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December 2, 1999

壟斷可能是競爭的結果——為微軟說幾句話

美國富可敵國的、有金漆招牌的微軟公司,最近在一件被稱為本世紀最大的反壟斷官司案中,被法官殺得落花流水!雖然要待明年才判案,但此判也,凶多吉少,而庭外和解總不會得到甜頭。據說微軟打算上訴,但上訴既不能拿出新證據,成功的機會是不大的。

實不相瞞,我曾經是美國反壟斷官司的專家,在學術上作過研究,而在經驗上也作過兩件超級大案的幕後經濟理論顧問。我贊成競爭,所以從來不反對以競爭的方法去爭取壟斷。因此,在自由市場競爭下所產生的反壟斷案件中,我永遠是站在辯方那一邊。控方請我作顧問好幾次,我都推卻了。

微軟官司的法官公佈他的見解後,好些人大聲拍掌,尤其是那些曾經與微軟競爭的敗軍之將。香港的《南華早報》也站在法官那一邊,認為微軟有所不是。我認為這些人不明白市場,不明白競爭,更不明白美國的反壟斷法例是怎樣的一回事。

說來不容易相信:美國的反壟斷法例是完全沒有法律的,永遠都是武斷,很有點亂來。這法例反對的不是專利,也不是壟斷,而是壟斷的意圖及行動。那是說,這法例反對的不是名詞的「壟斷」,而是動詞的「壟斷」。然而,市場的所有競爭,都是要把對手殺下馬來,不多不少是有點壟斷的「動作」的。

說反壟斷的官司判案歷來武斷,有點亂來,微軟目前的官司就是例子。要不是微軟賺那麼多錢--要不是蓋茨那樣富有--何罪之有?要是你和我在美國試行微軟做生意的手法,但賺不到錢,或虧大本,那麼就算你和我跪地懇求被起訴,美國政府也必定視若無睹。換言之,微軟的問題,是錢賺得「太多」,在競爭中所向無敵。令人費解的是,在反壟斷法例中賺錢多少從來沒有提及。

我認為除了賺錢,今天微軟在這場官司上所遇到的困境,還有三個原因。其一是他們不選用陪審團。可能今天美國的反壟斷官司,與二十年前我參與時有所更改,但據我當年所知,被控的一方是可以選擇有還是沒有陪審團的。當年,一般律師認為,複雜的案件,陪審團難以明白,所以要選單由法官裁決。微軟的案件極為複雜,但我認為選用陪審團是上策。這是因為好些人買了微軟的股票--或起碼有不少朋友買微軟而賺了錢--而在一般市民的心目中,微軟的形象實在好。這家公司把西雅圖的經濟搞上去,也是美國今天以科技雄霸天下的一個大功臣。

其二,微軟在這場官司中,僱用的律師雖然絕對一流,但經濟理論的闡釋卻是不足。競爭與壟斷的概念,竟然沒有人對法官解釋清楚。

其三,把軟件連帶硬件一起出售,可以防止軟件被盜版或盜用。這是個重點:微軟可以說他們堅持軟、硬搭銷,不是為了壟斷,而是要為軟件防盜。我認為起碼在某程度上,這是事實,但為什麼微軟沒有把這重點說出來?

壟斷的成因有四種。從社會經濟利益的角度來衡量,只有一種是不可取的。其一是壟斷者有特別的天賦,像鄧麗君那樣的歌星,或多或少有壟斷權。這種壟斷是不應該被禁止的。要是鄧麗君還在,你要把她殺頭,還是讓她笑口常開地唱下去?

第二種壟斷是有發明的專利權或版權,或商業秘密。這種也不應該被禁止。

沒有發明專利,世界上不會有愛迪生,雖然此公最後因為專利官司打的太多而近於一貧如洗。

第三是最難明白的,而也是美國反壟斷法例最通常針對的壟斷。這就是在競爭中把對手殺下馬來。這種壟斷有壟斷之貌而無壟斷之實。一萬個競爭者中只有一個不被淘汰,但這生存的「適者」,分分鐘都懼怕眾多的敗軍之將捲土重來,所以他的產品價格不可能是壟斷之價。這是微軟的「壟斷」,有貌無實,是不應該禁止的。

據我所知,贊成自由市場、高舉競爭的有道的經濟學者,反對的壟斷只有第四種,那就是由政府管制牌照數量,或由政府立法來阻止競爭而產生的壟斷。這種壟斷香港政府是專家,也難怪幾年前消費者委員會提出的反壟斷建議遭到漠視了。

回頭說在微軟這件大案中,控方的主要理論專家是大名鼎鼎的 Robert Bork。我認識這個人。此公神高馬大,聲若洪鐘,思想敏捷而深入。他曾經是芝加哥大學元老戴維德(A. Director)的入室弟子,懂經濟而又當過大法官,是個奇才。他寫過一本經典之作,反對美國所有的反壟斷法例。在這次世紀反壟斷大案中,控方在政府之外的主要公司Netscape聘請了他。

三十年前史德拉(G. Stigler)對我說,人的靈魂是可以出售的。是的,人各有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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