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February 12, 2008

勞動合同的真諦

國內稱「合同」,我愛稱「合約」,是同一回事,只覺得「約」字是仄音,較為順耳。



寫了幾期中國最近推出的新勞動合同法,讀者反應多,同意或反對的都拿不準問題的重心所在。是我之過:怕讀者跟不上,沒有把經濟理論的要點寫出來。今天看,勞動市場的反應愈來愈麻煩,不容易的理論也要申述一下,希望北京的朋友用心細想。



首先要說的,是新勞動法的意圖是把租值轉移,或把勞資雙方的收入再分配。收入再分配的方法有多種,為禍最大的通常是干預合約的自由選擇,而新勞動法正是這種干預。如果從資方取一元,勞方得一元,沒有其它效應,我們不容易反對。如果資方失一元,勞方得六毫,社會損失四毫,不利,倫理上也有支持的理由。但如果資方失一元,勞方不得反失,那我們就沒有理由接受了。目今所見,新勞動法的效應是勞資雙方皆失!某些人會獲得權力上升帶來的甜頭,但不會是資方,也不會是勞苦大眾。是中國經改的關鍵時刻,我們的注意力要集中在低下階層的生活改進。這幾年他們的收入上升得非常快,說過了,新勞動法把這發展的上升直線打折了。



從一個真實故事說起吧。一九四三年的夏天,我七歲,桂林大疏散時坐火車頂到柳州會合母親,繼續走。柳州疏散得八八九九了。母親選水路走,要從柳州到桂平那方向去。她帶著幾個孩子到江邊找船。不知是誰找到一艘木船,情況還好,可用,但船夫何來呢?該船可坐約三十人,找乘客聯手出錢不難,但要找苦力,船行主要靠苦力在岸上的山腳下以繩拉動。找到的十多個苦力互不相識,是烏合之眾。母親帶著幾個孩子,是大客戶,參與了拉船費用與管理安排的商討。花不了多少時間,大家同意選出一個判頭,算是船程的老闆,苦力人數足夠,工資等都同意了。船起行後,有一個拿著鞭子的人監管著拉船的苦力,見偷懶的揮鞭而下。



母親是我曾經認識的最聰明的人,落荒逃難之際不忘教子。船起行後,她靜悄悄地對我說:「那個坐在船頭的判頭老闆是苦力們委任的,那個在岸上拿著鞭子的監工也是苦力們聘請的。你說怪不怪?我知道,因為他們洽商時我在場。」



一九七○年,在西雅圖華大任職,多倫多大學的John McManus到我家小住,提到他正在動筆的關於公司的文章,我認為他的分析不對,向他舉出廣西的拉船例子。他把這例子寫進文章內,腳注說是我的。後來Michael Jensen與William Meckling發表他們的公司文章,再舉這例子,說是McManus的。八十年代後期,一位澳州教授以拉船的例子說苦力是被雇,不是僱主,文章題目用上我的名字。膽大包天,他竟然到港大來講解該文。我在座,只問幾句他就講不下去了。



聽說北大的張老弟維迎曾經研究過究竟是資本僱用勞力還是勞力僱用資本這個話題。我沒有跟進,不知維迎的結論。但我想,誰僱用誰大可爭議,不是那麼重要,重要的是合約的安排不同,交易費用有別,減低交易費用是經濟發展之途,而從這角度看,合約的自由選擇有關鍵性。



這就帶來我自己一九八三發表的《公司的合約本質》,整篇文章是關於勞動合同的經濟分析,沒有其它。首先要說的,是勞資雙方是合夥人。一方出力,另一方出錢,不是合夥是什麼?合夥當然不是仇家,毋須敵對。當然,因為交易費用的存在,任何合約都可以有糾紛,但政府立法例,左右合約,有意或無意間增加了勞資雙方的敵對,從而增加交易費用,對經濟整體的殺傷力可以大得驚人。



