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September 13, 2007

選擇敗訴是高棋

區區在下起訴陳逸飛後人索畫,是逼不得已,但敗訴卻是自己的選擇。本來不打算寫這篇文章,但傳媒報道雖然正確,可不知內情,讓我澄清一下吧。

首先要說的,是陳逸飛是朋友,英年早逝,留下太太與幼兒,我怎會起訴他的後人呢?朋友之間欠錢,遠不及少了一個朋友重要。問題是有六幅畫我在背後簽上了名字,是我的,不拿回來將來可能有好些複雜問題。為此,在逸飛兄謝世後,我托朋友找他的遺孀找這六幅畫,但怎樣也聯絡不上。後來聽到好些令我不安的消息,不知是真是假。例如有說逸飛別後,他的畫室有好些作品不見了,不知我那六幅是否也失了蹤。又例如有說逸飛的遺孀與他的長子在家產上打官司,不知我那六幅是否在官司行列。是在這樣的情況下,建議我訴之於法的朋友無數。其中最有說服力的,也不知是真是假,是逸飛遺留下來的作品被法庭監管著。若如是,訴之於法,我可能順利地在這些監管的作品中找到自己的。

要收藏一些陳逸飛的畫,因為認為他的畫技了不起,極難假冒。歷史上,藝術市場支持這樣的作品。單憑技術超凡而畫出風格面目的,很不容易。水彩有英國的W. R. Flint,蛋彩有美國的A. Wyeth,而油彩可能要數中國的陳逸飛了。有人說逸飛兄的畫作好些是讓他人代筆的。在程序上有助手我不懷疑,但陳逸飛這個人很執著,認為算不上是自己的不會交給我。另一方面,懂畫的朋友一致認為逸飛的風格明確,不容易以假亂真。

一九九五年初逸飛兄跟我借了一點錢,答應以畫回報。前前後後共欠十幅。大約兩年後,他邀請我到他的畫室選畫。當時我的太太在場,逸飛兄的汽車司機也在場。他親自協助我挑選,一共選了六幅,都是水鄉作品。還沒有畫好,但離完工不遠。這六幅水鄉比我們議定的大,他問我同不同意只收這較大的六幅,作十幅算。我說如果完工後滿意,無所謂。他於是拿出箱頭筆(國內稱記號筆),要我在畫背後的帆布上簽名。我還記得問他會不會損害布前的油彩,他說不會。我於是在畫背的左上角簽了,字寫得大,六幅皆簽。

又過了兩年,逸飛托朋友帶我一個口訊,說那六幅畫快要完工了,叫我準備去拿取。我想,完工後留在他的畫室沒有什麼不妥。逸飛歷來言而有信,不可能把我那六幅水鄉賣給其它人,何況背後有我簽了的名字。

法庭最後聆訊的那天,本來不打算出庭,但法官傳來的口訊,是我本人不出庭不成話。可憐我這個老人家,天大熱,穿上白襯衫,結上領帶,恭而敬之地到法庭去也。

整件案的關鍵問題,是上述的六幅畫不知下落。法官找到好些法庭存有檔案的陳逸飛作品的照片給我看,水鄉作品甚少,而大小的尺寸不對,沒有一幀我認為是我簽上名字的。在聆訊中對方的律師說逸飛謝世後,遺留下來的作品都交了給馬勃洛畫廊。然而,法官給我看的作品照片,其中一部分是該畫廊提供的,我那六幅沒有一幅在其中。另一方面,逸飛的後人如果把畫作交了給馬勃洛畫廊,不可能沒有清單一紙。法官於是要求對方在三天內交出清單,跟著的消息是對方拒絕交出。

因為那六幅我在背後簽上了名字的畫作不知下落,我算是拿不出證據。要拿畫,沒有證據當然要敗訴,但我還有兩個其它選擇。其一是與逸飛的後人洽商,拿回一點錢。這個選擇有兩點不妥。一是聽說逸飛的遺產還有其它債務官司,混進去很麻煩。二是上文說過的,我不想拿一個朋友的後人的錢。另一個選擇是法官建議的:我撤訴,等到日後有證據時再起訴。考慮後,這一著也選不過。

最高明的選擇是由法庭判我敗訴了。這是因為有朝一日,這六幅畫的任何一幅出現,就是證據,而因為法庭判了我敗訴,我可以遠為容易地拿回來。歷史上有不少這樣的實例:畫作報失,或被盜了,轉手過無數次,被發現,證據充分物歸原主。

我自己當然肯定上述的六幅相當大的水鄉畫作曾經存在過,也肯定自己在每幅的背後簽了名字,只是今天不知花落誰家。我不相信交了給馬勃洛畫廊:對方拿不出清單,而該畫廊是舉世最有名的──老闆我認識,不會漠視畫背有人簽上了名字。

有趣的問題,是用箱頭筆在帆布上簽上了名字,可不可以用化學藥品洗掉。答案是洗得一乾二淨,了無痕跡,不可能。何況洗擦得太甚會損害布前的油彩。可不可以塗掉呢?我不懂,但有說塗而蓋之,科學可以驗出我的原字。有人說拿得這些畫的人,割掉一部分,餘下來的也值錢。但我的簽名簽得大,割掉一大幅豈不是不倫不類了?

目前的情況,是如果我的簽名留在畫背,除了我本人之外,其它人拿得不值錢,可能是負值,因為有機會牽涉到刑事。這就是選擇敗訴給我的一點保障了。話得說回來,如果這些畫失而復得,經過這樣的波折,我會捐出去。

中國象棋有一招叫「沉底穴,打死車」。這是說一方只有單車,另一方有一車一炮。不懂殺法是和棋。懂的有車炮那方必勝單車,條件是車要搶佔中線。如果只有單車的佔了中線,有車炮的怎樣也勝不了。在最近索畫的官司上,我無從判斷自己是有車炮還是只有單車。但知道有「沉底穴」這一著,於是把車平五,搶佔中線。選擇敗訴是把車平五,立於不敗,將來有機會才走那著「沉底穴」吧。

No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