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June 13, 2002

《公損之謎》的回顧

「公損」是「私人成本與社會成本分離」(divergence between private and social costs)的古文譯法。高斯之後,經濟學行內簡稱「社會成本」(R. H. Coase, 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 1960)。《公損之謎》(The Myth of Social Cost)是一九七八年英國經濟事務學社(The Institute of Economic Affairs)替我出版的一本小書。說是小「書」,其實是一篇四十八頁的長文,但加上該社的編輯寫了序言,又請了兩位專家教授寫了前言、後記,再加上零散的版權、扉頁之類,竟然近百頁,算是小書了。



據我所知,這小書重印過起碼一次,而停版則起碼十年了。曾經有兩個中譯本,我沒有讀過。見過西班牙文譯本,語言不通,沒有讀。據說還有其它譯本的,但沒有見過。也據說,好些大學曾經採用為教材。



是上述學社的老編邀請我寫的,說明是寫給傳媒大眾讀。該社以維護自由經濟知名天下,但「社會成本」是一個大題目,為什麼選中我?當時自己的解釋,是一九七○年我發表了《合約的結構與非私產的理論》(The Structure of a Contract and the Theory of a Non-exclusive Resource),推翻了與社會成本有關的家喻戶曉的「界外效應」(externalities),跟著在一九七三年發表了《蜜蜂的神話》(The Fable of the Bees),把提出蜜蜂例子的後來獲諾貝爾獎的一位英國爵士殺下馬來。左一刀、右一刀,該學社可能見我斬得那樣過癮,就邀請我多斬一下。



說明讀者對象是傳媒大眾,但社會成本問題是產權的問題,也是交易費用的問題,再淺也不會淺到哪裡去。用心地寫,花了三個月的時間。沒有酬金,出版後得到十本贈書,不半天給學生及同事拿去了。老編說本來是贈書五本的,見我寫得用心提升一倍。



陳年舊事,往事如煙,《公損之謎》這本小書我差不多忘記了。不久前一位朋友說,在網上看到amazon.com旗下一間書店,專賣停了版的成為歷史陳跡的書,有《The Myth of Social Cost》出售,說明是用過的,叫價二十五美元(原價一點五英鎊),把我嚇了一跳。我於是想,如果價夠低,在香港再版應該有市場。英國的學社很客氣地把版權回贈給我。我要求花千樹訂價二十港元,與《壹週刊》同價,香港的二樓書店可能還打個八折!經濟不景,折後作者、出版、設計、發行、零售等各獲二元,大家打個平手,和氣生財。聽說香港某快餐店早餐叫價五元,另一家晚餐八元,是深圳之價打個六折。



私人與社會成本分離是經濟學的一個大題目,好之者甚眾,可能是因為說來說去都是說故事。除了庇古(A.C.Pigou)的工廠污染鄰居而需要政府干預的不雅例子,其它的多是如詩如畫的故事,但一般都不可信。



最早的名例是米爾(J.S.Mill)的燈塔。故事說在黑夜中航海船隻利用了燈塔的指引,但不付費用。高斯引經據典,指出在英國歷史上有幾個私營燈塔的人,發了達。但高斯的典故也不可盡信:燈塔收費由航海公會協助,而「發達」是政府通過法例收購。高斯沒有說,而我也沒有作過考查,但我的揣測是燈塔大都是建造在機要地點,不容易代替,地權為塔主所有,政府要收購倒要破費一番。



庇古的麥田例子,大地如茵,可惜火車從中經過,火花損害了麥稻,但不需補償,是以公損。我說過一九六九年史德拉(G. J. Stigler)與艾智仁(A. A. Alchian)暢遊日本,火車穿過禾田,他們問火車的管理員車軌兩旁是否地價較低,得到的回應正相反,軌旁地價較高,因為火車把吃稻的飛鳥嚇跑了。史氏以之為笑話,但事實卻不是那麼可笑。後來華特斯(A. Walters)告訴我,他研究新機場的建造,飛機的噪音損害了鄰居,但鄰居的地價必定上升,因為機場帶來商業生意。那是說,噪音愈多對鄰居愈有利。



錯得最重要的應該是庇古的農地租用例子。地主不自耕的被認為無效率,或有公損浪費,因為租耕的農民沒有長期合約的保障。庇古也引經據典,但我追查過他的所有典據,發覺完全不是那回事,而中國三十年代的詳盡數據,都顯示租耕地比自耕地有略高的平均產量。



庇古之後,最有名的例子是米德(J. E. Meade)的蜜蜂與蘋果了。這例子著實迷人。大自然風和日麗,蜜蜂採蜜,優美如莫扎特的音樂。可惜蜜蜂的主人不付錢給果園的主人買蜜漿,而蜜蜂傳播花粉的服務也沒有收費,於是前者植樹太少,後者蜜蜂不足,皆要政府的干預。我的調查證實不僅採蜜與花粉傳播的服務皆有合約,而且成交之價甚為精確。更過癮的是,蘋果的果花根本沒有蜜漿可采!(我們在市場常見的蘋果蜜糖,是從蘋果園鄰近的野花採得的。)



在社會中,一個人的行為往往影響他人,而人與人之間的交往或利害衝突可在市場以市價解決。凡是無價而有利害關係的,經濟學者就認為有公損的問題。到了六十年代,這些「凡是」的被稱為界外效應,分門別類,屈指難算。一九七○年我指出,利害關係的處理是合約的問題,而因為交易費用的存在,不可能所有的利害行為都寫清楚,或每項有價,而那所謂界外效應只不過是漠視了合約的結構。我又同時指出,合約沒有說明的可以不言自明,而風俗、禮教、不成文法等的約束,通常是合約的代替。只看利害關係有沒有價,不可能知道有沒有公損的效果。



一九七三年我再指出,一個人的行為影響他人,沒有合約,沒有價,也沒有風俗或不成文法等約束,公損不一定存在。這是比較複雜的分析,《公損之謎》一書內有詳述。其中的含意是加強了上述的結論:單看一些損人利己而不需付價的行為,是無從作出公損的判斷的。



今天,合約理論在經濟學的專業文獻上大行其道,但可惜術語多而內容少。什麼不完整合約(incomplete contract)、默約(implicit contract)之類的,滿紙皆是。這些我早於一九六九與七○年提出,但也指出考查要牽涉到風俗、習慣、禮教、不成文法等等局限才可以有少許認識。不管世事、只管方程式的治學方法,好比學物理的沒有進過實驗室而去研究天體的黑洞,所得的應該只是黑洞一個而已。以為自己是愛因斯坦或是霍金的經濟學者似乎是太多了。



很抱歉,我認為今天經濟學行內的所謂學問,一般是指能在什麼名學報發表過一些文章,與真實世界是風、馬、牛不相關的。可不是嗎?數之不盡的合約理論專家,連一紙合約也沒有研究過。我這一輩是比較麻煩的。當年我和幾位助手研究合約,真實的合約版本堆積如山,前前後後、大大小小達二萬份,有時審查千多份才可以安心地下一個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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