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December 13, 2007

新勞動法的困擾

三年前貝加寫中國前途,不樂觀。他的看法是一個國家的經濟發展到有可觀之境,很大機會會拿起石頭砸自己的腳。他舉出二戰後的德國與日本的例子,說服力相當高。三年前我持不同觀點,也當然希望他錯。然而,在內心深處,我知道貝加有機會對,而當時神州大地正開始引進西方的糊塗政策了。我不同意貝加,因為他不明白中國,不知道我當時正在研究的中國經濟制度。在這制度中,地區的縣有很大的經濟話事權,縣與縣之間的競爭激烈,會迫使他們反對中央上頭推出的對競爭不利的政策。我擔心的是人民幣的處理,尤其是匯率那方面,因為貨幣問題地區政府是沒有話事權的。



北京不久前推出的新勞動法,共九十八條,洋洋大觀,對地區的競爭制度很不利,應該不容易推行。問題是這「新勞動法」由國家主席推出,勢在必行。六月二十九日通過,明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公佈內容是幾個星期前的事,網上吵得熱鬧。我本想早作分析,無奈正在寫《人民幣的困境》那系列的五篇文章,腦子集中,分「思」不下也。



這幾天翻閱有關新勞動法的文件,也讀到一些市場的熱鬧回應,認為問題太複雜,不可能用一篇甚至一系列文章詳盡分析。前思後想,決定只寫一篇,不針對細節,只談一些基本的經濟原則。



新勞動法因為約束合約選擇而引起的熱門話題有四方面。一是機構之間的派遣工作,二是試用期,三是補償金,四是無固定期限合約。後者吵得最熱鬧,是法例第十四條。篇幅所限,這裡只略談這第十四條,複雜的。簡化而又不大正確地說,這「無固定期」法例是指一個員工在一個「單位」工作了十年,法定退休期之前單位不能解雇。這是說,一個員工被雇十年後,不管合約怎樣寫,法律上會獲得終生僱用的權利。



中國之外,我知道終生僱用有兩個其它實例。其一是日本,終生僱用的安排曾經普及。起自百多年前德川幕府的家族傳統,不解雇成員。這制度之所以能持久,主要因為基本工資低,員工的收入主要靠分紅。這終生僱用制今天在日本再不是那麼盛行了。



第二個與第十四條更相近的例子,是美國的大學的終生僱用合約(香港的大學也拜之為師)。一個博士被聘為助理教授,合約三年,續約再三年。六年後,再續約就升為副教授,獲得終生僱用合約,否則被解雇。今天不少美國大學,是獲得終生僱用後,可以永遠不退休。這大學的終生僱用安排,起於要維護教授的思想與言論自由,初時只用於公立大學,後來好些私立的也被迫跟進。



效果怎樣呢?說是維護思想自由,結果是維護懶人。考慮減薪嗎?教師工會立刻出現,吵得一團糟。當年我因為拒絕入「會」而弄得不愉快。可能最大的禍害,是有了終生僱用制後,力爭上游的青年才俊因為上頭「滿座」而無職可升。七十年代在美國任教職時,我替那些結了婚、有了孩子的助理教授的前路茫茫愛莫能助。今天,因為上頭「滿座」,要在美國的大學獲得終生僱用簡直免問,而以短暫合約續約再續約的安排是來得普遍了。這是香港人說的散仔打散工。原來的計劃是終生僱用,到頭來短暫合約變得普遍。這是美國學術界的不幸。



目前中國要推出的新勞動法,第十四條之外還有其它數十條,一般是要維護勞工的權益。短期不會有大影響,因為正在盛行的,是員工炒老闆,不顧而去另謀高就,老闆跪下來也留不住。然而,有朝一日,經濟緩慢下來,老闆要炒員工,在新勞動法的保護下,工會林立會出現。舉國大罷工的機會存在,證明貝加是對的。到那時,北京不容易壓制工會的成立與罷工,因為員工可以說是依新勞動法行動。



不要誤會,我的心臟長在正確的位置。有生以來,我永遠站在勞苦大眾那一邊。任何法例只要對貧苦人家的自力更生有助,我沒有反對過。問題是法例歸法例,效果歸效果,數之不盡的說是維護勞工的法例,有反作用。支持這觀點的研究文獻無數。我自己在街頭巷尾跑了一生,結交的窮朋友無數,怎可以不為他們說話?不是說新勞動法不會幫助某些人,但這些人是誰呢?他們真的是需要幫助的勞苦大眾嗎?給某些有關係的或懂得看風駛舵的人甜頭,某些真的需要幫助的就失卻了自力更生的機會。這是經濟歷史的規律。



從經濟原則那方面看,是如果要增加自力更生的機會,正確的做法是清楚界定資產權利之後,我們要讓市場有合約選擇的自由。在僱用合約那方面,僱主要怎樣選,勞工要怎樣選,你情我願,應該自由,政府干預一般是事與願違的。我不是個無政府主義者,更不相信市場無所不能。這裡有一個嚴重而又不容易處理的問題:勞工合約的自由選擇,好些勞工不清楚他們選的是什麼,不知道法律對他們有什麼保障,不知道他們是否受騙了。無良的老闆這裡那裡存在。這方面政府要做的不是干預合約的選擇,而是要設法協助,對勞工解釋他們選擇的合約是說什麼,法律可以幫多少忙。如果勞工清楚明白,政府不要左右合約的選擇。可惜澄清合約的本質是困難程度相當高的工作,而今天中國的勞苦大眾,合約與法律的知識不足,是以為難。不同收入層面的員工有不同層面的知識,新勞動法不應該一視同仁。



基本的問題,是如果大家對合約與法律的知識足夠,合約的自由選擇對經濟發展是最上算的。北京不應該因為這些知識的不足而以新勞動法左右合約的自由。這新法有機會把改革得大有看頭的經濟搞垮了。北京的責任是教育與傳播合約與法律知識,因為種種原因,這些事項市場不容易處理。硬性規定勞工合約要如此這般,是干預市場運作,不可取也。



最近為高斯寫的《中國的經濟制度》一文,我指出九十年代後期中國有通縮,而算進當時產品與服務的質量急升,這通縮嚴重。房地產之價下降了三分之二。然而,這時期經濟增長保八,失業率徘徊於百分之四左右。毫無疑問,這個推翻了佛利民的貨幣理論的經濟奇跡,主要是因為中國的合約選擇的自由度夠高,尤其是勞工合約那方面。如果當時中國有今天要推出的新勞動法,嚴厲執行,失業率逾百分之八恐怕是起碼的了。很不幸,因為新勞動法的推出,我不能不在該文補加一個腳注。九十七歲的高斯不會高興:他堅持該文要以中國大凱旋的姿態收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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