為什麼會有公司的存在呢?首先是史密斯的造針工廠,分工合作可獲大利。上述的拉船例子是另一方面的合作圖利之舉。一艘可坐三十人的船,一個人拉不動,要用苦力十多個。船大乘客多,十多個一起拉,每個乘客的平均成本比一個苦力拉一隻小艇的乘客平均成本低很多。為了減低成本而獲利,大家就「埋堆」或組成公司了。「公」者,共同也;「司」者,執行也。



還有另一個遠為湛深的問題,由高斯一九三七首先提出。「被雇」的勞工,大有奴隸之慨,由老闆或經理或管工指揮工作,不靠市場的價格指引,那是為什麼?其實不是奴隸,因為勞工有自由不參與公司,可以自己到街頭賣花生去。參與公司,服從指揮,自甘為奴,那是為什麼?答案是埋堆入伙有利可圖,而高斯拿得諾貝爾獎的重要思維,是公司內的員工的操作貢獻,缺少了像街頭賣花生那樣有市價的指引,公司的形式就出現了。高斯之見,是釐定市價的交易費用可以很高,公司替代市場是為了減低交易費用。一九三七發表,是古往今來第一篇重視交易費用的文章。



我一九八三發表的《公司的合約本質》,貢獻主要有四點。一、埋堆合夥,高斯說公司替代市場不對,而是一種合約替代了另一種合約:例如以勞動合約替代了在街頭賣花生的市場產品合約。二、高斯說釐定市價的交易費用往往過高,沒有錯,但公司之內的監管或拿著鞭子的行為,是起於勞工的薪酬一般不是直接地以產品的市價量度,而是以工作時間作為一個代替(proxy)。三、從重要的件工角度看,按件數算工資,勞動市場也就是產品市場。如果一間工廠內所有的產出程序皆由件工處理,老闆只不過是個中間人,勞動市場與產品市場是分不開來的。四、勞工或生產要素的不同組合,合約的安排不僅變化多,一家公司可以通過合約的伸延而串連到整個經濟去。結論是:一家公司的財務可以有界定,但從產出的角度看,公司的或大或小是無從界定的。這就是十多年來西方興起的「企業大小無關論」的火頭了。這也是目前國內工廠倒閉引起骨牌效應的原因。



任何企業或公司或工廠都是一家合約組織,這組織的形成是為了減低交易費用,而如果沒有自由的合約選擇,這非常重要的費用節省是不能辦到的。這樣看,像新勞動合同法那種大手干預合約選擇自由的法例,對經濟整體的殺傷力是不能低估的。



這就是重點。意圖把收入或租值再分配的政策,或大或小對經濟有害。如果一定要做,我們要用為禍較小的方法。我們要先讓產出賺到錢,才考慮拿出刀來下手。埋堆合夥,通過自由的合約選擇而組成公司,勞資雙方有利可圖,是經濟發展的重心所在。大手干預這合約的選擇,在圖利的關鍵上政府手起刀落,何來租值或利潤再分配呢?這解釋了為什麼凡是左右合約的政策,例如價格或租金管制,對經濟的殺傷力歷來比抽稅、補貼等政策大得多。一九七一美國推出價管,導致經濟大不景凡十年。今天中國的新勞動法,如果嚴厲執行,其禍害會遠比美國昔日的價管嚴重。



不容易找到一個比我更有資歷評論新勞動合同法的人。學問本錢足夠:合約經濟學是由我始創的,從而促長了新制度經濟學的發展;重要的分成合約與件工合約,經濟學者中只有我一個深入地調查過。合約法律有研究:曾經花了一個基金不少錢,請了一組助手調查商業合約法律達五年之久;七九年一篇文章,被美國某學術機構選為該年最佳法律研究作品;我拜讀中國的合同法,則是六八年在芝大亞洲圖書館的事了。實踐經驗有來頭:嘗試過生意多項,跑過工廠無數。



這一切,恐怕比不上在感情上有需要對自己作一個交代:幼年在廣西結交的小朋友,差不多全都餓死了;自己近於餓死好幾次;後來雖然父母有錢,自己喜歡結交的一般是窮朋友——今天香港西灣河還健在的老人家不少會記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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