在六十年代初期我們只知道問題重要而不知從何入手。但初生之犢不畏虎,既然覺得產權經濟是自己的興趣所在,就鍥而不捨地追尋。艾師傅知道他這個中國徒弟是勸而不聽的,就讓這小子在加大自生自滅了。

我第一篇交出去的論文大綱,題目是《產權的一般理論》。艾師看了,交回給我,半句話也沒說,我就知道不能繼續。幾個月後我交出去的第二篇大綱,題為《明治維新的產權轉變》。艾師看了,很高興,要我繼續寫。他認為我在大綱裡有一個很重要的觀點,那就是︰日本明治維新後經濟欣欣向榮,主要是因為早已有私人使用權的土地,在明治維新之後加上了自由的轉讓權。我後來卻放棄這大好的題材,是因為跟著搜集到的好些重要資料都是日文,看不懂。

我交出的第三篇論文大綱,是以產權理論來分析香港的租務管制。這題材艾師也很喜歡,但最後我還是由於數據過於複雜而知難而退。博士之後三年,我得到一個基金會的資助,研究香港的租務管制,到了一九七四年才發表《價格管制的理論》。這是我在學術上最重要的文章,文內指出,若私有財產的收入被壓制,私產就變得有名無實,會產生與非私產類似的經濟效果。

回頭說,到了我交出後來真的成為博士論文的《佃農理論》的大綱時,已是一九六六年的春天了。因為有足夠的數據,我只花了九個月工夫就把論文寫好。

如上文可見,我寫博士論文的經驗曲曲折折,風風雨雨,緊張刺激兼而有之。在整個過程中,我意識到私有產權是經濟發展最重要的因素,但從經濟學的角度看,究竟什麼是私有產權當時並不明確,想了好幾年後才能給私有產權下一個定義。

這定義——今天被行內人接受了的定義——是在一九七○年發表的。我指出私有產權必須包括三個權利︰一、私有的使用權(有「權」私用,但不一定私用);二、私有的收入享受權;三、自由的轉讓權。這看來是個淺顯的定義,但我要用三年時間才敢肯定。主要的思想障礙,是我想來想去也不明白為什麼私有產權要有私人的「所有權」(ownership right)。當時我遍讀西方有關產權的法律書籍,它們都一致認為「所有權」重要,不可忽略,然而我總是認為「所有權」在經濟上無足輕重,可有可無。

在加大與艾師一起時,以及六七年九月間到了芝加哥大學與高斯的研討中,我屢次不厭其煩地問他們︰「所有權」根本不重要,但為什麼法律的書籍老是把它奉若神明?這兩位大師都不能給我滿意的答案。後來還是香港的例子給我信心(香港的土地是「官」有的),使我肯定地在私有產權的定義上不提所有權。而假若自己的博士論文沒有經過幾次的轉換題目,我那「三權定義」是不會想出來的。

一九八一年,我白紙黑字地推斷了中國會走近於私產的路;八二年回港工作;八三年,有幾位北京人士到港大找我,研討中大家談到產權的重要性,我就指出私人的所有權並不重要。我指出中國的資產大可說為國有或是社會所有,也同樣能推行私有產權的制度。我又指出沒有私人所有權,以重要的其它三權來界定私產,說是社會主義順理成章,說是共產就比較牽強,有點名不正則言不順,但在邏輯上——所有權是共同擁有的——也非絕對不能。

一九八六年,深圳政府邀請我到那裡研討「賣地」的可能性,我就再指出——以拍賣土地而論——中國可以保留國家的所有權,但使用權、收入權及轉讓權則必須清楚地界定為私有。我當時希望他們能用兩年的時間,弄清楚使用權的範圍界定才作賣地之舉,但想不到,他們十多個月後就拍賣土地了。

於今可見,鄧小平與趙紫陽在六、七年前所提出的「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以及後來的「社會主義的市場經濟」——據我所理解——就是國家沒有放棄「所有權」。他們似乎也遇到過我六十年代時在「經濟」思考上的困擾︰要搞活經濟,「所有權」堅持為國有應該無傷大雅,魚與熊掌可以兼得︰可以有社會主義「特色」,也可以有市場經濟。但市場經濟是基於私有產權的——這是高斯定律。他們不大明白這一點,但這並不重要。重要的是界定所有權之外的其它的三權為私有。

是的,我與「社會主義的市場經濟」的倡導者可說是英雄所見略同。他們不一定知道我是誰,但在多次與北京朋友的談話中,我意識到我以中文發表的文章很可能對他們在經濟的思考上,或多或少增加了一點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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